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申訴書(精選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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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申訴書 篇1

申訴人:

勞動爭議申訴書(精選7篇)

被申訴人:

請求事項:

1.要求被訴人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間的加班工資x元;

2.要求被訴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一個月經濟補償金x元;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於x年x月x日進被訴人處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x元。x年x月x日,被訴人口頭通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x月x日被訴人向申訴人開具退工單,被訴人並未支付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申訴人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間累計加班x天(其中法定假日加班x天,雙休日加班x天),被訴人尚未支付加班工資。

申訴人認爲:根據《勞動法》、《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等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安排雙休日加班的,按照不低於日工資標準的%支付。現被訴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故要求被訴人依法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x元。根據《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現申訴人在被訴人處工作已滿x年,故要求被訴人支付申訴人x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金x元。

綜上,申訴人向貴會提出申訴,要求依法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以下空白)

申訴人確認以下爲文書送達地址:

申訴人名稱:張某文書送達地址:虹口區*路*號*室郵政編碼:被訴人名稱:某某電器有限公司

文書送達地址:楊浦區*路*號郵政編碼:

此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張某(簽名或蓋章)

x年10月10日

附:證據材料清單

注:1.申訴書內容請用鋼筆或水筆填寫或按格式提供打印文本,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2.事實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夠用時,可用同樣大小紙增加續頁。

附件:證據材料清單

提交人(當事人或代理人)

簽名:張某仲裁機構簽收確認:

注:提交證據材料,需同時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二份)。

勞動爭議申訴書 篇2

請求事項:

1.要求被訴人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間的加班工資x元;

2.要求被訴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一個月經濟補償金x元;

事實和理由: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申訴人於x年x月x日進被訴人處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x元。x年x月x日,被訴人口頭通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x月x日被訴人向申訴人開具退工單,被訴人並未支付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申訴人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間累計加班x天(其中法定假日加班x天,雙休日加班x天),被訴人尚未支付加班工資。

申訴人認爲:根據《勞動法》、《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等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安排雙休日加班的,按照不低於日工資標準的%支付。現被訴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故要求被訴人依法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x元。根據《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現申訴人在被訴人處工作已滿x年,故要求被訴人支付申訴人x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金x元。

綜上,申訴人向貴會提出申訴,要求依法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以下空白)

申訴人確認以下爲文書送達地址:

申訴人名稱:張某 文書送達地址:虹口區*路*號*室 郵政編碼: 被訴人名稱:某某電器有限公司

文書送達地址:楊浦區*路*號 郵政編碼: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張某(簽名或蓋章)

x年10月10日

勞動爭議申訴書 篇3

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辦事處主任

被申訴人:,女,1x年x月15日出生,原xx縣電機廠職工,現住xx縣xx辦事處xx村號。

關於被申訴人訴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勞動爭議一案,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不服(x1)法民申字第01x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實,現提出申訴意見如下:

一、請求事項:

1、依法駁回對原告再申申請的訴訟請求。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1)法民申字第01x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維護(x1)駐民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二、事實與理由:

(x1)駐民終字324號《民事裁定書》,即原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護。由於xx省高級法院(x1)法民初字第01x52-1號《民事裁定書》和省高院關於勞動爭議一案的指導函,xx縣人民法院 x1年2月1日又作出了(x1)西民初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xx辦事處按照國家規定爲“原告申報補辦退休手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和“補發自達到退休年齡時(XX年x月)至辦理退休手續期間的退休工資”,這些違背事實與法律的判決,務必會引起強大的社會反響,影響和諧穩定的政治大局。我們認爲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於事實和法律,並且不瞭解基層的情況,作出了偏袒於一方的指導意見;另一點,省高院的誤區是認爲政府工作好作,個體戶難纏,才把問題壓給了我們基層政府,但他們沒有考慮到社會效果。處理任何問題,都應依法和依據事實,不能拋開歷史和現實。退休和保險問題至所以形成訴訟,一是她與政府不構成勞動關係;二是因爲x1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許;三是她沒參加養老保險統籌,過去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門無法給她辦理。而與原xx鎮政府,現xx街道辦事處沒有任何責任,

(一)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與原告不構成勞動關係。

首先,是電機廠職工,不論是人事關係或是工資關係均在電機廠,並非是在原xx縣xx鎮。同時,電機廠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是一個行政機關,是一個獨立的機關法人,人、財、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別是人員編制,都是根據縣委、縣政府的文件規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根本就不在鎮政府的人員編制內,不屬鎮政府編制的人員,怎能讓鎮政府給她辦理或補辦申報退休手續,並給她補發退休工資和補貼。特別是鄉鎮機構改革以來,其人員定編定崗,她一不在崗,二不在編,三未與鎮政府構成勞動關係,因此政府不能爲她辦理退休手續和補發工資。辦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條件是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而沒有與政府構成勞動關係,政府就無法爲她辦理退休手續以及補發工資。

(二)原xx鎮人民政府對被申訴人已經承擔過相應的民事責任,不等於與其就構成了勞動關係。因此不承擔訴訟請求。

XX年西勞裁5號《裁決書》、()西民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書》、x市中級人民法院()駐民終字第25x號《判決書》判決原xx鎮政府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30.x3元,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這完全是從民事賠償的角度對傷殘的賠償,這種賠償並不能說明原鎮政府就與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賠償是說明原鎮政府在處理原電纜材料廠的債權債務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勞動關係以及勞動保險待遇並不承擔責任,更不能說承擔了廠裏的債權債務就應當承擔解決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責任。如這樣認爲,就是混淆了債權債務和勞動關係以及勞動保險待遇的法律關係。

鎮政府爲什麼當時會承擔工傷待遇,實際上鎮政府只是承擔清算責任,並不是應當承擔她的工傷待遇。按照法律規定,企業註銷後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成立後,債權人申報債權(這個債權人也包括被申訴人),被申訴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報債權的視爲放棄。鎮政府並不承擔職工的勞動保險的責任。更不能將這種責任轉嫁到鎮政府身上,應當區別對待。

實際上()駐民終字第25x《民事判決書》是一個錯誤的判決,與xx鎮政府沒有任何勞動關係,xx鎮政府不應該賠償他的傷殘損失,與xx縣電機廠構成有勞動關係,xx縣電機廠是一個獨立企業法人,xx縣電機廠應該承擔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和爲xx辦理退休、保險等一切責任。

(三)勞動關係原來在電機廠,後爲了照顧其工傷,調往到電纜材料廠任會計職務,後又被安排回電機廠,她的勞動關係始終就在電機廠,應由原企業爲她辦理退休手續。

依據勞部發(1)2x5號《勞動部對<關於因破產、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自行解散的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如何確認被訴人的請示>的覆函》,關於被註銷的企業電纜材料廠發生勞動爭議,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爲勞動爭議被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將其註銷登記的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其主管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後,其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覆》(法復〔1xx4〕4號)中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歇業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視爲歇業後,其債務問題應依據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企業開辦的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實際上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以其經營管理或者所有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與不構成勞動關係,xx鎮政府,現在的xx辦事處無法爲xx辦理退休保險等有關手續,更不承擔退休、參保等各項責任。

(四)依據法律規定,xx街道辦事處不能爲xx辦理退休手續,更不能爲其申辦報參保手續和補繳養老保險金等,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提出工傷和退休是兩碼事,我們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同樣認爲工傷賠償和退休是兩碼事,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並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四)傷殘程度被評爲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卹金……”,XX年x月,被xx縣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爲六級傷殘,在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按規定應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資至退休年齡,到退休年齡後,方可辦理退休手續。在處理此項勞動爭議時,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用了《辦法》第二十七條“領取傷殘撫卹金的職工和因工傷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願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上述規定和《辦法》第五十八條和勞險(1)2號第三條第五款第一項之規定,按12年x個月一次性計發領取傷殘撫卹金的標準裁決後,並得到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於XX年x月1日自願從xx鎮領取了530.00元的一次性傷殘撫卹金和假肢安裝費,並終止了工保險關係。

在xx辦理退休及保險的問題上,犯了一個邏輯性的錯誤,就是一味地追查xx鎮的責任,而不是積極地按勞動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鎮去爲她申報各項手續、補償費用、補發費用和補貼,甚至她已經覈算過,什麼時間發多少錢。無論什麼情況,你沒有辦理退休,怎麼去核算退休費,補發從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補發基本養老保險和調整數額。

(五)西人勞(x1)2x號文件,《關於xx辦事處原電機廠職工、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調查處理報告》已明確提出三點調查處理意見:

1、原電機廠於1x年3月改製爲股份制企業,由於經營不善等多種原因,XX年4月廠房、土地變賣,根本沒有經過法律程度宣佈破產,也就不存在按《勞動法》執行破產企業的有關規定。

2、原電機廠改製爲股份制企業後,有x名職工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辦〔〕號文XX年10月下發,重點是對生產經營正常,有繳費能力的單位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情況進行普查,督促單位爲符合條件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原參保單位漏報人員要將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原電機廠屬於鄉鎮倒閉企業,不在普查範圍之內,不屬於政辦〔〕號文件執行範圍。

3、根據政〔〕2x號文件“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且已經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不再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其已退休人員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險待遇;有參保願望的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建議有參保願望的集體企業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六)在xx縣電纜材料廠XX年註銷抵債後,間隔時間多年,不積極到勞動部門申請辦理退休手續,而是一味去追查xx辦事處的責任。因此,耽誤了她辦退休手續的時間,再一點,因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過去有關文件未出臺,依據國發()x號、政()50號等文件規定,無法辦理各項保險關係,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規定,她的問題,應由社會勞動部門按文件規定的政策執行辦理。

綜上所述,xx街道辦事處與不構成勞動關係,更不能爲去申報退休手續,補發退休費和補貼,更無法爲申報社會養老保險手續,不承擔申報參保手續並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更不存在基本醫療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等問題,因此,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申請再申訴訟請求的各項責任。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x1)法民申字第01x52-1號《民事裁定書》,維護(x1)駐民三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訴訟請求,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以維護我辦事處的權益不受侵犯和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二○xx年六月十日

勞動爭議申訴書 篇4

申訴人:施,女,漢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

被申訴人一:A()xx有限公司

被申訴人二:深圳市寶安區A製衣廠,地址:,

負責人:郭 電話:

訴訟訴求:

1、訴求依法裁定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從x6年1月15日至x8年1月15日)兩年加班工資39160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9790元;

2、訴求依法裁定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補足社保繳款金額。

3、訴求依法裁定被申訴人支付(x4年2月15日至x8年1月共計4個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14*4=9256元;

以上合計58206元.

4、由被申訴人承擔本案仲裁費用。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x4年2月15日進入深圳市寶安區A製衣廠工作,在4年多的時間裏,每天工作11個小時(週一至週六11小時,週日8小時),被申訴人從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我每個月要工作296個小時,但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有關規定,職工全年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爲21.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合小時工資據此進行折算。因此,我每個月的加班時間爲296—174=122小時。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有關規定,本人的週一至週五每小時加班工資爲2300÷174×150%=14.7元,週六週日每小時加班工資爲2300÷174×%=19.6元,每月加班工資爲:14.7×3×21.75+19.6×19×4=926.1+705.6=1631.7元。由於該公司一直拖欠支付本人加班工資,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規定“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訴仲裁時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訴仲裁超過六十日爲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我向被申訴人要求支付剋扣的24個月加班工資:1631.7×24=39160元及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因此,訴求貴會予以公正裁決。

此 致

深圳市寶安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x8年5月6日

勞動爭議申訴書 篇5

申訴人:藺,男,71歲,漢族,退休工人,後辦身份證: ,電話:。

被告人:x省虎林市農場,法定代表人:吳,職務場長。電話:,住農場場部。

訴訟請求

一、 補償剋扣養老金,勞動爭議總合計397155.60元

二、 請求開發水稻技術員工資月應發3200元,醫療費年1500元,水稻開發獎50000元,本息合計255740元。

三、 本案起訴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19xx年農場爲開發水稻,場長鎮同寧以水稻技術員身份聘請我爲該場八隊水稻技術員,經幾天協商,雙方作出承諾。“我承諾:進場把我農校學到的水稻技術運用到生產中去,把水稻發展起來。場長承諾:你只要把水稻發展起來,關於落戶,批職工,轉幹農場就辦了。”鎮場長收下我河北省承德市農校xx年畢業證和xx年牡丹江農業科學研究所水稻專業畢業證書及雙方承諾簽字後鎮場長拿走了。當時農場不收戶,場長並准許我帶弟弟藺長生、老鄉古其瑞跟我幹活帶進農場。於xx年3月27日鎮場長接送我們三人送到八隊交待給隊長李。當年我種300畝水稻開始改革我是農場種水稻最早人之一。當時連隊還是集體化,生產隊長不願種水稻嫌麻煩。在連職工大會上講“我們不願種水稻,場裏不讓,我們每年不得不種點,收不收不指望。水稻虧了有大豆補上,爲了應付場裏。”當年種300畝水稻12月份雪後收全焐爛了。當年夏天我經過幾個月調查走訪,設計5000畝水稻規劃,設計300畝蓄水池,400畝養魚池,畫了草圖交給場長鎮同寧。80年排水連來14臺大型推土機幹一年建成。xx年、xx年集體種1300餘畝水稻,種完大豆在種水稻,長的全是草。隊長有權凌駕於法律之上,人稱通天皇帝,有權任性妄爲,他說啥就是啥,職工敢怒不敢言。故xx年24000畝土地年盈利30元。xx年冬天我對李連長提出,我是場聘請來發展水稻的,連隊這樣種給農場、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太大了,我是技術員於心不忍。李隊長說:“我每月開給你36.50元月工資,什麼技術不技術,我叫你幹啥你幹啥就行了,說多了也沒用,不願呆可以走人。”有權一句話頂到你南天門,我這聘請來的水稻技術員就變成磨道上驢聽呵了。故xx年開始承包三年簽訂1380畝合同,隊視合同規定爲兒戲,以集體經營方法干擾我承包生產,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反以職權強行給承包人掛賬75750元,自制74號文件規定,有掛賬誰理誰非不管,都屬於八不準人員,長級不給長,調資不給調,技術考覈不叫參加。 x年退休,根據農場向法院提供材料證明差7級工資沒長。 農場勞資出證差三級, 訴到法院,x年6月2日立案,原告提供14份證據不予採信, 鞠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作出489號判決,上訴到中院。()墾民經字第190號裁定:一、撤銷489號判決;二、發回重審。重審作出()211號判決駁回起訴,推出法院,稱不是民事案件審理範圍,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二項規定,對於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的規定。

二、本案依照民法通則第97條,科學技術進步法第19條三項、38條、55條,勞動法50條、67條規定,水稻以發展起來了,我這來開發水稻的技術人員,有技術沒權。但是我是農場改革開發水稻最早人之一,也是改革帶頭承包人之一。事實足以證明(19xx年李任隊長,集體生產,八連總有土地24000畝,年盈利30元。1984年單景山當隊長,春播50噸大豆種子,秋天收回16噸大豆,虧損49.8萬元。)自xx年劉到八隊當隊長,土地承包到戶,責任下放到人頭,大力發展水稻。王虎到連任隊長,他一心想叫職工富起來,把八連東7000畝水沏地,十年九不收。改成了水稻地,哪裏有難處他就到哪裏,發展水稻14000餘畝。20xx年、20xx年黃偉到八連,由於水稻發展起來了,年收入達3000餘萬元。難道我這開發水稻技術人員,被法院永壓在陰山背後嗎?有權任性可以把別人託於死地嗎?我這開發水稻的技術員,就不能享受農場的優惠待遇嗎?現法院長何慶安,業務院長張民拖着不予處理,農場勢力大,有錢,有權,國家法律變成了弱者,實施不了他的尊嚴。

三、x年退休,以場長的承諾,技術員工資應發1500元一個月,可只發了336.8元,月少發1163.5元,年少發13962元,退9年,少發125658元,本息合計127156元。醫療費應發1000元一年,只發150元,年少發850元,退9年,差7650元,按0.008計息,月61.2元,年734.4元,9年差6609.6元,本息合計14259.60元。水稻開發獎,xx年設計開發5000畝,畝獎10元,應得到50000元,銀行利率0.0127元計息,月息635元,年息7620元,超期27年,合超息205740元,本息合計255740元,總合計397155.60元。

綜上所述,在xx大依法治國的今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二項規定及x年5月1日實行的立案登記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保障當事人的訴權。這次法院應該以事實爲依據審理此案,依法公判。中央政策規定: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牡丹江農墾法院應對決策負責。找場長吳說:農場不是沒錢,法院沒判,我沒法解決法院判多少,我給多少一分不差。

此致

起訴人:藺

x年12月13日

勞動爭議申訴書 篇6

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辦事處主任

被申訴人:,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縣電機廠職工,現住xx縣xx辦事處xx村號。

關於被申訴人訴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勞動爭議一案,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不服()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實,現提出申訴意見如下:

一、請求事項:

1、依法駁回對原告再申申請的訴訟請求。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維護()駐民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二、事實與理由:

()駐民終字324號《民事裁定書》,即原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護。由於xx省高級法院()法民初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和省高院關於勞動爭議一案的指導函,xx縣人民法院 x年2月1日又作出了()西民初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xx辦事處按照國家規定爲“原告申報補辦退休手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和“補發自達到退休年齡時(XX年8月)至辦理退休手續期間的退休工資”,這些違背事實與法律的判決,務必會引起強大的社會反響,影響和諧穩定的政治大局。我們認爲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於事實和法律,並且不瞭解基層的情況,作出了偏袒於一方的指導意見;另一點,省高院的誤區是認爲政府工作好作,個體戶難纏,才把問題壓給了我們基層政府,但他們沒有考慮到社會效果。處理任何問題,都應依法和依據事實,不能拋開歷史和現實。退休和保險問題至所以形成訴訟,一是她與政府不構成勞動關係;二是因爲x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許;三是她沒參加養老保險統籌,過去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門無法給她辦理。而與原xx鎮政府,現xx街道辦事處沒有任何責任,

(一)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與原告不構成勞動關係。

首先,是電機廠職工,不論是人事關係或是工資關係均在電機廠,並非是在原xx縣xx鎮。同時,電機廠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是一個行政機關,是一個獨立的機關法人,人、財、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別是人員編制,都是根據縣委、縣政府的文件規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根本就不在鎮政府的人員編制內,不屬鎮政府編制的人員,怎能讓鎮政府給她辦理或補辦申報退休手續,並給她補發退休工資和補貼。特別是鄉鎮機構改革以來,其人員定編定崗,她一不在崗,二不在編,三未與鎮政府構成勞動關係,因此政府不能爲她辦理退休手續和補發工資。辦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條件是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而沒有與政府構成勞動關係,政府就無法爲她辦理退休手續以及補發工資。

(二)原xx鎮人民政府對被申訴人已經承擔過相應的民事責任,不等於與其就構成了勞動關係。因此不承擔訴訟請求。

XX年西勞裁5號《裁決書》、()西民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書》、x市中級人民法院()駐民終字第259號《判決書》判決原xx鎮政府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3067.63元,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這完全是從民事賠償的角度對傷殘的賠償,這種賠償並不能說明原鎮政府就與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賠償是說明原鎮政府在處理原電纜材料廠的債權債務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勞動關係以及勞動保險待遇並不承擔責任,更不能說承擔了廠裏的債權債務就應當承擔解決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責任。如這樣認爲,就是混淆了債權債務和勞動關係以及勞動保險待遇的法律關係。

鎮政府爲什麼當時會承擔工傷待遇,實際上鎮政府只是承擔清算責任,並不是應當承擔她的工傷待遇。按照法律規定,企業註銷後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成立後,債權人申報債權(這個債權人也包括被申訴人),被申訴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報債權的視爲放棄。鎮政府並不承擔職工的勞動保險的責任。更不能將這種責任轉嫁到鎮政府身上,應當區別對待。

實際上()駐民終字第259《民事判決書》是一個錯誤的判決,與xx鎮政府沒有任何勞動關係,xx鎮政府不應該賠償他的傷殘損失,與xx縣電機廠構成有勞動關係,xx縣電機廠是一個獨立企業法人,xx縣電機廠應該承擔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和爲xx辦理退休、保險等一切責任。

(三)勞動關係原來在電機廠,後爲了照顧其工傷,調往到電纜材料廠任會計職務,後又被安排回電機廠,她的勞動關係始終就在電機廠,應由原企業爲她辦理退休手續。

依據勞部發(x7)285號《勞動部對<關於因破產、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自行解散的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如何確認被訴人的請示>的覆函》,關於被註銷的企業電纜材料廠發生勞動爭議,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爲勞動爭議被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將其註銷登記的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其主管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後,其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覆》(法復〔x4〕4號)中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歇業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視爲歇業後,其債務問題應依據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企業開辦的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實際上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以其經營管理或者所有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與不構成勞動關係,xx鎮政府,現在的xx辦事處無法爲xx辦理退休保險等有關手續,更不承擔退休、參保等各項責任。

(四)依據法律規定,xx街道辦事處不能爲xx辦理退休手續,更不能爲其申辦報參保手續和補繳養老保險金等,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提出工傷和退休是兩碼事,我們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同樣認爲工傷賠償和退休是兩碼事,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並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四)傷殘程度被評爲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卹金……”,XX年7月,被xx縣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爲六級傷殘,在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按規定應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資至退休年齡,到退休年齡後,方可辦理退休手續。在處理此項勞動爭議時,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用了《辦法》第二十七條“領取傷殘撫卹金的職工和因工傷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願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上述規定和《辦法》第五十八條和勞險(x7)2號第三條第五款第一項之規定,按12年6個月一次性計發領取傷殘撫卹金的標準裁決後,並得到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於XX年8月1日自願從xx鎮領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傷殘撫卹金和假肢安裝費,並終止了工保險關係。

在xx辦理退休及保險的問題上,犯了一個邏輯性的錯誤,就是一味地追查xx鎮的責任,而不是積極地按勞動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鎮去爲她申報各項手續、補償費用、補發費用和補貼,甚至她已經覈算過,什麼時間發多少錢。無論什麼情況,你沒有辦理退休,怎麼去核算退休費,補發從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補發基本養老保險和調整數額。

(五)西人勞()27號文件,《關於xx辦事處原電機廠職工、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調查處理報告》已明確提出三點調查處理意見:

1、原電機廠於x8年3月改製爲股份制企業,由於經營不善等多種原因,XX年4月廠房、土地變賣,根本沒有經過法律程度宣佈破產,也就不存在按《勞動法》執行破產企業的有關規定。

2、原電機廠改製爲股份制企業後,有6名職工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辦〔〕89號文XX年10月下發,重點是對生產經營正常,有繳費能力的單位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情況進行普查,督促單位爲符合條件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原參保單位漏報人員要將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原電機廠屬於鄉鎮倒閉企業,不在普查範圍之內,不屬於政辦〔〕89號文件執行範圍。

3、根據政〔〕29號文件“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且已經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不再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其已退休人員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險待遇;有參保願望的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建議有參保願望的集體企業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六)在xx縣電纜材料廠XX年註銷抵債後,間隔時間多年,不積極到勞動部門申請辦理退休手續,而是一味去追查xx辦事處的責任。因此,耽誤了她辦退休手續的時間,再一點,因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過去有關文件未出臺,依據國發()8號、政()50號等文件規定,無法辦理各項保險關係,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規定,她的問題,應由社會勞動部門按文件規定的政策執行辦理。

綜上所述,xx街道辦事處與不構成勞動關係,更不能爲去申報退休手續,補發退休費和補貼,更無法爲申報社會養老保險手續,不承擔申報參保手續並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更不存在基本醫療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等問題,因此,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申請再申訴訟請求的各項責任。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維護()駐民三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訴訟請求,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以維護我辦事處的權益不受侵犯和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x年六月十日

勞動爭議申訴書 篇7

申訴人:,男,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電話:

被訴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仲裁請求:

一、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1月7日至x年9月7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2,400元;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1月至x年8月期間申訴人墊付的社保費2,052.84元;

三、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

四、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7月至9月7日剋扣及拖欠的工資4,883.68 元,並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1,220.92元。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x年12月7日入職被訴人,擔任商場部銷售員,月工資2,800元(基本工資2500+300元車補)。x年7月,被訴人將申訴人調入團購部。x年9月7日,被訴人將申訴人辭退。申訴人認爲,被訴人存在以下違法情形:

一、申訴人入職後,被訴人一直未與申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訴人曾於x年8月擬與申訴人補籤勞動合同,但申訴人簽名後,被訴人並未向申訴人提供其簽章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被訴人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2,400元(2800元×8個月)。

二、申訴人在職期間,被訴人一直未爲申訴人繳納社保,申訴人被迫通過另一家公司自費繳納社保,其中由單位承擔的社保費共計2,052.84元,該社保費應由被訴人向申訴人返還。

三、x年9月7日,被訴人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以申訴人違反公司制度爲由非法辭退申訴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被訴人應向申訴人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2800元×2)。

四、申訴人x年7月的工資,被訴人僅支付1360元。被訴人辭退申訴人時,也未結清申訴人x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資,以上剋扣及拖欠的工資共計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資爲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資2800元,9月份拖欠工資爲2800×5/21.75=643.68),同時,被訴人應依法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1,220.92 元。

因此,申訴人特向貴委提起仲裁,懇請貴委依法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日期: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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