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員管理制度(精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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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精選20篇)

第一條爲規範流動人員的管理和服務,保障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是指沒有本市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暫住的人員。

已按照《廣東省引進人才實行《廣東省居住證,暫行辦法》的規定領取《廣東省居住證》的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流動人員管理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規定。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流動人員管理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流動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依照本規定負責轄區內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各級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事、勞動保障、國土房管、建設、交通、衛生、人口計生、工商、信息、城管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各有關社會團體、外地人民政府駐穗機構,應當協助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僱用流動人員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對所僱用的流動人員的管理責任,做好所僱用的流動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

第六條本市依法保障流動人員合法權益,尊重少數民族流動人員的風俗習慣,禁止以任何方式侵犯流動人員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合法權利,禁止侮辱、歧視流動人員。

流動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律,履行法定義務,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七條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平,權利與義務一致,服務與管理並重的原則。

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未經依法批准,任何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不得向流動人員收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或者附加任何義務。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各類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流動人員的發展現狀和需求。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所需的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

第二章權益保障和服務

第九條持有本市行政區域暫住證(以下簡稱暫住證)的流動人員依照本規定在本市享有以下便利和公共服務:

(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年審手續;

(二)申請法律援助和社會團體的義工援助;

(三)享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服務,子女享受計劃免疫和兒童保健服務;

(四)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和參加有關考試;

(五)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各類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的學習、職業技能培訓,申請國家職業資格的鑑定;

(六)申報科技成果;

(七)使用社區公共服務設施;

(八)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的條件申辦本市的常住城鎮居民戶口;

(九)本市其他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規定的便利和公共服務。

第十條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干涉或者侵害時,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對侵犯流動人員人身權、財產權、勞動權的行爲,公安、勞動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流動人員管理綜合協調機構和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受侵犯的`流動人員。需要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指引。

第十一條與流動人員管理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佈有關辦事條件、程序、期限、收費標準、投訴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示範文本等,方便流動人員辦事。

第十二條對本市作出突出貢獻的流動人員,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表彰和獎勵條件的,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居住事務管理

第十三條本市實行流動人員暫住登記和暫住證管理制度。

流動人員的暫住登記和暫住證管理由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各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受公安機關委託,做好流動人員暫住登記、暫住證發放、信息採集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年滿16週歲以上的流動人員應當到暫住地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辦理暫住登記。

暫住在賓館、旅店、招待所的流動人員應當按規定辦理住宿登記。住宿登記視同暫住登記。

第十五條擬在本市暫住30日以上且年滿16週歲以上的流動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時申領暫住證。

來本市學習、探親、旅遊、度假、就醫、考察、出差的人員可以不申領暫住證。

第十六條流動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時,應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如實填報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

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包括以下內容:

(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狀況、戶籍地址、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

(二)居住地址(包括原居住地址、現暫住地址或者擬暫住地址);

(三)就業情況;

(四)計劃生育情況;

(五)隨行的15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人數、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與本人關係等情況;

(六)暫住證內容變更情況;

(七)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申領暫住證的申請之日起7日內向申請人發放暫住證。

第十八條暫住證的有效期分別爲3個月、6個月、1年、2年,並不得超過持證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有效期限。

暫住證有效期期滿後仍需暫住本市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0日內向原發證機構或者現暫住地、就業單位所在地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申請續期;逾期後未續期的,暫住證失效。

第十九條暫住證實行統一編號。

暫住證的登記、發放和續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流動人員的暫住地址和就業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日內到原發證機構或者現暫住地、就業單位所在地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辦理暫住證變更登記。

暫住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領。

第二十一條禁止僞造、變造、買賣暫住證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暫住證。

第二十二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扣押、收繳流動人員暫住證,但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除外。

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受公安機關委託,在規定的管轄範圍內查驗流動人員暫住證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並出示執法證件或者工作證。

第二十三條向沒有暫住證的流動人員出租房屋時,出租人應當要求其立即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在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時,應當提供承租人暫住登記證明或者暫住證。

第二十四條已婚流動人員應當自到達本市居住之日起15日內,到本市居住地街、鎮計劃生育管理機構交驗婚育證明,接受計劃生育管理。

各級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流動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對交驗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員,應當在其暫住證上添加計劃生育驗證信息,並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未交驗婚育證明的,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攜帶7週歲以下兒童的流動人員,應當憑暫住證到現居住地街、鎮衛生防疫機構登記,爲兒童及時接受計劃免疫。

本市托幼機構、國小在接收入托、入學兒童時,應當查驗其計劃免疫接種情況;未接受或者未全程接受國家規定的計劃免疫接種的兒童,應當在及時補種後方可入托、入學。

第二十六條不能出示暫住證的流動人員,勞動保障、人口計生、國土房管、教育等部門不得爲其辦理勞動用工、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子女入學等手續。

第四章就業事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流動人員在本市就業的,應當持有以下有效證件:

(一)身份證、暫住證;

(二)計劃生育證明(未婚流動人員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件。

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員的,應當要求其提供暫住證;沒有暫住證的,應當立即爲其辦理或者要求其立即辦理。

第二十八條流動人員就業實行勞動用工備案制度。

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由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自錄用流動人員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流動人員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或者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用人單位續用流動人員的,應當自續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

收到備案申請的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提交的流動人員暫住證複印件、已簽訂的勞動合同等相關資料進行查驗;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爲用人單位辦理備案手續,並在15日內核發勞動用工備案憑證和《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錄用流動人員的,應當依法與其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落實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條件,依法保護流動人員合法權益。

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資支付法律法規,遵守最低工資制度,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流動人員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監控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爲錄用的流動人員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與流動人員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自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持《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停保或者轉移手續,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流動人員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或者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停止用工備案手續。

第三十四條流動人員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應當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從事國家規定的技術工種或者從事特種作業的,應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者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所錄用流動人員的崗位培訓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用於對錄用的流動人員進行必要的崗位技能培訓。

第三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認真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的舉報、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用人單位侵犯流動人員權益的違法行爲。

第三十六條流動人員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流動人員進行進城務工教育,所需經費在流動人員管理經費中列支。

進城務工教育的內容包括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公民道德、安全生產、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城市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常識。

第三十七條本市根據經濟發展對勞動力的需求,對流動人員勞動就業實行宏觀調控。

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年終前對用人單位次年招用流動人員的數量、工種需求情況進行預測並向社會公佈。

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年終前對用人單位次年招用流動人員的計劃進行登記,並將登記情況報送所屬區、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用人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登記工作。

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他省、市建立勞動力輸出基地,定期通報本市的用工需求信息,開展電子化遠程招工,爲已登記招用流動人員計劃的用人單位有組織、有計劃地輸送經輸出地培訓過的勞動力,實現勞動力有序流動。

第三十八條鼓勵用人單位與其他省、市的技工學校、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合作,招用有組織經培訓的流動人員。

用人單位自行到其他省、市批量招用流動人員的,應當持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招工簡章,註明招用數量和工種,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開具介紹信函。

第三十九條市、區、縣級市公益性勞動力市場應當掌握本轄區內用人單位的用工需求,使用電子化網絡及時爲用人單位提供用工信息,有計劃地組織用人單位從其他省、市招用經過培訓的緊缺勞動力,並對經批准成立的社會職業中介機構依法開展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職業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招用沒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證件的流動人員,或者爲沒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證件的流動人員介紹工作;

(二)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三)向被錄用的流動人員收取保證金或者抵押金;

(四)扣押流動人員的身份證件;

(五)以招用流動人員爲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流動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各級政府、政府職能部門相關管理信息系統的信息共享,對流動人員實行信息化管理。

各級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以及各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的流動人員管理工作應當在全市流動人員信息系統上進行,並將所採集、生成的各類有關流動人員的信息傳輸到全市流動人員信息系統。

第四十二條下列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報送流動人員信息:

(一)流動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時,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填報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

(二)房屋出租人應當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時,提交承租人的身份資料;

(三)有自用集體宿舍的單位應當自接受流動人員入住本單位集體宿舍之日起3日內,將其基本情況報告所在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四)對與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代管人沒有房屋租賃關係但以借住、寄住、直接受僱等方式居住在其房屋的流動人員,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代管人應當督促其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並自接受其入住之日起3日內,將其基本情況報告所在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五)對居住在空置房、違章搭建的窩棚的流動人員,由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負責採集其基本情況,並告知當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建設進行處理。

前款所稱基本情況指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所規定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員的管理,開展日常巡查,發現本區域內流動人員未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的,應當督促其辦理;拒不辦理的,應當及時通知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處理。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掌握本物業管理區域房屋出租和流動人員居住情況,督促流動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並將相關信息報送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第四十四條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掌握本轄區流動人員情況,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或者有關組織和個人反映的有關流動人員管理工作中的問題以及各類違法犯罪行爲,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理後,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第四十五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全市流動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的信息可供免費查閱。查閱的場所和方式由市流動人員信息系統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流動人員查閱本人信息的,應當出示暫住證。流動人員認爲對本人信息記錄不實的,可以要求信息記錄、傳輸單位更正。

除國家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外,用人單位、房屋出租人等組織和個人需要查詢流動人員信息的,應當經本人同意並一同到場,出示其暫住證後方可查詢。

第四十六條全市流動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部門、掌握流動人員信息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通過查詢瞭解到流動人員信息的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因泄密造成流動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關流動人員暫住登記管理、房屋租賃、信息報送規定的,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一款,沒有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暫住證、暫住證變更登記的,處以50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填報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有隱瞞、欺騙行爲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將房屋出租給沒有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的流動人員的,處以警告,可以並處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四)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不按規定報告流動人員信息的,按每安排居住1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僞造、變造、買賣暫住證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暫住證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關勞動用工管理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的,按每招用1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項,招用沒有暫住證的流動人員或者爲其介紹工作的,按每招用或者介紹1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四)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向被錄用的流動人員收取保證金或者抵押金,扣押流動人員身份證件的,依照《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五)其他違反勞動用上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或者不交驗婚育證明的,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項,招用無計劃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員的,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其他違反計劃生育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以及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追究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損害、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違法收取費用或者附加義務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流動人員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職責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不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者發放暫住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不按規定查驗、扣押、收繳流動人員暫住證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四十五條,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流動人員管理職責和信息傳輸、管理職責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本市公立托幼機構和國小未落實計劃免疫接種查驗制度的;

(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不依法辦理流動人員勞動用工備案手續,或者不履行用上預測、用工計劃登記職責的;

(九)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侵害流動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爲。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除享受外交豁免權的人員外,需要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外國人、華僑和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居民的權益保障、暫住登記、信息管理、房屋租賃、衛生防疫、勞動用工等事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有關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20xx年8月18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本市的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對流動人員管理有不同規定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健全完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體系,維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推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促進人才資源順暢有序流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反映流動人員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學習工作經歷、專業素養、工作實績、遵紀守法以及家庭狀況、社會關係等情況的歷史記錄材料。

第三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國家檔案和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服務人才的重要載體,是流動人員參加機關公務員考錄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招聘、辦理政審考察、申報職稱評審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

(二)辭職辭退、解除(終止)聘用(勞動)合同、取消錄(聘)用、被開除等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人事(勞動)關係的未就業的原機關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的人事檔案;

(三)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

(四)自費出國(境)留學的高校畢業生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的人事檔案;

(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僱員的人事檔案;

(六)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的人事檔案;

(七)其他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五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遵循“集中統一、歸口管理”原則,主管部門爲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檔案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管理服務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包括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授權的單位。其他任何未經授權的單位不得開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檔案。

第七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一)檔案的.接收、轉遞;

(二)檔案材料的收集、鑑別和歸檔;

(三)檔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爲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提供檔案查(借)閱服務;

(五)依據檔案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爲相關單位提供入黨、參軍、錄(聘)用、出國(境)等政審考察服務;

(七)黨員組織關係的接轉等。

跨地區就業創業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管理。

第八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提供免費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不得收取檔案保管費、查閱費、證明費、轉遞費等名目的費用。

第九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參考保管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經費數額。

第十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工作力量,選配政治素質好、專業能力強、作風正派的人員專職從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關鍵核心崗位應當選配中共黨員。按照規定實行迴避制度,從嚴管理工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強化激勵保障。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認真執行國家檔案管理和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日常管理,推進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

第十二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規定接收符合條件的人事檔案、學生檔案,形成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並以適當形式明晰與流動人員、存檔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流動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到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個人賬戶;存檔單位工作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及營業執照等有關證件,到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單位集體賬戶。

存檔單位註銷集體賬戶時,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配合轉遞相關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或調整爲個人賬戶存檔。

第十三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參照幹部人事檔案材料主要內容和分類,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的整理、鑑別和歸檔工作。對合格的材料,應當準確分類,逐份編寫目錄,一般在2個月內歸檔。對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檔案材料形成單位。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內容建設,建立符合流動人員職業發展特點的檔案材料收集制度。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檔案材料形成單位、流動人員之間應當加強協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動人員政治面貌、工作經歷、教育培訓、職業資格、職稱、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年度工作(業績)考覈、入選重大人才工程、獲得重大獎項、重要社會兼職及違規違紀違法處理處分等相關材料。注重收集流動人員工作變動中形成的勞動合同、企業錄用手續及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等材料。加強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聯動,積極收集參加社會保險等相關信息材料。

流動人員及人事檔案材料形成單位應當如實、規範填寫相關材料,在材料形成1個月內主動向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移交。

第十五條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對屬於國家祕密、工作祕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和信息,應當嚴格保密;對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和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按照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存放秩序,改進完善保管方法和技術,提高安全防災標準。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檔案館建築有關標準要求建設檔案庫房,強化庫房安全管理和技術防護。檔案庫房、閱檔場所、整理場所、辦公場所應當分開。

第十七條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建設,按照“數據向上集中、服務向下延伸、信息全國共享”的原則,推進省級集中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系統與全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運行平臺對接,建立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應用體系。

第十八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數字化工作參照幹部人事檔案數字化相關技術標準推進,保證數字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推廣電子證照、電子公文、電子簽章等新技術應用,通過信息交互等方式不斷拓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渠道,探索建立以政務數據爲支撐的流動人員人事數字檔案。

流動人員人事數字檔案在利用、轉遞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紙質檔案相關要求管理。

第四章接收、轉遞和服務利用

第十九條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接收、轉遞和服務利用工作,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拓展服務渠道,加大服務信息公開力度,提高檔案公共服務能力和便民化水平。

第二十條根據流動人員或存檔單位申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開展檔案的接收、轉遞服務:

(一)根據流動人員或存檔單位申請,擬接收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向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開具轉檔手續材料。

(二)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接到轉檔手續材料後,應當按規定審覈檔案,對符合轉遞規定的,填寫材料目錄清單後嚴密包封,並填寫檔案轉遞通知單,於15個工作日內進行轉遞。

對不符合轉遞規定的,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不得轉出。

(三)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應當通過機要通信、專人送取或郵政特快專遞等給據郵件方式進行。對曾屬於黨政領導幹部、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除外),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人事檔案的,應當通過機要通信或專人送取方式進行轉遞。嚴禁個人自帶檔案。

(四)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時實行告知承諾制。擬接收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對照材料目錄清單認真審覈甄別,對缺少關鍵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經本人作出書面知情說明、承諾補充材料後予以接收,或與原工作單位協商退回並補充材料;對缺少非關鍵材料的,應當採取先存後補方式予以接收,並督促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篇3

一、搞好流動人員的登記。對安全小區的'外來流動人員,無論從事何種職業,居住時間在一週以上者,要督促其帶好身份證和其他證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委會進行登記,辦理臨時居住手續。

認真搞好協查。居委會幹部應主動與街辦、派出所配合,與流動員戶口所在地和現在工作的單位(工地)主動聯繫,全面瞭解掌握情況。

二、協助管理好重點人口。對流動人口中的重點人口。要積極協助片警建檔,小區要指定人員專門與住戶經常保持聯繫,及時掌握瞭解情況。

三、法制教育。安全小區要經常與街道、司法所、派出所聯合開辦“法制夜校”,輪流培訓外來流動人口,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對出租戶也要經常組織教育,指導他們主動協助搞好流動人口管理。

四、計生工作的有關規定認真抓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健全完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體系,維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推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促進人才資源順暢有序流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反映流動人員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學習工作經歷、專業素養、工作實績、遵紀守法以及家庭狀況、社會關係等情況的歷史記錄材料。

第三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國家檔案和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服務人才的重要載體,是流動人員參加機關公務員考錄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招聘、辦理政審考察、申報職稱評審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

(二)辭職辭退、解除(終止)聘用(勞動)合同、取消錄(聘)用、被開除等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人事(勞動)關係的未就業的原機關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的人事檔案;

(三)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

(四)自費出國(境)留學的高校畢業生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的人事檔案;

(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僱員的人事檔案;

(六)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的人事檔案;

(七)其他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五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遵循“集中統一、歸口管理”原則,主管部門爲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檔案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管理服務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包括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授權的單位。其他任何未經授權的單位不得開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檔案。

第七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一)檔案的接收、轉遞;

(二)檔案材料的收集、鑑別和歸檔;

(三)檔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爲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提供檔案查(借)閱服務;

(五)依據檔案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爲相關單位提供入黨、參軍、錄(聘)用、出國(境)等政審考察服務;

(七)黨員組織關係的接轉等。

跨地區就業創業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管理。

第八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提供免費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不得收取檔案保管費、查閱費、證明費、轉遞費等名目的費用。

第九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參考保管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經費數額。

第十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工作力量,選配政治素質好、專業能力強、作風正派的人員專職從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關鍵核心崗位應當選配中共黨員。按照規定實行迴避制度,從嚴管理工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強化激勵保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認真執行國家檔案管理和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日常管理,推進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

第十二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規定接收符合條件的人事檔案、學生檔案,形成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並以適當形式明晰與流動人員、存檔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流動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到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個人賬戶;存檔單位工作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及營業執照等有關證件,到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單位集體賬戶。

存檔單位註銷集體賬戶時,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配合轉遞相關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或調整爲個人賬戶存檔。

第十三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參照幹部人事檔案材料主要內容和分類,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的整理、鑑別和歸檔工作。對合格的材料,應當準確分類,逐份編寫目錄,一般在2個月內歸檔。對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檔案材料形成單位。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內容建設,建立符合流動人員職業發展特點的檔案材料收集制度。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檔案材料形成單位、流動人員之間應當加強協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動人員政治面貌、工作經歷、教育培訓、職業資格、職稱、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年度工作(業績)考覈、入選重大人才工程、獲得重大獎項、重要社會兼職及違規違紀違法處理處分等相關材料。注重收集流動人員工作變動中形成的勞動合同、企業錄用手續及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等材料。加強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聯動,積極收集參加社會保險等相關信息材料。

流動人員及人事檔案材料形成單位應當如實、規範填寫相關材料,在材料形成1個月內主動向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移交。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對屬於國家祕密、工作祕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和信息,應當嚴格保密;對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和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按照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存放秩序,改進完善保管方法和技術,提高安全防災標準。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檔案館建築有關標準要求建設檔案庫房,強化庫房安全管理和技術防護。檔案庫房、閱檔場所、整理場所、辦公場所應當分開。

第十七條 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建設,按照“數據向上集中、服務向下延伸、信息全國共享”的原則,推進省級集中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系統與全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運行平臺對接,建立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應用體系。

第十八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數字化工作參照幹部人事檔案數字化相關技術標準推進,保證數字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推廣電子證照、電子公文、電子簽章等新技術應用,通過信息交互等方式不斷拓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渠道,探索建立以政務數據爲支撐的流動人員人事數字檔案。

流動人員人事數字檔案在利用、轉遞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紙質檔案相關要求管理。

第四章 接收、轉遞和服務利用

第十九條 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接收、轉遞和服務利用工作,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拓展服務渠道,加大服務信息公開力度,提高檔案公共服務能力和便民化水平。

第二十條 根據流動人員或存檔單位申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開展檔案的接收、轉遞服務:

(一)根據流動人員或存檔單位申請,擬接收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向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開具轉檔手續材料。

(二)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接到轉檔手續材料後,應當按規定審覈檔案,對符合轉遞規定的,填寫材料目錄清單後嚴密包封,並填寫檔案轉遞通知單,於15個工作日內進行轉遞。

對不符合轉遞規定的,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不得轉出。

(三)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應當通過機要通信、專人送取或郵政特快專遞等給據郵件方式進行。對曾屬於黨政領導幹部、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除外),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人事檔案的,應當通過機要通信或專人送取方式進行轉遞。嚴禁個人自帶檔案。

(四)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時實行告知承諾制。擬接收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對照材料目錄清單認真審覈甄別,對缺少關鍵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經本人作出書面知情說明、承諾補充材料後予以接收,或與原工作單位協商退回並補充材料;對缺少非關鍵材料的,應當採取先存後補方式予以接收,並督促指導流動人員補充相關缺失材料。

關鍵材料一般是指用於覈定流動人員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五)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將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退回原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開具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檔手續材料,與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具的人事檔案轉檔手續材料具有相同的效力。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在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之間可直接辦理轉檔手續。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憑檔案管理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材料,方可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流動人員死亡5年後,其人事檔案按現行渠道移交或保管,對國家和社會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等人事檔案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二十一條 相關單位開展政審考察、選拔錄(聘)用、人才引進、職稱評審、表彰獎勵、因公出國(境)、社會保險、巡視巡察等工作需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提供查閱服務:

(一)查閱單位提交加蓋公章的單位介紹信,申明查閱理由,如實填寫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查閱申請表。

(二)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應當2人以上,一般爲中共黨員。

(三)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程序和權限審批同意。

(四)查閱人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查閱。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涉及國家祕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要從嚴保管,嚴格查閱手續。

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一般不予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借閱的,借閱單位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在規定時限內歸還。歸還時,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認真核對檔案材料。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員及其親屬因辦理個人合法權益保障等事項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可依據檔案材料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黨組織應當按有關規定爲流動人才黨員提供黨員組織關係轉接服務。

第二十五條 不斷拓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內容,完善服務標準和流程,推進服務規範化和精細化。探索爲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的高技能人才提供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暢通高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

第二十六條 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服務信息公開和政策宣傳,及時更新轄區內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目錄和辦事清單,結合服務內容逐項編制辦事指南,並通過門戶網站、諮詢服務熱線、宣傳手冊等向社會公開。

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政策法規宣傳解讀,加大面向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羣體和重點單位的宣傳力度,提高流動人員和用人單位對檔案重要性的認識,營造良好工作環境。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科學利用機制,強化與政務數據資源的關聯分析和融合利用,加強流動人員數量、結構、分佈、流向等數據統計分析和科學預測,爲引導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提供決策參考,提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整體效能。

第二十八條 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公共服務制度,強化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窗口作風建設,落實檔案管理紀律要求和行爲規範,提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水平。

第五章 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開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相關規定,遵守下列紀律:

(一)嚴禁篡改、僞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二)嚴禁擅自抽取、撤換、添加、塗改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

(三)嚴禁擅自向外公開、泄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

(四)嚴禁丟棄、銷燬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

(五)嚴禁爲不符合規定的人員新建、重建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六)嚴禁違規轉遞、接收和查(借)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七)嚴禁出具虛假證明和政審材料;

(八)嚴禁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拒收或推諉符合規定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九)嚴禁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與其他經營性服務相掛鉤;

(十)嚴禁以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爲載體的捆綁收費、隱形收費。

第三十條 加強對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和本規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違規保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違規收取管理服務費等行爲納入人力資源市場秩序日常監管範圍,完善舉報投訴查處機制,主動公開舉報投訴電話。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要嚴格執行本規定,自覺接受組織、羣衆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對於違反相關規定和紀律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並視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篇5

一、人員動態

1、內部流動人員:指本單位聘用的員工、外委合同單位的員工

2、外部流動人員:指租戶單位員工、社會單位人員以及社會閒散人員等

二、工作要求

(一)內部單位人員

1、嚴格執行本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和規定,新員工應聘需提供合法有效證件以及相應證明材料,本單位組織對其學習或工作履歷進行審查。

2、員工離職或解聘人員,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報備本單位品質安全部(下稱:安全管理部門)。

3、外委合同單位的員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影印件,由其所在單位出具員工名錄,並加蓋單位公章報送安全管理部門。

(二)外部流動人員

1、本單位安保人員應密切觀察進出本轄區的人員、車輛等,需要進入辦公樓等區域的'外部人員,必須對其身份進行確定和登記。

2、公共區域停留的人員,特別是長時間逗留人員,應對其進行詢問,瞭解其去向,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勸離或提供指引服務。

3、發現有外部人員在本管理區域發生事件,應迅速報告安全管理部門,採取得當的措施控制局面,有犯罪事實的應控制來人,立即報警。

4、外委保安管理部門應安排人員不定時對管理區域進行巡邏,加強對重點部位、死角部位的檢查力度,對有施工任務的人員,嚴格管理杜絕非施工區逗留。

5、物業安保部門應通過技防設施加大對管理轄區的監控,仔細觀察公共區域人員動向以及攜物停留等情況,對發現的可以人員、物品等,在第一時間迅速傳報派人現場確定。

6、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會議,研究、分析和佈置工作,保障管理區域人員動態可控,防止發生傷害、失盜等情況。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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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篇7

爲了保證井下出入人員的安全,維護正常的安全生產,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及企業財產不受損失,達到標準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井應具備的條件

1、根據《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礦山企業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所以從事井下勞動的必須是男性成年人。

2、入井人員必須進行身體健康檢查。經檢查不適合井下工作的人員(如聾、瞎、啞、傻、癲、癇、精神分裂症、活動性肺結核等)不準從事井下工作。

3、從事井下工作的人員(包括各種形式的用工),都要進行強制性的崗前安全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4、入井人員必須瞭解本礦井地理位置、生產能力、開拓方式、通風系統,熟知礦井安全管理機構、其主要負責人及緊急求救聯繫電話。瞭解本礦井井下各工作地點的避災路線。

二、入井前的準備

1、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嚴禁穿化纖衣服)和膠靴(電鉗工穿絕緣靴),攜帶礦燈、隨身攜帶自救器。勞動防護用品穿戴不齊全者,不準下井。

2、入井人員嚴禁攜帶菸草和引火物品,入井前嚴禁喝酒。

3、礦井規定所有入井人員必須從主斜井乘坐架空乘人裝置出入。主斜井井口設井口工作站,每班設專人負責檢身。

主斜井井口,要懸掛包括乘坐架空乘人裝置的管理制度牌板。入井人員要聽從架空乘人裝置管理人員的`統一指揮,按規定進行排隊乘坐,不得擁擠、插隊。

4、礦井應當建立健全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登記)制度,並嚴格落實;各礦井要在井口值班室建立入井人員管理牌板,考勤人員要認真做好入井人員的考勤工作,並對每一個班次入井人數和升井人數按照單位、生產區域進行統計上報;入井人員要自覺接受井口檢身人員的檢查。未經檢身或拒絕檢身的人員,一律不得入井。

5、礦井對礦燈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礦燈管理制度,每臺礦燈都要有標註礦燈編號和職工姓名的礦燈牌,做到專人專燈。

6、嚴格按照批准的通風能力覈定指標,根據年度礦井通風設計、供風標準覈定當班井下作業人數上限,嚴禁超通風能力入井作業。

三、入井後的注意事項

1、井人員入井後應走人行道,注意來往車輛,不準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軌道上。

2、入井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崗位安全管理規定,聽從指揮,不違章操作,不冒險作業,發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應立即上報。

3、要保護好各種安全生產設施、裝置、安全標誌牌和測量標誌。嚴禁擅自動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設備,無證者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4、不得單獨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業,不準單獨一人進入偏僻和危險區。

5、入井作業人員應掌握爆破時間、地點、警戒範圍,在爆破之前必須撤離危險區。

6、遇到突然停電,應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的地方。

7、工作前應首先敲幫問頂,工作中要隨時檢查,發現頂、幫鬆動或脫落,應立即躲開或站到安全地點進行清理。作業地點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徵兆時,必須迅速撤出危險區,並及時報告與處理,同時設置警戒和照明標誌。

四、其他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未按規定交人員定位考勤卡、領取礦燈或自救器的入井人員;

(2)未經井口檢身人員檢查的入井人員;

(3)井口檢身人員未按規定對入井人員進行檢查的;

(4)礦燈和自救器發放人員以及考勤人員未按規定對入井人員進行登記,造成入井人數和升井人數有誤的,或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造成入井人數和升井人數有誤的。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 爲保持清潔、整齊的環境,以保證人住公司宿舍的人員在工作之餘能夠得到充分的休息,建設一個良好的集體生活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所有居住公司宿舍的員工和工人。

第三條 公司宿舍包括公司在a地的宿舍和在各工廠的宿舍,分爲員工宿舍和工人宿舍。

第四條 員工宿舍指專門爲公司員工提供的宿舍,包括總部員工宿舍和工廠員工宿舍。

第五條 總部員工宿舍指公司爲所有在公司工作不滿6個月(自人職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員工及工作滿6個月以上外派到××市以外地區長期工作的員工所提供的宿舍。

第六條 工廠員工宿舍指公司在各工廠爲駐廠工作員工提供的宿舍。

第七條 工人宿舍指公司爲在公司各工廠工作的工人提供的宿舍。

第八條 行政部負責公司所有宿舍的安排、管理、協調和控制。

第九條 各工廠辦公室負責對所在工廠宿舍的管理和協調。

第十條 各宿舍舍長負責對本宿舍的管理和協調。

第十一條 行政部負責解釋此制度。

第十二條 宿舍入住的條件。

1.在公司工作不滿6個月的員工可人住公司宿舍。

2.在公司工作在6個月以上但外派到××市以外地區長期工作的員工可人住公司宿舍。

3.在各工廠工作的工人可人住公司在工廠安排的宿舍。

4.所有住宿人員必須符合身體健康,無傳染病,無吸毒、賭博等不良嗜好等條件方可入住。

5.所有人員在人住前必須自願接受並保證遵守此制度方可人住。

第十三條 宿舍管理。

1.住宿人員在申請住宿之前應填寫《住宿登記表》,由公司行政部或工廠辦公室統一整理備案。

2.宿舍租金由公司統一支付,水電煤氣費及物業管理費由住宿人員個人承擔(工廠自建宿舍由工廠統一支付水電費),住總部員工宿舍的員工不再享受公司有關制度中規定的相應的住房補貼。

3.住宿人員離職(包括自動辭職、辭退等)或住宿期限已到,應於離職或到期之日起3日內搬離宿舍,不得藉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補償費或搬家費;如發現損壞宿舍物品者,要照價賠償。

4.嚴格宿舍分類,員工和工人不得混住。

5.住宿人員不得將宿舍轉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居住資格,並追究相關責任,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6.公司宿舍一般不允許留宿外來人員,但如有特殊情況而需要留宿的,應提前徵得行政部或工廠辦公室的同意,並填寫《外來留宿人員登記表》。

7.宿舍內由公司提供的所有器具設施(如電視、牀鋪、牀墊、衣櫃、桌子、凳子及宿舍原有廚衛設備、門窗、牆壁和地面等),住宿人員有義務維護其完好。如有疏於管理或惡意破壞者,由其負擔修理費或賠償,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8.公司行政部及工廠辦公室應當定期對宿舍進行檢查,並填寫《公司宿舍檢查情況表》,住宿人員不得拒絕接受檢查。

9.每間宿舍設舍長一名,其職責如下:

(1)負責監督管理宿舍的一切內務。

(2)負責監督宿舍人員維護宿舍環境衛生。

(3)負責住宿人員的相關材料的管理,如個人安全、緊急聯絡人等。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宿舍長應當及時通知行政部或工廠辦公室。

1.違反宿舍管理制度,且情節嚴重。

2.宿舍內出現違法行爲或火災等事件。

3.住宿人員身體不適以至病重的,並且應當及時送醫院及通知其親友。

4.住宿人員需要留宿親友的。

第十五條 公司宿舍住宿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服從公司的安排、監督和管理。

2.不得在宿舍內使用或存放危險品、易燃品和違禁品。

3.起牀後將被褥疊放整齊。

4.換洗的衣物不得堆積在室內(陰雨天除外),暫時不用的衣、鞋等必須放人櫥內和牀下,不得隨意擺放。

5.使用電視、收音機時,不得妨礙他人休息;就寢後不得影響他人睡眠。

6.貴重物品應存放妥當,儘量不要存放於宿舍,否則出現丟失情況後果自負。

7.宿舍內的垃圾應當集中傾倒在指定地點。

8.房間衛生由住宿人員輪流負責,由宿舍長制定值日表並嚴格執行。

9.提高安全意識,注意防火防盜。

第十六條 住宿人員發生一下行爲之一的,應立即取消其住宿資格,並如實呈報其部門經理和總經理進行處理。

1.不服從公司安排、監督和管理的。

2.在宿舍賭博、鬥毆、酗酒的。

3.蓄意破壞宿舍內物品或設施的。

4.經常妨礙宿舍安寧,影響宿舍安定團結,屢教不改的。

5.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的。

6.有偷竊行爲的。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予以實施。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篇9

爲提高工廠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減少車間的'生產製程不良率,工廠將在每月推出:勤工獎,優秀員工獎,突出奉獻獎,優秀管理獎。

獎罰條件:

(1)勤工獎:指當月未發生過遲到早退及請假的。

(2)優秀員工獎:指上班期間未發生過遲到早退,月生產之產品不良情況未發過一次。

(3)突出奉獻獎:指及時發現管理及品檢未發現的生產問題和可以減少工廠生產本錢的實用方法。

(4)優秀管理獎:指能及時安排並完成生產任務,及時處理工廠的內部問題和客訴問題。

(5)員工上班未按生產平安操作標準者發現一次罰款10元。

(6)員工每次打壞模具及生產的產品不良情況,按情節輕重處以10元以上罰款處理。

(7)員工每天下班前未清掃乾淨自己工作崗位者罰款10元/次。

(8)所有吸菸人員上班時間到指定吸菸區吸菸,每次吸菸人數不得超過三人,菸頭必須熄滅後丟進垃圾桶,下班後廠區內不得隨地亂丟垃圾,如有發現罰款5元/次。

(9)車間洗手間、吸菸區、通道樓梯間每天值日人員必須清掃及清理垃圾,凡當天值日人員未清掃者罰款10/次。

以上條款望大家積極配合,以免後續發生錯獎錯罰的現像。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篇10

1、公司每月對運輸車輛管理員及駕駛員定期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並在每個工程開工前實行現場例會制度。

2、嚴禁酒後開車。

3、行駛中,必須貫徹“一安、三嚴、四慢、五掌握、六不開”的原則:

一安是: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三嚴是:出車前、途中、回場後對車輛做到嚴格檢查,嚴格保養;

四慢是:情況不明時慢;視線不清時慢,起步、會車、停車時慢;

通過交叉路口、廠區彎道、險路車站及繁華區時慢。吸取“十次事故九次快”的教訓,堅持“寧停三分,不搶一秒”,轉變做到“減速靠右行”;

五掌握是:掌握車輛技術情況,掌握道路情況,掌握氣候變化,掌握場地特點,掌握行人動態;

六不開是:不開英雄車,不開賭氣車,不開冒險車,不開帶病車,不開與證不符車,不開超載車。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和加強河北藝術職業學院(以下簡稱“河北藝校”)對第三方人員的管理、有效防範第三方人員進入河北藝校帶來的信息安全風險,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長期或臨時進入河北藝校工作的非河北藝校員工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章定義和風險

第三條本制度所描述的第三方人員包括來自軟件開發商、產品供應商、系統集成商、設備維護商和服務提供商等非河北藝校人員。第三方人員分爲臨時第三方人員和長期第三方人員。

第四條臨時第三方人員指因業務洽談、技術交流、提供短期和不頻繁的技術支持服務而臨時來訪的第三方人員。

第五條長期第三方人員指因從事合作開發、參與項目工程、提供技術支持或顧問服務,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在河北藝校內部辦公的第三方人員。

第六條第三方人員的訪問方式包括現場訪問和遠程網絡訪問。

第七條接待人是指河北藝校相關部門派出的,負責接待和管理第三方人員的員工。

第八條信息安全執行小組負責組織相關管理員定期評估第三方人員帶來的信息安全風險,至少每季度評估一次。必須防範第三方人員帶來的以下信息安全風險:

1、第三方人員的物理訪問帶來的設備、資料丟失。

2、第三方人員的誤操作導致各種軟硬件故障。

3、第三方人員導致的資料、信息外傳泄密。

4、第三方人員對計算機系統的濫用和越權訪問。

5、第三方人員給計算機系統、軟件留下後門。

6、第三方人員對計算機系統的惡意攻擊。

第四章進出安全管理

第九條臨時第三方人員進入河北藝校時,必須按照相關管理制度流程進行登記後方可進入。

第十條長期第三方人員,在其所在單位簽訂保密協議後,由接待人按照相關管理制度流程代爲申請臨時出入證。第三方人員服務期結束或人員更換前,應及時收回臨時出入證。

第十一條接待人應向第三方人員告知有關信息安全管理規則,不應透露與第三方人員工作無關的.信息,不得任其任意走動和未經允許使用計算機設備。

第十二條長期第三方人員工作完成後,由河北藝校組織相關人員對第三方人員的工作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評估。

第十三條除預定的工作內容外,接待人員不得爲第三方人員安排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對接待人員的接待工作,部門負責人和本部門其他人員有責任進行監督。

第五章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五條第三方人員必須簽署安全保密協議後才能進場工作。

第十六條在確認已與河北藝校簽署有效的保密協議的情況下,第三方人員如因業務需要查閱河北藝校資料、文件、實物和訪問信息系統,必須獲得相關負責人批准並詳細登記。提供資料時應由河北藝校開具清單請第三方人員簽收,簽收清單由資料提供部門妥善保存。

第十七條未經批准,禁止第三方人員攜帶移動設備或移動存儲介質進入河北藝校,移動存儲介質必須在接待人的監控下使用。

第十八條未經許可,第三方人員不得在辦公區域和機房內攝影、拍照。攝影和拍照內容要經過主管領導許可和接待人確認。接待人需要對拍攝內容審覈。

第十九條禁止第三方人員試圖瞭解和查閱與工作無關的河北藝校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第三方人員必須遵守與河北藝校簽訂的保密協議,嚴禁向任何人員透露河北藝校內部敏感信息。

第六章安全操作管理

第二十一條未經批准禁止第三方人員攜帶的計算機接入河北藝校內部網絡。

第二十二條第三方人員如業務需要必須接入河北藝校內部網絡的,必須由網絡管理員爲其分配固定IP以便進行管理,並報安全管理員審覈並備案。

第二十三條第三方人員開發測試環境只能連接測試網,且必需採用防火牆進行有效隔離,嚴禁接入信息系統實際運行環境。確需在線測試的項目,應上報信息安全執行小組批准,由安全管理員進行備案,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選擇適當的時間進行。

第二十四條第三方人員如因維護工作而需要遠程訪問,必須報信息安全管理小組審覈、批准,由安全管理員制定相應的安全策略並進行全程監控和記錄。遠程網絡訪問結束後,應馬上切斷外部連接,檢查服務器狀態是否正常,確認後開啓應用。

第二十五條未經授權禁止第三方人員直接對網絡設備和主機進行操作,第三方人員可以協助(如口述操作過程)相關管理或操作人員完成所需操作。

第二十六條第三方人員在機房內的所有工作情況,都必需說明該工作可能引起的安全風險,並由接待人確認後才能操作。接待人必須對第三方人員的操作進行全程監控,記錄第三方人員的操作內容,操作完成後由第三方人員和接待人員共同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案。接待人員對第三方人員的所有行爲負責。

第二十七條第三方人員更換硬件設備前需向接待人員指出硬件損壞的證據,由接待人員上報信息安全執行小組批准,由信息系統相關管理員對設備的信息備份及相應的處理後,方可進行更換。

第二十八條需要採用必要的設備和手段(如防火牆、IDS等設備。認證、審計等手段)對第三方人員的各種操作進行有效的監控和限制。信息安全執行小組需要不定期對第三方人員的行爲進行抽查,確保河北藝校信息安全。

第七章相關文件

第二十九條與本制度相關的其他文件及表單包括:

1、《安全運維管理組織機構與職責》

2、《員工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信息安全崗位人員管理制度》

4、《培訓及教育管理制度》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的解釋和修改權屬於信息安全領導小組。

第三十二條信息安全領導小組每年統一檢查和評估本制度,並做出適當更新。在業務環境和安全需求發生重大變化時,也將對本制度進行檢查和更新。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篇12

1、入井前,各班安全員、瓦檢員、班組長必須按時組織召開好班前會;認真貫徹學習《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操作規程、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礦規礦紀。

2、班前喝酒者,不得參加班前會,不準下井。

3、嚴格執行出入井人員入井檢身制度,檢身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所有入進的人員進行嚴格的檢查,每一入井人員必須穿勞保服、礦工靴、戴安全帽、礦燈及自救器,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嚴禁攜帶煙火或其它點火物品入井;嚴禁酒後入井。嚴禁在井口所規定的範圍內和井下吸菸。

4、檢身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5、每班,檢身人員必須按入井須知對每位入井人員進行檢查,對入井人員的.姓名、入井時間、日期進行登記。

6、檢身人員必須按時交接班,交接班時,必須交待清井下作業人數,並進行簽字。

7、隨時向礦領導彙報檢身、出入井人員情況和存在問題。

8、檢身人員隨時清點井下人員,對出入井人員要及時進行登記,確保井下人數與掌握人數相符。

9、對入井時間超過16小時的人員,要及時上報礦調度室,以便採取措施,進行查找。

10、檢身人員必須嚴守崗位,明確自己的職責,如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造成檢身失誤造成事故,輕則罰款,重則交有關法律部門罰處。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篇13

1、配齊井口檢身人員,隸屬安監科直管。

2、所有的入井人員必須經過企業的正規的培訓,經考試合格,辦理用工手續方可入井作業。

3、入井人員必須熟知國家行業管理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規定。

4、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火、穿化纖衣服以及嚴禁喝酒入井,並自動接受井口檢身。

5、井口檢身人員對入井人員實行上崗掛牌管理,準確及時地記錄好進出井人員的檢身、人數及進出井時間等情況,嚴禁外來人員未經礦級領導批准私自入井。

6、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遵守礦的'各項規章制度,嚴禁損壞井下的安全設施。

7、入井上班人員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8、入井人員必須攜帶好安全防護用品並能正確使用。

9、認真履行好工種崗位責任制,服從現場管理。做好並完成當班的安全生產任務後方能下班,並集體行動。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篇14

1、社區環衛保潔人員到各組收集垃圾時,每天必須到自己所收集租戶一次,有義務給居民宣傳,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環境好了纔有利於我們身心健康。

2、社區環衛保潔人員收集垃圾時,要態度端正,給居民協商好垃圾存放點位,不得亂丟亂放。

3、社區環衛保潔人員,要求當天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天清運,不得有積存生活垃圾。

4、社區環衛保潔人員工作期間無節假日,如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向社區衛生管理部門請假社區保潔人員規章制度社區保潔人員規章制度。

5、社區爲環衛保潔人員實行獎懲制度,對工作認真負責,按時收集垃圾,院落保持清潔的`人員,給予獎勵。對工作懶散不負責,不按時收集垃圾人員,社區先給予警告,不改正者,社區有權辭退。

6、自身身體出現問題和不在工作時間出現的身體問題與社區無關,全由自己負責。

7、保潔清運人員在上班時間每天必須穿上保潔服。

8、以上規章制度社區環衛保潔人員必須遵守。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篇15

爲了保障您和大家的安全,竭盡全力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傳播風險,根據我省現階段防控工作需要,制定我院疫情期間病區陪護、探視管理規定:

一、醫院住院部實施24小時出入管控,原則上禁止探視,鼓勵親友採用電話、微信視頻等方式進行探視和慰問。

二、若病情允許原則上不留陪護,必須陪護時需要向科室主任和護士長申請,通過核酸檢測排查後,可安排固定一對一陪護,不得隨意更換。

三、陪護人員在陪護期間憑陪護證及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方可進出院區。

四、在陪護期間,陪護人員須做好個人防護,規範佩戴口罩、勤洗手,不串病房、不聚集、不扎堆,不得進入醫護人員工作場所,不得隨意離開病區。

五、請主動配合體溫監測、流行病學篩查及信息登記。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篇16

1、項目部所有外僱人員本着適用、經濟、少量的原則進行僱用。

2、各部門所需外僱人員由用人單位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主管經理審覈,項目經理批准後方可僱用。

3、各部門所有外僱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由項目經理部統一制定、統一支付。

4、所有外僱人員試用期爲一個月,試用期合格後和項目部簽訂外部人員僱傭合同。

5、所有外僱人員及用人部門應服從項目部對人員崗位的調整,否則項目部有權解除其勞動關係。

6、各部門外僱人員的考勤由各用人單位負責記錄,每月10日前上報財務。

7、對於不能勝任工作崗位和項目部不在需要的外僱人員應及時解聘,由用人單位提出書面報告,主管經理審批後交財務,解除勞動關係。

8、所有外僱人員出現安全、質量等事故,項目部有權隨時解除勞動關係,外僱人員承擔其相應責任。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篇17

1、駕駛人員應認真執行交通法規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違反

交通法規,造成事故者,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2、駕駛人員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駕駛。駕駛人員應積

極參加交通部門召開的安全教育例會和有關活動。

3、駕駛人員對所開車輛,出車前必須認真進行安全性能檢查

,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4、駕駛員嚴禁酒後開車,不開賭氣車、情緒車。駕駛人員有

病、睡眠不足不得開車。

5、駕駛人員不得將車輛轉借給他人駕駛,違規借用造成事故

的由當事人和車輛駕駛員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篇18

總則爲了完善食堂管理,爲職工營造一個溫馨、衛生、整潔的就餐環境,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食堂工作人員、在就餐的職工。

一、食堂管理委員會對職工食堂進行管理,接受食堂工作人員和就餐職工的投訴。

二、食堂管理實行“食堂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即由食堂管理委員會對本食堂飯菜質量、衛生狀況、就餐環境、員工配備等全面負責,並對發生的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三、食堂工作人員負責爲職工提供一日三餐。

四、食堂用膳一天三餐,式樣品種要變化多樣,每天蔬菜、魚肉、瓜果必須新鮮、潔淨,無污染、無變質、無發黴,過夜變質食物嚴禁使用。

五、烹調菜餚時,肉魚豆類菜餚做到燒熟煮透,隔餐菜應回鍋燒透。食物不油膩,味精等儘量降低使用量。

六、廚房操作間內的設備、設施與用具等應實行“定置管理”,做到擺放整齊有序,無油膩、無灰塵、無蜘蛛網,地面做到無污水、無雜物。

七、餐廳要清潔、衛生、通風,採取多種有效措施,不定期開展消滅蚊子、蒼蠅工作,應採用防蠅門簾、紗窗、電子滅蠅器、滅蠅紙、滅蠅拍、定時噴撒藥劑、實行垃圾袋裝等各種防護措施,將餐廳蠅蚊污染減低到最低限度,做到無蒼蠅、無蟑螂、無飛蟲叮咬。

八、桌椅表面無油漬、擺放整齊,經常清洗;地面每天清掃一次,每週大掃除一次,每月大檢查一次,保持清潔,玻璃門窗乾淨,地面乾淨、無煙蒂。

九、餐具用後要清洗乾淨,不能有洗滌用品殘留,每天消毒二次,未經消毒不得使用;消毒後的餐具必須貯存在餐具專用保潔櫃中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應分開存放,並有明顯標誌

十、食堂工作人員要待領導、職工全部用餐完畢,清理好桌面,打掃好衛生後方可離開。

十一、堂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定期身體檢查,出現不適合食堂工作的情況,解除聘用。

十二、餚標準原則上爲2葷4素1湯以下。職工要文明就餐,應充分考慮當天就餐人數,打菜適量,遇有來客時儘量少打,避免出現菜餚不夠的現象。

十三、堂內不能隨地吐痰,食物亂堆亂放,亂扔紙屑、垃圾,不得大聲喧譁。

十四、堂管理委員會若接到有效投訴,將對作出100-500元經濟處罰再責令整改。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篇19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1、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週期一般爲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週期按照有關標準執行。

2、建立並終身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3、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複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二、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包括:

1、常規檢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2、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三、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2、進入輻照裝置、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之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四、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組織實施。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覈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衛生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篇20

爲規範車隊管理,加強對人員和車輛的使用監管,充分發揮人盡其才、物盡其用,達到行之有效安全調配的目的,控制並杜絕不必要問題的出現,保證安全生產順利進行。特對車隊裝卸車程序及人員要求做以下規定:

一、裝車程序:

1、工程車到達裝貨地點後,駕駛員將車輛停穩下車,指揮剷車司機進行裝車。

2、裝車完畢由工程車司機上車對裝車情況進行檢查。

3、要求不準超載、不準少裝、不準裝偏。

4、檢查完畢,啓動車輛前要先觀察車輛周圍是否有障礙物。

5、確定一切正常後方可上車發動引擎,開始行駛。

6、嚴格控制車輛行駛速度,車速不準超過20km/h。

二、卸車程序:

1、車輛到達卸車地點後,必須停車熄火。

2、卸車前司機必須親自下車檢查卸車現場情況。

3、檢查完畢確定無誤後,然後發動引擎升頂卸車。

4、卸車完畢後,收頂鎖升頂開關,然後下車檢查車輛情況。

5、檢查完畢確定一切正常後方可上車發動引擎,開始行駛。

三、人員及操作要求:

1、要求駕駛人員思想覺悟高尚、愛崗敬業,凡事要以主人翁的思想對待處理一切事情。

2、駕駛人員要業務技術熟練,持證上崗,認真遵守公司各項管理制度。

3、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強學習,不斷強化操作技能。

4、所有人員、車輛由車隊根據各單位使用情況統一調度,嚴格實行派車單制度。

5、車輛發動後溫車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裝車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卸車時間不超過8分鐘。

四、處罰規定:

對以上規定及要求,如有違犯或執行不到位,將對當事人進行每次1000元罰款。班長、統計、隊長將負連帶責任,一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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