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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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陽光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一、申報管理制度。陽光工程辦公室向全縣各類培訓單位,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項目招標,對提交申請報告、符合納入培訓基地條件的擇優確定項目實施單位,上報省、市陽光工程辦公室備案。

二、監督管理制度。縣陽光工程辦公室與各項目培訓單位建立行政領導責任人制度,簽訂任務合同,並向社會進行公示,公佈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項目的培訓單位必須規範檔案管理並建立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臺賬,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工作進度月報表、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轉移臺賬,便於陽光工程辦公室能及時掌握各單位的進度,瞭解轉移培訓情況和監督管理。

三、第一節課制度。各培訓單位在培訓啓動和每期辦班時,必須向縣陽光辦報告,由縣陽光辦同志到班上對照招生檔案覈實學員身份、講解職業技能培訓的重要性及國家實施陽光工程的重要意義,將代金券直接發放到農民學員手中,並介紹代金券的使用方法。

四、資金管理制度。財政安排的專項培訓補助資金要確保直接讓農民受益,不得用於培訓單位的基本建設、培訓條件建設和技能鑑定開支。具體的資金管理辦法依照上級規定另行制定。

五、檢查驗收制度。縣陽光工程辦公室在縣陽光工程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縣陽光工程項目的管理事務。對各培訓基地進行經常性督導、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限期糾正。項目結束後,對各培訓基地的組織驗收,項目資料整理歸檔,迎接省、市級項目驗收。對弄虛作假,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擠佔、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將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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