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考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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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考覈制度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條爲了保證我院各種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有效落實,進一步加強稽查隊伍建設,調動稽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稽查的職能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休養院綜合辦公室爲稽查考覈的主管部門。履行稽查考覈職責的人員有:值班經理、經理、部門經理、主管、綜合辦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員。

第二部分考覈內容

第三條員工的儀容儀表、出勤、履職情況

第四條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三部分稽查考覈

第五條由稽查人員對各部門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定時或不定時的進行檢查、監督、考覈。各部門要積極支持稽查考覈人員的工作,各部門領導應高度重視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等管理工作,認真及時查處本部門員工中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現象以維護其嚴肅性。因失察、拖延、推諉致使本部門違反勞動紀律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和處理,並被其他稽查人員查處或員工舉報的,將追究主管經理的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條凡值班經理稽查、考覈出員工違紀、違規事實,而部門經理未發現的,根據具體情況部門經理承擔連帶責任(每次0.05分)。

第七條凡稽查主管部門稽查人員稽查、考覈出的違紀、違規問題,而值班經理未發現的,根據具體情況值班經理要承擔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條凡院領導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未發現的,根據具體情況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承擔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條由其他員工舉報,部門未發現和處理,根據具體情況相應領導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條在稽查、考覈過程中,必須堅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允許徇私作弊,弄虛作假,否則應嚴肅處理(每發現一次,責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條考覈結果具有的效力:

1、與稽查人員的績效工資掛鉤;

2、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第四部分獎勵與處罰

第十二條對於稽查人員失職,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第二次給予嚴重警告,第三次給予50-100元罰款,同時每次扣除考覈成績0.1分。

第十三條年終考覈,稽查人員綜合考覈成績優秀者,按績效管理辦法,給予其一定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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