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勞動關係證明(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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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篇1

勞動者:______________

單位勞動關係證明(通用19篇)

籤 訂 說 明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先認真閱讀。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和員工(乙方)本人簽字確認。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並不得擅自塗改。

六、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後,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特別提醒

在簽訂本合同簽訂前,甲方已告知乙方甲方的管理制度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勞動紀律、競業禁止條款、保密條款、崗位職責要求以及乙方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乙方經過充分的考察和了解,對其崗位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勞動紀律、競業禁止條款、保密條款、崗位職責要求、甲方的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關情況已經知曉,雙方願意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入職申明事項

1、乙方承諾其向甲方提供的個人資料、資格、證書、證明等真實無誤,如果乙方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故意提供虛假學歷和相關證書或者隱瞞自己經歷(比如受過刑事、行政處罰、隱瞞與其他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等),甲方有權在得知情況後進行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單方、合法解除本合同,乙方喪失經濟補償的權利;

2、乙方決定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時,必須保證與其他用人單位已經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且不存在競業禁止的情形,並且在合同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經營與甲方公司同類的經營業務或者從事損害甲方合法利益的活動。

3、乙方入職後,若本人信息(如現住地址、姓名、聯繫方式、銀行卡信息、婚姻狀況、學歷信息等)發生變更的,請於5日內通知甲方變更情況。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承接(成都市公辦幼兒園都江堰施工 幸福鎮彩虹社區幼兒園)鋼筋加工製作、安裝 一事,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成都市公辦幼兒園都江堰施工 幸福鎮彩虹社區幼兒園

二、工程地點: 都江堰市幸福鎮

三、承包方式:承包方式爲乙方包工不包料,所有原材料均由甲方提供。乙方負責鋼筋加工製作與安裝等事項,承諾保質保量完成。

四、合同計價方式爲: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與主要負責作業技術能力而定。

五、合同工期:合同施工日期爲 6 個月,即20__年9月1日至20__年2月28日。

六、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按工作量或按月結算 。

五、違約責任: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希雙方共同遵守,如單方違約,違約方將支付守約方該承包總價的5000元作爲賠償,本合同有效期限至資金結算完畢後終止。

六、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八、本合同末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備註:乙方不負責經濟資料工作。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篇3

大家都知道,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而且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已有大量用人單位都主動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大部分勞動者已不需要再爲證明勞動關係而發愁。但事實上,至今仍有不少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妄圖通過此舉來逃避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制裁。更有部分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卻不把合同書交給勞動者留存,而是公司人事部門統一保管。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雖然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本人缺沒有合同書文本的情況下,我代理的很多勞動類案件中,很多公司會否定勞動關係的存在,給勞動者維權無理的增加了一大難題,我們不得不尋找證據,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這就多了一道程序,即確認勞動關係!

接下來我們用一些文字,主要羅列一下,在平時的職業生涯中,如果去收集證據,如果收集對自己更有利的證據:

1、蒐集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職工花名冊。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複印或拍照方式蒐集。

2、如用人單位有爲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社保局網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蒐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最好有單位蓋章)。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複印或拍照方式蒐集。

4、蒐集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複印或拍照方式蒐集。

5、蒐集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複印或拍照方式蒐集。

6、同事的證言。讓同事出書面證言,但此類證據需注意的兩點是,一是打官司時,出具證言的同事一般需要到庭作證;二是同事需要自己有證據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也就是說他需要有出具該證言的能力。

7、蒐集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比如用人單位下發的含有勞動者名字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

8、蒐集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文件等。比如最爲常見的代表公司簽收快遞,該快遞單一般可以作爲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9、錄音、錄像、照片。有些勞動者可能什麼書面證據都蒐集不到,如果這樣,就需要勞動者去創造證據,比如錄音、錄像和拍照。錄音最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雙方勞動關係事宜的錄音。拍照和錄像最好是拍攝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

10、蒐集網絡信息。現在很多企業的大部分工作和交流是在網絡上進行,碰到這種,用人單位網頁登記的各種公告或消息,或者勞動者與相關人員的QQ或MSN等各種即時聊天信息的記錄也可以作爲證據勞動關係的證據。但這類證據有些難點,比如:聊天信息的證據需要證明聊天的雙方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這個一般很難做到。另外,網頁或聊天記錄在作爲證據前需要先公證。

11、蒐集手機短信與電話錄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手機短信往來和電話錄音也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但與QQ或MSN有同樣的問題,必須先證明手機號的主人身份。

12、蒐集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結果。如果勞動者窮盡一切辦法都無法蒐集到上述任何證據,那麼只有最後一個辦法,就是嘗試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讓其幫助勞動者蒐集有利的證據。爲什麼說是嘗試,因爲此方法不在勞動者的掌控範圍內,最終能否蒐集到有利證據,需取決於諸多因素。

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篇4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

同志系本單位職工,因下列第 項原因,決定於 年 月 日起與該同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1)經雙方協商;(2)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本單位規章制度;(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本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5)被開除、除名或因違紀被辭退;(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被勞動教養;(8)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本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9)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1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11)達到退休年齡;(1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13)勞動合同期限屆滿;(14)企業宣告破產或依法被解散、關閉、撤消;(15)應本人要求,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於 年 月 日

到本單位工作,與本單位簽訂的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工作部門、崗位和職務爲: ,本單位工作年限共計 年 月。

一、該勞動者與我單位的勞動關係,因以下第 項(只選一項)於 年 月 日終止、解除:

A、試用期內符合法定解除條件:(1)由單位解除;(2)由勞動者解除;

B、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單位規章制度;

C、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D、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雙方協商一致,由單位解除;

F、雙方協商一致,由勞動者解除;

G、勞動者辭職;

H、合同期限屆滿,依法可以終止的;

I、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

J、

二、單位依法 (填寫“應當”或“無須” )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金額爲 元;社會保險費已繳至: 年 月 日,證明書《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單位蓋章: 勞動者簽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辦人: 聯繫電話:

留置送達的時間和地點:

證明人:

送達方式

直接送達( ) 留置送達( ) 郵寄送達( ) 公告送達( )

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說明:

1、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勞動者送達本證明書。用人單位直接送達證明書時,勞動者拒簽收的,可留置送達;無法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的,可在單位內公告並用特快專遞方式郵寄送達;只有勞動者下落不明的,纔可以公告送達。

2、本證明一式兩份,勞動者簽名後自留一份;用人單位存一份。用黑色水性筆填寫,不能複寫,塗改無效。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於 年 月 日

到本單位工作,與本單位簽訂的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工作部門、崗位和職務爲: ,本單位工作年限共計 年 月。

一、該勞動者與我單位的勞動關係,因以下第 項(只選一項)於 年 月 日終止、解除:

A、試用期內符合法定解除條件:(1)由單位解除;(2)由勞動者解除;

B、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單位規章制度;

C、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D、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雙方協商一致,由單位解除;

F、雙方協商一致,由勞動者解除;

G、勞動者辭職;

H、合同期限屆滿,依法可以終止的;

I、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

J、

二、單位依法 (填寫“應當”或“無須” )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金額爲 元;社會保險費已繳至: 年 月 日。

單位蓋章: 勞動者簽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辦人: 聯繫電話:

留置送達的時間和地點:

證明人:

送達方式

直接送達( ) 留置送達( ) 郵寄送達( ) 公告送達( )

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說明:

1、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勞動者送達本證明書。用人單位直接送達證明書時,勞動者拒簽收的,可留置送達;無法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的,可在單位內公告並用特快專遞方式郵寄送達;只有勞動者下落不明的,纔可以公告送達。

2、本證明一式兩份,勞動者簽名後自留一份;用人單位存一份。用黑色水性筆填寫,不能複寫,塗改無效。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篇5

一、可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蒐集證據證明勞動關係的方法

1、儘量收集到證明的原件,如果無法收集原件,可採取複印或拍照的方式蒐集;

2、如用人單位有爲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社保局網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蒐集網絡信息:用人單位網頁登記的各種公告或消息,或者勞動者與相關人員的QQ或MSN等各種即時聊天信息的記錄等

4、蒐集手機短信與電話錄音

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篇6

茲有______,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單位從事_________工作,現因_____________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本人簽名: 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篇7

第一,入職時要求籤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係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勞動爭議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而在入職時勞動者務必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儘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

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爲確認勞動關係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儘量保存這些資料原件。

第三,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

爲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如果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文件。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爲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力證據。

第四,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證人要能夠證明其本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存在勞動爭議,否則會被視爲和案件有利害關係;再次,證人開庭時一定要出庭作證,單純的書面證言一般不爲法院採信。

第五,申請服務客戶出具證明。

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也是現金髮放,而且勞動者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戶爲自己出具證明。如果客戶是公民,則需作爲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則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篇8

______系我單位員工,性別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參加工作,______年______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發至年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用人單位(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篇9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爲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爲,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如何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法律解答。另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實踐中,我們勞動者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一旦發生什麼事情,用人單位可以藉此來推卸責任。如果您對此如何舉證證明勞動關係存在還有其他疑慮,請您及時聯繫的律師,我們將爲您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篇10

茲證明,男,現年xx歲,漢族,身份證號,戶籍地,於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在我單位從事工作,現合同期滿,經協商,雙方自願解決了合同。

特此證明。

xx單位

xx年xx月xx日

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篇11

茲有我單位________同志,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我公司錄用,原任本單位________月工資________元。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終止、解除合同,特此證明。

該同志合同鑑證編號:

(蓋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說明: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各種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均應填寫本證明書。

2、本證明書一式五份。單位、個人各一份,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爭議處理處、勞動就業辦公室、社會保險辦公室,各一份。

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篇12

哪些東西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工人只有向勞動部門證明了自己與工廠的勞動關係,才能獲得應得的權益,這聽起來似乎合理,畢竟凡事都要講證據,問題是這樣做會導致什麼樣的結果呢?那就是老闆爲了一旦出了事可以逃避責任,會極力掩蓋勞動關係,於是像籤勞動合同、爲工人買社保這些本來就讓僱主們很不情願的程序,今後推行起來會更加困難。

因爲無法證明勞動關係而使受害工人遭遇索賠困境的情況,本報已經不是第一次關注了,不久前,本版就曾報道過湖北少年來時祥在工作時中毒死亡,因爲廠方毀掉了勞動關係證明而讓死因成“謎”的事件(見本版8月1日報道)。好在在記者和有關部門的努力下,最近廠方總算承認了來時祥曾在該廠工作,賠償家屬26萬元。而本版今天報道的`曾玉華的工傷索賠,也已經獲得了認定,相信很快會有一個結果。

可是過程實在艱難。一開始,兩件案子都因爲“無法證明勞動關係”而面臨被勞動部門拒絕受理的可能。對於一個無依無靠,根本就未籤勞動合同或相關資料已被僱主毀掉的外來工,你讓他怎樣去證明勞動關係呢?當然,工友們的證詞可以作爲證據,但是一邊是手握自己飯碗的老闆,一邊是無錢無勢的打工仔,形勢如此分明,也就不能對工友們的正義感抱有太高的期望。

就算索賠方最後證明了勞動關係,取得了賠償,恐怕也是“慘勝”。跑斷腿,遭白眼就不用說了,時間更是耗不起,打官司期間的吃住費用就是一筆可怕的花銷,因此多數情況下,他們只有選擇忍氣吞聲,趕快另謀出路。

要追索勞動權益,證明勞動關係是必要的,但要求處於弱勢一方的工人去舉證,顯然增加了解決問題的難度。勞動部門應該學一學醫療事故鑑定由醫院一方舉證的辦法,讓老闆來舉證:即對於未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工人買社保的僱主,如果有人向其主張勞動權益,而僱主又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應該由僱主舉證證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否則就認爲勞動關係存在。

這樣當然有可能出現個別人有意去訛詐老闆的情況,但請注意我的前提,這一條只針對那些未與工人籤合同、買社保的老闆,是他們違反《勞動法》在先,讓其吃點苦頭也不爲過,這樣會促使他們主動完善用工手續。

還有一條很重要,對企圖隱瞞勞動關係的老闆,一經查出要重罰。在來時祥中毒死亡的事件中,廠方有意隱瞞甚至銷燬了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文件,但廠方認了錯,對家屬作了賠償也就算了,並不見勞動部門對廠方有意隱瞞的行爲有何處罰。這樣廠方瞞得過就賺了,瞞不過最多把本就該付的賠償補上,對欺騙行爲卻不需要支付成本,如此“好事”老闆們何樂而不爲呢?

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篇13

茲有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 ,該員工從年月日至日在本公司從事

該員工已於 年 月 日與本單位正式解除勞動關係,並已辦妥一切與勞動關係相關的手續。

特此證明

汕頭市長康藥業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篇14

茲有______同志,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在我單位從事_________工作,現因_____________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本人簽名: 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茲有______同志,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在我單位從事_________工作,現因_____________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本人簽名: 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篇15

茲證明 與我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爲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號:國壽閩泉[20xx]號)。現由於 提出辭職,我公司與其自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雙方已經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特此證明。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人力資源部

年 月 日

………………………………………………………………....... 第三聯(解除勞動合同人員持有):

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篇16

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現就任於本公司____職位,工作年限已達____年。現審覈批准該員工準備報考成人大學聯考資格,望貴學校給與報考資格。

特此證明

領導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篇17

事實勞動關係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嗎

只是規定證人與被告人有利害關係是不能單獨使用其證詞證言作爲認定案件的事實依據,其他情況下由審判人員甄別判斷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覈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在勞動者僅提供證人證言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未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勞動者非其職工,雖然,從證據規則角度來說,單就證人證言而作出事實認定有些牽強,孤證不立,尚需補強,但是,我們不能要求一位普通勞動者都能在工作中存留證據。對於這部分員工只有且僅有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因此,爲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作出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裁決。

用人單位終止事實勞動關係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一、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應當歸咎於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原國家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5條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爲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與消滅依法均爲要式行爲,在建立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在消滅時應當辦理解除或終止的相關手續。而用人單位作爲勞動力的使用者,負有用工管理的職責,根據《勞動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勞動合同的管理,及時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與辦理解除或終止的相關手續,否則即構成過錯。

其實,當我們進行過相應的勞動的話,我們無論如何也是拿得出該有的證明性文件與事物的,畢竟是真的肯定也假不了,所以說,在我們遭遇到勞動問題的時候,我們也應該不慌不忙的收集相關的勞動過的證據去證明我們的清白。

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篇18

關於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茲證明___________同志(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於____ 年 ____ 月至_____年_____月任職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員工,於_____年____月解出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篇19

_________同志是我公司___________部門職工,於_______年___月___日到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況,經公司研究決定,從______年___月___日於以__________________終止勞動關係。

人力資源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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