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人合同(精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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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合同 篇1

演藝經紀人合同

經紀人合同(精選4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_______________

甲方是依法註冊成立併合法存續經營的影視文化傳媒公司;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在演藝經紀業務方面具有豐富的娛樂資源和專業操作管理經驗。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並誓言共同信守。

一、合作內容

1、甲方聘請乙方爲甲方經紀人,乙方爲甲方推薦藝人,促使藝人與甲方簽訂《演藝經紀合同》。

2、乙方有權代理甲方所有藝人在全球範圍內的演藝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影視劇演出、舞臺演出、主持、歌唱、唱片、廣告代言、商業活動等領域內的演藝活動和業務的策劃、聯絡、談判、簽約、履約等事宜,並有權獲取報酬。

二、合作期限

自__年__月日起至__年_月__日止,爲期_年,自簽約後立即生效。合同期滿,如雙方均有意續簽,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發出書面通知。

三、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爲乙方提供必要的開展業務活動的支持。乙方因開展甲方藝人活動的相關費用(如活動經費、交通費、通訊費等)由乙方自行承擔。

2、甲方有義務爲乙方提供相關證明資料,配合乙方完成與第三方的洽談等活動。3、甲方有權代表甲方藝人與乙方所聯絡的第三方進行洽談、簽約等事宜,並有權就演出內容、演出形式、演出時間及演出酬勞等內容提出建議

4、甲方有權監督指導乙方工作,協助乙方完成所定任務指標。

5、甲方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酬金,若甲方不按時支付的,乙方自發出書面的支付通知之日起3日內未獲支付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採取訴訟方式解決酬金糾紛。

四、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保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法規及甲方的工作管理制度,保證不實施賭博、吸毒、打架鬥毆、酗酒及其他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和其他有可能間接影響甲方聲譽及形象的行爲。

2、乙方保證以自由身份與甲方簽訂該協議,若因此與第三方產生任何糾紛,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3、乙方有義務爲甲方引進藝人,並促使雙方簽訂《演藝經紀合同》;乙方有義務協調甲方與其所推薦藝人之間的關係。

4、乙方有權代理甲方所簽署藝人在全球範圍內的演藝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影視劇演出、舞臺演出、主持、歌唱、唱片、廣告代言、商業活動等領域內的演藝活動和業務的策劃、聯絡、談判、管理等事宜,並有權獲取報酬,因此產生的個人所得稅及其他稅費,由乙方自行負擔。

5、乙方爲甲方藝人所聯絡的演藝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並且不應以任何方式要求藝人從事違背法律、法規和違背公認社會道德的事宜。

6、乙方在各種媒體及所有公開場合,必須竭力維護甲方及甲方藝人的良好形象,不得有詆譭、誹謗等現象。

7、乙方在代理甲方藝人的演藝活動中,因乙方過錯造成甲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與甲方無涉。

8、乙方保證不以個人身份收取由乙方代理的甲方藝人的演藝收入,若發生此類情況,甲方有權以各種方式追回代理費,並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9、乙方保證其一年內經紀業務總額度不低於5萬元。

五、甲乙雙方收益的分配

1、業務提成政策:_______________(業務總額按照藝人演藝合同標的額計算)

a.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藝人演藝活動一年內業務總額低於5萬元,則不享有獲取佣金的權利。

b.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藝人演藝活動一年業務總額達到1萬元,則甲方將淨利潤的15%作爲佣金支付給乙方;

c.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藝人演藝活動一年業務總額達到1萬元至2萬元,則甲方將淨利潤的2%作爲佣金支付給乙方;

d.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藝人演藝活動一年業務總額達到2萬元至3萬元,則甲方將淨利潤的25%作爲佣金支付給乙方。

e.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藝人演藝活動一年業務總額達到3萬元以上,則甲方將淨利潤的3%作爲佣金支付給乙方。

2、本條第1款所述淨利潤是指乙方所代理甲方藝人演藝活動每年的業務總額減去應付藝人酬金及甲方應負擔的稅費後的餘額。

3、甲方將在每年最後一日前3個工作日內,將乙方的佣金按乙方指定付款方式予以支付。

六、違約責任

1、如乙方未有違約,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乙方報酬,每逾期一日,應按所欠酬金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對外聯絡的演藝活動,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私自與該第三方簽訂合作協議,將視爲乙方違約,乙方須按合約費用的十倍向甲方賠償。

3、乙方保證不以個人身份收取由乙方代理的甲方藝人的演出收入,若發生此類情況,甲方有權以各種方式追回代理費,並要求乙方支付相當於所涉金額五倍的違約金。

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如因乙方原因使得不能繼續爲甲方提供服務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變更時應採取書面形式。

3、任何一方有嚴重的根本違約行爲,非違約方有權通知對方解除本合同。

八、保密條款

1、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上述保密義務不因本合同終止而解除。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也無法避免,並於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包括並不限於自然災害以及戰爭、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2、主張不可抗力一方有義務在最短的時間內通知另一方並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遲延履行的書面材料,並且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友好協商如何執行本合同,待事件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合同項下的義務。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人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或遲延履行合同,雙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處理

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本着合同訂立目的和文本原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進行。雙方於合同執行期間均應嚴格遵守合同規定事項,如有任何法律糾紛,雙方同意向甲方註冊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執行,雙方也可就未盡事宜達成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均爲打印頁,手寫無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系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而簽訂的,故乙方已經對合同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的含義以及法律後果充分理解,並且已經經過甲方的講解再無異議。

4、乙方需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作爲本協議附件。

(以下無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

經紀人合同 篇2

甲方:(經紀人)住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

乙方:(藝員)性別:身份證號碼:電話:傳真:_:地址: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決定,甲方爲乙方的經紀人。

雙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條款簽訂經紀合同,並嚴格遵守。

有關合約內容如下:

一、合同內容乙方聘請甲方爲經紀人,在合同期間由甲方全權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廣播、電視、廣告、代言、電影、錄音、錄像等與演藝有關的商業或非商業活動,以及與乙方公衆形象有關的活動。

乙方爲此支付甲方經紀費用。

二、合同期限爲期二十年,自簽約後立即生效,開始期以簽約當天日期爲準。

三、合同期內,甲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甲方應努力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及其他方式宣傳乙方,儘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過強有力的宣傳運作獲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衆藝員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間獨家擁有乙方之名稱、肖像及聲音的商業和非商業的演藝、宣傳及其他公衆活動代理權,並擁有乙方錄製演唱之音樂製品(含錄音帶、3及其他由於科技發展而使用的新型載體之音像製品)出版、發行等相關事項的代理權。

3、甲方有權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藝工作並作爲乙方的委託代理人簽署有關演藝合同,但合同內容應徵得乙方的同意。

合同期間,甲方對乙方日程、企劃、定位、籌備、訓練、錄音、錄象、製作、宣傳、演出等一切與演藝活動相關之活動擁有最終決定權,乙方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參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藝活動,但是必須充分考慮到乙方的身心狀況和勞動強度,在乙方可以勝任的情況下,乙方應參加甲方安排的演藝活動。

4、乙方從事商業性演藝或非商業性演藝活動的有關工作酬勞,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時,甲方應盡力協助追討,並承擔相應的損失比例,但不負責賠償。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場合演出或參加其他活動時,甲方有義務派出宣傳人員陪同前往,以保障宣傳效果。

6、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包括呼機、手機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與甲方取得聯繫。

四、合同期內,乙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乙方在合同期內,應根據甲方的安排進行演藝活動。

2、乙方有權參加與其本人有關的歌曲創作、製作、宣傳、演出等一切與演藝事業有關的相關活動的企劃過程並瞭解收支情況,表達個人意願。

但是一經甲乙雙方商定確認,乙方必須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劃、定位、籌備、訓練、錄音、錄象、宣傳等內容,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爲商業目的爲甲方指定範圍以外的個人或機構錄製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參加與商業或非商業公衆活動,不得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與商業或非商業公衆活動,不得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與商業或非商業演出、形象展示有關的照片,不得擅自實施整形手術(包括面部、身體、髮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錄音、錄象、拍攝專輯、製作等活動中,資金應由甲方負責安排,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業等情況下發生的收入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如乙方的受贈、繼承、買賣有價證券、個人投資等。

6、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包括呼機、手機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與乙方取得聯繫。

7、乙方有權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力和義務的領域內享有權力、承擔義務,對此甲方不得干涉。

8、乙方有權按照《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勞動的權力、義務以及休息。

如果因爲演藝事業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點的,乙方有權進行合理的休息。

9、乙方應自尊、自重、自愛,在甲方的協助下慎重對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衆形象得到儘可能的維護和提高。

乙方在向新聞媒體以及任何個人、機構公佈自身的隱私、立場、觀點時,應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

10、在合同期間,乙方不得聘請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擔任其演藝事業的經紀人。

11、乙方有權對自身的企劃、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議並與甲方協商解決。

12、乙方將承擔保密義務,確保任何與甲方合作的內部事務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對外公佈。

13、合同期內,乙方如果因爲不可抗力退出演藝事業,復出後應繼續聘請甲方擔任經紀人,除非甲方拒絕或因個人問題不能繼續勝任。

合同期滿後,乙方應補足退出的年限。

五、酬金、稅費:乙方從事商業或非商業演出活動及有關工作之酬勞、獎金和其他各項收入(限於貨幣、實物等),應有甲方代爲收取並支付相關個人所得稅。

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勞之情況時,乙方同樣在收取酬金後兩週內主動支付甲方。

待甲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乙方收取稅後酬勞的50%,剩餘50%由甲方支配,該50%包括乙方演藝事業運作費用和甲方的經紀人代理費。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變更時應採取書面形式。

2、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適合從事演藝事業(身體、名譽等遭受損害),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合同期內,乙方如因意外使身體或外型受到傷害並影響其外在形象時,甲方有權決定繼續或終止本合同。

4、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損乙方公衆形象的行爲,否則,乙方有權決定繼續或終止本合同。

七、違約責任甲乙雙方應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則進行合作,一旦出現糾紛,應儘可能地協商解決,但是發展到只能用終止合同的辦法才能解決問題時,應該按照以下方式處理:1、合同期內,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誠實履行合同及違反合同條款時,視違約情節,按照下列條款單獨或並處:1)延遲或停止一切演藝、宣傳等運作活動,違約方將演出收入全部繳付守約方,並將簽約以來歷年累計收入總額的300%賠償另方,並繼續履行合同;2)甲乙雙方如單方面無故終止合同,由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人民幣100萬元整。

八、糾紛解決方式甲乙雙方之間的任何合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以訴訟方式予以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轄。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按指印後生效。

本合同效力溯及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十、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籤蓋):乙方(籤蓋):簽訂地點:

甲方簽約日期:年月日乙方簽約日期:年月日

經紀人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

郵箱:____________

鑑於:____________

甲方是依法註冊成立併合法存續經營的影視文化傳媒公司;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在演藝經紀業務方面具有豐富的娛樂資源和專業操作管理經驗。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並誓言共同信守。

一、 合作內容

1、甲方聘請乙方爲甲方經紀人,乙方爲甲方推薦藝人,促使藝人與甲方簽訂《演藝經紀合同》。

2、乙方有權代理甲方所有藝人在全球範圍內的演藝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影視劇演出、舞臺演出、主持、歌唱、唱片、廣告代言、商業活動等領域內的演藝活動和業務的策劃、聯絡、談判、簽約、履約等事宜,並有權獲取報酬。

二、 合作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爲期_____年,自簽約後立即生效。合同期滿,如雙方均有意續簽,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發出書面通知。

三、 甲方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應爲乙方提供必要的開展業務活動的支持。乙方因開展甲方藝人活動的相關費用(如活動經費、交通費、通訊費等)由乙方自行承擔。

2、 甲方有義務爲乙方提供相關證明資料,配合乙方完成與第三方的洽談等活動。 3、甲方有權代表甲方藝人與乙方所聯絡的第三方進行洽談、簽約等事宜,並有權就演出內容、演出形式、演出時間及演出酬勞等內容提出建議

4、 甲方有權監督指導乙方工作,協助乙方完成所定任務指標。

5、 甲方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酬金,若甲方不按時支付的,乙方自發出書面的支付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獲支付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採取訴訟方式解決酬金糾紛。

四、 乙方權利和義務

1、 乙方保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法規及甲方的工作管理制度,保證不實施賭博、吸毒、打架鬥毆、酗酒及其他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和其他有可能間接影響甲方聲譽及形象的行爲。

2、 乙方保證以自由身份與甲方簽訂該協議,若因此與第三方產生任何糾紛,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3、 乙方有義務爲甲方引進藝人,並促使雙方簽訂《演藝經紀合同》;乙方有義務協調甲方與其所推薦藝人之間的關係。

4、 乙方有權代理甲方所簽署藝人在全球範圍內的演藝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影視劇演出、舞臺演出、主持、歌唱、唱片、廣告代言、商業活動等領域內的演藝活動和業務的策劃、聯絡、談判、管理等事宜,並有權獲取報酬,因此產生的個人所得稅及其他稅費,由乙方自行負擔。

5、 乙方爲甲方藝人所聯絡的演藝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並且不應以任何方式要求藝人從事違背法律、法規和違背公認社會道德的事宜。

6、 乙方在各種媒體及所有公開場合,必須竭力維護甲方及甲方藝人的良好形象,不得有詆譭、誹謗等現象。

7、 乙方在代理甲方藝人的演藝活動中,因乙方過錯造成甲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與甲方無涉。

8、 乙方保證不以個人身份收取由乙方代理的甲方藝人的演藝收入,若發生此類情況,甲方有權以各種方式追回代理費,並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9、 乙方保證其一年內經紀業務總額度不低於50萬元。

五、 甲乙雙方收益的分配

1、 業務提成政策:____________(業務總額按照藝人演藝合同標的額計算)

a. 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藝人演藝活動一年內業務總額低於50萬元,則不享有獲取佣金的權利。

b.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藝人演藝活動一年業務總額達到100萬元,則甲方將淨利潤的15%作爲佣金支付給乙方;

c.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藝人演藝活動一年業務總額達到100萬元至200萬元,則甲方將淨利潤的20%作爲佣金支付給乙方;

d.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藝人演藝活動一年業務總額達到200萬元至300萬元,則甲方將淨利潤的25%作爲佣金支付給乙方。

e.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藝人演藝活動一年業務總額達到300萬元以上,則甲方將淨利潤的30%作爲佣金支付給乙方。

2、 本條第1款所述淨利潤是指乙方所代理甲方藝人演藝活動每年的業務總額減去應付藝人酬金及甲方應負擔的稅費後的餘額。

3、 甲方將在每年最後一日前30個工作日內,將乙方的佣金按乙方指定付款方式予以支付。

六、 違約責任

1、 如乙方未有違約,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乙方報酬,每逾期一日,應按所欠酬金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 乙方對外聯絡的演藝活動,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私自與該第三方簽訂合作協議,將視爲乙方違約,乙方須按合約費用的十倍向甲方賠償。

3、 乙方保證不以個人身份收取由乙方代理的甲方藝人的演出收入,若發生此類情況,甲方有權以各種方式追回代理費 ,並要求乙方支付相當於所涉金額五倍的違約金。

七、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 如因乙方原因使得不能繼續爲甲方提供服務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 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變更時應採取書面形式。

3、 任何一方有嚴重的根本違約行爲,非違約方有權通知對方解除本合同。

八、 保密條款

1、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 上述保密義務不因本合同終止而解除。

九、 不可抗力

1、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也無法避免,並於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包括並不限於自然災害以及戰爭、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2、 主張不可抗力一方有義務在最短的時間內通知另一方並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遲延履行的書面材料,並且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友好協商如何執行本合同,待事件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合同項下的義務。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人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或遲延履行合同,雙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十、 爭議的處理

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本着合同訂立目的和文本原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進行。雙方於合同執行期間均應嚴格遵守合同規定事項,如有任何法律糾紛,雙方同意向甲方註冊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 其他

1、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執行,雙方也可就未盡事宜達成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均爲打印頁,手寫無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系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而簽訂的,故乙方已經對合同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的含義以及法律後果充分理解,並且已經經過甲方的講解再無異議。

4、乙方需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作爲本協議附件。

(以下無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

經紀人合同 篇4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委託人(甲方)

經紀人(乙方)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授權委託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從事房地產經紀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爲其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中介[  ];代理[  ];諮詢[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證明:(見附件一)

(  )1.身份證;國籍[  ]編號[  ]

(  )2.營業執照;編號[  ]

(  )3.房地產權證;編號[  ]

(  )4.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編號[  ]

(  )5.他項權利證書;編號[  ]

(  )6.其他證明或資料[  ]

甲方提供的上述證明和資料,證明甲方具備委託本合同事項的合法當事人。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證明(見附件二)

(  )1.身份證;國籍[  ]編號[  ]

(  )2.營業執照;編號[  ]

(  )3.房地產權證;編號[  ]

(  )4.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編號[  ]

(  )5.他項權利證書;編號[  ]

(  )6.其他證明或資料[  ]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上述證明和資料,證明乙方具備接受本合同事項委託的合法當事人。

第三條 甲方委託乙方據實爲其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共_________項;

1.房地產經紀事項內容

2.具體要求

3.其他要求

第四條 甲、乙雙方議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內,甲方對其委託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應在規定範圍之內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居間介紹、代理房地產轉讓,按成交價的_________%計算支付:

居間介紹、代理房地產租賃的,按月租金的_________%一次性計算支付;

居間介紹、代理房地產交換的,按房地產評估價值的_________%計算支付;

諮詢服務的支付_________元。

服務費支付的時間、條件、金額、支付方式和結算方法,甲、乙雙方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履行。

第五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條乙方服務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各項服務費。甲方已預付的服務費全部退還。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則相應減少甲方應支付的服務費。具體數額由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生效後,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毀約,甲方已支付給乙方的服務費不予退還。未支付給乙方服務費的,乙方有權按雙方約定償付服務費的標準,向甲方追索。

第六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須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的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變更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將本合同第三條爲甲方服務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履行情況及時告知甲方,甲方對乙方的履約應提供必要的幫助。並有權隨時進行查詢、督促。

乙方發生將本合同第三條爲甲方服務的各房地產事項轉委託其他房地產經紀人,必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費用和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甲、乙雙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條約定,追償因乙方過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爲甲方服務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內容、要求和標準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委託他人代理的;

3.利用爲甲方服務的房地產經紀事項,爲自己牟取不當利益的;

4.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利益的;

5

第九條 甲、乙雙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六條約定,追償因甲方過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1.要求乙方服務的房地產經紀事項不明確,或提供的有關證件和資料不實;

2.甲方利用獲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條件、機會,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給付約定的服務費;或中途委託他人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3.違反本合同第四條及補充條款的約定,不按期給付或拒付服務費的;

4

第十條 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條各房地產經紀事項的服務,必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視作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一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簽署的補充協議及其他書面的文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內空格部分填寫的,及本合同補充條款中書面的文字,與鉛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未約定的事項。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清楚明白,自願按本合同嚴格執行。一方違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權按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中的約定索賠。

第十四條 本合同簽訂後,需要公證的,可按本市公證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公證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內,由乙方按規定,將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__區_________縣_________房地產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備案。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約定的下列方法之一,進行解決:

1.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2.向簽訂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

第十七條 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上海市_________區_________縣_________ 房地產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________份,共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身份證/營業執照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註冊地址           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承辦經紀人員

(資格證編號:    )

年 月 日於上海

備註欄

甲、乙雙於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本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業已經備案。

經辦人:              房地產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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