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和提案的區別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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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兩會”期間,總會聽到代表和委員會在大會期間提交一些關乎民生的議案和提案,兩者有什麼區別?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分析一下議案和提案的區別在哪裏,提供給大家參閱。

議案和提案的區別大綱

關於議案和提案的區別

概念不同

議案是全國人大代表及有關部門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事原案。這是反映人民意願、行使代表職權的重要途徑。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大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xx、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參會的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都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其內容涉及法制建設、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環境保護等領域。

提案是政協委員、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和政協各參加單位向人民政協組織,並通過政協組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政府就有關國家或地方大政方針、社會生活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形式。政協提案實行提出提案的時間不限、內容不限、人數不限的“三不限制”原則。

提出的主體不同

提出議案的主體必須是法律規定的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同時代表聯合提名可以提出議案。但代表提出的議案,必須要達到法定的人數,即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鎮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名纔有提議案權。而政協提案的主體相對較寬泛,委員個人或者聯名、小組或者聯組、各黨派和人民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都可以提出提案。

提出的要求不同

在人代會召開期間提出的議案,必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閉會期間向人大會提交議案必須在本級人大會職權範圍內。而政協提案除了格式上有具體的要求外,不受內容限制。

立案的方式不同

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主席團一般採取三種方式處理:決定列入大會議程;決定不列入大會議程;決定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閉會期間向人大會提出的議案,須經人大會會議審議,並形成相應的決議或決定。而政協提案,只要經過提案委員會審查,符合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的規定,便予以立案。政協提案提交大會後,設在全國政協機關的大會提案組會第一時間看到,首先對提案進行分類、立案、轉信、撤併案。此後,提案還要進行多次審查。主要是看它是否符合立案要求,還要根據提案所提建議,看應交由哪個承辦單位來辦理。每年兩會結束後,一般在3月底,全國政協會舉行一場提案交辦會,承辦單位匯聚而來,各自領回自己的提案。提案進入承辦單位後,各單位一般根據提案內容和各個業務司局的職責再進行一次交辦,確保讓最專業的人去辦理提案。提案辦理後,會形成一份答覆,交到全國政協提案委和提案人手中,這就是辦復率。

時限要求不同

議案一般只在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人代會上提交的議案必須在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而政協委員提案,既可在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在休會期間提出,不受時間限制。

法律效力不同

議案具有法定約束力,承辦單位必須執行。政協提案是民主監督的一種形式,沒有法律的約束力。

議案的格式

“議案”一般由公文常規的標題、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組成,落款亦分上、下款。

議案的標題

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提請審議事項)、文種三部分構成。如《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的議案>的議案》,發文機關是國務院,“事由”是“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文種”即“提案”。議案的標題採用常規公文標題模式,有兩種寫法,一是發文機關+案由+文種,二是省略發文機關,案由+文種。前者如《××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市鄉鎮企業條例〉的議案》;後者如《關於提請審議修改後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議案》。議案標題一般不能採用發文機關加文種或者只有文種的寫法。

議案的主送機關,只能是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能有其他並列機關。要採用全稱或規範化簡稱,不得隨意簡化。

議案的正文

議案的第一部分叫做案據,顧名思義,這部分要提供提出議案的根據。由於內容不同,這部分的篇幅長短在不同議案中會有很大差異。

從內容上看,由提請審議內容、說明(緣由、目的、意義、形成過程等)和要求組成。從形式上看,除多以“要求”結尾外,可以從提出審議事項開頭,然後加以說明;也可以在開頭說明議案的緣起或目的意義或形成過程,然後再提出審議事項,再結尾。

方案部分,就是對提請審議的事項或問題提出解決的途徑、方法的部分。如果是提請審議已制定的法律法規的,解決問題的方案就在法律法規之中,這部分只需寫明提請審議的法律法規的名稱即可,但要把法律或法規的文本作爲附件。如果是任免性議案,要將被任免人的姓名和擬擔任的職務寫明。如果是提請審議重大決策事項的,要把決策的內容一一列出,供大會審閱。如果是建議採取行政手段解決某方面問題的,要把實施這一行政手段的方案詳細列出,以便於審議。不能只指出問題,而沒有解決問題的方案。

結語是議案的結尾部分,主要用於提出審議請求。一般都採用模式化寫法,言簡意賅。如“ 這個草案業經市政府同意,現提請審議。”

議案的落款有簽署和日期兩部分

一般行政公文,最後簽署的都是發文機關的名稱,而議案有所不同,要由政府首長簽署。國務院提交給全國人大的議案,要由簽署;各省、市、自治區提交給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案,要由省長、市長或自治區主席簽署。日期格式與一般行政公文相同。

議案和提案的區別在哪

“議案”與“提案”雖一字之差、卻有本質之別。

區別一:“提案”專用於人民政協,“議案”大多用於人大。

區別二:提出方式有別。

提出人大議案,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單位或代表團,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必須達到法定的人數,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鎮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名纔有提“議案”權。

政協提案的主體要求相對較寬,既可以是政協的各專門委員會或參加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也可以是政協委員個人或聯名,人數不受限制。

區別三:法律效力不同。

議案具有法律的約束力,起法律的監督作用,承辦單位必須執行;而政協提案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只起民主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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