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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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1

房屋徵收部門:xx區房屋徵收辦公室(原xx市xx區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通用19篇)

負責人:孫

地 址:xx市xx區路62號

被徵收人:趙磊,男,漢族,1953年9月3日出生,住址:青島市李滄區四流中路40號甲,身份證號

20xx年3月15日,李滄區人民政府作出《關於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的決定》,20xx年3月19日,發佈《關於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的決定》的公告,並進行了現場公示。同時,李滄區人民政府公示了《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在《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和《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實施意見》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徵收人趙磊與房屋徵收部門因對徵收補償無法達成一致,未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經房屋徵收部門申請,李滄區人民政府於20xx年2月29日作出《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李滄徵補決非字(20xx)7號)。

上述徵收補償決定中的房屋面積依據被徵收人所持有的青房地權市字第387572號房地產權證確定,建築面積爲178.57平方米。在法定期限內,被徵收人趙磊針對李滄徵補決非字(20xx)7號補償決定未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20xx年8月2日,李滄區人民政府依法向李滄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李滄徵補決非字(20xx)7號補償決定。在執行聽證過程中,被徵收人趙磊提出在徵收期間,其曾對該房地產權證進行了面積變更,該處非住宅房屋現登記信息爲:非住宅房屋座落於李滄區四流中路40號甲,房產證號爲青房地權市字第20xx30098號,建築面積爲197.11平方米。爲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本着公平和效率原則,李滄區人民政府於20xx年8月24日作出《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補正決定》(李滄徵補決非(補)字(20xx)7號)。對被徵收房屋的面積進行了及時補正。

但是李滄區人民法院20xx年2月14日下達了行政裁定書,認爲李滄區人民政府申請執行的(20xx)7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系依據原青房地權市字第387572號房地產權證,而該房地產權證已於20xx年4月14日變更登記爲青房地權市字第20xx30098號,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已更爲197.11平方米,因此認定李滄區人民政府申請執行的(20xx)7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已無事實依據,依法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

鑑於李滄區人民政府於20xx年2月29日作出的《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李滄徵補決非字(20xx)7號)所依據的事實發生變化,即被徵收人的被徵收房屋面積由原來的178.57平方米變更爲現在的197.11平方米的事實,《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李滄徵補決非字(20xx)7號)及《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補正決定》(李滄徵補決非(補)字(20xx)7號)應予以撤銷。現李滄區人民政府決定:

撤銷李滄徵補決非字(20xx)7號《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及李滄徵補決非(補)字(20xx)7號《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補正決定》。

xx市xx區人民政府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2

房屋徵收部門:xx縣房屋徵收局

地址:xx縣路號x大廈

法定代表人:陳守波

被徵收人:張 男 身份證號

被徵收房屋:xx縣

因公安局地塊片區改造建設需要,灌雲縣人民政府於20xx年6月9日作出了《關於對公安局地塊片區改造用地範圍內房屋實施徵收的決定》(灌政發〔20xx〕76號),同日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決定對公安局地塊片區改造項目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實施徵收。因被徵收人未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經房屋徵收部門申請,縣政府於20xx年11月2日作出《灌雲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灌政徵〔20xx〕3號)。

在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之前,被徵收人一直未提供證明該處房屋產權主體的有效文件材料,也未對房屋徵收部門經調查所確認的房屋產權主體提出異議。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被徵收人提供了購房協議書和收條(複印件)。根據被徵收人提供的購房協議書,位於勝利西路146#的2間(套)房屋是張春於20xx年6月25日從中國建設銀行灌雲縣支行拍賣所得的,但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經張春和張衛國(張春之子)本人共同確認,該處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爲張春。故縣政府於20xx年11月2日作出的《灌雲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灌政徵〔20xx〕3號)所確定的被徵收人之一張衛國不具備被徵收人主體資格,《灌雲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灌政徵〔20xx〕3號)應予以撤銷。現縣政府決定撤銷灌政徵〔20xx〕3號《xx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xx縣人民政府

年4月1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3

20xx年6月20日,本府作出《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xx鎮至道路工程西外環路(紅坊段)項目房屋徵收決定書》(龍政徵決〔20xx〕20號),並於同日公告。

現審查查明,《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紅坊集鎮至紫安道路工程西外環路(紅坊段)項目房屋徵收決定書》(龍政徵決〔20xx〕20號)所涉集體土地,福建省人民政府已於20xx年3月14日作出《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龍巖市紅坊集鎮至紫安道路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覆》(閩政地〔20xx〕177號)予以徵收,本府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了公告,無需再對該項目集體土地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現本府決定,撤銷《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紅坊集鎮至紫安道路工程西外環路(紅坊段)項目房屋徵收決定書》(龍政徵決〔20xx〕20號)。

xx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8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4

×××,系×××××地段被徵收人,有私產有證房屋一處,該房屋坐落於×××××,房屋產權證爲×××××號,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爲96平方米,結構爲混合,用途爲住宅。另有附屬物豬圈面積39.60平方米。×××人民政府於20xx年12月27日對××××××地段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確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並限定簽約期限爲一個月內。被徵收人的房屋超過規定簽約期限後,××××房屋徵收辦公室對未簽約原因進行調查,被徵收人對建築面積96平方米的有證房屋要求分戶安置建築面積70平方米和建築面積50平方米多層樓房各一套,不交納增加面積款。被徵收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現就被徵收人提出的要求,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及《×××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作出如下補償決定:

一、被徵收人建築面積96平方米的有證房屋選擇房屋安置,可爲其分戶安置二套多層住宅用房,建築面積分別爲70平方米和建築面積40平方米多層住宅房屋各一套,其增加建築面積部分按多層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每平方米2313.00元交納增加面積款。同時計發兩次搬遷費2304元;從搬遷驗收之日起至通知進戶之日止,每月按960元計發臨時安置費。

二、被徵收人建築面積爲39.60平方米的豬圈;沉井1眼的補償,可依據×××(20xx)42號文件《關於徵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築物構築物及邊角磨牛地等確認和補償標準(暫行規定)》的規定標準給予補償。

三、本決定公告之日起15日內被徵收人應完成搬遷,逾期××××市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執行。

四、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六月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5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xx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xx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xx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寧政發〔20xx〕1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對西門7號地塊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現公告如下:

一、徵收範圍爲東至原五星電影院——五星醫療器械配件廠——西門路7號——西門路9號,南至西大街——西大街153弄18號——西大街166弄15號,西至西大街180-3號——西大街167弄4號——西大街167弄3號,北至西門路——西門路9號——西門路7號——后街;興寧南路220號、222號,興寧南路252弄2號、6號、8號(具體詳見徵收紅線圖)。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約28000平方米,總戶數84戶,其中住宅80戶,非住宅4戶。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三、上述被徵收房屋由xx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組織實施,並委託xx縣城市房屋拆遷有限公司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四、簽約、搬遷期限。本項目簽約、搬遷期限爲六個月,具體起止日期在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由房屋徵收部門另行公告。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補償協議生效;否則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徵收決定效力終止。

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本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西門7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見xx縣人民政府網站(網址:)或者徵收項目現場公告。

特此公告。

xx縣人民政府

年12月8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6

徵收人:x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大道118號。

法定代表人:葛銳,區長。

被徵收單位: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女,

公司地址:x鎮平塘王工業園。

因上海路項目建設需要,徵收人於20xx年3月2日作出《包河區房屋徵收決定》(合(包)房徵決[20xx]第(3)號),同日發佈《合肥市包河區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合(包)房徵告[20xx]第(3)號),決定對上海路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本次徵收活動的房屋徵收部門爲合肥市包河區房屋徵收辦公室,徵收實施單位爲合肥市包河區淝河鎮人民政府。

被徵收人所有的位於合肥市包河區淝河鎮平塘王工業園房屋在上海路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內,沒有房地產權證等合法有效證明,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

徵收人認爲徵收部門的徵收程序合法,現徵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已過,本徵收項目138戶已達成協議127戶,僅剩被徵收人等11戶,完成徵收比例達92%。經徵收實施單位多次溝通,被徵收人仍不能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

爲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和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現依據《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合政〔20xx〕175號)、《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合肥市被徵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合政祕〔20xx〕121號)、《查處違法建設(第一階段)有關問題的幾點解釋》(合規〔20xx〕57號)等文件,以及《上海路項目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對被徵收人安徽省石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徵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徵收補償決定:

一、房屋徵收部門對你單位無合法證照房屋不予補償;

二、你單位應當在接到本徵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位於平塘王工業園的房屋騰空並交付房屋徵收部門。

如對本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徵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發佈之日起6個月內向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決定

x區人民政府

年8月26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7

因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及《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深府令第248號)的相關規定,現決定依法徵收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項目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具體決定徵收事項如下:

一、徵收項目名稱 :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項目。

二、徵收範圍:桃園路以南、南山大道以西、學府路(桃苑公寓)以北、常興路以東,涉及荔香中學教師住宅樓1棟共24套房屋及南山醫院職工宿舍1-3棟共三棟96套房屋,詳見《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項目房屋徵收範圍圖》。

三、房屋徵收部門及徵收實施單位:南山區土地整備局。

四、徵收補償協議簽約期限:20xx年11月8日至20xx年2月7日。

五、徵收補償方案:詳見《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收補償方案在徵收範圍及南山政府在線網站上公佈。

六、徵收行爲限制:徵收實施期限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房屋轉讓和《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列行爲。

七、被徵收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被徵收人對本徵收決定不服的,在本《房屋徵收決定書》公佈之日起60日內可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於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監督舉報方式

監督部門:南山區監察局

辦公電話:0755-26662751

九、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繫方式

聯繫人:覃豔

聯繫電話:0755-86063320

辦公地址:南山區人民醫院北門東側板房(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項目房屋徵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郵箱:

附件:

1、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書(掃描件).pdf

2、徵收範圍.jpg

3、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18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8

徵收人: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政府,住所地龍巖市新羅區龍川東路45號。

法定代表人:陳金龍,職務:代區長。

被徵收人:林輝明,男,漢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雁石鎮樓墩村內厝路8-10號,公民身份號碼3526010。

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項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建設項目經《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關於南平至龍巖鐵路擴能工程龍巖段建設用地的批覆》(閩政文〔20xx〕429號)批准實施徵收。龍巖市人民政府發佈《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南平至龍巖鐵路擴能工程(新羅區段)建設用地徵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公告〔20xx〕1號),徵收人於20xx年3月22日公佈《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項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項目房屋徵收實施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房屋徵收簽約期限爲20xx年3月24日至20xx年6月25日。20xx年6月24日徵收人作出龍新房徵〔20xx〕23號《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項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項目簽約期限的公告》將簽約期限調整爲20xx年6月25日至20xx年9月24日。本項目的房屋徵收部門爲龍巖市新羅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下稱房屋徵收部門),徵收實施單位爲龍巖市新羅區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中心,經公開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爲龍巖華泰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

被徵收人林輝明(下稱被徵收人)所有的被徵收房屋坐落於龍巖市新羅區雁石鎮樓墩村,位於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項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建設項目的徵收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現狀爲一幢磚混結構四層房屋,建築面積共爲591.36㎡。20xx年11月28日,案外人林仁湖、湯玉燦夫婦與被徵收人簽訂《個人建房協議書》,將其取得的70㎡建設用地指標無償贈送給被徵收人建設房屋。經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政府認定,被徵收房屋用途爲住宅,合法產權面積爲572.47㎡,確認18.89㎡爲違法建築。房屋徵收部門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之規定,委託經公開選擇的龍巖華泰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對被徵收人的被徵收房屋進行了評估。20xx年6月3日龍巖華泰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作出巖泰評報房字〔20xx〕第112號和巖泰評報房字〔20xx〕第113號《房地產估價報告》,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爲997780元,二次裝修市場評估價值爲143890元,被徵收房屋徵收補償的市場評估價值共計1141670元。20xx年6月14日,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送達了該估價報告書,並告知被徵收人在接到該估價報告書之日起10日內,有權向該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覈評估。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複覈評估。房屋徵收部門於20xx年7月4日向被徵收人送達最後一次協商通知書,被徵收人缺席最後一次協商會,雙方無法達成補償協議。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房屋徵收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

現房屋徵收部門提出徵收補償方案如下:

一、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補償方式爲貨幣補償的,該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爲1141670元、搬遷補助費4007.29元(572.47㎡×7元/㎡)、臨時安置補助費20608.92元(572.47㎡×6元/㎡·月×6個月),上述費用已存儲於福建省龍巖市龍津公證處;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補償方式爲房屋產權調換的,該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爲1141670元,搬遷補助費爲8014.58元(572.47㎡×7元/㎡×2),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計算,從騰房搬遷之日起逐月發放,至回遷時止(不少於6個月),被徵收人按《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項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項目房屋徵收實施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在項目剩餘安置房源中選擇安置房,所選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與被徵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1141670元互結差價,在辦理安置房回遷時結清。

二、被徵收人應當限期完成位於龍巖市新羅區雁石鎮樓墩村被徵收房屋的搬遷。

徵收人認爲,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經最後一次協商仍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房屋徵收部門有權向本府申請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合法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龍巖華泰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作出的巖泰評報房字〔20xx〕第112號和巖泰評報房字〔20xx〕第113號《房地產估價報告》,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複覈評估,故該《房地產估價報告》可作爲認定被徵收人的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依據。房屋徵收部門提出的補償方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項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項目房屋徵收實施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因此,房屋徵收部門的徵收程序合法,爲被徵收人提出的徵收補償方案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現房屋徵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已過,被徵收人至今仍未搬遷,影響了房屋徵收工作的進行,應予以限期搬遷。

爲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本機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如下:

一、對被徵收人林輝明所有的位於龍巖市新羅區雁石鎮樓墩村的房屋實施徵收,該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爲1141670元。

二、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補償方式爲貨幣補償的,該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爲1141670元、搬遷補助費4007.29元(572.47㎡×7元/㎡)、臨時安置補助費20608.92元(572.47㎡×6元/㎡·月×6個月),上述費用已存儲於福建省龍巖市龍津公證處;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補償方式爲房屋產權調換的,該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爲1141670元,搬遷補助費爲8014.58元(572.47㎡×7元/㎡×2),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計算,從騰房搬遷之日起逐月發放,至回遷時止(不少於6個月),被徵收人按《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項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項目房屋徵收實施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在項目剩餘安置房源中選擇安置房,所選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與被徵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1141670元互結差價,在辦理安置房回遷時結清。

三、被徵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應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房屋徵收部門明確所選擇的補償方式。

四、被徵收人應當在本徵收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與龍巖市新羅區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中心辦理房屋的移交手續,並將位於新羅區雁石鎮樓墩村的被徵收房屋騰空、搬遷。

被徵收人如對本徵收補償決定不服,可在本徵收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政府

年7月15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9

爲切實改善縣城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20xx〕85號)的相關規定,決定對縣城有關區域實施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現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徵收項目

陽原縣20xx年棚戶區改造項目

二、20xx年徵收範圍及任務

第一區域:二期棚戶區改造片區(東至西至南巷、南至閆店坊巷,北至昌盛東街);

第二區域:溝棚戶區改造片區(東至西沙河、西至龍泉路、南至規劃路,北至槽子溝);

第三區域:城內村、南關村棚戶區改造(東至西苑路、西至規劃路、南至規劃路,北至平安街);

第四區域:園棚戶區改造(東至西寧路、西至西關村耕地、南至舊麗景小區北,北至鐵路橋);

第五區域:路東側(原大修廠院)棚戶區改造(東至大修廠東側、西至中苑路、南至人行家屬樓北牆,北至站前街);

第六區域:巷棚戶區改造(東至東苑路 、西至中苑路 、南至北城牆底,北至東大巷);

第七區域:xx街棚戶區改造(東至工業街、西至沙河邊、南至平安東街,北至昌盛西街)

本次徵收任務約爲1790戶。

三、徵收時間

20xx年5月5日至20xx年8月30日。

四、徵收主體

陽原縣人民政府。

五、徵收部門

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六、徵收實施單位

陽原縣房屋徵收中心組織實施房屋徵收並具體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七、徵收原則

政策公開,標準統一;程序規範,公平公正;公示結果,接受監督。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貼亂補、優親厚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八、徵收補償

按該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對被徵收人進行貨幣補償。

本公告發布後,在確定的房屋徵收範圍內,不準任何個人或開發企業進行自行拆遷。各住戶不得在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停止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變更房屋權屬登記和租賃、抵押、典當房屋等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相關部門停止辦理營業執照、水、電、氣、網絡、戶口分戶和遷移等手續,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特此公告。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10

根據《xx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現決定徵收下列範圍內的房屋。

房屋徵收範圍:

xx2號地塊:東至規劃如意街,南至白渡路,西至悅來街,北至路(滬黃房地拆許字〔20xx〕第18號拆遷許可證已協議安置的除外);

xx3號地塊:東至豆市街,南至白渡路,西至規劃如意街,北至路(滬黃房地拆許字〔20xx〕第17號拆遷許可證已協議安置的除外)。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佈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xx市xx區人民政府

年9月28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11

×××,系×××××地段被徵收人,有私產有證房屋一處,該房屋坐落於×××××,房屋產權證爲×××××號,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爲96平方米,結構爲混合,用途爲住宅。另有附屬物豬圈面積39.60平方米。×××人民政府於20xx年12月27日對××××××地段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確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並限定簽約期限爲一個月內。被徵收人的房屋超過規定簽約期限後,××××房屋徵收辦公室對未簽約原因進行調查,被徵收人對建築面積96平方米的有證房屋要求分戶安置建築面積70平方米和建築面積50平方米多層樓房各一套,不交納增加面積款。被徵收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現就被徵收人提出的要求,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及《×××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作出如下補償決定:

一、被徵收人建築面積96平方米的有證房屋選擇房屋安置,可爲其分戶安置二套多層住宅用房,建築面積分別爲70平方米和建築面積40平方米多層住宅房屋各一套,其增加建築面積部分按多層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每平方米2313.00元交納增加面積款。同時計發兩次搬遷費2304元;從搬遷驗收之日起至通知進戶之日止,每月按960元計發臨時安置費。

二、被徵收人建築面積爲39.60平方米的豬圈;沉井1眼的補償,可依據×××(20xx)42號文件《關於徵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築物構築物及邊角磨牛地等確認和補償標準(暫行規定)》的規定標準給予補償。

三、本決定公告之日起15日內被徵收人應完成搬遷,逾期××××市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執行。

四、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月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12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市(縣、區)政府徵收部門擬定的《 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了審查及論證,認爲該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據此,市(縣、區)人民政府做出《 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 政房徵〔 〕 號),對 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徵收,徵收事宜如下:

一、徵收範圍: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徵收主體: 人民政府三、徵收部門:

四、徵收實施單位(委託單位):

五、徵收實施時間: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實施。

六、簽約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

七、 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附:《 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13

因福安市街尾片區危舊房改造項目建設需要,市政府決定徵收下列範圍內的房屋。房屋徵收部門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開展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做好房屋徵收工作。

一、徵收範圍:福安市街尾片區,具體徵收範圍以規劃用地紅線圖爲準。

二、房屋徵收部門:市房地產管理局,電話:6383。

三、徵收實施單位:城北街道辦事處,電話: 6585。

四、簽約期限:4月18日至6月3日,具體簽約事宜由徵收實施單位辦理,徵收部門負責監督指導。被徵收人應當在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簽訂補償協議,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房屋騰空。

五、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1。

六、因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七、本決定公告發布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八、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如不服本決定的,可以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也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1. 福安市街尾片區危舊房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

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2. xx市片區危舊房改造項目紅線圖

3. 安置房規劃設計總平面圖

xx市人民政府

年4月11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14

徵 收 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賢良路333號。

被徵收人:王(房屋所有權人),男,1979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市xx鎮xx村路號,身份證號碼:x0219xx。

被徵收人:蔣(房屋共有權人),女,1981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x0219xx。

因舊城改造和xx公園項目建設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收人於20xx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塊(一期)房屋徵收決定(龍政發〔20xx〕97號)。本次徵收活動的房屋徵收部門爲xx市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徵收實施單位爲xx市舊城改造開發有限責任公司,xx市華樓房地產評估事務所爲被徵收人選定的被徵收房屋評估機構。

一、基本情況

被徵收人坐落在xx市清風路12號的房屋位於規定的徵收範圍,房屋所有權證號爲xx市字第00102號,共有權證號爲xx市字第00102號,建築面積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爲住宅,認定爲附屬用房面積3.74平方米。

二、爭議事實和理由

《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徵收時間爲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至20xx年1月20日,提前簽約截止時間爲20xx年12月15日,騰空搬遷截止時間爲20xx年1月20日,並予以公告。被徵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該徵收範圍內,在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時間內,因被徵收人提出補償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補償標準,故未能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三、補償決定內容

(一)貨幣補償方式

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爲: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爲人民幣354531.88 元;搬遷費爲人民幣1500元;臨時安置費爲人民幣5266.80元,共計補償爲人民幣361298.68元,全部存儲在建設銀行南橋支行xx市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專戶。

(二)產權調換方式(現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按市政府公佈的《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安置地點和安置原則選擇安置房屋,並由房屋徵收部門與其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以上兩種補償方式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其一。

(三)過渡方式

被徵收人根據《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選擇過渡方式。

(四)補償決定依據和理由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和《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等有關規定,因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作出本決定。

(五)權利和義務

被徵收人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搬遷被徵收房屋。

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年月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15

徵收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xx市xx區房屋徵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住所地x市xx區苑16幢東單元。

法定代表人朱衛東,主任。

被徵收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

孫,男,漢族, 住址:xx市xx區九新裏19-21號1單元103室。常住地:xx市xx區花園街道路1176弄12號。

姜,女,漢族 ,住址:杭州市下城區九新裏19-21號1單元103室。

根據下政徵字〔20xx〕第1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申請人組織實施杭氧生活區整體改造項目(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

因與被申請人未能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申請人於20xx年5月21日書面向本機關申請做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提交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未在《房屋徵收補償方式選擇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對補償方式和過渡方式作出明確選擇。在談話記錄中明確表示選擇產權調換。

爲保障公共利益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杭氧生活區整體改造項目(一期)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本機關作出補償決定如下:

一、申請人採取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安置被申請人,產權調換房屋爲本市杭氧生活區整體改造項目安置房(原地段期房),房屋建築面積不小於48㎡且房屋評估價值不少於人民幣811056元(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築面積48平方米房屋價值以內部分不支付房款,超過建築面積48平方米房屋價值部分按規定支付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徵收房屋的差價以及搬遷費、臨時安置費、電話移機和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帶網遷裝等遷移費用,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杭氧生活區整體改造項目(一期)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有關規定進行資金結算。

二、申請人提供本市下城區東新街道白石路香源公寓7幢3單元704室(建築面積52.8 ㎡)住宅房屋一套作爲週轉用房。

三、被申請人應當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裝修及附屬物進行評估,申請人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另行支付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

四、被申請人必須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下城區九新裏 19-21號1單元103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請人。

被申請人如不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本機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xx市xx區人民政府

年6月30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16

徵 收 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路333號。

被徵收人:王(房屋所有權人),男,x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鎮xx村育才路013號,身份證號碼:。

被徵收人:蔣(房屋共有權人),女,x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

因舊城改造和龍淵公園項目建設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收人於x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塊(一期)房屋徵收決定(龍政發〔〕97號)。本次徵收活動的房屋徵收部門爲xx市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徵收實施單位爲xx市舊城改造開發有限責任公司,xx市華樓房地產評估事務所爲被徵收人選定的被徵收房屋評估機構。

一、基本情況

被徵收人坐落在xx市清風路12號的房屋位於規定的徵收範圍,房屋所有權證號爲xx市字第號,共有權證號爲xx市字第號,建築面積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爲住宅,認定爲附屬用房面積3.74平方米。

二、爭議事實和理由

《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徵收時間爲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至x年1月20日,提前簽約截止時間爲x年12月15日,騰空搬遷截止時間爲x年1月20日,並予以公告。被徵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該徵收範圍內,在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時間內,因被徵收人提出補償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補償標準,故未能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三、補償決定內容

(一)貨幣補償方式

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爲: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爲人民幣354531.88 元;搬遷費爲人民幣1500元;臨時安置費爲人民幣5266.80元,共計補償爲人民幣361298.68元,全部存儲在建設銀行南橋支行xx市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專戶。

(二)產權調換方式(現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按市政府公佈的《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安置地點和安置原則選擇安置房屋,並由房屋徵收部門與其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以上兩種補償方式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其一。

(三)過渡方式

被徵收人根據《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選擇過渡方式。

(四)補償決定依據和理由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和《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等有關規定,因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作出本決定。

(五)權利和義務

被徵收人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搬遷被徵收房屋。

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xx市人民政府

x年1月28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17

徵收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杭州市下城區房屋徵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區潮鳴寺巷潮鳴苑16幢東單元。

法定代表人朱衛東,主任。

被徵收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

孫忠良,男,漢族, 住址:杭州市下城區九新裏19-21號1單元103室。常住地:衢州市柯城區花園街道衢化路1176弄12號。

姜雲彩,女,漢族 ,住址:杭州市下城區九新裏19-21號1單元103室。

根據下政徵字〔20xx〕第1號《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申請人組織實施杭氧生活區整體改造項目(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

因與被申請人未能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申請人於20xx年5月21日書面向本機關申請做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提交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未在《房屋徵收補償方式選擇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對補償方式和過渡方式作出明確選擇。在談話記錄中明確表示選擇產權調換。

爲保障公共利益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杭氧生活區整體改造項目(一期)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本機關作出補償決定如下:

一、申請人採取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安置被申請人,產權調換房屋爲本市杭氧生活區整體改造項目安置房(原地段期房),房屋建築面積不小於48㎡且房屋評估價值不少於人民幣811056元(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築面積48平方米房屋價值以內部分不支付房款,超過建築面積48平方米房屋價值部分按規定支付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徵收房屋的差價以及搬遷費、臨時安置費、電話移機和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帶網遷裝等遷移費用,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杭氧生活區整體改造項目(一期)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有關規定進行資金結算。

二、申請人提供本市下城區東新街道白石路香源公寓7幢3單元704室(建築面積52.8 ㎡)住宅房屋一套作爲週轉用房。

三、被申請人應當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裝修及附屬物進行評估,申請人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另行支付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

四、被申請人必須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下城區九新裏 19-21號1單元103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請人。

被申請人如不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本機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

年6月30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18

徵收人: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118號。

法定代表人:葛銳,區長。

被徵收單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瀝青路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正。

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區淝河鎮席井村。

因上海路項目建設需要,徵收人於20xx年3月2日作出《合肥市包河區房屋徵收決定》(合(包)房徵決[20xx]第(3)號),同日發佈《合肥市包河區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合(包)房徵告[20xx]第(3)號),決定對上海路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本次徵收活動的房屋徵收部門爲合肥市包河區房屋徵收辦公室,徵收實施單位爲合肥市包河區淝河鎮人民政府。

被徵收人所有的位於合肥市包河區淝河鎮席井村房屋在上海路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內,沒有房地產權證等合法有效證明,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

徵收人認爲徵收部門的徵收程序合法,現徵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已過,本徵收項目138戶已達成協議127戶,僅剩被徵收人等11戶,完成徵收比例達92%。經徵收實施單位多次溝通,被徵收人仍不能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

爲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和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現依據《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合政〔20xx〕175號)、《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合肥市被徵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合政祕〔20xx〕121號)、《查處違法建設(第一階段)有關問題的幾點解釋》(合規〔20xx〕57號)等文件,以及《上海路項目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對被徵收單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瀝青路面公司被徵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徵收補償決定:

一、房屋徵收部門對你單位無合法證照房屋不予補償;

二、你單位應當在接到本徵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位於席井村的房屋騰空並交付房屋徵收部門。

如對本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徵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發佈之日起6個月內向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決定

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政府

年8月26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19

因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本政府決定對蘇南運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項目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並作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常武徵〔20xx〕2號)。現將徵收決定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徵收項目名稱:蘇南運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項目。

二、徵收範圍:蘇南運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項目房屋徵收範圍東至常州無錫交界處、西至中天鋼鐵、南至運河、北至鐵路,具體詳見現場公佈的徵收範圍圖。範圍內需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建築面積約9532.34㎡,其中住宅約23戶,建築面積2406.6㎡,非住宅約2戶,建築面積7125.74㎡。

三、啓徵日期:自本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

四、徵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

五、徵收部門:常州市武進區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

六、徵收實施單位:常州市武進區橫林鎮人民政府。

七、徵收現場辦公地點、聯繫方式:橫林鎮成人教育中心校(橫林鎮古槐路 1號),聯繫電話:。

八、監督舉報電話:(區徵收辦) 86310134(區紀委)。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被徵收人如對本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本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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