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品牌考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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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辦法適用年度全區商標品牌發展工作目標的管理與考評。

商標品牌考覈制度

第二條本工作目標考評對象爲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

第三條考覈項目分爲確保項目、力爭項目和加分項目三部分。確保項目總分100分,力爭項目和加分項目按實際結果計算分數,上不封頂。

(一)組織領導(12分)

1、建立健全商標發展工作領導機構和辦公機構(1分);

2、商標發展辦公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不少於2人(1分);

3、調研本地商標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制定本地商標發展規劃(2分)、考覈辦法(2分)、建立商標臺帳(2分);

4、分解商標發展任務,並簽訂目標任務書(2分),組織對商標發展工作的檢查與考覈(2分)。

(二)商標宣傳(18分)

1、組織與商標發展工作有關的宣傳活動,全年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發表宣傳稿件不少於2篇(12分);

2、結合本地實際,開展多種形式的商標宣傳和培訓活動(6分)。

(三)商標培育和發展(55分)

1、年度新申請註冊商標(30分);

2、組織和幫助企業爭創省著名商標,經濟開發區2件、每鎮、街道各1件(5分);

3、積極申報市知名商標,經濟開發區2件,每鎮、街道各1件(10分);

4、做好農副產品商標培育,每鎮各2件(5分);

5、做好服務商標培育,經濟開發區10件,每鎮、街道各2件(5分)。

(四)商標使用和保護(15分)

指導商標持有人用好用活商標,對長期未使用的商標進行許可使用或有價轉讓(15分)。

(五)力爭和加分項目

1、在完成確保任務的基礎上,每新增省著名商標1件加10分,新增市知名商標1件加5分;

2、農副產品商標申請註冊,在完成確保任務的基礎上,每增加1件加2分;

3、服務商標申請註冊,在完成確保任務的基礎上,每增加1件加5分;

4、完成集體商標註冊受理1件,加5分;

5、完成地理標誌商標註冊受理1件,加15分;

6、積極開展品牌培育基地建設,被確認爲省級基地的,每個加10分,被確認爲市級基地的,每個加5分。

(六)得分計算

1、按目標完成情況加減分:目標得分=確保項目得分之和+力爭和加分項目得分之和;

2、確保項目扣分:按完成情況的比例相應減分;

3、商標發展項目說明。共分三類:一是確保項目,即下達的基本目標任務,要求按照考覈節點、序時進度完成的項目。二是力爭項目,在完成確保項目後,方可申報力爭項目;完成力爭項目,按標準加分,完不成不減分。三是加分項目,完成按標準加分。

第四條各單位商標發展工作的日常管理由工商分局牽頭組織實施

第五條目標考評實行定量和定性相結合考覈、年終考評、區考評爲主的原則。

第六條區商標和品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工商分局負責目標考評。各單位商標發展工作目標考評結果在全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目標綜合考評體系中按比例折算總分計入。

第七條本辦法由區商標和品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工商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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