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治中國的理解

來源:瑞文範文網 1.06W

2019年1月7日,中共中央xx做好新形勢下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政法工作要順應人民羣衆對於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權益保障的新期待,建設平安中國、法治中國。“法治中國”是黨中央關於法治建設的重大理論創新,是指導中國法治建設的戰略目標。如何正確理解和全面把握法治中國的內涵,應該從三個向度上展開。

對法治中國的理解

一、法治中國的內涵在歷史發展向度上代表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最先進目標,具有先進性

近代以來的一百多年,中國先後經歷了西式民主、軍閥統治等國家治理體制。新中國成立以來,也經歷了政策治國、人治、羣治、德治等治國方式,形成了多元化的國家治理體系。文化大革命帶來的危害,證明當時的治國體系是存在重大缺陷的,有的治國方式甚至是歷史的倒退。改革開放以來,伴隨着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確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通過修改憲法,制定一系列基本法律,建立了實施法治的法律基礎;通過恢復和設立人大及其常委會、法院和檢察院,建立了實施法治的組織基礎;通過恢復和發展法學教育,恢復律師制度,建立了實施法治的人才基礎和職業隊伍基礎;通過發展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提出了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獨立司法、公平正義是法治的最高價值等等一系列重要觀點,建立和鞏固了實施法治的思想基礎。1997年,中共xx大明確提出了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目標,並且提出到 2019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共xx大、17大進一步提出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等法治發展任務。xx大以來,中央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系列新思想、新理論。法治中國就是在中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歷史發展進程中被提出來的。法治中國的提出,是一百多年來建立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中正反兩方面經驗與教訓的總結,是政治文明的標誌,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最先進目標。

二、法治中國的內涵在當代國際政治經濟發展向度上符合世界發展潮流,具有普遍性

中國在歷史上並不是一個完全封閉的國家,在近代以前,曾經長期領先於其他文明國家,中華文明對於周邊國家和西方文明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十七世紀以後,歐洲工業革命推動現代文明發展,並且創造了工商文明和民主法治的現代國家治理體系。不論是以英國普通法爲傳統形成的英美法系,還是以古羅馬法爲傳統形成的大陸法系,主要的市場經濟國家基本上都是法治國家。當代世界上已經實現工業化的現代化國家,他們都有一些共同的法治原則和制度。國家治理體制上都是民主共和國,國家領導由民主選舉產生,且任期有限制;都有代表不同社會利益的政黨作爲選舉和執政的組織機構;國家治理的主要權力都有一定程度的分工和制約;都有比較完善的立法、執法、司法機制;都有司法權力和司法活動的獨立性;都有堅持自由、平等、人權、民主、公正、法治等價值觀。這些原則和制度,構成了現代國家治理體系的基本要求。

當然,這些普遍性的原則和制度,具體的存在形式是各不相同的,這些制度服務的政治利益也是不同的。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實行議會主權,國王只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美國是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聯邦制國家;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國家有的實行總統制,有的實行責任內閣制。日本明治維新後,雖然也是實行君主立憲制,當時日本t皇掌握國家實權。從政黨制度看,基本上是多黨制,美國英國實行兩黨競爭輪流坐莊,其他國家或者實際上實行一黨制,或者多黨聯合執政。政黨政治的差別,主要源於歷史傳統和民主政權建立過程中政黨發揮作用的差異。

以西方工商文明爲代表的現代化發展模式,進入20世紀以來,其國家治理體系出現了重大危機,兩次世界大戰首先從西方發達國家產生,,並且給世界各國人民造成巨大的災難。近半個多世紀以來,和平、發展、法治、人權成爲當代世界發展的主題和潮流。西方國家在二戰後也在不斷完善自由民主政治制度,法治成爲當代世界各國國家治理體系的核心。

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處在經濟全球化和政治多極化、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形成的特殊歷史時期,中國作爲負責任的世界大國,參與國際事務的處理,展現和平大國形象,必須建立具有國際普遍性和先進性的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這個體系只能是法治體系。我們提出建設法治中國,就是着眼於平等參與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建立,在吸收人類現代政治文明成果的基礎上,面向世界、面向未來、面向現代化提出的國家發展目標。是對於西方法治國家自由國家的積極迴應。

三、法治中國的內涵在實踐向度上具有統攝性

自從中共xx大提出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以來,伴隨着社會發展的需求,以及法治建設實踐經驗的總結,中央提出的法治發展目標設計也是在動態中趨於完善。例如,1997年xx大提出建設法治國家,2019年提出建設小康社會,2019年國務院提出建設法治政府,2019年中央強調依法執政,2019年提出建設法治社會。可以說,這些發展目標從不同側面對於中國法治建設的任務做出了明確要求,但是,也都是不全面的。xx提出建設法治中國的目標其內涵具有統攝性,它包括了法治建設的各個方面。正如《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換言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等法治體系的建設,都屬於法治中國建設的必要組成部分,法治中國目標的實現,是法治體系建設由量變到質變的結果。

在當前,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對於法治建設實踐的統攝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對於當前法治建設改革任務的頂層設計有統攝作用,xx屆三中全會確定當前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重點改革任務有五個: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這五個方面的改革包含若干個具體改革事項。這些目標任務的完成,對於實現xx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時,依法治國方略全面落實、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人權切實得到保障的目標具有直接推動意義。

其次,對於地方黨政機關優化區域法治環境具有統攝作用。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維護法治的統一和尊嚴。在我國,憲法和法律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地方性法規只有在不同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才具有效力。國家法治是統一的。但是,由於各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有差異,領導幹部和居民的素質有差異,法治機構的辦公條件和經費保障有差異等等,因此,形成了水平層次不一、效果優劣不同的法治環境。有的地方實現法治的環境好一些,有的地方差一些。爲了積極推進法治建設,一些地方黨政機關提出了諸如“法治浙江”“法治廣東”“法治陝西”建設活動,這些舉措,本質上是在優化區域法治環境,創造建立法治秩序的良好條件。法治區域環境的普遍優化,必然會全面優化法治中國的環境,促進法治體系的實現。

最後,對於法治政府等階段性建設目標的實現具有統攝作用。xx大確定,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但是,這僅僅是法治中國總目標中的一個階段性任務,後面還有法治社會、法治政黨、法治國家等一系列相互聯繫逐步深入的目標,這一切,都是統攝在法治中國這個大目標之下的。

法治中國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內容和重要條件,離開了法治中國,中國夢是不完整的,也是缺乏制度保障的;離開了中國夢,法治中國就失去了時代命脈,缺少了人民的主體性。因此,應該從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思想背景下,從歷史發展進步性、世界範圍的普遍性、中國特色的實踐性的有機結合上,全面科學的解釋法治中國的內涵,以正確指導我們的法治建設實踐。

【關於法治中國的理解】

黨的xx大報告提出要“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xx等提出了“建立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等命題。其中“法治中國”、“法治社會”在執政黨的政治語彙中還屬於新概念和新目標。但理論界似乎還停留在以舊的“法治國家”範疇和觀念來解讀這些新名詞。

譬如:“法治國家”與“法治中國”內涵都包括“國家”,那麼,這兩個提法是概念重疊,還是不同的範疇?“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同在一個國家實體之內,它們又有什麼區別?它們是否要“一體化建設”,還是“同步建設”?再則,世界歷史上法治國也有多種,我們到底要建立什麼類型的法治國家?這些問題,筆者認爲都是需要推敲、研討的。

(一)法治中國。法治中國與法治國家這兩個概念都內含“國家”,它們有無區別?筆者認爲,“法治中國”是一個更廣褒的概念:它涵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是一個與“法治世界”相對應、相銜接的大概念。法治國家是指全部國家機器、國家權力的民主化法治化,主要是就國家對內統治權意義上而言的;法治政府一般特指行政權力;法治社會則屬於社會權力範疇,它是對應於法治國家、實行社會自治自律的相對獨立實體。而“法治中國”則不僅着眼於對內關係、更着重於在國際關係上,標示“法治中國”是“法治世界”的一員(否則就無須標出“中國”這一國際法主體)。

(二)法治社會。決不能將它片面地解讀爲國家以法來管制社會。正如過去把依法治國歪曲爲依法治民,而不是依法治權治官那樣。近年中央提出要“創新社會管理”,於是有些幹部就扭曲爲加強對社會的管制,而管制的目的在於維穩,維穩在於維持其執政地位和領導人的權位。

其實,所謂法治社會是相對於法治國家的獨立實體,是指社會的民主化法治化自治化。法治社會的核心是公民社會,它能運用公民的政治權利和社會組織的社會權力,以及國家和社會多元化的法治規範,進行社會自律自治,分擔國家權力的負擔,特別是監督、制衡國家權力,改變權力過分集中於政府的狀態。

過去理論界很少論及法治社會,提到它也多是把它當作一個涵蓋“國家—社會”一體化的大概念,社會包融於國家之中,是“國家的社會”,而不是“社會的國家”。人們講法治社會,與講法治國家是同義語。這還是“國家—社會”一體化時代的舊思維。

法治社會是相對於法治國家而言。單講建設法治國家,沒有法治社會作爲其互補、互控、互動的基礎力量,法治國家也很難建立。何況,按照馬克思的預想,國家最終是要“消亡”的,而社會永存,社會也不能無法治。所以今日提出建設“法治社會”的目標,是對建設法治國家在理論上邁出了有遠見的一步。如果黨政領導幹部在法治思維上懂得運用國家權力,能充分重視公民社會、法治社會的巨大潛力,改變對國家權力與社會資源的壟斷,促使權力和法治的社會化多元化,部分地放權於社會,或委託、授權於社會組織,承擔一些國家與社會事務的管理,強化社會對國家的監督,那麼,建成法治國家就不至於舉步維艱了。

(三)法治國家。“法治國家”是有多種類型和不同本質的。歷史上和現實中,西歐諸國出現過專制法制國、自由法治國、國家主義法治國以及社會法治國,等等。它們同社會的關係雖各有特色,但基本上是以國家爲本位,以控制社會爲目的。搞不好有可能造成對國家權力的神聖性過度崇拜,走向國家至上主義。20世紀初期的德國實行的就是實證主義或國家主義法制國,導致實質的“不法國家”,爲希特勒的暴行開啓了閘門。雖然戰後德國基本法規定實行“社會法治國”,是注重社會保障的福利國家,但仍然是以國家爲本位對社會的干預(所謂“生存保障”),沒能完全實現以社會爲本的社會自治。當然,這一目標不是一蹴可就的,需要很長時間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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