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款協議書範本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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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加強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管理,根據《旅行社條例》規定,旅行社和銀行就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管理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款協議書範本大綱

一、該保證金屬於旅行社依法繳存、保障旅遊者權益的專用資金,除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保證金。

二、銀行對旅行社存入的保證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動結息轉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結息,全部利息收入歸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將保證金存單用於質押,銀行應在出具的存單上註明“專用存款不得質押”字樣。

四、保證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執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產清算、業務變更或撤減分社減交、三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而降低保證金數額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證金時,銀行根據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等有關文件,將保證金直接退還給旅行社。

(二)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應根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經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覈實無誤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以現金或轉賬方式直接向旅遊者支付。

(三)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根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從旅行社保證金賬戶中扣取。

(四)非以上規定的情形而出現保證金減少,銀行應承擔補足責任。

按照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方式執行時,對超出旅行社繳存保證金數額的,銀行不承擔任何支付義務。

五、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法院依據《旅行社條例》規定,劃撥保證金後3個工作日內,銀行應將劃撥數額、劃撥單位、劃撥依據文書等情況通知旅行社和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六、銀行應每季度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一式兩份,分別發送給旅行社和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旅行社和開戶銀行各存一份,複印件送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附註一:存款原因(選擇其一):

1、新設立( );2、業務變更增存( );3、設立分社增存();4、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劃撥補交( )。

存款金額:佰 拾 萬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寫:

附註二: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旅行社及開戶銀行基本信息:

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名稱

通訊地址及郵編

聯繫人:

聯繫電話

旅行社名稱:

經營許可證號碼:

通訊地址及郵編: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聯繫電話:

開戶銀行名稱:

通訊地址及郵編:

聯繫電話:

旅行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 簽字時間:

開戶銀行(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 簽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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