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通用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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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1

1)小區內停車場爲收費停車場,提供車位有償使用服務,所收費用用於彌補管理費之不足。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通用30篇)

任何進入或使用本小區停車場之人士,須嚴格遵守下列停車場制度:

*車輛進出車場時,外來車輛必須進行登記(錄),並由車主及管理員對登錄內容覈實。

*車輛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停放於規定位置。

*車輛停放好以後,拉好手閘,關好車窗門,鎖好防盜鎖,避免使用帶報警音的防盜鎖,車內請勿存放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

*車場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及現場的標識行車,車速小於1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場內禁止修理車輛、洗車、試剎車、學習駕駛等有安全隱患及影響現場衛生的活動。

*請勿將有可能對其他車輛或人士構成危險的車輛停泊於停車場內。

2)摩托車、自行車

禁止無牌摩托車進入,業戶及訪客摩托車、自行車請於指定位置存放,並鎖好防盜鎖。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2

爲了維護小區交通秩序,保障車輛、行人安全,制定本制度;

1、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2、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要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3、非業主車輛不得在小區內停放過夜,若臨時滯留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

4、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及樓宇內等隨意停放。

5、凡不遵守小區內車輛停放規定及管理人員的指揮,發生一切事故,後果自負。

6、本小區車輛出入小區要出示出入證,外部車輛出入小區時,由值班人員履行登記手續,並服從本小區管理人員指揮。

7、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慢行,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

8、停放好車輛後,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必須隨身帶走。

9、進入本小區車輛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物品在本小區停留。

10、不準在本小區任何場地試車、修車、練車。

11、不準碾壓綠化帶,不準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小區內一切設施。

12、不準在人行道上、車行道、消防通道停放車輛(非機動車必須服從管理人員指定的停放位置)。

13、出租車接送小區住戶,上下客後必須馬上駛離,不得在小區內招攬客人。出租車司機屬來訪客人,必須正常辦理探訪手續。

14、車輛帶貨駛離小區,必須有相應的證明,屬貴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須由住戶登記簽字放可放行。

15、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它車輛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16、本小區車位首先滿足在本小區長期居住的業主停放車輛,非本小區業主的車輛,不管與其小區業主任何關係不予提供車位。

17、本小區車位在滿足本小區業主停放的情況下,有多餘車輛可以安排臨時車輛停放,停放費按本物業規定收取。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3

爲加強車輛安全管理,合理安排車輛,確保教學、科研及公務用車,對車輛使用作以下規定:

一、校內車輛統一由校長管理、調度。

二、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堅守工作崗位,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

三、駕駛員必須服從用車調度,保持通訊聯繫,做到隨叫隨到,積極完成出車任務。精心保養車輛,保持車輛的整潔。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節約燃油和修理費。

四、保障校長及各處(室)的公務用車,做到按時接送。

五、各部門公務用車,應提前向校長聯繫,由校長統一安排。

六、教職工及外單位借用車,應在不影響本單位用車的情況下,經學校校長批准,給予派車,視情況收取服務費用。

七、未經同意駕駛員私自用車以嚴重違紀論處。若發生事故,一切責任由私自出車者自負。

八、駕駛員下班後,車輛應停放在校內。

九、學校車輛只能由學校的駕駛員駕駛,堅決禁止無證駕駛。

十、學校駕駛員必須按期學習交通法規,遵守交通規則,保障行車安全。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4

爲維護停車場內交通及停秩序,確保小汽車、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整齊停放,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小區內業主或租戶的小汽車、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需要在業主委員會統一登記,繳納停車費和充電費,並按指定車位有序停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第二條、 停車場爲不定時值守,需鎖好自己的車輛,避免車輛遺失。

第三條、 停車場內禁止停放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的車輛,保安有權檢查並拒絕該類車輛進入小區。

第四條、 洗車需在保安處登記,並繳納費用。

第五條、 電動車充電裝置功率較小,只能用於電瓶車充電,不得用作其他電源,如有損壞,加倍賠償。

第六條、 停車場由衛生人員每月打掃打掃一次。車主應愛護環境,保持清潔,不得亂丟雜物。

第七條、 收費標準,見附表1。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小區業主委員會

二〇xx年三月三十日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5

(一)車輛的管理

1、對公司內機動車輛使用部門每月檢查一次,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車輛檢驗由公司安全部門組織檢驗,並經常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車輛禁止行駛。無牌照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出公司。

2、車輛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機動車輛的操縱機構、制動機構、燈光等必須齊備、靈敏、可靠和有效。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二)車輛的行駛

1、一切車輛靠右行駛,互相禮讓,不爭道、不搶行,通過交叉路口、彎道、公司大門口應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

2、讓車與會車:貨車讓客車,大車讓小車,拖拉機讓汽車,非機動車讓機動車,空車讓裝載車。

3、公司區內機動車的行駛速度:

3.1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大小貨車、三馬車、叉車、剷車在廠區主幹車道行駛時速度應≤10km/h;

3.2各種車輛出入公司大門、廠區、倉庫時,倒車、經過路口及轉彎時速度應≤5km/h,車間內行駛速度≤3km/h,有其它規定的,按規定行駛。

4、公司內機動車行駛嚴禁超車,倒車時,駕駛員 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後進行指揮,指揮人員應與車輛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防發生意外事故。

(三)車輛的停放

1、公司生產區內一切車輛按指定位置依次停放,不準停放在有礙生產、影響交通的地方;定點作業時,要在不妨礙通道的情況下進行。要按指定地點停放。

2、距交叉路口、公司大門15m內不準停車,消防栓前2m內不準停車,馬路的中央不準停車。

(四)車輛的承載

廠區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嚴禁人貨混載,除該車輛有固定座位可載人外,一律不準載人,若違反規定,首先要追究駕駛員的責任。

(六)駕駛人員管理

1、駕駛員要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標誌行駛,並聽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服從公司相關部門管理、監督和檢查。

2、駕駛員應按照規定時間參加安全學習,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並定期進行審覈。

3、不準駕駛機件失靈車輛,違章裝載的車輛不準超速行駛。

4、駕駛中嚴禁吸菸、飲食和閒談或做其它有礙安全行車的活動,不得私自將車交給其他人員駕駛。

5、執行“三勤三檢”制度。

6、嚴禁酒後駕駛。對迫使駕駛員違章行車者,駕駛員有權拒絕。

(七)獎勵和事故處理的規定

1、對安全生產和預防交通事故發生、保養車輛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公司給予表揚和獎勵。

2、廠區內交通事故的處理,本着“四不放過”和“以責論處”的原則,發生事故後除按公司考覈辦法考覈外,還要對責任者視事故性質、情節輕重、損失程度,給予批准教育、或處以罰款。

3、對公司內交通違章,無故造成車輛損壞者,相關部門可根據違章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討或罰款處理。

4、對公司內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報市勞動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會同處理。

5、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立即停車搶救受傷者,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聽侯處理,肇事潛逃者加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安全科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6

爲創建安全校園,營造良好的教育、工作、生活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秩序,根據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對校園內各種車輛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20xx年2月22日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一 總 則

所有車輛進入校園內,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聽從指揮、服從管理。

二、機動車的管理

校園道路以行人爲主,機動車應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

一 車輛出入

1.無牌無證的機動車嚴禁入校。

2.機動車(含摩托車)按指定的大門進出。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准,方可出入。

3.本校機動車輛進出校門,且儘量避開上學、課間、放學高峯時間。

4.凡來我校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辦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處,安全處通知門衛放行,並按指定地點停放。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衛應主動疏導通道,以確保通行。

6.其它各種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的查詢,經被訪問者同意後登記放行,按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7.車輛載物出門時,必須接受檢查,得到確認後放行。

二 車輛行駛

1.各種機動車進入校園後,禁止鳴笛,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超車。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

3.基建、擴建、改建、裝修、維修等工程用車須經校長同意後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4.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禁行區域內行駛。

三 車輛停放

1.車輛應按指定地點或區域停放。(1)本校教職工車輛停放地點或區域爲:樹帶內的停車位上面。(2)外來車輛停放地點爲:西操場。

2.車輛停放原則:)按車位有序停放,不固定車位。

3.車輛停放時,須停放整齊,並拉剎、關電路、鎖門窗以確保安全。

4.距離校門5米內、道路兩側、禁止停放。

5.本校車輛停放過夜須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外來車輛停放過夜須經批准,一律停放在門衛東側。

三 非機動車的管理

1.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2.進入校門時,須下車推行,校園內禁止騎車。

3.載物出門時經校警檢查後放行。

4.所有非機動車應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並上鎖,嚴禁亂停亂放。

5.校園內除經批准的車輛外(貨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校園內騎行。

四 管理辦法

1.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有關規定或在校園內造成交通事故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本校教職工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外,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

2.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1).無證、無照機動車擅自入校的;

(2).未經門衛人員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3.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

(1).不按規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園內練車、鳴笛、試剎車的;

(3).在校園內超速行駛及超車的;

(4).在禁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

3.非機動車無證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 附 則

1.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如與前規章制度相沖突,按本規定執行;

2.本規定解釋權歸校長室。

永平鄉中心國小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7

爲維護小區交通秩序,保障車輛、行人安全,確保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一、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二、內部車輛出入小區要出示出入證,外部車輛(含機動車、家用車、板車、小貨車)不得隨意出入小區,特殊情況需進入,司機應配合門崗填寫臨時出入證。

三、嚴禁在小區主幹道、消防通道(門崗至辦公樓、辦公樓至明志國小西門)停放車輛。

四、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慢行,機動車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摩托車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嚴禁超車。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等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

六、出租車不得駛入小區,遇有乘載老、弱、病、殘及攜帶過重物品,視情況放行,但必須及時離開。

七、車輛載貨駛防離小區,必須有相應證明,屬貴重物品,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須由住戶到值班室辦理手續,方可放行。

八、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8

1、做好消防設備的定期檢查工作及維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隨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備。

2、定期組織職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教育培訓。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並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字,並及時消除隱患。每年5月集中開展車輛發動機、電源線系統油污狀況排查,對存在易引起自燃隱患的車輛,應清除油污,消除危害因素存在。

4、保持疏散通道、車輛安全出口暢通。

5、嚴禁隨意在車輛大功率使用電線範圍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電線存在,導致車輛自燃。

6、制定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7、組織學習和演練應急預案。

看了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9

爲規範車輛管理,保證學校領導及相關科室工作用車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l、學校所有車輛在辦公室分管主任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和調配。

2、辦公室分管主任應帶頭做到求真務實、廉潔勤政,認真落實學校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3、駕駛員要忠於職守,服從安排,保證工作用車隨叫隨到,遵守職業道德,嚴守保密制度,做到不該問的不問,不該說的不說。

4、要做好出車前的準備工作。做到勤檢查、勤保養、勤打掃,保持車容整潔。發現故障及時排除或報告,確保行車安全。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做到禮貌行車,文明行車。

二、車輛調派

l、固定車輛的領導用車,由用車領導或主任直接通知駕駛員,相關駕駛員要作好準備,保證領導用車。若領導外出學習考察,駕駛員未一同前往的,必須回單位上班,由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

2、無固定車輛的領導在三門峽市範圍內用車,由辦公室統籌安排;到三門峽市以外區域的,經請示校長後安排。

3、各科室在城區範圍內公務用車,填寫“工作用車聯繫單”送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到鎮鄉或出市區的,經請示校長後安排。

4、其它公務用車和外單位借車、租車,必須經校長同意後,由辦公室根據現有車輛情況調派。

5、嚴禁私自調用車輛。私自調用造成交通事故或經濟損失的,一切費用由私自調用車輛人員或駕駛員本人承擔,並視其

情節追究責任。

6、嚴禁私自用公車參加婚喪嫁娶活動。

7、未經同意,擅自駕車外出或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造成車輛損壞或交通事故的,一律由駕駛員本人負責,並視其情節追究責任。

8、駕駛員必須按指定的地點、路線行駛。出車任務完成後,要做好出車情況登記,車輛一律入庫或在指定車位停放。不按規定停放,造成損失的,由本車駕駛員負責賠償。

9、駕駛員出差報銷票據由辦公室分管主任審覈簽字,報校長籤批。

三、車輛保養及維修

l、駕駛員應做到遵章守紀,熟悉各項交通法規及車輛機械常識,勤檢查,勤保養,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正確駕駛車輛,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每次出車,特別是長途出差或重要活動用車,必須提前檢查車輛情況,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2、駕駛員每次出車回來後,應及時檢查車輛情況,對影響安全行車確需修理的,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按程序安排修理。

3、車輛維修一次維修費用在100元以下,由駕駛員向辦公室分管主任報告,經同意,由駕駛員持維修單到指定地點安排維修;一次維修費用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駕駛員向辦公室分管主任報告,經校長同意後,由駕駛員持維修單到指定地點安排維修;一次維修費用在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辦公室分管主任會同一名以上司機到三家以上車輛維修點鑑定,確需修理的,報校長同意後統一安排維修,辦公室分管主任全程參與修理監督;一次維修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辦公室分管主任會同兩名以上司機到三家以上車輛維修點鑑定,確需修理的,報校長辦公會議同意後統一安排維修,指定副校長全程參與修理監督。

4、車輛在行駛途中若遇臨時維修,駕駛員可自行安排維修,但必須有乘車人員簽字證明。維修金額在100元以下的,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同意後安排維修;維修金額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辦公室分管主任報校長同意後維修;確因特殊情況無法當時請示報告的,須經乘車領導同意並簽字證明,方可報銷維修費用;車輛在行駛途中,如因駕駛人員判斷不準確或出車前因發動機缺油、缺水,檢查不準確造成損失的,視情追究相關駕駛人員責任。

5、駕駛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車輛機械事故的,由駕車當事人賠償5%的經濟損失費;每年發生兩次以上的,除賠償5%的經濟損失費外,視情追究責任。

6、駕駛員擅自作主,未經請示同意,自行修車、換件的,其修車工時費、材料費等一切費用由本人承擔。

7、按車輛保養規定,駕駛人員應做好車輛保養工作。

8、駕駛人員應妥善保管車輛從購置到報廢全過程的技術資料及車輛行駛、駕駛有關證照,並按規定及時辦理車輛年審等事宜

四、油料管理

l、車輛加油採用加油卡方式,按各車輛實際所需,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加油。

2、因特殊原因,未能用加油卡加油的,駕駛員應向辦公室分管主任報告,經批准可用現金加油,加油票據經隨車人員簽字後,按規定程序據實報銷。

3、每季度由辦公室對所有車輛公里數進行抄錄,覈定車輛標準耗油量,結合實際情況檢查車輛用油量。凡超過覈定合理用油量5%的,駕駛員要向辦公室分管主任作出解釋;超過10%的,要書面說明理由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超過20%的,報辦公室分管主任並組織對該車用油情況進行重新覈定。

五、處罰

l、對不服從調度或聯繫不上的駕駛員,由辦公室分管主任做出口頭提醒、書面警告、書面檢查等處理,並登記備案;情節特別嚴重的,報校長研究後處理。

2、對不遵守交通規則,違反操作規程和其它規章制度造成交通事故和車輛損壞,交警部門明確責任50%以上,駕駛證被扣12分的,年終考覈定不稱職等次。

3、對不遵守交通法規,違反交通規則被扣證或罰款的,由本人到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罰,因此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4、對違反交通法規,酒後駕車造成事故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六、附則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10

1、本小區的車輛出入一律出示停車卡,車主在更換車輛原卡有效,但必須從新登記並覈對正確;

2、業主裝修拉運材料、搬家、運送貨物的車輛,經登記覈實後,由物業人員指定車輛停放地點,裝卸後立即離開;

3、公、檢、法、消防、急救、城管、供電、通訊等特種車輛進入小區,執行公務或辦理業務時,出入相關證件,方可駛入;

4、參加婚慶的車隊進入小區必須先向物業告知,由物業服務統一安排進入小區和停放地點,除特殊情況外,葬禮車輛不得進入小區;

5、小區內出車位以外的地方一律不準停放車輛,臨時停車不得超過20分鐘;

6、車輛停放期間,車主必須關窗鎖門,車內不得存放現金等貴重物品;

7、貨車、農用車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2噸以上車輛不準進入小區;

8、外來服務人員的摩托車、自行車必須停放在物業管理人員指定的位置,不得隨意停放。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11

爲了更好地加強景區消防安全工作,漢陽陵博物館給安全保衛部配備了一輛消防專用車輛,以確保景區消防安全,現就如何加強消防車輛的管理和保養,確保消防車輛安全正常使用,特定製消防車輛管理制度如下:

一、消防車輛由保衛部一名副主任負責管理。

二、消防車輛必須由一名專人駕駛,要按規定認真保養車輛,對車輛要做到勤檢查、勤維護、勤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三、該車輛主要保障景區消防滅火和平時滅火訓練使用。

四、非專業人員,不得動用消防車輛,嚴禁將車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嚴禁酒後駕車。

五、嚴禁私自將消防車輛開出景區,需要加油時,經部門領導批准後方可開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如確需要外出必須經當天帶班館領導同意,否則,一切責任自負。

六、專業人員要經常檢查車輛,並確保消防車輛內外清潔,車上消防工具、設備完好。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產區、生活區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安全規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 工廠區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辦保衛組負責,有權檢查車輛牌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違反廠區交通安全規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查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交通事故。

第四條 交通委員會負責公司內部車輛的管理,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按照技術規範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測。

第五條 生產經營綜合管理部負責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資格檔案。

第六條 各分廠、部門負責各自公用車輛及外來車輛的廠內運輸安全管理,並加強對本單位的私用車輛駕駛員在公司區的交通安全教育,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第七條 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毀損交通標誌、交通標線。

第八條 駕駛機動車輛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後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第九條 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公司辦保衛報告,公司辦保衛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十條 公司各分廠、部門外出辦事用車,由公司辦公室統一派遣,須到本縣以外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第二章 生產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凡須在公司生產區域內經常出入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須到公司辦保衛組辦理相關出入手續,並取得通行證後,方可出入生產區

第十二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登記,並經值班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後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檢查。

第十三條 廠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廠門5公里/小時,主支幹線20公里/小時,彎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時、倉庫線20公里/小時,裝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險品的槽車5~10公里/小時)進行安全行駛,嚴禁違章行駛;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進出門、經過廠區高溫高壓路段或過磅,須按先後順序行駛,禁止強行超車或插隊,以免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過磅車輛必須按順序排隊,禁止插隊擾亂排隊秩序。

第十五條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2.5米;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十六條 特殊情況下載物超寬、超高、超長必須有明顯標誌,過狹窄地帶、棧橋、框架、高空管架下時,應與進入該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聯繫專人指揮,檢查仔細、緩行、嚴禁強行通過。

第十七條 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並設立明顯標誌;履帶車在水泥道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採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

第十八條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警示標誌。

第十九條 裝載散裝、粉狀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必須封蓋嚴密,否則禁止上路行駛。 第二十條 出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通過禁止通行的路段時,必須經公司辦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廠區內施工安裝單位因施工安裝設備需要改變道路交通線路或封閉道路的,必須事先到公司辦辦理有關手續,並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設置警告牌、紅色信號燈、圍欄等),方可進行施工和設備安裝。

第二十一條 進入公司內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亂停亂放,防止影響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條 外來聯繫業務的機動車輛,須在門衛進行登記,得到同意後方可進入,並按指定路線行駛,從原路返回出廠。

第二十三條 與生產和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

第二十四條 禁止出租車、電三輪、人畜車進行生產區,因工作臨時需要進入的,須經公司辦同意,方可進入。

第二十五條 生產區內夜間禁止停放機動車輛,需停放的,必須以公司辦同意,並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六條 廠區內拉運原材料、產品、物資出廠,必須憑有效出門條方能出廠,廢舊物資出門須持生產部門出具的出門條可放行。

第二十七條 拉運貨物的機動車輛從物流門出入,禁止從人流門出入;因情況特殊需從人流門進出的,須經公司辦同意方可通行,貨車嚴禁人貨混載。

第二十八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禁止偷運、託運物資出廠。

第二十九條 兩輪摩托車車況必須良好,證照齊全,禁止超速行駛,按規定統一停放;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統一乘載,不得超載(限乘1人),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三十條 自行車和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必須附件齊全,車況良好,禁止騎飛車、騎車載人及違章行駛。 第三十一條 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禁火區。

第三十二條 行人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邊右側行走,禁止橫排行走、穿越綠化帶。行人或機動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三章 宿舍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進入生活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時)行駛和地點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在生活區佔道停放,影響消防通道:

1、凡住宿區職工擁有的私家車、公用車、走親訪友的車輛公司停車場未建之前,所有車輛應靠邊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進入宿舍區的車輛,必須嚴格遵守限速規定。

3、嚴禁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行宿舍區。

4、禁止三輪摩托車、貨車、農用三輪貨車駛入宿舍區。如有特殊情況者,包括施工方臨時性使用車輛須公司安全保衛部同意方可進入。

第三十四條 在公司辦公大樓停放機動車輛,須聽從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指揮,按規定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從綠化帶間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五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論或控制自己行爲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公司宿舍區道路上通行,必須由其監護人對其進行帶領。

第四章 考覈

第三十六條 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爲之一的,給予50元~200元處罰:

1、在公司區域內無證駕駛、酒後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情節輕微的;

2、未按指定線路在生產區行駛的;

3、在公司區域內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行駛的;

4、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或車輛亂停亂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和管理的;

6、出入生產區機動車輛,按規定須辦理通行證、準字牌而不通行證、準字牌的;

7、不接受門衛值班人員檢查的;

8、違反以上辦法規定中的禁止性條款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以下規定的,除對個人給予從重處罰外,對施工單位人員違反的單位或私營業主給予考覈,從治安保證金中扣除部門或全部金額;對公司員工違反該規定,考覈該員工所在單位每項200元,單位正職100元、副職80元:

1、駕駛機動車輛偷運公司物資出廠的;

2、不聽從指揮和管理,駕駛機動車輛故意衝撞門衛值班人員或闖崗的;

3、機動車輛不接受檢查,故意刁難、辱罵或出手毆打值班人員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制度行爲的個人和單位的處罰或考覈,由公司辦公室執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13

爲規範廠區停車秩序,保障廠區交通順暢,辦公環境秩序井然,確保員工車輛安全,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1、進入廠區的機動和非機動車輛必須按照指定停車區域停放;

2、嚴禁車內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進入廠區;

3、任何車輛嚴禁佔用、堵塞廠區內,辦公樓前的主幹道;

4、機動車在廠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h,嚴禁鳴號;

5、嚴禁在廠區內試剎車,學習駕駛車輛的行爲,造成損害的責任自負;

6、機動車必須停放在劃定的車位界限內,並且不佔用相鄰車位;

7、機動車停放時注意觀察前後左右的車輛安全,鎖好車門,貴重物品帶離;

8、因個人原因在停放車輛時對公物造成損壞或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9、摩托車、電瓶車、自行車必須整齊停放在西側停車棚,不得亂停亂放; 10、

11、 任何車輛的車主不得隨意丟棄車內垃圾、雜物; 門衛有權勸阻、制止亂停亂放行爲,並上報辦公室對不按上述規定執行的當事人進行處罰;

12、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車輛當事人,每次罰款100元。由辦公室下發罰單,當事人簽字後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山東思源水業工程有限公司

辦公室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14

爲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安全,有效加強對進入校園機動車輛管理,結合我校實際,特做如下規定:

一、車輛管理範圍:

本辦法所指機動車包括學校機動車輛、經許可進入校園的本校教職工私家車以及經學校允許進入學校的外來車輛。

二、外來車輛管理:

1、上級機關來校檢查工作車輛及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他校車輛,由校辦室提前通知門衛,予以放行並停放在指定地點。如遇學生課間活動,由學校負責在學生活動主要路口由護導教師進行安全執勤,制止學生在行車路線活動,確保學生安全。

2、學生家長車輛嚴禁進入校園。外單位或個人車輛不得在校內停車過夜,特殊情況經允許的須經學校主管領導批准。

三、相關管理規定:

1、門衛是車輛管理的重要人員,允許進入的車輛要及時記錄車輛牌號、車內司機、乘員、貨物情況。嚴禁無證、無牌車輛進入校園。學校門衛無權擅自放入未經批准的校外車輛進入校園。

2、所有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文明駕駛,遵規停車,在校園內所有車輛均應主動避讓行人,不得搶行。

3、進出校園的任何車輛,都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後果的,交由交警部門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除批評外,對其立即驅逐出校。

四、車輛管理部門:

總務處是車輛管理直接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門衛是車輛管理直接責任人。門衛人員要嚴格按照門衛工作細則嚴把車輛出入關,堅持登記制度,違反管理規定者學校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國小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調配和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儘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並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車輛是指本公司購置的所有公務車輛;以下所指的駕駛人須是持有合法的駕駛證的人員。

第三條 公司行政部爲公司車輛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公司車輛的購置、調配、保養、維修、年審、保險等項目的管理。

第二章 車輛的使用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因公需要用車的,應事前向行政部申請派車並填寫《派車申請單》,註明派車事由、用車時間、乘車人數、出車地點等信息,經車隊負責人簽字批准後(部分車輛須由董事長簽字批准),依據業務的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申請者,車隊負責人有權拒絕派車。

第五條 車輛出車期間需臨時改變計劃或增加派車任務的,亦須電話報請車隊負責人同意,並在回公司交車時補籤《派車申請單》,交行政部存檔。

第六條 車隊負責人根據各部門工作的輕重緩急、請派先後順序,統籌安排,合理調配車輛使用,應遵循先遠後近,先外地後市內的原則。

第七條 車輛駕駛人員按行政部安排領取車輛鑰匙及派車單,按時出車並如實填寫出車時間、地點和行駛里程,做好車輛使用記錄。

第八條 駕駛人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隱瞞不報而由此引發的後果由當期駕駛人員負責。

第九條 每輛車須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覈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每次出車信息由駕駛人員填寫,乘車人簽字確認;行政部不定期檢查,如發現里程錶和行駛記錄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數扣罰當事駕駛人耗油款。

第十條 車輛使用人在辦理公務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車單中所規定的時間及時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提前致電行政部說明原因,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時返回公司。

第十一條 車輛使用人不得向駕駛人員提出違反公司車輛管理規定的要求,否則駕駛人員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原則上公司車輛是隻能用於公司業務工作的,未經董事長批准不得擅自私用,經董事長特批後方可做爲他用。

第十三條 凡公司員工及其直系家屬需借用公司車輛私人使用時,須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並在《派車申請單》上註明“私用”,車隊負責人簽字並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予以安排出車,並在車輛使用完畢後根據實際耗油量向使用人收取所耗費的燃油費用。

第十四條 因私人事物借用公車時,如發生意外事故,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在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後全部損失由使用人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將公司車輛交由無駕照人員駕駛,由此給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相關責任由經手借出車輛責任人及無證駕駛人承擔,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情節嚴重的將對當事人予以辭退處理。

第三章 車輛的停放

第十六條 公司所有車輛鑰匙由行政部統一保存、管理,公務車輛在交車時,應將鑰匙和行駛證交至行政部;車輛駕駛人員接公司安排,次日執行出車任務並早於公司人員上班時間的,可提前一天領取鑰匙和行駛證。

第十七條 未出車時,車輛應停放於指定停車場內,並將車門車窗鎖妥;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反交通規則或車輛損毀、失竊的,由駕駛人員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第十八條 無論任何時間段,出車返回後,必須將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車場,未經董事長同意,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將公司車輛開回家存放或開出停車場私用。

第四章 費用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行政部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管理費用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及私人使用公司車輛需按正常程序進行審批,所產生的過路費、停車費由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私人全額承擔,並按相應車輛油耗比例及行駛公里數承擔燃油費及車輛磨損費。

第二十條 燃油費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車輛統一辦理油卡加油,一車一卡,公司車輛油卡不得外借,加油回執按月交財務部,財務部須每月對公司所有車輛的行駛公里數及用油量進行覈查。

(二)車輛辦理加油卡後,駕駛人員須在出車前到行政部登記領取加

油卡加油,如遇到特殊情況或長途行車需現金加油的,應上報車隊負責人及行政部批准,並開具正規發票回公司報銷。

(三)駕駛人員領取加油卡外出丟失的,應自行承擔再次辦卡的費用;卡內資金因丟失被盜用的,駕駛人員應按上一次加油完畢所打印單據的卡內所剩餘額進行全額賠償。

第二十一條 維修保養費用管理:

(一)各類車輛按照各車的技術保養程序例行保養,新購車輛按說明書規定的要求進行保養。

(二)公司車輛的一般性保養工作,由駕駛人員視車輛情況報車隊負責人統籌安排。

(三)車輛修理應事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經車隊負責人審覈,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送修。

(四)車輛須在指定廠家維修,維修時司機應在現場監督,以保證維修質量、縮短維修時間;如出現增修項目,應及時彙報,維修後按維修申請審覈無誤後方可在價格單上簽字確認,若發現弄虛作假,嚴加處罰。

(五)車輛損壞的零部件可自行修復的,由車隊負責人統一採購並予以換修,以降低修車費用。

(六)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而急需修復和更換零件的,在不影響安全行車前提下,應將車輛駛回公司檢驗後送修;無法行駛時應先向董事長請示,根據實際情況送修,未經請示的修理費用,公司不予報銷。

(七)如因駕駛人員操作不當出現故障者,其維修費用視情節輕重,決定駕駛人負擔比例。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16

一、目的

爲確保公司的人身、財產安全、出入廠人員、車輛物品等管理有序。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所有進出廠人員、車輛及物品。

三、職責

1、所有人員及車輛按本制度執行。

2、門衛值班人員按本制度監督檢查和管理。

四、工作內容

1、人員出入管理

員工上班時間因公外出辦事,必須寫明事由,返回後在門衛處核籤返回時間,如不能返回時寫明理由,方可離開。

2、就餐時間含在工作時間內的非管理人員除上下班時間出入外,嚴禁出入大門,確因有事,門衛人員必須和部門領導取得聯繫,方可出入,門衛嚴格監督檢查,如無證明,不允許出入大門。

3、員工醉酒者一律禁止入廠。

五、車輛出入管理

1、送貨車輛憑送貨單等憑證進入廠內,需要時過磅稱量,然後聽從門衛或保管員指揮在指定位置等待卸貨,非本公司貨物進廠時在門衛處登記以便離開時方便清點,確認。

2、拉運糠醛的車輛一律憑裝車單在指定位置放停,所裝重量不得大於車輛行駛證規定的運輸重量。

3、外來人員或車輛出廠,經檢查無攜帶物資,即可放行,但應進行登記。如有物資攜帶出廠,應辦理物資出門證,否則門衛不予放行。

4、上班前與下班後,非加班工作人員不得在廠內逗留。

5、倒班生產工人可按倒班規定時間提前30分鐘入廠,交班後30分鐘內離廠。

6、非工作時間入廠要經車間主任同意,否則門衛不予放行。

7、非工作原因找人不得入廠,由門衛電話通知。(包括本廠人員)。外來辦事人員或車輛入廠是要經相關部門或人員同意,並進行登記後方可進入,否則不予放行。

8、任何部門人員,車輛出入工廠必須無條件接受門衛的檢查與指揮,否則公司將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17

一、爲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及時有效地使用公司車輛,爲公司公務處理提供良好的服務保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車輛均指公司的行政辦公用車。

三、公司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調配。各部門因公用車前,由行駛員到辦公室進行登記備案,領取車鑰匙後方可出車。若在工作安排妥當情況下計劃第二天上午用車,可於用車之日的前一天向辦公室報備並領取車輛鑰匙。車輛使用完後應及時將車輛鑰匙交回辦公室。

四、若多個部門(工作人員)同時申請用車,辦公室有權根據用車的“輕、重、緩、急”進行統籌安排,任何人不得因無公車使用而延誤工作。

五、公司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位置,未經允許行駛員不得將車輛停靠在其他地方。

六、公司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等統一由辦公室安排相關人員辦理。

1、公司實行定點維修保養和事前報批制。正常保養、修理車輛、更換零部件的,必須事先報公司辦公室審覈同意後方可辦理。

2、節約開支,儘量減少不必要的費用,從嚴控制車輛使用與費用支出。

3、車輛需添置車上設施,須事先填寫申購單經辦公室批准同意後方可購買安裝,未經批准自行購買的一律不予報銷費用。

4、實行車輛加油登記制度,由辦公室登記覈算車輛公里油耗。

七、對行駛員的要求:

1、行駛員須向公司出示機動車駕駛證並留一份複印件於辦公室備案。

2、行駛員應愛護車輛,隨時保證車輛的整潔,用後應將車輛擦洗乾淨、停放整齊。

3、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機油及其他機件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4、行駛員出車辦理公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辦公室管理人員,並說明原因。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在規定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八、行駛員必須遵守以下管理條例,違者將按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和相關操作規程,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2、嚴禁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接送客人或辦理私事。

3、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租借給他人。

4、不得擅自將公司車輛開回家或作私用。

5、嚴禁酒後駕車。酒後駕車損壞車輛者,由行駛員負責一切費用;如發生交通事故除負責一切費用外,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九、關於違規與事故處理的規定:

1、因下列情形之一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時,由行駛員負擔全責,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證駕駛;

(2)酒後駕駛;

(3)私自出車;

(4)公車私用;

(5)未經許可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

(6)駕車違反交通規則。

2、因車輛保管不當造成車輛損壞的、因違章行駛、超速行駛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以及在裝有電子眼等固定檢測點的地方違章被處罰的,公司不予報銷。

3、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向公司及保險公司報告,不得延誤,否則後果自負。

4、若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十、公務用車燃油料及維修費用、停車費用根據相關憑證實報實銷。

十一、如發現以上未列情況,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制度處理。 十二、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開始執行。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18

1. 目的

爲了確保滇中有色金屬責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用廠內機動車的安全使用,做好在用廠內機動車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目前公司在用的廠內機動車。

3. 相關定義

廠內機動車是指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註冊掛牌的、只限於在企業廠區內行駛的用於特殊作業的車,如:叉車、電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4. 工作職責

4.1 資產管理設備能源部(以下簡稱“設備能源部” )是公司廠內機動車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爲:

4.1.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條例,並制定公司的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監督各使用單位的執行情況。

4.1.2 負責組織對新購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製造單位資質的審查。

4.1.3 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的取證、換證。

4.1.4 組織廠內機動車的檢驗、更新改造及報廢等方案的審查;參與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安裝。

4.1.5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的外委維修管理。

4.1.6 組織廠內機動車事故的事故分析會和處理工作,並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按有關事故管理辦法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4.1.7 負責監督建立廠內機動車的技術資料、圖紙和檔案。

4.1.8 負責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本公司廠內機動車年度綜合報表。

4.1.9 參與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工作。

4.1.10負責掌握廠內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及時組織安排重大隱患的處理,

廠內機動車檢修計劃的審覈。

4.2 生產技術部職責:

4.2.1 組織相關人員審覈、修改、補充車間制定的廠內機動車的技術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規程,並制定相應的貫徹執行和管理考覈辦法,對規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4.2.2 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的設計管理

4.2.3 參與廠內機動車設備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3 工程管理部職責:

4.3.1 組織公司廠內機動車的安裝調試等工作,並負責監督安裝工程中原始數據、技術變更等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

4.3.2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工程施工管理,組織工程的驗收;負責工程款支付手續的辦理工作,負責工程質保(修)的管理工作。

4.3.3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安裝、修理、改造單位資質的審查。

4.3.4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項目施工各階段設置定期不定期檢查。

4.3.5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項目後評估工作。

4.4 安全環保部職責:

4.4.1 組織對廠內機動車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及上報工作,並制定糾正、預防措施;參與廠內機動車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4.2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操作人員培訓以及取證/換證工作的管理。

4.4.3 監督廠內機動車的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工作。

4.4.4 對危險源辯識及應急預案的編制、演練。

4.5 各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職責:

4.5.1 貫徹執行有關廠內機動車的法規和技術標準。

4.5.2 操作人員必須通過技術培訓、安全教育並經考覈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4.5.3 制定本部門/單位的廠內機動車的“三大規程”及應急救援預案。

4.5.4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使用、管理。

4.5.5 編制本部門/單位廠內機動車年度檢驗計劃,並報設備能源部審覈。

4.5.6 參與廠內機動車工程的竣工驗收。

4.5.7 參與廠內機動車設備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5.8 參與對本部門/單位廠內機動車的規劃、選型、驗收工作。

5. 工作流程

5.1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必須由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定設計資格的單位承擔。

5.2 廠內機動車的施工管理

5.2.1廠內機動車安裝單位應具備相應工程施工資格;施工作業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範。

5.2.2施工單位必須全面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堅持自檢與專檢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施工質量。凡列入公司計劃內的廠內機動車竣工時,甲乙雙方應按時辦理有關工程資料的交接手續,由使用單位、設計主管部門和施工質量監督部門共同簽字驗收。

5.2.3 廠內機動車交付使用前,應由有資格的檢測部門進行安全檢驗,檢驗合格並在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投入使用。

5.3 廠內機動車的註冊登記

新增廠內機動車必須經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驗收檢驗,並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天內由設備能源部辦理註冊登記。註冊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廠內機動車質量證明書。

(二) 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廠內機動車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三) 廠內機動車使用登記申請書(由設備能源部填寫)。

(四) 廠內機動車使用註冊登記表(由設備能源部填寫)。

(五) 廠內機動車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5.4 廠內機動車檔案資料的管理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5.4.1 廠內機動車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術文件和資料;

5.4.2 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記錄;

5.4.3 廠內機動車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4.4 廠內機動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4.5 廠內機動車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5.5 廠內機動車的運行和維護

5.5.1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持安全操作證上崗;

5.5.2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將廠內機動車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爲人們注意的顯著位置。

5.5.3 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廠內機動車,不得繼續使用。

5.5.4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5.5.5 在防爆區域使用的廠內機動車,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並有明顯防爆標誌。

5.5.6長期停用或到期未檢的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以書面及時報告公司設備能源部,經批准備案後向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報公司設備能源部批准備案後進行安全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6 廠內機動車的修理與改造

5.6.1設備能源部應根據定期檢驗結果和生產實際情況編制壓力管道修理與改造計劃,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5.6.2工程部應對壓力管道修理、改造實施單位的資質進行審覈,確保其施工資質符合法規要求;

5.6.3廠內機動車安裝、大修、改造後,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廠內機動車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並出具自檢報告,由使用單位簽字認可後,施工單位方可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後交付使用部門/單位。

5.6.4安裝、大修、改造的廠內機動車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在20日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使用單位。

5.6.5 廠內機動車因發生設備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並通過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

5.7 定期檢驗

5.7.1 各使用部門/單位應編制本單位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計劃,並報設備能源部審覈。

5.7.2 設備能源部應編制公司年度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計劃,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5.8 廠內機動車的使用變更、停用、報廢

5.8.1 廠內機動車變更使用時,原使用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文件、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證等全部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新使用單位,併到楚雄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變更手續。

5.8.2各使用部門/單位的廠內機動車需要停用或報廢時,應提出書面報告報生產技術部審覈後,由設備能源部組織鑑定後方可停用或報廢。

5.8.3設備能源部應在停用或者報廢后的30日內向受理登記的楚雄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並辦理停用或者註銷使用登記手續。

6 附錄

5.1本辦法的最終解釋由滇中有色金屬責任有限公司設備能源部負責;

5.2本辦法自發之日起在公司範圍內實施。

附表:滇中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廠內機動車檢查表

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質總局令第13 號

《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質技監局鍋發[20xx]57號 《廠內機動車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xx]16號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19

公司各部門:

爲了加強公司車輛管理,滿足生產生活用車,明確車輛使用中的主體責任,現對公司各部門使用的車輛管理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部門使用的車輛及號牌:

生產部: 供應部: 銷售部: 質量部:

總務部:

工程部:

二、部門負責人爲部門車輛安全、調度、維保和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部門車輛的出行登記、安全用車情況、車輛事故責任認定負責。

三、部門負責人需根據本部門實際情況合理使用車輛,加強車輛管理,妥善安排車輛的出行。每天認真填寫《車輛外出登記表》。月末將《車輛外出登記表》同車輛行駛里程、油耗等報總務部備查。

四、部門使用車輛,如發現行駛里程、耗油等方面出現明顯異常時,總務部有權要求用車部門就存在問題寫出文字說明及處理意見。

五、除指定領導專用車輛外,非工作時間內,公司所有車輛必須統一停放在公司停車廠內。無論工作或非工作時間,公司車輛每出廠區時,門衛需憑部門負責人籤批的《車輛外出證》出廠。無《車輛外出證》者,門衛不得將車輛放行。遇特殊情況,車輛無法及時開具《車輛外出證》者,部門負責人須電話通知門衛,門衛做詳細登記後方可放行。

六、部門使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必須是具有駕駛資格並在總務部備案的駕駛人員。任何人不得將車輛交予無駕駛證或未在總務部備案的人員駕駛。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責任人自負,並追究部門負責人管理責任。

七、部門使用車輛如有酒後駕車、出私車、無證駕駛等違章違紀現象,一切後果均由當事人自負,並追究部門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特此通知。

附件:《車輛外出證》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20

爲了嚴格鎮政府機關車輛管理,使車輛管理正規化、規範化,經鎮黨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鎮政府車輛管理規定如下:

一、車輛管理的原則、範圍

1、按照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及上級公車管理的有關規定,本着“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厲行節約、保障正常工作開展”的原則,實施本制度。

2、車輛管理的範圍:凡屬鎮政府機關、計生站、企業站所屬的車輛,均納入本制度管理的範圍。

二、車輛的管理和調度

1、公車使用實行“統一調控、領導籤批、用車登記、專職司機出車”的管理制度。

2、車輛使用的範圍是公務用車,其它私人事務一律不得使用公務用車。

3、鎮機關所有車輛由鎮黨政辦公室統一調度,如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車的,必須上報黨政辦公室,經領導籤批後由專職司機憑籤批意見出車。

4、鎮機關所有車輛,在晚上和公休日必須停放在鎮政府院子內指定地點,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5、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日用車的,需事先向鎮主要領導請示,經同意後由黨政辦公室進行登記後方可用車。

二、車輛的使用

1、車輛由指定專職司機負責開車,其它人員一律不準私自駕駛。

2、公務車不得借給非本單位人員使用。如將車輛私自借給他人或不用專職司機私自出車,由此造成的後果的,不論所辦的事爲公事或私事,均由違反規定的個人負責。

3、車輛駕駛員必須具備車輛駕駛資格,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超速超載、酒後開車、疲勞駕駛和違反操作程序駕駛,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由駕駛者負責。

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

5、駕駛員不得擅自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其它私用。

6、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員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7、爲私人目的借用公車的,應先向鎮黨政辦公室申請,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經鎮主要領導批准後方可使用。

8、公車私用時若受到違規處罰或發生事故、損毀、失竊的,在扣除理賠額後全部由借用者負擔。

三、車輛的保養

1、駕駛員要時刻注意車輛保養,車輛的維修養護由專職司機負責,有問題及時維修,不開帶病車;

2、車輛需要維修的,由駕駛員事先向主要領導提出申請,待主要領導同意後,到鎮政府指定地點進行修理,否則修護費一律不予報銷。可自行修理者,可憑購買材料零件費用憑證報銷。

3、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的,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XX元時,應與車管專人聯繫請求批示。

4、如由於駕駛員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而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之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鎮政府與駕駛員或車管專人負擔。

四、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2、因違反交通規則而受到的處罰,由駕駛人負擔。

3、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交警部門及鎮黨政辦公室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後向黨政辦公室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人與鎮政府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鎮政府各負擔一半。

五、費用報銷

1、嚴格控制車輛用油管理和維修費用,車輛用油及維修費憑正式發票或有效憑證實報實銷。

2、私車公用憑實證報銷。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21

一、機動車停放管理辦法:

爲有效管理與維護小區機動車停放之人員、車輛秩序,維護停車使用權力,特訂立本辦法,供小區住戶、工作人員及訪客等共同遵守,並作爲小區車輛安全管理的依據。

二、停車場使用範圍:

1.小區設有地面停車場及地下停車場供住戶購買或租用停車位者使用;

2.訪客收費臨時停車;

3.裝修工程車輛指定停放;

4.小區住戶機動車指定停放;

三、管理規定:

1.小區內所有機動車停車位僅供車輛停放,停車場出租人、管理者不負責保管,所收取的費用均爲場地佔用費和場地物業管理費用;

2.如停車區域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使用人相關損失的,停車場出租人、管理者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3.小區機動車停放規劃4種專用停車區如下:

a.地面、地下住戶承購之專用停車區;

b.地面、地下住戶承租之專用停車區;

c.訪客收費臨時停車區;

d.裝修工程車輛專用停車區;

4.小區住戶需停放車輛,應先到管理處辦理車輛停放登記,管理處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住戶(使用人)按規定繳清租位費和管理費後申領《停車證》,管理處註冊登記後賦予車位編號並指定停放車位;

5.車輛進入小區必須自覺接受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並將《停車證》放在車內顯眼的位置;

6.車輛進入小區及地下停車場要遵守交通規則減速慢行,並遵照管理人員的指揮或遵循交通標誌線行進;

7.除規定區域內小區內禁止隨意停放機動車,禁止車輛停放於通道旁或人行道;

8.訪客車輛則停放於收費臨時停車區;

9.車輛停放以一車一位爲限,如一家擁有兩部(或以上)車輛要輪流停放,住戶必須在管理處登記,獲准後方可允許,若違規同時停放兩輛車將依罰則處理;

10.爲避免停車位遭他人佔用、誤停增加管理困難,各停車位地面(或指定位置)漆上用戶車號,如車號變更,請住戶立即通知管理處並辦理相關手續;

11.車輛應停放於所屬車位或指定車位,爲維護住戶專用車位權益,如有違規被佔用,經查獲或舉報,管理處將依據相關規定約定對違規停車車輛進行處罰;

12.車位所有權人不得私自變更車位之原狀及用途,如設置固定或非固定物,裝設柵欄、鐵鏈等,亦不得放置任何危險或髒亂物品,以維護停車場地的通暢、安全及衛生;

13.各業主、住戶應無條件配合管理處建立車籍管理資料;

14.住戶報廢車輛不可隨意棄置於停車場內,應通知管理處協助處理,否則視同違規使用停車場,該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不得異議,爲此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該住戶承擔;

15.車位所有權人(或產權擁有人)如將車位轉讓或出租(限小區住戶)時,應親自到管理處辦理變更手續,承購(租)戶須憑相關權證、租賃或購買合同,原磁卡須換新卡,以便納入正常管理;

16.停車場內禁止沖洗車輛,准許擦拭方式清潔車輛,以避免地面積水確保場地乾淨;

17.停車場停放的車輛若發生故障,如需檢修,車主應先通知管理處,檢修人員或檢修車輛進入小區,車主應全程陪同至完成修復,場地恢復原狀後方能離開;

18.凡違反或侵害本規定事項者,由管理處視情節斟酌處理,若情況緊急或事態嚴重時,需進行排除障礙將暫時限制車輛進出;

19.車輛內請勿放置貴重物品,停車場僅爲停車管理,不負保管及遺失賠償責任;

20.小區車輛專用磁卡及專用《停車證》,禁止轉借他人或用於不同車輛,如遺失或損壞,請立即向管理處辦理撤銷,重新申請,如有謊報遺失或延誤掛失至不明車輛進入,將扣留車輛報警查辦,並追究原持卡(證)人;

四、安全規定:

1.小區地下停車場規定停車最大速限每小時25公里,車輛進入停車場時,請注意各入口的限高規定,尤其在出入口、匝道、轉彎、斜坡及停車區內等,請減速慢行;

2.停車場內行駛車輛一律開啓近光燈,保持行車距離,確保安全;

3.車輛停妥後,在離開前,請再檢查停放是否適當,並確認車窗已關妥,以防物品失竊;

4.停車設施損壞或機械操作不良,請立即通知管理員處理;

5.車輛內請勿放置貴重物品,如有遺失,恕不負責;

6.請勿在停車場內抽菸,車內垃圾及菸蒂丟棄在垃圾桶內,不得隨地拋棄,以保證環境整潔,菸蒂、火柴等應確認已完全熄滅,方能丟棄在指定處,以免造成災害;

7.嚴禁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及停車場;

8.停車區域嚴禁喧譁、亂(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門造成噪音;

9.停車場內車輛請勿長時間慢速暖車及急速加油門,以免污染空氣,產生噪音,影響健康;

10.停車場內一律禁止儲存汽油、保養用油或其它揮發性易燃油料如松香水、香蕉水、去漬油等,以防火災;

11.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如易燃物、爆炸物等),管理人員如發現可疑車輛時,車主應主動開啓車門及行李箱接受檢查,否則立即將車輛駛離小區,以防災害;

12.車輛在停車場內拋錨時,應先將車移離車道,以免妨礙交通,並立刻通知管理處協助處理;

13.停車時,請車頭朝向車道,以求整齊,同時可避免倒車時,因視線不佳發生事故;

14.爲維護地下停車場的安全,十二週歲以下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如爲駕駛人之眷屬,請妥善照顧,以免發生危險;

15.在停車場內實施車輛清潔保養或貨物裝卸,請將所遺留的垃圾或雜物清理乾淨,以保持整潔;

16.車輛如有漏油或易引起安全問題的情況,住戶發現後應儘快通知管理處協助處理;

17.嚴禁三輪車、自行車進入地下停車場,以維護人、車的安全;

18.貨車駛近停車場入口時,應該注意限高、限重標誌,若疏忽因而毀損停車場配線管路或其它設施,車主應負責賠償,貨車進入卸貨區裝卸後儘快離開,業主應全程監督要求保持場內清潔及安全,如需較久停留,請通知管理處;

19.車場內各項設施如消防、通風及緊急設備,若非保管操作人員或情況危急,禁止隨意觸動,以免發生危險;

五、小區內貨物裝卸停車管理準則:

1.裝卸貨物採用短時間裝卸原則,以避免佔用車道,超過三十分鐘則強制驅離;

2.裝卸貨物車輛進入小區應注意各類交通標誌,因裝卸貨物造成他車或公共設施損毀的應負責全部賠償責任;

3.貨物不可久置卸貨區,應儘快完成裝卸並清理四周環境,由管理人員檢查無破壞及污染的駛離現場;

4.凡運出大型或重要物品時需憑管理處出門單方可放行,管理人員爲安全需要可對車內貨物及行李實施檢查;

5.郵件配送、緊急救護車輛及住戶搬入或搬出時可專案向管理處申請;

六、機動車停放管理細則:

1.承購地面專用停車位、長期租用車位的住戶(管理處保留調整車位位置的權利)應到管理處辦理車輛登記,申領《停車證》;

2.管理人員有權禁止無《停車證》車輛駛入該停車位停留;

3.《停車證》爲一車專用,不得轉借給他人使用,如有違反,車場管理員有權收回《停車證》;

4.住戶遺失《停車證》,應及時到管理處登記備案,並重新申領並支付辦證費,《停車證》每年更新一次;

七、罰則

1.進入小區的車輛,請共同遵守本管理規定,違規者受罰,車輛憑《停車證》(貼於擋風玻璃左下角明顯處)進出大門;

2.凡有下列違規情況,經勸說無效者,將作相應處罰;

a.未按規定對位停車;

b.一位停二車、一車佔二位;

c. 超出停車線外,隨意停車,影響出入;

d.未停放在指定車位內;

e.未張貼停車證(或臨時停車證);

f.車道上並排或逆向停車;

g.停車場入口或通道停車;

h.告示禁止停車區停車;

i.緊急出口車道;

凡違規的車輛,管理處依據情況,勸說後仍違規者處罰金人民幣200元。罰金納入管理費基金統籌運用,重大違規事項,則報請主管部門執行拖吊,所發生的費用由該業主負責。

j.若違反本管理規定的車輛,因而肇事造成損害,肇事者將依法賠償一切損失,另涉及刑法部分則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附則:

本管理規定未盡事宜另行修訂補充。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22

爲維護*小區正常的車輛停放秩序和交通,制定本規定:

1、服務中心將嚴格控制外來車輛進入地下停車場。

2、已購買車位的業主,需及時到服務中心辦理出入卡,交納相關費用。此證遺失後應立即與服務中心取得聯繫,並重新補辦,否則,所產生的責任由該車主承擔。

出入卡實行專卡專車專用,禁止業主轉借他人使用,否則,如發生車輛丟失或損壞,由車主自行負責。

3、根據物價局的規定,車位物業費20元∕月中不含車輛看管的費用,如其車輛丟失或損壞,物業免責。

4、進入應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並正確使用出入卡,限速5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5、不準在地下停車場內任何場所試、練車及洗車,保持環境清潔衛生。

6、停放好車輛後,須鎖好、關好車門窗,車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

7、車輛請在規定的道閘處刷卡進出,不允許有衝欄行爲,請勿採取搬弄或破壞道閘進出,否則,服務中心將以破壞和盜車予以扣車,若造成設施設備損壞,該車主負責賠償。

8、如車輛丟失或損傷,物業服務中心不負責賠償,但可協助辦理保險手續等證明。

9、嚴禁運載劇毒、易燃易爆、攜帶非法槍支彈藥等不安全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

10、業主應將車輛停放在自己的車位上,私家車位如同私產,嚴禁佔用他人車位,更不得亂停亂放,影響交通。若業主擅自佔用他人車位停放車輛或亂停亂放,造成自己或他人車輛丟失或損壞的,由該責任業主承擔賠償責任。

11、不準損壞公共設施設備,否則照價賠償。

12、禁止2.5噸以上貨車(含2.5噸)、限高2.3米的車輛進入地下車場。執行任務的消防車、警車、救護車除外。

13、送貨、搬運及接客車輛,須聽從管理人員的安排。

貨物起卸後,送貨車輛立即離開小區。在任何情況下,司機不得離開車輛。

如車輛影響小區正常的交通及管理秩序,服務中心人員有權採取拖車等相應措施予以處理。

14、當車輛已停滿時,服務中心人員有權拒絕車輛的進入。此外,服務中心有權拒絕不合作的車輛及載有危險貨物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15、所有車輛須遵循地下停車場內交通標誌,聽從秩序維護員指揮。若車輛秩序維護員故意刁難,車主可向服務中心投訴。

16、未盡事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規。

物業客戶服務中心

20xx年8月 01日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23

爲確保出入小區的車輛行駛安全和停放有序,同時避免車輛的亂停亂放,造成堵塞,影響消防通道,給全體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埋下隱患,根據國家相關交通管理辦法結合本小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車輛管理

1、所有小區進入車輛,一律遵守相關交通法規基本小區車輛管理辦理;

2、進入小區的所有車輛(包括摩托車、自行車)一律按車輛指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小區的車庫、大門口、消防通道、單元門口、人行便道、綠化地帶等地方停放;

3、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物業服務公司有權進行警告、經濟處罰;

4、小區內車輛禁止鳴喇叭,禁止開遠光燈,小區限制速度5公里/小時;

5、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

6、嚴禁在小區內學車、試駕、超速行駛;

7、出租車、教練車原則上不準駛入本小區,個別接送老弱病殘人員和業主隨車運貨品的出租車,登記後可以駛入,但下客後或卸貨後必須馬上離開,不得長時間停留.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24

爲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就如何加強廠區車輛管理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1、所有電動車、摩托車、提貨車、供貨車、吊車、叉車、裝載機等一律嚴禁攜帶危險化學物品進入廠區(除特殊情況外);

2、嚴禁超載或攜帶與公司生產所需無關的易燃易爆及其它有害物品進入廠區;

3、進入廠區的所有載人汽車(公司用車,外單位的辦事車、參觀用車、出租車等)統一停泊在廣場及指定停泊地點;

4、裝卸車輛(提貨車、供貨車、吊車、叉車、裝載機等)一律聽從公司保安指定大門(北門)、後門(南門)出入,並服從保安同志的指揮;

5、用車必須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其它區域嚴禁行駛和停泊;

6、車輛在廠區內須減速行駛,時速不能超過10公里/小時,轉彎、會車時不超過5公里/小時;

7、所有外部車輛,進廠要登記,填寫車輛來訪登記薄,由公司接訪人員同意後方可進廠。並由保安同志負責來訪車輛的停泊管理,出廠時必須檢查來訪車輛是否攜帶公司物質,方可放行;

8、提貨車、供貨車、吊車、叉車、裝載機、公司內部貨車等,在廠區進行高空吊卸、裝卸、會車、倒車等時,必須有專人指揮(使用部門、科室內部協調),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車輛考覈50元/次,相關管理者及接待者負連帶管理責任。情節嚴重者,由公司提出處理意見,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二○xx年六月十四日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25

爲了維護好本小區秩序,保證車輛及行人順暢、安全通行,特制定本管理規定。凡在小區進出或停放的機動車輛,其駕駛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服從管理和指揮,按指定或規定位置停放車輛,自覺維護小區內秩序。

一、進入本小區的車輛必須持有IC智能通行卡,實行一車一卡制。此卡僅限本小區居民或指定車輛使用,不得轉借、塗改、僞造。通行卡應放置在駕駛室前擋風玻璃處,以便閘機自動辯論及管理人員檢查。如IC智能通行卡遺失,應立即向物業公司申報,併到物業公司辦理補卡手續。

二、通行卡僅提供給在本小區內居住或購買車庫、指定或規定車位的業主出入使用。符合條件的業主可向物業公司提出申請,填寫車輛及車位信息登記表並繳納押金等費用後方可領取通行卡。

三、道閘爲一車一杆式,不得強行闖閘。車輛進入小區時須減速慢行,避讓行人,不得逆向行駛。進入小區後須自覺遵守和維護小區的公共秩序,文明停車,有車庫或車位的業主須將車停放到位,不得佔道停車,禁止亂停亂靠,嚴禁堵塞消防通道。

四、外來車輛及走親訪友車輛需登記並經允許後,方可臨時進入停放,停放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救護車、警車、救火車除外),進入後應有序停放。進入小區的貨車,卸完貨物後須及時離開。原則上禁止出租車入內,如遇有載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乘客或攜帶過重物品的,警衛執勤人員視情況可予以臨時放行。

五、凡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嚴禁駛入小區,貨車嚴禁停放。

六、小區車輛管理僅向業主提供車位的管理服務,不爲所停車輛承擔任何損傷、損毀及遺失之保管責任。

七、警衛人員須按照以上規定認真執行,維護好車輛秩序,不得善自放外來車輛進入。

八、以上規定自20xx年5月10日起執行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26

一、使用範圍:

(一)一類用車範圍:

1、公司領導外出工作;

2、市局以上領導或檢查組來公司視察、檢查用車;

3、公司聘請外單位技術專家來公司解決技術問題或講座用車;

4、配合生產急需和營銷工作用車;

5、赴現場處理事故用車;

6、去銀行提款用車。

(二)二類用車範圍:

1、各部室正級主管外出工作用車;

2、受公司領導委託外出工作用車;

3、協作單位工作用車。

二、使用手續:

(一)、公司領導外出工作用車,由辦公室及時派車,流程圖(圖一)如下。

(二)、一類的2-6條和二類用車的單位和個人用車說明及流程圖(圖二)如下。

1、用車單位或個人須提前一天向部門主管申請,(公司召開大型會議或組織活動用車,須提前三天提出用車計劃),填寫用車申請單,部門主管及時與辦公室聯繫,以便辦公室統一調度。

2、派車批准權限人在收到用車申請後十分鐘之內給出答覆。若同意,同時將出車信息通過郵件發給所有員工。

3、準備搭乘人員收到到信息後即時與辦公室聯繫。

4、辦公室車輛調配者開出派車單,按實際所需註明使用何種車輛,以及駕駛人等。

(三)、在出現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無須任何審批手續,有車先用,事後補辦手續。

(四)、公司車不得擅自用於私事,如確實需要,直接向總經理申請,由總經理通知辦公室安排。

三、有關規定:

(一)、本公司的轎車、交通車由辦公室統一管理,指派專人駕駛、保養、清潔等。

(二)、司機憑辦公室下達的《派車單》出車,不得去《派車單》以外的地點,出車返回後及時將填好的《派車單》反饋給辦公室。

(三)、凡沒有《派車單》的臨時用車,司機應在用完車後的第一時間到辦公室補辦《派車單》。

(四)、司機接到出車任務後,應在10分鐘內將車開到公司大門口等待出車。對在公司以外地點等候乘車的,要事先做好出車的各項準備工作,按派車要求,準時到達候車地點。

(五)、用車人員下車辦事時,司機不得離開車子辦理私事,途中不得隨意捎帶公司以外人員,若特殊需要應提前向辦公室申請。

(六)、駕車外出者必須按章行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因違規而被罰款由駕駛人自行負責。如果指定駕駛人把車交由他人駕駛而發生違規、交通事故等導致罰款或損失的,由指定駕駛人負責全額賠償,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

(七)、凡需去外地(出南京市)用車的,儘可能不派車,除非接送重要客人、三人以上同行或攜帶的物品極其不便出行的。

(八)、公司車輛調配者爲保證公司業務的順利運轉,應準確把握車輛的運營狀況,實行科學的有計劃地安排車輛。一般情況下,兩小時之內不應再向同一目的地派車。

(九)、取消用車計劃的人員要以最快的速度通知車輛調配人員。

(十)、用車單位和個人須準時乘車,不得更改乘車路線,自覺遵守用車規定。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27

爲加強小區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對小區業主車輛有固定車庫(車位)、使用小區內停車位車輛和來訪車輛停放管理。根據國家相關交通管理辦法和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小區內禁止5噸以上的貨車、大型客車以及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內(搬家車、消防車、工程車等特殊情況除外)。

二、禁止出租車入內,遇有乘載老、弱、病、殘以及攜帶過重物品的,視情況可以放行,但10分鐘內必須離開。

三、進入小區內的車輛不得鳴喇叭,要接受秩序維護員指揮,按規定車位和地點停放。

四、進出小區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其他車輛,否則除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做出禁止進入本小區的處理。

五、停放小區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車時車主(司機)要鎖好門窗,否則後果自負。

六、車位使用者應保持車位清潔,無油漬。

七、 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秩序維護人員通過值班和巡邏,避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受損壞,但不承擔保管和保險責任。

八、有固定車庫/車位的車輛停放管理

1、由物業服務中心統一發放紅色通行證標識,並黏貼於檔風玻璃內側醒目位置;

2、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內或其車位上;

3、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4、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車庫(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對其違規行爲進行拍照並將其在小區宣傳欄內進行公示,對於多次違規的車輛物業公司將對其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所造成的後果將由車輛擁有人自行負責。

九、租用停車位車輛的停放管理

1、空置車位只對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出租,每個車位月租費爲80元;

2、需要辦理租用車位的車主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車位租用手續;

3、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租用的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租用的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取消其租用車位資格,同時對已繳納租用車位的租金不給予退還;

4、按時交納車位租用費。

十、外來車輛的停放管理

1、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的車輛,如沒有自己的車位(車庫)或辦理租用手續的,一律視爲外來車輛;

2、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前要進行登記,並同時發放《臨時停車卡》,方可進入;

3、對已發放《臨時停車卡》的車輛,必須把《臨時停車卡》放在車內明顯處便於秩序維護人員的檢查;

4、外來車輛停放時,必須按規定停放,如沒有按規定停放時,所造成的後果由其本人負責;

5、對於外來車輛收取一定的場地佔用費,收費標準按《景洪市住宅小區停車收費標準》執行。

十一、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1、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一律從非機動車出入口出入小區。

2、摩托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必須停入車棚內,不得在小區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單元樓道等公共場所停放,若違章停放物業服務中心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處理。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28

爲加強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維護暢通有序的良好秩序,創設安全、文明、和諧的辦公環境,確保公司各項活動的高效、協調運轉,特制訂如下規定:

一、車輛出入管理

1、車輛進入公司減速慢行(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禮讓三先,不搶道佔道,不鳴喇叭,不隨意停車下客、等客。

2、外來車輛需進入公司,請提前與門衛處聯繫,以便掌握情況及時放行。

3、辦公用具等貨物進出公司必須符合管理規定,並經門衛處同意,開具物資進出通知單,方可放行。

5、公司車輛不得將與工作無關的人員、推銷人員帶入工作區,嚴禁車輛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二、車輛停放管理

1、公司內所有路段嚴禁停放各種車輛,各種車輛應按指定的位置停放。自覺接受門衛人員的指揮,在規定區域或指定車位居中有序停放,保持車頭朝向一致。

2、籃球場內數字1-6位置爲公司車輛專用停車位原則上只供內部停放車輛,具體的車位分配由所屬部門自己掌握和協調,其它部門和人員的車輛不得佔位停放。

4、來公司裝卸貨物過秤車輛、貨物不得堵塞通道,必須保持通道暢通。

5、加強安全防範意識,車內不存放貴重物品,停車後及時關鎖門窗。停車時避免與其它車輛發生碰擦,如有碰擦,應主動與車主或現場門衛人員聯繫,妥善處理。

三、違章處理

車輛進入公司後,駕駛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的管理規定,文明行駛,文明停車。對不遵守停車、行駛管理規定、不配合工作、不服從指揮的,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1、公司內部車輛不按規定停放和行駛的,綜合部有權對該車輛行使處罰並張貼上罰款單, 一次10元人民幣 。

2、安全保衛人員將對廠區內不按規定停放和行駛的車輛進行查處,對違規車輛進行拍照,並設立專門欄目予以公佈曝光。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29

爲加強對巴彥淖爾紫金公司消防車輛的管理,在保障本企業單位的消防安全下,確保消防車輛時刻處於最佳的使用狀態,在發生火災時能夠快速和準確有效地投入滅火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損失,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嚴禁非駕駛員駕駛操作消防車輛,無關人員不得動用車上的開關、按鈕等設備。

2、消防車輛專車專用,隨車配備的裝備、器材只准本車使用,嚴禁轉借和挪用。

3、消防車輛使用後應及時認真檢查,及時恢復戰備執勤狀態。

4、消防車輛除滅火、訓練、搶險救災和處理突發事件外,不準挪作它用。

5、消防車輛應及時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車輛訓練、火警出動應統一調配,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外援,必須經領導批准。

6、在滅火戰鬥結束後,應及時將車輛加滿水或泡沫,檢查整理車輛器材,如有損壞應及時添補。

7、車輛使用後,應打開出水閥,放幹餘水,避免長時間出現侵蝕,冬季以防凍裂出水管。

8、車輛在啓動消防水泵後,在無水的狀態下,發動機不得高速運轉。

9、消防車輛的定期保養應遵照專用的維護保養手冊的要求實施,確保車輛處於完好的狀態。

10、認真填寫消防車輛出車單、車輛交接薄。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篇30

1.目的

爲了加強公司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維護暢通有序的良好秩序,規範、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員工車輛

2.1員工的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要放入指定車棚,應自行管理好、鎖好、排放好。

2.2員工的汽車一律不準進廠,按秩序停在公司大門外的車位上,自行管理好、鎖好、排放好。

3.公司的貨車、班車、公務車輛

3.1進入公司時,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隨意停靠。

3.2公務車輛出廠,需憑《派車單》放行,由公司綜合辦安排。

4.外來車輛

4.1 任何外單位車輛未經允許一律禁止進入廠區,停靠在公司大門外的車位上。

4.2送貨、拉貨、廢舊物資車輛,嚴格登記,憑主管經理簽字的出門證出廠。

4.3外來檢查、參觀車輛登記後可以進入廠區,停放在指定位置。

4.4拉垃圾的車輛可以進入廠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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