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工管理制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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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工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分公司安委會每月組織一次對各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檢查,及時瞭解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動態,真正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

檢查工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二條各單位要對照各項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以及分公司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有關規定,對各項工作從嚴自查,對查出的問題要落實到人,限期整改。

第三條分公司安委會每年組織一次各單位之間的安全互檢,目的在於互相監督,互相借鑑,取長補短,防患於未然,屆時由安委會領導帶隊,組織各單位有關人員參加。

第四條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排除,對檢查存在安全隱患未落實到位的,按重大事故隱患處理。

第五條安委會隨時對各單位安全員的工作情況及安全檔案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提高防範意識,強化現場管理。

第六條安委會每月將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上報分公司領導,並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通報,實現安全監察規範化、程序化。

第七條各單位在安全生產自查中,要認真負責,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發現類似現象要嚴肅處理。

第八條各單位要根據本制度制定出本單位內部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並上報分公司安委會,按要求嚴格實施,同時將執行情況列入日常安全檢查範疇之內。

檢查工管理制度 篇2

爲了防止由於與檢工遲到、早退、使分工地區無人檢查、監管的狀態,爲了便於瓦檢工交接清楚現場情況和責任,保障瓦斯檢查工作的順利銜接,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有關瓦檢工交接班管理規定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礦瓦檢工必須按照本制度進行交接班,如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將依據本礦《瓦斯檢查工交接班管理制度》給予處罰,具體內容如下:

(一)交接班地點:

瓦斯檢查工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掘進工作面在掘進工作面局扇附近10米內,回採工作面在工作面風巷入口處,瓦斯檢查工未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的處以50元罰款,連續三次處罰的予以停止工作進行此制度的學習教育。

(二)交接班時間:

瓦斯檢查工交接班時間爲:夜班0:30,早班8:30,中班16:30,前後相差不得擅自離開,必須等到接瓦檢工到交接地點履行交接手續後方准許離開。

瓦斯檢查工未按規定時間交接的(特殊情況除外)或接班人未到指定交接地點擅自離開的處以50元罰款並批語教育,連續3次處罰的予以停止工作接受本制度學習教育。

(三)交接班內容:

交接班時,交班人要交待清以下內容:

1、交清分工區域內的通風,瓦斯及生產情況是否有異常,若有異常是如何處理的,是否處理完畢,是否需要進一步處理和應採取何種措施。

2、交清分工區域內的各種設施,包括通風、防塵、防火、局部通風以及瓦斯監測等有關設備和裝置的狀態,是否需要維修、增設或撤除。

3、交清分工區域內原來和新發生的各種隱患,當班情況如何,如何處理的.和如何繼續自理。

4、交清有關領導對某項工作指示的落實情況和需要請示的問題。

5、其它應交接的工作內容。

瓦斯檢查工如違反第3條關於交接班內容的規定,不報、漏報、假報交接班內容予以50元罰款,連續3次處罰的予以停止工作進行本制度的學習教育。

(四)交接班原始記錄的填寫:

交接班時,交接人員必須在瓦斯檢查原始記錄上簽字,並填寫有關注意事項,不得漏填、假填或他人代填。

瓦斯檢查員如未在檢查原始記錄上簽字或漏填、假填、他人代填的予以50元罰款,連續3次處罰的予以停止工作進行本制度的學習教育。

(五)交接班記錄的填寫:

交接班記錄應標明交接班地點、時間、交班人、接班人、存在隱患(問題)及整改情況,同時將交接情況填入交接班記錄。

檢查工管理制度 篇3

爲了預防火災、盜竊及其它各類事故,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預防公共財產盜竊丟失,依據學校、學院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一、安全防治工作應貫徹以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中心實驗室主任爲防火防盜防事故第一責任人,負責檢查和落實管理本單位防火措施。各實驗室負責人爲二級負責人,負責防火防盜防事故安全制度的具體實施。

二、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牢記“防火三懂三會”,即懂得本單位安全隱患、懂得滅火的基本方法、懂得預防火災的`基本措施,遇到火災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三、實驗大樓要有完善的防火設施,配備滅火器、設禁菸標誌,消防器材和主通道應急燈要有專人定期檢查,確保完好隨時可用。

四、實驗大樓內嚴禁動用明火,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劣質電器,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電爐等加熱性電器通電期間不得離人。

五、嚴禁隨意存放汽油、煤油等易燃易暴危險品,必須存放在具有保護設施的指定地點。工作中若需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在使用、搬運和保管中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六、各類實驗室、辦公室、教室的門窗必須保持常年完好,存放貴重的儀器設備、耗材等物品的場所應安裝捲簾門、防盜門、防盜窗、報警器等安全設施。

七、各實驗室應結合本部門的設備情況,制定出詳細的、可操作的設備操作規程,特別是在使用某些可能對人身造成傷害的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八、中心實驗室應組織各實驗室定期檢查所有安全設施,嚴格監管其使用和存放的狀況,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及時維修,保障所有安全設施的正常運行。

九、中心實驗室應定期對各實驗室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在寒假、暑假、“五一”、“十一”等節假日前要進行節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並安排節假日值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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