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考覈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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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一名醫生要有醫德。鄉村醫生考覈辦法該如何制定?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鄉村醫生考覈辦法,歡迎閱讀!

鄉村醫生考覈細則
鄉村醫生考覈細則一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爲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規範鄉村醫生考覈,提高鄉村醫生隊伍素質,更好地爲廣大農民健康服務,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醫生考覈,是指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鄉村醫生從業情況定期進行的考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鄉村醫生。

第四條 考覈應當堅持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 對鄉村醫生的考覈,每2年組織一次。

第六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鄉村醫生考覈工作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考覈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考覈的組織工作。

第二章 考覈機構

第七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成立鄉村醫生考覈委員會,負責鄉村醫生考覈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八條 考覈委員會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縣、鄉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管理及衛生技術人員組成。考覈委員會可在鄉鎮衛生院設立考覈小組,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鄉村醫生的考覈工作。

第九條 考覈委員會應當制定考覈工作制度和考覈工作方案,保證考覈工作規範進行。

第三章 考覈內容

第十條 鄉村醫生考覈包括業務考評和職業道德評定兩方面內容。

第十一條 業務考評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二)業務水平;

(三)學習培訓情況;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職業道德評定主要包括醫德醫風情況。考覈委員會在評定過程中要充分聽取所在村村民委員會、鄉村醫生和村民的意見

第四章 考覈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考覈方式主要包括:

(一)個人述職;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覈;

(三)業務水平測試;

(四)職業道德評議。

第十四條 考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考覈委員會應當於考覈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覈的鄉村醫生;

(二)考覈委員會按照上述第十三條規定的考覈方式對鄉村醫生進行考覈;

(三)考覈委員會綜合評定考覈結果;

(四)考覈委員會向鄉村醫生送達書面考覈結果;

(五)鄉村醫生對考覈結果簽署意見;

(六)考覈委員會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考覈結果。

鄉村醫生因特殊情況需要暫緩考覈的,向考覈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考覈委員會批准同意後,予以暫緩考覈。

第十五條 鄉村醫生認爲考覈人員與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考覈客觀公正的,可以在考覈前向考覈委員會申請回避。理由正當的,考覈委員會應當予以准許。考覈人員與接受考覈的鄉村醫生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五章 考覈結果及應用

第十六條 考覈結果分爲合格和不合格。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考覈結果記入《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中的"考覈記錄"欄。

第十七條 鄉村醫生對考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覈評定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考覈委員會提出複覈申請。考覈委員會應當在接到複覈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鄉村醫生考覈結果進行復核,並將複覈意見書面通知鄉村醫生本人。複覈意見爲最終考覈結果。鄉村醫生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爲接受考覈結果。

第十八條 鄉村醫生經考覈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覈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覈。逾期未提出再次考覈申請或者經再次考覈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註冊部門應當註銷其執業註冊,並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九條 鄉村醫生在考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覈結果爲不合格:

(一)以不正當手段通過考覈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覈的;

(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鄉村醫生考覈結果在鄉村醫生所在鄉鎮範圍內予以公佈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鄉村醫生考覈情況進行彙總,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照本辦法開展鄉村醫生考覈工作的,應當責成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改正。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三條 《鄉村醫生考覈表》、《鄉村醫生考覈複覈表》由衛生部制定統一樣式。

第二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鄉村醫生考覈細則二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爲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規範鄉村醫生考覈,提高鄉村醫生隊伍素質,更好地爲廣大農民健康服務,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醫生考覈,是指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鄉村醫生從業情況定期進行的考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鄉村醫生。

第四條 考覈應當堅持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 對鄉村醫生的考覈,每2年組織一次。

第六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鄉村醫生考覈工作。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考覈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考覈的組織工作。

第二章 考覈機構

第七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成立鄉村醫生考覈委員會,負責鄉村醫生考覈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八條 考覈委員會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縣、鄉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管理及衛生技術人員組成。考覈委員會可在鄉鎮衛生院設立考覈小組,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鄉村醫生的考覈工作。

第九條 考覈委員會應當制定考覈工作制度和考覈工作方案,保證考覈工作規範進行。

第三章 考覈內容

第十條 鄉村醫生考覈包括業務考評和職業道德評定兩方面內容。

第十一條 業務考評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二)業務水平;

(三)學習培訓情況;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職業道德評定主要包括醫德醫風情況。考覈委員會在評定過程中要充分聽取所在村村民委員會、鄉村醫生和村民的意見。第四章 考覈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考覈方式主要包括:

(一)個人述職;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覈;

(三)業務水平測試;

(四)職業道德評議。

第十四條 考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考覈委員會應當於考覈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覈的鄉村醫生;

(二)考覈委員會按照上述第十三條規定的考覈方式對鄉村醫生進行考覈;

(三)考覈委員會綜合評定考覈結果;

(四)考覈委員會向鄉村醫生送達書面考覈結果;

(五)鄉村醫生對考覈結果簽署意見;

(六)考覈委員會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考覈結果。

鄉村醫生因特殊情況需要暫緩考覈的,向考覈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考覈委員會批准同意後,予以暫緩考覈。

第十五條 鄉村醫生認爲考覈人員與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考覈客觀公正的,可以在考覈前向考覈委員會申請回避。理由正當的,考覈委員會應當予以准許。考覈人員與接受考覈的鄉村醫生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五章 考覈結果及應用

第十六條 考覈結果分爲合格和不合格。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考覈結果記入《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中的"考覈記錄"欄。

第十七條 鄉村醫生對考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覈評定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考覈委員會提出複覈申請。考覈委員會應當在接到複覈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鄉村醫生考覈結果進行復核,並將複覈意見書面通知鄉村醫生本人。複覈意見爲最終考覈結果。鄉村醫生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爲接受考覈結果。

第十八條 鄉村醫生經考覈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覈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覈。逾期未提出再次考覈申請或者經再次考覈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註冊部門應當註銷其執業註冊,並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九條 鄉村醫生在考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覈結果爲不合格:

(一)以不正當手段通過考覈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覈的;

(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鄉村醫生考覈結果在鄉村醫生所在鄉鎮範圍內予以公佈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鄉村醫生考覈情況進行彙總,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照本辦法開展鄉村醫生考覈工作的,應當責成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改正。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三條 《鄉村醫生考覈表》、《鄉村醫生考覈複覈表》由衛生部制定統一樣式。

第二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鄉村醫生考覈細則三

爲了鞏固農村三級醫療保健網絡,穩定鄉村醫生隊伍,保障農村居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xx〕13號)、《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及《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衛生局市財政局關於鄉村醫生享受津貼補助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政綜[20xx]320號)等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我市實施鄉村醫生年度考覈工作,現將年度考覈工作的實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認真做好鄉村醫生年度考覈工作。

各相關醫療衛生單位要從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及《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的高度上來認識實施鄉村醫生年度考覈考覈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成立考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實施本轄區鄉村醫生年度考覈工作。講求實效,本着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考覈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並將考覈的等次與《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衛生局市財政局關於鄉村醫生享受津貼補助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和《農村衛生工作責任書》等文件規定有機地結合起來。

二、堅持標準、客觀、準確地確定等次

1、考覈對象:所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註冊在衛生所(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含取得臨時鄉村醫生證書的)、助理執業醫師或執業醫師。

2、優秀等次比例:各相關醫療衛生單位應按本轄區鄉村醫生總數的5%確定優秀等次。

3、有下面情形之一的,不參加年度考覈:

①本年度因病休息或因事經批准請假半年以上的。

②擅自離崗超過三個月的。

③本年度已批准退休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優秀等次:

①擅自招聘未經註冊的工作人員,衛生所(室)負責人本年度考覈不能評爲優秀等次。

②衛生所驗證成績不達標的,衛生所(室)負責人本年度考覈不能評爲優秀等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不合格等次:

①以醫謀私,索賄行賄的。

②出現嚴重醫療差錯或醫療事故的。

③不服從工作調配或不履行義務的。

④違法違紀的。

⑤全年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三、考覈等次劃分:

90分以上爲優秀;75-89分之間爲稱職;75分以下爲不稱職

四、考覈結果的使用:

1、考覈優秀的:全額發放鄉村醫生津貼併發給年度獎金200元(由各衛協分會提供),可以繼續執業。

2、考覈稱職的:全額發放鄉村醫生津貼,可以繼續執業。

3、考覈不稱職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覈。逾期未提出再次考覈申請或者經再次考覈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註銷其執業註冊,並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不發放鄉村醫生津貼。

五、工作要求:

鄉村醫生年度考覈工作,是我市農村衛生管理工作的一項新舉措,是落實《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具體表現。鄉村醫生的考覈,每年組織一次。各相關單位一要把鄉村醫生年度考覈與《室衛生所(室)管理考覈標準》工作有機地結合,採取有效措施開展考覈工作;對鄉村醫生的考覈應當客觀、公正,充分聽取鄉村醫生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鄉村醫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等的意見。二要負責檢查鄉村醫生執業情況,收集村民對鄉村醫生業務水平、工作質量的評價和建議,接受村民對鄉村醫生的投訴,並進行彙總、分析。彙總、分析結果與鄉村醫生接受培訓的情況作爲對鄉村醫生進行考覈的主要內容。三要成立以院長爲組長的考覈領導小組,按時保質地完成任務。考覈結束後,應將鄉村醫生考覈登記表(一式兩份)報送市衛協會審覈確認並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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