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黨內監督條例全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05W

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實施新的內容。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有什麼變化呢?以下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最新修訂黨內監督條例全文,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新修訂黨內監督條例全文
黨內監督條例最新修訂全文

第一條爲加強黨內監督,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堅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爲公、執政爲民,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內監督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

第三條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是:

(一)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的情況;

(二)遵守憲法、法律,堅持依法執政的情況;

(三)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四)保障黨員權利的情況;

(五)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

(六)密切聯繫羣衆,實現、維護、發展人民羣衆根本利益的情況;

(七)廉潔自律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

第五條黨內監督要與黨外監督相結合。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應當自覺接受並正確對待黨和人民羣衆的監督。

第二章監督職責

第六條黨的各級委員會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黨內監督工作,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內監督方面的任務和要求;

(二)制定貫徹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於加強黨內監督工作決議、決定的措施,研究解決黨內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對黨委、委員,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四)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

(五)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監督上級黨委、紀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的工作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所屬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第七條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

(一)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工作進行監督;

(二)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的、委員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負責人進行監督;

(三)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基層委員會委員,對本條第(一)、(二)項所列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黨委會、同級紀委會提出或向上一級黨委、紀委反映;

(四)中央委員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會或中央紀委會反映。

對委員署真實姓名反映的問題、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或人員應當及時轉達,不得扣壓;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以適當方式答覆。

第八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中央紀委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

(二)對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

(三)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向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紀委報告黨內監督工作情況,提出建議,依照權限組織起草、制定有關規定和制度,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五)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爲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派出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

紀委對派駐紀檢組實行統一管理。派駐紀檢組按照有關規定對駐在部門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黨的地方和部門紀委、黨組紀檢組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

(一)對所在委員會及其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

(二)對所在委員會、委員和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負責人進行監督;

(三)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委員和基層紀委委員,對本條第(一)、(二)項所列紀檢機關(機構)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紀委會、同級黨委提出或反映,對所在委員會委員、的意見還可以向上一級黨委和紀委反映;

(四)中央紀委委員對中央紀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紀委會或中央政治局會反映。

對委員署真實姓名反映的問題、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機構或人員應當及時轉達,不得扣壓;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以適當方式答覆。

第十條黨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和權利:

(一)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羣衆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羣衆的正當利益;

(二)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向黨的組織提出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三)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

(四)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

(五)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黨員領導幹部活動,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履行黨員的監督責任和享有黨員的監督權利外,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反映所在選舉單位黨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監督制度

第一節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

第十二條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凡屬全局性的問題,凡屬重要幹部的推薦、任免和獎懲,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的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要關心全局工作,積極參與集體領導。

黨的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領導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領導班子成員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維護和增強領導班子的團結。

第十三條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應當制定、完善並嚴格執行議事規則,保證決策科學、民主。

按照議事規則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列入會議議程。

黨的各級領導班子討論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應當如實記錄。討論幹部任免事項,還應當如實記錄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的情況。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

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表決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四條對於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徵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除遇緊急情況外,應當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成員不遵守、不執行集體的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二節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

第十五條中央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中央政治局會議的內容,根據需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通報或向全黨通報。

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一般應當向下屬黨組織和黨員通報,根據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地方各級黨委會會議的內容和本地區的重要情況,根據需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通報或向本地區的黨組織和黨員通報。

第十六條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需要將有關決策、重要情況向本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通報。

第十七條黨組織對於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事關全局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情況以及重大問題,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和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或請示。同時,地方各級黨委應當在職權範圍內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關方面獨立負責地處理好有關問題。

對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干擾和阻撓如實報告或不按時報告、請示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對下級請示不及時答覆、批覆或對下級報告中反映的問題在職責範圍內不及時處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各級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個人重大事項的具體內容,另行規定。

第三節述職述廉

第十九條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中央紀委會向中央紀委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會、紀委會分別向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報告工作一次。

設會的基層黨組織的黨委會、紀委會分別向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報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條中央各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地方各級黨委、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成員,分別在屆中和換屆前一年在規定範圍述職述廉一次。

基層黨委、紀委,黨總支、黨支部負責人,每年在規定範圍述職述廉一次。述職述廉時可以邀請羣衆代表參加會議。

在屆中和換屆前的述職述廉後,上一級黨組織應當結合當年的年度考覈組織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

第四節民主生活會

第二十一條黨組織應當堅持和健全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按照規定開好民主生活會。通過民主生活會,統一思想,改進作風,加強監督,增進團結,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問題和矛盾的能力。

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

第二十二條領導班子召開民主生活會要切實保證質量。民主生活會的主題應當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要求、針對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

領導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上,應當針對自身存在的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以及黨員、羣衆、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黨組織提出的意見,負責任地作出檢查或說明,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開好民主生活會負責,並承擔制定和落實領導班子整改措施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三條黨員、羣衆和下級黨組織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意見、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應當按照規定如實上報,並將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及時在一定範圍通報。

黨員有權瞭解本人所提意見和建議的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發現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主題不符合要求,應當提出明確意見,必要時可以直接確定;認爲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責令重新召開。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領導班子成員,除參加所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外,每人每年應當參加一個以上省部級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瞭解情況。

地方各級黨委、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領導班子成員,除參加所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外,每人每年應當參加一個以上下一級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瞭解情況。

第五節信訪處理

第二十五條各級黨委、紀委通過信訪處理,對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實施監督,及時研究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問題。對重要信訪事項的辦理,應當督促檢查,直至妥善處理。

第二十六條凡向黨組織檢舉黨員或下級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以及黨員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行爲的,黨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黨員署真實姓名檢舉的,應當視情況將處理結果告知該黨員,聽取其意見。

第六節巡視

第二十七條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建立巡視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巡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瞭解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情況,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情況,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事項;

(二)向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中瞭解到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巡視組可以根據巡視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視地方的黨組織的有關會議,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召開座談會,與有關人員談話,瞭解和研究羣衆來信來訪中反映的有關領導幹部的重要問題。

巡視組不處理所巡視地方的具體問題

第七節談話和誡勉

第三十條各級黨委、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和黨委組織部門負責人,應當不定期與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和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談話,主要了解該地區、該系統、該單位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實施黨內監督的情況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政勤政的情況,提出建議和要求。

第三十一條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任職談話,應當把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問題作爲重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發現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黨委(黨組)、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對該領導幹部提出的誡勉要求和該領導幹部的說明及表態,應當作書面記錄,經本人覈實後,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律檢查機關留存。

第八節輿論監督

第三十三條在黨的領導下,新聞媒體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通過內部反映或公開報道,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

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應當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工作。

第三十四條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原則,遵守新聞紀律和職業道德,把握輿論監督的正確導向,注重輿論監督的社會效果。

第九節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五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有權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有權對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

第三十六條詢問可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說明。

第三十七條詢問人在對有關部門所作的說明不滿意的情況下,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對同一問題提出質詢。有關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解釋或答覆。

對質詢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質詢人利用質詢故意刁難、無理糾纏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

第十節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

第三十八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或撤換所在委員會和同級紀委中不稱職的委員、。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或撤換所在委員會不稱職的委員、。

受理罷免或撤換要求的黨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處理。

第三十九條罷免或撤換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並有根據地陳述理由。

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應當嚴肅慎重。對於沒有列舉具體事例,不負責任地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的,給予批評教育;對於捏造事實陷害他人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監督保障

第四十條各級黨委、紀委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發揮監督作用。

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正確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不遵守黨內監督制度的,視情節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四十一條各級黨組織應當認真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範各種違紀行爲的發生。對黨組織和黨員反映的問題,應當認真處理。

第四十二條鼓勵、支持、保護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黨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對署真實姓名反映問題或檢舉、控告違紀違法行爲的,黨組織和有關人員應當爲其保密;對泄露的要追究責任。對檢舉、控告黨員或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獎勵。對打擊報復監督者的,對以監督爲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以及在監督中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爲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三條黨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爲或接到檢舉、控告,認爲需要查明事實、糾正錯誤、追究責任的,按照職責和權限,及時調查處理。

經過調查,需要追究黨組織責任的,責令其糾正錯誤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需要追究黨員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沒有發現被調查的黨組織或黨員有違反規定行爲的,應當作出書面結論,消除影響。

第四十四條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複議、複查,並作出結論。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申訴。

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黨組織實施黨內監督的規定,由xx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黨內監督條例修訂版解讀一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6日召開會議,決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開中國共產黨第xx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主要議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研究全面從嚴治黨重大問題,制定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中共中央主持會議。

高級幹部要以身作則

會議認爲,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狀況總體是好的,同時一個時期以來,黨內政治生活中也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黨的以來,以同志爲的黨中央身體力行、率先垂範,堅定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緊密結合,集中整飭黨風,嚴厲懲治腐敗,淨化黨內政治生態,黨內政治生活展現新氣象,贏得了黨心民心,爲開創治國理政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證。綜合分析,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準則。新形勢下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關鍵是高級幹部特別是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高級幹部特別是中央領導層組成人員必須以身作則,模範遵守黨章黨規,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持不忘初心、繼續前進,堅持率先垂範、以上率下,爲全黨作出示範。

從嚴治黨的制度保障

會議認爲,黨的執政地位,決定了黨內監督在黨和國家各種監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只有以黨內監督帶動其他監督、完善監督體系,才能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20xx年頒佈施行以來,對我們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做到立黨爲公、執政爲民,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隨着形勢任務發展變化,《條例》與新實踐新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顯現出來。黨的和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對強化黨內監督提出了明確要求,爲修訂黨內監督條例提供了重要遵循。這幾年,我們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全面從嚴治黨,落實“兩個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積累了不少經驗,爲修訂黨內監督條例奠定了重要實踐基礎。修訂工作時機成熟、條件具備,應抓緊抓好。

[中央政治局談經濟]

當前經濟形勢:上半年經濟運行總體平穩,但下行壓力仍較大

會議指出,今年以來,在錯綜複雜的國內外形勢下,各地區各部門按照黨中央部署,積極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着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取得了來之不易的成績。

上半年經濟運行總體平穩,轉方式、調結構穩步推進,企業效益有所回升,金融市場總體平穩運行,城鎮新增就業持續增加,人民生活繼續改善,社會大局保持穩定。同時,經濟下行壓力依然較大,存在一些必須高度重視的風險隱患。

當前,經濟運行的新常態特徵更加明顯,我們必須把握好經濟發展新常態這個大邏輯,堅定不移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化壓力爲動力,推動我國經濟發展長期向好。

下半年工作:落實“去產能、去庫存、去槓桿、降成本、補短板”

會議強調,做好下半年經濟工作,要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決策部署,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和宏觀政策要穩、產業政策要準、微觀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實、社會政策要託底的總體思路,通過實施適度擴大總需求、堅定不移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引導良好發展預期的組合政策,努力保持經濟平穩發展走勢,實現“十三五”良好開局。

會議強調,要堅持適度擴大總需求,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注重相機、靈活調控,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良好宏觀環境。要落實各項減稅降費措施,保證公共支出能力和力度,發揮財政資金效應,引導社會資金更多投向實體經濟和基礎設施建設薄弱領域。要引導貨幣信貸和社會融資合理增長,着力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優化信貸結構,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要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隱患,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穩定。要持續深化“放、管、服”和財稅、金融、創新、國企等重點領域改革。

全面落實“去產能、去庫存、去槓桿、降成本、補短板”五大重點任務,通過有效的市場競爭,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優勝劣汰和產業重組,提升產能過剩行業集中度,積極推進科技創新,增強核心競爭力,加快推進新舊動能轉換。要採取正確方略和有效辦法推進五大重點任務,去產能和去槓桿的關鍵是深化國有企業和金融部門的基礎性改革,去庫存和補短板的指向要同有序引導城鎮化進程和農民工市民化有機結合起來,降成本的重點是增加勞動力市場靈活性、抑制資產泡沫和降低宏觀稅負。要堅持引導市場預期,提高政策質量和透明度,用穩定的宏觀經濟政策穩住市場預期,用重大改革舉措落地增強發展信心,特別要堅持基本經濟制度,鼓勵民間投資,改善企業微觀環境,創造各類企業平等競爭、健康發展的市場環境。要發揮改善民生、發展社會事業對擴大內需、推動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

黨內監督條例修訂版解讀二

修訂後的《條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突出尊崇黨章,聚焦全面從嚴治黨。黨章是黨內根本大法,也是開展黨內監督的根本依據。黨的通過的黨章18處提到“監督”,對堅持民主集中制、明確黨內監督的重點等提出原則要求。《條例》以黨章爲根本遵循,將相關要求細化具體化,突出強調黨內監督的政治性,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維護黨章黨規黨紀、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情況強化監督,着力解決管黨治黨失之於寬鬆軟問題。

第二,突出“兩個圍繞”,強化擔當精神。“兩個圍繞”,即圍繞理論、思想、制度構建體系,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目前,黨內監督存在的各種問題同監督責任沒有落實有很大關係。《條例》堅持權責對等,以監督責任爲主軸,依據黨章對黨的工作主體的劃分,明確了黨的中央組織、黨委(黨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4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責任,規定了黨的工作部門監督職責。同時,對監督發現問題和線索的處理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對糾錯、整改不力的嚴肅追責,着力完善發現問題、糾正偏差機制。這些規定構成了黨內監督的嚴密體系,既有實體內容,又有監督保障,有利於促進各級黨組織及其負責人扛起主體責任,瞪大眼睛、伸長耳朵,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把黨內監督落到實處。

第三,突出民主集中制,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堅持民主集中制是強化黨內監督的核心。當前,民主不夠和集中不夠的問題同時存在。解決這些問題,關鍵是按照從嚴的要求,把民主集中制真正嚴格起來、執行下去。強化黨內監督必須把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有機結合起來,把上級對下級、同級之間以及下級對上級的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出來。《條例》通篇貫徹民主集中制的總體要求,既強調黨內監督的權威和責任首先來自於黨的組織,要正確集中,強化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自上而下的監督責任;又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發揮同級相互監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監督作用,實現權力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第四,突出關鍵少數,重點盯住一把手。這是由領導幹部所處的位置決定的。“關鍵少數”在推進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管好班子、帶好隊伍方面起着關鍵作用,他們率先垂範、以身作則、從我做起,將會對所在地方或部門產生良好引領帶動作用。反過來講,領導幹部違紀違法,對黨造成的損害更大,影響更爲惡劣。《條例》明確把“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作爲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要求“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監督”。

第五,突出問題導向,注重務實管用。不貪大求全,有什麼問題解決什麼問題,增強現實針對性。兼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煉有效做法,提出具體招數,增強可操作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