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車維修管理制度(精選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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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1

1、車間內不準吸菸,發現吸菸者必須立即制止,各清潔管轄區不得有菸頭、油污、垃圾和影響安全生產的雜物。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精選23篇)

2、按規定的地方存放油料,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車間、工作間不得存放。

3、板金車間不準用油,其他車間不準用火,如確需用火作業的,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同意後,保持安全距離,作好防範錯施,方可作業。 4、焊接帶油污的部件,壓力容器、油箱和其它危險物品時,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作業。

5、掌握消防知識、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按規定掛放在明顯位置,定期檢查、保養,失效的應及時申報更換。

6、嚴禁違章作業和違章操作使用各種用電設備及各種機機件設備。 7、須維護和增加用電設施的,必須先申請同意,指派專業人員施工作業,嚴禁私拉亂接。

8、修理廠任何員工都有義務和權利制止、拒絕和揭發違反安全生產的一切行爲。有義務積極參加滅火、救災、應急突發事件。

9、嚴禁閒雜人員進入工作場所,否則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本人負責。

10、有違反以上規定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經濟損失和人員傷害的,賠付一切經濟損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作出除名處理,並送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2

爲了確保維修車輛進入廠區後的安全,保護客戶的正當利益,維護本廠的聲譽,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接待人員拿到客戶鑰匙後,應第一時間對該車進行檢查,覈對車主的貴重物品及隨車工具等,進行造冊登記。

二、登記好的車輛資料,如客戶在場的需要客戶簽字認可。客戶不在場的要及時與客戶取得聯繫,做好相關認可手續。

三、車輛進入預檢工位,檢驗人員經過檢驗確認維修項目,交調度室對維修費用進行預覈算,然後與客戶簽訂維修合同。進入車間維修的車輛,調度室必須將派工單交與維修班組。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合格後,根據工時、材料結算清單結清費用,向車輛託修方提供結算憑證和竣工出廠合格證。

做好交接手續,上道工序對下道進行交接,直到最後完工,鑰匙返回接待人員。

四、班組接車後應對車內物品負責到底,及時關好車門,離開車輛或車輛過夜必須鎖好車門。過夜車輛鑰匙應交廠區負責人保管。

五、接待人員對完工車輛要進行物品驗收,確保物品無損後,收交車鑰匙,並及時與客戶取得聯繫進行交車。

六、車輛進廠送修時,客戶應描述故障現象,提供技術檔案和行駛證等有關資料。接待人員如發現維修車輛證件不全或不合法時,應拒絕登記修理,並向廠區負責人彙報。

七、如接待事故車輛,業務接待人員和檢驗人員應積極主動配合,認真聽取客戶陳述,瞭解車輛技術狀況。

八、因不負責任、工作失職造成物品丟失,誰造成誰負責。因交接手續不清,接收人負全責。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3

1、車輛進廠送修時,客戶應描述故障現象,提供維修記錄和行駛證等有關資料。

2、業務接待人員應認真聽取客戶關於使用車況的陳述及要求,提示客戶妥善保管貴重物品,檢視車輛外觀、內飾、儀表和座椅情況,記錄隨車物品和相關數據,交由質量檢驗人員進行進廠檢驗並確認維修項目,接待人員負責填寫進廠交接單並經車主簽字。

3、汽車維修竣工出廠時,價格結算人員根據維修工時和所用材料,向車輛託修方提供具有工時和材料費清單的費用結算憑證等單據。

4、車主確認隨車物品,驗收、提取車輛。

5、資料管理員建立維修車輛檔案。

6、接待人員進行客戶滿意度回訪。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4

1、維修竣工後,應對機動車內外進行清理,並停放到竣工交車位置。

2、維修竣工及結算出維修費用後,及時通知客戶,商定交車時間。

3、業務接待員陪同客戶驗車時,應對機動車的維修質量、技術狀況、外觀、內飾、附件、裝備以及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予以確認。客戶認可後,應在交接車清單上簽字。

4、業務接待員和結算員應對客戶提出的異議作出解釋,協商解決,並及時向主管領導反映。協商不成時,可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5、竣工車輛離廠時,業務接待員應將竣工檢驗單、出廠合格證、工時費用清單、配件材料明細表維修發票以及從該車換下的舊零件交還給客戶。

6、建立竣工出廠車輛的維修資料檔案和結算檔案,做好跟蹤服務。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5

一、檔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並應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盜、放火、防潮、防鼠、防塵、防曬,保持檔案存放處清潔衛生。

二、不準損毀、塗改、僞造、出賣檔案,檔案資料如有損壞應及時修補。

三、根據檔案的內容、性質和時間等待徵,對檔案進行分類整理、存放、歸檔,並按內容和性質確定其保存期限,電子檔案要及時備份。

四、各班組負責人要對本部門使用的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在現場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資料。

五、各班組每年對檔案進行一次覈對清理,並將所保存的檔案整理後交辦公室統一歸檔。已經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資料,由辦公室按規定處理。

六、維修車輛實行一車一檔制,二級維護及以上作業的車輛檔案內容包括維修合同、檢驗記錄、維修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名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頁、結算憑證。

七、檔案的借閱必須辦理規定手續,借閱者對檔案的完整、整潔負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借、複印。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涉密計算機系統進行維護檢修時,須保證所存儲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對涉密信息應採取涉密信息轉存、刪除、異地轉移存儲媒體等安全保密措施。無法採取上述措施時,安全保密人員和該涉密單位計算機系統維護人員必須在維修現場,對維修人員、維修對象、維修內容、維修前後狀況進行監督並做詳細記錄。

第二條各涉密單位(科室)應將本單位本科室設備的故障現象、故障原因、擴充情況記錄在設備的維修檔案記錄本上。

第三條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設備,必須經單位分管領導批准,並將涉密信息進行不可恢復性刪除處理後方可實施。

第四條各單位信息中心負責辦公計算機軟件的安裝和設備的維護維修工作。嚴禁使用者私自安裝計算機軟件和擅自拆卸計算機設備。

第五條涉密計算機報廢在保密委指定的機構進行定點銷燬。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7

爲加強營運車輛技術和維修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證安全生產,充分發揮營運車輛的效能和降低運行消耗,特制定本制度。

一、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工作方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確保車輛安全運行。

二、 對公司營運車輛實施“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合理改造,適時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管理,健全單車技術檔案。

三、 車輛行駛里程達到1500公里以上,必須進行清洗、潤滑、緊固、及制動、轉向、傳動等部位的探傷檢查。

四、 車輛行駛里程達到10000公里或間隔3個月,必須按期到二類以上汽車維護企業進行二級維護作業,並及時記入車輛技術檔案。

五、 按規定參加車輛技術上線檢測,確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做好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工作。

六、 營運車輛駕駛員要堅持每日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對車輛的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杜絕車輛帶病上路行駛,防止發生機械事故。

七、 未按規定進行二級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的車輛,不得上路參加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8

1、檔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並應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盜、放火、防潮、防鼠、防塵、防曬,保持檔案存放處清潔衛生。

2、不準損毀、塗改、僞造、出賣檔案,檔案資料如有損壞應及時修補。

3、根據檔案的內容、性質和時間等待徵,對檔案進行分類整理、存放、歸檔,並按內容和性質確定其保存期限,電子檔案要及時備份。

4、各班組負責人要對本部門使用的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在現場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資料。

5、各班組每年對檔案進行一次覈對清理,並將所保存的檔案整理後交辦公室統一歸檔。已經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資料,由辦公室按規定處理。

6、維修車輛實行一車一檔制,二級維護及以上作業的車輛檔案內容包括維修合同、檢驗記錄、維修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名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頁、結算憑證。

7、檔案的借閱必須辦理規定手續,借閱者對檔案的完整、清潔負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借、複印。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9

爲了保障車輛正常運行,規範各類油脂管理,依節約爲原則,制訂本制度。

一、柴油加註

1. 柴油加註由專人負責,其他人員不得隨意開加油票。

2. 地面車輛出車前由主管隊長按行駛路線、里程開具加油票,司機憑加油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3. 入井車輛按規定時間在規定地點加油(按照實際情況確定時間、地點)

4. 加油時司機必須在加油單上如實填寫車號、加註數量,並簽字確認,經材料員及分管隊長覈實簽字後方可生效。

5. 嚴禁在加油車周圍30米內吸菸。

6. 加油時司機必須按順序,依次排隊,以免造成車輛擁擠。

二、其它油脂類

1. 其它油脂類統一存放在車隊材料庫內,由材料員統一管理。

2. 庫內材料必須分類存放整齊,保持庫內清潔衛生。

3. 車輛需加註各類油脂時,司機需認真填寫《油脂加註記錄本》,材料員按實際需要量發放。

4. 維修產生的廢油由修理工統一收集上交油脂庫。

5. 材料員每日每旬每月對車輛油脂消耗進行彙總公佈。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10

檢修任務書的填寫:

第一條:計劃檢修分爲大、中、小修,由廠(車間)、部門編制大、中檢修計劃,報生產部彙總,平?後,請公司主管生產領導批准,由生產部下達檢修任務書給負責檢修的機修車間或動力車間等,同時將交檢修任務書抄給財務部及供應物流部。

第二條:小修任務書,由生產部下達。

第三條:計劃外的檢查項目,原則上與計劃檢修同樣處理。

檢修的準備工作:

第四條:經批准的檢修計劃,應該項目齊全,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檢修項目,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第五條:負責檢修的機修車間負責人等,要對檢修中的安全負責,並對參加檢修的人員交好任務,交好安全措施。

第六條:檢修負責人在檢修前,要組織檢修人員,做好檢修器具準備,做到器具齊全、安全可靠。

第七條:檢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物質的設備(槽罐、罐車、裝置、塔釜、管道、溝道);清洗置換、分析檢驗、辦理動火證手續等,由設備所屬廠(車間)、部門負責進行,具體工作程序、標準、審批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設備交接制度:

第八條:生產車間大、中修,必須將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原料、中間體、成品清除並轉移到安全的地方存放。

第九條:設備必須由設備所屬車間負責進行清洗、置換,直到達到動火要求爲上。

第十條:上述(八、九)條任務完成後,由生產單位負責人,將設備交給檢修人員,並派熟悉情況的操作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監護。

第十一條:檢修完畢,負責檢修的部門負責人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檢查。要清點人員,檢查檢修工具、器材有否遺留在設備、管道內,有沒漏掉的檢修項目、設備上的安全附件,防護裝置以及蓋板、柵欄、欄杆等是否按要求復原,場地是否已清理等。

第十二條:在具備試車的條件下,由生產部組織生產車間及檢修部門有關人員進行試車和驗收。根據生產要求,分別進行耐壓試驗、氣密性試驗、試運轉、負荷試車等。如情況正常、合格,由生產車間接收,轉入正常生產。

焊接作業安全規定:

第十三條:焊接動火,必須按本制度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焊接動火,看火人由設備所屬車間指派。在槽罐內、潮溼的地溝內,金屬構架天車上焊接作業,由檢修單位指派監護人。

第十五條:在焊接作業中,焊接工具要合乎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壓力錶靈敏有效,氧氣軟管應耐壓2。0mpa(20大氣壓),乙炔軟管需耐壓0。5mpa(5大氣壓)。

第十六條:使用溶解乙炔鋼瓶,應按安全生產基本規程“溶解乙炔鋼瓶安全管理規程”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電弧焊接(電焊)工具設備要符合標準。

(1)電焊機電源要按設獨立電閘;

(2)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接零),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歐姆;

(3)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必須完善,並易辨認,絕緣要良好;

(4)焊夾絕緣要好,必要時要有護手擋板。

第十八條:電焊工作業時,不得任意移動防護接地的設備。

第十九條:電焊作業,在地面上施焊時,應穿絕緣鞋或在絕緣處;在潮溼的工地或地溝、槽罐內,要穿絕緣膠鞋,並在在備好的絕緣板上,方可進行焊接作業。

第二十條:焊接作業中,要配帶好個人防護用具,必要時應備好防毒面具或口罩。

第二十一條: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電弧刺傷他人。

容器內及不通風處作業安全規定:

第二十二條:進入容器(槽罐、罐車、反應釜、塔釜、溝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入罐作業許可證,不通風處作業,要報請安技處檢查同意。

第二十三條:在進入罐內作業三十分鐘前,要取樣分析,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進入作業。

第二十四條:檢修人員在進入罐內檢修前,要全面進行一次檢查,做到以下四不進:

(1)清洗、置換分析不合格,不進;

(2)電源及物料管道不切斷,不進;

(3)安全設施、工具、行燈不合格,不進;

(4)沒有監護人,不進。

第二十五條:對一般罐內檢修,必須由檢修單位指派專人監護,重要危險性作業,安技處要派人到現場檢查、監護。

第二十六條:罐內作業要根據設備深度,搭設安全梯及架臺,配備救護繩索,以保證應急撤離。在作業中,嚴禁內外投擲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業。

第二十七條:罐內作業中,可視具體作業條件,採取通風措施。對通風不良的以及容口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應採取間歇作業,不得強行連續作業,禁止向罐內輸灌純氧氣。

第二十八條:一般情況下,禁止進入罐內清理有毒及有腐蝕性殘留物,如確有必要,需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罐外必須有人監護。

第二十九條:作業因故中斷,安全條件業已改變,需繼續入罐作業,應重新補辦“入罐作業證。

第三十條:罐內動火作業,要辦理好動火證及入罐作業證。動火人離開時,不得將乙炔槍放入罐內,以防乙炔泄漏,

第三十一條:作業竣工時,檢修人員及監護人員共同檢查罐內外,在確認無疑時,方可封閉各入孔。

第三十二條:在不通風處及較深的池、坑、溝、井內作業,必須防止人員中毒及窒息,應根據具體情況,採取通風或排毒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電器檢修:

第三十三條:電器檢修,要按電力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執行。

第三十四條:凡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

(1)供電單位供電設備,線路檢修,工作票由指定簽定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後,方可進行作業。

(2)廠(車間)所屬電氣檢修,工作票由車間電工辦理,廠委會審查批准。

第三十五條:凡是在導電設備、線路工作(不論高、低壓),必須停電作業,並在電源開關把上掛有“有人作業,禁止合閘”的標誌牌,除專責掛牌人外,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或送電。

第三十六條: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驗明線路確認無電方可接線。

第三十七條:線路經過驗明確實無電壓後,應在工作地段兩端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第三十八條: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作業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得進行作業。

第三十九條:禁止帶電檢修作業。

第四十條:外線、杆、塔電纜檢修,作業前必須全面檢查,確認無疑方可進行作業。

(1)變電所出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鄰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並掛好接地線後,在停電線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標誌,設專人監護,以防誤登杆、塔。

(2)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點的線路檢修時,應採取可靠措施,防止誤送電。

(3)對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

(4)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同杆、塔多回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業時,必須認真檢查並防止倒杆和滑梯事故。接地線拆除後,應認爲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攀登杆、塔,並按工作終結辦理彙報手續。

高處作業:

第四十一條:下述作業屬於高處作業均應執行高處作業制度。

(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含兩米)以上的高處作業。

(2)在兩米以下作業,但有下述情況者,應視爲高處作業。作業地段附近有洞、坑、井、升降口、溝的;作業地段在坡度大於45度的斜坡上;受風雪襲擊,機械震動或設備、管道易泄漏即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溶融物的場所。在有轉動機械及其它易傷人的物體。

(3)凡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場所的作業。

(4)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上的作業。

第四十二條:對高處作業人員的要求

(1)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以及其它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2)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作業時應按規定栓好安全帶,嚴禁使用不合格或未定期檢驗的安全帶。

(3)嚴禁酒後登高作業,嚴禁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乘吊籠上下。需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應有一定的安全係數,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並要有人監護。

第四十三條:對高處作業場所的安全規定

(1)高處作業場所的洞、坑、井、孔、池等危險地段,都必須有欄杆欄護,或堅固和蓋板蓋嚴,並要懸掛明顯標誌。

(2)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塑料屋項作業前,必須戴好安全帽,設置安全網,護防柵或其它安全防護措施。

(3)在化工危險品生產區內或化工危險部位作業時,應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建立聯繫信號,並有專人監護。

(4)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代,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並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上下拋丟物件,需要時應使用繩索捆紮牢吊運。上下大型物件,必須採取可靠的起吊措施。

(5)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件、零星材料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乾淨。

(6)冬天及雪雨天登高作業,要有防滑措施,六級以上大風暴雨、雷電、大霧等惡劣氣候,應停止室外高空作業,如搶修搶險需要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公司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親監現場指揮。

(7)登高作業嚴禁接電線。作業範圍應距離低壓線一米以上,距離高壓線二點五米以上。

第四十四條:審批程序

(1)由各生產單位,根據作業要求,制定並落實安全作業防護措施,然後向生產部部申請高處作業許可證。

(2)高處作業及監護人員,對有關防護措施業已確認,並經廠委會檢查批准後,方可進行作業。

(3)十米以上的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十米以上的高處作業,由生產部檢查,主管副總長審批。

第四十五條:以下作業屬動土作業,應遵守動土製度

(1)挖土、打樁,埋設接地極或浪風樁等,入地一定深度,有可能觸及地下電纜,管道設施安全的作業。

(2)綠化植樹,設置大型標準牌,宣傳畫廊,以及其它可能影響地下設施安全的作業。

(3)除正規道路以外的廠內地上,堆放物料荷重在5噸/米2以上,或包括運輸工具在內物件運載總重在3噸以上的作業。

第四十六條:審批程序

(1)動土作業負責人,在動土前要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手續,寫明作業地點、時間、內容、範圍、施工方法、挖土堆放場所和參加作業的人員,安全負責人及安全措施。

(2)動力設備部負責審批一般動土作業許可證,應會同基建部門,仔細審覈,並提出補充的安全措施。

(3)重大動土作業,由生產部提出意見,主管副總批准。

(4)動土作業中如要超出審批範圍,或延長作業期限,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動土製度:

第四十七條:動土作業安全規定

(1)動土作業中接近地下電纜、管道及埋設物的地方施工時,不準用鐵鎬鐵撬棍、鐵楔子等工具進行作業,也不準使用機械挖土。

(2)在挖掘地區內發現事先未預料到的地下設備、管道或其它不可辨別物體時,應即停止工作,報告生產部處理,嚴禁隨意敲擊或玩弄。

(3)開挖沒有邊坡的溝、坑、池等,必須根據挖掘深度裝設支撐,防止坍塌傷人。

(4)人工挖土的各種工具必須堅實,把柄應用堅硬的木料製成,外表要刨光,鍬、鎬、鋤等應有倒楔子,使其安裝牢固,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員應保持適當的間隔距離,避免工具、機械傷人。

(5)挖掘的溝、坑、池等,應在其周圍設置圍欄和警告標誌,夜間設經燈警,工人下溝、坑、溝等,應鋪設釘有防滑的跳板。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應保持有足夠穩定的邊坡,或加適當支撐,頂寬至少大於70釐米。

(6)在有可能出現有毒有害氣體的地點作業時,應預先通知工作人員,作好防毒準備,遇有可疑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撤離全部人員,並報告生產部處理。

(7)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的照明。

(8)如需進行動火作業,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起重作業:

第四十八條:本廠暫時尚無起重班及專職起重工,對於一般起重作業,由生產部請廠外起重隊進行。

第四十九條:對於廠內零星物件的起吊,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工作前,必須帶好安全帽,嚴格檢查各種設備、工具、索具是否安全可靠,不準超負荷使用,麻繩不準用於機械轉動。

(2)起吊工作物,應先檢查捆繩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墊襯,然後試吊0。5米,經檢查確認穩妥可靠後,方能起吊。

(3)使用起重扒杆,定位要正確,封底要牢靠,不許在受力後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4)使用千斤頂時,底基要堅實,安放要平穩,頂蓋與重物間,應墊木塊,緩速頂開,隨頂隨墊。多臺頂開時,要動作一致。

(5)使用纜風繩應不少於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準繫結在電線杆,機電設備和管道支架等處。纜風繩拉緊後與地面夾角應少於45度。需要固定在現場建構件上,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6)臥式滾移重物時,地面必須平整,枕木墊要硬,鋼管要圓、需要用手扳動鋼管時,手指應放在管內,物件前後不準站人。

(7)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懸空情況下中斷工作。

(8)吊物懸空時,禁止在吊臂或吊物下停留或通過。在捲揚機、滑輪前及索引鋼絲邊不準站人。

(9)高處吊裝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有關安全規定。

(10)在化工裝置間進行吊裝,應防止損傷其它設備、管道。

清理工作安全規定:

第五十條:檢修後的現場清理工作,原則上由負責檢修的部門進單位行,應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生產車間協助進行清掃工作。

第五十一條:嚴禁從高處向下拋擲零星材料、工具、管道、閥門、保溫材料等。保確有必要,必須設置圍欄,佈置警戒線,有專人負責警戒,防止墜物傷人。

第五十二條:在清理現場時,應特別注意防止鐵器(工具、管道、鋼材等)觸及帶電體(裸露電線等)發生觸電事故。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11

1、設備操作工在獨立使用設備前,須掌握該設備的操作性能;

2、設備使用應定人定機,對公用設備由專人負責保養;

3、操作工要養成自覺愛護設備和習慣,班前班後認真擦式設備及注油調滑工作,使設備經常保持良好的調滑與清潔。

4、操作工要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合理使用設備,管好設備附件;

5、對私自使用設備人員,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由此發生的一切後果由私自操作者負責;

6、設備管理員應根據設備維護要求以及設備技術狀況制定設備和檢測裝制的保養細則,保養週期和檢定週期;

7、設備保養人應嚴格按照常規維修檢驗檢查保養週期進行保養,做好記錄交設備管理員驗收。

8、設備維修以外修爲主。本單位操作人員配合,設備管理員做好維修記錄;

9、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待機,使用部門應立即通知設備管理員或單位領導。請修理人員檢查排除故障,當修理人員在排除故障時,操作人員應積極協助修理人員排除故障;

10、對設備使用年久,部件嚴重損壞,又無法修復和沒有改造價值的可辦理報廢手續請廠長批准;

11、對設備的檢查、保養、修理應做好有關記錄,由設備管理員歸檔,方便檢查。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農業機械維修業務,保證農業機械維修質量,維護農業機械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維修,是指使用工具、儀器、設備,對農業機械進行維護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復技術狀態和工作能力的技術服務活動。

第三條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及相關的維修配件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和維修配件銷售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維修和維修配件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護農業機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國家鼓勵農業機械維修技術科研開發,促進農業機械維修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提高維修質量,降低維修費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二章 維修資格

第七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應當具備符合有關農業行業標準規定的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等條 件,取得相應類別和等級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並持《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業務。

第八條 農業機械維修業務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農業機械維修業務根據維修項目,分爲綜合維修和專項維修兩類。綜合維修根據技術條 件和服務能力,分爲一、二、三級。

(一)取得一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整機維修竣工檢驗工作,以及二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的所有項目。

(二)取得二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各種農業機械的整車修理和總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的所有項目。

(三)取得三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常用農業機械的局部性換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機維護。

(四)取得農業機械專項維修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農業機械電器修理、噴油泵和噴油器修理、曲軸磨修、氣缸鏜磨、散熱器修理、輪胎修補、電氣焊、鈑金修理和噴漆等專項維修。

第九條 申領《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提出,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業機械維修業務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

(三)相應的維修場所和場地使用證明;

(四)主要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清單;

(五)主要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發放《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決定。不予發放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有效期爲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按原申請程序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式樣由農業部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按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一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應當將《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並公開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應當在覈准的維修類別和等級範圍內從事維修業務,不得超越範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

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和維修配件銷售者應當向農業機械消費者如實說明維修配件的真實質量狀況,農業機械維修者使用可再利用舊配件進行維修時,應當徵得送修者同意,並保證農業機械安全性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禁止農業機械維修者和維修配件銷售者從事下列活動:

(一)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的農業機械維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的維修配件維修農業機械;

(三)以次充好、以舊充新,或者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四)利用維修零配件和報廢機具的。部件拼裝農業機械整機;

(五)承攬已報廢農業機械維修業務。

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維修和維修配件銷售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工作的指導,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 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 維修農業機械,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或者與用戶簽訂的維修協議,保證維修質量。

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農業機械因維修質量不合格的,維修者應當免費重新修理。

整機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爲3個月。

第十七條 農業機械維修配件銷售者對其銷售的維修配件質量負責。農業機械維修配件應當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有質量檢驗合格證。

在質量保證期內的維修配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包修、包換、包退。

第十八條 農業機械維修當事人因維修質量發生爭議,可以向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受理,調解質量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九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量具、儀表、儀器等檢測器具和其他維修設備,對農業機械的維修應當填寫維修記錄,並於每年一月份向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加強對農業機械維修者的從業資格、維修人員資格、維修質量、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技術狀態以及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維修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農機執法人員培訓,完善相應技術檢測手段,確保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實施農業機械維修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否則受檢查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三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和維修配件銷售者應當配合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從事維修業務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並於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不能保持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技術條 件符合要求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收回、註銷其《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註銷《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後,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註銷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超越範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 第二款第一、三、四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 第二款第二、五項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一)農業機械維修者未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統一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

(二)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

第二十九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原農牧漁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發佈的《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84]農[機]字第42號)同時廢止。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13

一、車輛使用管理

1.機關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動,車輛管理與維修管理辦法。

2.車輛使用的原則:保證防汛用車,保證領導工作用車,保證值班用車,保證老幹部就醫用車,先急後緩,兼顧一般。

3.用車一律實行派車單制度,不經派車一律不準使用車輛。

4.機關各部門,因公到某地城辦事,除財務科提款外,一般不派車。

5.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用車,必須填寫《用車申請單》經主管局長籤批後,交辦公室車輛管理員,按先後順序派車。

6.如遇防汛搶險,迎接上級領導,緊急病號等特殊情況,駕駛員應根據領導安排及時出車,並在行車途中向車管人員彙報車輛去向,返回後及時領取派車手續。

7.機關車輛不準用於結婚等私事。

8.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發現一次罰款100元,發現2次罰款300元,超過3次,調離駕駛崗位。因私自出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果自負。

9.駕駛員請假三天以上者,必須把車輛停放在機關,車上鑰匙和全套手續交車輛管理員保管,管理辦法《車輛管理與維修管理辦法》。

10.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以大局爲重,不得刁難車管人員,不準以任何理由給車管人員和司機出難題,不得指定車輛。

二、車輛維修管理

1、當駕駛員發現車輛出現故障需要維修時,應及時向車管人員反映故障情況,並及時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

2、維修申請單上需填寫維修所需時間、損壞部位、更換零件、維修金額等,如不清楚情況時,應立即到指定修車廠進行詢問,以便填寫申請單,申請單上需要由車管人員、車管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及主管局長籤批。

3、修車申請得到批准後,駕駛員應會同車管人員到指定車輛維修廠進行車輛維修,駕駛員不得私自維修。車輛在維修時發現新的問題,需要更換新的零件及增加費用時,應立即向辦公室負責人反映,並彙報主管領導,得到批准後方可修車。

4、修車完畢後,修車廠應出示修車費用清單,駕駛員和車管員認可後簽字,以便日後結算。若駕駛員私自修理,沒有車管員的認可簽字,日後不予報銷。駕駛員應將更換掉的舊零件收回,交到辦公室。

5、修車費用每兩個月結算一次,結算時由駕駛員、車管員及車管負責人共同前往結算,報銷時維修申請單及簽字後的修車費用清單應附在發票後報銷。

三、車輛燃油管理

1、車輛燃油實行全獎全罰制度。即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各車的耗油指標定出各車用油標準,辦公室每月底統計各車行駛里程提供給財務科,財務科根據當月某場油料價格按照行車裏程和用油指標填寫覈報單,由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後交主管局長審批,財務科複覈兌現。

2、潤滑油、剎車油由辦公室統一購入保管,車管員根據單車裏程用量及時登記更換。

3、車輛用油一定要保證油的質量,絕不能投機取巧,弄虛作假,如發現在油的價格或用油規格投機鑽營,弄虛作假,將調離工作崗位,並進行500-1000元罰款。

四、獎罰制度

局機關每年對圓滿完成全年出車任務,愛惜車輛遵守交通規則,無發生交通事故,積極參加交通安全競賽,在本職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駕駛員予以獎勵。同時,對違反規章制度冒險蠻幹,不履行工作職責,造成車輛損壞以及發生事故的駕駛員,予以懲罰,懲罰標準按《黃委勞動安全條例》執行。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14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及質量保證期制度

1、依照國家規定,對竣工出廠的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2、質量保證期按以下規定執行:

a、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爲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爲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爲車輛行駛20xx公里或者10日。

b、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爲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爲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爲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爲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爲準。質量保證期從車輛竣工出廠或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之日起開始計算。

d、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進廠返修的車輛,免返修工料費。

e、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負責聯繫其他機動車維修業戶,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3、以上質量保證期僅適用於車輛竣工出廠後,託修方嚴格執行駕駛操作規程和車輛走合期規定,合理使用、正常維護的情況下出現的質量問題。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15

1、車間內不準吸菸,發現吸菸者必須立即制止,各清潔管轄區不得有菸頭、油污、垃圾和影響安全生產的雜物。

2、按規定的地方存放油料,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車間、工作間不得存放。

3、板金車間不準用油,其他車間不準用火,如確需用火作業的,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同意後,保持安全距離,作好防範錯施,方可作業。 4、焊接帶油污的部件,壓力容器、油箱和其它危 險物品時,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作業。

5、掌握消防知識、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按規定掛放在明顯位置,定期檢查、保養,失效的應及時申報更換。

6、嚴禁違章作業和違章操作使用各種用電設備及各種機機件設備。 7、須維護和增加用電設施的,必須先申請同意,指派專業人員施工作業,嚴禁私拉亂接。

8、修理廠任何員工都有義務和權利制止、拒絕和揭發違反安全生產的一切行爲。有義務積極參加滅火、救災、應急突發事件。

9、嚴禁閒雜人員進入工作場所,否則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本人負責。

10、有違反以上規定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經濟損失和人員傷害的,賠付一切經濟損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作出除名處理,並送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責任人:周志影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16

(一)、爲確保公司安全平穩供氣和用戶安全用氣,在天然氣輸配系統和用戶用氣過程中,出現突發安全事故時,能迅速妥善處理,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結合我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二)、凡進行搶險維修的人員,應服從指揮,聽從安排,任何人不得在搶險維修工作中各行其是,自作主張。

(三)、搶險維修值班人員,一律應在值班室待命,不得無故脫崗外出。因工作需要,公司員工同樣有參加搶險維修工作的義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藉故推卸。

(四)、搶險工程車必須作到車況良好,值班車應停放在指定位置,任何人不得用於與搶險維修無關的事。

(五)、用於搶險維修的工具、設備、滅火機應專人負責,進行日常的維護保養,必須保證搶險、急修工作的需要。

(六)、搶險維修人員接到事故通知後,必須保證在2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按調度指令或現場負責人的要求進行處置。在儘快的時間內完成搶險維修任務。

(七)、搶修維修人員應佩帶職責標誌,到達險情現場後,應根據天然氣泄漏程度確定警戒區並設立警示標誌;在警戒區內嚴禁明火併要管制交通,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八)、進入警戒區內的作業人員要按照規定穿戴防護用品,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監護,嚴禁單獨作業。

(九)、管道或設備修復後,應進行全面檢查,以防天然氣竄入夾層、煙道、地下管溝及建、構築物內等不易察覺的場所。

(十)、當險情或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隱患未消除時,搶險維修人員不得撤離現場,並要採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險情或事故原因和消除隱患並向運行人員交待清楚後方能撤離現場。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17

1、合格證由專人負責視生產情況定期到管理部門領取,專人負責開具。

2、開具合格證必須根據本廠質量總檢驗員對車輛的檢驗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維修後質量檢驗結果進行。

3、開具合格證後要認真做好維護檢測車輛的臺帳記錄,下次領用合格證帶臺帳供管理部門覈查。

4、嚴禁虛開合格證和轉借、倒賣合格證現象。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18

汽車維修廠機動車維修接車管理制度

1、業務接待室整潔、舒適,業務接待設施齊全。

2、業務接待員應具備助工或高級技工以上職稱,有機動車維修兩年以上的從業經驗;能熟練使用檢測設備分析診斷故障;具備維修業務的綜合處理能力和自覺服務意識。

3、業務接待員要向客戶瞭解車輛故障情況和以往的維修情況,並做好記錄;要與客戶一起在現場覈實行駛證、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要對車輛進行技術狀況檢查和故障診斷。

4、需會診才能確認故障時,應告知客戶有關會診規定,徵得客戶同意後,再組織會診。會診後,必須出具故障診斷報告。

5、業務接待員應向客戶詳細說明車輛技術狀況、故障診斷意見、建議維修項目、作業內容、配件價格、維修時間和維修費用,並做好接車記錄。

6、客戶同意委託維修時,雙方必須簽訂維修合同或託修單。

7、業務接待員必須填寫交接車清單,記錄車輛裝備情況,對車輛狀態(包括髮動機號碼、車架號碼)予以確認。交接車時,客戶在交接車清單上簽名認可。

8、更換的配件由客戶自己帶來的,要填寫《客戶自帶配件登記表》,並對自帶配件的質量責任作出約定。

9、會診出具診斷報告後,客戶不委託修車時,可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診斷費用,並將診斷報告交客戶。

10、業務接待員要將接車記錄、維修合同或託修單、交接車清單、自帶配件登記表、故障診斷報告等資料歸檔保存。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19

1、維修中嚴格執行工藝文件和維修操作規範,禁止亂拆、亂砸。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使用檢測設備和工具,輕搬、輕放、注意維護,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3、作業人員在維修前要爲車輛套上座套、把套、鋪上腳墊、墊布等防護用品,以防刮傷、弄髒車輛。

4、作業中按規定要求將故障部位、零件拆下,擺放在指定工作臺上,避免混裝、丟失。

5、使用舉升機、吊裝設備時,要經檢查確認安全後再按操作規程操作,要注意車輛安全和人身安全,以防以發生意外。

6、嚴禁在車間內吸菸和製造火源,客戶吸菸時要進行勸阻。

7、發現電源、線路、電器存在事故隱患時,要及時報告檢修。努力學習安全生產知識,踊躍參加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崗位技能和修車質量。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20

一、目的

檢查並及時處理供配電系統存在的隱患,滿足設備在良好的條件下運行,確保設備性能,保證安全運行。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專變供電系統的維修工作。

三、內容

(一)職責

1、運行技工負責機電設備的日常養護(設備不停電能做到的電櫃表面、地面清潔)、簡易維修( 10 分鐘內能處理好的問題)。

2、維修技工負責機電設備的維修、養護工作。

3、維修主管負責對內部維修保養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監督、考覈。負責外委養護、維修的聯繫、監督檢查。

(二)、管理制度

1、運行主管每年 12 月按運行情況制訂下年度中修、大修計劃。

2、維修過程中應遵守安全操作程序、停電管理工作程序。

3、由維修技工負責維修,維修前,由維修主管重述本規程中與本次作業相關的部份內容,並按《電氣維修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明確要本次維修的工作重點。

4、配電設備故障維修:影響供電質量及運行時的維修,一般不超過1小時,若在1小時內無法解決的重要部位故障,應將故障原因、解決方案、解決時間立即上報部門主管及公司主管領導,限期解決;不影響供電質量及運行時的維修,一般可視其用戶生產用電情況確定維修時間。

5、凡是夜間發生的,不影響用戶生產及其連續試驗的、不會產生其它嚴重後果的供配電故障,可以由當班維修技工及時維修。

6、維修主管提供工作指導及負責檢查監督。

四、相關記錄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21

汽車維修廠維修檔案管理制度

汽車維修檔案管理工作,是汽車維修的基礎管理工作,也是企業生產、技術管理的基礎工作。

1.汽車維修檔案由業務部門負責收集、整理、保管。汽車大修、總成大修、汽車二級維護的維修檔案一車一檔,一檔一袋,檔案內容包括維修合同、檢驗簽證單、竣工證存根、工時清單、材料清單等;汽車一級維護、小修的資料在維修登記本中保存。

2.維修檔案應保持整齊、完整。一車一檔裝於檔案袋中,不得混雜亂裝。檔案袋應有標識,以便檢索。

3.檔案放置應便於檢索、查閱,同時防止污染、受潮、遺失。

4. 車輛維修竣工後,檢驗員應在車輛技術檔案中記載總成和重要零件更換情況及重要維修數據(如氣缸、曲軸直徑加大尺寸)。

5.單證入檔後除工作人員外,一般人員不得隨意查閱,更改,抽換。如確需更正,應經有關領導批准同意。

6. 車輛維修檔案保存期2年。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22

一、汽車維修服務承諾制度

1、在車輛維修作業中,嚴格執行作業規範和三級檢驗制度。

2、認真填寫、整理車輛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

3、維修過程中堅決杜絕使用假冒僞劣配件。

4、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自竣工出廠之日起:

一級維護、小修及零件修理質量保證期爲汽車行駛20xx公里或者10日;

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爲汽車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

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爲汽車行駛20000公里或100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爲準。

二、接車、維修、檢驗流程

1、車輛進廠送修時,客戶應描述故障現象,提供技術檔案和行駛證等有關資料。

2、業務經理或接待人員和檢驗人員應認真聽取客戶陳述,瞭解車輛技術狀況。

3、車輛進入預檢工位,檢驗人員經過檢驗確認維修項目,交前臺對維修費用進行預覈算,然後與客戶聯繫或簽訂維修合同。

4、車輛進入待修區,等待維修。

5、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合格後,根據工時、材料結算清單結清費用,向車輛託修方提供結算憑證簽字掛賬。

6、建立維修車輛檔案。

汽車進廠檢驗制度

1、車輛送修時,應具有保修內容及相關技術檔案資料。

2、業務經理或接待人員和檢驗人員負責對送修車輛進行預檢,按規範填寫《車輛維修登記單》。

3、車輛預檢時,根據駕駛員的反映及該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通過檢測或測試、檢查,確定基本作業內容,並告知託修方。

4、得到託修方確認後,請託修方簽字認可,辦理交接手續。隨車使用的工具和備用品,不屬於汽車附件範圍的應由託修方自行保管。

5、前臺接待人員將維修作業單下派車間,車輛進入作業車間。

汽車維修過程檢驗制度

1、過程檢驗實行自檢、互檢和專職檢驗相結合的“三檢“制度。

2、檢驗內容爲汽車或總成解體、清洗過程中的檢驗,主要零部件的檢驗,各總成組裝、調試檢驗及漆工的做漆質量檢驗。

3、各班組人員根據分工,嚴格依據檢驗標準、檢驗方法認真檢驗,做好檢驗記錄。

4、經檢驗不合格的作業項目,需重新作業,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5、對於影響安全行車的零部件,一定要嚴格控制使用標準,對不符要求的零部件應予以維修或更換,及時通知前臺,並協助前臺向車主做好解釋工作。6、對於新購總成件,必須依據標準檢驗,杜絕假冒僞劣配件裝入總成或車輛。

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制度

1、汽車維修竣工檢驗由專職檢驗人員負責實施。

2、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內容爲整車檢查、檢測、路試、檢測路試後的再檢測及車輛驗收。

3、修竣車輛竣工檢驗首先進行整車外觀和底盤檢查,檢查合格後進行路試,對於路試中所發生的不正常現象,要認真複查。路試合格後重新進行底盤檢查,確保各項技術性能合格後由檢驗員簽字認可。

4、嚴禁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出廠。

5、竣工檢驗合格的車輛實行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制度。

三、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1、爲了保證汽車維修質量,依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2、建立健全質量管理機構,加強管理基礎工作,制訂並執行保障汽車維修質量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內容:

(一)質量管理、質量檢驗人員職責;

(二)車輛進廠、維修過程、竣工出廠檢驗;

(三)汽車配件、輔助原材料出、入庫檢驗;

(四)檢測工具、設備計量檢定管理;

(五)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操作規程。

(六)《汽車維修技術檔案》實施和管理;

(七)質量責任及維護託修方權益的措施。

3、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及省頒佈的汽車維修技術標準、工藝規範及上海汽車相關技術規定。

4、認真履行職責,實施全面質量管理。技術人員、維修人員、質檢人員分別對工藝質量、作業質量、檢驗質量負責。

5、汽車維修業戶對車輛進廠、維修過程、竣工出廠的檢驗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進廠檢驗時,應根據送修人反映、檢測診斷和必要的路試,確定維修作業項目,簽訂汽車維修工單;

(二)過程檢驗中,應嚴格執行主修人自檢、班組長複檢(互檢)、過程檢驗員專檢的三級檢驗制度;

(三)竣工檢驗應執行國家、行業檢驗標準和上海汽車技術標準執行。

6、加強儀器、設備的'計量管理,接受技術監督部門的定期計量檢定,不得使用未經計量檢定或計量檢定不合格的儀器、設備。

7、經檢驗(檢測)合格的汽車維護竣工車輛,由質檢員簽發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8、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後,質量保證期規定如下:

(一)汽車大修及總成修理的質量保證期爲:自竣工出廠之日起100日內或行駛里程20000公里以內;

(二)汽車二級維護的質量保證期爲:自竣工出廠之日起30日內或行駛里程5000公里以內;

(三)汽車小修、一級維護及汽車專項維修的質量保證期爲:自竣工出廠之日起10日內或行駛里程20xx公里以內。

9、車輛竣工質量保證期內,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維修質量事故由維修業戶承擔責任。

(一)未遵守國家、行業及省頒佈的維修技術標準、工藝規範和有關技術規定進行維修作業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因承修方使用的配件、原材料、輔助材料的質量問題造成的質量事故

10、車輛竣工質量保證期內,由於駕駛人員違反駕駛操作規程和車輛使用維護規定造成的車輛故障、損壞,由託修方承擔責任。

11、汽車維修承、託修雙方發生維修質量糾紛時,雙方均可向承修方所在維修行業管理機構申請調解。維修行業管理機構依據交通部頒佈的《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辦法》予以調解。

四、汽車維修合同管理制度

1、遵守《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規定

2、按照承託修雙方簽訂的維修項目協議(或合同)進行作業,不私自更改、減少維修項目或作業範圍;維修產生的舊件按雙方約定處理。

3、按照報修項目維修作業;對附加維修項目,徵詢客戶意見後處理。

4、按公示的價格收取汽車維修費用,提供合法專用發票,並同時將汽車維修工時、材料明細清單交付消費者並提供竣工出廠合格證。

5、遵守維修價格公示和價格備案制度,將維修價格明碼標價並據實收取,使消費者明白消費。

6、嚴格遵守承諾的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並提示給消費者,質量保證期內的返修率不大於5‰

7、對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調解程序進行調解的糾紛,達到調解協議後立即執行。

8、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竣工車輛。

五、汽車維修人員培訓制度

1、企業培訓分爲技術能力培訓、管理能力培訓等培訓類別,技術能力培訓主要針對普通員工兼顧管理人員。管理能力培訓重點針對企業的中層和基層班組負責人。

2、每年初制定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和培訓形式。

3、根據培訓內容組織培訓人員,培訓設備和選定培訓教師,有效的保證培訓目標順利完成。

4、積極參加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組織的培訓。

5、年底對培訓工作進行深入分析並總結,結合工作重點提出下年度培訓目標。

六、安全生產製度

爲保證廠區生產正常進行,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按相關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生產作業。

2、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3、必須按規定穿戴工作服,不得穿拖鞋上班,車間內嚴禁吸菸。

4、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

5、加強對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須按規定使用和存放。

6、各工位應配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並加強維護保養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所有的員工應學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工作燈應採用低壓(36V以下)安全燈,工作燈或工作線板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應經常檢查導線、插座是否良好。

8、手溼時不得搬動電力開關或插座。電源線路、保險絲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鐵線代替。

9、下班時,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設備的前一級電源開關。

七、維修環境保護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環境保護方針,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積極防治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等有害物質和噪聲對環境的污染與危害,按生氣工藝安裝、配置“三廢”處理、通風、吸塵、淨化、消聲等設施。

3、定期進行環境保護教育和環保常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範和環境保護制度。

4、嚴格執行汽車排放標準,全面實施在用車輛的檢查/維護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車輛的排放污染,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淨化裝置。

5、嚴格執行車輛噪聲抑制技術標準,確保修竣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技術性能良好,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消聲裝置。

6、車輛竣工出廠前,要嚴格檢查車輛尾氣排放和噪聲指標,對尾氣排放和噪聲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得出廠。

八、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制度

1、合格證由專人負責,視生產情況定期到管理部門領取,專人負責開具;

2、開具合格必須根據本廠質量檢驗員對車輛的檢驗和汽車綜合性檢測站的維修後質量檢驗結果進行;

3、開具合格證後要認真做好維護檢測車輛的臺帳記錄,下次領用合格證臺帳供管理部門檢查;

4、嚴禁虛開合格證和轉借,倒賣合格證現象。

九、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車輪動平衡機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者必須經過崗前培訓,考覈合格後方可操作設備,輪胎平衡機在使

用前必須先檢查機體各部分潤滑情況及電器部分的自檢程序。

2、輪胎平衡機在開機前,必須檢查底座及固定螺母是否鎖緊,以防運轉時輪胎脫出。

3、輪胎平衡機開機前,應仔細清理輪胎花紋中潛入的石子等異物,防止運轉時飛出傷人。

4、輪胎裝卸時應防止碰撞平衡機體。

5、輪胎平衡機在運轉過程中,操作者不得用手或其它物品接觸旋轉部位,在輪?胎旋轉徑向兩側均嚴禁站人。

6、操作者鑲嵌平衡塊時,應確保鑲嵌牢固,鑲嵌過程中要注意用力方向和力度,避免大力衝擊主軸,造成主軸彎曲變形。

千斤頂安全操作規程

1、使用前應檢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液是否乾淨。油壓式千斤頂的安全栓有損壞,或螺旋、齒條式千斤頂的螺紋、齒條的磨損量達20%時,嚴禁使用。

2、千斤頂應設置在平整、堅實處,並用墊木墊平。

3、千斤頂必須與荷重面垂直,其頂部與重物的接觸面間應加防滑墊層。

4、千斤頂嚴禁超載使用,不得加長手柄,不得超過規定人數操作。

5、使用油壓式千斤頂時,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6、在頂升的過程中,應隨着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設保險墊層,到達頂升高度後應及時將重物墊牢。

7、搬運氧氣瓶及乙炔氣瓶時必須使用專門搬運小車,切忌在地上拖拉。

8、進用兩臺及兩臺以上千斤頂同時頂升一個物體時,千斤頂的總起重能力應不小於荷重的兩倍。頂升時應由專人統一指揮,確保各千斤頂的頂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輪胎輪輞拆裝機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前應檢查:液壓油箱內的油麪高度,各油缸、油管接頭處是否有漏油現象,各緊固件是否鬆動,各平盤上的油缸是否同條,啓動設備時檢查油壓是否正常。

2、根據輪胎的大小將門架調至所需的距離

3、將移動平盤上的託爪調至所需的範圍,推出移動平盤。

4、將輪胎放置在移動平盤上,用託爪鎖緊輪胎內徑,收回平盤。

5、門架下行,將襯圈壓離鎖圈及密封圈位置,取下鎖圈及密封圈。

6、將壓塊放在輪輞及襯圈之間,調正門架壓爪,壓離擋圈,把襯鐵放置在擋圈與襯圈之間,取出壓塊。

7、用門架壓爪張緊輪輞內徑,將輪胎整體上移,調整平盤託爪至下擋圈內側,下移門架,將輪輞壓出;架壓爪,上移,推出平盤,取下輪胎、輪輞。

空氣壓縮機安全操作規程

1、應在安全閥限定壓力和規定排氣量的條件下使用設備。

2、必須保證空壓機使用現場環境的清潔和通風,嚴禁在空氣中塵量過高或有腐蝕性和易燃性氣體的場合使用。

3、空壓機嚴禁斷油運行,使用者要經常注意檢查機油油位是否正常,要定期更換機油。

4、不要使用小於1.5平方毫米而長度大於5米的導線作電源線。

5、每日工作結束後,必須旋開儲氣罐放污閥排出污水,第二日空壓機啓動前再合上放污閥。

6、空壓機運轉時,當停電或臨時停機時,需要重新啓動,應將儲氣罐中的壓縮空氣排放放完後再開機。

永州市銘捷汽車修理有限公司

修車維修管理制度 篇23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部令**年第7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新增一款,作爲第二款。內容爲:

“託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二、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爲: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工商登記執照後,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手續。”

三、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修改爲: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六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佈其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於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定執行。”

四、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爲: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託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當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標準規範格式由交通運輸部制定。”

五、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爲:

“機動車維修配件實行追溯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記錄配件採購、使用信息,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並按規定留存配件來源憑證。”

新增一款,作爲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內容爲:“託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同質配件是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於裝車零部件標準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

六、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爲: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並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託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檔案還應當包括:質量檢驗單、質量檢驗人員、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機動車生產廠家或者第三方開發、提供機動車維修服務管理系統的,應當向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開放相應數據接口。

機動車託修方有權查閱機動車維修檔案。”

七、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爲: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採用定期檢查、隨機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質量進行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單位,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八、第四十五條新增一款,作爲第二款。內容爲: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所取得維修經營許可的監管職責,定期覈對許可登記事項和許可條件。對許可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九、將第五十三條第(八)項修改爲: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電子維修檔案,或者未及時上傳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

十、將第六條、第四十七條中“交通部”改爲“交通運輸部”,將條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門”統一改爲“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年8月8日起施行。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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