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決定書範文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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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是指人類對某一事物經過了主觀分析判斷,然後作出主張的過程。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複議決定書,供大家參考!

複議決定書範文大綱

複議決定書範文一

國食藥監複決字〔 〕 號

申請人:(姓名)

住所(聯繫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聯繫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委託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繫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第三人:(姓名/名稱) 住所 (聯繫地址)

委託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繫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爲) ,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已於 年 月 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第三人稱: )

本複議機關經審理查明:

本複議機關經審理認爲:(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依據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作出決定的相關法律依據)的規定,本複議機關決定如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向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 月 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章)

複議決定書範文二

申請人:陳銀昌,男,生於1967年11月1日,漢族,貴州省正安縣人,務農職業,住正安縣瑞溪鎮燕子壩村燕子壩組。被申請人:正安縣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陳倫,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8月22日作出的正縣公(正)決字„20xx‟第19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於20xx年8月26日申請行政複議,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申請人請求:撤銷正縣公(正)決字„20xx‟第19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稱:政府徵用我組的土地用於新建下灣水泥廠,鎮領導和村支書叫我做被徵地農戶的工作,我們在8月13日晚上開會商量徵地問題時,我組村民提出“黔北民居示範點”是佔用我們“下灣”的土地,不應以“金珠坪黔北民居示範點”爲名稱,我爲了平息衆人的情緒,就叫他們8月14日早上把牌子擡到公墓山去,爲了公開,大家湊錢買些火炮放。散會後,我去了正安。後來牌子被其他村民擡到公墓山去了,當時我並沒有在現場,牌子沒有被損害,我也沒有指使和組織他們。就牌子的名稱問題我們還向相關領導反映過。20xx年8月23日,被申請人以故意毀壞財物爲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2 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我處以十一日的行政拘留處罰。我對該處罰不服,請求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辯稱:20xx年8月13日晚,被申請人召集本組村民開會,利用羣衆在水泥廠建設徵地中的低保和就業問題鼓惑羣衆,並將事先準備好的羣衆代表名單進行公佈。申請人又以該組的“金珠坪黔北民居示範點”牌子名稱不合理爲由,要求羣衆第二天去把牌子擡了,並要求羣衆湊錢買鞭炮放,以增加影響。20xx年8月14日7時許,下灣的幾十人按照申請人的指示,一路放鞭炮將“金珠坪黔北民居示範點”牌子扔到距離500米的公墓山去。因此,該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處適當,程序合法,請求予以維持。本府審理查明:申請人系瑞溪鎮燕子壩村燕子壩村民組組長,由於新建下灣水泥廠,政府需要徵收下彎的土地,20xx年8月13日21時許,申請人等在本村民組開會確定被徵地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與此同時,申請人提出“金珠坪黔北民居示範點”的建設佔用的是“下彎”的土地,不應取名爲“金珠坪”,申請人指使村民把牌子擡到公墓山去,並組織大家湊錢買些鞭炮放,以增加氣焰。20xx年8月14日早上7時許,當地羣衆按照申請人在8月13日晚上的組織和安排,將該牌子擡到了公墓山,並邊擡邊燃放鞭炮,沒有參加的羣衆聽到鞭炮聲也知道了此事。被申請人接到報警後,經過調查,以故意損壞財物爲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於20xx年8月22日作出(正)決字„20xx‟第19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給予申請人拘留十一日的行政處罰。3 另查明:由於申請人組織和安排幾十位村民將“金珠坪黔北民居示範點”的牌子擡到公墓山,給投入資金建房以及居住在該地的羣衆的心裏上帶來惡劣的影響。上述事實,有申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在卷佐證。本府認爲:申請人身爲該村民組組長,認爲“金珠坪黔北民居示範點”名稱不合理,應通過正當途徑向相關部門反映,但申請人卻指使、安排本組村民將該牌子擡到公墓山,並組織大家湊錢買鞭炮在擡牌子的時候燃放,該行爲在當地影響極壞,其行爲與當地風俗習慣相違背,也是農村生活中的一大忌諱。整個過程中,申請人的行爲起到了組織、策劃的作用。牌子已被安裝固定,其隨意搬動也是損害財物的行爲,依法應予處罰。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應予維持。爲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正安縣公安局作出的正縣公(正)決字„20xx‟第19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正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九月十七日

複議決定書範文三

原審被告人……(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職業、單位及職務、住址、服刑情況。有數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實情節由重至輕的順序分別列出)。

X X X人民法院以X X X號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對被告人X X X (姓名)X X X(案由)一案判決(裁定)……(寫明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者一審及二審判決、裁定情況)。經依法審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或者有關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應當寫明這一程序,然後再寫“經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如下:

……(概括敘述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情節。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圍繞刑法規定該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爭議問題,簡明扼要地敘述案件事實、情節。一般應當具備時間、地點、動機、 目的、關鍵行爲情節、數額、危害結果、作案後表現等有關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要素。一案有數罪、各罪有數次作案的,應當依由重至輕或者時間順序敘述。)

本院認爲,該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包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理由如下:

……(根據情況,理由可以從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和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等幾方面分別論述。)

綜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爲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對X X X法院X X X號刑事判決(裁定)書,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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