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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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 篇1

同志們: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今天就要結束了。這次座談會,是在黨的十四大提出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步伐,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召開的,是一次很重要的會議。會議期間,同志們討論了粱書文庭長的發言和最高法院草擬的幾個司法解釋文件稿,交流了各地法院總結的一些審判實踐經驗,討論了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重點研究了房地產、勞動爭議和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的問題,並就在新的形勢下如何充分發揮民事審判工作的職能作用,更好地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爲發展市場經濟服務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同志們反映,通過這次會議,進一步明確了民事審判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發展市場經濟的關係;明確了民事審判工作在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了對民事審判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研究和解決了幾類案件審判實踐中的一些問題;增強了做好民事審判工作的信心。同志們認爲,這次會議內容豐富,主題明確,重點突出,是貫徹黨的十四大精神和第十六次全國法院工作會議精神的一次會議,是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的一次會議,是探討在新的形勢下如何開創民事審判工作新局面的一次會議。這次會議,對於推動民事審判工作不斷向前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精選3篇)

在會議即將結束之際,借這個機會,結合大家討論的情況和提出的一些問題,我講幾點意見。

一、重視和加強民事審判工作正確認識民事審判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發展市場經濟的關係,是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只有擺正這個關係,纔會充分重視民事審判工作,纔會加強民事審判工作。

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換,隨着民事交往的日趨擴大,民事案件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變化的總的趨勢是,各種新的民事法律關係不斷擴大。變化的總的特點是,在人身權益方面的案件不斷增加的同時,財產權益方面的案件逐年上升。這種變化,使民事審判工作與經濟建設,與市場經濟的聯繫越來越密切,任務也越來越重要和艱鉅。所以,民事審判工作在經濟建設和發展市場經濟中的作用和地位越來越重要。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房地產案件,可以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育,有利於房地產業的發展;通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可以促進勞務市場的發育,有利於企業生產的發展;通過審理債務案件,可以促進金融市場的發育,有利於資金的週轉;通過審理企業名譽權、名稱權案件,可以促進正當競爭,有利於企業生產的發展;通過審理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件)和其它科技成果權案件,可以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通過審理山林、土地、水利案件,可以促進土地、水利資源的合理使用,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通過審理涉外和涉港澳臺民事案件,可以促進建立良好的投資環境,促進對外開放的不斷髮展,等等。由此可見,民事審判工作與改革開放、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市場經濟是直接相關的。

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它爲經濟建設服務主要是通過審判具體案件,直接和間接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而實現的。民事審判工作也是如此。不論過去或現在,民事審判工作都是通過審判民事案件,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直接和間接促進經濟建設、爲經濟發展服務的。所不同的是,隨着改革開放的日益擴大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與經濟建設,特別是與市場經濟直接相關的民事案件越來越多,民事審判工作直接爲經濟建設和市場經濟服務的範圍越來越廣。當然,直接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是極爲重要的,而間接促進經濟建設發展也是不可缺少的,這兩種方式,都是經濟建設所需要的。只有各部門採取各種手段、各種方式爲經濟建設服務,經濟建設才能得以順利發展。

形勢在不斷的發展,我們的認識也需要不斷深化。各級法院都應當正確認識民事審判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發展市場經濟的關係,都應當重視民事審判工作。把民事審判工作置於與其職能作用相適應的地位,不斷加強民事審判工作。我相信,我們做民事審判工作的同志,一定會重視民事審判工作,也會有信心做好民事審判工作,也一定能夠做好民事審判工作。我們要以實際行動,把民事審判工作做得更好來贏得各方面的支持,贏得各方面的重視。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民事審判工作總的要求,就是要以黨的十四大精神爲指導,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爲武器,振奮精神,克服困難,在新的形勢下,開創民事審判工作的新局面,把民事審判工作推向一個新的階段。各級人民法院既要全面抓好民事審判工作,又要重視並重點審理好那些與經濟建設、市場經濟密切相關的案件,以此來推動其他各項民事審判工作的開展。

二、搞好調查研究做好調查研究工作,瞭解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是做好民事審判工作的基礎。最高法院對調查研究工作一直抓得很緊,任建新院長在每年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都強調這個問題。從這次會議各地選送的材料和同志們座談交流的經驗可以看出,近幾年來,各高、中級法院對調查研究工作是比較重視的,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這一點應當予以充分的肯定。但是也應當看到,由於客觀形勢發展變化很快,調查研究工作還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這主要表現在我們對民事審判工作中一些新領域的許多情況瞭解得不深不透,對許多問題還把握不準,對解決問題的辦法也研究不夠。關於今後如何搞好民事審判的調查研究工作問題,粱書文同志的發言中已談了一些意見,我完全贊成,不再重複。在這裏我再強調以下幾點:首先,要提高對調查研究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只有思想認識提高了,才能做好這項工作。粱書文同志在發言中把調查研究作爲充分發揮民事審判工作的職能作用,更好地爲市場經濟服務的重要措施來強調,這是完全正確的。在新的形勢下,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民事審判有許多新的領域、新的課題需要我們去了解,去解決。比較突出的是房地產、勞動爭議和涉港澳臺民事案件中的問題。人身權、著作權、婚姻家庭案件中也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問題。只有把情況摸準了,把問題吃透了,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才能使民事審判工作爲改革開放和建立市場經濟體制更好地服務。因此,不瞭解實踐中存在哪些問題,就搞不好民事審判工作,也就談不上爲經濟建設更好地服務。我們要充分認識到,大力加強調查研究,瞭解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是新形勢下做好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保證,是發揮民事審判工作職能作用,爲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的重要問題。而不是可有可無,可抓可不抓的問題。各級法院都要把這項工作同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大局聯繫起來,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切實把這項工作做好。

第二,調查研究要圍繞民事審判工作如何爲經濟建設服務這個中心,有計劃、有目的地進行。目前各地法院力量都比較緊張,人員少,任務重,調查研究不可能全面鋪開,可以選擇某一個專題,甚至某一個問題進行調查。要分輕重緩急,有重點地進行。要強調調查研究工作的計劃性和目的性,調查、瞭解某一方面的問題就要把情況和問題摸透,要有一定的深度。比如,房地產案件較多的法院可重點調查研究房地產案件的情況和問題,名譽權案件、勞動爭議案件較多的地方可重點調查瞭解這兩類案件的情況和問題。光調查瞭解還不夠,還要從調研中去尋找、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前幾年,有的省高級法院對婚姻家庭案件進行了深入調查研究,寫出了有情況、有分析、有措施的調查報告,這種工作作風和調查研究的方法是應當予以肯定和推廣的。

第三,我着重談一談房地產案件的調查研究問題。根據最高法院法發<1992>38號《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今後房地產案件一律由民庭受理。房地產案件中關於大規模房地產開發、土地有償使用方面的案件是近幾年開始出現的,法律、政策規定都不夠完善,法院也缺乏審理此類案件的經驗,因此,加強對這類案件的調查研究尤爲重要。會上有的同志要求具體明確房地產案件的受理範圍和房地產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這些問題能否請同志們先作些調查研究,提出你們的意見和看法。最高法院制定文件,進行司法解釋,也需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要吸收和參考各級法院的意見和經驗。

根據同志們的意見和要求,我對房地產案件的有關問題再談以下意見,供大家參考。這些意見也是根據同志們討論的意見歸納總結的,有些問題還有待通過調查研究進一步解決。

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範圍問題。這個問題任建新院長有明確意見,就是房地產案件一律由民庭受理。所謂一律,我理解,就是凡屬民法調整範圍的平等主體之間以房地產爲標的發生的糾紛,都由民庭受理,不受過去民庭與經濟庭分工的限制。以房地產爲標的的買賣、租賃、典當糾紛應由民庭受理,以房地產爲標的的開發、建築承包、入股、聯營、代理、居間等民事行爲發生的糾紛同樣應由民庭受理。一句話,房地產糾紛除了依法由行政法律調整的以外,凡是屬於民法調整的,都由人民法院民庭受理。這個問題最高法院不可能一一列舉哪些案件應由民庭受理,各地在處理房地產案件時,要根據上述原則來確定,該受理的一定要受理,不能因處理有難度或不熟悉而推出去不管。關於這個問題各高級法院可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也可以在本省範圍內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

關於房地產案件的處理原則。會上同志們反映,新類型房地產案件處理難度大,在法律適用上把握不準。過去有的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已不適應新形勢下房地產業發展的需要,新的立法又沒有跟上。這是當前的現實,也是正常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處理房地產案件,如何適用法律,這就需要同志們通過調查研究來解決。根據人民法院長期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會上同志們的意見,我提出以下意見,供同志們參考:一是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要依照法規規定來處理房地產糾紛。二是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要依照國家政策來處理房地產糾紛。三是法律、法規、政策無明確規定的,應根據市場經濟原則、民法原理以及有利於房地產業發展的原則來處理房地產糾紛。最高法院也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適時地制定房地產方面的司法解釋,以便解決審判實踐中適用法律這個問題。

新形勢下房地產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是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目前在法律、法規不完善的情況下,各級法院都要注意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這個問題也可以作爲各級法院調查研究的重點。

三、加強審判監督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依法進行監督,上級法院也有權對下級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前者可稱之爲外部監督,後者可稱之爲內部監督。目前不論是外部監督還是內部監督,都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我着重講一講上級法院審判監督和檢察機關監督問題。

關於審判監督,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上級法院有權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上級法院進行審判監督既是職權所在,也是保證法院辦案質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目前,在法院審判監督方面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從各地反映看,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有的上級法院監督不利、監督不當,有的下級法院不願接受監督,甚至對上級法院的監督有牴觸情緒。從上級法院存在的問題來看,有的上級法院思想上沒有重視對下級法院的指導和監督,埋頭辦案,忽視了自己指導和監督的職能;有的對下級法院的指導和監督沒有具體措施和辦法,表現爲監督不利。另一方面,有的上級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帶有隨意性,改判下級法院的案子不夠慎重,不夠嚴肅,有些案子改得不合適,甚至也有改錯了的;有的案件上級法院在無把握的情況下改判,下級法院思想不通,意見很大,當事人申訴上訪,纏訴不息,這是監督不當的方面。從下級法院存在的問題來看,有的對上級法院審判監督態度不端正,不願接受監督,有牴觸情緒,有時一個案子上級法院三番五次做工作,“徵求意見”,下級法院還是不接受,有時上級法院想調一個案卷,三五個月也調不來,這種態度和做法都是不正確的。這裏我強調一下這個問題,上下級法院都要正確對待審判監督問題。下級法院要端正態度,注意上、下級關係,對上級法院的監督不能有牴觸情緒,不能認爲上級法院改了你的案子就是對你工作的否定,更不能不接受、不配合上級法院的工作。有的上下級法院關係搞得很僵,這是很不應該的。上級法院進行審判監督時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帶有隨意性,也要尊重下級法院的意見。下級法院自己能改的,儘量讓下級法院自己改;需要由上級法院非改不可的,也要多做下級法院的工作,儘量把道理講明白,把話說透。上下級法院要相互尊重,相互配合,齊心協力,共同做好審判監督工作。

關於檢察監督。民事訴訟法確定檢察監督的原則是事後監督,即檢察機關通過抗訴的方式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由於審理檢察院抗訴案件是民事審判工作的一項新任務,最高法院對此很重視。一九九一年底,最高法院還召開了一個座談會,專門研究檢察院抗訴問題,根據同志們的意見,我有一個講話,對檢察院抗訴問題提出了幾點意見,並以最高法院文件下發了。最近,最高法院民庭正積極同最高檢察院有關部門聯繫,爭取法檢兩家搞一個聯合規定。在兩家聯合規定製定下發前,辦理檢察院抗訴民事案件仍應以我九一年的講話爲準。這裏我想再講一下抗訴民事案件的審級問題。九一年我在講話中提出,檢察院抗訴原則上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原來是一審的,向一審法院提出,原來是二審的,向二審法院提出。檢察院對此有不同看法,主張抗訴要向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這樣一來,在實踐中就發生了分歧,一方面,法院以我的講話爲根據,堅持檢察院抗訴民事案件應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另一方面,檢察院堅持要向上一級法院提出,雙方爭執不下。這些問題,最高法院也瞭解一些。關於這個問題,九一年我講的是原則上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的提出,並未說絕對不允許檢察院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上一級法院提出,實際上是開了口子的。今後對於檢察院抗訴案件,檢察院向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的,上一級法院可讓檢察院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檢察院堅持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的,上一級法院可以收下,收下之後,認爲不需要本院審理的,可交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審理。

四、加強人民法庭建設幾年來,人民法庭工作有了進一步發展。到一九九二年底,全國已建人民法庭一萬八千多個,法庭人員增加到七萬餘人。全體法庭人員,長年累月堅持在法院審判工作的第一線,在任務重、人員少、條件差的情況下,審理了大量的各類案件。同時,在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培訓調解人員、進行法制宣傳、參與綜合治理,以及物資裝備、制度建設等方面,也都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

人民法庭設在基層,是人民法院基層基礎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它在做好法院審判工作,指導民間調解,以及結合審判進行法制宣傳、綜合治理等方面,承擔着繁重的任務。人民法庭工作做好了,不僅對於整個法院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而且對於維護社會安定,促進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的發展,特別是促進農業生產和鄉鎮企業生產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新的形勢下,應當進一步加強人民法庭工作,不斷推動人民法庭工作的開展。

第一,合理佈局,充實提高。“鞏固、充實、加強、發展”,是人民法庭建設的指導方針。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在可能的條件下,人民法庭的佈局要合理、要適當。一般以三個鄉鎮設一個人民法庭爲宜;在人口多、案件多的地方,可以適當多設,在人口少、案件少的地方,可以適當少設。現有的人民法庭要進一步鞏固和完善,需要調整的,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適當調整。需要新建人民法庭的地方,在可能的條件下,可以適當發展,但要量力而行,不可單純追求數量。法庭人員不可太少,凡不足四人的人民法庭應當把人員配齊。在審判工作、隊伍建設、科學管理等方面,要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

第二,加強指導。各級人民法院都要重視人民法庭工作。基層人民法院的民庭,要積極協助主管院長做好對人民法庭的指導工作,但不宜留人太少。有些基層人民法院的民庭把絕大部分人員放到法庭工作,庭上只有兩三個人,這不僅影響了對疑難、複雜案件的審理,而且也影響了對法庭的指導工作。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人民法庭的指導機構,日常工作可由民庭負責,以使指導人民法庭的工作落到實處。人員不足的,可以適當充實人員。

第三,獨立行使審判權。目前有些地方設立了一些專業法庭,如稅務法庭、環保法庭、房地產法庭等,其中有些專業法庭由有關行政部門派出人員,與法庭審判人員共同行使審判權,這種作法是不妥當的。根據法律規定,審判權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單位和個人行使國家審判權是違背法律規定的。因此,凡設立專業法庭的,都必須納入法制軌道,在人員配備和審理案件等方面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凡是沒有納入法制軌道的,都應當予以糾正。

第四,加強廉政建設。廉政建設是法院隊伍建設中一個最核心的問題。人民法院是司法機關,廉政對於法院來說,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它直接關係到能不能嚴肅執法、能不能維護法律尊嚴和法院的威信問題。審判人員切忌吃請受禮等違法亂紀行爲,要做清正廉明的法官。對於廉潔奉公的審判人員要予以表彰,對於貪贓枉法的審判人員要繩之以法,嚴肅處理。

關於全國人民法庭工作會議問題,我們設想,待全國人大會通過人民法庭組織條例後再召開。各地是否召開人民法庭會議,可根據本地情況,作出適當安排。

五、做好涉臺民事審判工作隨着海峽兩岸之間經濟文化交往日益頻繁,涉臺立法工作的加強,涉臺民事案件逐年增加,涉臺民事審判工作中的新問題也越來越多。今後,涉臺民事審判要注意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認真學習中央對臺工作的方針、政策。涉臺民事審判工作不是單純的審判工作,也是一項敏感的政治工作。要做好這項工作,首先就必須全面理解和深刻領會中央對臺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前,要認真組織學習最高法院轉發的中臺發(1993)5號《關於處理涉臺法律事務若干意見的通知》。這個文件明確提出處理法律事務必須堅持一箇中國的原則,適用國家法律的原則,促進兩岸交往、交流的原則;還要求在兩岸交往、交流中,特別是在法律文書中必須使用規範性的法律用語等等。這些規定和要求,我們必須嚴格遵循。各級法院都要組織審判人員認真學習和貫徹5號文件精神。

關注兩岸關係發展的情況。從“汪辜會談”前後的情況我們可看到,海峽兩岸向統一方向邁進已經成爲不可逆轉的趨勢。今年4月22日至29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汪道涵與中國臺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辜振甫在新加坡進行了會議,並簽署了《汪辜會談共同協議》、《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及《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雙方還商定了今年內事務性商談的五個議題:一是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之人員的遣返及相關問題;二是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問題;三是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四是兩岸知識產權保護;五是兩岸有關法院之間的聯繫與協助(暫定),因中國臺灣方面主張用“兩岸司法機關之間相互協助”,所以用“暫定”二字。這些協議和議題與法院涉臺審判工作特別是涉臺民事審判工作關係十分密切,希望同志們關心兩岸關係發展的情況。

這次汪辜會談的成功及其所取得的成果,充分證明黨的對臺方針、政策是正確的。雙方會談標誌着兩岸關係邁出了歷史性的重要一步,對兩岸關係的發展無疑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汪辜會談後,中國臺灣前“財政”部門率十五家企業來大陸商談投資方案。汪辜會談以後進一步擴大了兩岸經貿往來,文化交往和兩岸法律問題的研究。今年八月兩岸法學界的專家、學者(法官)近百人將雲集北京研討兩岸有關法律問題,我們法院系統有九位同志將參加這次研討會。今後,這些活動還將繼續開展。希望同志們關注兩岸關係發展的情況,研究兩岸有關法律問題,努力做好涉臺民事審判工作。

加強調查研究,搞好涉臺審判方面的司法解釋。中央十分重視涉臺立法工作,中央臺辦成立了涉臺法律問題小組,由十個部門主管負責人和十五名法律專家、學者參加,經常組織研究有關涉臺法律問題。繼5號文件之後,最近又要出臺“關於當前涉臺立法工作的若干建議”,這一建議提出,除涉臺法律、法規規章外,司法解釋是處理涉臺事務的重要的規範性文件,而且建議兩高加強涉臺民事、經濟、刑事等實體和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釋工作。這次座談會最高法院提出的幾個涉臺民事問題的司法解釋,中央臺辦已列入今年涉臺法律問題研究的重點,待會後進一步修改定稿後下發各地法院。

同志們,司法解釋權在法院系統只能由最高法院行使,也就是說,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制定司法解釋。但是司法解釋是一項系統工程,它的源泉、基礎是各級法院的審判實踐。因此,希望各級法院都要加強涉臺審判方面的調查研究工作,特別是對兩岸法院相互聯繫與協作方面多做一些探索,爲最高法院處理涉臺法律事務提供寶貴的經驗,爲加強和完善涉臺立法工作做出積極的貢獻!

同志們,這次座談會的順利召開和圓滿結束,同中共大連市委、市政府、甘井子區委、區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分不開的,他們爲這次會議提供了舒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碧海山莊的同志們爲會議提供了熱情、周到的服務,我代表最高法院和全體會議代表再次向他們表示誠摯的謝意!這次會議還得到了遼寧省高級法院、大連市中級法院、甘井子區法院和其他有關法院的大力支持,我代表最高法院和全體會議代表再次向他們表示衷心的感謝!同志們,當前和今後民事審判工作的任務是繁重的、艱鉅的。同志們回去後要認真傳達會議精神,結合本地情況,提出貫徹意見,使會議精神落到實處。在新的形勢下各級法院都要加強領導,採取有效措施,堅持嚴肅執法,不斷提高執法水平,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充分發揮民事審判的職能作用,把民事審判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爲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作出新的貢獻!

附件:(2)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1993年6月22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大連召開了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參加會議的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級人民主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民庭庭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馬原主持會議並作了重要講話(另發)。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庭長粱書文就當前民事審判工作的情況、問題和如何更好地爲經濟建設服務作了發言。這次會議是在黨的十四大提出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步伐、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召開的。會議座談了第五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以來的工作情況,交流了審判工作經驗;討論了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問題,重點討論了房地產、勞動爭議和涉港澳臺民事案件中的問題;研究瞭如何在新的形勢下充分發揮民事審判工作的職能作用,更好地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服務的問題。現將會議討論的幾個主要問題紀要如下:一、充分發揮民事審判工作的職能作用,更好地爲經濟建設服務會議認爲,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民事審判工作總的要求,就是要以黨的十四大精神爲指導,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爲武器,振奮精神,克服困難,在新的形勢下,開創民事審判工作的新局面,把民事審判工作推向一個新階段。

(一)正確認識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作用,增加爲經濟建設服務的自覺性開創民事審判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服務,首要問題就是要正確認識民事審判工作與經濟建設和市場經濟的關係;正確認識做好民事審判工作與做好法院整個審判工作的關係;充分認識民事審判工作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增強爲經濟建設服務的自覺性;強化適應發展市場經濟的執法觀念。

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換,隨着民事交往的日前增多,民事案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變化的總的趨勢是,各種新的民事法律關係不斷擴大。變化的總的特點是,在人身權益方面的案件不斷增加的同時,財產權益方面的案件逐年上升,所佔比例越來越大。這種變化,使與經濟建議,特別是與市場經濟直接相關的民事案件越來越多,使民事審判工作直接爲經濟建設和市場經濟服務的範圍越來越廣。例如,房地產、勞動爭議、債務、企業名譽權和名稱權、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件)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山林土地水利等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臺民事案件,都是與經濟建設、發展市場經濟直接相關的。

民事審判是法院審判工作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在法院各項審判工作中,不論過去或現在,民事案件所佔比例最大。去年全國各級法院受理各類一審案件三百多萬件,其中民事案件近二百萬件,佔三分之二左右。換句話說,每審理三個案件,就有兩個民事案件。因此,如果忽視或削弱民事審判工作,就不能全面完成法院審判工作的任務,就不能充分發揮法院審判工作的職能作用。可見民事審判工作做得如何,是與法院整個審判工作緊密相關的。即使其他審判工作做好了,民事審判工作做得不好,也會削弱人民法院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因而也會削弱人民法院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

民事審判工作是爲經濟基礎服務的。它爲經濟基礎服務的特點,是通過審判民事案件,調整民事法律關係,解決民事糾紛而實現的。民事糾紛是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表現,可以通過多種途徑解決。但是,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民事糾紛,需要經過訴訟,由人民法院通過審判,運用法律手段,才能解決。因此,民事審判工作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具有其他部門不能替代的作用。通過民事審判,解決民事糾紛,疏通民事流轉渠道,使民事活動正常運轉,既有利於深化改革,也會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通過民事審判,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使他們集中精力搞好生產,做好本職工作,這對加快改革開放和發展市場經濟,具有重要的意義;通過民事審判,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維護安定團結,保障社會穩定,可以爲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通過民事審判,宣傳法制和社會主義道德,促進和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可以推動經濟建設的發展;通過民事審判,使當事人從民事糾紛中解脫出來,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關心人民的疾苦,爲人民排除解難,從而有利於密切黨和國家同人民的聯繫。因此,人民法院必須重視和加強民事審判工作。

多年以來,我們堅持民事審判工作爲改革和建設服務的指導思想。在新的形勢下,我們應當提高認識,更積極、更主動、更自覺地爲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爲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服務,進一步強化服務觀念。

強化適應發展市場經濟的觀念,一是強化平等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觀念。平等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包括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一個基本原則。只有公平競爭,優勝劣汰,才能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在民事審判工作中,要平等地保護各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二是強化尊重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的觀念。市場經濟是自由的公平競爭的經濟,只有保證民事主體依法自主地進行民事活動,市場經濟才能得以發展。在審判實踐中,對當事人的民事行爲,只要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致,又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當予以保護。對於違背當事人的意願,甚至在脅迫、詐欺或強制命令的情況下產生的民事行爲,應當確認無效。三是強化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觀念。市場經濟在一定意義上說,是市場的平等主體建立在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等原則基礎上的契約關係的經濟。只有按照這些原則運行,才能保證市場經濟有序地進行。在審判實踐中,要按照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保護公平競爭,反對和制裁弄虛作假,損害消費者權益等違法行爲。

(二)堅持嚴肅執法,提高執法水平嚴肅執法是法院審判工作的核心問題,也是民事審判工作的核心問題。離開嚴肅執法,不依法辦事,就根本談不上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問題。所以在新形勢下,嚴肅執法,仍然是一個關鍵性問題。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堅持嚴肅執法,就是要正確適用法律,確保辦案質量;就是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裁民事違法行爲;就是要堅決不辦“人情案”,不辦“關係案”;就是要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就是要加強審判監督,依法糾正錯案,維護法律尊嚴。此外,當前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要正確處理做好民事審判工作與爲經濟建設服務的關係。民事審判工作爲經濟建設服務是通過審判民事案件來實現的,把案件辦得既快又好,就是最好的服務。那種出於某種“利益驅動”,離開審判業務,去搞那些應由其他部門辦理的事情,從事審判業務以外的活動,是不符合嚴肅執法的要求的。

(三)進一步改進審判方式,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爲了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高效服務的審判機制,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必須不斷探索新途徑,進一步改進審判方式。其重點,一是堅持當事人舉證制度。從根本上改變那種由法官包攬一切的做法,真正做到法官在法庭上主要是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辯論,以便查明事實,覈實認定證據,分清是非責任,正確適用法律。這既有利於加快辦案速度,也有利於提高辦案質量。二是健全合議制度。合議庭是審判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應充分發揮它的職能作用。合議庭不僅對事實負責,而且還要對適用法律負責。這可以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強化審判人員嚴肅執法的觀念,提高辦案質量。三是堅持公開審判制度。除依法不公開審理的之外,都要公開審理。依法不公開審理和逕行判決的案件,也要公開審判。實踐證明,加強公開審判,把案件審理置於公衆監督之下,增加了透明度,既有利於提高辦案質量,又可以擴大社會效果。四是探索新的做法。近年來,不少法院探索了一些新的做法。如有的法院審理案件實行繁、簡分流,把簡易案件篩選出來,由部分審判人員專門按簡易程序處理。其他審判人員集中精力審理比較複雜的案件。有的法院對於某些案件在立案受理、做好庭前必要的準備後,即直接開庭審理等。這些做法,可以繼續試驗,總結經驗。同時,還要進行新的嘗試,探索新的做法。

(四)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隨着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換,新的民事法律關係會不斷出現,民事案件會發生新的變化。因此,在新的形勢下,要充分發揮民事審判工作的職能作用,更好地爲經濟建設服務,必須增強預見性,必須深入實際,調查研究。通過調查研究,瞭解和研究民事審判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把握各種民事案件的變化及其特點,總結審判實踐經驗,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措施和辦法。當前調查研究的重點,一是民事審判工作如何爲加快改革開放和發展市場經濟服務;二是民事審判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房地產、勞動爭議、著作權、損害賠償和涉港澳臺民事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其對策;三是如何提高執法水平,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四是總結開庭審理、當事人舉證、適用督促程序和審理抗訴案件的經驗。各級法院民庭都要加強調查研究。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民庭要把調查研究作爲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要一手抓案件審理,一手抓調查研究。對調查研究的問題,要理論聯繫實際,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和規律,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對於成功的經驗,要及時交流、推廣。對審判工作中帶有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要及時反映。最高法院在各地法院調查研究、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急需解決的問題,及時作出司法解釋。

二、關於審理房地產案件的幾個問題

(一)積極受理房地產案件,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房地產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佔有重要的地位,爲了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各級人民法院民庭要積極受理房地產案件。在房地產案件比較多的地方,可以根據需要在民庭內設立合議庭,專門審理房地產案件。關於受理範圍,總的來說,凡屬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以房地產爲標的發生的糾紛,都應積極受理。當前受理房地產案件,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單位內部公房使用權糾紛。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爲,職工因對單位分房決定有意見引起的糾紛,應由本單位或有關行政部門解決。職工根據單位分房決定,與公房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賃關係後,第三人搶佔的,或者職工與公房出租人因房屋租賃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二,離開原單位的職工與原單位房屋使用權糾紛。職工離開原單位後,與原單位發生的房屋使用權糾紛,雙方有協議或本地區法規有協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三,離婚後公房使用權糾紛。因離婚發生的公房使用權糾紛,本地區法規有規定或公房出租人同意法院確認公房使用權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可以一併處理。

第四,違章建築引起的糾紛。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築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二)審理房地產案件遵循的原則

第一,有利於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原則。就是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用市場經濟觀念判斷哪些行爲有利於房地產業的發展,哪些行爲不利於房地產業的發展,凡是有利於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民事行爲,應予以保護。凡是妨礙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民事行爲,不應予以保護。

第二,依法保護合同的原則。房地產權益糾紛,大部分表現爲合同糾紛。審理房地產案件,應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政策,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應維護合同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以法律沒有規定爲由,否認合同效力,不應予以支持。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只要合同能全部履行的,就應全部履行,能部分履行的,應部分履行,不能用賠償損失代替合同的履行。

第三,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市場經濟的特點是參與民事活動的主體地位平等、公平競爭、機會均等。房地產案件中的當事人,不論是公民還是法人,是本地人還是外地人,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他們在房地產交易中的合法權益都應公平地依法予以保護。制止不公平競爭,轉嫁經營風險的行爲。制止破壞公平競爭原則的地方保護主義。

(三)審理房地產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當前我國房地產業正在迅速發展,已有的房地產方面的法律不能完全適應房地產業發展的需要。人民法院在審理新型房地產案件時,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有政策規定的,按政策規定處理。法律、政策都沒有規定的,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從有利於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有利於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原則出發,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解決。

第一,關於無當地戶口的人購買城鎮房屋問題。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關於無當地戶口的人購買城鎮房屋的限制逐步放寬。無當地戶口的人購買城鎮房屋,對於符合本地區房屋買賣法規定的,可以認定買賣有效。

第二,關於預售商品房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須持有預售商品房許可證件,並與預購房簽訂合同。沒有預售商品房許可證件的,應認定合同無效。對於合法有效的預售商品房合同,預購方未按合同約定交付預付款或者預售方未按合同約定交付預售房屋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關於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爲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後,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

第四,關於房屋買賣價格問題。房屋買賣,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的之外,對於雙方當事人根據房地產市場價格議定的價格,應當予以保護。一方因市場價格變動而不履行或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不予支持。

三、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幾個問題

(一)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思想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堅持“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既要依法保護企業正當的開除、除名、辭退職工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等自主權,支持嚴明勞動紀律、加強管理、搞好改革;又要依法制約企業濫用勞動用人權和工資、獎金分配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激發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從而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發展良好的勞動關係,維護安定團結,促進改革開放的順利發展。

(二)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之間,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因發生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後,一方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也應當受理。

勞動爭議案件由各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受理。

(三)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目前勞動法尚未頒佈,勞動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依照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並參照有關的規章辦理。法律和政策尚無規定的,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從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經濟建設和有利於社會穩定出發,妥善處理。個別影響大,有關方面意見分歧的案件,可逐級請示上級法院解決。

用人單位依據本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及與職工訂立的合同對職工作出處理,該規章制度和合同與法律相牴觸的,不予支持,而應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個體工商戶與其幫工、學徒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可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雙方所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合同處理。

(四)法院可否變更用人單位的決定問題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認爲用人單位對職工的處理決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可以判決予以撤銷,或判令用人單位重新作出處理,一般不變更其決定。對於追索勞動報酬、培訓費、退休金、工傷賠償等案件,法院認爲用人單位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只是認定給付的數額明顯不當的,可以判決予以變更。對個別案件認爲確有必要判決變更用人單位處理決定的,事先應向有關單位說明情況,並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五)確定案由和製作法律文書問題目前勞動爭議案件的案由尚不統一,有的案由不能明確反映案件的性質和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勞動爭議案件的案由應根據案件的性質和具體情況確定。例如,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而引起的爭議,案由可定爲開除糾紛、除名糾紛、辭退糾紛;因職工向企業追索勞動報酬或退休金髮生爭議,案由可定爲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或追索退休金糾紛;因待業保險、工傷賠償引起的爭議,案由可定爲社會保險糾紛、工傷賠償糾紛等。

人民法院製作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律文書,列用人單位和職工爲當事人。在法律文書的查明事實部分可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適當加以敘述,而法律文書的主文則不涉及裁決是否正確的問題。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而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起訴過程中作爲被告的用人單位已改變了原錯誤決定,勞動爭議實際上已得到解決,原告又申請撤訴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可以裁定準予撤回起訴。

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 篇2

同志們:

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深入貫徹黨的xx大和xx屆六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總結經驗,表彰先進,分析形勢,研究部署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民事審判工作。

民事審判是黨通過司法審判方式與廣大人民羣衆聯繫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通過司法審判活動進行社會管理的重要方式,是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多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黨的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支持下,忠實履行民事審判職責,有效化解了大量社會矛盾,保護了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促進了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在民事審判工作中,涌現出宋魚水、金桂蘭等一大批辨法析理、勝敗皆服、心繫百姓、一心爲民的好法官。人民陪審員來自基層,來自羣衆,是人民法院聯繫人民羣衆的重要紐帶,是民事審判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工作中涌現出一大批先進典型,今天受到表彰的,就是其中的優秀代表。在此,我代表黨中央、國務院,向受到表彰的全國優秀人民陪審員,表示熱烈的祝賀和崇高的敬意!向戰鬥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崗位上的同志們,表示親切的問候和衷心的感謝!

在這次會議上,肖揚同志還要對下一步民事審判工作作出具體部署。這裏,我着重強調四點意見。

一、深入貫徹黨的xx屆六中全會精神。深刻認識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性

黨的xx屆六中全會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作出了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任務。這充分反映了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內在要求,體現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願望。新世紀新階段,我們面臨的發展機遇前所未有,面對的挑戰也前所未有。從國內來看,在堅強領導下,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綜合國力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改善,民主政治建設穩步推進,國際地位不斷提升,我國社會總體上和諧穩定。但影響和諧穩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仍然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統籌兼顧各方面利益的任務艱鉅而繁重。從國際上看,和平、發展、合作成爲時代的潮流,世界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趨勢深入發展,我國發展面臨着良好機遇,總體形勢對我國有利。同時,國際環境複雜多變,綜合國力競爭日趨激烈,我們將長期面對發達國家在經濟科技等方面佔優勢的壓力,長期面對西方敵對勢力對我實施西化、分化戰略的嚴峻鬥爭。在這種形勢下,進一步加強民事審判工作,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保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對於促進社會和諧,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民事審判工作是保護人民羣衆切身利益、實現和維護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徑。民事審判涉及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等諸多領域,事關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等關係的方方面面。一些看似簡單的民事案件,如婚姻家庭、遺產繼承、相鄰關係等糾紛,與人民羣衆的個人利益和家庭幸福密切相關,如果處理不當,不僅會給當事人造成傷害,也會給社會和諧穩定留下隱患。只有不斷加強民事審判工作,確保司法公正,才能更好地保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

民事審判工作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當前,隨着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人們在資源分配、市場佔有、生產經營、收入分配、勞動關係等方面的矛盾增多,越來越多地衍生爲民事案件進入人民法院。這些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個案問題可能轉化爲羣體性問題,民事案件可能轉化爲刑事案件,普通的糾紛可能轉化爲政治性事件,非對抗性的矛盾也可能轉化爲對抗性矛盾,影響社會穩定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順利進行。只有不斷加強民事審判工作,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才能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民事審判工作是調節經濟關係、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社會要和諧,首先要發展。依法調節經濟關係,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是民事審判的重要職能。進一步加強民事審判工作,維護良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才能確保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通過平等保護各類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制裁各種違約和侵權行爲,有效調節社會財產流轉關係,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通過依法審理涉及“三農”問題的民事案件,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及其他各項民事權利,促進農業和農村事業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通過審慎處理金融糾紛和國有企業改組改制案件,保障國有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和基本經濟制度的完善;通過正確審理知識產權案件,保障全社會的創造活力和創新能力,增強經濟社會的發展動力;通過依法審理環境和資源方面的民事案件,加大對危害羣衆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環境侵權行爲的處罰力度,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通過依法審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改革開放和對外經貿事業的發展。

民事審判工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手段。沒有社會公平正義,就沒有社會和諧。進一步加強民事審判工作,確保廣大人民羣衆通過民事訴訟依法行使訴權,保證人民羣衆平等參與訴訟活動,確保有理有據的人打得贏官司,確保一切有利於人民幸福和社會和諧的行爲都能得到司法裁判的認可,一切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民事法律行爲都能得到司法裁判的支持,一切有利於社會財富增加的創造才能和創造成果都能得到司法裁判的保護,確保司法公正,才能不斷增加和諧因素,不斷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

各級人民法院和全體民事審判工作人員,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個總目標,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以化解社會矛盾爲主線,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確保經濟社會關係的和諧穩定,爲實現重要戰略機遇期的順利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民事審判制度

各級人民法院要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形勢的要求,總結經驗,開拓創新,堅持司法爲民、公正司法,積極穩妥地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努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民事審判制度,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公正是社會主義民事審判制度的本質特徵。沒有公正,就沒有社會和諧;失去公正,民事審判就沒有權威。人民法院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必須做到公正司法。要平等保護各類民事主體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促進市場主體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交易,維護市場交易的秩序與安全。要不斷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確保每一個受到不法侵害的人都能通過訴訟表達自己的訴求,平等地享受法律的公正。要不斷健全巡迴審判制度,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落實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引導廣大人民羣衆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解決利益矛盾。要不斷完善民事審判制度,確保有理有據的人打得贏官司,使每一個涉訴的當事人不僅能感受到司法判決的公正,而且能實實在在地感受到審判過程的公正。要繼續加強司法民主建設,擴大人民陪審員陪審案件的範圍,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在民事審判中的積極作用,提高司法判決的民主性,自覺接受人民羣衆與社會的監督。要繼續完善和改革民事再審制度,確保錯誤的判決能夠被及時糾正,冤情有處申、道理有處講、錯案有處糾,增強人民羣衆對黨和國家的信任,對人民法院的信任。要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堅持以人爲本,依法維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牢固樹立人民羣衆的主體地位意識,將司法爲民、公正司法落實到民事審判的每一個環節。

高效是社會主義民事審判制度的必然要求。高效是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有效處理案件的一個重要原則,也是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具體體現。訴訟如果沒有期限,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就不能及時實現,公正就得不到保障。要正確處理判決與調解的關係。在審理與人民羣衆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事實清楚、是非分明、法律關係明確,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及時作出判決,確保受害人及時獲得賠償,讓當事人儘快從訴訟中解脫出來,通過司法判決樹立司法權威,弘揚正氣、明辨榮辱、教育民衆。同時,也要防止藉口“高效”而對案件的實體處理敷衍塞責,不從根本上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只做表面文章,增加當事人訴累。對一些社會影響較大、對立情緒較強、涉及面較廣的民事案件要盡最大可能在調解方面多做工作,爭取用和解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防止因片面追求“高效”而一判了之,最終導致“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

權威是社會主義民事審判制度的重要保證。民事審判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專門活動,必須具有權威性。司法權威是黨的權威、國家權威的重要體現,也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最廣大人民羣衆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樹立社會主義司法權威,人民法院必須嚴格依法行使審判權,以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以司法公信贏得司法權威,最終贏得社會和廣大人民羣衆的信賴。要進一步加強執行工作,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確保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判得到及時執行。各級黨政領導幹部要不斷增強法制觀念,堅決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維護社會主義司法權威。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在全社會形成崇尚法治的風尚,引導人民羣衆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形成尊重司法的習慣。

公正、高效、權威的有機統一是社會主義民事審判制度的重要特徵。對人民法院而言,無論是民事審判,還是其他各項審判工作,公正是靈魂,高效是要求,權威是保證,三者缺一不可。民事審判失去公正,高效就沒有意義,權威也難以樹立;民事審判不講效率,案件久拖不決,公正就不會實現;民事審判沒有權威,即使辦理的案件和作出的判決再多,也不能起到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作用。人民法院必須正確理解公正、高效、權威的辯證關係,以公正贏得權威,以高效體現公正,以權威保障公正,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民事審判制度。

三、進一步加強民事審判隊伍建設

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民事審判制度,必須加強民事審判隊伍建設。要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使廣大民事審判工作人員準確領會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涵、精神實質和基本要求,確保民事審判工作始終符合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司法公正的民事審判隊伍。

第一,進一步加強民事審判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民事審判隊伍要承擔起保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重任,必須保持堅定的政治立場,始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正確認識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關係,自覺地把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人民利益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起來。要牢固樹立司法爲民的意識,始終把人民羣衆的訴求、冷暖和疾苦放在心上,把每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的審理都當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司法爲民的具體實踐,把涉及廣大人民羣衆切身利益的工作做深、做細、做實、做好。要進一步樹立服務大局的意識,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立足本職,全面正確履行職責,正確處理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的關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係,立足國際國內兩個大局,紮實辦好每一起案件,更好地爲大局服務。

第二,進一步加強民事審判隊伍職業化建設。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必須全面提高民事審判隊伍的整體綜合素質。要堅持不懈地提高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質、職業道德素質和審判業務素質。要強調書本知識與司法實踐經驗的結合,既要重視學歷在法官職業化建設中的必要性,也要重視司法經驗在法官職業化建設中的特殊意義,特別要尊重和注意發掘資深法官在長期民事審判實踐中積累的寶貴經驗。要強調法律專業知識與其他社會知識的結合,在重視接受系統法律教育的同時,還要兼顧自然科學以及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的重要性,努力培養一支符合德才兼備和幹部“四化”標準的民事法官隊伍。要強調理論知識與司法能力的結合,在加強民事審判隊伍理論學習的同時,還要特別注意培養民事法官協調利益關係、駕馭庭審、調解糾紛、化解矛盾的綜合能力。

第三,進一步加強民事審判隊伍廉政建設。近年來,隨着社會利益關係的深刻變化,民事審判工作的環境變得更加複雜,法官隊伍的世界觀、價值觀和利益觀也會發生不同程度的變化。當前,個別法院和少數法官中存在的司法不公、消極不爲、違法執行、權錢交易等問題,仍然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人民法院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充分認識法官違法違紀問題的嚴重性,充分認識反腐敗鬥爭的長期性、複雜性和艱鉅性,充分認識人民法院維護司法廉潔的極端重要性,下大力氣解決個別法院和少數法官自身不正、自身不廉的問題,堅決克服和有效防止關係、人情、金錢和權力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干擾,嚴肅追究徇私枉法、失職瀆職等行爲。要強化對法官的監督管理,特別是加大對各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重點司法崗位人員的監督力度,逐步形成一整套保證司法廉潔的制度體系。要不斷增強民事審判工作的透明度,建立科學的權力運行監督機制,加強司法規範化建設。要繼續加強警示教育,始終保持民事審判隊伍的清正廉潔和公正無私。

四、加強和改善黨對民事審判工作的領導

人民司法事業發展的歷史證明,黨的領導是人民法院一切改革、發展順利進行的根本保證,是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政治保障,也是司法機關依法抵禦各種干擾、切實維護和實現司法公正的堅強後盾。

各級黨委要高度重視新形勢下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性,認真聽取人民法院的工作彙報,及時研究解決民事審判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切實加強對民事審判工作的領導。要針對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人員編制、辦案經費、物質裝備等方面給予充分保障。特別要關心和支持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基礎建設,爲開展巡迴審判和方便人民羣衆訴訟提供必要的物質裝備條件。要充分發揮政治優勢,依靠各級黨政組織、社會組織和廣大人民羣衆化解矛盾糾紛,形成與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有效銜接的工作格局。對一些涉及羣體性利益的矛盾糾紛,各級黨委和政府要主動進行排查調處。各級人民法院在受理帶有普遍性和涉及多數羣衆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時,要主動向當地黨委和上級法院彙報,必要時可以請政府相關部門先行調解處理。當地黨委要加強領導和協調,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防止互相推諉而使矛盾激化。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積極作用,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全黨同志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依法治國的理念,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各級黨委要堅決支持並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不插手、干預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不批條子、打招呼,不對辦案施加影響,不代替人民法院對個案進行定性處理;不從本地區本部門的利益出發,對案件進行不當干預,搞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不隨意調動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法官從事法定職責以外的其他事務。要加強對新聞輿論的引導,通過新聞媒體引導人民羣衆採取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遵守訴訟秩序,履行訴訟義務,爲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民事審判制度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同志們,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民事審判制度,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各級人民法院重大而光榮的任務。讓我們緊密團結在周圍,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爲民”的指導方針,堅持“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努力奮鬥!

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 篇3

同志們:

這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閉幕了。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會議實現了預期目標,取得了圓滿成功。現在我就會議情況作總結,並對民事審判的相關問題和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講幾點意見。

一、會議取得的主要成果

這次會議是在全國法院深入貫徹落實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積極探索和充分發揮人民法院民事審判職能作用,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新形勢下召開的。黃鬆有副院長親自到會並作了重要講話。

黃副院長的重要講話全面回顧了佛山會議以來全國法院民一庭系統的民事審判工作,充分肯定了所取得的成績、經驗,客觀和深刻地分析了當前面臨的新形勢,對當前民事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若干重大問題進行了科學的歸納和分析,並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任務和要求。大家一致認爲,黃副院長的講話立意高遠、切合實際,既有審判理念,又有具體方法和思路,點面結合,針對性強,鼓舞士氣,對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民事審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會議期間,大家還就民事審判實踐中出現的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就審判實踐中積累的成功經驗和行之有效的做法進行了充分交流,拓展了思路,釐清了認識,促進了共識,明確了任務,對統一司法尺度,進一步做好民事審判工作大有裨益。《關於審理物業權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及《關於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起草制定,事關廣大百姓的切身利益,其中蘊涵着當今社會生活和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諸多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大家提出了許多富有建設性的觀點、看法,這對起草修改工作的順利進行非常重要。對大家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將逐一進行分析、論證。對大家在討論學習過程中提出的如何進一步做好民事審判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將在會後進行認真研究和吸收,以利於早日形成規範性文件指導審判工作。與會同志紛紛表示,這次會議會期雖短,但內容很重要,也很豐富,對全面提升民事審判工作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具有積極意義。

湖南省委和高院黨組對這次座談會非常重視,爲本次會議的成功召開進行了周密細緻的安排,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勞動,提供了全方位的大力支持。沒有他們,會議很難取得圓滿成功。在此,我受黃副院長委託,代表最高法院和全體與會代表,向湖南省委及高院全體幹警特別是會務組的各位同志,表示最衷心的感謝!

二、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

會議期間,與會同志還就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較爲突出的其他值得注意和研究的問題進行了熱烈的研究討論。下面,針對其中的幾個具體問題,我談點個人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關於強化調解,依法維持,慎重改判,嚴格發回

這是最高法院民一庭指導全國法院民一庭審判工作的辦案規則。調解在解決民事爭議的同時,能夠更好地修補被爭執所破壞的社會關係。作爲人民法院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營造和諧司法的重要手段,調解已經被賦予了應有的時代高度和新的內涵。最高法院民一庭提出,對於領導和社會特別關注、涉及衆多當事人切身利益、可能按下葫蘆起來瓢、一審裁判有錯誤二審改判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的障礙,判決結案雙方當事人證據都不很紮實或者判決結案難以平息糾紛等七類案件,應當努力爭取調解結案。各級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作出自己的界定。應當指出,調解是更高層面的審判,是更高藝術的審判,要貫穿於審判的全過程,即使是判決已作出,在沒有下發之前,只要有調解可能的還可以調解或調撤結案。當前,重視調解的氛圍空前濃厚,調解工作機制日臻完善。強化調解要把握三個重點:一是着重提高對調解重要性的認識,強化調解意識;二是切實增強調解能力,講究調解藝術,創新調解方法;三是處理好調判關係,明確民事審判的終極目的所在。強化調解要貫穿於民事審判工作的始終,不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包括最高法院民一庭二審的案件。20xx年,最高法院民一庭第一季度調解率達到50%,全年調解率達到30%多,受到肖揚院長的多次肯定和表揚,也是爲全國法院作出了表率,不能只要求下級法院,不要求自己。各高院民一庭也應照此要求去落實。我這裏不是在強調調解率,而是宣傳強化調解的理念,這是民一庭審判工作的亮點,是符合民一庭審判工作的特點的,當然,更符合全黨以化解矛盾爲中心的政法工作大局。對於強化調解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保持清醒頭腦。比如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施行,本意是調解減半收費可以鼓勵調解,但也可能成爲個別地方法院進行調解的障礙。因此,我們一定要注意總結和分析,及時研究對策,避免調解的制度功能受到損害、制度目標出現偏差。訴訟費減少的問題,最高法院正在同國家相關部門協調解決。

這些年來,有一種傾向值得我們注意。那就是二審改判、發回的數量逐年上升,維持原判的比例越來越低,其中有很多改判、發回的依據並不十分充分,可以維持的沒有維持。當事人因此對二審和再審程序寄予無限的厚望,使很多本可以及時服判息訴的案件,陷入了訴訟拖延、矛盾加劇的怪圈。到高院和最高法院上訪申請再審的數量有增無減,後果有百害而無一利。扭轉這種局面,除了一審的質量要提高之外,二審也是關鍵。我認爲二審法院應當在強化調解的基礎上,樹立依法維持,慎重改判,嚴格發回的辦案思路。

依法維持的前提是依法,維持則要限定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依法維持是依法改判轉變而來的。爲什麼呢?一是現在的法官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二是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尤其是物權法的出臺基本上完善了民事審判的各項規定;三是審判管理更加規範,審判監督更加健全,民事法官的構成和民事案件的質量確實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要從維護法院權威、法律權威的高度來認識依法維持的重要意義。所以,對那些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堅決依法予以維持;原判在認定個別事實上不十分清楚,或在法律適用上存在瑕疵,如果尚未影響最終處理結果的,二審法院在查明相關事實調整法律適用後,可依法予以維持;對於原判決中基於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判項,二審法院應當認真研究該裁量的出發點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除非出現畸輕畸重並致當事人利益顯失平衡,否則不能輕易改判。一個法官一生可能審理幾千件案件,但一個當事人一生可能只有一個案件進法院,這一個案件出了問題,就會給他形成一個錯誤的認識,他會認爲法律是彈性的,司法是不公的,而且會影響他周圍的一羣人。因此,顛覆性地改判不當,可能使當事人對法院失去信任,對法律失去信仰,這是很危險的。另外,強調依法維持是二審法院支持一審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具體體現,對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具有積極意義。

慎重改判是指二審改判時應當持有審慎的態度,是依法改判的正確實施。對那些可改可不改,改判依據不是十分充分、把握不大的案件,比如新類型案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或者涉及自由裁量權的案件,二審法院應當慎重,以不改爲宜。即使改判,也有修補性改判和顛覆性改判之分,能夠採用修補性改判的,就不要採用顛覆性改判。要努力做到不誘發當事人的牴觸情緒,不引發申訴和申請再審,避免造成當事人不服判、不息訴、案結事不了的局面。當然,慎重改判不等於不分是非,有錯不糾,對那些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甚至顛倒黑白、枉法裁判及人情案、關係案等明顯不公的案件,要堅決改判。如果上下級法院分歧很大,應交換意見、慎重研究,必要時應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

發回重審的泛化和濫用不僅給當事人造成訟累,而且增加了案件審理難度,使案件久拖不決,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受害的是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符合一心爲民的司法理念。更爲重要的是,經過長時間的訴訟對抗,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不斷升級和激化,調解的最佳時機喪失,甚至訴訟標的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案件處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難以實現,最終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嚴格發回建立在法定發回重審條件的正確理解基礎上,所謂“嚴格”,有三層含義:第一,二審法院要切實擔負起法律規定的二審職責,對可以在二審程序中查明事實徑行作出裁判或者促成調解的案件,不要輕易發回重審;第二,對那些二審查不清,發回後一審法院也很難把事實查清的案件,應在能夠查明的事實基礎上,依照舉證責任分配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方法進行裁決;第三,對原判程序雖有不當,但並未影響案件正確處理的案件,不宜發回重審。最高法院民一庭20xx年審結的所有二審案件中,無一發回,就是要爲全國作出表率。當然,對於在程序上難以補救或者由一審法院做工作比二審法院做工作效果更好的,則另當別論。不論是否發回,對一審判決存在的問題,都要加強指導,切實提高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質量。抓辦案質量要從消滅低級錯誤入手,着力於案結事了,民事法官要有定分止爭的司法能力,我們的任務是化解矛盾,絕不是製造新矛盾,更不是擴大矛盾。明知是案結事不了的案件,庭長、主管院長要把好關。另外,判決要考慮能否執行,無法執行的案件不是合格的案件,是坑害當事人的案件,審判和執行是法院的一個整體,無法執行的案件損害的也是法院的形象和權威。承辦人、審判長、庭長、主管院長在簽發案件前,一定要從審監的角度審視一下,是不是有硬傷,不要出現被審監庭顛覆性改判的情況發生。

(二)處理好民事司法權和行政權的關係

在人民法院每年處理的大量民事案件中,有一些案件表面上看似乎是民事爭議,但糾紛的產生實際上是行政權行使的結果,糾紛的解決也與行政權的行使密不可分。妥善處理這類糾紛的重要前提,就是要協調好民事司法權和行政權之間的關係,這裏面也包括了民事司法權到底應該延伸到什麼程度的問題。之所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走了半天之後,回過頭來卻發現很難通過民事裁判的方法妥善解決當事人的爭議,就是沒有理順兩種權力的範圍和關係問題。這需要對當事人法律關係和糾紛的性質進行全面深入和正確的研判。我認爲至少以下兩種情況,是不能將糾紛納入民事案件範圍的:一是確實存在諸多民事因素,但爭議雙方之間終未形成民事法律關係所要求的平等主體關係;二是行政權力的行使,制約和主導着糾紛的最終處理。比如因政府制定的優惠政策未落實到位產生的糾紛,歷史上因政策調整形成的糾紛,以及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補償安置爭議等。這些糾紛徒具其形,難符其實,雖然體現爲當事人私權益的訴求,但並不具備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所要求達到的民事可訴性。應當認識到,在中國國情下,是行政權主導下的司法,而不是司法權主導下的行政。一些案件,尤其是涉及政府、涉及廣大羣衆利益的糾紛,依靠當地黨委、政府進行協調可能更有利於矛盾的化解,有利於糾紛的平息,有利於和諧與穩定。

(三)全面理解和準確適用證據失權

證據失權事關當事人根本訴訟利益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就證據失權問題作出規定的本意,是約束那些有條件有能力卻不誠信舉證的當事人。絕不能把它變成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尤其是坑害弱勢羣體的工具。目前,大部分老百姓尤其是廣大農民羣衆的法律水平、舉證能力甚至是證據意識還不是很高,他們沒能在舉證時限內完成舉證的原因多種多樣,很多情況下並非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考慮到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情形,《證據規定》第36條對申請延期舉證的問題作出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而不審理該證據有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證據規定》第43條第2款又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交的證據,可以視爲新的證據。針對這一類證據,應當排除《證據規定》第34條第2款規定的適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證據規定》第45條的規定,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除此以外,《證據規定》在第41條和第44條對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1款、第179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新的證據”,分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三個層面進行了解釋,還在第3條、第7條等對人民法院的舉證指導以及特殊情形下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作出了規定。總之,一定要從“公正司法,一心爲民”的高度,對《證據規定》的相關條文進行全面理解和把握,提高整體適用、正確適用《證據規定》的意識和水平。

(四)準確理解和適用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倒置

《證據規定》規定醫療侵權糾紛中部分舉證責任倒置的目的,在於平衡醫患雙方的利益和公正處理醫療糾紛。在醫療侵權訴訟中,相對於醫療機構而言,患者一般對過錯和因果關係的舉證能力較弱。如果要求其承擔所有的舉證責任,往往因其部分證據無法舉證而導致敗訴的後果。在此情況下,患者極易採取過激行爲,激化醫患矛盾。而醫療機構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最瞭解醫療過程所採用的治療方案和方法,掌握着患者的醫療檔案材料,由其負擔過錯和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是比較公平合理的。《證據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的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正是針對醫療侵權糾紛案件中有關過錯和因果關係的證明問題。在適用的時候應當注意,以上規定只是將侵權責任的部分構成要件進行了倒置,不能理解爲,在醫療侵權訴訟中患者可以不負任何舉證責任。患者仍然需要就過錯和因果關係之外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承擔舉證責任,如是否存在醫療行爲和損害後果。

(五)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賠償範圍和標準失衡的問題

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施行後,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納入到物質損失範圍內。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的計算方法,賠償金的數額相對以往有了較大提高,這對賠償權利人的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與一般的醫療差錯相比,醫療事故無論是在醫療單位的過錯程度上還是給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後果上,都是更爲嚴重的。而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其確定的賠償範圍和標準卻較《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偏低。這種情況不僅造成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賠償範圍和標準失衡,而且直接導致當事人不願意進行醫療事故鑑定,迴避《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解決爭議。這個問題已經引起廣泛關注,要求修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甚至制定醫療爭議處理法的呼聲不斷涌現。對此,我們應當予以高度重視。在目前情況下,一定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研究行之有效的措施,避免兩者失衡現象的加劇,努力做到平衡利益,定分止爭。

(六)涉及物業權益糾紛的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問題

物權法(草案)曾經規定,對因侵害業主共同權益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違反合同發生的爭議,業主會議或者業主委員會經2/3以上業主同意,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但最後提請十屆人大五次會議審議時刪除了這一規定。如何解決涉及物業權益糾紛的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問題,也是最高法院民一庭起草物業權益糾紛司法解釋過程會考慮的主要問題之一。對於各種觀點,我們會在物權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框架內,慎重研究,在司法解釋中儘快拿出一個符合立法精神的穩妥的方案。

(七)正確認定竣工結算依據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發包人與承包人採用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簽訂了施工合同,但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沒有約定“發包人對承包人報送的竣工結算文件在一定期限內不答覆便視爲認可”的內容,也沒有約定結算的時間。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向發包人報送了竣工結算文件,而發包人未作任何答覆。後雙方就工程結算髮生爭議,承包人提出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故根據最高法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0條的規定,請求判令發包人按照其報送的結算金額給付工程款。司法實踐中,對於此類案件是否以及如何適用該司法解釋第20條的規定,爭議較大。最高法院民一庭也收到了相關高院的書面請示。我們經過研究作出覆函認爲,《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0條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爲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只有滿足了這個條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纔可以作爲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否則,僅由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的規定,不能簡單地推論出雙方當事人具有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一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爲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能作爲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八)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審理好勞動爭議案件對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舉足輕重。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我認爲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一是正確界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最高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分三種情形對勞動法中“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作出瞭解釋。實踐中的情況肯定不止這幾種,如果遇到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應該從着重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作出符合勞動法規定精神的認定。二是工傷賠償和民事賠償的關係問題。我認爲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並不能簡單得出工傷賠償和民事賠償互相排斥的結論。如果用人單位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明顯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法規,對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置若罔聞,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害明顯無法通過工傷賠償獲得較爲充分的救濟,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判決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三是正確理解《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有關不作爲勞動爭議案件,應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處理的規定精神。實踐中應當注意,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不屬於工資欠條糾紛或者並非因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爭議調解協議規定的給付義務而引起,只要爭議性質不屬於勞動爭議,就應當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和審理,以更加及時地爲勞動者維權提供司法保障。

一裁兩審不利於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及時保護,但這是立法解決的問題。訴訟費的降低有利於勞動者訴訟,但用工單位也可以用來拖延時間,依法惡意訴訟,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必要時,可以採取裁定先行給付的辦法,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九)妥善處理婚姻家庭案件,依法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在這裏,我着重講兩個問題。一是“幫助所有權”問題。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7條規定,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對於幫助的形式,以前比較常見的是暫時解決困難一方的居住問題。但如果判決將一方的房屋所有權給予對方以幫助,是不是有悖法理呢?我認爲要深刻理解該規定的背景和目的。這一條規定是最高法院反覆徵求社會各界和專家學者意見後作出的,對依法保護弱勢一方特別是婦女兒童權益具有積極意義。同時要明確的是,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爲了解決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困難,以房屋所有權提供幫助只是手段之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幫助”的形式,比如是否有幫助所有權的房源,結婚時間的長短,是否撫養子女等情況。不能不區分任何情況,動輒判決“幫助所有權”。第二個是有關舉證責任的問題。夫妻離婚時,由於丈夫一方一般掌握着共同財產,比如企業的股權以及經營收入等,妻子在提出分割共同財產時往往由於無法完成舉證而很難得到充分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爲應當綜合理解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定》有關舉證責任的相關規定,從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出發,綜合分析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十)從人民法院工作職責出發,爲農民工維權提供司法保障

農民工問題是全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黨中央和國務院爲做好農民工工作出臺了重要的政策措施。農民工羣體創造了巨大的社會財富,但在社會上普遍處於弱勢地位,在訴訟中屬於弱勢羣體。因此,切實提高農民工維權的司法保障力度,是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重要一環。對此,民事審判工作責任重大。20xx年7月至8月,最高法院陸續下發和出臺了《關於進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的通知》、《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及《關於人民法院爲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這幾個司法解釋、司法文件以及相關規範性文件,從制度上爲農民工維權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今年的重點是抓落實,要按照服務大局和司法爲民的要求,特別重視和切實做好涉及農民工維權案件的審判工作,加大司法保護和司法救濟力度,在妥善解決糾紛的基礎上要突出及時。

(十一)深入研究,慎重把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的確定問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確定標準是一個老大難問題,也是一個需要通過立法或法律解釋解決的問題。最高法院曾就此問題向全國人大會提交了建議作出法律解釋的報告。但由於這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所以目前還沒有結論。從實踐情況看,大量涉農糾紛之所以難以處理,其根源就在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沒有一個統一和可操作的標準。我認爲,應當從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具有的自然共同體特徵出發,以成員權理論爲依據,以形成較爲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並依法登記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爲判斷取得和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爲基本生活保障爲實質要件,綜合考慮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大趨勢以及農村土地對未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具有的唯一且有力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對一些特殊情形作出特別規定。通過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取得、喪失的規定和建立在特殊性規定基礎上的相互銜接,劃定成員資格的保有期間,並確立資格取得的唯一性原則。

按照這個思路,我提出一些具體意見供大家在審判實踐中研究參考:出生時,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因爲婚姻、收養以及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遷入等原因,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了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死亡或者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設區的市非農業戶口、非設區的市的城鎮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被註銷或者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其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常住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人,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其仍然具有成員資格。因學習、服義務兵或初級士官兵役等原因註銷、遷出常住戶口的人,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其仍然具有成員資格。除基於前述的出生等三種情況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以外,自登記常住戶口時起,未在戶口所在地生產、生活或者不以承包經營該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爲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應當認定其不具有成員資格。如果婚姻關係發生在持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人員之間的,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持農業戶口一方具有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至於農嫁農人員成員資格的確定,我認爲,如果已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實際生產、生活,即使常住戶口尚未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也應當認定其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從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時起,其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除此以外,目前全國部分地方實行了戶籍制度改革,取消了農業戶口,同時社會保障體制改革也在穩步推進。這些情況對我們研究這個問題非常重要,大家要格外注意。總之,合理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對廣大農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至關重要,如果要認定資格喪失,應當慎之又慎。

(十二)認真落實最高法院通知精神,處理好共同訴訟案件

隨着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複雜化。與之相適應,近些年民事爭議的顯著變化之一就是利益對抗羣體化甚至集團化的傾向日趨顯現,人民法院受理的共同訴訟案件數量不斷上升。這類糾紛具有較強的地域性,涉及面廣,人數衆多,矛盾尖銳,處理難度大,嚴重影響社會和諧與穩定。由於爭議金額一般都比較高,按照以往的級別管轄規定,多由各高級法院作爲一審,最高法院作爲二審。但實踐證明,這種格局大大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加大了矛盾激化的可能性,弱化了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妥善處理糾紛的信任感,不僅無助於將矛盾化解在當地、化解在基層,還嚴重影響到北京的社會穩定。針對這種情況,20xx年1月,最高法院出臺了《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訴訟案件的通知》。按照《通知》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人數衆多的共同訴訟,依法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能夠分開的可以分開受理。法律、司法解釋對特殊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高級法院做一審的,要報最高法院批准。《通知》改革民事共同訴訟案件受理方式的目的,就是爲了更好地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也有利於依靠當地黨委、政府就地化解矛盾、平息事態或進行調解。通過營造更加和諧方便的訴訟氛圍促進案結事了,最終達到維護社會穩定、增進社會和諧的目的。要站在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提供及時和有力的司法保障以及切實貫徹“公正司法、一心爲民”的高度,認真理解《通知》精神,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充分發揮民事審判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積極作用。

(十三)切實實現兩個效果的有機統一,避免機械司法

我們有區別於西方國家的現實國情和法制文化傳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肩負的使命也是立體和多元的,定分止爭,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促進國家各項建設發展,是民事審判工作的終極目標。同樣的法律,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就可能導致截然不同的適用結果。只要從具體國情出發,從黨和國家的大局出發,從定分止爭、案結事了出發,就可以將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地統一起來,那種把兩個效果割裂開來甚至是對立起來的觀點和做法,完全不符合中國特色民事審判工作的要求。過去的教訓告訴我們,經不起歷史檢驗的案件,有相當一部分恰恰就是那些片面追求所謂辦案的法律效果,忽視甚至無視其社會效果的案件。這些案件表面上看起來是按照法律規定辦事,但實際上還是沒有結合社會效果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律條文的精髓,這本身也不符合法律效果的要求。

在重視兩個效果統一的問題上,要格外注意慎重處理一些敏感案件、新類型案件。隨着權利意識的不斷強化和法制化進程的深入推進,民事爭議的類型和內容日新月異。因爲某些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典型和示範效應,在某一地區、某一領域甚至某一行業往往具有“里程碑”意義,所以引發了社會各界和媒體的關注與炒作。舉一個例子,據我瞭解,有的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中,判決支持了車輛貶值費的請求。對諸如此類較爲敏感和熱點案件的處理,不能就案辦案,必須慎重考慮案件處理的綜合效果。千萬不要因爲個案處理考慮不周而陷入被動,更不能爲了追求轟動效應而輕率下判。

在這裏,我強調一點,民事法官要切忌書生辦案,機械司法。書生辦案、機械司法的主要特徵是,不顧社會效果,不追求案結事了,定分止爭,機械地套用法律條文。其後果是造成越來越多的涉訴上訪,影響和諧社會的構建,影響社會的穩定。民事案件豐富多彩、千變萬化,處理這些案件,沒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人生閱歷是辦不好的。沒有對中國特色審判的深入瞭解往往會陷入書生辦案、機械司法,而書生辦案、機械司法往往難以案結事了。我們現在許多年輕法官是從家門到校門再到法院門,缺少社會閱歷和人生經驗,更缺乏審判藝術和審判經驗。他們是真書生,儘管想把案件辦好,但往往事與願違。因此,年輕法官要虛心向有經驗的老法官學習。同時,老法官和院庭領導也要關心他們,多給他們鍛鍊的機會,多給他們業務指導,幫助他們儘快成長,儘快成熟起來。當然,也不排除有個別的假書生,他們利用所學的法律知識,辦關係案、人情案,偏袒一方當事人,坑害另一方當事人,對假書生要警惕,發現後要加強教育。

民一庭審判工作中的問題還有很多,比如:未滿足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38條規定的轉讓條件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擔保法第49條的司法適用問題;人身損害賠償中城鄉兩個標準及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標準不同的問題;境外、國外受害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或者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問題;交強險與三者險的相關問題以及物權法施行後所涉及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等等。都需要在司法實踐中認真學習和研究,有的還需要同立法部門交換意見,有的要通過制定或修改司法解釋來解決,我這裏就不一一說明了。

三、關於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

(一)要及時彙報和傳達會議精神

按照最近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各類會議管理辦法》規定和最高法院20xx年各類會議計劃,本次會議壓縮了會議規模,沒有通知各高院主管副院長參加。與會同志回去後要及時向主管副院長和高院黨組彙報本次會議的有關情況,重點彙報黃副院長講話精神。之後要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儘快採取有效形式傳達會議精神。

(二)抓住主線,加強指導,確保落實

這次會議的主題是結合民一庭工作實際,具體貫徹和落實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民一庭系統處理的案件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案件數量大,二是根植於基層。各高院要密切結合本轄區民事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緊緊圍繞更好地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民事審判制度,努力提高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這根主線,按照黃副院長重要講話提出的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落實方案。在落實過程中,要強化對下指導和監督職能的發揮,重點放在夯實基礎和務求實效上。要從司法爲民出發,探索和採取靈活多樣的便民和利民措施。我前一段到河南走了走,發現溫縣法院各法庭實行了“便民服務聯繫卡”,給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據瞭解,其他一些地方也有這樣的做法,比如湖北、安徽等的有關人民法庭。“便民服務聯繫卡”上有法庭庭長、副庭長的姓名、手機和辦公電話,並將司法爲民細化爲及時解答法律諮詢,隨時接受立案預約等。這一舉措化解了很多糾紛,減少了很多訴訟,真正體現了一心爲民的司法宗旨,值得推廣。這次會議我們特邀了全國模範法官金桂蘭同志,她是我們全國民事法官的驕傲,也是全國民事法官、尤其是人民法庭法官學習的榜樣。讓我們以掌聲向她表達崇高的敬意。除此以外,還要從做好人民法院基層基礎工作的高度,下大力氣,認真做好人民法庭法官特別是法庭庭長的業務培訓工作,確保司法能力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三)分析研究和努力解決突出問題,切實提升審判工作水平

黃副院長在講話中提到的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應當注意的若干問題,是根據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緊密結合當前民一庭系統審判工作實際總結出來的。這些問題在我們的工作中,程度雖有不同,卻普遍存在。民一庭面對的糾紛案件紛繁複雜,類型多種多樣,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當然不盡於此。希望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勤動腦,多思考,及時總結好的做法和經驗,對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要注意歸納,找出規律,必要時及時層報,反饋給最高法院民一庭,爲制定司法解釋或者其他司法文件提供素材。爲確保提交會議討論的三個司法解釋更加準確、更加周延、更加符合中國國情,請同志們把徵求意見稿帶回去儘快組織相關人員結合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進一步研究和討論,並將修改、補充或刪除的意見和建議於4月底之前書面報送最高法院民一庭。

黃副院長在講話中專門談了隊伍建設問題,這是我們的立庭之本、立身之本。我在這裏從小家庭的角度再強調一下。我們都有家庭,都有父母子女,每個人與家庭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在改革大潮中,少數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相繼倒下去的事實表明,腐敗已經嚴重侵蝕到法院和法官機體,法官已經成爲高風險的職業。我們一定要自覺增強防禦力和抵抗力,不能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更不能殃及父母子女,給他們帶來無盡的創傷。生命和榮譽一旦失去,就永遠不會再回來。儘管自由失去還可能回來,但也是事過境遷、物是人非。因此.在審判權,包括執行權、立案權、審監權,以及與此相關的保全、查封、拍賣、鑑定、破產清算等這把雙刃劍面前,一定要把好關、定好位、站穩腳跟,遠離“高壓線”。必須明白,權力有限、監督無限,除你知我知外,還有天知地知,最重要的還有一個法官的良知。

同志們,我們所從事的民事審判工作與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高度契合,事關全社會所有利益主體的權利保護,不僅業務範圍極其廣泛,而且案件數量龐大,與廣大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與社會和諧密切相關。做好民事審判工作,司法和諧就有了一個堅實、穩固的根基,社會和諧就有了一個強有力的保障。讓我們振奮精神,克服萬難,更加出色地完成各項任務,爲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民事審判制度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更大的貢獻。

我在北大荒工作20xx年,返京後,先到中央黨校工作。1981年從中央黨校調到最高法院工作的時候,就在民庭,至今已經過去了26個春秋。其中有20xx年在告訴申訴審判庭和審判監督庭工作,有幸成爲告申庭的最後一任庭長和審監庭的第一任庭長。這20xx年雖然不在民庭,但仍主要從事民事審判的工作。20xx年回到民一庭,可謂落葉歸根。有幸在最高法院任審判委員會委員、三個審判庭的庭長,併兼任過賠償辦公室主任,負責過全國鐵路法院的工作,時光荏苒,現在即將從民一庭的崗位上退休。我對民事審判工作,對立案、審監、賠償、民一庭和鐵路法院的同志都懷有深厚的感情。在此期間,我的工作一定有諸多不足之處,好在功過自在人心,我已經盡力了,缺點和不足已無機會彌補,只能請同志們理解和諒解了。我衷心希望並堅信,在最高法院黨組的領導下,在同志們的共同努力下,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一定能夠乘勢而上,再鑄輝煌。另外,由於會議規模的壓縮,沒能借此機會與各高院主管副院長見一面,也請各位庭長代我向他們表達問候和祝願。

最後,請在座的諸位轉達我對全國法院從事立案、審監、賠償、民事審判的法官和鐵路法院全體同志的良好祝願:公正司法,一心爲民,廉潔自律,平安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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