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書範文(通用1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38W

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1

申請再審人:__×(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____年__月__日出生,×族,職業,住所(戶籍地,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再審申請書範文(通用13篇)

通信地址:__省__市(縣)__區(鄉)__街(鎮)__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託)代理人:_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委託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註明與當事人的關係),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通信地址等聯繫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__×(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繫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__:〔注:原審其他當事人按原審訴訟地位表述,例如,一審終審的,列爲“原審原告”、“原審被告”等;二審終審的,列爲“二審上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等。當事人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繫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縣(市、區)人民法院,(20__)×民初字第×號;二審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民一終字第×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__×與被申請人__×因__糾紛一案,不服__中級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定的事由爲依據,將認爲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項。……〔闡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說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爲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之規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件:

1、__×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份。

2、……(將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文書、材料一一列明並在所提交的材料上註明相對應的序號。)

申請人:__×

(簽名、捺印、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2

申請再審人:劉長嶺,男,59歲,漢族,農民,

住所:__市林屯鄉___村。電話:

郵政編碼:072750郵寄地址:河北省__市林屯鄉___村。

被申請人:劉長樹,男,漢族,40,歲,漢族,農民,

住所:__市林屯鄉___村。電話:

原審法院及法律文書案號:__市人民法院(20__)_民初字第2410號。

再審請求:1、撤消__市人民法院(20__)涿民初字第2410號判決,改判被申請人劉長樹鋪設的水泥地面東側1。6米屬於我家宅基地。

事實和理由:

__市人民法院(20__)涿民初字第2410號判決(已經產生法律效力)將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劉長樹在家門口前鋪設的水泥路面的東側1。6米認定爲官道“其餘”。並進一步認定了被申請人鋪設的水泥路面合法、未佔用申請人的宅基地是錯誤的。判決書的關鍵是將申請人與劉克壽、劉長樹三人於20__年12月1日訂立的協議中關於劉家官道“餘下的由原告使用”一詞曲解。現經實地丈量:官道寬6。85米,按照5米爲官道並從劉克壽的東牆起始解釋,官道東側的1。85米爲水溝,根據三人協議和20__年2月8日__森的證明:這部分由劉長樹使用(劉長樹木曾出400元買下)。但這僅僅是指“北從主路起、南到劉廣義家的南牆”這一段。並不包括現在的爭議點。__森反覆說過並自書材料證明了這一情節(見自書材料),根據這一證明:劉長樹鋪設的水泥地面的東側1。6米是佔用我家早年買下的宅基地,足以說明原審判決是錯誤的。

原宅基地使用人__森表示如果法院再審開庭,他可以親自出庭作證說明上述情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__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規定,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予以審查並提起再審,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此呈: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20__年X月__日

附項:1、申請再審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2、(20__)_民初字第2410號判決書複印件一份

3、大隊證明覆印件一份

4、__森20__年5月15日自書材料一份

5、關於劉家官道20__年12月1日協議一份

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3

申請再審人(姓名)(一審__、二審__按原裁判文書上的身份填寫)

性別: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 (按身份證上的寫)

職業及職務:

住址:(請準確具體填寫,可以幫助法院及時準確送達文書)

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姓名)(一審__、二審__按原裁判文書上的身份填寫)

性別: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按身份證上的寫)

職業及職務:

住址:(請準確具體填寫,可以幫助法院及時準確送達文書)

請求事項:

申請再審人__X因與被申請人__X (案由)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____) 字第號民事判決(終審判決),申請再審。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X款第(X)項“ 寫上該法律條款內容”;第(X)項等法定事由,特向貴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事項:

1、

2、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4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甲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乙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__)浙甬民二終第某某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再審事由:

1、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再審請求事項:

撤銷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__)浙甬民二終第某某號民事判決,判令再審被申請人賠償再審申請人意外傷害保險金某某元。

事實與理由:

第一、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已收到保險合同條款缺乏證據證明,且與相關證據相矛盾。

__年2月13日,乙與再審被申請人簽訂第二份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一審判決認爲,該保險合同爲卡折式,集保險合同條款、保險單、保險費收據於一體,再審申請人提供的該保險合同第四聯(即保險單正本兼保險費收據聯)背面即爲保險條款的內容,據此可認定再審申請人已收到該保險合同的相關保險條款。二審判決對此亦予確認。再審申請人認爲上述認定缺乏證據證明,理由如下:

首先,據證人李某陳述,再審被申請人的保險代理人謝某在向乙推銷保險時“沒有出示過保險條款,沒有說過保險條款的內容”。可見,乙及李某在合同訂立當天根本沒見過保險合同條款。

其次,即便是在謝某的證言裏也找不到她將保險合同條款交給乙的內容。考慮到謝某是再審被申請人的保險代理人,她所作的證言應當不會損害再審被申請人的利益。儘管她與再審被申請人有利害關係,但其陳述中包含的沒有將保險條款交給乙的內容應當是可信的。

再次,再審被申請人無法舉證證明向再審申請人提供過保險條款,哪怕是第一次訂立保險合同時提供過條款的證據也無法提供,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繼而,即使進行推定,現有證據也不必然能夠推定出再審申請人已經收到保險合同條款。只要仔細查看再審被申請人提供的保險合同原件,就不難發現第四聯與保險合同條款之間有明顯的粘貼與裝訂痕跡,說明第四聯曾經與其他文件(可能是再審被申請人主張的保險合同條款,也可能不是)裝訂在一起,但不能得出再審被申請人已經將這些文件與保險單一起交給再審申請人的結論。由於現有保險公司的運作特點是保險公司聘用保險代理人推銷保險(本案即屬於該模式),考慮到在司法實務中,往往存在着保險代理人並未將完整的條款在銷售時交給客戶的情形,因此不能排除謝某由於業務素質不高或者爲了便於推銷保險故意隱瞞合同條款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再審申請人申請理賠時將第四聯原件交予謝某後,謝某再將第四聯粘貼在保險合同條款上的可能性。

綜上,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前提是其向投保人出示、交付完整的保險合同條款,如果連這一物質載體也沒有,憑空何談說明?因此,二審判決的上述推定完全沒有事實基礎,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二審判決認定再審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顯然違反了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並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意見相沖突。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主要分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兩層含義。

①提示義務指在對免責條款的設置上,保險人要在投保單、保險單等保險憑證上達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這就要求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內容本身作顯著標志(如體加粗、加大、相異顏色等),對全部免責條款及對條款的說明內容集中單獨印刷,並對此附有“投保人聲明”,或附有單獨製作的“投保人聲明書”。

觀本案,保險單“聲明”欄中的文未作任何體加粗、加大等顯著化處理,將其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欄的文相比較,在印刷上毫無區別之處,根本不能達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反觀“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免賠額”、“給付比例”、“保險費”欄相關內容的體倒是作了加黑、加大處理。顯然在制訂格式合同文本時,再審申請人的利益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利益就是不對等的。再審被申請人一味追求自身的利益,破壞了合同的利益平衡,在這種理念的影響下,再審申請人的利益自然得不到重視。

而對於免責條款內容的提示,也僅僅是對“責任免除”這四個作了加黑處理,並未對其下列舉的具體免責情形進行加黑處理,也就是說沒有對免責條款內容本身作出顯著提示。況且,在對“保險責任”和“索賠須知”8個也做同樣加黑處理後,“責任免除”、“保險責任”、“索賠須知”三者的具體內容從印刷上觀察毫無二致,均未採取任何顯著標示,無法使免責條款部分的內容突出地顯示出來,一般人根本不會留意,自然也就達不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既然免責條款未作提示,也不能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依法不產生效力。再審被申請人自然不能援引該條款拒絕理賠。

②針對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一般要求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瞭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或者由投保人在“投保人聲明”或單獨製作的“投保人聲明書”上籤確認並同時表示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均已明瞭。

觀本案,再審被申請人從未通過任何方式向乙做出過針對免責條款的任何說明。而免責條款本身不能證明再審被申請人履行了說明義務。在此情況下,不能僅憑乙在“聲明”欄的一個簽名就冒然認定再審被申請人已經履行說明義務(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已經對此做了明確的表態。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合同章條文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__年版,第110頁);尤其考慮簽名具有當事人確認保險合同成立的效力,更加不能賦予其額外的含義。

2、二審判決認定乙平時以肇事的電動三輪車作爲交通工具不能對抗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明顯與保險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保險合同作爲最大誠信合同,誠信是它的靈魂所在。乙與再審被申請人訂立合同的時間分別爲__年1月7日和__年2月13日。乙購買涉案電動三輪車的時間是__年2月17日。購買第二份保險時,乙已經使用電動三輪車將近一年時間,根據村委會的證明可以證實乙和謝某平時聯繫密切,而謝某在庭審中也承認自己和乙很早就認識。結合李某的證言也證實謝某不僅知道乙使用無牌電動三輪車,而且承諾騎車出事故是可以獲得理賠的。這一系列的證據已經構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對乙駕駛無牌電動三輪車的事實是明知的。既然明知乙長期無證駕駛,且電動三輪車是她必不可少的謀生工具,那麼再審被申請人就應當預見到保險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應及時明確告知乙相應後果,並採取相應減損措施,這是再審被申請人的法定義務。但再審被申請人放棄通過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等措施來控制風險,長期默認被保險人的無證駕駛行爲,應當視爲再審被申請人放棄了合同解除權及免責抗辯權,構成棄權。而再審被申請人向乙承諾騎車發生事故可以獲得理賠,待事故發生後又拒絕理賠,又違背了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構成反言。基於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本案中被保險人的死亡是多種原因力共同作用下的結果。無證駕駛並不必然直接導致被保險人死亡,可以適用比例因果關係進行賠付。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乙與王某的交通違法行爲和過錯均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其中乙的違法行爲和過錯作用較大,王晨的違法行爲和過錯作用較小。可見,導致乙死亡是事故雙方共同作用的結果,區別只是作用力大小不同而已。

其次,乙的違法過錯行爲包括: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2、所駕機動車未經登記;3、上道路時未確認安全;4、操控不當。可見,無證駕駛只是其中的一個原因,不是唯一的原因。而無證駕駛免責條款的本意是:無證駕駛是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並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唯一原因時,保險人方可免責。

再次,依據交通事故詢問筆錄,可以證實事發當時天氣狀況惡劣、地形複雜、王某疲勞駕駛等這些因素也是引起事故發生的誘因。

依據公平原則,對多個原因造成保險事故的損失,應確定承保原因與非承保原因對損害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判斷承保原因對損害所起作用的比例大小,進而確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從本案看,既有被保險人無證駕駛的行爲,又有被保險人未確認安全操控不當的行爲,期間還有事故另一方過錯行爲的介入。三者中,無證駕駛是除外責任,後兩者是保險責任。保險事故由於多種原因(既有保險責任又有除外責任)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再審被申請人應當賠償損失,至少也應當承擔屬於保險責任部分的損失。

4、再審被申請人不能主張適當減輕明確說明義務的標準。

雖然本案因乙兩次簽訂同類保險合同,但不可以適當減輕再審被申請人的說明義務標準。

首先,減輕不等於免除。能否“適當減輕”應當考慮保險人之前是否有過履行說明義務的情節。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再審被申請人在簽訂第一次合同時履行了說明義務。

其次,“適當減輕”不應適用於保險人事先明知被保險人正處於免責條件中的情況。原因是降低說明義務的標準應當適用於保險人不知被保險人有違反免責條款約定的狀態下,保險人主觀上應當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否則會助長保險人逃避責任的風氣。

5、通過本案折射出的現實困境並參照類似判例的精神,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保護。

本案的電動三輪車是嚴格按照《電動三輪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浙江省地方標準db33/t344-__)生產,可以合法銷售,也未被現行法律法規所禁止。該車雖被交管部門定性爲機動車,卻未實行牌證照管理且事實上也不能夠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駕駛該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即被定性爲無證駕駛,即便投保也得不到理賠。出於對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保護,各地法院作出的類似判決或將無證駕駛行爲納入行政管理範疇,或將電動車有實行牌證照管理並事實上能夠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的舉證責任交由保險人承擔,均依法判決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再審申請人甲父母雙亡,乙系甲外公,年邁體弱,老伴早已過世,且兩人生活條件極其貧困,甚至無力繳納訴訟費用。司法應當在個案中體現出對人性的關懷。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依法向貴院提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x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甲、乙

申請人:年 月 日

申請日期:

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5

申請人:________

申請人_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字第______號______不服,請求再審。

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附:原審_________書抄件1份

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6

申請人:楊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漢族,現住北京市西城區__門外大街乙2號1號樓3門112號。

申請人楊X對北京市__區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

事實與理由:

原審原告張__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將被告雲X及被告楊X訴至北京市__區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經__區人民法院於20__年1月__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申請人楊X作爲車主承擔事故賠償連帶責任。因作出判決時正好趕上春節期間,諸多證人及證據未能及時收集與出示,待放假後時間緊迫未及上訴。並且,因爲一審判決中沒有明確申請人楊X屬於名義車主的事實,故而導致判決不公,判決書中將申請人認定爲實際車主,與車輛駕駛員即被告雲X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重新審理。

事實上申請人是肇事車輛的名義車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請人與涉案車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有關涉案車輛的使用、年檢、保險、繳納養路費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擔,所以應由其享有和承擔由涉案車輛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本案中,應由事故責任人及實際車主高X承擔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相關賠償責任。申請人作爲名義車主,因車輛已經由實際車主高X佔有和使用,申請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該車輛的使用,也未從車輛的使用或運營中取得過或約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中有關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基本原則,申請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在原審判決作出後,北京市__區人民法院依據此生效判決,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__號判決書,此判決仍然沿用原審判決書中認定的歸責方式導致申請人再次蒙冤。現對19__號判決已經上訴。但如果不能從源頭上撤銷原審判決,對19__號判決的上訴仍將對申請人不利。申請人已經在19__號判決的審理過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證據和證人,足以認定申請人是名義車主的事實,但奈何__法院以原審判決已生效爲由仍作出19__號對申請人不利的判決,依據在19__號判決書中出示的新的證據和證人證言,現申請人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審,重新審理,還申請人以公正。

綜上,爲查明事實真相,還申請人以清白,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北京市__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原審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X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X人民法院

申請人:__X

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7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月11日南民一終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內法民初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一終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__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__年3月11日。”

(二)__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_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__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__年9月12日。”

(四)__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__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爲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爲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爲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爲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__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南民一終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爲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纔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爲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爲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8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幹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僞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於惡意,應於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後,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爲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爲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僞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並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後,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僞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爲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於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爲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爲,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9

申請人__、男、__歲,漢族,農民,住__鎮敖包山村。

申請人__與被申請人__及__林地侵權糾紛一案,不服__中級人民法院x民一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和__縣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__縣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號、__中級人民法院x民一終字第62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__鎮南山村委會與申請人協商將本村九組地頭北現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畝土地承包給我,承包期限二十年。當時因是荒地,又是溝沿的上坡,再加之當時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口頭協議。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許峯用四輪車翻地,量曬一年後,1991年和1992年連續種了兩年地,1993年我見該地坑窪不平,種莊稼不長,買了樹苗,栽植了柳樹和楊樹。__年當時的村書記朱華找我讓交承包費,我於同年8月20日交給村主任張廣300元(有張的證實),後來,朱華說少又讓交,我於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給朱華600元(有證據證實)。

__年12月30日,村委會找我讓延長承包期限四十年,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並在鎮林業工作站備案。

年7月份,王振將我栽的樹砍掉,被我發現後製止。后王起訴至法院,稱我侵權,要求承擔侵權責任,並判令我與村裏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一審敗訴後,申請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我提出再審。我認爲: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實不清

(一)我與__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塊地,從__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證該事實。

__提交的植樹造林承包合同書第二項記載:“承包在四至爲西至崔德房東大道,東至二龍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畝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龍灌渠內屬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爲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從上述合同記載的四至說明:

1王承包的地塊爲兩部分:前部分雙方引起爭議的地塊,後部分在距離該地塊以南兩公里的地方,與本案無關。

2實際上王所承包的地塊是一條東西走向的荒溝,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東西是長度,南北是寬度,從兩個“底”字不難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溝底的土地面積,溝兩側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內。此溝底最寬處有50多米,最窄處有15多米寬。荒溝北坡是張洪與李貴的承包地,而荒溝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來,對其荒溝從未治理過,溝里長了一些樹毛子,至今未裁過一棵樹。從上述的四至也證明:(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爲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這說明只有第二塊地適宜造林。而這塊地與本案沒有任何關係。

我與村委會的合同第六項記載甲方(村委會)發包給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爲:東至孫龍地頭渠邊,西至道口,南至九隊(一組)地,北至渠溝。四至清楚無爭議。說明:

1我與王的承包地並不重合,雙方只是北部搭邊。王承包的是溝底的面積,申請人是南至一組地,北至渠溝,到實地勘查就會看到,兩份合同所指的四至並不重合。申請人承包的是荒溝的斜坡,最寬處有7米,最窄處有2米,合計爲3.7畝。

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10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__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省__市__區__路1號

法定代表人:方__,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__省__市__區__路243號

法定代表人:舒__,該公司總經理

請求事項:

申請再審人因__省高級人民法院(__x)鄂民一終字第00023號民事判決書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六項“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之法定事由,特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

一、依法提審本案或指令__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二、撤銷__省高級人民法院(__x)鄂民一終字第00023號民事判決書;

三、駁回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確認當事人於__x年9月17日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及於__x年11月1日簽訂的《房產買賣補充協議》解除;

五、判令被申請人騰退其佔有的南方大廈1-2層房屋;

五、判令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170萬元;

六、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在____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公司)訴__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孫__等三位證人提供的證言、__天順世景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順公司)與__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__公司出具的兩份《商榷函》等衆多證據充分之證明:__公司已依約提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並履行了協助清退的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爲,本案的房產買賣協議已依法解除。原審判決嚴重違反關於證據審覈認定的基本規則,對孫__等三位證人的證言不予採信,且置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相互佐證的衆多其他證據與不顧,在證據明顯不足的情況下,錯誤地認定“__公司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爲,對__公司構成違約”,並據此做出房產買賣協議應繼續履行的錯誤判決,屬於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現詳述如下:

一、關於塗__、__X證言的證明效力。

首先,塗__系__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孫__所聘請,專門負責處理訴爭房屋相關事宜;__X受天順公司之委託參與了其與__公司的《入股協議》洽談。

其次,二人的證言均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塗__的證言,與孫__的證言相互印證,__X的證言,有《入股協議》加以佐證。

總之,塗__、__X二人分屬不同公司、在不同階段參與了訴爭房屋相關事務的辦理,並因此對待證事實“__公司是否依約向__公司交付了必要的法律文書”有所瞭解,二人之證言能夠相互印證,並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且二人與__公司均無利害關係,因此,二人之證言對待證事實“必要法律文書是否交付”有較強的證明效力,可以作爲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原審判決以“塗__、__X均不是涉案合同的當事人或行爲實施人”,以及“二人證言系__公司提交”之事由,認定“二人提供的證言依法不能作爲本案事實認定依據”,明顯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於證據審覈認定的基本規則,屬於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二、關於孫__的證言能否採信。

首先,孫__系__公司原股東、原法定代表人,系訴爭房屋買賣交易的主要參與者,與__公司無任何利害關係;孫__的證言,其中關於“必要法律文書是否交付”部分,與塗__、__X的證言相吻合,並有客觀證據《入股協議》加以佐證,因此,就待證事實“必要法律文書是否交付”部分,證人孫__提供的證言不僅毫無疑問地可以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且,其證言系直接證據,且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其次,《關於執行房產買賣協議的建議》系__公司單方製作,未得到__公司的認可,本質上屬於__公司單方的意思表示。同時,該證據形成於__公司向__公司送達《關於解除房產買賣協議書的函》之後,其中所載“貴公司不能提供享有房產所有權必要的法律文件”之內容,在__公司先前向__公司發送的兩份《商榷函》中根本沒有任何體現,且與__公司在收到解除通知前後實施的行爲自相矛盾。該函件的要求超出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房產買賣協議中約定。房產買賣協議約定的是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而不是提供享有房產所有權的法律文件。因此,《關於執行房產買賣協議的建議》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總之,原審法院對有衆多證據加以佐證、證明力明顯較強的孫__之證人證言不予採信,對__公司單方製作、無任何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且又與__公司自身行爲相矛盾的證據《關於執行房產買賣協議的建議》予以採信,並以“孫__的證言與《關於執行房產買賣協議的建議》中所表述的事實明顯不符”爲由,否定孫__證言的證明效力,明顯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關於證據審覈認定的基本規則,屬於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三、關於__公司是否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爲,對__公司構成違約”之情形。

首先,孫__的證言證明:《房產買賣補充協議》簽訂之後,__公司向__公司提交了光大銀行__分行與__公司簽署的《房產買賣協議書》、光大銀行__分行出具的《委託授權書》以及__市中院(20__)武執字第246號、第248號民事裁定書,且雙方均認可上述文件系“必要的法律文件”;塗__的證言證明:__x年3月孫__向其提供了上述法律文件;__X的證言證明:在與天順公司洽談《入股協議》時,__公司持有上述法律文件。該三位證人提供的證言,相互佐證,且有客觀證據天順公司與__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加以印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可以確定無疑地證明:__公司已經依照《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第一條之約定向__公司交付了“清退現有用戶必要的法律文件”。

其次,依照約定,在__公司於__x年11月10日第二期付款(此時共付110萬元)之後,__公司即應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此後,__公司曾於__x年12月17日和__x年12月28日先後兩次向__公司發送《商榷函》,協商履約事宜,但均未提及所謂的“必要的法律文書”,也始終未要求__公司依約提交“必要的法律文書”。假設存在__公司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這一事實,那麼在__公司已經支付110萬元價款的情況下,在__公司延期交付約定文件長達13個月的情況下,__公司在文書往來中始終未提及該事,始終未主張權利,其行爲明顯不合常理,無法予以合理解釋。因此,__公司在履約中的行爲也反向印證了__公司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爲這一事實。

總之,孫__等三人的證人證言以及天順公司與__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分別來源於不同的法律主體,各自形成於不同的階段,能夠相互佐證,完全可以證明:__公司已依約向__公司交付了“清退現有用戶必要的法律文件”,且__公司在履約過程中的行爲也可以反向加以印證。在此情形下,原審法院認定__公司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爲,對__公司構成違約”,不僅與本案衆多證據相互矛盾,而且無法合理解釋__公司在履約過程中、在__公司解除房產買賣協議之前始終未要求__公司提供“必要法律文書”這一事實,該認定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屬於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四、關於__公司是否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享有履行抗辯權。

首先,如上所述,__公司不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爲,對__公司構成違約”之情形,__公司不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履行抗辯權”。

其次,__公司已經明確自認:其延遲支付第三期付款系違約行爲,並非行使履行抗辯權之行爲。

__x年12月17日,__公司向__公司出具第一份《商榷函》,明確載明:“依據我公司與貴公司簽訂的購買房產協議,本應按時足額付款。由於我公司資金被相關企業佔用,爲及時支付合同款項,我公司在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但接近年底,銀行貸款額度使用完畢,但保證元旦後放款”。__x年12月28日,__公司向__公司出具第二份《商榷函》,明確載明:“在協議履行期間,由於__合衆調劑市場強行霸佔等原因,致使我公司未能按協議約定履約,責任在我方…”該兩份《商榷函》表明:__公司明確承認在第三期付款上存在延遲支付情形,並且明確承認該延遲付款系自身違約,並非因__公司存在違約行爲而行使所謂的“履行抗辯權”。

再次,__公司承諾的放棄權利的條件成就,__公司在第三期付款前所享有的所有的權利均已被其明確放棄。

在第一份《商榷函》中,__公司將第三期付款的時間修改爲“__x年12月20日支付20萬元,__x年1月20日支付80萬元”,__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孫__在“__x年1月20日”註明“20號若未到款自願放棄前面所有權利”。其後,__公司於__x年12月21日和__x年2月1日分別向__公司支付20萬元和80萬元,均存在延期支付之情形。因此,__公司承諾的放棄權利的條件已經成就,在第三期付款之前享有的所有的權利,已被__公司明確予以放棄。因此,即使是__公司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爲,對__公司構成違約”之情形,即使是__公司在第二期付款後享有所謂的“履行抗辯權”,該“履行抗辯權”已被__公司明確放棄,__公司在本案中根本沒有所謂的“履行抗辯權”可以行使。

總之,__公司根本不存在違約行爲,且__公司先前的行爲已經明確表明,其在第三期付款上存在延遲支付之情形系其自身的違約行爲,並非行使所謂的“履行抗辯權”,而且即使是__公司曾經享有“履行抗辯權”,該抗辯權也因其明確的放棄權利的承諾而被放棄,因此,__公司根本沒有任何的“履行抗辯權”可以行使。原審法院認定“__公司未按期支付後期款項的行爲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不構成對__公司的違約”,與本案衆多證據相矛盾,與__公司自認的案件事實相矛盾,屬於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五、關於《房產買賣協議書》和《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是否被依法解除。

首先,如上所述,__公司不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爲,對__公司構成違約”之情形,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且__公司不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履行抗辯權”。

其次,《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第三次付款,在__x年12月20日內,甲方(指__公司,下同)向乙方(指__公司,下同)支付200萬元,第四次付款在__x年2月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00萬元,第五次付款在__x年4月30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400萬元”。第二條約定“…__x年12月20日內,如甲方第三期款不能到位,則前所付款項110萬元,全部轉作違約金不予退還,同時乙方可解除《房產買賣協議書》。後續款項…逾期至__x年5月30日仍未到位,乙方有權解除《房產買賣協議書》,並按房款全額的20%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在第三期付款上,__公司於__x年12月21日向__公司支付20萬元,__x年2月1日支付80萬元,其後未再支付任何款項。因此,__公司自第三期付款開始記即存在違約行爲,且第四期、第五期付款均未支付,根據《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的約定,__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__公司按照房款全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__x年7月6日,__公司向__公司送達《關於解除房產買賣協議書的函》,__公司與__公司之間的《房產買賣協議書》和《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被依法解除。

綜上所述,__省高級人民法院(__x)鄂民一終字第00023號民事判決書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六項“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之法定事由,應依法再審。懇請貴院依法提審或指令再審,糾正原判決中存在的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__x年7月30日

附:證據目錄1份,證據 份。

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11

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漢族,農民,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住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吳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農民,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住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

再審申請人因與再審被申請人宅基地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懇請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審理;

二、維持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20__)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三、一審、二審、鑑定費用、再審費用等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

本案事實1995年11月13日,科左後旗人民政府依據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的申請,頒發編號爲3-36號宅基地使用證;1997年3月19日經科左後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的比再審被申請人吳秀英(丈夫陳洪奎)早11天取得。20__年6月15日科左後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__(1)號行政裁決書收回了再審申請人和被再審申請人建設用地指標。再審申請人與20__年10月向科爾沁左翼後旗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20__)後民初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宅基地使用權歸再審申請人所有。

20__年9月25日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政府批地說明:再審申請人李國良合法取得本案爭議的宅基地。20__年11月23日,科爾沁左翼後旗人民法院做出(後民初)字1344號強制執行裁定書,再審申請人闊建了再審申請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審申請人不服再審,(20__)後民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撤消了(20__)後民初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書;20__年1月16日科左後旗國土資源局做出“陳洪奎、李國樑住宅用地使用權確權面積示意圖”但是再審申請人李國良沒予認可。

再審申請人不服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通民終字第340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了科左後旗人民法院再審判決,20__年9月16日被再審申請人,另案請求再審申請人持有的房屋準建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予以撤銷,科左後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20__年4月1日科左後旗人民政府以後政決字第1號行政決定書撤銷了科左後旗人民政府20__年9月10日頒發再審申請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沒有證件號),再審申請人不服向通遼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複議。通遼市人民政府以通政複決字(20__)第18號複議決定書維持了科左後旗人民政府的行政決定書,20__年1月經科左後旗人民法院單方委託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宅基地進行了測量,科左後旗人民法院程序違法。20__年1月28日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做出了錯誤的鑑定,現依照法律規定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鑑定結果重新鑑定。

經20__年5月13日以(20__)後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後,再審申請人取得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__)通民終字第528號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後旗人民法院(20__)後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駁回被再審申請人陳洪奎的起訴。被再審申請人陳洪奎不服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書(20__)通民再終字第20-1號;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通民再終字判決第20號民事判決生效後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__年5月20日作出(20__)內民申字第152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20__年12月9日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__)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撤銷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20__)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維持科左後旗人民法院(20__)後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再審申請人李國良堅決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後旗人民政府頒發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面積70平方米。科左後旗房權證04-010字第023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20__年6月24日,依據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的申請,科左後旗人民政府頒發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書)編號:20__、018號,同意建築80平方米磚木結構3間住宅。具此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書)編號:20__、018號及土地使用證和再審申請人闊建了再審申請人居住的屋。20__年7月18日,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經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土地管理所核發後國用(20__)字第2438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積1164、30平方米;

20__年10月由科左後旗人民政府頒發給再審申請人李國良<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建房註冊號(15043)。在通遼市人民政府以通政複決字(20__)第18號複議決定書生效後,科左後旗人民政府於20__年8月2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房註冊號:15043號,給再審申請人李國良頒發了科左後旗房權證04-010字第0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181、74平方米磚木結構,住宅房屋所有權證。再審申請人李國良房屋再20__年10月建築完畢,而被再審申請人吳秀英(丈夫陳洪奎)是在20__年建築完成的房屋。現在都已經投入使用,拆除誰的房屋都會造成損失。

二、法律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__年9月10日法發(20__)13號]第9條的規定:“(一)依法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二)有新的證據可能改變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適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七)行政賠償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內容違反法律或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的原文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20__)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當時沒有取到新證據:科左後旗房權證04-010字第0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法律規定提出申請: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調取20__年11月23日,科爾沁左翼後旗人民法院做出(後民初)字1344號強制執行裁定書卷宗;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撤消20__年1月28日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做出了錯誤的鑑定,重新鑑定。懇請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公平判決,以上這些證據和新證據和法律關係再審申請人李國良可以推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__)內民提字第212號]判決。維護再審申請人李國良合法權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李x

20__年3月21日

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12

申請再審人:ZZ,男,漢族,1965年4月生,住:鄭州市。

被申請人:NN,男,漢族,1966年3月生,住:漯河市。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漯民一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__)豫法民二終字第119號民事判決書。

申請再審人ZZ、河南同澤置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NN因借款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__年7月8日作出的(20__)豫法民二終字第119號已生效民事判決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決第2項,依法查清真實欠款。

2、撤銷原判決第3項,依法改判駁回。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於惡意訴訟詐騙,應移交相關部門,追究其詐騙的刑事責任。

4、依法改判被申請人承擔相應訴訟費。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2、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3、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4、原判決超出訴訟請求。

事實及理由

一、[ZZ個人借款部分理由]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第2項948萬元借款。

20__年3月20日ZZ還錢給NN錢的匯款單兩張,共計21萬,這21萬應從948萬中扣除。一、二審理期間申請人ZZ陳述到此兩筆還款事項項時,被申請人NN拒不承認。申請人ZZ申請法院調取,法院也均未調取,現在申請人ZZ已從銀行調出還款賬單,以證明曾還款21萬的事實。(二)原判決認定1216.5萬借款缺乏證據證明。

1、被申請人NN二審提交的20__年8月25日ZZ打的保證書證明借款僅有1196.5萬元,這一事實與NN一審提交的20__年9月16日ZZ寫的保證書借款1216.5萬相互矛盾,這足以說明原判決認定1216.5萬借款真實有效是錯誤的。

2、原判決“ZZ承諾給NN的工程合同沒有履行,所附條件沒有實際意義,將ZZ收取的承建服務區的390萬保證金予退還”,違反20__年8月18日NN與淄博市黃河工程局簽訂高速公路服務區標段施工協議書第五條第2項約定退款時間規定。且錄像證據顯示NN根本就沒給ZZ這390萬保證金。

①20__年8月18日NN與淄博市黃河工程局簽訂高速公路服務區標段施工協議書,協議約定NN要交600萬施工保證金,保證金退還時間爲淄博市黃河工程局交納給業主的保證金的退還時間執行,現在還不是退還390萬的時間。

NN在和淄博市黃河工程局簽訂合同後,由於沒錢交納,就讓ZZ對淄博市黃河工程局出具了由他代淄博市黃河工程局收390萬的保證金的條,這部分錢將來從ZZ在淄博市黃河工程局的提成中直接扣除返還給NN。所以,原判決認定由於ZZ承諾給NN的工程合同沒有履行,所附條件沒有實際意義是錯誤的,因爲ZZ已讓NN和淄博市黃河工程局在20__年8月18日簽訂了服務區施工合同,所以讓ZZ在未和淄博市黃河工程局結算提成的條件下退還這390萬,明顯違反退款的約定條件,所以依合同約定390萬現在不應退還。

②通過申請人提交法庭的錄像中ZZ和NN對話,說明了這390萬保證金NN根本就沒給ZZ。

“ZZ:保證金你就沒給我啊。

NN:你說沒給你就沒給你呀?

ZZ:以事實爲依據,你能冤枉我嗎?

NN:我到時候沒法,我就得冤枉你冤枉你了,你知道吧?這就是辦法啊。”

3、申請人提交的錄音、錄像能證明了:NN包括借給ZZ的、購買機器設備的總共化了有460萬。這就充分說明了NN和ZZ之間的借款不會超過460萬元。

綜上,原審判法院對錄音、錄像證據不予採信,也不依法審查出藉資金來源,不審查資金交付痕跡證據,不審查真實欠款數額,僅依被申請人的1216.5萬元的借條就認定借款真實有效明顯證據不足。

(三)原判決讓申請人承擔借款不真實的舉證責任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規定的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要物合同的法律規定。該條規定明確了借款以實際交付爲合同生效要件,該實際交付的證明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主張借款的人承擔。結合本案,實際借錢交給ZZ的舉證責任應由被申請人NN承擔,但原執法犯法的將此舉證責任轉嫁到申請人身上,讓申請人承擔沒有借錢的舉證責任,並以舉證不能判決認定“事實上不存在的1216.5萬元巨大、高額債務”是嚴重違反舉證責任規則的規定的。

二、[同澤置業公司擔保部分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20__年9月16日保證書上借款1216.5萬的合同有效,缺乏有效證據證明。

1、通過被申請人NN二審提交的20__年8月25日ZZ打的保證書證明借款僅有1196.5萬元,這一事實與NN一審提交的20__年9月16日ZZ寫的保證書上1216.5萬借款相互矛盾,說明主債務1216.5萬元不真實。

2、通過原審查明應當扣除的220萬和已還過的48.5萬元,還有948萬借款來看,被申請人NN明知ZZ沒欠那麼多,並已還了幾十萬的情況下,非旦不予扣除,還變本加歷的讓ZZ寫下1216.5萬借款,這就充分說明了他欺詐的故意,實施了詐騙的行爲,其行爲明顯違反了公序良俗,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

綜上,NN採用欺詐的方式,把原沒有1216.5萬的債務讓ZZ寫了下來,並讓同澤置業公司擔保,明顯具有非法佔有同澤置業公司財產的目的,其行爲依《合同法》第52條第4款之規定違反了社會主義的公共道德,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因此20__年9月16日保證書上1216.5萬的借款合同顯屬無效合同。因此,對本案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判決主合同無效。

(二)原判決“NN在同澤置業爲其債權提供擔保時,未審查該公司章程,未審查該擔保是否經該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主觀上亦存在過錯,從而判處承擔二分之一的過錯”顯屬太輕。

從NN讓ZZ寫保證書的錄像可知,承諾書是NN一個人口述讓ZZ照寫,是NN主動提出讓同澤置業提供擔保,存在惡意欺騙公司擔保的行爲,並不像一、二審說的僅是沒有審查相關章程或股東決議,本案的擔保書均是在NN一人策劃下製作的,所以公司擔保是被欺騙的情況下產生的,判決公司承擔二分之一的責任太重。

(三)原判決超出被申請人NN的訴訟請求。

被申請人NN起訴申請人同澤置業的是借款,原判決申請人同澤置業承擔二分之一的擔保責任,明顯超越了借款關係的訴訟請求範圍。

綜上,請求河南省高院立即啓動再審程序,裁定中止執行,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13

申請人:朱黎賓,男,1969年1月19日生,漢族,原上海寶冶工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住上海市寶山區羅店鎮南周村大蘇15號,郵編201908,電話66012775

被申請人:上海寶冶工業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寶冶公司),註冊地上海寶山區蘊川路5300弄1號4—177室,經營地上海寶山區盤古路895號,法定代表人趙新道,副總經理,郵編201900,單位電話36213987

原審法院及已生效判決書案號:一審寶山區人民法院(20__)寶民一(民)初字第2632號;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__)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498號;申請裁定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__)滬高民一(民)申字第872號。

申請再審事由:

原審(一審、二審)法院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不公。申請人不服原審判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請求:

1、請求改判支持朱黎賓要求寶冶公司承擔社保機構不予報銷的醫療費6971.52元外配急用藥及材料費4058.35元,高壓氧艙治療費38400元及高壓氧治療期間的護理費23400元(含二次手術後三個月)伙食補貼費10395元,交通費15968元,給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前的停工留薪期7個月的工資11089.26元,共110282.13元。

2、 改判支持朱黎賓要求寶冶公司承擔工傷繼續治療費至工傷醫療終結。

3、 改判支持朱黎賓因支付訴訟代理人的誤工費及交通費1000元及原審二級訴訟費20元。

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故意迴避重要事實,隱瞞真相,申請人有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所謂“查明事實”。

(1)、朱黎賓於20__年11月14日至20__年3月23日期間進行高壓氧艙治療是基於手術後股骨頭壞死的特殊情形所必要的治療,有主治的市六醫院醫生的醫囑處方和因市六醫院無此設備而指定到配合協助的醫療部門,並有收治醫療單位的證明,且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的指示及單位主管看望時的同意,又是在停工留薪治療期內。原審並未查清要點。

(2)、朱黎賓主張的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是指在高壓氧艙康復治療期間所產生的那部分,並不包括在雙方曾經協議過的手術住院範圍之內,並不重複,而是未達成協議的部分。(有可計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連琴在協議書籤名時特別註明上可以查證),原審故意混淆。

(3)、朱黎賓在工傷手術後三年因舊傷處股骨頭壞死而於20__年11月19日至20__年1月14日重新住院再次手術是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原審不肯查明。被申請人寶冶公司不但不予申報朱黎賓工傷復發認定手續,反而於20__年12月5日(治療住院期間)反而違約違法終止勞動關係,惡意阻止朱黎賓本人申報工傷復發,中止社保(證據有第二次手術住院的市六醫院、市八醫院出院小結,違法退工單20__年12月5日),而原審對此事關待遇責任的基本事實隻字不提。

(4)、寶冶公司於20__年3月20日決定20__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並終止勞動合同,然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是在20__年9月12日付給朱黎賓,且未經協商一致。原審故意隱瞞,(證據有經濟補償協議書,終止勞動合同給付一次性補助金在內的建行存款憑條)

(5)、朱黎賓至今仍在工傷醫療期間,一次性醫療補助費不是朱黎賓自願接受的,未經協商一致,未經簽收,(證據有疾病證明單,未經簽字的經濟補償協議書),原審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二)、原審在認定上脫離事實,顛倒是非,規避法律,混淆責任。

(1)、朱黎賓主張的經社保機構覈定不予社保基金報銷的6971.52元醫療費及社保機構不予覈定的工傷手術醫療時急用外配藥材料費4058.35元和因非醫保定點醫療單位發票而不予覈定的高壓氧艙治療費38400元均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內,工傷醫療必須支付的費用。寶冶公司是負有承擔工傷醫療費用的責任單位,雖然在此期間,寶冶公司已爲朱黎賓投保社保,但在社保可報範圍之外的合理的必要的醫療費用,寶冶公司責無旁貸。原判認爲“於法無據”是不對的,那麼這部分工傷醫療費用要由工傷職工朱黎賓自負的法律依據何在呢?申請人認爲具體發條上的不詳的漏洞,並不能成爲寶冶公司推脫責任的藉口。“公平”是民法的基本準則,原審恰卻違背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

(2)、原審隱瞞了“協議書”上朱黎賓代理人朱連琴所籤“高壓氧沒提供”的特別註明和按實際時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壓氧艙治療階段所產生的護理費、伙食補貼費、交通費並不包括在協議範圍之內的事實。原審混稱“協議履行完畢”,而不支持朱黎賓主張在高壓氧艙治療期間應得的`護理費、伙食費和交通費,顯屬偏袒不公。

(3)、朱黎賓主張20__年3月至9月七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11089.26元是基於寶冶公司違反《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工傷人員並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就業補助金後不再享受規定的待遇”,第三十五條規定“工傷人員接受工傷治療,原工資待遇不變”。申請人有“存款憑單”證明該補助金是在20__年9月12日給付的,儘管寶冶公司在20__年3月已經宣佈終止勞動關係,但在其未履行給付就業補助金的情況下,違反辦理終止勞動關係的程序,憑空宣佈終止勞動關係起至實際給付就業補助金之前的七個月期間,工傷人員懶以維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申請人認爲在經濟補償未解決落空之前,勞動關係視同存在,朱黎賓在未享受就業補助金前的醫療期間當然有權主張留薪工資,寶冶公司仍應按合同補給留薪工資至實際給付就業補助金爲止。原審只強調勞動關係終止而忽視就業補助金支付日期而斷定“於法無據”是片面的,更何況朱黎賓尚在工傷復發醫療期間,經濟補償協議也未經同意。

(4)、朱黎賓主張的“勞動關係終止”後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發生後不予和不讓申報工傷復發認定手續。其二,是在“勞動關係終止”時給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未經協商一致,未經簽字,並非自願接受。其三,工傷治療仍在繼續,一次性醫療補助費1萬多元錢遠不足以支付未來所需的醫療費用。其四,是在工傷病情尚未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催逼誘騙朱黎賓作傷殘鑑定。其五,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治療過程中退掉社保。其六,寶冶公司與朱黎賓終止的是20__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立的勞動關係,而不是20__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勞動關係,(證據見經濟補償協議中半個月的補償金)。

(5)、本案糾紛因寶冶公司拒付待遇而起,朱黎賓因工殘疾,無可親臨訴求,只能委託代理,原審即已部分支持,朱黎賓因支付代理人誤工費、交通費而要求寶冶公司補償1000元,符合過錯責任原則。原審將其篡改爲“朱黎賓主張因訴訟發生的誤工費和交通費”而又斷定“於法無據”,實屬篡改事實,混淆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事實不清,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不公。朱黎賓申請再審糾正,支持訴請。

此呈

最高人民法院

郵寄附有關證據

申請再審人:朱黎賓

申請日期:20__年7月7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