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示例

來源:瑞文範文網 1.67W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 爲保障我縣農民的身體健康,積極穩妥地發展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我縣推行。根據《中共中央xx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農辦《關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合作醫療)制度,是指在政府組織、引導、支持下,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縣爲單位統籌管理,以大病統籌爲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的制度。農民參加合作醫療履行繳費義務,享有相應權利,其繳費不視爲增加農民負擔。 第二條:合作醫療實行“政府負責、農民參與、民辦公助、縣辦縣管”的工作方針;堅持自願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合作醫療形式以大病住院統籌爲主,着力緩解農民住院費用承載壓力的原則。 第三條:公平、公正、普及的原則。 第四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凡從事合作醫療管理及與合作醫療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合作醫療列入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目標管理,納入縣、鄉(鎮)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縣政府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管理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指揮全縣合作醫療工作,組織、協調、管理、監督、檢查合作醫療工作的開展。在縣衛生局成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合管中心),爲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統籌資金的調度、審批、支付使用,全面負責合作醫療的業務工作。 第七條:鄉鎮要成立由鄉鎮長爲組長的合作醫療協調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主管衛生的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鄉鎮財政、民政、經管、衛生等部門組成。負責落實本鄉鎮合作醫療工作的各項事宜。行政村要明確一名主要負責人協助抓好合作醫療工作。 第八條:鄉鎮成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機構,由人大、監察負責人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小組,負責監督本鄉鎮合作醫療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及時反映村民意見,提出合理的建議。 第三章 合作醫療參與對象 第九條:凡在本縣境內居住的所有農業人口均可參加合作醫療。 第十條:農民參與合作醫療以戶爲單位,家庭成員(含出縣外務工人員等)必須全部參加,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凡申請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戶,均由各鄉鎮、村按照縣合管中心的有關規定爲其辦理參與手續,同時建立合作醫療參合人員花名冊。合作醫療爲每年元月1日正式啓動,一年爲一週期。啓動之前農民住院醫療費用不予補助,啓動後原則上不中途辦理參合手續(復退軍人除外)。 第十一條:縣合管中心爲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戶發放《合作醫療證》,由農戶保管,並建立合作醫療檔案,對農民繳納的合作醫療資金費用補助等進行逐項登記。 第四章 籌資與管理 第十二條:合作醫療嚴格實行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按現行政策,農民每人每年繳費標準爲10元,中央、省、市、縣財政對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每人每年配套資助40元。 第十三條:在縣財政設立合作醫療專用基金帳戶,按照管用分開、專款專用的原則,依法依規管理合作醫療基金。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是組織和動員羣衆廣泛參與、代收農民個人基金的責任單位。農民按規定應繳納的個人合作醫療基金由村委會按農業人口數以戶爲單位統一收繳,由鄉鎮財政統一入庫,鄉鎮財政所必須在上年度12月底以前全部轉入縣財政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儲存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和挪用。 第十五條:鼓勵縣、鄉、村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扶持合作醫療。農村五保戶參加合作醫療經費的個人繳納部分由民政部門解決、重度殘疾人(即視力一級、肢體二級以上,重度精神病人)的個人繳納部分由縣殘聯解決。 第十六條:合作醫療基金統一由縣合管中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專款專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管理使用,並建立健全的合作醫療費用管理規章制度。認真管理和及時審覈、支付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合作醫療基金帳戶年度節餘資金轉入下年度。 第十七條:縣合管中心人員的工資和工作經費由縣財政安排,不得從合作醫療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醫療費用補助 第十八條:醫療費用補助暫只限於按規定報銷部分住院費用,申請醫療補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戶爲單位一次性足額繳納個人基金的參合對象。 (二)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診治或經定點醫院、合管中心批准轉上級醫院診治的參合對象。 (三)符合大病住院合作醫療補助的病種,用藥目錄和檢查範圍。 第十九條:參合對象住院醫療費用的補助按下列規定兌付: (一)病人住院醫療費用實行單病種限額,藥品補助範圍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本藥物目錄計付。不同級別醫院的起付線比例和補助比例分別爲:鄉鎮衛生院、中心衛生院起付線100元,補助比例60%;縣級醫院起付線500元,補助比例50%;省、市級醫院起付線1000元,補助比例30%。縣外住院按照省市級同等看待。發生在起付線以內的(含起付線)的住院醫療費用不在補助範圍。 (二)對大額醫療費用實行封頂,補助累計最高限額每人每年度8000元。住院分娩平產每人限額補助150元,所產新生兒不參與補助範圍。結核病人在項目啓動期間符合結核病免費治療的對象按項目縣的規定診治,凡住院治療的結核病對象按本辦法給予補助。 (三)對反覆多次住院的病人,全年度累計醫療費用補助不超過8000元。 (四)對患有慢性器質性病變患者的每年門診藥費補助待完善方案後啓動。 第二十條:補助辦法:實行由縣合管中心統一管理和審查,定點醫療機構兌付的辦法。縣合管中心根據定點醫院業務情況每月預付一定週轉金。補助額定點鄉鎮(中心)衛生院在1000元、縣直定點醫院在XX以下的醫療費用,由經治定點醫院審查與補助(即出院時可以補助)。補助額超過上述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院經辦人員持規定資料和證件到縣合管中心審覈後一週內由定點醫院予以補助。 第二十一條:補助程序:住院病人住院時,須由村委會蓋章證明,憑《合作醫療證》及戶主身份證到定點醫院領取《合作醫療費用補助申報單》,將申報單交定點醫院經辦人審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示例

本新聞共2頁,當前在第1頁下一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