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與提案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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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與提案的區別

1、兩者含義不同。“議案”是指由法定機關和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並要求人大會議討論、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而“提案”是參加政協的單位或者委員個人向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交付有關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可見“議案”一般多用於人大,而“提案”專用於人民政協。

2、主體範圍不同。人大、政協對“議案”、“提案”提出的主體有嚴格的界定。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議案的主體有五個: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同時,《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議案的主體有4個: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全國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政協提案的主體有5個:委員個人、委員聯名、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可見就提案人而言,對政協委員放得較寬,政協委員可個人提,也可聯名提,人數不限;而 對人大代表法律規定極爲嚴格,不論哪一級的人大代表個人無權提,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鎮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名纔有提“議案”權。

3、兩者要求不同。“議案”、“提案”都要求“一事一案”,各自對格式、內容有明確、具體的要求。《代表法》規定:“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從嚴格意義上講,“議案”內容相對較窄。法律規定:在會議期間,向人大提交的議案,其內容必須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在閉會期間,向人大常委會提交的議案,其內容必須屬於本級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而“提案”涉及的內容相對較寬,《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規定:“提案主題應當圍繞國家大政方針,有關統一戰線的重大問題,地方重要事務以及人民羣衆普遍關心問題等方面提出。提案內容應當實事求是,簡單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以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有該組織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4、立案方法不同:《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主席團一般採用三種處理辦法:①列入大會議程;②決定不列入大會議程;③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總之,不論哪一主體提出的議案,只有獲得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才能成爲大會議案。從人大工作實踐看,全國人大20多年來,議案數量逐年增加,立案率逐年提升。如: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收到代表議案1374件,作爲大會議處理的641件,立案率佔46.7%;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收到議案796件,全部作爲大會議案處理,立案率達100%。而地方人大立案率相對較低,尤其縣級人大能獲得大會通過的議案,一般僅在10-2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數年出現“零立案”,受不同因素制約,大多數議案只好轉做建議處理。閉會期間向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同樣需經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才能作出決議、決定。而政協提案,只要經過提案委員會審查,符合《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便予以立案,如全國政協十屆五次會議共收到政協提案4797件,立案4448件,轉信訪252件,併案、撤案97件,立案率達92.7%。

5、提案時限不同:向人民代表大會提議案,各提案主體只限於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期間提出;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只限於閉會期間提出。而政協提案,不論哪一提案主體均不受時間限制,會議期間、閉會期間均可提,也可以說一年四季隨時隨地可提。

6、法律效力不同: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它的議案一經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隨即形成相應的決議或決定,便具有了法律的約束力,承辦部門沒有辦與不辦的選擇,只有決定如何辦,怎樣辦好。而人民政協是愛國統一戰線組織,政協提案沒有人大議案這種法律上的約束力,但政協提案對於完善政治協商制度、提高執行能力、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來說,同樣意義重大,不可缺少。

總之,“議案”、“提案”不僅有區別,而且使用範圍有明確的界定。一般說來,“提案”專用於人民政協,而“議案”大多用於人大,人民政協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對某一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才用議案,政協章程第二十四章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全體常務委員過半數通過。

相關知識

關於代表議案提出的有關要求

(一)代表議案的內容

代表議案的內容,必須是屬於本級人大職權範圍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關於各級人大職權的規定。屬於人大代表議案範圍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是規範性文件實施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二是涉及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在貫徹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三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

四是人民羣衆普遍關心的重大事項。

(二)代表提出議案要具備的條件

1、從代表提出議案的主體來說,要符合法定的代表聯名人數。

2、從代表提出議案的內容來說,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

3、從代表提出議案的時間來看,所提議案必須符合法定時間要求。

(三)代表提出議案應注意的事項

1、根據《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在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議案內容不屬於縣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作爲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2、依法應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理的具體問題,不能作爲議案提出。

3、代表提出的議案不僅要寫明議案的題目、案由、內容,而且要提出解決什麼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

4、屬於代表個人及其親屬的申訴案,可以依法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而不要作爲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羣衆委託代表轉交的各類信件,直接交大會祕書處處理,不應作爲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5、代表對黨的各級組織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向有關黨組織反映,不宜作爲議案提出。

6、凡涉及政府的行政權、法院的審判權、檢察院的檢察權和地方事務、社會團體事務的不宜作爲議案提出。

7、人大代表聯名提議案要體現集體負責的原則。

8、10人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在大會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9、10人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必須一事一案。

10、代表向大會提出議案時,需在大會主席團決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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