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防教育條例(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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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提高全民國防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制定了《廣東省國防教育條例(草案)》,下面是詳細內容。

《廣東省國防教育條例(草案)》全文

《廣東省國防教育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與依據〕爲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提高全民國防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和軍事技能,自覺履行國防義務,促進國防建設和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和公民的國防教育。

本條例所稱的國防教育,是指爲捍衛國家主權領土的完整與安全,對公民傳授國家主權觀、國家安全觀、國家利益觀、國家發展觀以及其他與國防有關的思想、知識、技能,激發公民愛國熱情,增強國防觀念,提升履行國防義務能力的全民性終身教育活動。

第三條 〔方針原則〕國防教育應當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爲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不同對象分類組織實施。

第四條〔權利義務〕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五條 〔領導與協同〕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駐粵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第六條 〔表彰獎勵〕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國防教育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國防教育管理架構〕省、地級以上市、縣(市、區)設立的國防教育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國防教育工作,研究解決國防教育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宣傳貫徹國防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制定並實施國防教育政策、規劃和工作方案,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總結推廣國防教育工作經驗;

(四)制定國防教育工作考覈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指導國防教育場所的建設、使用和管理;

(六)組織開展國防教育理論研究,加強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七)負責國防教育的其他工作。

各級領導小組下設國防教育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配備專職人員,實行軍地合署辦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村(居)民國防教育工作,並根據縣(市、區)國防教育領導小組制定的國防教育計劃,組織開展國防教育。

第八條〔國防教育辦公室職責〕國防教育辦公室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起草國防教育規章制度及工作規劃;

(二)建立健全國防教育服務保障;

(三)組織、承辦國防教育重大活動;

(四)負責國防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五)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以及下級國防教育辦公室的國防教育工作;

(六)管理國防教育組織;

(七)組織國防教育師資的選拔、培養和培訓;

(八)指導編寫國防教育相關教材;

(九)開展國防教育評估考覈。

第九條 〔軍事機關職責〕駐粵軍事機關應當協同同級政府做好全民國防教育的協調、指導和有關保障工作,負責抓好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

第十條 〔政府部門職責〕文化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網信辦等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宣傳教育規劃,組織、指導、督促各有關單位加強國防教育主題宣傳,做好新時期國防和軍事題材的文學、藝術、影視、動漫作品的創作、演出、刊播、展覽、展示和出版發行工作,營造熱愛軍隊、崇尚英雄、擁軍優屬的社會氛圍,引領國防教育宣傳輿論導向。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和考覈學校國防教育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結合培訓教育、繼續教育、優撫、退役軍人就業安置、法制宣傳等職責,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協助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其他各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單位職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本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計劃,每年至少集中開展一次國防教育活動。單位負責人承擔國防教育的組織領導責任,帶頭參加國防教育活動。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國防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第十二條〔基層自治組織職責〕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區治理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結合徵兵工作、擁軍優屬、軍民共建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等活動,對村(居)民開展國防教育。

第三章 國防教育對象、內容和形式

第十三條 〔總體要求〕開展國防教育,應當按照國防教育大綱要求,針對不同的教育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和時間,採取各種方式方法,分類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教育對象及分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民兵、預備役人員,青少年學生,企業、社會組織、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的負責人爲國防教育重點對象。其他公民爲國防教育普及對象。

第十五條 〔國防教育內容〕國防教育的內容依據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理論、方針、原則確定,重點突出愛國主義,體現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需要。

國防教育的基本內容包括:國防理論、國防知識(含人民防空基本知識)、國防歷史、國防法規、國防形勢與任務以及國防技能等。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充分利用自身優勢和資源,突顯嶺南特色和粵港澳合作特色,靈活設置教育內容。

國防教育分爲普及教育和重點教育。普及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國防歷史和現狀、國防義務、國防法律常識、軍事常識等;重點教育的主要內容除普及教育的內容外,還包括國防理論、國防法制、國防科技和國防知識產權、國防經濟和軍事技能等。

第十六條 〔國防教育形式〕國防教育應當因地制宜、與時俱進,運用報刊、書籍、廣播電影電視、音像製品、視頻錄像、電子讀物、動漫、遊戲、互聯網、移動通信、微信博客、理論研討、專題講座、報告會、業務培訓、軍事訓練、知識競賽、軍事體驗、文體活動等多種形式,充分發揮國防教育基地等場所的實地教學作用。

第十七條〔重點對象的國防教育形式〕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還應當採取下列形式:

(一)國家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結合在職學習、脫產培訓等方式進行。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等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主管及實施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家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設置國防教育課程,並且按照管理權限,建立和完善國防教育培訓記錄。

(二)民兵和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利用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行勤務、徵兵宣傳教育以及重要節日、紀念日,採取集中教育和個人自學、理論教育和行爲教育相結合的方式實施。民兵、預備役人員的軍事技能訓練,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三)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學生的國防教育,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教學計劃,開設國防教育課程,開展軍事訓練。

(四)國小和初級中學學生的國防教育,應當採取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思想品德教育與養成教育相結合等方式開展國防教育。有條件的學校還可以通過組建少年軍校、組織軍事夏令營和聘請校外輔導員等形式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五)企業、社會組織、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負責人的國防教育,應當結合理論學習、業務培訓和軍事日活動等形式,接受國防教育。

第十八條〔企業國防教育形式〕企業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劃,結合企業管理、企業文化建設等,採取多種形式對職工開展國防教育。具備條件的企業應當落實專人負責職工的國防教育工作。企業職工參加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按照正常出勤對待。

第十九條 〔國防教育宣傳週〕全民國防教育日所在周爲全省國防教育宣傳週。國防教育宣傳週期間,國防教育辦公室和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宣傳活動。

第四章 國防教育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經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經費,並隨着經濟社會發展逐年增加。

第二十一條 〔經費使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預算經費內列支。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學校開展國防教育活動和組織學生軍事訓練所需教學經費,在學校預算經費中列支,不得額外增加學生負擔。

第二十二條〔社會支持與參與〕鼓勵、支持地方各種社會組織依法開展全民國防教育。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捐物,支持國防教育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資金和物質,由國防教育基金組織或者其他公益性社會組織依法管理。

鼓勵、支持志願者組織開展和參與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單位和個人開展國防教育活動、創建公益性國防教育組織等,符合財政支持或者稅收優惠條件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財政支持或者稅收優惠。。

第二十三條 〔媒體支持〕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政府網站等主要媒體,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刊播國防教育公益廣告,普及國防知識。

第二十四條〔國防教育基地範圍、條件及審批權限〕符合下列條件的烈士陵園、革命遺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軍史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國防教育主題公園以及軍事訓練、人民防空等場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爲省級國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確的國防教育主題內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

(三)有相應的國防教育設施;

(四)有必要的經費保障;

(五)有顯著的社會教育效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參照有關規定,命名本級國防教育基地。

國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原批准部門撤銷命名。

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免費開放,在國慶節、建軍節和全民國防教育宣傳週期間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二十五條 〔國防教育基地命名程序及管理〕省級國防教育基地,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推薦或者省級主管部門申報,經省國防教育辦公室審覈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其他各級國防教育基地,按有關規定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防教育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並提供必要的物資和經費,保障國防教育基地發揮作用。

第二十六條 〔國防教育主題活動〕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託現有的公園、社區和街道,建設國防教育主題公園、社區和街道。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建設國防教育場館,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第二十七條〔師資建設〕國防教育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國防教育教員的選拔、培訓和管理工作,加強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省、地級以上市國防教育辦公室,根據需要可以組建國防教育講師團。

第二十八條 〔教員選聘〕國防教育教員應當熱愛國防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系統的國防知識、必要的軍事技能、較強的任教能力。國防教育教員應當從下列人員中選拔:

(一)現役軍人、專職人民武裝幹部、轉業退伍軍人或者民兵、預備役骨幹;

(二)國防科技人員;

(三)具有國防知識或者技能的英雄模範人物、在職或者離休退休幹部;

(四)學校教師和研究人員;

(五)其他能夠勝任國防教育工作的人員。

單位聘任國防教育教員,應當報經同級國防教育辦公室批准。

鼓勵學校及其他單位和組織聘用兼職的國防教育教員。各級國防教育辦公室協助學校及其他單位和組織解決開展國防教育的師資配備。

第二十九條 〔教員類別與職責〕國防教育教員分爲專職教員和兼職教員。

專職教員主要承擔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的國防教育教學和學生軍事訓練。兼職教員主要協助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國防教育教員應當定期接受培訓。

第三十條〔軍事機關和部隊支持〕駐粵軍事機關和駐粵部隊、軍事院校應當爲當地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選派教員,提供軍事訓練場地、設施和其他便利條件。

經批准向社會開放的軍營,可以在國慶節、建軍節和全民國防教育日等期間向社會開放;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其他時間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一條〔教材編審〕省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民國防教育大綱的要求,針對不同教育對象的特點,組織編制或者開發相應的國防教育教材、國防知識讀本、國防教育音像製品和網絡教育資源等。

省有關部門和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國防教育辦公室根據需要,可以組織編寫輔助性、補充性國防知識讀本,並報省國防教育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二條 〔學生安全〕學校以及承擔學生軍事訓練的單位,應當根據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合理安排軍事訓練的時間、科目和強度,制定安全預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三條〔國防教育考覈〕 國防教育的工作績效納入評選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學校等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創建雙擁模範單位的考覈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拒不開展國防教育的違法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拒不接受國防教育的違法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接受國防教育的重點教育對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國防教育法行爲的法律責任〕有下列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挪用、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

(二)侵佔、破壞國防教育設施或者損毀展品的;

(三)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的;

(四)盜用國防教育名義騙取錢財的。

第三十七條〔公職人員的法律責任〕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防教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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