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社區居民自治章程(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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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2022社區居民自治章程(通用4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爲發揚民主自治,促進本社區物質文明和精神面貌文明建設,結合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是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依照國家法律和居委會的職責,自我管理本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三條 爲做好本社區範圍的自治工作,社區居委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結合實際,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居民公約等實施細則。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居民公約,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爲準。

第二章 組織治理機構、人員配置及其職責

第一節 社區居委會的機構及人員配置

第四條 社區居委會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6名,共9人組成,經社區居民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居委會成員依法應實行差額或等額選舉。選舉由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居民會議或各居民小組推選產生。

全體居民必須服從社區居委會的管理,支持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罷免社區居委會成員,須有本社區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居民提出罷免理由和要求,並經居民會議投票表決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缺額應依法補選。被提出罷免的社區居委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隨意撤換社區居委會成員。社區居委會成員的補貼由市財政支付。

第五條 社區居委會根據工作需要,下設社區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 、環境衛生、文體教育、民政老齡工作、殘疾人工作、社區服務管理等委員會,分工負責、按各自職責開展工作。社區居委會成員可兼任下屬委員會成員。

第六條 居民小組,由各小組有選舉權的居民推選出組長、副組長,負責本小組的事務。居民小組根據選舉委員會分配的名額,推選產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要履行代表職責,協助居民小組長和副組長工作。

第二節 社區居委會的職責和任務

第七條 社區居委會的職責: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履行職責,協助市、區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管理社區事務,全心全意爲社區居民服務。

第八條 社區居委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維護本社區居民合法權益,教育社區居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依法應盡義務;

(二)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團結;

(四)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社區服務工作,興辦各類社區服務項目;

(六)協助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機關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環境保護、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各項工作;

(七)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教育社區居民愛祖國、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移風易俗、尊老愛幼、扶貧濟困、助殘扶弱、團結互助;

(八)貫徹執行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遵守《社區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

(九)組織帶領社區羣衆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職能,依法行使社區管理權、社區協管權、社區監督權。

第三節 社區居民會議

第九條 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居民表達自己意願的組織。社區居民會議的主要職責是選舉產生、罷免、補選社區居委會成員,審議通過社區發展規劃、社區居委會年度工作報告、社區重大事項和社區居委會自治章程。參與民主管理、體現民主自治。對社區的重大事項實行民主議事、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第十條 社區居民代表由本社區年滿18週歲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居民代表、駐社區單位代表組成。

社區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組選舉產生。駐社區單位的代表由社區選舉委員會根據單位的人數安排名額,由單位推薦。

社區居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社區居民代表出現缺額或代表本人有正當理由提出撤換申請的,應由居民小組或駐社區單位補選產生。

第十一條 社區居民代表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社區居民會議,投票選舉和罷免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成員。對提交居民會議審議的議題進行表決。

2、監督權。對社區居委會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並有權提出質疑和批評意見。對社區居民代表的意見,社區居委會應予以說明、解答和處理。

3、調查權。經社區居民會議授權和委託,居民代表有權對社區居委會的某項工作進行調查。社區居民和社區單位,應爲代表進行調查工作提供條件,並自覺接受調查。

4、提出議題權。社區居民代表可單獨或聯名向社區居委會提出議題。對代表提出的議題,社區居委會應給予妥善處理和反饋,重大議題可提交社區居民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社區居民代表的義務:

1、聯繫社區居民,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反映居民意見,維護社區居民的正當權益。

2、學習、宣傳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居民應盡的義務。

3、宣傳、貫徹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決議、團結廣大居民和駐社區單位,自覺維護社區居民會議的權威。

4、按時參加社區居民會議,並認真審議會議議題。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會議。

5、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各項工作,在社區建設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第三章 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會

第十三條 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會屬議事機構,成員有居民代表、駐社區單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知名人士、各級領導等方面人員組成,經社區居民會議聘請產生。

2、積極發揮協調和議事作用,幫助社區居委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3、宣傳貫徹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會和社區居委會的決定和決議。發揮自身優勢,廣泛動員社區居民和駐社區單位參加社區建設。

4、按時參加社區工作會議。

第四章 社區居委會與其它組織的關係

第一節 社區居委會的法律地位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依法成立,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管理本社區事務。社區居委會作出的決定,全體社區成員必須遵照執行。如有違反,社區居委會有權依法或按規章制度處罰。

第二節 社區居委會與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它組織的關係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指導、支持和幫助社區居委會依法處理屬社區自治範圍的事項。社區居委會主動配合市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完成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 社區居委會受本社區黨支部委員會的領導。黨支部應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動員全體黨員,支持和保障社區居委會的工作,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行使民主權利。

第十七條 社區居委會應加強對居民小組的領導,積極支持其開展工作。居民小組應積極支持社區居委會的工作,認真完成社區居委會下達的各項任務。

第十八條 社區居委會應積極支持工會、婦聯、共青團、老年協會等羣團組織,依法按照自治章程開展活動。各羣團組織應當積極支持配合社區居委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支持和組織各單位和居民開展各種形式的社區服務,多渠道發展本社區經濟,保障各社區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各社區服務機構要服從社區居委會統一管理。按時足額上交有關費用。

第三節 社區居委會與外部組織的關係

第二十條 社區居委會對駐本社區的機關、團體、部隊、醫院、企事業單位的工作應給予大力支持,互通情況、密切聯繫、遇事互相協調解決。社區居委會討論本社區重大問題時,必要時可邀請駐社區單位派代表參加。駐社區單位也應遵守社區自治章程、居民公約和各項規章制度,積極支持社區居委會工作。

第五章 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 社區居委會應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定期報告制度。社區居委會原則上每半年向社區居民會議報告一次履職情況,徵求居民代表意見。具體包括:社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財務收支情況、各項公益事業的工作情況,需要經過討論決定的涉及全體社區居民利益的有關事項等,接受社區居民代表的監督。

2、居務公開制度。社區居委會要定期公佈財務、政務、事務三方面的情況。公開辦事程序和社區居委會成員的職責,持牌上崗,自覺接受居民監督。

3、服務承諾制度。社區居委會爲社區居民提供和各類服務項目,應明確服務標準,自覺接受居民監督。

4、年度考評制度。社區居委會及其成員的工作由居民或居民代表會議進行年度考評。對居民滿意率低於60%,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不滿意的社區居委會的成員,及對工作不稱職或工作嚴重失職的社區居委會成員,由居民會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罷免或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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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可持續發展觀的總體思路,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

第二條: “XX社區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是指在街道辦事處

計生辦的指導下,在社區黨委的領導下,在社區居民會議和協商議事會的監督下,在社區居委會組織下,把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與本社區實際相結合,促進社區居民對婚姻、生育節育等婚育行爲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逐步形成“依法自治、有序管理、優質服務”的社區計生管理新格局,推進XX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宣 傳

第三條: 大力弘揚科學、文明、進步的社會主義婚育觀,在社區居民中形成“少生優生”、“生男生女都一樣”的婚育新風。

第四條: 全體社區居民圍繞“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五條:在本社區內積極倡導無早婚早育;無計劃外生育;無非法收養;無溺嬰、棄嬰。

第六條: 積極宣傳避孕節育知情選擇,正確教育和引導育齡羣衆

第三章 組織保障

第七條: 建立XX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機構,聘請街道辦事處計生辦主任爲顧問,社區黨委書記爲組長,社區居委會主任爲副組長,社區管片民警、社區流動人口管理站負責人,社區醫療衛生站負責人、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等爲成員,統籌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實行計劃生育齊抓共管。

第八條: 在社區醫療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全體會員的作用,採取多種形式營造計劃生育宣傳氛圍;利用人口學校等宣傳窗口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的教育,聯繫和組織育齡羣衆參加街道和社區舉辦的各類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培訓。

第九條: 在社區居民會議和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的監督下,每半年召開一次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考覈社區計劃生育工作,依法維護社區居民的民主自治權利。

第四章 措施到位

第十條: 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民主議事、民主監督、居務公開、技術服務、流動人口管理等項制度,確保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一條: 社區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與社區醫療衛生站共同建立“XX社區生殖保健諮詢服務站”,擴大自我服務範圍。在技術服務上,向育齡羣衆提供避孕節育知情選擇和生殖保健諮詢,配合衛生部門搞好計劃生育專項干預。

第十二條: 根據《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冶安管理規定》,社區管片民警、流動人口管理站、小區物業公司與計生工作人員相互配合,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 按照《社區房屋租賃公約》規定,社區內房屋租賃實行備案登記制。承租人爲流動人口的出租人要與承租人共同到社區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責任保證書》,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第五章 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有合法生育的權利,有享受優質服務的權利,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有享受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的權利,應自覺執行計劃生育政策。

第十六條: 房屋出租人與流動人口簽定房屋租賃協議時,應及時檢查婚育證明,發現計劃外懷孕要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報告。

第十七條: 社區居民有參與、監督、關心、支持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權利。發現有不符合計劃生育的行爲,積極舉報,並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XX社區第六屆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實施。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XX社區第六屆居民會議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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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證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產發展、生活寬裕、村容整潔、鄉風文明、管理民主”爲目標,調動居民建設富裕、和諧、文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促進本居委會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聯繫我居委會實際,由全體居民討論,民主制定。

第三條 居民自治是在黨的現行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由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居委會的政治、經濟及其它社會事務的一種制度。

第四條 本章程是全體居民的行爲規範,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居民委員會具體安排實施。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

第六條 居民會議由戶口在本居委會的18週歲以上的居民組成,是居委會最高權力機構。居民會議設立居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代表及居委會裏的各級人大代表、居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居民代表必須是:具有一定的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羣衆,堅持原則,主持正義,有羣衆威信的居民,同時能收集居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反映,協助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居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必要時也可以經居民會議罷免和補選。

第七條 居民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議,應召開居民會議。召開居民會議,要有本居委會18週歲以上的居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居委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居民代表參加; 所作決定,要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居民會議也可分片召開。

居民代表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臨時決定召開。召開居民代表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

居民代表會議議事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決定問題要經居民代表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居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居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牴觸。

第八條 居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居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二)決定聘用本居委會財會人員和其他居委會事務管理人員;決定本居委會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聽取、審查和批准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居委會規劃建設、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決定本居委會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居委會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居委會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五)審議決定辦公益事業的經費的籌集辦法。

(六)審議決定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七)決定對居委會財務和居委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居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居委會居民自治章程、社區民約等規章制度,並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九)撤銷或者改變居民代表會議、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審議決定居民會議認爲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居民會議第二至第七項職權交由居民代表會議代爲行使。

第九條 爲強化居民代表管理居委會事務作用,在居民代表會議下設會議召集組、監督組和發展組三個獨立工作小組。三個組的人員組成原則上通過召開居民代表會議從居民代表中推選產生(發展組組長由社區“兩委”幹部擔任,並可吸收非居民代表成員),每組由3至5人組成,分別設組長1名。

會議召集組的職能:根據符合法定人數的居民(居民代表)依法提出召開的會議而居民委員會不作爲時,可以召集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會議,具體負責溝通各方、協調會議召開時間及做好會務有關工作。

居委事務監督組的職能:主要負責居委事務監督和民主理財職能,負責監督居委事務、財務活動。有權否決居委會、不合理的開支。在討論居委事務公開和經費使用議題時可以列席居民委員會會議。

發展組的職能:發展組是居委會發展經濟的智囊和參謀,負責調研論證本居委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收集掌握生產發展信息,提出本居委會發展經濟、興辦公益事業的計劃和項目建議,協助籌措發展生產和興辦公益事業資金,併爲居民發展生產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個組的成員統稱爲居委事務管理人員,任期與居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居民委員會可以對不稱職的居委事務管理人員通過召開居民代表會議表決罷免。

第三章  居民委員會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羣衆性自治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受街道辦指導和社區黨支部的領導。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由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居委會屬於居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編制並實施本居委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管理本居委會財務,教育居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鞏固和壯大居委集體經濟,管理本居委會居民集體所有的各類經濟組織;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支持和組織居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居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承擔本居委會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居委會經濟發展。

(三)編制並實施本居委會規劃建設,按照規劃修建硬底化道路,指導居民建設民房,整頓環境,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四)促進居民團結和家庭和眭,照顧五保戶、困難戶和軍烈屬,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代表本居委會處理與其它(村)居委會的糾紛,維護社區與社區之間的團結;協調處理居民小組之間的關係;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居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六)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居民履行納稅、服兵役、計劃生育等依法應盡的義務。

(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向街道辦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八)召集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執行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半月學習半天,主要學習黨的農村現行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居民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彙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三)值班制度。居民委員會實行輪流值日製度,保證在上班時間都有一位成員在居民委員會辦公場所值班,處理居委事務。

(四)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度,並定期進行總結檢查。

(五)居委事務公開制度。凡需要居民知道的居委事務大事都要公開,主要包括:

1、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的有關政策規定;

2、居委會幹部的分工,居民委員會三年任期目標、本居委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

3、年度財務計劃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情況;

4、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情況,包括土地、物業等生產資料的經營情況以及承包經營方案、投標結果、承包費收繳、合同履行情況;

5、居委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情況;

6、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以及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

7、徵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8、救災救濟、扶貧助殘、擁軍優屬、社會捐贈等項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情況;

9、各級政府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10、居委會幹部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

11、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情況;

12、安排計劃生育指標、落實計劃生育節育措施和計劃外生育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

13、協助街道辦開展工作情況;

14、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公開的形式:設立公開欄,發放明白紙,居委會幹部述職。

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各委員會工作由居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四章  居 民

第十四條 凡戶口在本居委會的居民在社區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利。

(二)參加居委事務活動,提出有關居委事務的批評和建議,對居委會幹部和居委事務進行監督。

(三)享受本居委會舉辦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五條 每個居民在社區內都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執行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和居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按時完成居民委員會分配的各項任務。

(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居民利益的行爲作堅決鬥爭。

(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當文明居民、文明戶的活動。

第五章 居民委員會成員

第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是全居委會居民的公僕,必須以人爲本,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思想,立足於本職工作,努力爲居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認真學習政策,學習經濟管理知識和農業科學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講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羣衆商量,尊重居民意見,善於做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請吃、不受禮、不以權謀私、清正廉潔,敢同不良傾向作鬥爭。

(五)以身作則,在各項工作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六)堅持原則,主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羣衆監督。

(七)維護集體團結,執行會議決議,齊心協力共同開展好工作。

第六章 制度建設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居委會務管理制度。如居委事務公開民主管理規定;居民代表議事規則;社區民約;財務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另行制定,經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

第七章 社會治安

第十八條 每個居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

第十九條 居民之間要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鬥毆、不聚衆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衆、搬弄是非。

第二十條 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

第二十一條 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通訊、電力、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二條 嚴禁私自砍伐集體或他人林木,執行護林防火“十不準”,不準在社區附近或田邊、路邊亂挖土,嚴禁損害莊稼、瓜果及其它農作物。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社會治安規定者,情節較輕,尚未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居民委員會或調解會、治保會給予批評教育並酌情處理,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鄉風民俗

第二十四條 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提倡婚事新辦,移風易俗;破除舊的喪葬習俗,推行火化 ;反對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爲,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九章 鄰里關係

第二十五條 居民之間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係。

第二十六條 依法管理宅基地,執行村莊規劃,不損害整體規劃和鄰里利益。

第二十七條 鄰里間發生糾紛能自行調解的,自行調解,不能自行調解的,要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製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並按損失折價賠償。

第十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八條 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

第二十九條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財物。

第三十條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男尊女卑。

第三十一條 計劃生育是國家基本國策,要貫徹執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第三十二條 不準虐待老人。對喪失勞動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須盡贍養義務,保證老人晚年生活。對不贍養老人者,由居民委員會按上級規定供養標準,令其子女均攤。

第三十三條 父母擔負未成人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撫養教育,不準虐待病殘兒、繼子女和收養的子女,不得讓國小生輟學。

第十一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四條 鼓勵居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不斷髮展本居委會醫療保障事業。

第三十五條 本居委會發生自然災害,要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報告,並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救災、查災、報告工作。上級發給本居委會的救濟糧、款物,應根據受災程度,及時地發放到受災戶。

第三十六條 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低保工作。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個別條款如與國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規有牴觸的,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2022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篇4

爲貫徹人口計生基本國策,全面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推動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實現“三爲主”,不斷滿足育齡羣衆需求,使避孕節育、生殖健康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計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必須堅持從羣衆中來,到羣衆中去的原則,實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管理機制。

第二條 社區居委會是抓好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的主體機構,在華大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直接領導下,接受計生主管部門指導和羣衆監督。

第三條 社區居委會應積極創造條件,加強計生宣傳陣地建設,辦好計劃生育人口學校,開展優質服務,爲育齡夫婦的婚、孕、產、育提供全程服務,搞好計劃生育政策法規、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四條 計生協會要完善好會員聯繫戶制度,充分發揮計生協會小組長的作用,對育齡羣衆思想、生產、生活、生育中的具體問題,及時向社區“兩委”反映他們的合理要求,並協助解決具體困難。

第五條 社區居委會每年組織一次生殖健康服務,並逐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健康諮詢,並對不孕婦女和計生術後併發症對象開展服務,解決具體問題。

第六條 社區居委會應每季度將計劃生育經費開支、生育證發放、獎勵和違約處理結果等有關情況實行公開,加大民主監督力度。

第七條 加強信息反饋,搞好網絡管理,抓好社區計生協會小組長月例會,彙報各計生信息,上下聯動及時掌握好計生工作的動態,採取相應工作對策。

第八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公民應盡職責和義務,每個育齡羣衆必須從自身做起,從身邊人員做起,模範實行計劃生育。

第九條 新婚青年應參加婚前身體檢查和相關知識培訓,積極做好優生檢測。

第十條 符合生育一孩條件的已婚夫婦要求生育一孩的,出具相關證明到街道計生部門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後方能懷孕生育;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要求生育的,需經本人申請,街道審覈,區計劃生育局批准。

第十一條 已生育孩子的育婦,要根據自身情況在計生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下選擇適合自身生理特點的避孕方法。

第十二條 外出流動人口必須到街道計生辦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已婚育婦簽訂有關計劃生育協議書,每季度反饋本人計劃生育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違法懷孕的應主動到計生服務站進行檢查,及時落實補救措施人流或引產,終止妊娠,落實避孕措施。

第十四條 房屋出租戶要與社區計劃生育機構簽訂計劃生育協議書,並負責做好計劃生育聯繫工作。要督促外地流入本社區居住1個月以上的流入人口,到社區登記。

第十五條 計生工作成績優秀人員,被評爲計劃生育先進個人的,獎勵100元,獲市先進個人的獎200元,獲省級以上先進個人獎500元。

第十六條 對依法生育一孩的夫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按《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精神,兌現獎勵。

第十七條 因逃避計劃生育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要進行徵收社會撫養費。

依法實行計劃生育,遵守本社區《計劃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社區計生管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規範生育行爲。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鼓樓區華大街道屏山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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