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是必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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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離職證明是必要的嗎

小雪最近幾年一直在北京打工。今年5月,被一家咖啡店招聘爲服務員,當時簽訂了一年勞動合同。因爲工作要一直站着,所以小雪的腰傷復發,之後與公司協商後離職。

8月底,小雪進入了一家公司,但公司要求小雪必須提供上一個供職的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否則不予聘用。可當小雪找到咖啡店時卻被拒絕,理由是公司從沒先例給離職員工開離職證明。小雪想知道用人單位是否有責任和義務爲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律師建議】

用人單位有義務爲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良心建議:盡力跟之前工作的單位用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這樣比較有利於問題的快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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