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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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下面小編爲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計劃生育居民的自治章程,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增強廣大居民對計劃生育工作的民主參與、民主監督意識,實現居民羣衆依法辦理自己的計劃生育事情,實行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促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兩個根本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居委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結合本居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居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本《章程》由居委會負責實施,辦理計劃生育事務和事業,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四條:居黨支部發揮領導和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開展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鎮級黨政對本居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搞好服務,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居民自治範圍的事項。

第六條:凡戶籍在本居的居民和居住在本居的一個月以上的育齡羣衆均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能

第七條:建立以居黨支部和居委會爲領導,由居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計劃生育協會以及民主議事委員會等組織共同實施的計劃生育和居民自治管理服務體系。

第八條:居委會設立一名專(兼)職計生幹部,負責全居計劃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九條:居計劃生育工作自覺接受鎮級計生辦的檢查、監督、考覈和指導。

第十條:居委會計劃生育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召開居民代表大會,報告上年度計劃生育工作情況,討論安排當年計劃生育工作,審議章程及合同執行情況;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計劃生育工作任務。

(二)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落實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宣傳教育羣衆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實行計劃生育居民自治。

(三)召開本居居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協議書》,居委會與育齡羣衆簽訂計劃生育協議。

(四)加強居計劃生育網絡建設,發揮居組長的作用,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五)負責每季度召開一次計劃生育工作形勢分析會,聽取議事協商委員會關於居民自治的情況彙報,及時解決居民自治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

(六)積極開展國情、國策及計劃生育政策法規教育,普及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和生殖保健知識,促進育齡羣衆婚育觀念的轉變。

(七)切實抓好流動人口的管理與服務,幫助辦理和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八)開展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全程優質服務,以“宣傳、服務、隨訪、建檔”爲服務內容,主動上門服務,將指導與自原相結合,幫助羣衆及時落實知情選擇避孕節育措施,切實提高母嬰健康水平和育齡羣衆自我保健 能力。

(九)維護和保障育齡羣衆的生育權利,及時爲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齡羣衆辦理計劃生育申報和審批服務。

(十)認真履行《章程》規定的條款,切實抓好計劃生育政務公開,嚴格辦事程序,接受羣衆的監督。

第三章 居民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居民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

(一)有權參與居委會自治《章程》和《協議書》以及有關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有權對計劃生育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範圍內,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權利。

(三)有依法收養的權利。

(四)獲得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服務的權利。

(五)有獲得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權利。

(六)有權向上級計生部門實事求是舉報任何人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事實,並獲得必要的獎勵的權利。

(七)對計生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或處罰不服的,有權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有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居民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一)育齡羣衆須自覺實行計劃生育,自覺接受計劃生育指導。嚴格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努力做到晚婚晚育,生育後及時採取避孕節育措施。

(二)積極參加計劃生育活動,自覺學習計劃生育政策法規,掌握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生殖保健知識。

(三)監督轄區居民羣衆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舉報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和事。

(四)自覺遵守本《章程》,簽訂計劃生育協議,違約主動接受處罰。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三條:生育管理與服務

(一)未婚青年做到依法結婚,依法生育。

(二)堅持生育申報和審批制度,新婚夫婦懷孕後要及時向居委會申報,並得到全程服務。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婦按程序報批再生育指標,並辦理《生育服務證》。

(三)開展避孕節育生殖保健服務,及時爲育齡服務對象建立生殖健康檔案,提供宣傳品及上門諮詢服務。

第十四條:避孕節育管理與服務

(一)產後兩個月以上育齡婦女由計劃生育人員,幫助指導育齡夫婦自願選擇並落實一種安全可靠避孕措施,講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提供緊急避孕服務。

(二)已婚育齡婦女定期接受查環、查孕、查病服務,同時進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生殖健康等宣傳、諮詢服務。

(三)因避孕節育措施失敗,造成計劃外懷孕的,應主動向居委會說明,及時採取措施終止妊娠。在進一步分析和了解除掌握各種避孕方法的前提下,自願選擇並落實一種以長效、安全、可靠爲主的避孕節育措施。

第十五條:流動人口管理與服務

(一)凡流出戶籍地一個月以上的已婚育齡婦女,在流出前,應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簽訂計劃生育協議;由區或鎮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出具孕情檢查和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情況的證明;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婚育情況變更時,在三個月內與發證機關聯繫,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年滿18週歲以上的未婚青年流出時,須申請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三)凡流入的育齡婦女在流入15日內,做好登記,查驗《身份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證件,簽訂計劃生育協議。流入人員婚育情況發生變更的,在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將情況及時報鎮級計劃生育辦,由計生辦報告其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

(四)居要建立流入人口計劃生育檔案,爲流入人口提供避孕藥具服務,緊急避孕服務,各種知識宣傳服務,生殖健康諮詢服務及生產、生活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居按本《章程》與已婚育齡夫婦(包括流動人口)簽訂《協議書》。

第十七條:居每半年在政務公開欄上公佈違約行爲情況。

第十八條:本《章程》自居民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由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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