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採購合同(通用7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3.06W

煤炭採購合同 篇1

需方:(以下簡稱甲方)

煤炭採購合同(通用7篇)

供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規定,供需雙方就煤炭供需的具體事宜,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簽訂本合同

1、煤炭產地及品種:混煤

2、數量及交貨期限:

2.1 交貨期限:

2.2 交貨日期:煤船抵達裝運港錨地之日

2.3 數量

3、質量標準:

3.1 質量標準及拒收範圍:(正常內貿可接受4500-5500大卡)

4、裝運港及到達港:

4.1 裝運港:秦皇島

4.2 到達港:廈門港

5、交貨地點、收貨人

5.1 交貨地點: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煤碼頭

5.2 收貨人: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

6、需方應在船舶到港3天前通知船舶動態,供方應在船舶到港前辦妥裝船手續,並確保船舶到港96小時內完成裝船。若船舶到港至裝船完畢超過96小時,供方應向需方支付裝港滯期費1.5元/噸.天,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計算,裝船時間以船舶航海日誌爲準,但如因氣象等不可抗力因素不作業時間除外。若因煤源不齊,導致船舶到港至裝船完畢超過96小時,超出時間根據煤源組織影響裝船情況,由供方支付裝港滯期費2元/噸.天,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計算。

7、數量、質量的交接驗收

7.1 數量驗收:以裝運港和船方測定的水尺計量報告單爲準。在煤船到達需方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嵩嶼電廠煤碼頭時,根據裝運港交接的水尺計量報告單,由需方會同供方、船公司對煤炭重量進行交接、驗收。若驗收水尺數量大於裝運港水尺數量或小於裝運港水尺數量1%以內,則按裝運港水尺數量結算;若驗收水尺數量小於裝運港水尺數量且相差大於1%,則按裝運港水尺數量扣減超出1%部分結算。

7.2 煤質驗收:

7.2.1 以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嵩嶼電廠化驗結果作爲質量驗收基準。雙方同意煤船到達廈門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嵩嶼電廠煤碼頭時,供、需雙方派代表現場監督,以機械採製樣爲基準,在卸煤過程中若發生入廠煤自動採樣裝置故障人工採樣。供、需雙方各取一個煤樣,另留存一個目的港仲裁煤樣。供方應在開卸前傳真回函是否到現場監督,或憑委託單委託他人監督。若供方在開卸前未傳真回函,視作同意電廠自行採製樣及電廠操作辦法。供方若要到現場監督,電廠應在執行監督事項提前1小時通知供方,供方接到通知超出1.5小時無法抵電廠現場,電廠停卸滯期損失由供方承擔,電廠也有權選擇自行採製樣。若供方對化驗報告有異議,應在收到化驗單三天內以書面形式正式向需方提出,由雙方進行協商解決,若雙方未能協商一致,則取留存樣共同送到達港所在地的商檢或煤檢機構複檢。複檢與原檢發熱量偏差小於或等於100大卡/公斤,硫份偏差小於或等於0.1%,則以原化驗結果爲驗收計價依據;低位發熱量偏差大於100大卡/公斤,硫份偏差大於0.1%,則以複檢結果爲驗收計價依據。

8. 價格

8.1 結算價格(一票含稅)=基本離岸價+質量調整價

8.2 基本離岸價:質量符合“第3.1條”標準,基本離岸價格每噸元。

8.3 質量調整價:

8.3.1 低位發熱量調整

煤炭採購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一 交貨時間及數量

二 交貨地點:_________

三 煤炭運輸時間:_________

四 質量要求(以_________爲準)

1.收到基低位發熱值:_________

2.揮發份:_________

3.全水份:_________

4.含硫量:

5.焦渣特性:_________

6.灰份:_________

7.粒度:_________

五 價格及金額

六 煤炭檢驗

1.煤炭檢驗數據以_________爲準。

2.煤炭到貨後,須先經甲方中心化驗室到乙方存貨點(或車內)取樣化驗。如達到第四條質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進煤_噸進行試燒。如煤炭適合甲方爐型則繼續履行合同。如不適合甲方爐型則中止該批合同,乙方損失自負。

3.乙方批量供煤過程

(1)汽車運輸甲方每_________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中止執行合

同,責任乙方自負。

(2)火車運輸到站後甲方負責到火車站取樣化驗,確定是否接收, 運輸中每_________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 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

4.在取樣化驗過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驗室、熱源部、物資供應部人員參加,乙方安排人員參加,取樣完畢後,按要求填寫熱電燃氣總公司入場煤炭取樣會簽單。

5.在進煤過程中,發現乙方明顯摻假作弊,立即終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驗室單獨取作弊部分化驗,並將化驗結果作爲該批次的結帳依據,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七 獎罰措施

1.合同簽定的同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_________萬元的合同保證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嚴格按甲方進煤計劃和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供貨,因供貨不及時或未達到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給甲方生產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所交保證金甲方不再退還(或從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八 數量計量

以甲方地中衡稱量爲準,雙方共同監磅。如需外委稱重,需有甲乙雙方共同監磅,並在過磅單上簽字。

九 付款方式及時間

全部接貨並驗收合格後,乙方按要求出據發票,甲方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付清貨款。

十 本合同如有變更,雙方另立供貨合同。

十一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黃島區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採購合同 篇3

需方:(以下簡稱甲方)

供方:(以下簡稱乙方)

簽訂地點: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規定,供需雙方就煤炭供需的具體事宜,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簽訂本合同。

1、煤炭產地及品種:混煤

2、數量及交貨期限:

2.1 交貨期限:

2.2 交貨日期:煤船抵達裝運港錨地之日

2.3 數量

3、質量標準:

3.1 質量標準及拒收範圍:(正常內貿可接受4500-5500大卡)

4、裝運港及到達港:

4.1 裝運港:秦皇島

4.2 到達港:廈門港

5、交貨地點、收貨人

5.1 交貨地點: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煤碼頭

5.2 收貨人: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

6、需方應在船舶到港3天前通知船舶動態,供方應在船舶到港前辦妥裝船

手續,並確保船舶到港96小時內完成裝船。若船舶到港至裝船完畢超過96小時,供方應向需方支付裝港滯期費1.5元/噸.天,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計算,裝船時間以船舶航海日誌爲準,但如因氣象等不可抗力因素不作業時間除外。

若因煤源不齊,導致船舶到港至裝船完畢超過96小時,超出時間根據煤源組織影響裝船情況,由供方支付裝港滯期費2元/噸.天,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計算。

7、數量、質量的交接驗收

7.1 數量驗收:以裝運港和船方測定的水尺計量報告單爲準。在煤船到達需方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嵩嶼電廠煤碼頭時,根據裝運港交接的水尺計量報告單,由需方會同供方、船公司對煤炭重量進行交接、驗收。若驗收水尺數量大於裝運港水尺數量或小於裝運港水尺數量1%以內,則按裝運港水尺數量結算;若驗收水尺數量小於裝運港水尺數量且相差大於1%,則按裝運港水尺數量扣減超出1%部分結算。

7.2 煤質驗收:

7.2.1 以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嵩嶼電廠化驗結果作爲質量驗收基準。雙方同意煤船到達廈門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嵩嶼電廠煤碼頭時,供、需雙方派代表現場監督,以機械採製樣爲基準,在卸煤過程中若發生入廠煤自動採樣裝置故障人工採樣。供、需雙方各取一個煤樣,另留存一個目的港仲裁煤樣。供方應在開卸前傳真回函是否到現場監督,或憑委託單委託他人監督。若供方在開卸前未傳真回函,視作同意電廠自行採製樣及電廠操作辦法。供方若要到現場監督,電廠應在執行監督事項提前1小時通知供方,供方接到通知超出1.5小時無法抵電廠現場,電廠停卸滯期損失由供方承擔,電廠也有權選擇自行採製樣。

8. 價格

8.1 結算價格(一票含稅)=基本離岸價+質量調整價

8.2 基本離岸價:質量符合“第3.1條”標準,基本離岸價格每噸元。

8.3 質量調整價:

8.3.1 低位發熱量調整

加價:發熱量高於5000大卡/公斤,每增加1大卡/公斤加價0.13元/噸,至6000大卡/公斤封頂。超過6000大卡/公斤加卡不加價。

減價:發熱量在5000大卡/公斤至4800大卡/公斤區段,每減少1大卡/公斤減價0.13元/噸;發熱量在4800大卡/公斤至4500大卡/公斤區段,每減少1大卡/公斤減價0.16元/噸。低於4500大卡/公斤,需方有權拒收,若需方選擇接受,低於4500大卡/公斤區段,每減少1大卡/公斤減價0.2元/噸。

8.3.2 含水調整:高於本合同質量標準時,每增加1%減價1.5元/噸。

8.3.3 空幹基灰分調整:高於本合同質量標準時,每增加1%減價1.5元/噸。

8.3.4 揮發份調整:每低於本合同質量標準時,每減少1%,按合同價減價2元/噸。

8.3.5 幹基硫份調整:含硫量在1%至1.2%區段,每增加0.1減價1元/噸;含硫量在1.2%至1.3%區段,每增加0.1%減價2元/噸;含硫量高於1.3%,需方有權拒收,若需方選擇接收,高於1.5%部分,每增加0.1%減價4元/噸。

8.3.6 若煤炭質量達到拒收標準,且需方要求拒收退貨,供方應承擔實際發生的海運費及接卸費等需方所有損失,並且需方有權要求供方重新按此合同價供貨,若供方無法供貨,應賠償需方重新採購產生的額外損失。

9、結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9.1 煤炭卸貨驗收完畢後,需方自收到全額增值稅發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煤款。

9.2 若在裝運港發生虧載或移泊,虧載費、移泊所增加的引水、錨泊及拖輪費等相關費用均由供方承擔。若此類費用已由需方支付給船公司,在需方支付供方煤款時予以扣除。

10、違約責任及索賠

10.1 因供方煤源問題造成需方運煤船空駛、滯期、虧載等租船費用由供方承擔。若供方在船舶抵達裝運港96小時內無法備齊煤炭並辦理完畢全船裝船手續,供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必須按合同數量支付違約金10元/噸。船舶抵達裝運

10.2 因供方質量標準違約,按本合同有關減價和拒收條款執行。

10.3 需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限付款,其延期部分按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供方支付違約金。

10.4 由於供方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塊、石塊、鐵塊、木塊等雜物及煤質粘堵,造成需方卸煤延誤,則供方應賠償需方延誤損失費(包括:船舶延滯、材料、人工費用等),延誤時間以電廠卸煤現場記錄爲準:如因上述雜物造成卸煤機械損壞,甚至影響正常發電,則供方應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11、不可抗力

11.1 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區域發生戰爭、封鎖、騷亂、暴動、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合同的執行,供需雙方毋須對對方負責任。

11.2 發生不可抗力後,受影響一方應第一時間通知對方詳情,盡力減少影響,並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機關證明。

11.3 不可抗力解除後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12、爭議解決

供需雙方對執行合同的一切爭執,應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由需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13、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蓋章後生效,有效期爲本合同約定之供貨期限。

14、其他

合同未盡事宜,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文件一式肆份,需方貳份,供方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採購合同 篇4

需方:(以下簡稱甲方)

供方:(以下簡稱乙方)

簽訂地點:廈門市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規定,供需雙方就煤炭供需的具體事宜,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簽訂本合同。

1、煤炭產地及品種:混煤

2、數量及交貨期限:

2.1 交貨期限:

2.2 交貨日期:煤船抵達裝運港錨地之日

2.3 數量

3、質量標準:

3.1 質量標準及拒收範圍:(正常內貿可接受4500-5500大卡)

4、裝運港及到達港:

4.1 裝運港:秦皇島

4.2 到達港:廈門港

5、交貨地點、收貨人

5.1 交貨地點: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煤碼頭

5.2 收貨人: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

6、需方應在船舶到港3天前通知船舶動態,供方應在船舶到港前辦妥裝船

7、數量、質量的交接驗收

7.1 數量驗收:以裝運港和船方測定的水尺計量報告單爲準。在煤船到達需方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嵩嶼電廠煤碼頭時,根據裝運港交接的水尺計量報告單,由需方會同供方、船公司對煤炭重量進行交接、驗收。若驗收水尺數量大於裝運港水尺數量或小於裝運港水尺數量1%以內,則按裝運港水尺數量結算;若驗收水尺數量小於裝運港水尺數量且相差大於1%,則按裝運港水尺數量扣減超出1%部分結算。

7.2 煤質驗收:

7.2.1 以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嵩嶼電廠化驗結果作爲質量驗收基準。雙方同意煤船到達廈門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嵩嶼電廠煤碼頭時,供、需雙方派代表現場監督,以機械採製樣爲基準,在卸煤過程中若發生入廠煤自動採樣裝置故障人工採樣。供、需雙方各取一個煤樣,另留存一個目的港仲裁煤樣。供方應在開卸前傳真回函是否到現場監督,或憑委託單委託他人監督。若供方在開卸前未傳真回函,視作同意電廠自行採製樣及電廠操作辦法。供方若要到現場監督,電廠應在執行監督事項提前1小時通知供方,供方接到通知超出1.5小時無法抵電廠現場,電廠停卸滯期損失由供方承擔,電廠也有權選擇自行採製樣。

8. 價格

8.1 結算價格(一票含稅)=基本離岸價+質量調整價

8.2 基本離岸價:質量符合“第3.1條”標準,基本離岸價格每噸元。

8.3 質量調整價:

8.3.1 低位發熱量調整

加價:發熱量高於5000大卡/公斤,每增加1大卡/公斤加價0.13元/噸,至6000大卡/公斤封頂。超過6000大卡/公斤加卡不加價。

減價:發熱量在5000大卡/公斤至4800大卡/公斤區段,每減少1大卡/公斤減價0.13元/噸;發熱量在4800大卡/公斤至4500大卡/公斤區段,每減少1大卡/公斤減價0.16元/噸。低於4500大卡/公斤,需方有權拒收,若需方選擇接受,低於4500大卡/公斤區段,每減少1大卡/公斤減價0.2元/噸。

8.3.2 含水調整:高於本合同質量標準時,每增加1%減價1.5元/噸。

8.3.3 空幹基灰分調整:高於本合同質量標準時,每增加1%減價1.5元/噸。

8.3.4 揮發份調整:每低於本合同質量標準時,每減少1%,按合同價減價2元/噸。

8.3.5 幹基硫份調整:含硫量在1%至1.2%區段,每增加0.1減價1元/噸;含硫量在1.2%至1.3%區段,每增加0.1%減價2元/噸;含硫量高於1.3%,需方有權拒收,若需方選擇接收,高於1.5%部分,每增加0.1%減價4元/噸。

8.3.6 若煤炭質量達到拒收標準,且需方要求拒收退貨,供方應承擔實際發生的海運費及接卸費等需方所有損失,並且需方有權要求供方重新按此合同價供貨,若供方無法供貨,應賠償需方重新採購產生的額外損失。

9、結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9.1 煤炭卸貨驗收完畢後,需方自收到全額增值稅發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煤款。

9.2 若在裝運港發生虧載或移泊,虧載費、移泊所增加的引水、錨泊及拖輪費等相關費用均由供方承擔。若此類費用已由需方支付給船公司,在需方支付供方煤款時予以扣除。

10、違約責任及索賠

10.1 因供方煤源問題造成需方運煤船空駛、滯期、虧載等租船費用由供方承擔。若供方在船舶抵達裝運港96小時內無法備齊煤炭並辦理完畢全船裝船手續,供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必須按合同數量支付違約金10元/噸。船舶抵達裝運

10.2 因供方質量標準違約,按本合同有關減價和拒收條款執行。

10.3 需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限付款,其延期部分按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供方支付違約金。

10.4 由於供方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塊、石塊、鐵塊、木塊等雜物及煤質粘堵,造成需方卸煤延誤,則供方應賠償需方延誤損失費(包括:船舶延滯、材料、人工費用等),延誤時間以電廠卸煤現場記錄爲準:如因上述雜物造成卸煤機械損壞,甚至影響正常發電,則供方應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11、不可抗力

11.1 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區域發生戰爭、封鎖、騷亂、暴動、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合同的執行,供需雙方毋須對對方負責任。

11.2 發生不可抗力後,受影響一方應第一時間通知對方詳情,盡力減少影響,並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機關證明。

11.3 不可抗力解除後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12、爭議解決

供需雙方對執行合同的一切爭執,應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由需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13、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蓋章後生效,有效期爲本合同約定之供貨期限。

14、其他

合同未盡事宜,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文件一式肆份,需方貳份,供方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採購合同 篇5

甲方(購買方):

乙方(銷售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公開、誠實信用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如下:

一、交貨時間及數量

交貨時間:20xx年09月15日——20xx年10月31日 交貨數量: 1842.7噸

二、交貨地點:開發區錦州華糧熱源廠院內

三、煤炭運輸時間:105個日曆天

四、質量要求:(以檢測中心檢測報告爲準)

1、收到基低位發熱值:≥3600Kcal/Kg

2、揮發份(V) :≥ 25%

3、全水份(Mt): ≤ 13%

4、售硫量(St): ≤ 1.3%

5、灰份 (A) :≤ 32%

6、固定炭(PC):≥36%

五、價格及金額

原煤每噸貳佰肆拾元整,即240.00元/噸

合同總價人民幣:肆拾肆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整即:

442248.00 元

六、煤炭檢驗

1.煤炭檢驗數據以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爲準

2.乙方批量供煤過程

汽車運輸甲方每500t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

3.在取樣化驗過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驗室、熱源部、物資供應部人員參加,乙方安排人員參加,取樣完畢後,按要求填寫煤炭取樣會簽單

4.在進煤過程中,發現乙方明顯摻假作弊,立即終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驗室單獨取作弊部分化驗,並將化驗結果作爲該批次的結帳依據,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七、違約責任

1.乙方嚴格按甲方進煤計劃和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供貨,因供貨不及時或未達到本合同質量要求,給甲方生產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2.乙方應保證符合本合同質量要求供煤,如乙方所運煤未達到甲方質量要求,乙方無條件拉回,否則視爲煤炭放棄,甲方可以在三天後無條件處理,不付任何費用。

3.收到基全水份不得超過13%全水分超出15%部分按百分比扣噸。

4.收到基低位發熱值,低於3600Kcal/Kg ,甲方拒收

八、數量計量

以甲方地中衡稱量爲準,雙方共同監磅,如需外委稱重,需有甲方、乙方共同監磅,並在過磅章上簽字。

九、付款方式及時間

經驗收合格後,每5000噸結算一次,乙方按要求出具發票,按貨款的70%結算,供暖結束後壹個月內結算尾款。

十、本合同如有變更,雙方另立補充條款。

十一、因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法向交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採購合同 篇6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甲方相關管理制度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委託乙方煤炭外購等有關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煤質標準: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不低於5300千卡/.千克,收到基全硫不高於1%,乾燥無灰基揮發份不低於26%。

二、運輸方式:汽車運輸。

三、數量及交貨地點:

數量:不低於5000噸,以甲方到廠實收數量爲準。

交貨地點:甲方指定地點。

四、合同期限: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xx年07月31日,爲期一個月。

五、計價與結算方式

計價方式:按受到基低位發熱量計價,當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在5300千卡/千克,每噸元,上下浮動爲每100大卡/千克13元,收到基低發熱量在5000千卡/千克以下時,原則上不予結算。本合同約定價格包含煤炭採購、運輸、保險、管理、安全、利潤、風險等一切費用。

結算方式:本月合同費用當日結算。合同費用結算與支付,實行“兩票制”,按煤炭價款和煤炭運輸費用(按上述發熱量等級爲310元/噸)額度,分別開具煤炭購銷發票和煤炭運輸發票。煤炭購銷發票由乙方開具正規增值稅發票;費用由甲方承擔。當乙方未完成合同約定供煤量時,扣除雙方協定違約金。

六、雙方約定

1、乙方應按照甲方的日調運計劃,積極組織協調煤炭調運,確保甲方生產用煤需求。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入廠煤驗收管理規定》(附後)和相關管理制度,甲方負責煤炭檢查、驗收、計量與化驗。

3、甲、乙雙方共同對採製樣過程進行監督,採製樣方式由甲方負責照顧相應的國家或行業標準及甲方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備查煤樣雙方共同封存,由甲方和乙方分別留存。

4、乙方對採購煤炭質量負責,到廠煤質熱值以甲方化驗爲準,乙方自主向物資採購部門詢問煤質化驗結果,自煤炭運輸到甲方驗收後三日之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爲認可甲方化驗結果。

5、當對甲方化驗結果有異議時,在上述約定時間內書面向甲方提出複驗申請,甲、乙雙方另行商定複驗時間,共同將備查樣送往中平能化集團質檢中心化驗,當化驗結果與甲方化驗結果誤差超過150大卡/千克時,以中平能化集團質檢中心化驗化驗結果爲準,化驗費用由甲方承擔;當化驗結果與甲方化驗結果誤差未超過150大卡/千克時,以甲方驗化驗結果爲準,化驗費用由乙方承擔。

6、乙方負責與運輸單位的協調,做好運輸車輛的組織、調運、路途監管、運輸安全和管理工作,確保煤炭按合同約定足量調運。

7、運煤車輛進廠後,甲方按規定組織驗收,不得無故扣押乙方運煤車輛,不得故意刁難運輸車輛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驗收。

8、運輸途中因交通肇事、超限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一切糾紛、責任和費用一律由乙方負責、承擔。

七、違約責任

1、乙方車輛進入甲方廠區後,未遵守和執行甲方有關各項管理制度、辦法和規定,甲方有權按相關規定處理、處罰。

2、乙方發現甲方工作人員有違規違紀或故意刁難乙方人員等影響煤炭質量、驗收的不良現象,乙方有權向甲方舉報。舉報電話

3、乙方應確保合同約定煤炭指標,當收到基全硫當月加權平均超過1%時,原則上不予結算;當乾燥無灰基揮發份當月加權平均低於26%時,每低l%扣3元/噸,低於18%時,原則上不予結算。

八、安全管理

1、乙方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在安全管理上做到思想到位、組織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確保安全運輸。

2、乙方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則和要求,切實全面抓好車輛運輸安全管理工作,不得發生車輛、人身等各類各種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損失和糾紛,均由乙方承擔。

3、乙方在運輸工程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制度等規定受到的處理、處罰,均由乙方負責、承擔。

九、合同終止

1、在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非常情況下,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2、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自行終止。

十、爭議

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正式生效,至雙方履行完合同項目下所有責任、權利和義務後,本合同自行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採購合同 篇7

(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優勢互補、合作共贏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 做法:甲方與山西省煤炭運銷集團公司簽訂煤炭採購合同,乙方負責執行合同,負責把煤炭按質、按量運送到電廠(鄒平電廠、魏橋電廠、濱州電廠)。

二、 數量、質量要求:數量以電廠磅房實收數量爲準。質量以山東魏橋鋁電有限公司電煤指標爲準。不符合電廠要求而被電廠扣款的款項由乙方承擔。

三、 運輸方式:汽運。乙方負責送貨到甲方儲煤場,長途運費由甲方墊付,待電廠回款後從貨款中一次扣出。

四、 費用:

1、 乙方電煤直髮電廠,甲方收取管理費5元/噸;乙方若需走甲方儲煤場,甲方另收取儲煤場剷車費、油費及場地佔用費5元/噸。儲煤場至鄒平電廠短倒運輸5元/噸;若乙方從儲煤場發往魏橋電廠,甲方收取儲煤場至電廠短倒運費12元/噸。

2、 發票未到達甲方時,甲方扣全款的10%作爲保證金。當甲方收到發票之後,將發票全款對應的10%保證金返還乙方。

五、 付款方式:甲方與鋁電公司結算後,甲方根據鋁電結算單扣除第三、四項款之後餘款支付乙方。

六、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交由鄒平仲裁委仲裁。

七、 合同有效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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