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資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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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資料的管理

工程項目資料管理制度

1、由項目部辦公室負責管理性文件的收發、傳閱、編制清單歸類保存。

由項目技術負責人負責施工圖、技術覈定單、變更通知單的收發,負責編制目錄,分發清單,所有施工圖的持有人應對圖紙的修改,變更及時標識。

2、所有文件資料由文件批准人決定發放範圍和份數,文件發放人應填寫《文件和資料發放登記表》,按發放範圍和數量發放文件,並做好編號及登記。

3、文件領用人在收到文件和資料時,應在文件發放的表格上登記簽字。

4、在發放過程中,文件使用部門應及時撤出作廢/失效文件。

5、當文件使用人的文件破損嚴重,影響使用時,應向文件發放部門辦理更換手續,交回破損文件,補發新文件、編號不變,文件發放部門應將原破損文件收回處理。

6、文件使用人文件丟失後,應向文件發放部門辦理補領手續,在補領申請時必須作出書面說明,文件發放部門在補發文件時應重新進行分發編號,並註明作廢。

7、在用有效文件控制清單

項目部辦公室負責編制管理性《有效文件控制清單》,項目工程部負責編制技術性《有效文件控制清單》,以識別和管理在用有效文件及現行修訂狀態。

8、文件和資料的更改

a.當文件和資料需要更改時,應由文件更改人或更改部門填寫《文件和資料更改申請表》,說明更改的理由依據和更改內容,如更改涉及其它部門時,應重新會審。

b.文件更改原則上應由原審批人審批,當原審批人不在或需指定其它人員審批時,則該人應得到相應的授權書和文件審批所需的有關背景資料。

c.經更改審批的文件,由審批人填寫《文件和資料更改通知單》,併發至有關部門。

d.文件持有人根據《文件和資料更改通知單》的指令,直接在文件的相應處進行更改,但應確保內容的正確、清晰,並將《文件更改通知單》附於文件後或收回原文件,並做好發放登記。

e.文件更改後,文件更改部門應將更改內容審批件存檔備查

f.文件更改應做好記錄和標識。

9、作廢的文件應加蓋“作蓋”印章,已作廢、失效的文件應在文件的使用場合中撤出。

10、文件和資料的保管

a.文件和資料持有人應妥善保管好所用的文件資料,防止丟失、損壞,若損壞丟失應向主管領導報告,批准後按二.5和二.6辦理。

b.文件資料的存檔按公司檔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c.文件管理人在調離崗位或存檔時,必須移交全部文件,並作好文件移交記錄。

11、文件和資料的使用控制

a.文件和資料需要時,由需要人填寫《文件和資料複印審批表》,應經主管部門或部門負責人批准,規定複印的份數、編號,發放應做好記錄和登記。

b.需要臨時借閱文件的人員應填寫《文件和資料借閱申請單》,經文件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借閱,借閱後必須及時歸還,文件一般情況下不外借,如確需外借,需經主管領導批准。

12、記錄

文件和資料發放登記表

文件和資料收到登記表

文件和資料更改申請表

文件和資料更改通知單

文件和資料複印審批表

文件和資料存檔(移交)記錄

文件和資料補領審批表

有效文件控制清單

文件和資料借閱申請單

(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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