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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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 篇1

1、爲了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加強氣瓶等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公司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促進公司生產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通用6篇)

2、公司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有關規定,公司壓力容器的使用、充裝和儲存必須符合規定,並對每臺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設備檔案。

3、公司符合規程所規定壓力範圍的壓力容器、氣瓶有:氧氣瓶、乙炔氣瓶、氬氣瓶(應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4、氣瓶按規定定期進行技術檢驗。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介質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氣瓶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有嚴重損傷等,應提前進行檢驗。

5、使用前,應進行認真檢查:

a、所選用的氣瓶漆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應符合規定。

b、各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閥門應有保護裝置,如氣瓶配戴瓶帽等。氣瓶上應配戴兩個防震圈。

c、壓力容器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應符合檢驗期限。

d、各類壓力容器經外觀檢查無缺陷,能夠保證安全使用。

6、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a、壓力容器使用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方可上崗操作。

b、禁止對氣瓶敲擊、碰撞、火烤。閥門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c、容器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操作壓力、溫度條件使用,不得在超溫、超壓和超負荷下運行。變動溫度、壓力控制指標,報請領導批准,方可變動。

d、開啓壓力容器閥門時應小心緩慢的進行,操作者應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e、氧氣瓶、氬氣及其減壓器等,禁止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嚴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f、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

g、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於10米。

h、氣瓶等壓力容器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曬。

i、各類氣瓶的減壓閥不準互相代用,並確保不漏氣。

j、在更換、搬運氣瓶時,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7、任何個人不得拆除容器的安全保護裝置,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對主要受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和緊固工作,氣瓶發生爆炸,瓶閥、安全閥飛出,或因氣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時,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

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 篇2

爲了確保加氣站正常安全運行,站內壓力容器(儲罐)的使用管理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執行。

一、管理職能

由技術員全面負責站內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1、容器的安裝、移裝、大修或開罐檢查後的驗收及試車工作必需由技術人員參加,並將驗收手續資料存檔。

2、站內每臺容器必須有專人負責,並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二、管理內容

1、容器安裝竣工之後,製造單位應提供竣工圖及採用的製造技術標準、產品質量證書、水壓試驗、氣密性報告拍片記錄、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等資料,由技術員負責資料存檔。

2、新容器在投用前,由鍋檢所進行檢驗,並辦理檢驗證書。

三、容器的檢驗和修理

1、容器的'檢驗應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程》執行,定期檢驗分外部檢查,內部檢查和耐壓試驗。第一次開罐內外部檢查一般爲使用後1-2年,以後視情況3-5年檢查一次。

2、檢驗單位必須由經質監局授權認可的單位進行。

3、技術員和設備操作人員負責協助壓力容器檢驗單位對站內壓力容器進行定期檢驗。

4、經過定期檢驗的容器,由檢驗單位對所檢驗的容器作出報告,檢驗報告應指明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下次檢驗日期以及需要整改的建議或其它意見。檢驗報告應存放在容器檔案內。

5、容器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閥、壓力錶、液位計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進行校驗。

四、容器的使用管理

1、加氣站必須加強容器操作人員管理,並不斷提高其技術素質,並取得相關上崗資格證書。

2、操作人員必須在工作日報中記錄容器使用過程中的溫度、壓力等數據。

3、容器運行過程中發現不正常現象或發生故障,應立即向站領導反映並由技術員提出維修方案。

五、事故報告

1、事故根據容器的損害程度分爲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容器在使用中或試壓時發生破裂,使壓力瞬時降至等於外界大氣壓力的事故稱外爲爆炸事故。容器由於部件嚴重損壞〔如變形、滲漏〕,附件損壞而停止運行必須修理的事故稱爲重大事故。損壞程度不嚴重不需要停止運行進行修理的事故稱爲一般事故。

2、發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必須立即通知公司,除防止事故擴大和搶救人員而採取的必要措施外,必須保護現場以備調查分析。

3、發生事故後應認真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意見,根據調查結果填寫「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 篇3

1、企業內部的各種型號的熱口鍋爐,蒸汽鍋爐、均按本制度執行。

2、企業使用的'鍋爐必須進行登記,未經有關部門檢驗的鍋爐,一律不準使用,違者追查領導責任。

3、企業不準擅自安裝新鍋爐和修爐(鍋爐本體部分)。如果需要安裝新爐,和鍋爐本體,必須具備齊全的技術資料,如鍋爐使用說明書、鍋爐安裝圖紙、質量說明書及新裝和修爐理由書。安全部門報請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安裝和修理。

4、鍋爐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並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5、凡是沒有在有關部門備案的熱水、蒸汽鍋爐,一律不準使用;違者應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後果由使用單位領導負責。

6、司爐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覈合格,發司爐操作證方可操作;無證司爐人員,一律不準操作。

7、建立健全鍋爐使用各項規章制度,各種規章制度都必須張貼上牆。

8、做好爐外水質處理和爐內加藥水質處理工作。

9、鍋爐房重地,無關閒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和逗留。

10、嚴禁在鍋爐房內喝酒、娛樂、洗晾衣物。

11、當班司爐人員不得擅自離開鍋爐房。

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 篇4

一、加強壓力容器(管道)的使用、操作、維護、維修及檢驗等環節的管理工作,確保壓力容器(管道)安全運行。

二、只有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者方可允許使用和操作壓力容器(管道)。

三、操作人員要切實執行崗位責任制和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四、定時、定點進行巡迴檢查,重點檢查貯罐液位壓力,溫度及各關鍵閥門是否處於規定狀態,嚴禁超液位、超壓、超溫運行,發現異常及時處置並做好運行記錄。

五、運行中壓力容器(管道)不得超過規定壓力,當罐壓接近最高壓力時,應採取降溫措施,冬季採取保溫措施,防止壓力容器(管道)易存水部位凍堵。

六、壓力容器(管道)應按規定堅持排污,一般應在進液後1小時排污一次,再次排污時間應根據液化石油氣含水及污物情況確定。

七、保持安全附件安全,靈敏可靠,定期檢驗。

八、經常對壓力容器(管道)及其附件進行外表面維護和保養,要定期對玻璃液位計排污,和對不經常開啓的門進行活動,禁止帶壓對受壓部件進行修理和堅固。

九、罐區運行人員要堅守崗位,做到有人在崗掌握和檢查罐區情況,應嚴格交接班制度。

十、罐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經常清理罐區內的雜草、雜物。

十一、運行的貯罐、管道、設備等各零部件必須齊全,儀表靈敏、閥門開關靈活不漏氣。

十二、貯罐的`安全閥、壓力錶、液位計應定期檢修和校驗,確保靈敏可靠,運行貯罐和管道安全閥門應處於常開狀態,安全閥起跳壓力應不超過設計壓力。安全閥失靈的貯罐嚴禁使用。

十三、罐區防雷、防靜電裝置完好齊全,並定期檢查。貯罐進液時要控制流速不大於3m/秒,以防產生較大靜電。

十四、一旦發生災害事故,值班人員均不得離崗,採取救災措施,並聽候統一指揮。

十五、認真做好記錄。

十六、發現異常情況,應採取有效措施處置,並及時上報。

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 篇5

【頒佈日期】1999-11-30

【實施日期】1999-11-30

【失效日期】20xx-12-01

【法規分類】特種安全設備監察

【內容分類】

【頒佈單位】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內容】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壓力容光煥發器使用的安全監察工作,提高壓力容光煥發安全管理水平,加強統計工作管理,根據國務院《鍋爐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

1、《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範圍的壓力容光煥發器:

2、液化氣體汽車缺勤車和液化氣體鐵路罐車(以下簡稱液化氣體罐車):

3、超高壓容器。

第三條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包括登記、註冊和輸使用證。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逐臺向地、市級(或有條件的縣級、下同)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和輸使用登記手續;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的使用單位,必須逐臺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和輸使用登記手續。

2、經註冊並領取《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壓力容器,應在懸掛的《壓力容器註冊銘牌》(見附件五)上打上註冊編號。

第二章新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

第四條新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申報新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填寫《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見附件一)一式二份,並攜帶下述資料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監察機構輸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申報手續。

1、產品合格證;

2、產品質量證明書;

3、產品竣工總圖;

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製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進口壓力容器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覈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第五條新壓力容光煥發器的安全善定級與註冊

1、《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中'安全善等級',按《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善等級的劃分和含義》(見附件二)的規定,由使用單位評定並填寫。

2、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在覈查使用單位填寫的登記表和有關資料,確認該壓力容器的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和《壓力容器註冊編號方法》(見附件三)的要求,填入'註冊編號',對該壓力容器予以註冊。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新壓力容器,不予註冊:

(1)無設計、製造資格證書的單位所設計、製造的:

(2)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

(3)申報資料不齊全,不能有效證明其質量合格或不真實的。

第六條新壓力容器使用證的發放

1、已辦理註冊且安全狀況等級覈定爲1級或2級的:固定式新壓力容器,由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見附件四[a]);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見附件四[b])。

2、《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分別由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和發放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各保存一份。

3、不具備註冊條件的壓力容器不發給使用證,經妥善處理,安全狀況等級達到2級以後再發放使用證。

第三章在用壓力容光煥發器的使用登記

第七條在用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攜帶該設備的有關資料、檢驗報告和填好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條規定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申報手續。

第八條在用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定級與註冊

1、《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中'安全狀況等級',根據檢驗單位簽發的檢驗報告所予證定的安全狀況等級,由使用單位填寫。

2、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申報辦一使用登記手續的在用壓力容器,經覈查有關資料和檢驗報告,確認《壓力容器註冊編號方法》的要求,填入'註冊編號',對該壓力容器予以註冊。

第十條在用壓力容器使用證的發放

1、安全狀況等級覈定爲1、2級或3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由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安全狀況等級覈定爲1、2級或是級的在用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同省級勞動部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

2、安全狀況等級覈定爲4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辦理註冊手續後,允許在滿足檢驗報告所限定的使用條件和檢驗週期內監控使用;經妥善處理,安全狀況等級達到場級以後再教育使用證。安全狀況等級覈定爲4級的在用液化掃體罐車,不得使用,經修復,安全狀況等級達到場級以後再發使用證。

3、安全狀況等級覈定爲5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在用液化氣體罐車,辦理註銷手續後,予以報廢。

4、《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分另同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和發放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變更、判廢與報廢

第十一條安全狀況等級變更

在用壓力容器經內外部檢驗或修復後,檢驗單位應在出具的檢驗報告中重新評定安全狀況等級。如安全狀況等級有變更,使用單位應持《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拮,及時到負現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安全狀況等級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過戶變更

1、壓力容器過戶前,原使用單位應持擬過戶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向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後,應在《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上蓋過戶和註銷標記,並在《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上蓋過戶標記。

2、壓力容器過戶時,原使用單位應將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檢驗報告、圖樣等有關資料,一併移交給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

3、過戶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攜帶本條2款要求的有關資料,按本規則第三章的規定,到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重新使用登記手續。

4、沒有領取《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固定式壓力容器或沒有領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的液化氣體罐車,不準過戶。

第十三條使用變更

改變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壓力、溫度、介質、用途等)時,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持改變使用條件的設計資料、批准文件,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到負責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判廢

1、經檢驗證定判廢的壓力容器,由檢驗單位向使用單位出具書面報告,同時報送該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2、壓力容順報廢后,使用單位應持該壓力容器的《壓力容順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及時向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報廢註銷手續。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後,應在上述文件上加蓋報廢和註銷標記,並收回《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和註冊銘牌。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職責

1、企業主管部門,應督促本系統所屬單位嚴格招待本規則。

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應對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壓力容器比較集中的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應配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人員,負責按本規則的規定做好使用登記工作;保存好《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檢驗報告及有關資料,建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根據在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週期,編制年度檢驗計劃,並組織實施;有計劃地提高在用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和執情況。

3、狀廢的壓力容器應由使用單位作出處理,按報廢處理的,不得再作承壓容器使用,並不得轉讓、銷售。

4、轉讓、塗改《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予註銷,並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該壓力容器。

5、在用壓力容器超過檢驗期限不按有關規定檢驗又不申報的,不得繼續使用。該《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即行無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壓力容器,在規定期限內不修復、不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應停止使用,並註銷《壓力容器使用》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

第十七條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按本規則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輸使用登記手續,應按省級勞動部門、財政部門和物價部門的規定,繳納使用登記證件的'工本費。

第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不按本規則進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單位或個人,有權要求其限期改焉或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不執行本規則發生壓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有權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當事單位、當事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址到弄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則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訂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壓力窮人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壓力容器註冊銘牌》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按本規則附件的格式統一印製。新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註冊銘牌》由壓力容器製造廠裝訂在產品銘牌的支架上。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於一九xx年三月制訂,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訂,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起施行。

附件二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和含義

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劃分爲五個等級,每個等級的代號和含義如下:

1--表示1級

2--表示2級

3--表示3級

4--表示4級

5--表示5級

1級:壓力容器出廠資料齊全;設計、製造質量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2級:

(1)新壓力容器:出廠資料齊全;設計、製造質量基本符合有頭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難以糾正的缺陷,出廠時已取得設計單位、用戶和用戶所在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壓力容器:出廠資料基本齊全;設計、製造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根據檢驗報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復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規規定的定期檢驗週期內,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3級:出廠資料不夠齊全;主體材質、強度、結構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頭法規或標準的問題或缺陷,根據檢驗報告,確認爲在法規規定的定期檢驗週期內,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4級:出廠資料不齊全;主體材質不明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結構和強度不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存在嚴重缺陷;根據檢驗報告,確認在法規規定的檢驗週期內,需要在規定操作條件不監控使用。

5級:缺陷嚴重,難於或無法修復,無修復價值或修復後仍難於保證安全使用;檢驗報告結論爲判廢。

注:

1、安全狀況等級中所述缺陷,是指該壓力容器最終存在的狀態,如缺陷已消除,則以消除後的狀態,確定該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

2、技術資料不全,按有關規定補充後,並能在檢驗報告中作出結論的,則按技術資料基本齊全對待。

3、安全狀況等級中所述問題與缺陷,只要具備其中之一的,即可確定該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

一、壓力容器類別代號

固定式壓力容器的類別,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分類。

1、類別代號

ⅰ--表示第一類壓力容器;

ⅱ--表示第二類壓力容器;

ⅲ--表示第三類壓力容器;

2、壓力等級代號

l--表示低壓;

m--表示中壓;

h--表示高壓;

u--表示超高壓。

三、用途代號

r--表示反應容器;

e--表示換熱容器;

s--表示分離容器;

c--表示儲存容器;

b--表示球形儲罐;

la--表示液化氣體汽車罐車;

lt--表示液化氣體鐵路罐車

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 篇6

爆炸是壓力容器的災難性事故,後果不堪設想。應從設計、製造、安裝和使用管理上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壓力容器破壞失效及爆炸事故的發生。

1、壓力容器選購、安裝的安全審查

(1)保證壓力容器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從安全出發,設計、製造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必須達到:結構合理、過渡連續、變形均勻、強度可靠、穩定性好、材質適宜等。

(2)根據壓力容器的特點不同,選用配備合適的安全附件,並保證安全附件運行靈敏、可靠。

(3)壓力容器必須是取得相應壓力容器類型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制造,並有完整的技術資料和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現場組裝焊接的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後,施工單位應將竣工圖和原始技術資料及安裝質量證明書等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確認合格後,方可投產使用。

2、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

新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必須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申報手續。申報手續所需資料有:①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②產品合格證;③產品質量證明書;④產品竣工總圖;⑤檢驗部門簽發的產品製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⑥進口壓力容器應有

省級以上(含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覈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在覈查申報資料,確認該壓力容器的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且申報資料正確無誤後,即對該壓力容器予以註冊。併發放新壓力容器使用證。已辦理註冊且安全狀況等級覈定爲1級或2級的固定式新壓力容器,由地、市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放使用證;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由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放給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

(1)安全狀況等級變更

在用壓力容器經內外部檢驗或修復後,根據檢驗單位重新評定的安全狀況等級,如果安全等級有變更,應及時將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告到原來負責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安全狀況等級變更手續。

(2)過戶變更

要將壓力容器過戶給其他使用單位時,必須辦理過戶手續,按下列步驟辦理:

①壓力容器過戶前,原使用單位應持擬過戶壓力容器的使用證和使用登記表,向原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註銷手續,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後加蓋過戶標記。

②將過戶壓力容器使用證、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檢驗報告、圖樣等有關

資料,移交給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

③過戶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攜帶過戶壓力容器的有關資料,到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重新使用登記手續。

凡沒有取得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固定式壓力容器,或沒有取得使用證的液化氣體罐車,不準辦理過戶。

(3)使用變更

要改變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壓力、溫度、介質、用途等)時,應持改變使用條件的設計資料、批准文件,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到負責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4)報廢

經檢驗單位評定判廢的壓力容器(應有判廢書面報告),應及時按下列步驟辦理報廢手續。

①壓力容器報廢后,持該壓力容器使用證、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向原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報廢註銷手續。

②原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後,在報廢壓力容器的關文件資料上加蓋報廢和註銷標記,並收回壓力容器使用證和註冊銘牌。

③對已報廢壓力容器進行處理,嚴禁繼續使用。

4、壓力容器的運行管理

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後,必須對每臺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設備檔案。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和壓力容器的技術性能制訂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工藝操作規程、維護保養制度等,並嚴格執行。不任意改變原設計單位所設計的工藝條件,壓力容器的修理和技術改造,必須保持受壓元件的原有強度和製造質量要求。容器的焊補、挖補、更換筒節及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按現行技術規範要求,制訂具體施工方案和工藝要求,經審批後方可進行。

加強容器現場安全管理,應定時、定點、定線進行巡迴檢查,監督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嚴禁超溫、超壓運行;經常檢查安全附件是否齊全、靈敏、可靠。發現有異常現象,如;工作壓力、介質溫度、壁溫超過許用值且不能使之下降;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缺陷;安全附件失靈、接管斷裂、緊固件損壞,應採取緊急措施,及時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按規定進行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可獨立操作。

5、按規定對壓力容器進行定期檢驗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根據壓力容器的技術狀況和使用條件,安排定期檢驗工作。根據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外部檢查,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驗。使用期達15年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期限應予縮短。容器執行檢驗前,應排淨內部介質(盛裝易燃、有毒劇毒、窒息性介質的容器,並進行置換、中和、消毒、清洗等處理);切斷與容器有關的電源;進入容器內部檢查時必須採用安全電壓照明,保持通風良好,指定人進行監護等。定期檢驗的容器,當檢驗單位的人員作出檢驗報告後,應存入容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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