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精選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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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 篇1

上訴人:()材料有限公司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精選19篇)

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

住址:xx市XX區路375號

被上訴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住址:xx市路58號880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依法改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幣92619.56元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表現於以下方面:

一、原審法院依據原告提供開工日期的證據,認定內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爲開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內外架工期起止時間一致且不可分,該認定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中雙方合同的約定不符:

1、根據原審法院查明事實,雙方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內架工期從木工通知正式進場開始,從該約定上看,內外架工期起算時間不同具備合同依據;

2、合同履行過程中,並非所有腳手架搭建在同一開始時間全部搭建完成,既然合同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計算,那麼地上部分腳手架外架的工期也應從地面部分腳手架外架搭架時計算,而不應爲原審法院認定的開工日期;

3、關於內架工期起始事宜,原審法院以合同未約定內架與外架延期是否分開計算爲依據,認爲內架延期時間同外架一致,缺乏依據。首先,內架的工期起算時間同外架不一致;第二,合同履行中,內架使用方式同外架也大不相同,內架並非一次性全部搭建,而是根據施工需要,分樓層循環搭建,邊拆邊搭;

總之,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提供的開工日期,機械認定開工日期爲所有腳手架工期的起算時間,並以此計算延期費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之意。

二、原審法院查明雙方對賬的事實,卻不對雙方對賬的性質做出認定,得出結論違背雙方的合意,事實上縱容了被上訴人的毀約行爲。

原審法院查明“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說明一份,言明:從x年1月至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萬元,餘款34824元未付……”,該說明雖爲被上訴人單方出具,但事實上雙方皆按照該說明履行,爲雙方的合意;按照雙方的合意,上訴人履行了合意所約定的付款義務,x年1月20日之前雙方約定的合同債務,上訴人已經履行完畢;退一步說,假設上訴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實,雙方爲合同履行所達成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樣,受法律保護;然而,原審法院卻罔顧雙方合意的事實,依舊判決上訴人承擔從開工後210天至x年1月20日的延期費用,實際上縱容了被上訴撕毀雙方合意的不誠信行爲。

三、總之,原審法院違背事實機械認定了工期起止期間,又罔顧雙方合意,判決上訴人承擔所有腳手架從x年7月19日至x年1月20日之間的延期費用,認定事實不清,截止至x年1月20日,雙方已對之前所產生的工程款項結算並履行完畢;上訴人所未付工程款爲部分2#房外架從x年1月20日至實際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費用。

懇請貴院依法改判爲感!

此致

xx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 篇2

上訴人:A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郵編:

被上訴人:B公司

住所地:

文書送達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郵編:

上訴人不服上海市 區人民法院(20 ) 民二(商)初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下簡稱原審裁定),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20 ) 民二(商)初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

2、本案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獨構成買賣關係。

原審裁定認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送貨、以自身名義開具增值稅發票、以自身名義收款的行爲並不單獨與被上訴人發生買賣關係,而是其股東(案外人)C投資有限公司的履約行爲。這一認定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1) 標的物的所有權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在本案中,標的物是D產品,而D產品是由上訴人生產製造,所有權自然應當歸屬上訴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單位和個人,爲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在本案中,增值稅發票記賬銷貨單位爲上訴人,也證明了上訴人擁有標的物所有權,是出賣人。

(2) 所有權轉移

本案中,上訴人作爲出賣人通過貨運方式將D產品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被上訴人)。

(3) 買受人付款

本案中被上訴人接貨後,向上訴人支付部分款項。中國農業銀行聯行來賬憑證顯示:“付款人爲被上訴人,收款人爲上訴人。”

(4) C投資有限公司作爲投資性的控股公司,營業範圍中不包含生產D產品等內容,其主要是負責對包括上訴人在內在幾家子公司的生產經營、重大事項進行宏觀上的組織、協調、管理等工作。因此,其並不從事具體的D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也不可能與被上訴人構成實際的買賣關係。

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獨構成D產品買賣關係。原審裁定認定C投資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構成買賣關係,不符合D產品買賣的客觀事實,也不符合《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工商管理等有關規定。

2、上訴人提起訴訟的依據

上訴人是依據增值稅發票、進賬單與貨票向被上訴人提起訴訟的,而非原審裁定所認定依照《經銷商合同》。上訴人是一個獨立的法人,而簽訂《經銷商合同》的主體是上訴人的股東C投資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並非上訴人。《經銷商合同》是作爲一個框架協議或指導性文件,只是確立了被上訴人的經銷商地位,使得被上訴人取得了與包括上訴人在內的三家子公司發生D產品買賣業務的資格。

上訴人並非履行《經銷商合同》,也不是依據《經銷商合同》起訴被上訴人,上訴人的起訴依據是增值稅發票、進賬單與貨票。這些材料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買賣關係,以及被上訴人未支付貨款的數額。

該《經銷商合同》僅僅是作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交易習慣之一。這就是說,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直接發生買賣關係後,在雙方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有權利義務約定不明時,雙方應儘可能地參照《經銷商合同》予以確定。

綜上所述,原審裁定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買賣關係合法有效,上訴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現特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求貴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撤銷原審裁定,發回重審。

此致

上海市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A公司

xx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 篇3

上訴人:鍾某某,男,漢族,1x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

被上訴人:張某,女,漢族,1x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

上訴人鍾某某因被上訴人張某某訴鍾某某離婚訴訟一案,上訴人鍾某某不服宣武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玄民二初字第188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裁定撤銷xx市某區民一初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並直接改判xx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501房(以下簡稱501房)由上訴人、被上訴人各佔25%的產權或由上訴人按房屋評估價值的25%補償被上訴人;

2、某區某某路278號504房(以下簡稱504房)婚後還貸部分的金額,上訴人同意補償被上訴人23129.80元;撤銷民一初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第四項並直接改判上訴人無須向被上訴人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上訴理由:

一、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出發,宜將被上訴人可分得的產權份額折價,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補償。

本案中,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上訴人母親及姐姐等家人關係惡化。而在這種情況下,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佔有該501房產權而成爲共有權人,將來必然會面臨以下問題:被上訴人是否可以在501房共同居住,不在501房居住被上訴人如何解決其居住權問題,在501房共同居住時是否會引發新的衝突,就出賣501房各方是否會引發新的爭議等等。顯然,這些均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相沖突。結合本案案情,宜將被上訴人應得產權轉給上訴人而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補償。

二、房建築面積爲59.06平方米,市場價值約爲39萬元。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佔501房40%的產權,被上訴人多分到15%,該部分產權價值爲58500元。而上訴人婚後還貸部分金額僅46259.61元,被上訴人應分享的金額爲23129.8元。兩部分抵消後,原審法院判決多分給被上訴人的財產共計35370.2元。

二、上訴人的行爲尚不構成家庭暴力,更不構成虐待行爲,被上訴人對自己受傷也存在過錯,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

本案中,最初因被上訴人不尊重老人致雙方發生爭吵,然後被上訴人手持鋒利的剪刀企圖傷害上訴人,威脅到上訴人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上訴人只好實施正當防衛去搶奪剪刀,最終導致雙方在搶奪剪刀的過程中都有受傷。可見被上訴人也是過錯方,無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懇請貴院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 篇4

上訴人(一審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上訴人不服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

二、判決被上訴人

三、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法院判決基本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應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一審中漏判訴訟請求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一審法院對反訴的迴應是反訴主體不符,法律關係不宜與本案合併審理爲由,駁回請求。一審法院沒有對反訴的事實和理由組織調查,在判決書中又不提出與反訴有關的內容,即漏判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違反了法定程序。故二審法院應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一審法院沒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實,作出判決,依據法律規定,應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依據以上法律規定,被上訴人應該賠償上訴人損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基本事實,作出判決,依據法律規定,應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綜上所述,本案應依法撤銷一審無事實依據、違反法定程序的錯誤判決,發回重審。並判決被上訴人。上訴人相信法官能夠公正司法,爲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不公的判決,並對本案及時作出公正的處理,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高級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 篇5

上訴人(原審原告):於某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無業,住南京市浦口區某街道某巷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縣某鎮某某歌舞廳業主,住某市某區某鎮某路某號。

上訴人因轉讓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於x年11月14日()浦民一初字第148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法院第二項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人民幣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3、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裁判理由錯誤,屬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對於原審法院在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芳草地歌舞廳轉讓協議無效以及當事人因轉讓協議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沒有異議,但對原審法院所認爲的權利應當返還依法不能接受。

原審法院認爲“原告於某某基於轉讓協議與江浦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而取得的房屋租賃權也應當返還給被告陳某某,現原告於某某不同意將房屋恢復原狀後將租賃權返還給被告陳某某,被告某某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對原告於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返還轉讓款人民幣100000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爲,被上訴人將房屋退租給江浦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下稱物資公司)之後既喪失了租賃權,被上訴人與物資公司租賃關係的解除是意思自治的結果,上訴人與物資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的行爲也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誰都左右和干涉不了誰的行爲。

原審法院認爲上訴人應當將租賃權返還給被上訴人的實質就是對上訴人與物資公司之間的締結契約自由也就是意思自治的非法干涉,且意圖否認雙方業已存在的民事法律關係。上訴人對該租賃的房屋系合法佔有,該權利爲正當、合法的權利,是合法取得;是本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根本不允許任何的非法干涉。

任何權利的取得與喪失都是有相應的法律行爲(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爲前提,有什麼樣的法律行爲(法律事實)就會有對應的權利。租賃權也不能例外。本案中,當被上訴人同物資公司租賃關係的解除行爲的發生就意味着被上訴人租賃權的喪失,也就是說被上訴人對其租賃的物(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權利也無須承擔對該租賃物的任何義務。並且被上訴人在原審法院庭審中也明確表明上訴人與物資公司所簽訂的租賃合同與其沒有關係。再當上訴人同物資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行爲之後就意味着上訴人租賃權的取得。現今,原審法院要求將上訴人合法取得的權利要返還給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的觀點和裁判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也違反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進一步而言, 我國《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所確立的返還財產的民事責任中返還的標的是指財產,並且該返還的財產應當是指有體物,而非無體物。很顯然,租賃權只是一種財產權利,並不是財產本身,當然不能算有體物,也就不是實物。所以返還財產應當是對實物而言,其並不涉及脫離了實物的權利本身。這主要是因爲財產權利(物權)是在合法佔有財產(物)的基礎上而形成的權利,當脫離了對財產合法佔有這一最起碼的前提下的權利根本就是一種不存在、虛無的權利。此之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退一步而言,本案中所涉及的已經由上訴人進行裝潢改造過的租賃房屋是否能夠恢復原狀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被上訴人以及原審法院均認爲應當由上訴人將房屋恢復原狀。上訴人認爲,這顯然是不可取,並且該作法顯然是將上訴人當成了孫悟空,可以隨意的將東西變來變去,簡直是荒謬!再有,原狀爲何狀?客觀上,這不符合經濟原則;事實上,這也就是強加於人。上訴人根本不可能也無法完成將房屋恢復到被裝潢以前的狀態。

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讓上訴人將房屋恢復原狀作爲被上訴人的不予支付上訴人十萬塊錢的抗辯理由的作法實際上就是不讓被上訴人返還十萬塊錢!不要說十萬,並且連一分錢也不讓上訴人拿到。這是強盜邏輯。這同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的被上訴人應當將該轉讓款返還給上訴人的說法顯然是自相矛盾。再有,從上訴人起訴到原審法院判決至今,上訴人一直都沒有強佔被上訴人的財產不給的任何意思,並且明確表明現有存在的,也就是清單上列明設備完全可以返還,實際上還包括相關經營證照等。(甚至是房屋本身,只不過被上訴人非要上訴人恢復原狀而讓上訴人覺得不實際,而最終沒有同意罷了。)那麼從這一層意義上而言,原審法院也更沒有理由讓被上訴人連一分錢都不用給上訴人了。更何況,被上訴人也只是不同意全額返還,並沒有說不願意給上訴人任何錢款(見原審庭審筆錄第6頁倒數第三行)。根據以上的初步分析即已表明,原審法院的裁判完全是錯誤之判決。爲此,上訴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貴院提出上訴,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於某某

x年12月1日

附:本狀副本壹份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 篇6

上訴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訴人:__,女,身份證號:__

住址:__

聯繫電話:__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龍崗區人民法院()深龍法民(勞)初字第__號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須支付被上訴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__元。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實質的勞動合同,被上訴人故意不與上訴人改簽規範的勞動合同,無權要求雙倍工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x年財務文員考覈制度》,該文件明確約定了用人單位的名稱、勞動者的姓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事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名爲考覈制度,實爲雙方簽訂的實質的勞動合同。

雙方簽訂的《x年財務文員考覈制度》第三條第9小條,約定被上訴人的工作職責爲:嚴格按員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辦理員工入職、在職和離職手續。負責具體考勤統計,每月按時統計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財務覈算及發放工資的依據。辦好新員工入職手續和保管好員工的一切資料。而依照《員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條規定上訴人本應在入職後一個月內爲自己改簽勞動局規範的勞動合同,但其爲達到謀取雙倍工資的目的,給其他員工改簽了規範的勞動合同,卻未爲自己改簽。因爲保管人事檔案是被上訴人的職責,所以員工的勞動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訴人手上,上訴人一直以爲被上訴人爲自己簽訂了規範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爲了個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與上訴人簽訂《x年財務文員考覈制度》後,故意不與上訴人改簽規範的勞動合同。屬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須支付雙倍工資。

二、原審法院判決書認定雙倍工資差額爲__元存在明顯的錯誤。

依照原審法院在事實查明部分的數據,可以計算得出被上訴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資總額爲__元,但原審判決在本院認爲部分又認定上訴人應支付被上訴人二倍差額爲__元,重複計算了__元,屬於明顯計算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貴院依法查清事實,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 篇7

上訴人(一審被告):魏某某,女,1x年3月1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xx市**區**辦事處**村x3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某,女,1x年x月2x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渤海五路x22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高某某,男,1xx3年x月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市**區新華街建行宿舍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區人民法院x年x月x日做出的()*民二初字第x22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

(一)、x年x月x日,被上訴人李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簽訂房屋出租合同,約定由上訴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國際廣場a1-c房屋給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租賃期限爲x年x月10日起至x年x月x日止。自雙方簽訂合同後,該房屋一直由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並且一審法院也認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李某某應當在房租租賃期限屆滿後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但自從雙方簽訂合同之後,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該房屋,並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審法院判決做出的x年x月x日,至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定期限還差x天,該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在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時間裏,該房屋的使用受益權都在李某某手裏,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經營,並且根據《合同法》第xx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並且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公平原則,而一審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李某某1xx000元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在我國無論是侵權法裏的侵權責任還是合同法裏的違約責任都始終貫穿着法律的一條基本原則,那就是損害填補原則。法律的目的在於彌補因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損失,使法益恢復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狀態。而法律嚴格禁止當事人因此而獲得法外利益,具體到本案中,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該房屋,並且直到現在也未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該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房屋租賃費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對價,而一審判決卻對此事實予以不顧,做出錯誤的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服該判決。

(二)、一審判決曲解法律,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確定的法律關係明確化,法律的目的在於定紛止爭,並且根據法律的公平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在本案中,被上訴人高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係與魏某某與李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是基於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根源還在於被上訴人高某某的無權轉租行爲,一審判決不能把基於同一事實而發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人爲拆解,假使一審判決正確 ,它也應當在判令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的同時判令被上訴人高某某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這纔是公平公正的判決。因爲被上訴人高某某並非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也是一審的被告,而一審判決卻迴避了這個問題,將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人爲拆解,明顯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結合法院()濱民二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其並未判決被告高某某承擔任何責任,可見一審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爲更加明顯,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因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xx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說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本案一審的立案時間是在x年的年x月,而做出判決的時間是在x年x月x日,審理期限長達近一年,並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x條的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而一審判決在x年x月x日做出後,直到x年2月20日才送達給上訴人,整整拖了長達x個月的時間,程序的嚴重違法,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x3條第四款的規定,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一審判決嚴重的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法律喪失公信力,希望二審法院對此予以高度重視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法法定程序,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魏某某

二oxx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 篇8

上訴人: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住所:xx市豐臺區豐管路16號9號樓2033B(園區)

法定代表人:丁 職務: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胡,xx市同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劉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上訴人:丁,男,1x年12月4日出生,漢族,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關大街136號104號樓3單元402號

電話:1

上訴人:劉,男,1x年4月30日出生,漢族,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程師,住上海市長寧區婁山關路445弄19號104室

電話:

原審被告:王海濤,男,1x年12月8日出生,漢族,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程師,住xx市朝陽區甘露園南里3樓1門101號

被上訴人:中金鋁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慈溪市慈東濱海區方淞線408號

法定代表人:丁,職務:中金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不服xx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xx年作出的(20xx)甬慈商初字第157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決對相關證據的認定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A4中的絕大部分認定錯誤。庭審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90份證據與本案無關的進行了分類質證 ,而判決書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證據(見判決書42頁),而對另外79份證據則稱:“被告方持有異議,但均示舉證證明其異議成立,本院對其餘的報表予以認定。”該認定將被上訴人的虛假證據當合法有效證據認定,並稱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異議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訴求,該認定不尊重事實,故意偏袒被上訴人。在庭審中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質證意見,白紙黑字俱在,該判決卻視而不見,對上訴人的證據、質證意見要麼迴避,要麼否定。而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餘一律認定,有違司法公正。判決書對下述證據認定均不成立。

1、被上訴人僞造的22份維修記錄簽名,負責人均非本人所寫。這部分僞造他人簽名主要是許社祥、方振、周敏的簽字均非本人所籤。用被上訴人提交的相同的當事人簽字對照一目瞭然(詳見質證意見)。對這些非本人簽字的維修記錄,被上訴人代理人當庭已承認代簽的事實,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42頁上數8行稱:“本院對其與日報予以認定”,如果負責人在現場,由他人代簽名字是不可思議的。請問,作爲法院採信的證據,沒有當事人簽名,由他人僞造簽名的證據能是合法有效證據嗎?我們的異議難道不能成立嗎?第三部分屬於正常的維修保養內容,共13份。如對測厚儀進行維護校正,窗口膜清洗,壓力傳感器接線鬆動,更換傳感器,油冷機泵的泵連接器損耗件等。這些均屬於正常的維修保養範圍,且有的小故障卻是經上訴人技術人員電話指導,及時予以排除(詳見質證意見)。對於這些正常的維修保養的記錄,怎麼能作爲質量問題的證據予以確認呢?對稍懂機械常識的人,一看便知,請問異議又怎麼不能成立呢?被上訴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屬於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的故障,不屬於產品質量問題,這部分證據有22份。且這部分證據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訴人已安排技術人員及時予以排除了。另外,判決書爲給被上訴人維修日報表的非周敏本人簽字提供依據,確認被上訴人A5工資清單,證明周敏在20xx年12月與原告存在勞動關係,但是維修日報表周敏簽字的時間是20xx年2月份,用20xx年12月份的勞動關係確認2月份的簽名實屬荒唐。

綜上,原審判決無視客觀事實,顛倒是非,將被上訴人出示的僞證或不構成設備質量問題的證據當做合法證據予以採信,對上訴人的正確的無懈可擊的質證意見以不成立爲由,一否了之。

二、原審判決對鑑定組組成人員及資格能力、鑑定報告的結論認定錯誤。

(一)對鑑定人員資質和能力認定錯誤。

1、對出入境檢疫檢驗鑑定所從業期限認定錯誤。該所法人證書有效期自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3月31日,在法人證書已超期無效的情況下所從事的司法鑑定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所作結論不能作爲證據採信。然而該判決卻稱“延至20xx年3月31日有效、後再次延至20xx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審中上訴人並未看見相關延期的法人證書。其所爲延至之說不知從何而來。

2、對邱玉森玉森的資格認定錯誤。對邱玉森的職稱資格問題,該判決稱:本案鑑定組成員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師資格;並且沒有提出以和迴避申請。這更讓人匪夷所思。在開始鑑定協調會上我方代理律師就對鑑定人員的資格提出過質詢,本案庭審人員無一人在場,如何得出未提異議的認定。在鑑定結論出來之後,上訴人先後書面兩次提出質疑。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我方代理人詢問邱玉森玉森爲何只有一個企業內部頒發的工程師職稱證書,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國家人事部門或者國家職稱評定部門頒發的職稱證書?邱玉森玉森承認是企業評定的職稱,沒有司法鑑定執業證。我方要求對資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釋,邱玉森只說在本單位承認,並稱在書面答覆意見中一併答覆,但此次書面說明無一字答覆。邱玉森玉森不僅不是國家認可的工程師,也無軟件系統的知識和能力,更無《司法鑑定執業證書》。邱玉森作爲鑑定組成員,在出庭接受質證時一問三不知。一個企業內部評定的工程師如何能參司法鑑定並出具司法鑑定意見?該次鑑定報告,邱玉森不僅作爲組織者而且作爲專家簽署鑑定報告的,鑑定報告包含這個外行人的意見是不可思議的。而該判決卻稱沒有提出迴避申請,作爲法院按照訴訟程序規定,人民法院亦應當對鑑定人員是否具有專業資格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鑑定意見能有效嗎?即使當事人不提異議和迴避,鑑定報告經質證和質詢發現錯誤,還能作爲證據採信嗎?邱玉森玉森作爲該次鑑定組成員參與鑑定的行爲違反了司法部《司法鑑定人員管理辦法》(20xx第96號令)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鑑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出鑑定意見的人員。司法鑑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覈登記,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鑑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鑑定業務”。同時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關於聘請鑑定資格鑑定人之規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鑑定資格。該判決已經不顧法律常識了。

3鑑定組成員均不具有本案軟件系統鑑定能力。除邱玉森外兩名成員不是合格的電子軟件系統方面的專家,一位是搞機械的,一位是機電工程師,既然是系統鑑定,那麼鑑定組成人員爲什麼沒有系統鑑定專家,其鑑定結論明顯不具有證明力。 在鑑定人員接受法庭質證時,邱玉森某代表鑑定組對被鑑定軟、硬件系統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連繫統硬件哪些屬於機械方面屬於電子、軟件等都不能回答,一問三不知,另一位鑑定人員亓凌也未能就相關鑑定報告的科學性、客觀性做出合理的解釋,第三位鑑定人員朱開濟未到庭接受質詢。然而該判決卻認爲具有鑑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決對鑑定結論分析與認定錯誤

1、判決對鑑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檢材視而不見。本案爭議的不是硬件系統,而是軟件系統,但是在做鑑定時沒有對系統數據進行解剖並作未鑑定的內容,在上訴人再三強調下,只是拷貝了該系統,但原告以商業祕密爲由不同意納入鑑定範圍,專家組也不同意上訴人的請求。鑑定組沒有將拷貝的系統數據報表納入鑑定範圍,是違反電子行業鑑定規範的行爲,其鑑定報告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在庭審過程中,經上訴人再三要求對軟件系統的恢復,該系統記載的生產數據證明上訴人提供的系統不存在質量問題,系統數據報表是系統對於軋製數據的真實記錄,也是技術合同中規定的在判定系統性能指標的依據。原告對於軋製卷數據記錄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認被告提供的計算機存儲的記錄報告的數據統計記錄報告,這已證明軋機一直在正常生產的關鍵證據,並認爲數據記錄和鑑定結論不一致以鑑定爲準;對於存疑問題應該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鑑定,驗證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但是判決卻對系統恢復的數據不予認可,稱一切以鑑定結論爲準。

2、原審判決對鑑定報告的分析結論是錯誤的。

(1)關於“鋁箔精軋機測厚儀溫度補償缺陷,漂移問題”:

這裏涉及BS值,也是本問題的焦點,就該問題作如下釋義:A: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這個參數(BS)得出實際測量值。測厚儀系統維護說明書第9頁:規定BS值上下限爲0.5—1.5,設定的BS值直接導致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標準值)與實際測量值(稱重儀)之間出現偏差。鑑定報告僅有稱重儀、測厚儀和標準值,未標明BS值,直接導致鑑定報告出現以上數據錯誤。在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也顯示BS值的作用(設備維修日報表0001269,0001275可佐證BS值的作用),通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在庭審現場上訴人請司法鑑定人對此作出解釋,而鑑定人對此BS值根本不知道,對鑑定設備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從而得出錯誤結論。

原審法院僅以被上訴人技術人員的操作全程在上訴人的監督下進行,就不予採信上述意見是不符合事實的。事實是上述人提出了設定要求而未被鑑定組採納。同時按照計劃在鑑定過程中是全程攝像的,而攝像的影像數據在鑑定結束後封存交由鑑定組而後轉交給法院,在庭審過程中該份證據卻意外消失,原審法院對此證據在判決書中隻字未提。通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因鑑定時操作人員沒有修改BS值,鑑定人員也不懂這方面的操作原理,將操作人員不正確輸入參數問題當成質量問題,出現有違常識性的嚴重錯誤,上訴人技術人員在場,但操作人員不聽修改參數建議。嚴格講,這是鑑定人員的責任,但該判決卻將未修改參數責任推給上訴人,請問鑑定人員是幹什麼的?更爲核心的是如果通過調整參數能解決產品厚度問題,那就不是質量問題,而是操作問題,此判決錯誤顯而易見。

(2)、關於“板型自動調節功能、噴淋效果及彎輥自動控制問題”

a.鑑定報告所述控制系統波動幅度在系統設定的±10I範圍以內,符合技術規格書(P95)表格±12I的範圍標準。完全屬於正常生產。鑑定機構應依據鑑定材料(技術規格書)做出結論,而非憑空臆造。不知司法鑑定人爲何作出分析“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後”。在庭審現場鑑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卻答覆並未作出正確答覆,與鑑定書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這兩個現象可以同時存在”就認定此部分鑑定報告內容顯然是錯誤的。因爲“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後”明確表明是鑑定組的分析而非對現象的客觀描述。原審法院連現象與分析說明都未能明確,如何作出正確公正的認定。

b、“彎輥自動控制在普通規格生產中可以自動投入,但是在生產雙零6.5的產品時,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的描述與鑑定書P9第11行至14行的現場操作描述不符,現場操作並沒有投入彎輥自動功能,鑑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斷帶的結論。另升速時操作不當、來料、軋輥磨削工藝不規範、冷卻劑軋製油配方不正確、軋製工藝參數超過設備規定的正常運行範圍,均是引起斷帶原因。鑑定人現場描述與鑑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是鑑定機構的一種判斷,就不予採信上訴人的上述質證意見顯然是錯誤的。鑑定組爲專業技術人員,所謂的判斷應建立在客觀、真實的現象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沒有事實基礎的主觀臆斷之上。原審法院採信如此主觀臆斷鑑定報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觀的判決?

(3) 關於鑑定標的物的系統功能問題

a、“在鑑定標的物調試過程中,上訴人方對AGC速度輔助迴路功能、壓力輔助迴路功能和產品優化功能均進行了調試,系統功能頁面顯示有該類按鍵,但是該類功能均需要在手動操作開機正常運行後進入完全軋製狀態下才能投入使用,”開機當然需要手動,其中AGC速度輔助迴路功能、壓力輔助迴路功能與規格書第16、17、18頁描述的定義,並無歧義,從而證明司法鑑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結合鑑定記錄就不採信上訴人上述質證意見錯誤的,因爲鑑定記錄根本就未顯示該部分內容的記錄。

b、司法鑑定人認爲該類功能“只能通過產品檢驗確認”,而司法鑑定人在隨後的鑑定書中內容沒有顯示任何有關該類功能的“產品檢驗確認”。

原審法院未就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迴應。

c、關於所謂張力優化功能、速度優化功能、目標優化功能,上訴人在鑑定過程中就對鑑定書第7頁第6點括號內的內容不認同,在技術規格書中根本沒有關於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類似於”的表述從未提起過,而是鑑定組的主觀臆斷,因此此項鑑定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鑑定組根據鑑定實際靈活作出判斷,未損害上訴人利益爲由就不予採信上訴人質證意見是錯誤的。因鑑定報告應爲嚴謹的、科學的且鑑定依據爲爲技術規格書,作爲專業技術人員不可能出現如此隨意的結論,足見鑒定組組成人員的非專業性。

d、關於“鋁箔冷軋機”部分:①偏心補償功能 ;描述爲有功能鍵,但是未安裝,無法測試;不應得出該系統沒有此功能的結論。②自動升速及停車功能,③輥縫輔助迴路功能,該兩項功能均不在上訴人的技術規格書供貨範圍內。

技術規格書爲鑑定依據之一,原審法院脫離鑑定依據就不予採信上述質證意見是錯誤的。

(4)關於“鑑定標的物運行速度、穩定性以及自動化程度的描述。”

a、自動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動啓動加速,滿足大於穿帶速度,厚度偏差小於±10%之內,系統自行投入厚度自動控制;大於穿帶速度系統自動投入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由用戶手動投入,這與鑑定書第8頁最後一行所描述鑑定現場記錄噴淋自動、傾斜自動、AGC自動陸續投入是一致的。但與司法鑑定人的分析不符,證明鑑定分析是錯誤的。

b、鑑定報告認爲標的物必須要手動狀態下運行穩定才能投入自動的分析與第8頁最後一行的鑑定現場操作記錄描述不符。

原審法院以“這個結論是依據鑑定的整個過程對標的物的表現作整體判斷”爲由,而事實上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8頁最後一行涉及,原審法院明顯是在偷換概念。

c、鑑定報告認爲鑑定標的物不具備自動調速功能,根據技術規格書P16的描述(速度厚度控制通過調節速度控制厚度,已經具備自動調速功能;速度迴路通過自動調節速度幫助AGC達到穩定的厚度控制,同時儘量提升速度以提高產量)應爲在投入自動的情況下有自動調速功能。因此此項鑑定分析是錯誤的。

作爲鑑定依據技術規格書,鑑定組根本未予以閱讀且未將技術規格書作爲鑑定依據,而是將自己的非專業理解作爲鑑定依據,可見鑒定組成員的非專業性,原審法院將此部分非專業鑑定內容予以採信,明顯有偏袒之嫌。

d.原審法院關於鑑定書的鑑定意見的認定是錯誤的。

技術規格書明確設備性能驗收合格的必要條件,應達到規格書第55、56、57、76、77、78、96、97、99頁中要求的過程、厚度、版型測量、入口材料、軋輥、驅動系統、操作手等標準,存在多因一果的關係,鑑定前該設備達到上述要求方能進行鑑定。鑑定現場上訴人多次提出異議,而鑑定組置之不理,該鑑定報告沒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記錄,脫離實際,違背科學,所得結論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脫離鑑定依據,以鑑定組的鑑定計劃取代鑑定依據的認定顯然是錯誤的。

a、在鑑定書第10頁倒數第8行的分析說明中,鑑定報告認爲測厚系統設計存在缺陷或測厚儀存在質量問題,而在鑑定意見中則變成測厚系統存在質量問題,將兩種可能性分析變爲一種確定性結論。分析與結論存在矛盾。

原審法院未對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提及。

b、測厚儀與測厚系統從專業角度來說是是同一概念,通常叫測厚儀。合同及技術規格書上描述的是測厚儀,從未出現測厚系統之概念,而鑑定報告卻將其區別對待,由此可證明司法鑑定人對此項事務並不專業。

原審法院卻以不會引起歧義爲由不採信上述意見顯然是偷換概念,上訴人認爲的是鑑定人員不具備專業知識,鑑定報告不嚴謹科學。

c、所謂“導致產品厚度偏差超標的依據爲鑑定書第8頁,倒數第7行開始的測試結果,而事實上根據技術規格書第94頁及維護說明書第9頁關於測厚儀的使用描述,設定標準值需按照測厚儀使用要求準確輸入標準值及BS值,該部分見前面論述。

原審法院認定與事實不符。事實上上訴人在鑑定過程中根本沒有得到允許進行調試。

d、鑑定報告認爲“鑑定標的物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而事實上該功能的開關沒有安裝,在三方確認該設備電器機械部分的技術要求中已明確沒有該功能(鋁箔軋機),同時通過驗收,已在前面陳述。偏心補償功能不應爲鑑定內容。原審法院拋開三方確認的內容而將該功能納入鑑定顯然與事實不符。

E、所謂鑑定標的物的自動化程度不高,運行速度與軋機設計速度(鋁箔中精軋機1200m/min,冷軋機1000m/min)相比,產能受到較大限制,導致生產效率相對於同行系統偏低。這裏涉及專業知識,即軋製的運行速度是由軋製工藝決定的,不是軋機的機械設計最高速度。鑑定報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軋製工藝允許的在這一厚度值所達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而鑑定報告將軋機設計速度和實際軋製工藝速度混爲一談是錯誤的,表明鑑定人員缺乏基本專業知識。事實上,技術規格書中(P94)只規定了最低速度即300m/min,鑑定報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術規格書要求。鑑定報告描述的鋁箔中精軋機1200m/min,冷軋機1000m/min非依據鑑定材料得出,與委託內容不符,只是將被上訴人所述作爲鑑定依據,有失公正立場,無任何依據。

原審法院認定鑑定標的物最高運行速度與軋機運行速度差距過大,產能受到較大限制是對鑑定標的物缺乏瞭解,不具備專業知識所做的主觀認定,是違反科學原理的。

f、鑑定意見所述鑑定標的物鋁箔冷軋機系統改造後無法滿足最終目標100um產品的要求,使設備實際使用功能受限。在庭審現場,鑑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答覆鑑定人只是做一個客觀描述,並未作出是由於被上訴人系統導致的分析和結論。這與鑑定書的鑑定意見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對此部分鑑定內容的認定,未能充分認識到鑑定標的物產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無法滿足最總目標100um產品的要求,並不是訴爭系統單方面確定的。

g、鑑定意見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部分輔助功能和技術規格書描述存在歧義,與規格書不符。在前述中已做相關質證,因此鑑定意見是錯誤的。

該部分質證意見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未有任何提及。

鑑定報告中提及的“鋁箔冷軋機”在合同書中和技術規格書中根本就不存在。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對此質證意見不以爲然,顯然反映出原審法院對此鑑定報告沒有存在着科學、謹慎、客觀的態度。

4、原審法院關於鑑定內容及鑑定材料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次司法鑑定委託人爲xx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而非本案的原告,因此委託鑑定的內容根據委託人的《委託鑑定內容》而非原告的現場遞交的《質量鑑定詳細說明》,此份報告書已完全脫離了委託人的鑑定內容,且該說明僅爲原告單方提供,不能作爲鑑定依據。被告在鑑定現場就該說明多次提出異議,鑑定報告仍然出現該說明,有失公允。請司法鑑定人對此作出解釋。司法鑑定人當庭答覆是接到申請人即原告提交的質量鑑定詳細說明而自行將該說明作爲鑑定內容及鑑定材料,充分證明了此份鑑定書超出了委託人委託的鑑定內容。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聲稱是其將《質量鑑定詳細說明》作爲附件交由鑑定機構,而事實上上訴人在收到的《鑑定委託書》中根本未看到此份說明,在鑑定過程的首日,是被上訴人將該說明才首次交由鑑定組,鑑定組臨時纔將該說明覆印交由上訴人。在庭審過程中,鑑定組曾明確表示在鑑定過程首日前未收到該份說明。不知原審法院此行爲是何意圖?

綜上所述,即使鑑定結論成立,也不能成爲解除合同依據。自動化程度不高不屬於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是解除條件。雙方簽訂的合同6.1E約定:如賣方系統導致其所控制的買方的某一設備無法正常生產,並且賣方在規定時間內無法進行補救,買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而上訴人對提供的原件系統不但能正常生產,而且是可以補救的,判決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正確意見拒不採納,明顯的公平正義的司法審判原則。

二、原審判決解除合同存在嚴重錯誤。

該判決稱:“訟爭系統經鑑定機構鑑定存在質量問題,導致產能受限,生產效率低下。多次維修後,系統依舊存在質量問題……訟爭系統的故障實際已不能通過原被告雙方自行解決,故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已經成就,原告有權解除冷軋機、中軋機的系統的買賣合同,被告應當返回相應的貨款(判決書65頁)”該認定存在如下錯誤:

1、原告訴請解除合同沒有通知被告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法》第93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93條第二款、第94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結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第24條:“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是預先通知,而原告沒有預先通知被告,就直接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遺憾的是該判決書竟稱“本院認爲原告起訴至法院,法院將起訴狀、證據副本等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被告方,視爲通知解除合同”(判決書65—66頁),這豈止是無視上述法律規定,將訴訟行爲視爲通知,簡直是在造法。如果將起訴行爲等同通知行爲,那麼最高院的 “……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釋的就無法理解了。

2、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成就

判決對質保期的認定錯誤。判決稱即便被告提交的驗收時間真實,根據該4份驗收報告推算也晚於原告向法院提交訴狀的時間(判決66頁)。原被告雙方簽訂的3套軋機的測厚儀、板形議AGC/AFC軟硬件系統經被告驗收合格,三套軟件系統按合同規定在20xx年8月23日開始計到20xx年2月23日質保期結束,原告也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在合同主要條款已履行完畢。該判決認定未超過質保期認定顯系錯誤。從司法實踐看,對買賣設備正常使用長達一年之久再解除合同實屬罕見,是明顯的地方保護主義。

3、該判決認定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沒有事實和證據支持

(1)、原告使用被告的設備生產鋁板帶材、箔材產品月生產量達1500噸,已有照片和原告在法院鑑定時的錄音、視頻錄像和和現場鑑定時的兩部錄像都可證實不僅僅能生產1500噸,而是原告生產副總明確說是因訂貨關係不能滿負荷生產。原告在司法鑑定後向法庭提交了一組生產的電子數據,清楚的顯示月產量達到1500噸,合格率高達98%。這次經過對系統軟件的恢復,按法院的要求抽檢證明1650mm鋁箔精軋機月產量達1577噸,合格率爲95%以上。1850鋁帶材冷軋機月產量高達2531噸,合格率均在95%以上(見附件)。完全達到了設計要求,也達到了原告法人代表在法庭上所稱的月生產計劃。沒有出現軟件系統不能控制某以設備正常生產的情況。解除合同的理由沒有證據支持。

4.該判決迴避原告訴請的賴以解除合同的幾個理由,判非所訴。

按照審判常識,法院審理案件,應圍繞當事人的訴由去審理案件。鑑定範圍也要圍繞訴由去鑑定,超出此範圍屬於判非所訴。如,

(1)通訊故障;(2)關於lechler(萊克勒)噴射閥故障問題;(3) 所謂“測厚儀厚功能缺陷問題實施嚴重不符。(4)關於軋機生產過程中突然出現卸荷問題。判決都採取了迴避了的態度,大談特談鑑定書所謂的鑑定結論,完全遊離了被上訴人的訴請理由做出了錯誤的裁判。

三、判決被上訴人在訴訟中超期變更訴訟請求違反法定程序

原審法院在庭審已經進行到法庭辯論階段時被上訴人變更訴訟請求予以准許是錯誤的。被上訴人在第三次開庭已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後,向法庭提交了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法院也做了送達,但是該變更訴訟請求超過了舉證期間,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34條第3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爲此,上訴人已提出了書面意見。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卻稱“重新指定價格期限內變更訴請,未超過法定期限”,重新指定價格舉證是單項舉證,不能取代證據規則的30天的舉證期限,該判決將價格舉證期限嫁接到變更訴求上,是張冠李戴,故意偏袒被上訴人。更爲重要的是,此次開庭法院也未就變更訴訟請求部分進行審理,就經行做出了全部解除合同的判決,實屬胡判亂斷!

四、原審判決存在判決漏判、錯判等問題

1、判決書主文第三項判令原告返還給xx公司設備,那麼請問設備已經不是新設備,是否應該恢復原狀。按合同法97條2款之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我們的法庭辯論、代理意見中都明確指出,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是雙向的,要求恢復原狀。然而判決書,判令返還的是已使用一年的舊設備,而設備款卻是全額返還,這不顯失公平嗎?

2、原審判決稱:被告未就使用費問題提出反訴,雙方也就使用費的問題提供任何證據,本案中對使用費問題不予處理,被告可另行主張。這是不能成立的。(1)上訴人當庭提出解除合同要賠償已使用一年多的設備經濟損失,庭審有記錄、有代理詞爲證。(2)最高法關於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三:第三十一條規定: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此規定,這不屬於反訴內容,應當一併審理作出判決。(3)按照最高法的審判精神,已使用的設備可以按同類設備租賃費計算,並衝抵設備款。然而,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請求不予理睬,並要求另案起訴,真是豈有此理。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解除合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明顯侵犯上訴人合法權益。希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錯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寧波市人民法院

上訴人: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丁 (簽字)

劉(簽字 )

20xx年8月20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 篇9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xx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路x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爲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麼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爲劉證人蔘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爲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係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係,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於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於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並認爲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麼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後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佔有該房屋,是基於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佔,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係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爲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佔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採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爲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爲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於什麼原因。

四、本案顯然爲劉與楊惡意串通,爲了非法利益採用的所謂合法手段製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於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後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爲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爲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佔有該房,並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係顯然是房屋買賣關係。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麼借給張XX8萬元後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註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爲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爲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並將購房人改爲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後,爲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製了本案。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係,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20xx年5月27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 篇10

上訴人:趙,男,1X年x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X年x月2x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爲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麼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爲劉證人蔘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爲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係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係,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0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於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於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並認爲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麼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後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佔有該房屋,是基於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佔,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係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x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爲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佔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採用普x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爲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爲x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於什麼原因。

四、本案顯然爲劉與楊惡意串x,爲了非法利益採用的所謂合法手段製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於x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後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爲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爲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佔有該房,並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係顯然是房屋買賣關係。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麼借給張x萬元後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註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爲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爲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xx50元,並將購房人改爲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後,爲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製了本案。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係,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2年5月2x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 篇11

上訴人(原審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號房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女,x年2月24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號房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6月X日()穗天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全部內容,改判婚生女兒許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至女兒許思穎年滿18週歲止;

2、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全部判決內容,並改判爲“位於xx市xx區號房歸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熊海相應房屋補償款;

3、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四項,上訴人只需向被上訴人支付37500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婚生女兒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承擔1200元撫養費用直至女兒18週歲;

原審判決認定婚生女兒從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可能跟隨母親生活更加有利進而判定小孩給予被上訴人撫養,這是原審法院歪曲法律條文,偏袒女方的表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很明顯,上訴人經濟條件比被上訴人要好,文化程度也比被上訴要高,同時也根本沒有被上訴人在原審判決中那樣訴稱有重男輕女現象,相反,上訴人一直以來盡心盡責照顧家庭,對兒女照顧的無微不至,懂得如何更好的去教育女兒,讓兒女在健康的環境下茁壯成長。同時女兒對祖父祖母感情很深,兩位老人也很疼愛孫女,不管今後狀況如何,也願意幫助無微不至的照顧孫女。被上訴人尚且還年輕,完全有理由認爲今後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反觀上訴人,由於病魔的原因,以後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很小。退一步講,即便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本條件相同,依照司法解釋第4條相關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優先考慮。所以,上訴人有足夠的理由認定,女兒更適宜由自己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至年滿18週歲。

二、原審判決第三項對住房的判決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並依法改判。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上也認定被答辯人主張的答辯人婚姻存在過錯不成立,又爲何緣由判決雙方共同房產歸於被答辯人。而事實上答辯人由於身體疾病原因,糖尿病是慢性病,要通過注射胰島素,吃降血糖來控制病情,後續治療費很大,現在經濟條件極其困難,從照顧弱方的角度考慮,房屋更適宜判決給予答辯人。反觀被答辯人現在國企上班,收入比以前大有增長,經濟條件也越來越寬裕,完全可以在未來幾年買到房子。同時從照顧小孩角度出發,給小孩一個健康穩定的學習生活環境,訴爭房屋更適宜判決給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適當補償被上上訴人房產補償款。

三、原審法院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不當。

原審法院認定雙方確定的上訴人名下的股票金額20xx0元是共同財產沒有事實依據,缺乏靈活變動性。而事實上上述股票金額在上訴人生病治療期間就已經全部拿來醫療支出,全部用在看病身上,被上訴人應該也明白這一事實,上訴人也可以拿出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實際上,被上訴人提出離婚析產的真正原因也是在上訴人在x年10月份體檢時發現患有糖尿病,由於是慢性疾病,後續治療費很大,被上訴人是怕上訴人的病而造成家庭拖累而訴至法院的。這點上訴人看在眼裏,痛在心裏,卻不知如何表達。夫妻原本恩愛,比翼雙飛,現在卻因爲自己的病因而導致被上訴人背叛、放棄這個家庭,上訴人也知道,挽救婚姻已是不可能,但是上天不能太不公平了,不能做的太絕了,難道要讓病魔成爲自己的替罪羔羊,上訴人有也明白法院法官講法,但也更應該考慮情理啊。上訴人可以說現在什麼都沒有了,身體垮了,家沒了,難道還要奪走自己最愛的兒女,讓他們父女倆睡在大街上,還要上訴人備受病魔折磨,這在和諧社會的今天,法官也是不希望發生的。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心裏創傷和經濟負擔。上訴人在無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6月 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 篇12

上訴人(一審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x3)×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區人民法院(x3)×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

第一、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借據》是否已實際履行,借貸關係是否生效,而認定上訴人尚欠被上訴人借款,與事實不符,顯然錯誤。

x0年12月30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借據》後,被上訴人一直沒有履行放款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之規定,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應當以被上訴人實際提供借款金額之日起,雙方的借款行爲才生效。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雖簽有《借據》,但因被上訴人沒有實際提供借款原因,雙方借貸關係根本沒有生效。一審法院對如此重要且顯而易見的事實,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不考慮客觀事實,是錯誤的。

第二、本案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A4、A5證據,與本案沒有關係,不能作爲定案依據。

該組證據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另外簽訂《投資協議》所對應的股票賬戶,是另一個法律關係,與本案《借據》無關,不應將兩個沒有關係的事實牽連在一起。另被上訴人訴稱上訴人是借用其款項用於購買股票投資,可證據A5股票客戶彙總對賬單上顯示的金額(股票等值金額)與借據金額差異較大,並且其中××股票客戶彙總對賬單被上訴人已另案起訴。因此,顯然該證據與本案無關,不應作爲定案依據。

第三、一審法院判決書第6頁倒數第3-7行關於“委託理財關係”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因被上訴人沒有實際履行款項出借義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借款關係不生效,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予以確認,顯然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爲了依法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字並蓋手印):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 篇13

上訴人:通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xx區豐管路1x號x號樓2033B(園區)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胡,北京市同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北京劉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3x03x321 13x11xx4203

上訴人:,男,1xx2年12月4日出生,漢族,通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關大街13x號104號樓3單元402號

電話:1xx100x0xx5

上訴人:劉,男,1xx2年4月30日出生,漢族,通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師,住上海市長寧區婁山關路445弄1x號104室

電話:1x2

原審被告:王,男,1xx3年12月x日出生,漢族,通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師,住北京市朝陽區甘露園南里3樓1門101號

被上訴人:中金鋁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慈東濱海區方淞線40x號

法定代表人:丁戎江,職務:中金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不服xx省xx市人民法院x4年作出的(x2)甬慈商初字第15x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決對相關證據的認定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A4中的絕大部分認定錯誤。庭審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x0份證據與本案無關的進行了分類質證 ,而判決書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證據(見判決書42頁),而對另外份證據則稱:“被告方持有異議,但均示舉證證明其異議成立,本院對其餘的報表予以認定。”該認定將被上訴人的虛假證據當合法有效證據認定,並稱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異議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訴求,該認定不尊重事實,故意偏袒被上訴人。在庭審中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質證意見,白紙黑字俱在,該判決卻視而不見,對上訴人的證據、質證意見要麼迴避,要麼否定。而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餘一律認定,有違司法公正。判決書對下述證據認定均不成立。

1、被上訴人僞造的22份維修記錄簽名,負責人均非本人所寫。這部分僞造他人簽名主要是許社祥、方振、周敏的簽字均非本人所籤。用被上訴人提交的相同的當事人簽字對照一目瞭然(詳見質證意見)。對這些非本人簽字的維修記錄,被上訴人代理人當庭已承認代簽的事實,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42頁上數x行稱:“本院對其與日報予以認定”,如果負責人在現場,由他人代簽名字是不可思議的。請問,作爲法院採信的證據,沒有當事人簽名,由他人僞造簽名的證據能是合法有效證據嗎?我們的異議難道不能成立嗎?第三部分屬於正常的維修保養內容,共13份。如對測厚儀進行維護校正,窗口膜清洗,壓力傳感器接線鬆動,更換傳感器,油冷機泵的泵連接器損耗件等。這些均屬於正常的維修保養範圍,且有的小故障卻是經上訴人技術人員電話指導,及時予以排除(詳見質證意見)。對於這些正常的維修保養的記錄,怎麼能作爲質量問題的證據予以確認呢?對稍懂機械常識的人,一看便知,請問異議又怎麼不能成立呢?被上訴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屬於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的故障,不屬於產品質量問題,這部分證據有22份。且這部分證據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訴人已安排技術人員及時予以排除了。另外,判決書爲給被上訴人維修日報表的非周敏本人簽字提供依據,確認被上訴人A5工資清單,證明周敏在x2年12月與原告存在勞動關係,但是維修日報表周敏簽字的時間是x2年2月份,用x2年12月份的勞動關係確認2月份的簽名實屬荒唐。

綜上,原審判決無視客觀事實,顛倒是非,將被上訴人出示的僞證或不構成設備質量問題的證據當做合法證據予以採信,對上訴人的正確的無懈可擊的質證意見以不成立爲由,一否了之。

二、原審判決對鑑定組組成人員及資格能力、鑑定報告的結論認定錯誤。

(一)對鑑定人員資質和能力認定錯誤。

1、對出入境檢疫檢驗鑑定所從業期限認定錯誤。該所法人證書有效期自x1年x月x日至x2年3月31日,在法人證書已超期無效的情況下所從事的司法鑑定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所作結論不能作爲證據採信。然而該判決卻稱“延至x3年3月31日有效、後再次延至x4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審中上訴人並未看見相關延期的法人證書。其所爲延至之說不知從何而來。

2、對邱玉森玉森的資格認定錯誤。對邱玉森的職稱資格問題,該判決稱:本案鑑定組成員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師資格;並且沒有提出以和迴避申請。這更讓人匪夷所思。在開始鑑定協調會上我方代理律師就對鑑定人員的資格提出過質詢,本案庭審人員無一人在場,如何得出未提異議的認定。在鑑定結論出來之後,上訴人先後書面兩次提出質疑。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我方代理人詢問邱玉森玉森爲何只有一個企業內部頒發的工程師職稱證書,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國家人事部門或者國家職稱評定部門頒發的職稱證書?邱玉森玉森承認是企業評定的職稱,沒有司法鑑定執業證。我方要求對資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釋,邱玉森只說在本單位承認,並稱在書面答覆意見中一併答覆,但此次書面說明無一字答覆。邱玉森玉森不僅不是國家認可的工程師,也無軟件系統的知識和能力,更無《司法鑑定執業證書》。邱玉森作爲鑑定組成員,在出庭接受質證時一問三不知。一個企業內部評定的工程師如何能參司法鑑定並出具司法鑑定意見?該次鑑定報告,邱玉森不僅作爲組織者而且作爲專家簽署鑑定報告的,鑑定報告包含這個外行人的意見是不可思議的。而該判決卻稱沒有提出迴避申請,作爲法院按照訴訟程序規定,人民法院亦應當對鑑定人員是否具有專業資格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鑑定意見能有效嗎?即使當事人不提異議和迴避,鑑定報告經質證和質詢發現錯誤,還能作爲證據採信嗎?邱玉森玉森作爲該次鑑定組成員參與鑑定的行爲違反了司法部《司法鑑定人員管理辦法》(x5第號令)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鑑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出鑑定意見的人員。司法鑑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覈登記,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鑑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鑑定業務”。同時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關於聘請鑑定資格鑑定人之規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鑑定資格。該判決已經不顧法律常識了。

3鑑定組成員均不具有本案軟件系統鑑定能力。除邱玉森外兩名成員不是合格的電子軟件系統方面的專家,一位是搞機械的,一位是機電工程師,既然是系統鑑定,那麼鑑定組成人員爲什麼沒有系統鑑定專家,其鑑定結論明顯不具有證明力。 在鑑定人員接受法庭質證時,邱玉森某代表鑑定組對被鑑定軟、硬件系統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連繫統硬件哪些屬於機械方面屬於電子、軟件等都不能回答,一問三不知,另一位鑑定人員亓凌也未能就相關鑑定報告的科學性、客觀性做出合理的解釋,第三位鑑定人員朱開濟未到庭接受質詢。然而該判決卻認爲具有鑑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決對鑑定結論分析與認定錯誤

1、判決對鑑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檢材視而不見。本案爭議的不是硬件系統,而是軟件系統,但是在做鑑定時沒有對系統數據進行解剖並作未鑑定的內容,在上訴人再三強調下,只是拷貝了該系統,但原告以商業祕密爲由不同意納入鑑定範圍,專家組也不同意上訴人的請求。鑑定組沒有將拷貝的系統數據報表納入鑑定範圍,是違反電子行業鑑定規範的行爲,其鑑定報告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在庭審過程中,經上訴人再三要求對軟件系統的恢復,該系統記載的生產數據證明上訴人提供的系統不存在質量問題,系統數據報表是系統對於軋製數據的真實記錄,也是技術合同中規定的在判定系統性能指標的依據。原告對於軋製卷數據記錄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認被告提供的計算機存儲的記錄報告的數據統計記錄報告,這已證明軋機一直在正常生產的關鍵證據,並認爲數據記錄和鑑定結論不一致以鑑定爲準;對於存疑問題應該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鑑定,驗證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但是判決卻對系統恢復的數據不予認可,稱一切以鑑定結論爲準。

2、原審判決對鑑定報告的分析結論是錯誤的。

(1)關於“鋁箔精軋機測厚儀溫度補償缺陷,漂移問題”:

這裏涉及BS值,也是本問題的焦點,就該問題作如下釋義:A: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這個參數(BS)得出實際測量值。測厚儀系統維護說明書第x頁:規定BS值上下限爲0.5—1.5,設定的BS值直接導致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標準值)與實際測量值(稱重儀)之間出現偏差。鑑定報告僅有稱重儀、測厚儀和標準值,未標明BS值,直接導致鑑定報告出現以上數據錯誤。在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也顯示BS值的作用(設備維修日報表00012,00012x5可佐證BS值的作用),通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在庭審現場上訴人請司法鑑定人對此作出解釋,而鑑定人對此BS值根本不知道,對鑑定設備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從而得出錯誤結論。

原審法院僅以被上訴人技術人員的操作全程在上訴人的監督下進行,就不予採信上述意見是不符合事實的。事實是上述人提出了設定要求而未被鑑定組採納。同時按照計劃在鑑定過程中是全程攝像的,而攝像的影像數據在鑑定結束後封存交由鑑定組而後轉交給法院,在庭審過程中該份證據卻意外消失,原審法院對此證據在判決書中隻字未提。通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因鑑定時操作人員沒有修改BS值,鑑定人員也不懂這方面的操作原理,將操作人員不正確輸入參數問題當成質量問題,出現有違常識性的嚴重錯誤,上訴人技術人員在場,但操作人員不聽修改參數建議。嚴格講,這是鑑定人員的責任,但該判決卻將未修改參數責任推給上訴人,請問鑑定人員是幹什麼的?更爲核心的是如果通過調整參數能解決產品厚度問題,那就不是質量問題,而是操作問題,此判決錯誤顯而易見。

(2)、關於“板型自動調節功能、噴淋效果及彎輥自動控制問題”

a.鑑定報告所述控制系統波動幅度在系統設定的±10I範圍以內,符合技術規格書(Px5)表格±12I的範圍標準。完全屬於正常生產。鑑定機構應依據鑑定材料(技術規格書)做出結論,而非憑空臆造。不知司法鑑定人爲何作出分析“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後”。在庭審現場鑑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卻答覆並未作出正確答覆,與鑑定書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這兩個現象可以同時存在”就認定此部分鑑定報告內容顯然是錯誤的。因爲“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後”明確表明是鑑定組的分析而非對現象的客觀描述。原審法院連現象與分析說明都未能明確,如何作出正確公正的認定。

b、“彎輥自動控制在普通規格生產中可以自動投入,但是在生產雙零x.5的產品時,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的描述與鑑定書Px第11行至14行的現場操作描述不符,現場操作並沒有投入彎輥自動功能,鑑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斷帶的結論。另升速時操作不當、來料、軋輥磨削工藝不規範、冷卻劑軋製油配方不正確、軋製工藝參數超過設備規定的正常運行範圍,均是引起斷帶原因。鑑定人現場描述與鑑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是鑑定機構的一種判斷,就不予採信上訴人的上述質證意見顯然是錯誤的。鑑定組爲專業技術人員,所謂的判斷應建立在客觀、真實的現象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沒有事實基礎的主觀臆斷之上。原審法院採信如此主觀臆斷鑑定報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觀的判決?

(3) 關於鑑定標的物的系統功能問題

a、“在鑑定標的物調試過程中,上訴人方對AGC速度輔助迴路功能、壓力輔助迴路功能和產品優化功能均進行了調試,系統功能頁面顯示有該類按鍵,但是該類功能均需要在手動操作開機正常運行後進入完全軋製狀態下才能投入使用,”開機當然需要手動,其中AGC速度輔助迴路功能、壓力輔助迴路功能與規格書第1x、1x、1x頁描述的定義,並無歧義,從而證明司法鑑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結合鑑定記錄就不採信上訴人上述質證意見錯誤的,因爲鑑定記錄根本就未顯示該部分內容的記錄。

b、司法鑑定人認爲該類功能“只能通過產品檢驗確認”,而司法鑑定人在隨後的鑑定書中內容沒有顯示任何有關該類功能的“產品檢驗確認”。

原審法院未就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迴應。

c、關於所謂張力優化功能、速度優化功能、目標優化功能,上訴人在鑑定過程中就對鑑定書第x頁第x點括號內的內容不認同,在技術規格書中根本沒有關於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類似於”的表述從未提起過,而是鑑定組的主觀臆斷,因此此項鑑定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鑑定組根據鑑定實際靈活作出判斷,未損害上訴人利益爲由就不予採信上訴人質證意見是錯誤的。因鑑定報告應爲嚴謹的、科學的且鑑定依據爲爲技術規格書,作爲專業技術人員不可能出現如此隨意的結論,足見鑒定組組成人員的非專業性。

d、關於“鋁箔冷軋機”部分:①偏心補償功能 ;描述爲有功能鍵,但是未安裝,無法測試;不應得出該系統沒有此功能的結論。②自動升速及停車功能,③輥縫輔助迴路功能,該兩項功能均不在上訴人的技術規格書供貨範圍內。

技術規格書爲鑑定依據之一,原審法院脫離鑑定依據就不予採信上述質證意見是錯誤的。

(4)關於“鑑定標的物運行速度、穩定性以及自動化程度的描述。”

a、自動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動啓動加速,滿足大於穿帶速度,厚度偏差小於±10%之內,系統自行投入厚度自動控制;大於穿帶速度系統自動投入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由用戶手動投入,這與鑑定書第x頁最後一行所描述鑑定現場記錄噴淋自動、傾斜自動、AGC自動陸續投入是一致的。但與司法鑑定人的分析不符,證明鑑定分析是錯誤的。

b、鑑定報告認爲標的物必須要手動狀態下運行穩定才能投入自動的分析與第x頁最後一行的鑑定現場操作記錄描述不符。

原審法院以“這個結論是依據鑑定的整個過程對標的物的表現作整體判斷”爲由,而事實上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x頁最後一行涉及,原審法院明顯是在偷換概念。

c、鑑定報告認爲鑑定標的物不具備自動調速功能,根據技術規格書P1x的描述(速度厚度控制通過調節速度控制厚度,已經具備自動調速功能;速度迴路通過自動調節速度幫助AGC達到穩定的厚度控制,同時儘量提升速度以提高產量)應爲在投入自動的情況下有自動調速功能。因此此項鑑定分析是錯誤的。

作爲鑑定依據技術規格書,鑑定組根本未予以閱讀且未將技術規格書作爲鑑定依據,而是將自己的非專業理解作爲鑑定依據,可見鑒定組成員的非專業性,原審法院將此部分非專業鑑定內容予以採信,明顯有偏袒之嫌。

d.原審法院關於鑑定書的鑑定意見的認定是錯誤的。

技術規格書明確設備性能驗收合格的必要條件,應達到規格書第55、5x、5x、頁中要求的過程、厚度、版型測量、入口材料、軋輥、驅動系統、操作手等標準,存在多因一果的關係,鑑定前該設備達到上述要求方能進行鑑定。鑑定現場上訴人多次提出異議,而鑑定組置之不理,該鑑定報告沒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記錄,脫離實際,違背科學,所得結論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脫離鑑定依據,以鑑定組的鑑定計劃取代鑑定依據的認定顯然是錯誤的。

a、在鑑定書第10頁倒數第x行的分析說明中,鑑定報告認爲測厚系統設計存在缺陷或測厚儀存在質量問題,而在鑑定意見中則變成測厚系統存在質量問題,將兩種可能性分析變爲一種確定性結論。分析與結論存在矛盾。

原審法院未對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提及。

b、測厚儀與測厚系統從專業角度來說是是同一概念,通常叫測厚儀。合同及技術規格書上描述的是測厚儀,從未出現測厚系統之概念,而鑑定報告卻將其區別對待,由此可證明司法鑑定人對此項事務並不專業。

原審法院卻以不會引起歧義爲由不採信上述意見顯然是偷換概念,上訴人認爲的是鑑定人員不具備專業知識,鑑定報告不嚴謹科學。

c、所謂“導致產品厚度偏差超標的依據爲鑑定書第x頁,倒數第x行開始的測試結果,而事實上根據技術規格書第x4頁及維護說明書第x頁關於測厚儀的使用描述,設定標準值需按照測厚儀使用要求準確輸入標準值及BS值,該部分見前面論述。

原審法院認定與事實不符。事實上上訴人在鑑定過程中根本沒有得到允許進行調試。

d、鑑定報告認爲“鑑定標的物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而事實上該功能的開關沒有安裝,在三方確認該設備電器機械部分的技術要求中已明確沒有該功能(鋁箔軋機),同時通過驗收,已在前面陳述。偏心補償功能不應爲鑑定內容。原審法院拋開三方確認的內容而將該功能納入鑑定顯然與事實不符。

E、所謂鑑定標的物的自動化程度不高,運行速度與軋機設計速度(鋁箔中精軋機1m/min,冷軋機1000m/min)相比,產能受到較大限制,導致生產效率相對於同行系統偏低。這裏涉及專業知識,即軋製的運行速度是由軋製工藝決定的,不是軋機的機械設計最高速度。鑑定報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軋製工藝允許的在這一厚度值所達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而鑑定報告將軋機設計速度和實際軋製工藝速度混爲一談是錯誤的,表明鑑定人員缺乏基本專業知識。事實上,技術規格書中(Px4)只規定了最低速度即300m/min,鑑定報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術規格書要求。鑑定報告描述的鋁箔中精軋機1m/min,冷軋機1000m/min非依據鑑定材料得出,與委託內容不符,只是將被上訴人所述作爲鑑定依據,有失公正立場,無任何依據。

原審法院認定鑑定標的物最高運行速度與軋機運行速度差距過大,產能受到較大限制是對鑑定標的物缺乏瞭解,不具備專業知識所做的主觀認定,是違反科學原理的。

f、鑑定意見所述鑑定標的物鋁箔冷軋機系統改造後無法滿足最終目標100um產品的要求,使設備實際使用功能受限。在庭審現場,鑑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答覆鑑定人只是做一個客觀描述,並未作出是由於被上訴人系統導致的分析和結論。這與鑑定書的鑑定意見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對此部分鑑定內容的認定,未能充分認識到鑑定標的物產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無法滿足最總目標100um產品的要求,並不是訴爭系統單方面確定的。

g、鑑定意見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部分輔助功能和技術規格書描述存在歧義,與規格書不符。在前述中已做相關質證,因此鑑定意見是錯誤的。

該部分質證意見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未有任何提及。

鑑定報告中提及的“鋁箔冷軋機”在合同書中和技術規格書中根本就不存在。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對此質證意見不以爲然,顯然反映出原審法院對此鑑定報告沒有存在着科學、謹慎、客觀的態度。

4、原審法院關於鑑定內容及鑑定材料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次司法鑑定委託人爲xx省xx市人民法院而非本案的原告,因此委託鑑定的內容根據委託人的《委託鑑定內容》而非原告的現場遞交的《質量鑑定詳細說明》,此份報告書已完全脫離了委託人的鑑定內容,且該說明僅爲原告單方提供,不能作爲鑑定依據。被告在鑑定現場就該說明多次提出異議,鑑定報告仍然出現該說明,有失公允。請司法鑑定人對此作出解釋。司法鑑定人當庭答覆是接到申請人即原告提交的質量鑑定詳細說明而自行將該說明作爲鑑定內容及鑑定材料,充分證明了此份鑑定書超出了委託人委託的鑑定內容。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聲稱是其將《質量鑑定詳細說明》作爲附件交由鑑定機構,而事實上上訴人在收到的《鑑定委託書》中根本未看到此份說明,在鑑定過程的首日,是被上訴人將該說明才首次交由鑑定組,鑑定組臨時纔將該說明覆印交由上訴人。在庭審過程中,鑑定組曾明確表示在鑑定過程首日前未收到該份說明。不知原審法院此行爲是何意圖?

綜上所述,即使鑑定結論成立,也不能成爲解除合同依據。自動化程度不高不屬於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是解除條件。雙方簽訂的合同x.1E約定:如賣方系統導致其所控制的買方的某一設備無法正常生產,並且賣方在規定時間內無法進行補救,買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而上訴人對提供的原件系統不但能正常生產,而且是可以補救的,判決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正確意見拒不採納,明顯的公平正義的司法審判原則。

二、原審判決解除合同存在嚴重錯誤。

該判決稱:“訟爭系統經鑑定機構鑑定存在質量問題,導致產能受限,生產效率低下。多次維修後,系統依舊存在質量問題……訟爭系統的故障實際已不能通過原被告雙方自行解決,故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已經成就,原告有權解除冷軋機、中軋機的系統的買賣合同,被告應當返回相應的貨款(判決書x5頁)”該認定存在如下錯誤:

1、原告訴請解除合同沒有通知被告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法》第x3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xx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x3條第二款、第x4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結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第24條:“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是預先通知,而原告沒有預先通知被告,就直接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遺憾的是該判決書竟稱“本院認爲原告起訴至法院,法院將起訴狀、證據副本等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被告方,視爲通知解除合同”(判決書x5—頁),這豈止是無視上述法律規定,將訴訟行爲視爲通知,簡直是在造法。如果將起訴行爲等同通知行爲,那麼最高院的 “……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釋的就無法理解了。

2、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成就

判決對質保期的認定錯誤。判決稱即便被告提交的驗收時間真實,根據該4份驗收報告推算也晚於原告向法院提交訴狀的時間(判決頁)。原被告雙方簽訂的3套軋機的測厚儀、板形議AGC/AFC軟硬件系統經被告驗收合格,三套軟件系統按合同規定在x0年x月23日開始計到x2年2月23日質保期結束,原告也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在合同主要條款已履行完畢。該判決認定未超過質保期認定顯系錯誤。從司法實踐看,對買賣設備正常使用長達一年之久再解除合同實屬罕見,是明顯的地方保護主義。

3、該判決認定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沒有事實和證據支持

(1)、原告使用被告的設備生產鋁板帶材、箔材產品月生產量達1500噸,已有照片和原告在法院鑑定時的錄音、視頻錄像和和現場鑑定時的兩部錄像都可證實不僅僅能生產1500噸,而是原告生產副總明確說是因訂貨關係不能滿負荷生產。原告在司法鑑定後向法庭提交了一組生產的電子數據,清楚的顯示月產量達到1500噸,合格率高達%。這次經過對系統軟件的恢復,按法院的要求抽檢證明1x50mm鋁箔精軋機月產量達15噸,合格率爲x5%以上。1x50鋁帶材冷軋機月產量高達2531噸,合格率均在x5%以上(見附件)。完全達到了設計要求,也達到了原告法人代表在法庭上所稱的月生產計劃。沒有出現軟件系統不能控制某以設備正常生產的情況。解除合同的理由沒有證據支持。

4.該判決迴避原告訴請的賴以解除合同的幾個理由,判非所訴。

按照審判常識,法院審理案件,應圍繞當事人的訴由去審理案件。鑑定範圍也要圍繞訴由去鑑定,超出此範圍屬於判非所訴。如,

(1)通訊故障;(2)關於lechler(萊克勒)噴射閥故障問題;(3) 所謂“測厚儀厚功能缺陷問題實施嚴重不符。(4)關於軋機生產過程中突然出現卸荷問題。判決都採取了迴避了的態度,大談特談鑑定書所謂的鑑定結論,完全遊離了被上訴人的訴請理由做出了錯誤的裁判。

三、判決被上訴人在訴訟中超期變更訴訟請求違反法定程序

原審法院在庭審已經進行到法庭辯論階段時被上訴人變更訴訟請求予以准許是錯誤的。被上訴人在第三次開庭已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後,向法庭提交了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法院也做了送達,但是該變更訴訟請求超過了舉證期間,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34條第3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爲此,上訴人已提出了書面意見。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卻稱“重新指定價格期限內變更訴請,未超過法定期限”,重新指定價格舉證是單項舉證,不能取代證據規則的30天的舉證期限,該判決將價格舉證期限嫁接到變更訴求上,是張冠李戴,故意偏袒被上訴人。更爲重要的是,此次開庭法院也未就變更訴訟請求部分進行審理,就經行做出了全部解除合同的判決,實屬胡判亂斷!

四、原審判決存在判決漏判、錯判等問題

1、判決書主文第三項判令原告返還給通公司設備,那麼請問設備已經不是新設備,是否應該恢復原狀。按合同法xx條2款之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我們的法庭辯論、代理意見中都明確指出,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是雙向的,要求恢復原狀。然而判決書,判令返還的是已使用一年的舊設備,而設備款卻是全額返還,這不顯失公平嗎?

2、原審判決稱:被告未就使用費問題提出反訴,雙方也就使用費的問題提供任何證據,本案中對使用費問題不予處理,被告可另行主張。這是不能成立的。(1)上訴人當庭提出解除合同要賠償已使用一年多的設備經濟損失,庭審有記錄、有代理詞爲證。(2)最高法關於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三:第三十一條規定: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此規定,這不屬於反訴內容,應當一併審理作出判決。(3)按照最高法的審判精神,已使用的設備可以按同類設備租賃費計算,並衝抵設備款。然而,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請求不予理睬,並要求另案起訴,真是豈有此理。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解除合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明顯侵犯上訴人合法權益。希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錯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寧波市人民法院

上訴人:通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

(簽字)

劉(簽字 )

x4年x月20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 篇14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漢族,x年7月18日出生,現住xx市xx區路與路交叉口(系xx市xx區富星乾貨商行業主)。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杜,男,成年,現住xx市xx區江山路調料食品城11區中部。手機 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侵權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10月11日作出的()惠民一初字第73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惠民一初字第730號民事判決,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判決認爲“ 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實被搶貨物系發票上註明的屬原告所購貨物。故原告訴稱要求被告返還侵佔其貨物(價值10000元)或賠償同等價值的損失的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被搶貨物系發票上註明的屬原告所購貨物。上訴人的舉證責任已盡到應盡的義務,如被上訴人對此持否認態度,則應由被上訴人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視爲無證據或放棄舉證權利。換一種角度,我們可以設問一下,法院認爲被上訴人所搶的貨物不是上訴人的,哪麼本案中爭議的被搶貨物是誰的?因此法院加重了上訴人的舉證責任。法院將此舉證責任分配給上訴人顯屬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有失公正。

一審判決在引用法律依據時,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而沒有引用與此相關聯的法律、法規。亦系適用法律錯誤。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判決認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系對本案定性的基本事實認定不清。

一審判決認爲“ 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實被搶貨物系發票上註明的屬原告所購貨物。故原告訴稱要求被告返還侵佔其貨物(價值10000元)或賠償同等價值的損失的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原本事實是:“原告在xx市xx區江山路調料食品城進貨即將返回時,被告乘機將原告所進貨物全部搶走(包括部分發票,對此部分貨物原告在本次起訴時並未主張權利),在起訴時僅對被搶的貨物但原告依然持有發票的部分侵權行爲主張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被搶貨物系發票上註明的屬原告所購貨物。如此判快顯然屬於主觀臆斷,而非客觀事實,因此一審法院顯系認定事實錯誤,並且顯然有失公正。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定性不正確、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爲已經遭受重大損失,而一審判決卻顛倒事實,草率下結論,使上訴人雪上加霜。 因此,上訴人特提起上訴,請貴院依法查清事實,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x年十月二十六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 篇15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路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範文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爲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麼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另外,被上訴人楊在(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爲劉證人蔘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爲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係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係,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20xx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於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於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並認爲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麼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後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佔有該房屋,是基於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佔,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係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爲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佔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採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爲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爲20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於什麼原因。

四、本案顯然爲劉與楊惡意串通,爲了非法利益採用的所謂合法手段製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於x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後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爲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爲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佔有該房,並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係顯然是房屋買賣關係。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麼借給張XX8萬元後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

何況條也註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爲x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爲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並將購房人改爲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後,爲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製了本案。民事上訴狀範文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係,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 篇16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於x年12月8日,漢族,潤恆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xx市路號座xx4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xx村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8年10月21日作出的(x8)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爲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5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爲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後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於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於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並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xx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於“證實被告於x7年7月196纔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爲上訴人辦理xx市二環東路3966號D座2~2204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於判決生效9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爲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爲,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爲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x年十 一月三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 篇17

上訴人(一審原告) 男 1*年2月1日出生,漢族,江西*人,身份證號:3x31221 電話:13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男 1*年2月2x出生,漢族,南昌市人 身份證號:3331x21 電話:13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東號世界廣場層。

法定代表人:劉豐 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改判一審判決,在原判決賠償金額增加柒仟貳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審查案件的基本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住院後確需全休,一審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訴人的出院後的誤工損失,同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訴人的人身損害,依法應支持其精神撫慰金的主張,故特提起上訴!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 篇18

原告,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西省貴溪市人,身份證號碼:36062119xx,住江西省貴溪市。

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西省貴溪市人,身份證號碼:36062119xx,住江西省貴溪市。

(此段應正確填寫身份證、戶口本上的登記信息)

訴訟請求:(此段明確列明訴訟主張的請求,訴訟請求應當明確、唯一)

一、 請求判令……;

二、 。

事實與理由:(此段應陳述訴訟主張所依據的事實、起訴理由,事實陳述應當如實、客觀,不得使用謾罵、人身攻擊性言辭)

……

此致

貴溪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原告本人簽名、捺印或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1、此模板僅爲一般模板,當事人應當根據情況書寫;

2、括號中黑色粗體備註事項系提醒、解釋作用,在正式的民事起訴狀中不必載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3 篇19

上訴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民初字第__號,現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此致

xx市第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__份。

上訴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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