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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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全面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實現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工作目標,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村計劃生育自治公約。

計劃生育自治制度

第二條 凡戶口在本村的村民及戶口在本村而人已離開本村的村民;戶口不在本村而在本村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育齡人員,均應遵守本村計劃生育公約。

第三條 本村計劃生育工作在村黨支部領導下開展,村委會負責村計劃生育工作的組織實施,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是計劃生育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村計生協會、婦聯、共青團等羣衆組織都要積極主動協助村委會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開展計劃生育工作,應以宣傳教育爲主,避孕爲主和經常性工作爲主,同時做到計劃生育工作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六條 村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要求健全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網絡,並協助政府落實工作人員報酬。

(二)按要求落實計劃生育服務室和人口學校。健全功能。

(三)組織制定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規章制度

(四)組織實施宣傳教育、技術服務等各項計劃生育工作。

(五)落實計劃生育有關的法律法規,協助政府對違反規定的行爲進行處理。

(六)落實計劃生育村務公開,年終向村民會議報告計劃生育工作,接受村民監督和評議。

(七)協助政府落實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和獎勵優待政策。

第七條 村委會下設計劃生育委員會,具體處理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務。成員包括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人口和計劃生育專幹、計劃生育協會負責人等。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組織本村羣衆學習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等有關知識。

(二)掌握本村育齡夫婦婚育情況,做好帳、卡、冊、表的登記、變更、填報和生育申請初審、報批工作。

(三)宣傳避孕藥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協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育齡羣衆自主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做好避孕藥具的管理和發放工作。

(四)協助鎮計劃生育服務站,做好生殖保健諮詢服務及術後隨訪工作。

(五)組織本村育齡婦女參加環情、孕情檢查和常見婦科病檢查;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人工終止妊娠。

(六)協調和組織計生協會、村民小組長等開展計劃生育“三結合”,爲計劃生育家庭提供生產、生活服務。

(七)做好本村流出、流入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八)落實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九)完成黨支部、村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及時反映村民提出的建議與合理要求。

第八條 計劃生育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會員帶頭實行計劃生育,管好自己一家人,幫好聯繫戶,帶好左鄰右舍,引導羣衆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村規民約。

(二)宣傳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傳播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和生產科技等知識,協助黨支部、村委會做好羣衆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參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實施、生育政策的落實、計生經費管理和對符合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的對象進行評議。

(四)協助村委會爲育齡羣衆提供生產、生活服務,參與計劃生育各項優惠政策的落實,積極創辦計生“三結合”經濟項目實體,做好計劃生育貧困戶幫扶工作。

(五)監督村委會對村民自治章程計劃生育章節和計劃生育公約的實施,瞭解、反映羣衆的意見、要求,維護羣衆的合法權益。

(六)開展培訓,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第九條 組計劃生育信息員(村民小組長兼任)的主要職責:

(一)發放計劃生育宣傳品,組織開展本組育齡羣衆學習計劃生育、優生優育和生殖保健基礎知識,組織開展文娛活動。

(二)組織育齡婦女參加環情、孕情檢查,對育齡婦女進行訪視、訪談,及時發放並指導育齡婦女正確使用避孕藥具。

(三)做好統計信息的收集、反饋、上報工作。

(四)收集、反映羣衆意見要求。

第十條 村民實行計劃生育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參加自治章程計劃生育章節的制定與修改,有權對村委會計生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議。

(二)依法結婚的夫妻有權按照《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自主生育子女。

(三)育齡夫婦有權免費享受《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四)有權選擇個體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五)符合規定條件的育齡夫婦享有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各種獎勵與優待。

(六)對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出的違反計劃生育行政處理不服的,有權向做出行政處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管理部門或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申請複議。

(七)對本村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爲,有權進行舉報。

第十一條 村民實行計劃生育應盡以下義務:

(一)自覺執行計劃生育政策,不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違法生育。

(二)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按技術要求及時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出現意外妊娠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終止妊娠。

(三)按時接受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的環情、孕情檢測和生殖保健基礎知識教育。

(四)自覺參加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活動,接受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基礎知識教育。

(五)不違反規定做胎兒性別鑑定和人工終止妊娠。

(六)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主動接受行政處理,並按規定交納社會撫養費。

(七)村民房屋租(借)給外來成年流動人口暫住的,應於3日內到村計劃生育委員會登記;若出現流入人口違反計生法律法規懷孕,應及時向村委會報告。

(八)黨支部、村委會幹部和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帶頭執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在計劃生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

(一)本村的已婚育齡婦女在外出打工前到鎮社會事業管理辦公室人口與計劃生育幹事處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後方可外出。

(二)凡是流入本村的已婚育齡婦女,在進住本村後三日內,要向村計劃生育委員會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計生專幹登記造冊,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並按本村村民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獎勵優惠政策

(一)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落實有效節育措施的夫妻,由鎮一次性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二)對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中的困難戶優先提供致富信息和資金扶持發展經濟。

(三)村每年評選一次優秀計劃生育協會會員,對優秀計劃生育協會會員村委會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計劃生育村規民約》的,除依法接受行政處理外,還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取消當事人本村規定的一切獎勵優惠待遇和評先評優資格。

(二)對提前生育、違法生育、婚外生育、非法收養子女的當事人,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追回已享受過的獎勵、優惠和福利待遇,並長期不享受村委會對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優惠和福利待遇。

(三)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無故不落實節育措施或不參加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經教育後仍不改正者,取消當事人當年的獎勵、優惠和福利待遇。

(四)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懷孕後擅自施行引產,或者嬰兒出生後不明原因死亡,或下落不明又無法說明確切原因的,不允許其再生育。

(五)對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僱主和房主,經教育無效者,取消當年的獎勵、優惠和福利待遇。

(六)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黨員、幹部按有關規定,除接受行政處理外,還要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五條 村委會每季度在村務公開欄公佈一次違反本村計劃生育自治公約的情況。

第十六條 本村計劃生育自治公約由村委會具體組織實施,接受鎮人民政府的具體指導和全體村民的監督。

第十七條 本村計劃生育自治公約自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具體由村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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