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協議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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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協議書 篇1

法律顧問協議書

法律顧問協議書(通用3篇)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傳真:傳真:

甲方爲適應業務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規定,聘請乙方法律工作者擔任其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請,經協商,由乙方指派法律工作者擔任甲方法律顧問。如指定人員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乙方應提前天通知甲方,並另行指派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

二、乙方應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標準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切實維護甲方合法權益。主要職責是:1、爲甲方解答法律問題,必要時提供書面法律意見;2、就較大重大的行政、經濟決策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3、協助草擬、修改、審查經濟合同、協議、章程等法律事務文書;4、對甲方工程項目過程中籤訂的合同予以審查;5、根據甲方的實際情況制定制度、擬定勞務合同;6、參與處理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經濟、行政糾紛和其他較重大的糾紛;7、代理參加行政、經濟案件的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8、針對甲方相關的工作人員進行法律宣傳教育活動;每年不少於次,每次不少於分鐘;9、提供有關法律、法規資料和信息,對依法行政、建章立制等方面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10、應甲方委託,以甲方法律顧問的名義作授權聲明或有關代理行爲;11、委託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三、乙方在履行職務時,有權查閱甲方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列席有關業務會議,進行調查取證,獲得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方便,並有權拒絕辦理與法律顧問工作無關的其他事務。乙方應當在甲方委託授權的爲範圍內進行活動,不得參與、干預或執行與職務無關或者未經委託的其他事務。不得泄露甲方要求保密的事項或文件資料。如乙方造成泄露,乙方除需按照法律規定予以賠償,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乙方每月不少於兩次到甲方履行職務,甲方如遇緊急法律事務應隨時與法律顧問取得聯繫,以便及時處理,乙方應在甲方提出法律服務請求後小時予以回覆,並幫助顧問單位建立服務檔案和上門服務記錄簿。

五、經過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每年元,合同生效後一次性支付。

六、乙方爲甲方到外地承辦有關法律事務,其交通、住宿、差旅補助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七、乙方爲甲方辦理本合同第二條中重大或複雜的法律事務均應按照有關規定,另起委託合同,並按照收費標準給予不少於10%的優惠。

八、本協議有效期爲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方如需終止協議,應當提前三個月用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屆滿後一個月,如雙方未提出解除協議的表示,應視本協議繼續有限,有效期爲一年。

九、甲方認爲乙方在服務過程中有違紀違規行爲,可向乙方業務主管部門舉報。

十、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雙方協定其它事項: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法定代表人:(簽名)

電話:電話: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日期:年月日

法律顧問協議書 篇2

甲方: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乙方:律師事務所

地址:

電話:

甲方因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爲常年法律顧問。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服務範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爲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解答法律諮詢、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2、協助草擬、制定、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3、應甲方要求,參與磋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4、受甲方委託,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發表律師意見;或者參與非訴訟談判、協調、調解;

6、應甲方要求,講授法律實務知識;

7、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 律師作爲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務工作,但乙方更換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依據法律規定,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在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爲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的諮詢意見;

6、乙方律師在涉及與甲方有對抗性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三、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2、甲方應當爲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爲常年法律顧問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常年法律顧問。

四、法律顧問費

乙方法律顧問費爲年 元(大寫) 人民幣。自本合同生效後 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

甲方就第一條所列服務範圍以外的訴訟案件需與乙方另行簽訂專項委託合同,按規定另行支付代理費,乙方可在標準收費基礎上優惠15%.

五、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簽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蘭州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遇、翻譯費、複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着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六、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作爲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二條第5—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僞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有法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七、違約責任

乙方未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八、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通過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爲 年。

合同期滿前30日內,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是否續簽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甲方:(蓋章)

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代表:

年 月 日

法律顧問協議書 篇3

甲方(聘請方):

乙方(受聘方):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

簽訂日期: XX年 月 日

聘請法律顧問合同

甲方(聘請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郵政編碼:

聯繫人:

乙方(受聘方):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

地 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虹路世貿廣場a座20層

電 話:0755-83679909(總機)

傳 真:0755-83679694

郵政編碼:518033

聯繫人:

鑑於:

1、甲方擬委託乙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雙方協商後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委託事項和期限:

1、甲方委託乙方擔任 的法律顧問。

2、委託期限:

本合同的委託期限爲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滿,如雙方同意續簽顧問合同,由雙方協商後另行簽訂。

二、法律顧問項目的主要事務:

1、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包括:

a、貴公司有關業務涉及的法律問題;

b、貴公司經營管理涉及的法律問題。

2、草擬、審查、修改法律事務文件,包括:

a、爲貴公司草擬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

b、審查、修改貴公司自行起草或由相對方起草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

c、草擬、審查、修改貴公司要求或提供的其它法律文件。

3、參與經濟項目洽商,包括:

a、爲貴公司的投資及合作行爲之合法性和可行性提供法律意見;

b、作爲貴公司法律顧問參與項目談判、洽商活動;

c、審查相對方的主體資格及合作資格;

d、草擬、審查、修改項目合同、協議、承諾書等有關法律文件。

4、規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包括:

a、協助貴公司建立、完善內部規章制度;

b、審查貴公司自行草擬的內部規章制度;

c、審查貴公司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

d、對貴公司員工進行法律教育。

5、根據甲方提交的主題,對甲方相關人員進行法律專業知識培訓,或在必要的情形下,組織進行現場答疑;

6、跟進各類合同、協議的履行,包括:

a、在相對方可能或已經出現違約情形時,提醒貴公司予以關注並協助採取必要的防範或應對措施;

b、處理貴公司項目實施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事務。

7、解決經營活動中出現的糾紛,包括:

a、作爲貴公司法律代表,爲貴公司調解經營活動中出現的糾紛;

b、作爲貴公司委託代理人,參與貴公司涉及案件的訴訟、仲裁(含經濟仲裁和勞動仲裁)、複議、聽證等活動。

8、應公司的要求,就專項事務進行調研,並向公司或相關部門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9、接受甲方委託,擔任公司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上市、投融資、招投標等重大項目之專項法律顧問,處理相關法律事務及法律問題;

10、提供公司認爲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務。

三、委託事項的事務執行

1、乙方指派 律師擔任總顧問律師爲甲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變更總顧問律師,不得另行指派其他律師擔任總顧問律師爲甲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2、總顧問律師在承辦委託事項時,有權根據委託事項的具體情況,指派本所的其他經辦律師承辦具體委託事項。

3、總顧問律師在承辦委託事項時,有權根據委託事項的具體情況,選聘其他專家或其他所的專業律師承辦具體委託事項。

4、總顧問律師在承辦涉及香港、澳門、中國臺灣或境外的委託事項時,有權選聘香港、澳門、中國臺灣或境外的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完成委託事項。

甲方:

代表人:

乙方: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

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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