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代表年度考覈學習制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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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黨代表年度考覈制度

黨代表年度考覈學習制度大綱

爲加強黨代表管理,調動黨代表的工作積極性,增強黨代表的責任感,促進黨代表更好地履行職責、發揮作用,自覺接受黨員羣衆的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考覈內容

對縣黨代表進行年度考覈,主要考覈代表履行職責和發揮作用的情況。具體考覈內容包括:政治思想素質、參政議事能力、履行職責業績、黨員羣衆威信和廉潔自律五個方面。

二、考覈標準

年度考覈結果分爲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達到下列標準,可評定爲“優秀”:

(一)政治思想素質高,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模範地執行縣黨代表大會和縣委全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參政議事能力強,提出的提案、提議或意見、建議多,質量高;

(三)正確行使代表權利,積極參加旗委、代表團組織的各項活動,本職工作和履行代表職責成績突出;

(四)工作務實,聯繫黨員羣衆好,威信高;

(五)遵紀守法,清正廉潔。

(六)民主測評優秀票得票率高。

符合下列標準,可評定爲“稱職”:

(一)政治思想素質高,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自覺地執行縣黨代表大會和縣委全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參政議事能力較強,提出的提案、提議或意見、建議比較多,質量比較高;

(三)正確行使代表權利,積極參加縣委、代表團組織的各項活動,本職工作和履行代表職責成績比較突出;

(四)工作務實,聯繫黨員羣衆比較好,威信比較高;

(五)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六)民主測評優秀和稱職票的得票率高。

鑑於稱職和不稱職之間的,應評定爲“基本稱職”。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經組織覈實屬實的,應評定爲“不稱職”:

(一)政治思想素質不高,難以適應工作要求;

(二)參政議事能力較差,不能勝任代表職務;

(三)工作責任心不強,基本不履行代表職責;

(四)黨員羣衆中威信低;

(五)有謀取私利和不廉潔等問題。

(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

三、考覈程序

考覈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個人總結

縣黨代表本人按照考覈內容寫出述職報告,填寫《xx縣黨代表年度考覈登記表》。

(二)述職測評

科級幹部身份的縣黨代表的考覈,可結合年度實績考覈一併進行,也可單獨進行。科級幹部身份的黨代表在年度考覈大會上進行書面述職時要述作爲黨代表的履職情況,同時進行民主測評;其他身份的縣黨代表在單位黨組織召開的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會議上進行口頭述職和民主測評。

(三)個別談話

考覈科級幹部身份的旗黨代表的談話範圍:黨代表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以及所屬二級單位主要領導或環節幹部,所在代表團團長、副團長,所聯繫的黨代表和所聯繫的部分黨員羣衆。

考覈其它身份的黨代表談話範圍:黨代表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部分黨員羣衆代表,聯繫的旗委委員,所在代表團團長、副團長。

(四)考覈結果評定

根據黨代表平時表現、民主測評情況、個別談話瞭解的情況,經代表所在黨組織、聯繫的縣委委員(候補委員)、代表團、縣委組織部(旗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工作辦公室)分別評定並簽署意見後,確定考覈等次。黨代表本人對考覈意見和等次表明意見並簽名。 對擬評定爲優秀等次的,應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優秀黨代表的評定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旗黨代表總數的10%。

四、組織實施

處級幹部身份的黨代表由市委組織部和市黨代表聯絡工作辦公室進行考覈。科級幹部身份的縣黨代表,由縣委組織部(縣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工作辦公室)負責考覈。其他身份的縣黨代表,由各基層黨委進行考覈,提出初步的考覈意見,旗委組織部和旗黨代表聯絡工作辦公室按照30%的比例進行抽樣考覈,確定考覈結果。

對旗黨代表年度考覈均要形成考覈材料。由縣委組織部(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工作辦公室)和各基層黨委共同負責做好黨代表考覈的相關工作。

五、考覈結果運用

黨代表在年度考覈中評定等次爲“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的,對其進行代表身份誡勉談話,限期改進;對一些喪失黨性原則,犯有嚴重錯誤,已不具備代表性、先進性的,縣委常委會研究審定予以終止或取消其代表資格;年度考覈評定爲優秀等次的,予以表彰獎勵。

本制度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縣黨代表學習培訓制度

爲了進一步提高黨代表素質,增強黨代表履行職責的能力,根據《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的暫行條例》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學習培訓組織實施

黨代表的學習培訓納入全旗幹部教育培訓總體規劃和各年度幹部培訓計劃,縣黨代表在任期內至少接受1—2次集中培訓。縣黨代表學習培訓由縣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工作辦公室統籌安排和具體組織實施。

二、學習培訓內容

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黨代表大會、全委會等重要會議精神;黨的民主集中制等基本知識;《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黨內規章;黨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有關黨代表權利與義務、調研視察、提出提案和提議、提出詢問和質詢等基本知識;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三、學習培訓方式

學習培訓採取集中培訓、專題研討、座談交流、觀摩考察、列席黨委(黨組)中心組和領導班子讀書會等形式進行。

四、學習培訓要求

1、縣委每年根據工作實際,安排部分縣黨代表列席旗委中心組的理論學習,列席領導幹部讀書會;各鄉鎮黨委、縣直各黨委和旗直有關部門也要邀請本選區、本單位的縣黨代表參加所在黨委(黨組)中心組和領導班子學習會。

2、各代表團每年至少要組織黨代表進行1次集中學習培訓,重點學習中央、省黨委、市委和縣委重要會議精神,旗委決議、決定,黨代表任期制有關文件等,學習培訓情況報縣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工作辦公室備案。

3、縣黨代表要按時保質保量地參加學習培訓及其他各類活動,認真做好讀書筆記,撰寫出心得體會和具有針對性的調研文章,培訓結束後交縣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工作辦公室。

4、各級黨組織要爲縣黨代表參加學習培訓提供便利條件。

5、參加學習培訓的黨代表應遵守黨內的有關規定,以及學習培訓期間的有關要求,不準無故缺席,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須事先向縣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工作辦公室請假。

6、縣黨代表學習培訓作爲縣黨代表年度考覈的一項內容和評選優秀代表的依據之一。

本制度由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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