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嬰保健技術行政許可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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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嬰保健技術行政許可工作報告

一、行政許可事項

揚州市區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執業許可和人員資格認定

二、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第三十二、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308號)第三十五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於1997年4月30日施行)第三十三條。

母嬰保健技術合格許可表格

三、行政許可對象

1、凡在揚州市區範圍內開展助產技術、結紮終止妊娠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

2、凡在揚州市範圍內開展婚前保健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

四、行政許可條件(一)申請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符合揚州市城區區域衛生規劃要求;

2、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獲得醫療機構設置批准書;

3、具有與所開展技術相適應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4、具有與所開展技術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和設備;

5、婚前醫學檢查由符合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建設標準的婦幼保健機構或醫療保健機構承擔。

6、開展母嬰保健法規定的結紮、終止妊娠手術服務由符合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建設標準的縣及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承擔。

7、分別符合《江蘇省婚前醫學檢查評審細則》、《揚州市結紮終止妊娠手術評審細則》、《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的基本條件》、《揚州市助產技術評審細則》等要求。

8、符合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二)申請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終止妊娠和結紮手術的醫師應具備國家認定的中專及以上醫學專業學歷,並具有三年以上婦產科或外科臨牀經驗,相應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

從事涉外婚前醫學檢查的主檢醫師必須具有高級技術職稱。2、從事助產技術人員應具備國家認定的中專及以上醫學專業學歷,並已相應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註冊護士(或助產士)資格;通過助產技術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並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生兒的經歷。

3、掌握相關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法律法規和技術的基本理論、基本技能及技術;

4、經過揚州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相關母嬰保健專項技術崗前培訓、理論考試和技能考覈合格者;從事助產技術人員須參加全省統一的理論考試合格後,並通過揚州市級助產技術實踐技能考覈。

5、從事助產技術服務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免予專業培訓和考覈:主治醫師及以上技術職稱;連續從事助產技術服務5年以上;三年內無醫療事故。

6、符合審批:五、申請材料(一)申請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或者醫療機構設置批准書;2、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文件;3、相應技術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覈合格證書》;4、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規章制度

(二)申請從事母嬰保健技術的醫護人員,應統一由其所在單位向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衛生窗口申報,並提交下列材料:

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考覈審批表》或《江蘇省助產技術服務免試資格審批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助理執業醫師證書》或《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及複印件;

3、人員學歷、職稱證書及複印件;

4、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及考覈合格證明(不包括助產技術免試對象);

5、申請從事助產技術服務人員還須有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經歷的證明文件。

六、審批程序

1、申請者提交材料,辦理人員出具接收材料憑據。

2、材料符合規定要求,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及人員執業許可受理通知書》;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一次性補充材料通知書。

3、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基婦處負責對申請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覈,並派出母嬰保健專項技術評審小組,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評審,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審覈合格者,及時頒發《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許可證》,註明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具體項目和機構的級別;經審覈不合格的,將審覈結果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機構。

4、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基婦處負責對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人員相關申請材料進行審覈並作出是否合格的決定。對合格者,應當及時頒發從事相應《母嬰保健技術考覈合格證書》。經審覈不合格的,將審覈結果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

5、相關材料最後統一在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衛生窗口領取。

七、收費標準(一)工本費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含副本)10元;2、《母嬰保健技術考覈合格證書》5元(二)收費依據:蘇財綜(1996)139號

蘇價費(1996)361號

八、辦理期限:申請人申請母嬰專項技術服務執業許可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人申請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九、執業許可有效期限開展母嬰保健技術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覈合格證書》有效期3年。

十、校驗制度(一)《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內實行年度校驗制度。

(二)申請校驗時間:各相關機構應當在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三)校驗提交材料: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校驗申請書》(一式叄份);2、《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影印件及副本;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影印件;

4、相關母嬰保健技術人員名單及《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考覈合格證書》影印件;

5、相關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工作年度工作總結。(四)校驗程序:同上述審批程序。(五)校驗期限:同上述辦理期限。

(六)有效期滿繼續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本審批程序和辦理期限向市行政服務審批中心衛生窗口重新申請延續;未申請延續的,對該許可予以註銷。

十一、其他事項

1、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醫護人員三年有效期內應接受市或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或委託其他機構組織的相關技術繼續教育,並不少於18學時。

2、批准開展的醫療保健機構申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必須到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請變更

服務許可項目,應當依照本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3、終止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註銷手續。

4、《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覈合格證書》遺失後,應當及時報告原發證機關,並自發現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補發證書的手續。未申請補辦的,視爲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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