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提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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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募方:______________ 志願者)(以下簡稱甲方)

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提綱

招募方:______________ (省、區、市項目辦)(以下簡稱乙方)

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以下簡稱“西部計劃”)由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組織實施,按照公開招募、自願報名、組織選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到西部貧困縣的鄉鎮一級從事爲期1-3年的教育、衛生、農技、扶貧等方面的志願服務工作。志願者服務期滿後,鼓勵其紮根基層,或者自主擇業和流動就業。XX年西部計劃全國項目共實施基礎教育、農業科技、醫療衛生、基層青年工作、服務新疆、服務西藏、基層社會管理等7個專項行動。

甲方自願報名參加西部計劃。根據全國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確定的遴選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乙方組織選拔並經全國項目辦審定確認後,甲方入選西部計劃全國項目,首次簽約期爲(1年或3年)。甲方首次簽約期爲1年,若申請延長服務期爲2年,需於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請,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並報服務省項目辦,全國項目辦根據下一年度西部計劃服務崗位規劃和各專項行動要求,確定延期志願者。

爲切實維護雙方的正當權益,保證西部計劃的順利實施,受全國項目辦委託,甲乙雙方就相關事項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權利

1.服務期間,甲方享受每月1000元生活補貼。同時,甲方所在地列入國家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範圍的,甲方享受相應所在地科員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一類區120元,二類區210元,三類區350元,四類區515元,五類區900元,六類區1490元,七類區1736元,八類區1932元,九類區2149元),按月發放。甲方享受一定的交通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普通門診保險。服務單位爲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2.服務期滿,經考覈合格的,享受《關於實施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的通知》(中青聯發[XX]26號),《關於做好XX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工作的通知》(中青聯發[XX]16號),《關於統籌實施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項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XX]42號)和《關於印發<XX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聯發[XX]12號)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省、區、市和高校出臺的相關政策支持。經考覈合格的,獲得服務鑑定和相應榮譽;

3.首次簽約期爲3年的志願者,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應屆畢業生按照財政部、教育部聯合下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中規定享受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高校應屆畢業生按照本地出臺的相應規定享受有關政策。

第二條 甲方義務

1.保證本人確係自願參加西部計劃,提供的個人資料、信息全面、真實、準確;

2.按照確認通知書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報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時參加乙方、高校項目辦組織的體檢、面試和服務省項目辦組織的集中培訓;按照統一安排及時前往相應服務地開展服務,並服從崗位分配。未通過體檢和培訓考覈的,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4.服務期間,與服務縣項目辦簽訂服務協議,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西部計劃各項管理規定,愛崗敬業,盡職盡責;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終止協議的,經向所在縣項目辦提出申請,並報省項目辦和全國項目辦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後方可離崗,不得單方中止協議;

5.服務期滿,按時離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條 乙方權利

1.甲方沒有通過培訓考覈和體檢的,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2.甲方服務期間因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嚴重違反協議約定,或因其它情況致使本協議書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3.在甲方申請相應政策支持時,有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組織甲方參加體檢、面試和如期赴服務省報到、參加集中培訓;

2.保證甲方在服務期間確有服務崗位,並保證其在服務期滿後可按時結束服務;

3.對甲方報到前的相關事項給予指導和幫助;

4.根據工作安排,參與甲方服務期間日常管理,並對其給予相應指導和幫助;

5.甲方服務期滿並符合相應條件的,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爲其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五條 因甲方無故拖延報到、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六條 因乙方無故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 全國項目辦的確認通知書、甲方的報名登記表和身份證的複印件作爲本協議書附件。

第八條 本協議書可以傳真方式簽訂。

第九條 甲方經培訓考覈和體檢合格後,與服務地所在縣級項目辦就服務期間的具體事宜簽訂服務協議書。

第十條 本協議書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壹份交省級項目辦備案。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服務期滿,協議失效。

第十一條 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協議簽訂地點: (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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