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行爲規範實施制度(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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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行爲規範實施制度 篇1

一. 儀容儀表:

保安行爲規範實施制度(精選5篇)

1.服裝:

a. 各崗位員工須着本崗位制服上崗,着裝統一。

b. 制服應勤洗勤換,確保制服的乾淨、整潔、無污跡、油跡。

c. 制服應平整、挺括、無皺褶。

d. 制服應完好無損.不開線,不掉扣.

e. 制服應扣好釦子,不得翻起衣領、不捲起制服袖子、褲腳。

f. 按規定佩戴帽。

g. 按規定打領帶,扎腰帶。

h. 員工上崗須穿黑色襪子並將其拉展。

i. 下班後不得穿制服回家。

3.個人衛生:

a. 員工上崗前應整理個人民衛生,做到整潔、乾淨、無異味。

b. 員工不得留長指甲,保持指甲乾淨。

c. 男性員工不留長髮,小鬍子,長鬢角。女性員工不留奇異髮型, 髮型應美觀大方、整潔。

4.飾物:

b. 員工上崗不得戴貴重戒子、耳環、手鐲、項鍊。

二. 形體動作

1. 站姿:

a. 站立服務採用跨立式。.

b. 站姿應優美,精神飽滿,表情自然,面帶微笑.

c. 站立時應兩眼平視或注視服務對象,不斜視客人或東張西望.

2. 走姿:

a. 行走時動作文雅,面帶笑容,自然大方。

b. 兩眼平視,正對前方,身體保持垂直平穩,不左右搖晃,無八字羅圈腿

c. 步速適中,(每步45cm,每分鐘90步),注意前方。與客人相交時,微笑問好,側身讓道。

d. 引導客人行進時,主動問好,指示方向,走在客人右前方1.5~2步距離處,身體略爲側向客人。

e. 行進中與客人交談,應走在客人側面0.5步處或基本與客人保持衡,轉彎先向客人示意批示方向。

3. 坐姿

a. 當班或與客人交談需坐下時,坐姿平穩、端莊、自然、面帶微笑。

b. 兩腳並齊,兩手垂於體側或放在兩腿上,重心垂直向下,雙肩平穩放鬆。

c. 坐下服務或與客人交談時,兩眼注視客人,精力集中,不斜視客人。

4. 手勢:

a. 爲客人服務或與客人交談時,手勢正確,動作優美,自然、符合規定。

b. 手勢幅度適中,客人易於理解,不會引起客人反感或誤會。

c. 使用手勢時,尊重客人的風俗習慣,注意同語言結合,不用可能引起客人反感的手勢。

三. 服務質量

1. 主動熱情,用戶至上

a. 牢固樹立用戶至上,用戶滿意第一的觀念,以高度的責任心對等本職工作

b. 想用戶之所想,急用戶之所急,服務於用戶開口之前。

c. 注重禮貌,態度和藹,等客誠懇,一視同仁。

2. 耐心周到,體貼入微:

a. 服務有耐心,不急躁、不厭煩、操作認真。

b. 不怕麻煩,有忍耐精神,忍辱負重,不和客人爭吵。

3. 禮貌服務,舉止文雅:

a. 注重儀表儀容,體現莊重、大方感觀。

b. 說話和氣,語言親切,稱呼得體,使用敬語。

c. 服務操作和舉止言行文明、大方、規範。

d. 尊重服務對象的風俗習慣,注重自身的禮貌修養。

4. 助人爲樂,施以親情:

a. 親情對等所有服務對象,尤其對老弱病人應主動照顧,問寒問暖,細緻服。

b. 對殘疾人服務更要細心周詳,體貼入微。

c. 努力爲有困難的客人提供幫助,對客人的求助不要說“不”。

六.禮節禮貌:

1. 日常禮貌:

a. 對客人謙虛有禮,樸實大方,表情自然,面帶微笑。

b. 尊重客人的習俗和習慣,不品頭評足,按客的要求和習慣提供服

c. 嚴格遵守約定的時間,不誤時,不失約,快速準確提供服務。

d. 上崗或在公共場所,不高聲呼叫,動作輕穩,聲音柔和,不打擾人。

e. 主動爲客人提行李,愛護客人物品,輕拿輕放,不翻動客人物品

f. 同客人交談時注意傾聽,不隨意插嘴或打斷客人談話。

g. 不說對客人不禮貌的話,不做客人忌諱的動作。

2. 使用敬語:

a. 根據時間、場合、對象,正確運用迎接、問候、告別等敬語。

b. 對客人要用請求、建議、勸告式語言,不準用否定、命令、訓戒式語言

c. 服務中要平心靜氣,有耐心,不和客人爭吵。

d. 服務語言應使用普通話和規範語言,不用俗語、俚語和粗語

七.工作紀律:

1. 嚴格遵守工作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曠工,不擅離職守,自覺請銷假。

2. 認真做好班前準備和交接班工作,沒有接班不擅自離崗。上崗前檢查個人服裝,儀表儀容,保持飽滿精神和愉快情緒。

3. 上崗前不準喝酒和有異味食物。上崗時不喝帶有酒精性飲料。

4. 上崗時不準吃零食、吸菸、聊天、打鬧;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打接私人電話。

5. 不準向客人索要物品、小費和私收回扣,不準擅自接收客人禮物。

6. 不準諷刺、挖苦、刁難客人,嚴禁與客與客人爭吵、打鬥。

7. 不準亂動客人設備、物品,不準私拿客人遺棄或遺失物品。

8. 不準矇騙客人,不準亂收費,不準私自向客人兜售與工作無關的產品。

9. 不準私自動用和侵佔公物。

10. 不準向客人泄露單位內部情況。

八.嚴行禁止:

1. 在客人面前打噴嚏、打哈欠、伸懶腰。

2. 在客人面前挖耳朵、鼻子、眼屎,搓泥垢,抓頭癢,修指甲,照鏡子。

3. 在客人面前剔牙、打飽嗝。

4. 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悄、菸頭或雜物。

5. 上崗時吃零食、吸菸、聊天、打鬧、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6. 敞胸露懷、挽袖擼腿、歪戴帽子、隨意蹲坐

保安行爲規範實施制度 篇2

1、熟知值勤班次的時間、內容、區域、路線和工作目標、要求等,並提前10分鐘到位接班。

2、着裝規範,穿戴整潔,按要求佩戴肩章、武裝帶等標誌和執勤證件。

3、值勤時應以立正、跨立等姿式爲主,不得隨意坐靠,不得有袖手、背手、叉腰或將手插入口袋等不雅行爲。

4、語調溫和親切,音量適中,講普通話,儘量使用“您好”、“請”、“對不起”、“謝謝”、“再見”等禮貌用語。

5、嚴格執勤規定,不遲到、不早退,堅守崗位,不得發生串崗、漏崗、睡崗、脫崗情形。

6、堅持禮貌待人,不說髒話,不得粗暴無禮、仗勢欺人或有打罵、侮辱他人行爲。

7、愛護並正確使用手中防護裝備,嚴禁濫用。

8、在確保戒備和人身安全前提下,妥善處置各類安全事件,不得行使公安等部門執法職權。

9、嚴禁向外人泄露保安隊和機關單位的內容和機密,不放任何可疑人員、車輛出入,不準擅自把親友帶入執勤範圍或在保安隊留宿。

10、值班值勤場所應保持環境整潔,各類物品擺放整齊有序。

保安行爲規範實施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保安隊伍的管理工作,保障本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員接待和車輛、物品出入登記的管理,保安人員值勤執行任務有所依據,當好企業衛士,確保公司人員、財產、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認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覺服從上級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主動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三條 保安人員代表本公司執行相關規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門員工應配合保安人員工作。

第四條 公司保安勤務應每日24小時執行不間斷,其各班各崗執勤時間,由安全主管進行合理安排。

第五條 執勤中應時刻提高警覺,遇有重大災變時,更應臨危不亂,果斷敏捷,作適當之處理,並立即報告上級。

第六條 保安當值班期間發現可疑情況或發現糾紛事件應及時與相關管理者聯繫。對糾紛事件,保安員應穩定事態的發展,並對當事人雙方進行勸阻,以制止事態的擴大。

第七條 對於正在發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況應及時制止並對可疑人員進行查問,情況嚴重的可直接與公安機關部門聯繫。

第二章 保安勤務工作職責

第一條 責任範圍:適用於本公司全部所轄區域。

第二條 主要職責:

1. 貫徹執行公司關於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保安工作制度,對職責範圍內的保安工作全面負責。

2. 依據制度實施公司人員、財產、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崗位職責

(一)保安隊長的工作職責:

負責保安隊伍的建設、全景區安全消防工作,負責監督執行保安隊內部各項規定,及時把每天所發生異常事件呈報給上級主管,及時傳達、落實上級命令。 具體如下:

1. 負責維護管轄區域內治安秩序,預防和查處安全事故,做好與相關單位的聯繫聯防工作。隊長與警員一樣輪流值日,履行保安人員工作職責。

2. 制定各類突發事件的處理程序,建立和健全各項安全保衛制度。處理當班突發事件,如火災、偷盜等立即報警,並迅速與消防隊、治安辦部門聯繫。

3. 建立正常的巡視制度並明確重點保衛目標,做到點、面結合。

4. 根據所管轄區域的大小和周邊社會治安情況,配備相應的保安人員,並對保安人員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5. 密切保持與保安人員的通訊聯絡,每天不定時巡視管轄區域的安全工作,檢查各值班崗位人員的值勤情況並適時進行指導。保安隊長對保安崗哨堅持不定時的查崗及查夜,及時指出保安人員的工作失誤及不規範的行爲。 每日查勤主要有以下內容:

5. 1 保安儀容儀表;

5..2 當班保安值班日誌及巡邏記錄;

5. 3 物件簽收事宜;

5..4 人員、車輛、物品出入記錄;

6. 完善管轄區域內安全防範措施,檢查安全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情況,保證其能在工作中達到預定的使用效果。

7. 檢查管轄區域內有無妨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爲,有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並及時進行糾正,提出處理意見,跟進處理結果。

8. 協調本部門和其他部門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9. 協調處理各種糾紛和治安違紀行爲。

10. 負責對本組保安人員的管理、督導訓練與考覈。做好保安人員的出勤統計,業績考覈等管理工作。

11. 掌握保安人員的思想動態,定期召開隊務會議,做好思想溝通工作。定期對保安人員進行職業安全,思想道德和各類業務技能培訓。

12. 做好保安隊各種內外文件、信函、資料的整理歸檔;各種通知的起草以及各類案例處理的書面報告。

13. 以身作則,親力親爲,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質量。完成上級臨時交辦的事項。

(二)保安人員工作職責及注意事項

保安人員的工作職責:執行公司的安全、門禁等相關制度並填寫相關報表、異常事件的彙報。

1. 保安人員必須爲人正直,作風正派,以身作則,處事公正,對工作有高度的責任感,不玩忽職守。

2. 維持公司辦公場所內外區域的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隱患於萌芽狀態,防患於未然。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則按《保安違章處罰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3. 認真履行值班登記制度,值班中發生和處理的各種情況在登記薄上進行詳細登記,交接班時移交清楚,責任明確。

4. 對來訪客人熱情、有禮、耐心文明問詢和主動引導,維護公司良好形象。尤其時對夜間送貨到公司的客戶或司機更要熱情問候,以禮相待並負責通知相關部門人員到廠驗收貨物。

5. 在規定的站崗時間段內,必須服從保安隊長安排按要求站崗。

5.1 站崗時間爲上午8︰00—下午18︰00 ,每兩小時換一次崗

5.2 站崗要端正,不得缺崗、誤崗(遲到和早退),在崗臺上的執勤保安不得下崗、蹲崗,隨意走動,不能東倒西歪、說話打鬧,也不得有其他的小動作,非遇緊急情況不得走下崗臺。

5.3 保安人員站崗和執勤時,須穿公司規定的制服,佩戴員工識別證。

6. 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備,加強對重點部位的治安防範,加強防盜活動,及時發現可疑人和事,並進行妥善處理。。

7. 加強防火活動,及進發現火災隱患苗頭,並消除之。應熟記景區內各處水、電、燃料、開關、門鎖及消防器材的地點,以免臨急慌亂,定期對消防水管進行檢查登記,如有發現有失效的應立即通知保安隊長。對重要的電燈、門窗等有缺損時,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處理。

8. 保安應該負責門衛室日常清潔衛生工作,以保持室內清潔整齊美觀。

9. 配合領導做好下班後值班工作,檢查公司辦公場所安全狀況及宿舍留宿情況。

11. 保安必須提前十分鐘到崗,要有飽滿的精神執勤。做好工作交接,正確記錄當班值班日誌和案件筆錄,及時提出相關工作報告

12. 保安人員必須每月八號下午16:00進行訓練,非特殊情況,不得缺席。

13. 保安值班時間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靈活執行。

第三章 保安人員行爲準則

第一條 保安禮儀

(一)儀容儀表

1. 儀表:

1.1 乾淨、整潔,沒有異味

1.2 前不過眉、旁不觸耳、後不觸領

1.3 不留古怪髮型、剃光頭或染彩色頭髮

1.4 清潔、乾淨、不留鬍鬚;口腔無異味且在上班時間不吃帶有異味的食物

1.5 保持指甲乾淨且不留長指甲、不配戴體現個人個性的裝飾品(戒指、手鍊、項鍊)

2. 服飾

2.1 乾淨、整潔無污漬

2.2 上衣口袋不應裝東西,上衣領子不亂別徽章,衣袋中不裝太多的物品。腰上不掛鑰匙鏈、指甲刀等物品。

2.3 不穿高領內衣,鈕釦應扣好,不敞開外衣或捲起褲腳或衣袖

2.4 工牌、標誌等統一佩戴

3. 整體精神面貌要求:

3.1 精神飽滿、樂觀向上、大方,面帶微笑

3.2 服裝筆挺、不歪斜鬆垮

(二)禮節禮貌

1. 站姿

1.1 挺胸、收腹、緊臀、頭部端正,下頜微收

1.2 微笑,目視前方,表情親切,有親和力

1.3 兩臂自然下垂,兩手伸開,落於腿側褲縫處或兩手握於背後或兩手握於腹前,右手握住左手,兩腿繃直,呈外“八”字45度角展開。

1.4 禁止:雙手卡腰;抱在胸前或將身體東倒西歪的靠在牆上或腳右搭左等

2. 坐姿

2.1 端正,雙腿自然平放,男士雙腿間距可容一拳

2.2 禁止:前仰後合、搖腿晃腳、翹腿等不雅之舉。

3. 敬禮

3.1 舉手禮。要領:上體正直,右手取捷徑迅速擡起,五指併攏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約2釐米處(戴無檐帽或者不戴軍帽時微接太陽穴,與眉同高),手心向下,微向外張(約20度),手腕不得彎曲,右大臂略平,與兩肩略成一線,同時注視受禮者。禮畢時,將手放下。

3.2 注目禮。 要領:面向受禮者成立正姿勢,同時注視受禮者,並目迎目送(右、左轉頭角度不超過45度)。禮畢時,將頭轉正。

第二條 保安工作守則

(一)工作態度

1. 對工作所具有的責任心、熱情、敬業精神和職業道德

2. 對自身的責任心:鑽研業務、工作認真、上進心

3. 同事之間的協作力、包容、配合、團結

4. 對本職工作負責:不拖沓、不積壓、不抱怨、不挑揀

5. 對待遊客或來訪人員的態度:謙和、禮貌、誠懇、友善、不卑不亢

(二)日常行爲規範

1. 愛護公司公共財產、不隨意破壞、挪爲私用;

2. 及時清理、整理個人工作用具,保持工作環境的乾淨整潔;

3. 辦公桌上不放與工作無關的用品;

4. 未經同意不得翻看他人文件、資料或他人個人物品。

(三)工作紀律

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和對公司及員工人身財產安全負責的原則,保安員嚴格禁止下列行爲:

1.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2. 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3. 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4. 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5. 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6. 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公司商業祕密。

7. 儀容不整, 言語行爲輕浮、粗暴無禮。

8. 值班時間聚衆賭博、下棋、喝酒、看小說報紙,打瞌睡,吃零食等。

9. 對羣衆、來賓故意刁難或挾怨報復。對員工、來賓或其他人員索取好處及貪小便宜。

10. 脫崗、漏崗、睡崗,遲到、早退。

11. 執勤時間內,電話、對講機私用,影響勤務。

12. 非保安人員進入保安室。

13. 未經許可擅自調班

14. 暴行犯上,不服從指揮。

第四章 門禁管理規定

第一條 員工及攜帶物品出入景區的管理規則

1. 員工進入景區不得攜帶槍支、刀具、毒品及一切危險品和違禁物品。

2. 員工未經主管覈准,擅自帶客參觀者,不得進入辦公區區。

3. 所有員工出廠不得攜帶公司產品、文件資料、物料、半成品或工作器具等一切公司所屬財產。

第二條 業務人員及貨物、車輛的管理規則

1. 業務人員來訪洽談,應在門衛室辦妥登記手續並經受訪公司部門同意纔可進入。

2. 來賓車輛進入景區須按規定停泊在公司指定的地方。

3. 貨運車輛進入景區時,需出具送貨證明並辦理相關手續,保安方可放行,並通知倉庫保管部門。

4. 貨運車輛出景區時,應出具物品放行單,並清除填寫需放行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等,並有承辦人或部門主管簽章:保安人員查驗一切合於規定後,方可爲其辦理出入手續。

第三條 訪客人員的管理規則

對於外來人員及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拒絕進辦公區。

1. 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的人員和車輛。

2. 不明身份,衣冠不整及明顯帶有惡意的人員。

3. 推銷產品、商品及收購廢品的人員及車輛。

4. 非洽公人員和車輛且拒絕登記和檢查者。

5. 來訪人員報不清受訪部門及受訪人者。

6. 來訪人員不能出示有效證件者。

第四條 門禁管理注意事項

1. 車輛及人員進出景區請按本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2. 人員進入辦公區,除洽談部門外,嚴謹擅入未經許可的禁止區域或其他部門,否則受訪部門應付連帶責任。

3. 離職人員按程序辦完手續後,物品搬至保安室查驗,財務部門結算工資後方可離開。

第五章 每日安全事項巡邏內容

第一條 保安巡邏

1. 保安儀容儀表。

2. 當班保安日誌。

3. 防盜系統報警系統和報警聯絡裝置。

4. 速遞快件的簽收事宜。

5. 人員、貨物和車輛出入管制稽覈。

6. 異常事件的處理。

第二條 消防系統檢查

1. 滅火器位置掛放是否移動和壓力是否足夠。

2. 消防栓是否供水。

3. 明火管制稽覈。

4. 消防通道的通暢、疏散方向和防火標誌。

第三條 安全專案檢查

1. 防爆燈和應急燈的檢查

2. 車輛出入的限速

3. 每天下班對門窗和水電的檢查

第四條 景區秩序的維護

1. 保安每天要加強巡邏力度,景區內不得亂扔垃圾。

2. 景區內不得有人在禁菸區吸菸,如有發現應立即制止。

第五條 主管交辦其他事項的稽覈。

第六章 緊急或意外事故的處理

第一條 火警事故

1. 發現火災應立即趕到失火現場查看,並注意兼顧廠房安全,否則立即向119火警臺報案,且通知部門主管和並做好相關工作。

2. 若發生火苗應即以滅火器將火源熄滅。

3. 若已使用滅火器仍然無法將火勢撲滅時,應:

3.1 火速打電話至119,並集合各部門義務消防員或請求支援。

3.2 同時通知景區內人員或其他重要幹部集合員工救火,發揮消防編組功能。

3.3 指揮員工及來賓向安全地區疏散。

3.4 保持高度警戒,嚴防小偷趁機竊取公司財務。

3.5 通知派出所協助交通,管制事宜。

3.6 火勢熄滅後應清查人員及物品所害情形,並保持完整現場,以供警方處理。

3.7 注意警方處理時,亦不能破壞現場,以免影響保險公司的認定理賠。

3.8 若於下班時間發生火警,馬上撲滅並上報,若無法撲滅。立即通知119與相關人員。

第二條 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如員工停止上班,則景區內的安全維護除防守的防護小組人員外,警衛人員應完成以下事項:

1. 關閉所有門窗及照明電源。

2. 將散置於室外易於被風吹或吹損壞的物品移於室內或予以固定處置。

3. 注意接聽員工電話,轉達公司規定的事項。

4. 遇有災害或須支援時,立即報警求援並報告主管。

第三條 打鬥事件

1.打鬥或對公司人員逞兇,應迅速予以制止,將當事人交由主管或警察處理爲原則,如當事人不聽制止時,可與值班保安或公司的其他人員合力制止。

2. 打鬥現場若有其他人員圍觀時,爲防止圍觀者鼓譟起鬨或使現場複雜化,應將肇事者帶離現場再行處理。

3. 事態有愈超嚴重態勢,應立即請派出所協助處理。

4. 注意立場要保持公正,千萬不可偏袒打鬥當事人任何一方或加入戰局,喪失理智。

5.對公司人員逞兇時,應立即電請警察局派出所辦理。

6. 若爲下班時間,應即刻電話通知保安隊長及值班幹部;有安全之慮時,即刻電請派出所協助。

第四條 不良分子前來滋事處理

1. 管制人員不得與不良分子對打。

2. 關閉大門和所有出入口,勿使不良分子進入尋訊滋事。

3. 通知值勤人員和景區主管前來支援處理。

4. 認清來着容貌、特徵、人數、有無攜帶槍支、刀具、坐車種類以及車牌號碼、滋事原因等,作爲警方偵查處理的依據。

5. 將狀況報告並隨時保持聯絡,若下班以後應立即通知派出所並電話聯絡主管。

第五條 打劫被盜事件

1. 發現可疑人物,應與班長或與警衛人員聯繫並一人監視。

2. 發現景區物資被盜,急按報警器和警鈴,及時與保衛部門聯繫。

3. 保持被盜現場。

第六條 意外事故

1. 景區員工或外來人員打架鬧事,值班人員應及時制止勸導,避免事態擴大。

2. 員工急病,即刻通知人力資源部或救護員,及時派人送醫院治療。

3. 請救護車隨帶醫生。

4. 及時報備主管。

第七章 勤務制度

第一條 交接班的制度

1. 上下班人員均實行列隊管理,按時交接。交班值班員(班長)在站隊時,必須瞭解治安員交接情況,對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並向主管領導彙報

2. 按時交接班,接班人員應提前10分鐘到達崗位。接班人員未到達前,當班人員不能離崗。

3. 接班值班員(班長)在站隊時,要向各保安員講明交接班注意事項,並做好檢查督促工作。

4. 接班人員到工作崗位進行交接,交班人必須向接班人詳細講明待辦及注意事項。接班人要詳細瞭解上一班執勤情況和本班應注意事項,應做到“三明”;上班情況明,本班接辦的事情明,物品、器械清點明。

5. 交班人在下班前必須填好值班記錄,應做到“三清”:本班情況清,交接的問題清,物品、器械清。

6. 交接的對講機及其他其器材必須當面檢查清楚,發現問題及時反饋辦公室,值班人員做好記錄,並追究當事人責任。

7. 交接時要做好記錄並簽名。班長(隊員)之間必須相互協調做好交接工作,並做好交接記錄。

8. 當班人員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移交給下班人員,事情要繼續在崗處理完,接班人協助完成。

第二條 請示報告制度

1. 保安員遇有緊急情況和重大問題時,要及時、具體、準確地向上級領導和主管等有關部門請示、報告。

2. 對上級領導和主管等部門有關處置緊急情況的工作報告,要立即、堅決執行,執行結果要及時反饋,並做好詳細記錄。

第三條 勤務登記制度

1. 勤務登記由當班人員負責記錄。

2. 勤務登記的內容:主要記載上級指示、通知、交辦的事項及值班期間發生和處理的問題。記錄必須清晰、準確、全面,不得隨意塗改,並妥善保管。

第四條 保密制度

第八章 警衛室管理辦法

第一條 警衛室紀律

1. 警衛室是保安工作場所,非保安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入內,禁止在警衛室內吸菸、電話閒談、大聲喧譁、看書、看報等現象發生,違者均按相關規定進 行處罰。

2. 保持警衛室內的環境衛生,物品放置有序,未經同意,禁止他人物品存放在警衛室。

3. 所有保安人員對室內的物品及辦公用品有義務進行保管、交接,並按正常程序對其負責。

4. 無正當理由,警衛室應24小時有保安員值守。

第二條 保安器械的保管

由安全主管負責安排專人保管保安器械,嚴格遵照保安器械的領用和交接 制度並做詳盡記錄。

第三條 保安器械的領用及交接

1. 保安器械實行專人保管制度,誰領用誰負責,如有人爲毀損現象,照價賠償。如屬故意毀損,除照價賠償外,從重嚴肅處理。

2. 保安器械的使用規定:

2.1 製備保安器械的使用說明書和使用方法。

2.2 任何不當值人員須將器械交回保管人員登記入庫,不得私自保留器械。

2.3 依法使用器械,任何人員不得利用保安器械擅自動用私刑。

保安行爲規範實施制度 篇4

班主任工作績效分配方案

根據遂船府辦發[20xx]1號及遂船教發[20xx]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1、實施範圍和時間

從20xx年1月1日起,在曉蘭希望國小從事班務工作的正式教職工中執行班主任績效工資,包括班主任和聯繫人。

2、班主任績效工資的總量

曉蘭希望國小全體教職工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的15%;

3、班主任績效工資的分配

(1)班主任:本人班主任績效考覈得分÷全部績效考覈總分×班主任績效工資總量

(2)聯繫人:本人爭創先進班級得分÷全部績效考覈總分×班主任績效工資總量

4、特別說明

因20xx年是第一年並且在年底才執行績效工資考覈辦法,按如下方法執行班主任績效工資:

首先將全年班主任績效工資總量一分爲二,上下兩期各佔一半。

上期的按原方案計分:班主任滿分爲270分,包括公物50分、鞏固率50分、班隊工作考覈170分;聯繫是滿分爲30分,按爭創先進班的等級評分。然後按以上第3項的分配公式計算各自津貼。

下期按新的考覈細則、分配方案執行。

曉蘭希望國小教師專業成果評分細則

1、教學技能(指賽課、教學基本功、綜合素質等比賽獲獎)

一等獎:全國級120分,省級60分,市級30分、區級15分、校級8分;

二等獎:全國級80分,省級40分,市級20分、區級10分、校級5分;

三等獎:全國級40分,省級20分,市級10分、區級5分;

2、論文經驗

(1)凡在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比賽(或主辦的刊物)中,論文獲獎或發表均按以下標準計分:(其中“論文發表”均算該級別的一等獎)

一等獎:全國級35分,省級20分,市級12分、區級6分;

二等獎:全國級 25分,省級15分,市級 8 分、區級4分;

三等獎:全國級 15分,省級10分,市級5分、區級2分;

(2)各類關於學校的信息報道被刊載(以作者姓名爲依據),按以下標準計分:

局、區級3分,市級6分,省級10分,國家15分。

3、榮譽稱號(憑證書原件)

(1)個人榮譽稱號 指“先進個人”、“骨幹教師”、“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職稱優秀級”等。

(2)獎勵辦法: 全國級30分,省級20分,市級15分、區(縣)級10分、局級6分、校級3分

(3)個人單項獎(指在某次活動中獲得的榮譽,如“優秀教案”、“優秀師德論文”等)按以上獎勵辦法的一半計算。

4、交流展示

(1)由學校或主管部門安排,教師承擔校級及以上教研課、觀摩課、示範課等,展示課堂教學水平,但未評等級(或未發證書)的,每次“教學技能”的一等獎加分,即校級5分、區級10分、市級20分、省級30分、國家級50分。

(2)由本人獨立備課、撰稿並擔任某專題的培訓、交流的(必須是上臺發言),每次均“教學技能”的一等獎加分

(3)在學校迎接檢查、驗收工作中,被挑選來參加測試、座談且表現良好、爲校爭光的,根據重要性和難易度,每人次加2—5分。

(說明:“專業素養”的所有項目的級別均以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主辦爲準,即船山區、遂寧市、四川省、中國等各級教育局(部)及教科所,其餘部門的分別按降一級計分。)

5、輔導學生

(1)由學校安排教師輔導並帶隊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的比賽(訓練輔導不再算加班費)。

A、以團體排名次時:以本次比賽同類學校(如城區學校)參賽隊伍的支數爲依據,排名居中(雙數時以靠前一名爲中)時,給輔導教師加30分;每上升一名加5分,每下降一名減5分;不管參賽隊伍支數多少,凡排名第一均給輔導教師加60分。

B、以團體給等級獎:一等獎50分,二等獎30分,三等獎10分。(如清楚排名的具體情況的,按A項操作)

C、未以團體排名,只有學生個人獎時:區級每人2分,市級及以上級別每人5分;一次比賽的個人獲獎累計最高不超過50分。

D、在一次參賽活動中,既有團體、也有學生個人獲獎時,就高不就低,不重複記分。

(2)經常學校同意,教師輔導學生在非主管部門參賽獲獎、發表作文的,以輔導教師的獲獎證書(或刊物註明)和學生的證書(或發表刊物)爲依據,爲校爭得團體獎者,獎輔導教師20分;如只有學生個人獲獎或發表,每人加2分,一次活動最多不超過20分。

保安行爲規範實施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發揮社會救助託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我縣城鄉居民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皖政〔20xx〕8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祕〔20xx〕3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羣衆求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着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爲,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救助對象分爲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對區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大範圍社會災害的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臨時救助標準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區域性臨時救助標準執行,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低保標準10倍。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請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內原則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一年內最多給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首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 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請、審覈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臨時救助辦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審覈、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第八條 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爲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其向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被委託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臨時救助申請表;

2、申請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複印件(原件查驗),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關證明材料;

3、導致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委託申請的,應說明委託原因,介紹委託人基本情況、聯繫方式、承擔委託責任。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九條 審覈審批

(一)一般程序

審覈。鄉鎮人民政府是臨時救助工作審覈責任主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對象的審覈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覈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經覈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2天。無異議的,及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批責任主體,負責全面審查相關材料,並按不低於1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覈審批。批准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並實施救助;不予批准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救助金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審批決定按季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撥委託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

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覈工作。

對於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覈審批,並提供救助。

(二)緊急程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並在救助之後10個工作日內補齊審覈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採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各級應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打卡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爲主,實物救助、服務救助爲輔。

第五章 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公共預算安排資金。其中,縣級財政均按不低於本行政區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二)城鄉低保結餘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餘,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城鄉低保家庭臨時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縣級民政部門每年應安排不低於8%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爲臨時救助或救急難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託的慈善機構爲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預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救助資金缺口時,同級財政應通過追加預算、通過春荒冬令款調劑等途徑予以解決,確保實際需要。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收到同級民政部門現金髮放清單2個工作日內,經複覈後通過金融機構打卡發放。實行實物救助和服務救助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實施,實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資金和物資,實行報賬制,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根據審批材料和救助對象收據,按規定程序予以撥付或補充。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羣衆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機制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爲召集人,將臨時救助和救急難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評價指標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臨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實行“急難”救助包保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辦理業務工作,明確各幹部職工的包保區域、單位和時段等內容,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第十七條 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主動發現機制。縣政府相關部門要組織開展經常性排查,並建立分析研判制度,鄉鎮和村(居)委會要分別實行每月和每週1次排查,全面摸清轄區內困難羣衆,尤其是特困供養對象、低保對象、重病、重殘人員、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兒童的實際狀況,及時覈實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羣衆情況。主動報告、主動幫助,必要時可代爲提交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救助,防止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衛生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以及救助管理機構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覈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託鄉(鎮)政務大廳,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申請的受理、審覈、資金髮放等工作,讓困難羣衆“求助有門”。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受理窗口要協助其申請,需要分辦、轉辦的,應明確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處理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社會救助窗口應及時轉介。

縣、鄉鎮、村(居)民委員會可依託社會救助平臺,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網絡。縣政府公佈社會救助熱線電話,暢通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求助、報告渠道。

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救助對象、救助標準、辦理程序“三公開”,申請原因、覈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佈”,切實維護公衆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民政、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爲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佔、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民政部門應當悉數追回並記錄在案,且2年內不予受理其城鄉低保等其他社會救助申請,已經享受城鄉低保的予以取消。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嶽西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發揮社會救助託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我縣城鄉居民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皖政〔20xx〕8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祕〔20xx〕3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羣衆求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着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爲,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救助對象分爲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對區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大範圍社會災害的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臨時救助標準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區域性臨時救助標準執行,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低保標準10倍。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請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內原則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一年內最多給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首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 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請、審覈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臨時救助辦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審覈、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第八條 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爲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其向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被委託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臨時救助申請表;

2、申請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複印件(原件查驗),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關證明材料;

3、導致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委託申請的,應說明委託原因,介紹委託人基本情況、聯繫方式、承擔委託責任。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九條 審覈審批

(一)一般程序

審覈。鄉鎮人民政府是臨時救助工作審覈責任主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對象的審覈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覈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經覈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2天。無異議的,及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批責任主體,負責全面審查相關材料,並按不低於1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覈審批。批准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並實施救助;不予批准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救助金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審批決定按季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撥委託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

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覈工作。

對於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覈審批,並提供救助。

(二)緊急程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並在救助之後10個工作日內補齊審覈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採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各級應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打卡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爲主,實物救助、服務救助爲輔。

第五章 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公共預算安排資金。其中,縣級財政均按不低於本行政區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二)城鄉低保結餘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餘,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城鄉低保家庭臨時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縣級民政部門每年應安排不低於8%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爲臨時救助或救急難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託的慈善機構爲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預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救助資金缺口時,同級財政應通過追加預算、通過春荒冬令款調劑等途徑予以解決,確保實際需要。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收到同級民政部門現金髮放清單2個工作日內,經複覈後通過金融機構打卡發放。實行實物救助和服務救助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實施,實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資金和物資,實行報賬制,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根據審批材料和救助對象收據,按規定程序予以撥付或補充。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羣衆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機制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爲召集人,將臨時救助和救急難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評價指標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臨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實行“急難”救助包保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辦理業務工作,明確各幹部職工的包保區域、單位和時段等內容,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第十七條 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主動發現機制。縣政府相關部門要組織開展經常性排查,並建立分析研判制度,鄉鎮和村(居)委會要分別實行每月和每週1次排查,全面摸清轄區內困難羣衆,尤其是特困供養對象、低保對象、重病、重殘人員、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兒童的實際狀況,及時覈實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羣衆情況。主動報告、主動幫助,必要時可代爲提交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救助,防止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衛生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以及救助管理機構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覈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託鄉(鎮)政務大廳,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申請的受理、審覈、資金髮放等工作,讓困難羣衆“求助有門”。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受理窗口要協助其申請,需要分辦、轉辦的,應明確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處理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社會救助窗口應及時轉介。

縣、鄉鎮、村(居)民委員會可依託社會救助平臺,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網絡。縣政府公佈社會救助熱線電話,暢通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求助、報告渠道。

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救助對象、救助標準、辦理程序“三公開”,申請原因、覈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佈”,切實維護公衆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民政、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爲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佔、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民政部門應當悉數追回並記錄在案,且2年內不予受理其城鄉低保等其他社會救助申請,已經享受城鄉低保的予以取消。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嶽西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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