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管治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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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爲加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自然環境、自然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自然保護區管治規章制度

第二條凡在本保護區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保護區屬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範圍涉及坪鄉和長鋪子鄉,總面積12590公頃。

第四條保護區實行集體所有的林權制度,保護區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權均屬當地集體。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是保護區的管理機構,依法負責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管理處下設公安派出所,接受管理處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雙重領導,維護區內生產生活秩序。

根據工作需要,管理處可聘請有經驗的林農和其他專業人員從事保護區的護林巡查、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護林哨卡守卡值崗以及其他管理作業等工作。

第五條管理處爲公益性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能職責是: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保護區建設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規劃以及各項管理制度,並經規定程序審批後組織實施;保護和管理區內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調查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保存和拯救區內珍貴稀有生物物種,組織開展科學研究活動和生態環境監測,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違規、違法和犯罪行爲,在不影響自然保護區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遊等活動。

第六條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並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有關職能部門和當地鄉、村組織要按照各自的職責,採取有效措施,配合管理處做好保護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保護區分爲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

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理處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並經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緩衝區只准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緩衝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理處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管理處批准。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處。

實驗區可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遊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在保護區開展參觀、旅遊項目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實施。

第八條禁止在保護區內從事採伐、放牧、狩獵、捕撈、藥魚、炸魚、電魚、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採沙、採挖樹蔸、熬製黑油及其他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的生產經營活動。

在保護區內應大力實施生態保護的項目。

第九條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保護區的建設總體規劃。

在保護區外圍5公里範圍內採伐林木,應先經管理處同意,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方能許可採伐。

在保護區外圍5公里範圍內的建設項目,不得損害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已經造成損害的,必須限期治理。

保護區及周邊10公里範圍內禁止發展排放大量煙塵、有毒氣體和高污染液體以及高噪音等對環境有較大污染的產業。

第十條縣人民政府有關機構應當加強對保護區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組織保護區與周邊單位、鄉鎮、村級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網絡,制定森林防火公約。

管理處在縣人民政府有關機構的領導下,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嚴格火源管理,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第十一條管理處應當加強森林病蟲害的監測、預防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發生森林病蟲害時,應當採取綜合防治措施,及時除治,防止蔓延,並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十二條管理處依法行使對流經保護區的河道水域以及漁政的管理職能。縣級有關水務、漁政部門應當配合管理處共同查處破壞保護區河道水域和漁政案件。

第十三條管理處要與當地鄉、村組織組成保護區聯合保護委員會,共同制定保護公約,做好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鼓勵和扶持保護區居民建設和利用清潔能源。對建設沼氣池、利用太陽能和風能發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經批准,可以在由管理處指定的範圍內開展旅遊活動,旅遊業務由保護區管理處統一管理並接受旅遊部門的行業指導。

管理處必須對保護區內旅遊業進行規劃設計,確定合適的旅遊景點和旅遊路線;

鼓勵社會獨資或與管理處聯合開發旅遊業。

第十六條經批准,可對保護區內原人工杉木速生豐產林進行撫育間伐作業,根據生態恢復的需要,可將人工純林改造爲多樹種混交林。

經批准,可定期清理保護區內因病蟲害枯死老竹和雪壓竹。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妨礙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保護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在保護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管理處或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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