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聘用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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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聘用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

寧夏回族自治區聘用合同(精選3篇)

乙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勞動法》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外來勞動力就業管理辦法》規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或工作結束止。

二、工作內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崗位擔任職務。在正常情況下乙方必須完成生產任務,具體生產任務爲:

三、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工作制,如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

2、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協商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甲方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四、勞動報酬

甲方按月足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_________日爲發薪日;工資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實行計時工資制,乙方完成生產任務,每日工資_________元,每月工資_________元;

2、實行計件工資制,具體標準爲_________

3、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每月應支付給乙方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勞動保險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養老等社會保險費。

2、乙方患病、工傷、致殘、死亡等待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乙方的勞動保護、安全衛生及紀律獎懲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七、違約責任

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履行。

2、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除全額支付工資外,還需給乙方加發經濟補償金。

3、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相關損失。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均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本合同雙方簽訂後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鑑證,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聘用合同 篇2

甲 方(聘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 方(受聘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就甲方聘任乙方爲_________教師事項,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工作合同期限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本合同終止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聘任期滿後,根據甲方工作需要,聘期考覈結果以及甲乙雙方意向,甲乙雙方可續簽聘任合同。聘任期限另行商定。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 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模式與報酬

執行課時工作制,每週課時爲一個週期,乙方每課時完成任務課時的,甲方每課時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利潤分成____元。實際工資按課時計算。

四、工作紀律與處罰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不可私自泄漏甲方企業信息以及所教授學員的舞蹈信息,不可以甲方名義在外私自教學、獨立教學。

乙方如違反甲方條款,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處罰,直至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給予乙方處罰或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合同;

2.在工作期間,不可打罵學員,以侮辱性語言攻擊學員,如有類似現象一次給予____元人民幣處罰,兩次以上的解除合同

3.在工作期間,非自然因素曠課的,每次給予____元人民幣處罰;

4.在工作期間,需按照規定時間按時上下課,如出現遲到早退現象,每次給予____元人民幣處罰;

5.在工作期間,每月累計串課兩次以上的,單次給予____元人民幣處罰;

本合同期限屆滿 ,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六、其他約定

甲方以下規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爲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聘用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外事服務機構)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外國企業駐京辦事處)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北京辦事處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境外公司合法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聘用中國僱員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僱員係指甲方按照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派往乙方工作的中國公民。

第二條補償費係指在本合同存續期間,一方因撤回或退回中國僱員而與中國僱員解除聘用關係,需支付給另一方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係指在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因與中國僱員解除勞動關係,而支付給中國僱員的違約補償費用。

第三條中國僱員與甲方爲勞動關係,與乙方爲勞務關係。中國僱員的工作地點、崗位、方式由乙方根據業務需要確定。

第四條聘用費係指乙方聘用中國僱員而支付甲方的費用,包括:

(一)支付中國僱員的工資;

(二)支付甲方的管理費,其中包括:

1、支付中國僱員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費用;

2、甲方爲中國僱員提供商業保險和福利的費用;

3、甲方對中國僱員的管理,經營成本及承擔的企業稅收等費用。

第五條特別說明

(一)由乙方直接支付中國僱員工資的,聘用費中不包括中國僱員的工資。

(二)甲方不承擔乙方未向甲方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費用的中國僱員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費用。

(三)雙方約定無商業保險或福利的中國僱員,聘用費中不包括提供商業保險或福利的費用。

第二章甲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條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根據乙方要求推薦人選,爲乙方決定聘用的人員或乙方直接選定聘用的人員辦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代表證》或《僱員證》及其相關手續。

(二)教育中國僱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教育中國僱員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保守乙方的商業祕密。

(四)從聘用費中支付雙方約定由甲方支付工資的中國僱員的工資和應得收入。

(五)在乙方提供了相應費用後,依法繳納中國僱員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並提供相應的商業保險和福利待遇,其中福利待遇的具體實施按照甲方有關外企僱員福利待遇、醫療費用報銷的規定執行。

(六)與被乙方聘用、但與原工作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的中國僱員及其原單位簽署借調協議。

(七)協助乙方派遣出國(境)的中國僱員辦理出國(境)手續和簽證。

(八)協助乙方聘用的非北京戶籍的中國僱員辦理《暫住證》。

(九)按照有關規定,爲符合條件的中國僱員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十)每年爲中國僱員提供一次常規體檢。

(十一)出具中國僱員所需的有關證明材料。

(十二)聽取乙方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

(十三)幫助中國僱員解決涉及社會、家庭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十四)爲中國僱員組織文化娛樂活動。

甲方具體按照與中國僱員簽訂的《聘用中國僱員勞動合同》附件一的約定爲中國僱員提供服務。

第五條甲方享有如下權利:

(一)如遇特殊情況,甲乙雙方確難達成一致意見時,甲方有權撤回中國僱員和解除本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和中國僱員(中國僱員在試用期內除外),同時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補償費。

中國僱員受聘時間每滿一年,補償費爲一個月的聘用費,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補償費以中國僱員被撤回當月的聘用費爲計算標準。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或損害中國僱員合法權益的行爲提出書面意見,並進行交涉。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後六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甲方。

第三章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尊重中國僱員不同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不歧視中國僱員。

(二)爲中國僱員提供符合中國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和條件,確定其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

(三)依法爲中國僱員提供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費用以及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所需要的材料,並保證所提供材料真實、合法。否則,承擔產生的相應責任。

(四)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如遇特殊情況需中國僱員延長工作時間,乙方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五)爲中國僱員提供差旅等補貼,具體數額由乙方決定。

(六)對受聘滿一年且無嚴重過失的中國僱員年終加付一個月的聘用費,當年受聘不滿一年的中國僱員,按實際受聘月數每工作一個月加付月聘用費的十二分之一。

(七)保證中國僱員的法定節假日休息。爲受聘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國僱員每年安排一次帶薪休假,具體休假天數按乙方的規定執行。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的,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中國僱員結婚時,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婚假3天,屬於晚婚的,應再給予晚婚假7天。

(八)中國僱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按照國家規定享受醫療期。醫療期內,乙方應按規定發給中國僱員不低於社會最低工資80%的疾病救濟費。

女僱員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內的,乙方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但中國僱員應提供合法的醫生證明。

女僱員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乙方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流產假期間,其工資照發。

(九)不得解聘或終止聘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僱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中國僱員。不得解聘或終止聘用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復員轉業軍人退伍後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建設徵地農轉工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中國僱員。

(十)不得解聘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爲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中國僱員。

(十一)中國僱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聘的,乙方應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6條規定,向甲方支付該僱員的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十二)督促中國僱員遵守中國政府頒佈的稅收法規,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十三)督促中國僱員辦理受聘期間的有關部門合法工作證件,依據中國的法律、法規制定乙方的規章制度,並教育中國僱員遵紀守法。

(十四)乙方因業務需要,搬遷至新辦公地址時,須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業務聯繫。

(十五)乙方因故被撤銷時,須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及時辦理終止本合同的手續。

(十六)中國僱員若向乙方提出辭職,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但在試用期內辭職可隨時提出。乙方接到通知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收到乙方書面形式通知之日計算收費截止日期。

(十七)向保險公司投保中國僱員駕駛的乙方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若乙方未投保,中國僱員駕駛乙方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屬於中國僱員的,由乙方賠償損失。

本條第一款所列第(四)、(五)、(六)、(七)項內容,乙方可以規章制度的形式作具體規定,也可與中國僱員以協議的形式作具體約定,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且送甲方備案,應以規章制度和協議爲準。

第七條乙方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甲方推薦的中國僱員進行選擇,或根據業務需要自行選定應聘人員,由甲方辦理聘用手續;

(二)對決定聘用的中國僱員可以規定試用期,試用期限應根據聘用期限確定:

1、聘用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15日;

2、聘用期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30日;

3、聘用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60日;

4、聘用期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試用期內,乙方對不符合要求者,有權終止試用,但應支付試用期的聘用費(含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費用)。試用期滿,所聘中國僱員自動轉爲正式聘用僱員,其受聘期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三)在聘用期內,有解聘中國僱員和解除本合同的權力,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中國僱員(中國僱員在試用期內除外),同時按下列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補償費:

中國僱員受聘時間每滿一年,補償費爲一個月的聘用費,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補償費以中國僱員被退回甲方當月的聘用費爲計算標準。補償費中包含中國僱員被解聘的經濟補償金。

(四)如中國僱員因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嚴重違反乙方規定(此規定須符合中國法律,對中國僱員和甲方應該是公開的)被解聘,乙方經徵求甲方意見後可隨時通知甲方或中國僱員,並可不支付補償費。

(五)可與中國僱員另行簽訂個人協議作爲甲方與中國僱員勞動合同的附件送甲方備案,但該協議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內容。

(六)乙方有權對甲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行爲提出書面意見,並進行交涉。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後6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乙方。

第四章費用及其結算

第八條本合同所涉及的中國僱員、聘用費、聘用時間和付費方式在本合同附件一中約定。

第九條乙方須於當月底前向甲方支付月聘用費、補償費和年終附加的聘用費(乙方直接支付中國僱員工資的,須於當月底前向甲方支付管理費),以上費用每逾期1天按1‰加付滯付金。逾期30天的,甲方可視情況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且不屬違約行爲,雙方辦理相應手續。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聘用費後,於次月6日支付由甲方支付工資的中國僱員工資。

第十條中國僱員的聘用費,可用人民幣或等值於人民幣的外幣支付(按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當月15日公佈的匯率折算)。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聘用費用中涉及社會保險的費用,應隨着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及比例的調整而做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加班、加點費用的計算方法爲:

工作日加點費=月工資÷20.92天÷8小時×實際加點時間×150%;

休息日、帶薪休假日加班費=月工資÷20.92天×實際加班時間×200%;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20.92天×實際加班時間×300%;

第五章爭議處理

第十二條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後仍不能解決的,可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三條甲方與中國僱員因本合同中有關僱員工資、保險等勞動權力和義務的內容發生勞動爭議,並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時,如爭議的處理結果與乙方有利害關係,乙方有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其它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辦理,國家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用合同附件另行約定。

第十五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中國政府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本合同條款必須修訂時,均應以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爲準,由甲乙雙方協商修訂。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年,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有效期自行延長,延長期限與本合同期限相同。第十七條本合同分別用中文和________文寫成,每種文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中文文本和_______文本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兩種文本出現矛盾時,以中文文本爲準。

第七章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八條雙方約定需增加的內容

第十九條雙方約定需修改或刪除的本合同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外事服務機構)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外國企業駐京辦事處)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北京辦事處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境外公司合法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聘用中國僱員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僱員係指甲方按照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派往乙方工作的中國公民。

第二條補償費係指在本合同存續期間,一方因撤回或退回中國僱員而與中國僱員解除聘用關係,需支付給另一方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係指在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因與中國僱員解除勞動關係,而支付給中國僱員的違約補償費用。

第三條中國僱員與甲方爲勞動關係,與乙方爲勞務關係。中國僱員的工作地點、崗位、方式由乙方根據業務需要確定。

第四條聘用費係指乙方聘用中國僱員而支付甲方的費用,包括:

(一)支付中國僱員的工資;

(二)支付甲方的管理費,其中包括:

1、支付中國僱員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費用;

2、甲方爲中國僱員提供商業保險和福利的費用;

3、甲方對中國僱員的管理,經營成本及承擔的企業稅收等費用。

第五條特別說明

(一)由乙方直接支付中國僱員工資的,聘用費中不包括中國僱員的工資。

(二)甲方不承擔乙方未向甲方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費用的中國僱員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費用。

(三)雙方約定無商業保險或福利的中國僱員,聘用費中不包括提供商業保險或福利的費用。

第二章甲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條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根據乙方要求推薦人選,爲乙方決定聘用的人員或乙方直接選定聘用的人員辦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代表證》或《僱員證》及其相關手續。

(二)教育中國僱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教育中國僱員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保守乙方的商業祕密。

(四)從聘用費中支付雙方約定由甲方支付工資的中國僱員的工資和應得收入。

(五)在乙方提供了相應費用後,依法繳納中國僱員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並提供相應的商業保險和福利待遇,其中福利待遇的具體實施按照甲方有關外企僱員福利待遇、醫療費用報銷的規定執行。

(六)與被乙方聘用、但與原工作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的中國僱員及其原單位簽署借調協議。

(七)協助乙方派遣出國(境)的中國僱員辦理出國(境)手續和簽證。

(八)協助乙方聘用的非北京戶籍的中國僱員辦理《暫住證》。

(九)按照有關規定,爲符合條件的中國僱員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十)每年爲中國僱員提供一次常規體檢。

(十一)出具中國僱員所需的有關證明材料。

(十二)聽取乙方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

(十三)幫助中國僱員解決涉及社會、家庭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十四)爲中國僱員組織文化娛樂活動。

甲方具體按照與中國僱員簽訂的《聘用中國僱員勞動合同》附件一的約定爲中國僱員提供服務。

第五條甲方享有如下權利:

(一)如遇特殊情況,甲乙雙方確難達成一致意見時,甲方有權撤回中國僱員和解除本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和中國僱員(中國僱員在試用期內除外),同時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補償費。

中國僱員受聘時間每滿一年,補償費爲一個月的聘用費,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補償費以中國僱員被撤回當月的聘用費爲計算標準。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或損害中國僱員合法權益的行爲提出書面意見,並進行交涉。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後六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甲方。

第三章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尊重中國僱員不同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不歧視中國僱員。

(二)爲中國僱員提供符合中國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和條件,確定其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

(三)依法爲中國僱員提供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費用以及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所需要的材料,並保證所提供材料真實、合法。否則,承擔產生的相應責任。

(四)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如遇特殊情況需中國僱員延長工作時間,乙方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五)爲中國僱員提供差旅等補貼,具體數額由乙方決定。

(六)對受聘滿一年且無嚴重過失的中國僱員年終加付一個月的聘用費,當年受聘不滿一年的中國僱員,按實際受聘月數每工作一個月加付月聘用費的十二分之一。

(七)保證中國僱員的法定節假日休息。爲受聘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國僱員每年安排一次帶薪休假,具體休假天數按乙方的規定執行。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的,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中國僱員結婚時,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婚假3天,屬於晚婚的,應再給予晚婚假7天。

(八)中國僱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按照國家規定享受醫療期。醫療期內,乙方應按規定發給中國僱員不低於社會最低工資80%的疾病救濟費。

女僱員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內的,乙方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但中國僱員應提供合法的醫生證明。

女僱員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乙方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流產假期間,其工資照發。

(九)不得解聘或終止聘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僱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中國僱員。不得解聘或終止聘用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復員轉業軍人退伍後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建設徵地農轉工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中國僱員。

(十)不得解聘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爲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中國僱員。

(十一)中國僱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聘的,乙方應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6條規定,向甲方支付該僱員的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十二)督促中國僱員遵守中國政府頒佈的稅收法規,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十三)督促中國僱員辦理受聘期間的有關部門合法工作證件,依據中國的法律、法規制定乙方的規章制度,並教育中國僱員遵紀守法。

(十四)乙方因業務需要,搬遷至新辦公地址時,須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業務聯繫。

(十五)乙方因故被撤銷時,須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及時辦理終止本合同的手續。

(十六)中國僱員若向乙方提出辭職,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但在試用期內辭職可隨時提出。乙方接到通知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收到乙方書面形式通知之日計算收費截止日期。

(十七)向保險公司投保中國僱員駕駛的乙方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若乙方未投保,中國僱員駕駛乙方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屬於中國僱員的,由乙方賠償損失。

本條第一款所列第(四)、(五)、(六)、(七)項內容,乙方可以規章制度的形式作具體規定,也可與中國僱員以協議的形式作具體約定,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且送甲方備案,應以規章制度和協議爲準。

第七條乙方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甲方推薦的中國僱員進行選擇,或根據業務需要自行選定應聘人員,由甲方辦理聘用手續;

(二)對決定聘用的中國僱員可以規定試用期,試用期限應根據聘用期限確定:

1、聘用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15日;

2、聘用期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30日;

3、聘用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60日;

4、聘用期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試用期內,乙方對不符合要求者,有權終止試用,但應支付試用期的聘用費(含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費用)。試用期滿,所聘中國僱員自動轉爲正式聘用僱員,其受聘期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三)在聘用期內,有解聘中國僱員和解除本合同的權力,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中國僱員(中國僱員在試用期內除外),同時按下列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補償費:

中國僱員受聘時間每滿一年,補償費爲一個月的聘用費,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補償費以中國僱員被退回甲方當月的聘用費爲計算標準。補償費中包含中國僱員被解聘的經濟補償金。

(四)如中國僱員因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嚴重違反乙方規定(此規定須符合中國法律,對中國僱員和甲方應該是公開的)被解聘,乙方經徵求甲方意見後可隨時通知甲方或中國僱員,並可不支付補償費。

(五)可與中國僱員另行簽訂個人協議作爲甲方與中國僱員勞動合同的附件送甲方備案,但該協議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內容。

(六)乙方有權對甲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行爲提出書面意見,並進行交涉。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後6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乙方。

第四章費用及其結算

第八條本合同所涉及的中國僱員、聘用費、聘用時間和付費方式在本合同附件一中約定。

第九條乙方須於當月底前向甲方支付月聘用費、補償費和年終附加的聘用費(乙方直接支付中國僱員工資的,須於當月底前向甲方支付管理費),以上費用每逾期1天按1‰加付滯付金。逾期30天的,甲方可視情況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且不屬違約行爲,雙方辦理相應手續。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聘用費後,於次月6日支付由甲方支付工資的中國僱員工資。

第十條中國僱員的聘用費,可用人民幣或等值於人民幣的外幣支付(按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當月15日公佈的匯率折算)。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聘用費用中涉及社會保險的費用,應隨着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及比例的調整而做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加班、加點費用的計算方法爲:

工作日加點費=月工資÷20.92天÷8小時×實際加點時間×150%;

休息日、帶薪休假日加班費=月工資÷20.92天×實際加班時間×200%;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20.92天×實際加班時間×300%;

第五章爭議處理

第十二條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後仍不能解決的,可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三條甲方與中國僱員因本合同中有關僱員工資、保險等勞動權力和義務的內容發生勞動爭議,並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時,如爭議的處理結果與乙方有利害關係,乙方有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其它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辦理,國家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用合同附件另行約定。

第十五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中國政府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本合同條款必須修訂時,均應以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爲準,由甲乙雙方協商修訂。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年,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有效期自行延長,延長期限與本合同期限相同。第十七條本合同分別用中文和________文寫成,每種文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中文文本和_______文本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兩種文本出現矛盾時,以中文文本爲準。

第七章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八條雙方約定需增加的內容

第十九條雙方約定需修改或刪除的本合同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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