政法工作考覈評價體系現狀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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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xx大報告提出要“完善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幹部考覈評價體系”。政法工作事關羣衆利益的保護,事關經濟社會健康順利發展。全國政法工作會議要求

政法工作考覈評價體系現狀調研報告

“必須在執法工作中建立體現科學發展觀的政績考覈體系”。在這次科學發展觀學習實踐活動中,廣大政法幹警認爲,建立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政法工作考覈評價體系是推動政法工作自身科學發展的根本舉措。爲此,市委政法委將政法工作考覈評價體系作爲重點課題,近期,政法委負責同志全體參加,通過座談走訪研討等方式,開展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專題調研活動,並聽取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執法監督諮詢委員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現將調研情況和我們的建議報告如下。

一、對政法工作考覈評價的現狀

(一)總體上看,政法工作考覈評價起步早、涵蓋廣、自成體系

首先是系統內部考覈評價。主要組織形式有省直政法單位對我市政法部門和市直政法單位對縣直單位的綜合考評、單項工作考評和專門工作的檢查驗收評比等。公安系統、檢察系統自上世紀90年代起就開始逐步強化這項工作,目前指標體系已日趨完善。市檢察院在省院制定的業務考評標準基礎上,制定了基層院目標管理量化考覈辦法,把班子建設、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制度建設作爲主要考覈內容,並在連續多年的考覈中不斷修正考覈指標,力求考覈標準設置更加符合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客觀要求和自身規律。市公安局制定了縣級公安機關工作績效考覈辦法,設定了綜合性考覈指標、專項性考覈指標、單項性考覈指標和綜合評價指標,包括39個大項107個子項,涵蓋了公安工作各項具體業務,對考評中排名前列的縣(市)局和市區分局給予獎勵,排名末位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整改。市司法局制定了各單項業務工作考覈標準實現對縣市區司法行政工作的考覈。另外,政法委機關工作考覈形式是省對市的綜合評議,市對縣自XX年起採取工作述職形式,不打分排名。法院系統過去強調上下間的指導關係,沒有上對下的考覈形式,市中級法院組織的考覈主要是對中院機關中層幹部和班子成員的考覈,並專門成立考覈辦公室,但從今年起,省法院要對全省中級法院進行綜合考覈,已經下發了考覈辦法,市中院也正在研究對基層院的綜合考覈辦法。民政系統目前只有市民政局對機關幹部的考覈,沒有對縣(市、區)民政局的考覈。從考覈方法看,有的單位有專門機構,通過採集工作數據、組織考覈組實地考評等完成考覈,有的單位採取集中述職的方法。從考覈結果的運用情況看,有的單位對排名前列的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優先推薦給上級機關參評各種先進榮譽稱號等,有的單位採取通報考評對象所在的地方黨委政府等。

其次,從外部對政法工作考覈評價情況看,主要有市縣兩級分別組織的對市直單位和縣直單位的效能考覈,其中整合了行風評議包括羣衆、服務對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測評結果,以及黨政領導的打分,結果作爲表彰獎勵和通報的依據,有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進行的年度考覈,有黨風廉政建設、黨建等方面的考覈。

第三,從內外聯繫看,效能考覈與政法系統內部的考覈標準設置各有所側重,目標多不相同,特別是評判的視角不同,前者是把政法部門納入市直單位或縣直單位這個大平臺上來評比,後者是系統內評比。主要聯繫體現在對考覈結果互有借用,就是都設置了表彰獎勵加分項,另外在效能考覈和有的單位內部考覈中都整合了行風評議、羣衆評議的結果。

(二)加強考覈評價對政法工作具有積極的作用

調研中大家反映,從工作實踐看,加強考覈評價,建立市政法部門內部各機構及對縣政法部門工作的考覈體系,十分必要,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一是對建立正確的工作導向、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實踐。通過對工作目標設置和對工作實績的考覈評價,使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成爲具體的工作實踐,成爲各級各部門改進和提高工作、推動工作創新的具體行動,營造了務實作爲的積極氛圍。

二是初步實現了工作績效的客觀評價。各種考覈方式評價的結果,都在不同視角、不同層面揭示了政法部門的工作績效,特別是一些量化考覈的辦法反映了各項工作量的變化、量的進展,直觀呈現了工作的成效和不足,尤其是執法質量考評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發展,爲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抓好具體工作、選人用人等提供了導向和決策參考

三是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工作發展。作爲加強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種考覈辦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引領了工作的發展,有的推動作用還比較明顯。在市中級法院,對部門負責人的考覈以及由此上升到對分管領導的考覈,實現了工作責任的有效傳遞。在市檢察院,不斷修訂適應形勢變化的基層院考覈辦法,發揮了基層院建設的指揮棒作用,促進了全市檢察工作的發展,取得了豐碩的建設成果。在市公安局,通過內部考覈,推動了公安工作整體水平不斷提升,羣衆滿意度穩步提高。在市司法局,各項業務工作指標的具體化,推動了司行政工作軟任務的量化和硬化。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現行的各種考覈評價體系儘管通過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照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的要求,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有的基層幹警反映還比較突出。當然,在不同單位問題也不盡相同,不同考覈模式問題也不同。根據調研中大家的反映,存在的問題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多頭考覈不相協調的問題。由於各種考覈標準設置強調的方面不同,互相無法同時借用和參考,特別是對這些考覈評價結果缺乏統籌和綜合分析,帶來了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比如不同項考覈結果之間不一致甚至互相沖突,比如在系統考覈中成績突出的卻在效能考覈中居後,而在效能考覈中領先的卻在系統考覈中落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考覈工作的權威性,影響了對考覈結果的認同。多頭考覈不相協調還突出表現在對單位、對部門的考覈與對幹部、對領導班子和一把手的考覈任用沒有形成有效的銜接機制。

二是考覈標準難以確定的問題。各種考覈要求共性的多,體現個性的少,考覈標準設置難以體現公平。比如省對市、市對縣的考覈,大多沒有考慮工作基礎不同、自然差異等因素。基層幹警反映較多的問題是,中央和省一再強調,司法機關不參加行風評議,但效能考覈中整合了行風評議內容,反映執法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自身規律不夠。考覈標準難以確定還在於有些工作要求難以量化,比如服務大局、公平正義要求以及隊伍建設等一些基礎性工作以及工作潛績,很難量化,而實際上有不少政法單位在這方面做了大量艱苦細緻的工作。另一方面,考覈標準的穩定性也容易構成對工作靈活性和工作創新的妨礙,一些指標追求單一的價值,容易形成價值衝突。比如實際工作中,既強調嚴格依法辦案,又強調寬嚴相濟,這就很難在考覈中得到體現。

三是考覈方法的科學性問題。一般考覈方式比較單一,往往只注重年度考覈和專項考覈,而忽視了平時考覈,以至出現平時不問姓、年終算總帳的現象,難以全面掌握考覈對象全部工作情況。考覈過程中偏重於聽述職報告、民主測評、個別談話、查看資料等靜態考覈方法,致使考覈者對工作情況的瞭解較多地停留在感性認識階段,缺乏應有的深度。考覈過程中民主化水平不高,在現行的對幹部考覈中,往往是偏重於民主測評,而受幹部羣衆個人認知水平的影響,有時民主測評結果往往不能準確衡量幹部的實績。同時在民主測評中,對機關部門工作有發言權的下級單位和工作對象往往被排斥在外,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羣衆參與的廣泛性和代表性。考覈的公開性不夠,往往許多項目不是當場打分,不是當場指出不足,對幹部的民主測評往往也不公開結果。

四是考覈結果運用的問題。多數考覈不重視結果的運用,往往只是在考覈結束後排個位次,使得考覈和結果運用相脫節,特別是與對幹部的評價和使用沒有有效銜接。政法各部門內部種種考覈的結果,同級黨委政法委不掌握,也使得協管幹部沒有依據。在考覈結果運用上,往往不重視通過考覈結果來研究工作的經驗和不足,沒有充分發揮考覈評價對工作的促進作用。

五是相關制度不夠配套的問題。崗位責任制不健全,難以實現對整體工作或單項工作的考覈結果運用到對幹部的評價中,往往會是一項工作成績人人都有份。考評工作機制也還不健全,有的單位甚至處在起步階段,層層推進、分級管理、各級通力協作的工作格局還沒有形成,特別是黨委政法委領導統籌協調職能在綜合考覈評價政法各項工作中的作用沒有很好體現。立足經常化考覈、動態評價的工作模式還沒有形成,針對不同考評對象分別建立工作績效檔案的長效工作機制尚未建立。

三、對建立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政法工作考覈評價體系的幾點思考和建議

建立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政法工作考覈評價體系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的要求,堅持循序漸進的方法,在充分認真研究政法工作自身規律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和完善。

一要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以政法各單位系統內部考覈評價爲基礎,加強黨委政法委的統籌協調,實現與組織部門、紀檢部門有效銜接,推動考覈結果的整合和實際運用。各部門包括黨委政法委機關都要通過建立有效的考覈辦法,加強對下級工作部門的必要指導。同時要加強考覈工作配套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幹部崗位目標工作責任制,把對工作的考覈轉化爲對幹部的衡量,進一步促進考覈評價結果的運用。同時,要切實通過考覈總結推廣好的工作經驗、發現優秀幹部,同時查找工作差距和問題,不斷推動工作發展。

二要進一步完善考覈標準。政法系統內部的考覈標準要立足自身工作職能,體現黨委政府工作大局的要求,體現黨委政法委重點推進的工作任務要求,體現推動工作創新破解難題的要求,體現不同工作自身發展規律的要求,特別是要不斷順應形勢和任務的需要,及時調整完善考覈標準,建立正確的工作導向。要在現有考覈標準中增加堅持調解優先化解矛盾糾紛、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源頭預防妥善處置羣體性事件等關係社會和諧穩定工作的指標和權重。要在現有考覈標準中慎重權衡工作的量與質雙重要求,科學設定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指標。

三要進一步完善考覈方法。對公、檢、法單位的考覈,不宜納入行風評議進行羣衆滿意度測評,因爲這些單位與其他部門工作不能用同一個標準進行衡量。開展羣衆滿意度測評,要選擇那些瞭解政法各單位工作的人進行評價,使考評結果更加客觀公正。在幹部考覈中,既要有上對下的考覈,也要有下對上打分,還可以實行交叉考覈的辦法。要進一步推進考覈公開,既要公開考覈標準,也要公開考覈方法和考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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