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支部處分決定(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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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支部處分決定 篇1

,男,1958年4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X人。1976年2月參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1月調入工作,1999年6月任至今。

黨支部處分決定(通用6篇)

主要事實:

5月,任X期間,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請書中房產面積與其實際合法住房面積不符,明知沒有其他四個兄弟翻建住房申請的情況下,不向主管副局長和局長請示,擅自爲其蓋章審批,並且在開具建房許可證時僅根據兄弟五人的房產證,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爲兄弟將普通住房改變爲經營性旅館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處理意見:

身爲黨員領導幹部,理應嚴守黨紀,恪盡職守,他卻濫用權力,不正確履行職責,爲兄弟把普通住房變更爲經營性用房提供便利,屬失職行爲。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一條“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我局黨支部於20xx年11月23日召開了全體黨員大會, 本支部共有黨員19名,到會14名,請假5名。14名黨員經一致同意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區直機關工委、區紀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X年XX月XX日

黨支部處分決定 篇2

按照《中國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中央《關於對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爲的處理規定》作爲禁止性的要求及懲處規範,其中第六條規定,部門和單位不執行上級派進、調出幹部決定的,對該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並責令執行;經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仍不執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條還規定,幹部本人不服從組織調動和交流決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並按照程序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x年xx月xx日

黨支部處分決定 篇3

,男,漢族,生於x年x月xx日,中共黨員,國中文化程度,住**縣x鎮x村五組,現任該村村支部書記。

x年退耕還林中,經x鎮政府、x鎮林業站覈定,x村原原七組組集體退耕還林面積爲250畝。該組250畝退耕還林截至目前共兌現九輪,其中前四輪爲糧,已兌現到原七組各村民手中。20xx年——20xx年五輪兌現爲現金,共183600元、管護費20xx0元、賣黃姜收入13600元,以上共計217200元,全部由負責收支。支出情況爲:

(1)給原七組村民133人每人一畝退耕還林款共兌付59185元。

(2)給原七組村民133人交合療款共計3990元。

(3)給原七組村民交農林兩稅共計8120元。

(4)修通組路花費14760元。

(5)管護費支出24000元。

(6)給原七組買磨面機共花費12500元。

(7)還買黃姜貸款41600元。

(8)其他支出1734元。

以上支出共計165889元。經聯合調查組覈定有51301元資金在x名下,但既不建立賬目,也未確立專人管理資金,構成截留、挪用公款行爲。

身爲中共黨員、基層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在擔任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體資金,侵犯了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經x鎮黨委20xx年5月30日會議研究,決定撤銷x村黨支部書記職務。

本處分決定字20xx年x月x日起生效。若不服從本處分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向x鎮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x鎮紀律檢查委員

二0xx年x月x日

黨支部處分決定 篇4

支部關於開除黨籍的決議 20xx年8月4日下午14時30分,xx黨支部在會議室召開黨員大會,應到正式黨員27人,實到24人(其中預備黨員2人,在外地服刑),會上宣讀了xx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和xx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宣讀所犯企業(公司)受賄錯誤的事實材料,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 處分條例 》第三十條和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提請支部大會審議 。經大會舉手表決, 22 名黨員一致同意給予 開除黨籍處分。

公司黨支部

年月日

黨支部處分決定 篇5

x,男,1968年5月出生,1988年11月參加工作,20xx年5月入黨,20xx年8月任礦保衛部部長,大專文化。

x自擔任保衛部部長以來,不能嚴格要求自己,嚴重違犯組織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在職工羣衆中造成很不好的影響。

經查,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存在保安人員管理混亂,私設“小金庫”,擅自挪用資金問題。20xx年以來,在保安人員不足的情況下,不向礦領導說明,而是假造保安人員名單,冒領保安工資60000多元,擅自將其中的20xx0元挪作他用。

根據中紀委關於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爲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有設立‘小金庫’行爲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經礦紀委20xx年9月15日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建議撤銷其保衛部部長職務。

年月日

黨支部處分決定 篇6

蔡,女,漢族,1967年6月出生,河南省人,本科文化程度,1983年12月參加工作,20xx年6月入黨,歷任二建勞資科科長、勞務站副站長、經營管理部副部長、勞務管理公司經理,現任二建企業策劃與管理部部長。 主要錯誤事實

1、違規使用董元金勞務隊承包勞務

董元金勞務隊20xx年5月5日被集團禁入,按照規定自禁入之日起,三年內(20xx年5月前)不得進入集團市場。蔡曉萍20xx年3月至20xx年2月任二建勞務管理公司經理,繼續讓董元金的勞務隊在二建從事勞務作業,違反了集團《勞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2、沒有及時與董元金簽訂勞務合同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20xx年4月、6月,董元金勞務隊先後中標哈密太陽城項目和五家渠君豪項目勞務施工,二建沒有按制度規定與其簽訂勞務合同的情況下,就允許其進入現場施工,致使董元金在施工過程中一再提出漲價要求,而二建又無合同制約。這中間在簽訂勞務合同環節的主辦人是蔡曉萍,蔡曉萍在明知董元金沒有與二建簽訂勞務合同和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就口頭通知君豪項目經理董元金的勞務隊中標,並同意安排組織施工事宜。在得知董元金勞務隊已進場太陽城項目施工的情況下,也未採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場。20xx年4月12日、30日,二建先後召開了君豪項目、太陽城項目董元金勞務價格商討會。

由於二建沒有及時與董元金簽訂勞務合同,把中標價固定下來,所以在商議中始終處於被動,最後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漲價要求,其中:君豪項目決定地下�野炊鶩侗甌?勱崴恪�1-2層按董元金提出的漲價(現報價)結算,分別是模板支拆投標報價101元/㎡,現報價143元/㎡; 砼澆注投標報價40元/ m3,現報價58元/m3; 鋼筋製作綁紮投標報價900元/T,現報價1100元/T、3層至封頂按投標報價加漲價部分的75%結算,分別是模板支拆132.50元/㎡,砼澆注53.50元/ m3,鋼筋製作綁紮1050元/T。20xx年4月13日,董元金與二建簽訂了三層至封頂的勞務合同,並補簽了基礎至二層的勞務合同。太陽城項目決定以董元金提出的327元/㎡定案。會後,二建與董元金補簽了太陽城項目的勞務合同(合同時間20xx年7月25日)。

經測算,按以上兩個項目遲延簽訂的勞務合同確定的勞務價格結算,截止20xx年12月31日已完工作量,君豪項目增加工程成本452.64萬元,太陽城項目增加工程成本27.33萬元。以上兩項工程的勞務結算,共計增加企業成本479.97萬元。

蔡曉萍身爲黨員領導人員,在擔任二建勞務管理公司經理期間,本應認真履行職責,在勞務隊伍的選擇、簽訂勞務合同、勞務隊進場方面嚴格審查、認真把關,但卻放鬆責任、疏忽管理,致使二建使用了禁入的隊伍,違規進場施工,爲後續問題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同時勞務合同遲延簽訂,使主動權始終掌握在董元金手中,爲董元金要挾二建提出漲價要求找到了藉口,最終給企業造成了479.97萬元的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是此問題直接責任者,對造成的損失和後果起決定性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其行爲已構成失職、瀆職錯誤。爲嚴肅黨紀,教育本人和黨員領導人員從此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訓,引以爲戒,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經集團紀委會20xx年2月6日討論,並經集團黨委會20xx年5月20日研究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如本人對本決定不服,可向集團黨委、紀委或總公司黨組、紀檢組提出申訴。

中共中建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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