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區政務服務中心的實際運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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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區政務服務中心的實際運作情況

當前區政務服務中心的實際運作情況

在行政體制改革的進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的力度在逐步加大。全國各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執法形式的積極有效探索,催生了一種普遍崇尚的新形式的誕生,那就是設立行政服務中心大廳。各地紛紛建立這樣一個平臺,其重要理念就是執法亦即服務,把行政許可執法以服務的方式送到廣大人民羣衆身邊。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執政理念的轉變。2 0 0 4年7月1日實施的《行政許可法》使這種做法和理念得以進一步規範和確認。在這種背景之下,江夏區委、區政府在經過幾年探索之後,按照高效、便民的模式於2 0 0 4年2月成立了江夏區政務服務中心,同年6月8日完成服務大廳籌建工作並正式將全區2 5個執法主體部門共3 3個具體承辦單位納入到中心實行集中統一受理行政審批業務,從而拉開了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一站式服務的序幕。近一年來,在區委、區政府和區直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下,我們按照應進必進、與時俱進、注重實效、規範服務的要求,初步開創了政務服務中心的新局面。現就一年來的運行情況向各位領導和同志們作一彙報。

一、政務中心的主要職能及優勢

政務服務中心是貫徹《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行政許可法》的重要載體。《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總的要求是按照執政爲民的宗旨,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制政府作爲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既規範和約束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保障和督促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實施有效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把推進依法行政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

“行爲規範,運轉協調、放權便民、公正透明、廉潔高效”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標。《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到2010年建成法制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基本具有上述5個基本優勢:

(一) 行爲規範。在政務服務中心受理的所有行政審批事項都經過部門法制機構、政府法制機構、政務服務中心逐項審覈,不僅法律依據充分,而且審批事項全部實行了服務內容、申報材料、辦事程序、收費標準、法律依據、辦結時間的“六公開”,基本做到了行爲規範高效、公開便民,有效杜絕了“吃拿卡要”和亂收費行爲的發生。另外,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有依據的行政審批事項必須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沒有依據的一律取消”的規定,我區經過4次清理保留了2 4 3項行政審批,一經公佈,政務服務中心就立即嚴格對照,認真執行,凡屬取消的一律停止,保障了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行爲的合法有效。

(二) 運轉協調。將所有面向社會行使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都集中到政務服務中心,在部門之間遇到職責和執行規定有衝突時,政務服務中心可以從中協調,這使得部門之間的工作運轉協調,銜接更加便捷。區政務服務中心曾遇到此類問題,有些部門在辦理審批事項時,都說須先辦理其他部門的許可事項,以其他部門的許可爲前置條件。當事人感到這是行政機關相互推諉扯皮,“神仙打仗,百姓遭殃”。這種問題如果沒有政務服務中心這種機制,解決起來很難,而靠政務服務中心聯辦機制解決起來就非常便捷。

(三) 放權便民。鑑於區級部門對部分事項不具有法定審批權、不利於提高辦事效率的實際,市政府對這部分事項採取“下放權限”、“委託審批”、“派員審批”、“聯網審批”等四種方式予以解決。從而使全部審批事項的辦理能夠實現“辦事不出區”的目的。同時要求各部門對派出工作人員充分授權,減少往返送批環節,提高行政效能,極大地方便羣衆辦事。

(四) 公正透明。所有的審批及服務項目,其項目名稱、辦事程序、法律政策依據、申辦條件、審批期限、收費標準等6個方面內容必須全面向社會公開,提高工作透明度,讓廣大人民羣衆充分享有知情權。政務服務中心有兩個主要目標,一是將各部門的審批、許可事項集中辦公,方便羣衆辦事;二是公開透明,加強監督。政務服務中心是代表政府對各部門是否嚴格依法行政實施監督的機構,實際是從機制、體制上發揮監督作用。

(五) 廉潔高效。各地的政務服務中心在工作基本上都杜絕了“吃、拿、卡、要”,但投訴還是有的,主要是針對未按期辦結受理事項、窗口工作人員態度生硬、窗口工作人員未嚴格按規定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造成辦事羣衆多次往返跑路等問題的投訴,這說明政務服務中心能控制並明顯減少“吃拿卡要”的現象。究其原因:一是有監督,就是辦事羣衆可以向政務服務中心或其他部門、機構投訴,打消了辦事羣衆向經辦部門投訴的顧慮。政務服務中心收到投訴後,及時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有關部門會非常重視,處理也會非常及時,這同辦事羣衆直接向經辦部門投訴的情況是不一樣的。如果有關部門不及時處理投訴,政務服務中心就會催促。有關部門若拒不處理或者處理不了,政務服務中心就會報請政府來處理,這對各部門是最有效的督促。

政務服務中心是貫徹依法行政綱要和行政許可法的重要載體,反映在只要行政許可事項及其收費取消或調整,政務服務中心就能及時有效地落實,這與過去是不一樣的。如果沒有政務服務中心這種機構,沒有把所有行政許可事項統一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集中監督的機制,落實行政許可事項及其收費取消或調整肯定是不能及時到位的。

二、當前的實際運作情況

在從2 0 0 4年6月8日至今的近一年時間裏,區政務服務中心管委會辦公室按照區委、區政府的決策要求,大膽工作,銳意進取,強化管理,狠抓落實,使實際運作狀況達到區委、區政府的當初決定建設政務服務中心的初衷。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主要方面看出目前的實際運作狀況。

(一)應進部門全部進入中心。我區具有法定行政審批執法權的部門現共有3 1個,涉及到2 4 3個行政審批項目。經過審定,除糧食局、廣電局、農經局、檔案局、統計局、菸草局等6個部門因其有9個項目基本屬於“備案”類或極少發生業務的事項,暫不進入中心外,另2 5個執法主體部門已全部進入中心窗口,佔總數的8 1%。可以說,根據我區的實際情況,應進部門已全部進入中心。

(二)審批項目大多“應進已進”。25個進駐中心的部門共有2 3 4個審批項目。根據實際情況,我們確定公安分局3項、民政局2項共5項暫可不進入中心,仍實行就近或原地辦理。那麼,最終審定進入中心窗口辦理的審批項目爲2 2 9項。從近一年受理辦件情況看,實際上只有1 9 4個項目在中心辦理佔8 5%,另有少數單位共3 5個項目名義上進入中心,實際上卻仍在原單位受理承辦,個別單位至今一個項目都未進入中心辦理。

(三)各項內容已經廣泛公示。爲使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羣衆全面瞭解中心的服務內容。中心已通過編印《服務指南》、《項目手冊》、設置電子觸摸查詢系統、幕牆顯示系統、製作公示牌等多種形式把2 3 4個審批項目名稱、辦事程序、法律(政策)依據、申辦條件及要求、審批期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等各項內容進行了廣泛公示。服務對象通過以上任何一個途徑就能全面瞭解到希望知曉的內容。

(四)管理協調工作步入正軌。區政務服務中心管委會辦公室作爲中心日常管理協調機構,在內部管理和工作協調中投入了很大精力。一是制定了內部管理必需的1 5項制度。在人員選派、辦件管理、工作紀律、績效考評、技術安全、責任追究、督查協調等各方面進行了規範並堅持定期檢查落實。二是完善了組織機構,通過建立4個協管小組強化了內部層級管理,通過區委批准成立了黨的組織,強化了工作人員的思想作風建設。三是堅持部門協調日常化。通過窗口辦件及時瞭解各部門的執法守紀狀況,發現部門有審批項目“應進不進”、“明進暗不進”以及工作人員亂收費,甚至吃、拿、卡、要等情況,及時督查、溝通、協調、予以糾正。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雙軌運行”現象和不作爲、亂作爲的執法行爲的發生。到2 0 0 5年四月底止,中心共受理了審批及服務事項9 5 5 4 0件,辦結9 2 8 1件,辦結率9 7%,其中即辦件3 7 2 0件,佔受理數的3 9%,無一受到羣衆投訴。這充分表明,中心的內部管理和協調運行狀況是良好的。

(五)聯辦項目至今尚無一例。從理論上講,我區聯辦件的數量應占有相當的比例,某一項審批申請需要2個以上部門承辦的事項是較多的。現實運行中,至今沒有出現一件是通過聯合辦理的事項。一些部門工作人員仍停留在過去分散受理審批的舊有思維方式之中。對集中統一原則的認識不深刻、不全面,使本應作爲聯辦件的審批事項依然處於分散辦理狀態,導致辦事效率不能提高和服務對象多次往返申辦。

(六)市批項目仍需上報辦理。在進入中心的2 29個審批項目中,有1 6 0個項目的審批權不在本區。對於這部分項目,市政府已發文明確以下放、委託、派人、聯網等四種形式實現辦事不出區的高效、便民措施。但到目前爲止,我區相關部門受理的此類項目基本上仍然要通過專辦人員報送到相關上級部門審批,委託、派人、聯網等方式還只是文件上的提法,似乎沒有專門機構落實此事,中心對這類項目的辦理顯得力不從心。有些申辦人員乾脆自己往返市、區間託關係、找門路辦理。

三、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政務服務中心作爲改革的新生事物,各方面的完善和發展還存在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目前,政務服務中心還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

(一) 是一些部門對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仍然重視不夠,認識有待提高。其表現在:1、個別部門對已經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審批事項,仍存在在原單位受理的現象;2、一些部門在減環節、壓時限,提高辦事效率上還須進一步加大力度,提高效能;3、對應在政務服務中心銀行窗口“扎口”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仍有個別部門在原單位收取;4、個別單位行政審批事項已進入“中心”,但一年來,一項審批項目也未在服務中心受理審批;5、一些單位沒有嚴格按照規定選派窗口工作人員,對服務質量有一定影響。

(二) 是行政審批項目需要進一步精簡,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1、行政審批項目偏多。一些項目一年來,沒有一個申辦的業主;2、項目審批的前置條件多、涉及的部門多、內部科室多、分管領導多、申報材料多;3、個別項目辦理的承諾時限長至30天到1年;4、部門對窗口授權不夠。一些能夠當場辦結的審批項目仍要拿回單位簽字蓋章,即辦率較低;5、文件和項目的管理不能實現網絡化。個別部門需聯網,又沒有及時聯網,登錄上報都需工作人員手工操作或兩頭跑,爲進一步縮短時限,提高辦事效率,造成一定的困難;6、市、區個別部門兩級權限劃分不清,不是搶辦就是推諉;7、聯辦業務沒有進入“中心”辦理。

(三)是政務服務中心對違反審批管理有關規定的監督還存在一定的困難。目前,政務服務中心對各部門以及各部門派駐的窗口工作人員的管理,除了考覈評優外,尚缺乏更有效的手段。對一些項目在辦理過程中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規範行爲,政務服務中心監督起來難度較大。

這些存在的問題帶來的結果是,區政府投入近2 0 0萬元建設的政務服務中心未能從根本上全面達到高效、便民的重要要求。

造成現實狀況中存在的問題不在於我們所選擇的模式有什麼缺陷,而在思想和行動因素上,主要可以概括爲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一些部門領導思想認識不高。一些部門之所以不願意把項目放進中心辦理,是因爲他們害怕喪失權力,丟掉利益,而不從依法行政,提高效能,方便羣衆,優化環境的角度去思考和認識並落實各項要求。

其二,體制不順,部門內審批職能比較分散。部門之所以難以對窗口人員充分授權,是因爲一些部門內多科室具有審批職能,而派駐中心的只是其中某一科室人員。授權會衝擊權力分配的敏感問題,甚至會觸及到某些班子成員分工中所擁有的管理權,不願意大動干戈;之所以出現項目不願進則不進的問題,是因爲承擔審批職能科室不止一個,東方不亮西方亮,具備“雙軌運行”的條件。

其三,督查處理措施不夠強硬。區紀檢監察部門及區政務服務中心管委辦公室對項目應進不進,授權不到位,網絡建設緩慢等問題督辦多,發現問題重溝通協調,輕處理,措施不硬。使一些存在問題的部門屢教不改。

其四,銜接工作有的還不到位。一是市、區之間就改變審批方式的銜接不到位,區級部門與市直部門沒有就下放、委託、派人、聯網等具體方式進行溝通協調,缺乏機制。二是中心管理辦公室與窗口之間就聯辦件的組織承辦銜接不到位。因缺乏高效的信息互通而造成各部門辦件獨自行事。

四、對策及建議

縮小甚至消除現實狀況中存在的問題,必須針對原因採取措施。從根本上解決政務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整合部門科室審批職能,實行整體前移。由區編辦負責,採取整合的方法,將一些部門內多科室的審批職能進行合併,集中到一個科室。凡具有行政許可執法主體資格的部門,其內設承擔審批職能的這個科室一律更名爲“行政審批服務科”並根據事務量的大小進行定員定編。然後,將“行政審批服務科”的職能、人員整體前移到區政務服務中心窗口。這是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它的作用在於:其一,人員有固定性;其二,授權的順理成章;其三,使部門的“雙軌運行”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操作的基礎,有利於促進項目全部進入中心窗口。

(二)強化督查處理措施。督查工作可推行“格式文書問責制度”。“格式文書”包括督查對象名稱、存在問題、被查單位承諾意見、落實責任人等主要內容。當同一問題三次問責而不書面答覆或仍未改正者,由區政務服務中心辦公室提交區紀檢監察部門予以嚴肅處理。

(三)建立部門領導輪值協調機制。各部門的行政許可執法工作必須明確集中到一名領導分管,避免交叉而造成責任不清。在此基礎上建立部門分管領導輪值協調機制。由區政務中心管委會研究制定分管領導到區政務中心輪值協調方案。建議每2個部門的分管領導爲一組到政務中心掛職輪值一個月,其主要任務是根據政務服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及時督查協調,有力推動“格式文書問責制度”的落實,促進政務服務工作的現實運作狀況全面達到高效、便民的要求。

政務服務中心做爲我區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有益嘗試和探索,自身的發展有一個逐漸深化的過程。我們一定認真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與時俱進、銳意改革、開拓進取,切實把政務服務中心辦得更好。努力營造良好的政務環境,爲人民羣衆提供優質高效的行政服務。爲實現我區經濟跨越式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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