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股東協議(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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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股東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創業股東協議(精選3篇)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號碼:________________

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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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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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一方,以下單稱“創始股東”或“股東”,合稱“全體創始股東”或

“全體股東”或“協議各方”。)

全體股東經自願、平等和充分協商,就共同投資設立本協議項下公司,啓動本協議項下項目的有關事宜,依據我國《公司法》、《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 公司及項目概況

1.1 公司概況

公司名稱爲_________,註冊資本爲人民幣(幣種下同):________________ 萬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等主體基本信息情況,以公司章程約定且經工商登記規定爲準。

1.2 項目概況

該項目屬於_________領域,主要功能是______ , 滿足______需求,目標用戶是_________,創業項目的基本理念是______,發展願景爲_________。

第二條 股東出資和股權結構

2.1 股權結構安排

協議各方經協商,對出資方式、認繳註冊資本、股權比例分配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如任一股東決定以專利、商標、著作權、不動產等法定其他出資形式出資的,應依法辦理相關評估、交付或轉讓手續。

2.1.3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約定,按時履行出資義務,否則,其股權比例自動調整爲實際出資金額佔公司註冊資本金的比例。

2.1.4 公司註冊資本金到位後,如仍不能滿足公司資金需要,則全體股東應按各自股權比例追加投資,不願意出資的,則其股權比例調整爲實際出資金額佔追加投資後公司的註冊資金的比例。

2.2 三方投資

2.2.1 甲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元作爲甲方繳付其在註冊資本金中出資額,認繳_________元作爲預留股東激勵股權、預留員工期權中的出資額。

2.2.2 乙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元,作爲乙方繳付其在註冊資本金中出資額。

2.2.3 丙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元,作爲丙方繳付其在註冊資本金中出資額。

2.3 預留股權

2.3.1 預留股東激勵股權:

1. 鑑於本協議簽訂時,各方將會對公司的貢獻暫時無法準確評估。爲激勵股東在爲公司服務期間創造更大價值,合理地根據股東貢獻分配股權,各方同意預留____________的股權(以下簡稱“預留股東激勵股權”)。根據定期對各方業績考覈的結果,在預留股東激勵股權中,向各方授予相應比例的股權。

2. 已經被授予的預留股東激勵股權,在退出事件發生前,仍由甲方代爲持有,但相應的股權權利由被授予相應比例預留股東激勵股權的一方所有。

3. 尚 未被授予的預留股東激勵股權,各方按照其之間出資額的比例,分享其對應的各項股東的投票權、分紅權、清算分配權、虧損承擔義務以及股權轉讓的價款(如退出事件之前發生股權併購) 。

2.3.2 預留員工期權:

1. 爲了激勵後續加入的員工,各方同意事後制定期權激勵計劃,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後實施,爲此各方同意預留_________的股權(以下簡稱“預留員工期權”)。經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根據期權激勵計劃向相應員工授予期權。

2. 在退出事件前,除非期權激勵計劃及期權協議另有約定,已經被行權的預留員工期權仍由甲方代爲持有,但相應的股權權利由被授予相應比例預留員工期權的員工所有。

3. 尚未被授予及行權的預留員工期權,各方按照其之間出資額的比例,分享其對應的各項股東的投票權、分紅權、清算分配權以及股權轉讓的價款(如退出事件之前發生股權併購)。

2.3.3 工商登記

各方自行持有的股份,在工商備案登記股東名冊中直接記載相應股東身份、出資額及持股比例。甲方代持的股份,在工商備案登記股東名冊中登記爲甲方名下,各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享有該等股權對應的任何股東權利。

2.4 預留股東激勵股權的授予

2.4.1 授予的程序:

1 、各方同意,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預留股東激勵股權分四年授予,每年授予其中的 25% 。

2 、如預留股東激勵股權發生增加的,則增加部分平均分配到尚未授予的各期預留股東激勵股權中。

2.4.2 業績考覈

各方同意,公司設立後,應設立董事會並立即召開董事會,確定各方下一年度的業績考覈標準及各方的激勵股權。在每一考覈年度結束後的第一個月內,公司應立即召集董事會,根據業績考覈標準考覈各方業績表現,並決定是否從預留股東激勵股權中將相應激勵股權授予達到業績標準方可。

第三條 股權稀釋

3.1 如因引進新股東需出讓股權,則由協議各方按股權比例稀釋。

3.2 如因融資或設立股權激勵池需稀釋股權的,由全體股東按股權比例稀釋。

第四條 創始股東分工

甲方:出任_________,主要負責____________。

乙方:出任_________,主要負責_________。

丙方:出任_________,主要負責_________。

第五條 表決

5.1 專業事務(非重大事務)

對於股東負責的專業事務,公司實行“專業負責制”原則,由負責股東陳述提出意見和方案,如其餘股東無反對意見的,則由負責的股東執行;如其餘股東均不同意, CEO 仍不投反對票的,負責股東可繼續執行方案,但 CEO 應就負責股東提出的方案執行後果承擔連帶責任。

5.2 公司重大事項

對於公司重大事項,全體股東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由佔公司________分之________以上表決權的創始股東一致同意後做出決議。

第六條 財務及盈虧承擔

6.1 財務管理

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規範財務和會計制度,特別是資金收支均需經公司賬戶,並由公司財務人員處理,任一股東不得擅自動用公

司資金。

6.2 盈餘分配

公司盈餘分配:

1 、利潤由全部股東(包括已授予激勵股東與已行權股權激勵員工)按照股權比例分享。尚未被授予的預留股東、預留員工激勵股權,各方按照其之間出資額的比例 分享該部分利潤。

2 、公司稅後利潤,在彌補公司前季度虧損,並提取法定公積金 ( 稅後利潤的 10%) 後,方可進行股東分紅。股東分紅的具體制度爲:

(1) 分紅的時間:每財務年度第一個月第一日分取上個財年的利潤。

(2) 分紅的數額爲:上個財年剩餘利潤的____ % ,甲乙丙三方按持股比例分取。

(3)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 50% 以上,可不再提取。

( 4 )如公司發展需要,經全部股東協商一致,也可不分紅,全部利潤作爲公司發展資金。

6.3 虧損承擔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虧損由全部股東(包括已授予激勵股東與已行權股權激勵員工)按照股權比例承擔。尚未被授予的預留股東、預留員工激勵股權,各方按照其之間出資額的比例承擔虧損

第七條 股權成熟及回購

7.1 成熟安排

若各方在股權成熟之日持續爲公司員工,各方股權按照以下進度在 4 年內分期成熟:

(1) 自交割日起滿 1 年, 25% 的股權成熟;

(2) 自交割日起滿 2 年, 50 %的股權成熟;

(3) 自交割日起滿 3 年, 75 %的股權成熟;以及

(4) 自交割日起滿 4 年, 100 %的股權成熟。

7.2 加速成熟

如果公司發生退出事件,則在退出事件發生之日起,在符合本協議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各方所有未成熟標的股權均立即成熟,預留股東激勵股權尚未授予的部分按照各方之間的持股比例立即授予。

若發生下述( 1 )項中的退出事件,則各方有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售其所持有的標的股權,若發生下述除( 1 )項以外的其他事件,則各方有權根據其屆時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權比例享有相應收益分配權並承擔相應股東義務。

在本協議中,“退出事件”是指:

(1) 公司的公開發行上市;

(2) 全體股東出售公司全部股權;

(3) 公司出售其全部資產;

(4) 公司被依法解散或清算。

7.2.1 在成熟期內,乙方或丙方股權如發生被回購情形的,由甲方作爲股權回購方受讓股權,乙方或丙方可根據 7.5 的規定,依據標的股權是否成熟而適用不同的回購價格。

7.2.2 在成熟期內,甲方股權如發生被回購情形的,由乙方和丙方作爲股權回購方受讓股權,甲方可根據 7.5 的規定,依據標的股權是否成熟而適用不同的回購價格。

7.2.3 如發生甲方股權被回購的情形,則甲方代爲持有的股份,由乙方和丙方按照其之間的持股比例分別繼續代爲持有。

7.2.4 任何一方股權被回購的,其被回購的股權進入預留股東激勵股權的範圍,按照預留股東激勵股權的安排進行處置。

因發生股權回購,或因甲方代爲持有的股權由乙方和丙方繼續代爲持有的,應在回購款支付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工商登記備案手續。

7.3 回購股權

7.3.1 因過錯導致的回購

在退出事件發生之前,任何一方出現下述任何過錯行爲之一的,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股權回購方有權以人民幣 1 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股權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回購該方的全部股權(包括已經成熟的股權及授予的預留股東激勵股權),且該方於此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同意該等回購。自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該方對標的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該等過錯行爲包括:

(1) 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2)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3) 泄露公司商業祕密;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失;以及

(5) 違反競業禁止義務;

(6) 捏造事實嚴重損害公司聲譽;

(7) 因該股東其他過錯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行爲。

7.3.2 終止勞動關係導致的回購

在退出事件發生之前,任何一方與公司終止勞動關係的,包括但不限於該方主動離職,該方與公司協商終止勞動關係,或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職務,則至勞動關係終止之日,除非全體創始股東另行決定:

(1) 對於尚未成熟的股權,股權回購方有權以未成熟標的股權對應出資額回購該方未成熟的標的股權。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該方就該部分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2) 對於已經成熟的股權,股權回購方有權利、但沒義務回購已經成熟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及已經授予的預留股東激勵股權(“擬回購股權”),回購價格爲擬回購股權對應的出資額的 2 倍。自股權回購方支付完畢回購價款之日起,該方即對已回購的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若因買方發生本條 7.3.1 款規定的過錯行爲而導致勞動關係終止的,則股權的回購適用 7.3.1 款的規定

第八條 股權鎖定和處分

8.1 股權鎖定

爲保證創業項目的穩定,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資本市場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前或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前,任何一方未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協議外任何人以轉讓、贈與、質押、信託

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處置或在其上設置第三人權利。

8.2 股權轉讓

任一股東,在不退出公司的情況下,如需要對外轉讓已成熟的股權的,其餘股東按所持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讓權;如確實需要轉讓給第三方的,則該第三方應取得其餘其他股東的一致認可,且對項目的所能給到的支持和貢獻不能低於轉讓方。

8.3 股權分割

8.3.1 創業項目存續期間,任一股東離婚,其已成熟的股權被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東地位。已成熟的股權,該股東應自離婚之日起 30 日內購買配偶的股權,若該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完成股權購買的,則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該股東承擔),並由該股東對其配偶進行分配補償,否則,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代爲向其配偶進行補償,並按補償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因此造成損失的,該股東應賠償因此給其它股東造成的任何損失

8.3.2 未成熟的股權,參照本協議第 7.3.1 款約定處理

8.4 股權繼承

8.4.1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在本協議及公司章程約定:創業項目存續期間,如任一股東去世,則其繼承人不能繼承取得股東資格地位,僅繼承股東財產權益;針對已成熟的股權遺產財產權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公司承擔),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按評估價格受讓,並按向該股東繼承人支付的轉讓款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8.4.2 未成熟的股權,參照本協議第 7.3.2 款第( 1 )項約定處理。

第九條 非投資人股東的引入

如因項目發展需要引入非投資人股東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1 )該股東專業技能與現有股東互補而不重疊;

( 2 )該股東需經過全體股東一致認同;

( 3 )所需出讓的股權比例由全體股東一致決議;

( 4 )該股東認可本協議條款約定。

第十條 股東退出

創始股東,經其餘股東一致同意後,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權應按本協議

第 7.3.2 款約定,全部轉讓給公司現有其餘股東或其餘股東一致認可的第三方。

第十一條 一致行動

11.1 在公司引入投資人股東後,在涉及如下決議事項時,協議各方應作出相同的表決決定:

11.1.1 公司發展規劃、經營方案、投資計劃;

11.1.2 公司財務預決算方案,盈虧分配和彌補方案;

11.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變更公司組織形式或主營業務;

11.1.4 制定、批准或實施任何股權激勵計劃;

11.1.5 董事會規模的擴大或縮小;

11.1.6 聘任或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11.1.7 公司合併、分立、併購、重組、清算、解散、終止公司經營業務;

11.1.8 其餘全體股東認爲的重要事項。

11.2 如全體股東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其餘股東應作出與甲方一樣的投票決定。

第十二條 全職工作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經營和管理事業,

不再存有任何其他業務或工作關係。

第十三條 競業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勸誘

13.1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在職期間及離職後 2 年內,不得以自營、合作、投資、被僱傭、爲他人經營等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司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關係的產品或服務的行爲。

13.2 任一股東,如違反上述約定,所獲得的利益無償歸公司所有,如仍持有公司股權的,應將已成熟的股權,應以壹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轉讓給其餘股東。

13.3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自離職之日起 2 年內,非經公司其他股東書面同意,其不會勸誘、聘用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及以後受聘於公司的員工,並保證其關聯方不會從事上述行爲。

第十四條 項目終止、公司清算

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項目終止,協議各方互

不承擔法律責任。

14.2 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後可終止公司經營,協議各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14.3 本協議終止後 :

14.3.1 由全體股東共同對公司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

14.3.2 若清算後有剩餘,全體股東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14.3.3 若清算後有虧損,全體股東決議不破產的,協議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

第十五條 拘束力

本協議是全體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如與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約定不一致的,在全體股東股東範圍內以本協議約定爲準。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全體股東違反或不履行本協議、公司章程約定的義務,須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公司與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

如因本協議及本項目發生之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一股東有權向本公司註冊地所在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通知

協議各方一致確認:各自在本協議載明的地址、手機號碼、郵箱均爲有效聯繫方式,向對方所發出的書面通知自發出之日起 7 天內視爲送達,所發出的手機短信或郵箱,自發出之時,視爲送達。

第十九條 生效及其他

19.1 本協議經協議各方簽署後生效。

19.2 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另行協商,所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本協議一式四份,協議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後,報公司備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本頁爲簽章欄,無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

創業股東協議 篇2

甲方:身份證號碼:

地址:

手機號碼:電郵:

乙方:身份證號碼:

地址:

手機號碼:電郵:

丙方:身份證號碼:

地址:

手機號碼:電郵:

(以上一方,以下單稱“創始股東”或“股東”,合稱“全體創始股東”或“全體股東”或“協議各方”。

)

全體股東經自願、平等和充分協商,就共同投資設立本協議項下公司,啓動本協議項下項目的有關事宜,依據我國《公司法》、《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公司及項目概況

1.1公司概況

公司名稱爲,註冊資本爲人民幣(幣種下同):萬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等主體基本信息情況,以公司章程約定且經工商登記規定爲準。

1.2項目概況

項目是一個,致力於,發展願景是成爲。

第二條股東出資和股權結構

2.1股權比例協議各方經協商,對出資方式、認繳註冊資本、股權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註冊資本萬元,持有公司%股權。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註冊資本萬元,持有公司%股權。

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註冊資本萬元,持有公司%股權。

2.2如任一股東決定以專利、商標、著作權、不動產等法定其他出資形式出資的,應依法辦理相關評估、交付或轉讓手續。

2.3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約定,按時履行出資義務,否則,其股權比例自動調整爲實際出資金額佔公司註冊資本金的比例。

2.4公司註冊資本金到位後,如仍不能滿足公司資金需要,則全體股東應按各自股權比例追加投資,不願意出資的,則其股權比例調整爲實際出資金額佔追加投資後公司的註冊資金的比例。

第三條股權稀釋

3.1如因引進新股東需出讓股權,則由協議各方按股權比例稀釋。

3.2如因融資或設立股權激勵池需稀釋股權的,由全體股東按股權比例稀釋。

第四條分工

甲方:出任,主要負責。

乙方:出任,主要負責。

丙方:出任,主要負責。

第五條表決

5.1專業事務(非重大事務)

對於股東負責的專業事務,公司實行“專業負責制”原則,由負責股東陳述提出意見和方案,如其餘股東無反對意見的,則由負責的股東執行;如其餘股東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對票的,負責股東可繼續執行方案,但CEO應就負責股東提出的方案執行後果承擔連帶責任。

5.2公司重大事項

對於公司重大事項,全體股東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由佔公司以上表決權的創始股東一致同意後做出決議。

第六條財務及盈虧承擔

6.1財務管理

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規範財務和會計制度,特別是資金收支均需經公司賬戶,並由公司財務人員處理,任一股東不得擅自動用公司資金。

6.2盈虧分配

公司盈餘分配、依公司章程約定。

6.3虧損承擔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全體股東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股權成熟及回購

7.1全體股東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滿年成熟100%。

7.2未成熟的股權,仍享有股東的分紅權、表決權及其他相關股東權利,但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股權處分行爲。

7.3任一股東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以壹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將其未成熟的股權依其餘股東各自持股比例轉讓給其餘股東:

7.3.1主動從公司離職的;

7.3.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

7.3.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被解職;

7.3.4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

7.4任一股東的股權在未成熟前,發生因婚姻關係解除而導致股權分割,或股權繼承,或被認定爲喪失行爲能力的,參照上述第7.3款執行。

7.5回購

如發生上述第7.3款任一約定情形的,其餘股東有權要求發生該等情形的股東,以最近一輪新的融資的估值的%的價格,將已成熟的股權按其餘股東各自股權比例進行轉讓。

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決定行使本條款權利的,發生該等情形的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並無條件予以配合。

第八條股權鎖定和處分

8.1股權鎖定

爲保證創業項目的穩定,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或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前,任何一方未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協議外任何人以轉讓、贈與、質押、信託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處置或在其上設置第三人權利。

8.2股權轉讓

任一股東,在不退出公司的情況下,如需要對外轉讓已成熟的股權的,其餘股東按所持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讓權;如確實需要轉讓給第三方的,則該第三方應取得其餘其他股東的一致認可,且對項目的所能給到的支持和貢獻不能低於轉讓方。

8.3股權分割

創業項目存續期間,任一股東離婚,其已成熟的股權被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東地位。

已成熟的股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該股東承擔),並由該股東對其配偶進行分配補償,否則,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代爲向其配偶進行補償,並按補償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8.4股權繼承

8.4.1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在本協議及公司章程約定:創業項目存續期間,如任一股東去世,則其繼承人不能繼承取得股東資格地位,僅繼承股東財產權益;針對已成熟的股權遺產財產權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公司承擔),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按評估價格受讓,並按向該股東繼承人支付的轉讓款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8.4.2未成熟的股權,參照本協議第7.3款約定處理。

第九條非投資人股東的引入

如因項目發展需要引入非投資人股東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該股東專業技能與現有股東互補而不重疊;

(2)該股東需經過全體股東一致認同;

(3)所需出讓的股權比例由全體股東一致決議;

(4)該股東認可本協議條款約定。

第十條股東退出

創始股東,經其餘股東一致同意後,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權應按本協議第7.5款約定,全部轉讓給公司現有其餘股東或其餘股東一致認可的第三方。

第十一條一致行動

1

1.1在公司引入投資人股東後,在涉及如下決議事項時,協議各方應作出相同的表決決定:

1

1.

1.1公司發展規劃、經營方案、投資計劃;

1

1.

1.2公司財務預決算方案,盈虧分配和彌補方案;

1

1.

1.3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變更公司組織形式或主營業務;

1

1.

1.4制定、批准或實施任何股權激勵計劃;

1

1.

1.5董事會規模的擴大或縮小;

1

1.

1.6聘任或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1

1.

1.7公司合併、分立、併購、重組、清算、解散、終止公司經營業務;

1

1.

1.8其餘全體股東認爲的重要事項。

1

1.2如全體股東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其餘股東應作出與CEO一樣的投票決定。

第十二條全職工作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經營和管理事業,不再存有任何其他業務或工作關係。

第十三條競業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勸誘

13.1協議各方相互保證:在職期間及離職後年內,不得以自營、合作、投資、被僱傭、爲他人經營等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司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關係的產品或服務的行爲。

13.2任一股東,如違反上述約定,所獲得的利益無償歸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權的,應將已成熟的股權,應以壹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轉讓給其餘股東。

13.3協議各方相互保證:自離職之日起2年內,非經公司其他股東書面同意,其不會勸誘、聘用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及以後受聘於公司的員工,並保證其關聯方不會從事上述行爲。

第十四條項目終止、公司清算

14.1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項目終止,協議各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14.2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後可終止公司經營,協議各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14.3本協議終止後:

14.3.1由全體股東共同對公司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

14.3.2若清算後有剩餘,全體股東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14.3.3若清算後有虧損,全體股東決議不破產的,協議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

第十五條拘束力

本協議是全體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如與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約定不一致的,在全體股東股東範圍內以本協議約定爲準。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全體股東違反或不履行本協議、公司章程約定的義務,須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公司與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爭議解決

如因本協議及本項目發生之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一股東有權向本公司註冊地所在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通知

協議各方一致確認:各自在本協議載明的地址、手機號碼、電郵均爲有效聯繫方式,向對方所發出的書面通知自發出之日起7天內視爲送達,所發出的手機短信或電郵,自發出之時,視爲送達。

第十九條生效及其他

19.1本協議經協議各方簽署後生效。

19.2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另行協商,所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本協議一式四份,協議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後,報公司備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以下爲簽章欄,無正文)

甲方:

乙方:丙方:

簽署日期:年月日

創業股東協議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明確責任,恪守信用,雙方遵照有關法律,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借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小寫)。

第二條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借款的實際放款日和還款日以借據爲準。借據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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