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民間借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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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民間借貸 篇1

上訴人(原審被告):牛某,女,x年8月28日出生,漢族,xx市某村村民,現住某村。

民事上訴狀:民間借貸(通用3篇)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顧某,男,x年1月24日出生,漢族,某村村民,現住該村。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某人民法院於x年6月20日作出的()某民初字第458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 訴 請 求

1、撤銷某人民法院()某民初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2、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一、二審訴訟費用及其它費用、損失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 訴 理 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x年3月14日我向被上訴人借款5000元,並出具欠條一張後,因被上訴人向我索要,我於一個月後向打工的羅某借款5000元,羅某把錢交給我後,當着羅某的面,我把5000元現金還給了被上訴人。當時,我向被上訴人索要欠條,被上訴人說沒有帶着欠條,不給我,說回去找到欠條就撕毀。我讓被上訴人寫個收到條,被上訴人也不給我寫,並且說絕對不再第二次向我重複索要。當時,羅某就在現場,親眼目睹了這一切。

x年4月25日,被上訴人竟然以我已還清借款、沒有撕毀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我,令我十分憤慨。接到法院的傳票後,在某廣場,我就質問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承認了我還款的事實,並承諾一定會去法院進行撤訴。同時,我拿到了被上訴人上衣兜內的一張欠條,該欠條與我所打欠條几乎一模一樣,我以爲是我所打欠條,就把它撕毀了。所以,在x年6月4日法院開庭那天我沒有去法院,法院在開庭時也沒有打電話提醒我到庭。我以爲被上訴人果真撤訴了。誰知,6月26日法院通知我去拿判決書。在法院,我見到了我所打的真實的欠條,我才知道在某廣場我撕毀的欠條,是被上訴人模仿我的筆跡假造的。我方知,被上訴人又一次欺騙了我。

由此基本事實可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二、被上訴人有“詐訴”行爲,原審判決僅憑欠條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被上訴人在我已還清借款的情況下,不僅不撕毀欠條,而且憑該欠條惡意起訴我,全然不顧事實。

被上訴人假造我所打欠條,並攜帶至某廣場,在承認我已還款的事實、承諾一定會去法院進行撤訴的情況下,卻又按時參加庭審,言行不一致,屬於“詐訴”行爲。

如果原審法院提醒我到庭,我出示被上訴人承認我已還款事實的錄音證據,原審判決結合欠條與該錄音證據,一定會認定被上訴人證據不足,駁回其訴訟請求。故原審判僅憑欠條就輕易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三、原審法院審理本案的程序不當。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在領取法院傳票時,我已向法院留了我的聯繫電話號碼,而在6月4日法院開庭審理時,法院卻沒有“以人爲本”進行審理,沒有給我打電話提醒我,沒有問我不到庭的原因,沒有了解情況就缺席進行了審理。

在缺席審理後,法院沒有貫徹“基層法院處理民事糾紛以人爲本、調解爲主,構建和諧社會”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一個電話也沒有給我打,就於6月20日徑行作出了判決。

法院圖省事的缺席審理和判決,對我極爲不公,使我蒙受了不白之冤,輸得不明不白,也有失法律的公平與正義。該對我不利的審理和判決,沒有體現“以人爲本”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僅使惡意詐訴的被上訴人鑽了法律的空子,使我萬分冤屈和憤怒,在十幾天內吃不下、睡不好、又氣又恨,也使民間糾紛、鄰里矛盾再度激化,逼得我不得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以申張正義、還我清白。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證據不足,程序不當。現依法提起上訴,懇請貴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某中級人民法院

附:1、民事上訴狀副本 份

2、某人民法院()某民初字第458號民事判決書1份

上訴人:牛某

x年七月五日

相關知識

一、民間借貸利率怎樣約定纔是受法律保護的?

根據《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經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利率市場化是一個必然的趨勢,央行在20xx年7月就不再公佈同期貸款利率基準,最高院選擇了固定的6%爲計算基數,民間借貸年利率原則上不能超過6%的四倍即24%。未超過24%部分的利息予以保護;超過年利率24%,但未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經支付的不能再要求返還,未支付的不能在要求對方支付;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已經支付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二、民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確或者逾期還款,利息應該怎樣主張?

根據《規定》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條規定對於借期內利息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張利息,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爲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本條規定,約定借期內利率的,逾期按照借期內利率主張利息;未約定借期內利率的,逾期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對於沒有約定借期的借款,在出借人提示還款前均不可以主張利息,提示付款後或者人民法院送達訴狀後,可按照年利率6%主張利息損失。

三、民間借貸應該在借款人所在地還是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借款人作爲被告,借款人所在地可以作爲管轄法院。根據《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爲合同履行地。根據本條,出借人起訴主張歸還借款,此時出借人爲接受貨幣一方,故出借人所在地同樣可以作爲管轄法院起訴,此舉可以減輕出借人的訴訟負擔。

A縣王某向B縣張某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率3分,借期兩年,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間內王某按約定向張某支付利息,兩年期滿后王某停止支付利息且不歸還本金。張某遂向B縣法院起訴,訴請王某按照3分月息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及本金,法院立案受理。王某收到訴狀副本後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王某是被告,管轄法院應當是王某住所地即A縣法院管轄,請求移送至A縣法院。B縣法院依《規定》第三條認爲張某要求歸還借款應爲接受貨幣一方,B縣有管轄權,駁回王某的管轄權異議申請。開庭時,王某提出法律規定月利率最高不得超過2%,王某按每月3分利率支付利息,應將多支付的利息返還。最後法院依據《規定》第二十六條判決不採納王某的抗辯,已經支付的3分月息不返還,同時判決王某應該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及借款本金。

四、民間借貸應該怎樣確保不過訴訟時效?

現實生活中,許多民間借貸是發生在熟人、朋友之間,很多不約定還款期限,即便是催還欠款也沒有留下證據。等到最後不得以“對簿公堂”時,卻發現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20xx年5月李先生向張先生借款20萬,表示會在3個月內還款,由於關係較熟,欠條並未寫明還款期限。20xx年8月份,張先生多次催促李先生歸還借款,李先生均以各種理由推脫,20xx年4月張先生只好訴諸法院,開庭時李先生以該筆借款超過訴訟時效爲由進行抗辯。

關於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應分兩種情況分析:一種爲約定了還款期限,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借款人在還款日沒有還款的,開始計算兩年的訴訟時效。一種爲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民間借貸,出借人向借款人提示還款,此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根據該規定,約定還款期限的民間借貸出借人只要在訴訟時效內要求還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只要向借款人提示還款,可以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兩年的訴訟時效重新起算。故本案中李先生的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不成立,法院應該支持張先生的訴訟請求。因此在民間借貸中應當及時催還借款並保留催款證據比如快遞單、短信記錄、電話錄音等證據。

五、民間借貸應該注意哪些爲題?

根據民事訴訟舉證的原則,出借人應當就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關係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對於民間借貸案件審查的原則是“借貸合意”+“借貸事實”。借貸合意可以是借款協議、借條甚至口頭協議等能夠證明款項性質的證據。借貸事實就是款項實際支付的事實,根據《合同法》自然人間借貸屬於實踐性合同,自然人只簽訂合同並未支付借款,借貸合同尚未生效。在出借款項時應當保留支付憑證,對於大額資金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更宜。根據《民事訴訟法》,在訴訟中要有明確的被告,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民間借貸協議中均未寫明借款人身份信息,給訴訟造成了很大障礙,建議在借貸協議中寫明借款人身份證號碼,便於訴訟中準確確定被告,以減少相應的訴訟成本。

民事上訴狀:民間借貸 篇2

上訴人(原審被告):譚,男,漢族,1X年X月11日出生,居民,住xx縣XX街道路號,公民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男,漢族,1X年X月24日出生,居民,住xx縣XX街道路號幢單元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上訴人於x年5月2日收到豐都縣人民法院()豐法民初字第00681號民事判決書,並對該判決書不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的規定,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xx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1、撤銷()豐法民初字第00681號民事判決書;2、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3、被告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借被上訴人103000元,證據不充分。其理由如下:1、被上訴人在法庭上並沒有提供103000元借款的來源和支付借款的方式,雖然被上訴人提供了一張7萬元的匯款依據,但該匯款單並不能證明是被上訴人將7萬元匯給上訴人的。2、實際上103000元是上訴人欠被上訴人xx大溪溝工程給排水管等材料款,實際上是一個買賣合同糾紛,該工程質量問題至今還沒有完工。有在場人古宏搏等人證明。3、如果不是xx大溪溝工程給排水管等材料款,爲什麼在還款協議上載明要等xx大溪溝工程款收到後支付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xx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8條等的規定,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借被上訴人103000元,證據是不充分的。

二、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上訴人已經於x年2月還款5000元,也只有x8000元。也不是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還要還款103000元是借款。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還款5000元,是支付的利息,沒有充分的證據證實。

三、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一審法院判決“10萬元從20xx5年1月10日起至20xx5年5月10日前4個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從20xx5年5月11日起,按照約定的1.5%月利率計算至借款本金還清爲止。”證據不充分。因爲在借款時效以前借條上並沒有約定利息,就算約定有1萬元的利息,但該約定隨借款主合同的時效而時效;在借款時效以後,x年3月3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借款達成了還款協議,約定利息從20xx5年5月11日起至還清爲止。有還款協議在案佐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故此,一審法院判決“10萬元從x年1月10日起至x年5月10日前4個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從20xx5年5月11日起,按照約定的1.5%月利率計算至借款本金還清爲止。”證據是不充分的。

四、假定103000元是借款成立,其中3000元借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3000元借條是在20xxx年4月3日出具的借條,在x年3月3日被上訴人在寫還款協議時,對3000元借款找上訴人要過,上訴人拒絕還款,但被上訴人說無所謂,可以不要3000元。所以就沒有寫在還款協議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借款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故此,3000元借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償還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導致作出了錯誤的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xx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譚

x年五月十七日

民事上訴狀:民間借貸 篇3

上訴人(原審被告)付某某,男,x年1月3日出生,漢族,某某集團第三建安公司經理,住某市某區路號院號x室,身份證號:,聯繫方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某,男,x年4月5日出生,漢族,無業,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鎮六圩行政村xx村自然村號,身份證號:

上訴人付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x年1月17日某市某區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中所確定內容,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和其它受理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第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定性錯誤,本案是被上訴人周某某利用上訴人付某某手書的欠條進行敲詐勒索的刑事涉法行爲;

在第一審開庭審理中,被上訴人周某某訴稱:被告付某某於x年6月26日以資金緊張爲由從原告周某某處借款450000元,約定x年7月20日前歸還借款。借款當日被告付某某給原告周某某出具了一張借條。x年8月份經原告周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付某某歸還了20xx00元借款,剩餘430000元至今未還,故原告周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付某某:1、償還借款430000元;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與事實不符。

本案是被上訴人周某某利用上訴人付某某手書的欠條進行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爲,借條的內容並不是被上訴人周某某所寫,而是周某某的表哥手書,上訴人付某某在周某某表哥邀約的社會閒散人員的威脅和恐嚇中被迫簽署了“借款人付某某”的名字,周某某並沒有向付某某支付450000元人民幣現金。付某某確實對借條中載明的“今借到周某某人民幣45萬元整,還款日期7月20日”內容沒有盡到應有的謹慎審查義務,但是在原審的庭審中證人黃志德、劉仁財的證人證言明確的表明;涉案借條系被告付某某受脅迫情況下籤署的。因此周某某以付某某手書的欠條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以“民間借貸”糾紛案提起訴訟,某區人民法院竟超越職能管轄範圍,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起訴條件進行立案審查,不研判本案是民事法律關係還是刑事法律關係,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枉法的一審判決。某區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1款之規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在本案開庭法庭調查階段正確研判了法律法系以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並提出司法建議,將本案移交給海淀警方立案偵查。

二、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沒有查清本案借條形成的過程和因果關係

周某某起訴沒有事實依據,借條內容是原告周某某表哥所寫,簽字是被告付某某所籤。該借條形成過程是案外人殷楠冒用被告付某某的名義與原告周某某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的糾紛,不是民間借貸糾紛,原告周某某並未向被告付某某實際出借任何款項。原審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定性、案件基本事實沒有查清的基礎上就做出了錯誤的判決。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改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和其他受理費用。

此致

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附:1、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2、()某民初字第520號民事判決書複印件一份;

上訴人:

x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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