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中央銀行對網上銀行的監管

來源:瑞文範文網 1.44W

隨着信息技術特別是網絡技術的發展,在社會各行業掀起了一場前所未有的管理模式與思想觀念的變革。信息技術在銀行管理及其金融服務中的擴散,促進了金融服務組織機構與服務提供形式的創新,網上銀行就是這種創新的具體成果之一。

論我國中央銀行對網上銀行的監管

一、網上銀行對傳統銀行業帶來的變革

網上銀行(Internet Bank)是依託信息技術、因特網的發展而興起的一種高科技、高智能的“AAA”式銀行,即能在任何時間、任保地方、以任何方式爲客戶提供服務的銀行。它的出現不僅改變了銀行與客戶相聯繫的方式,而反也改變了銀行的服務方式、產品推銷方式和交易處理方式,給傳統金融業帶來了一場“新經濟”的革命。

(一)網上銀行的興起使不同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趨於模糊,“大金融”的金融融合特徵日益明顯

網上銀行的發展使得金融機構能夠快速處理和傳遞大規模的信息,不僅傳統體制下嚴格的專業分工將受到強烈衝擊,各種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日趨類似,而且也爲非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開闢了道路。如日本索尼公司出資200億日元設立針對一般個人的網絡專業銀行;Yahoo、AOL以及微軟等網絡公司紛紛進軍金融領域,蠶食傳統的金融業務並挖掘新的金融業務等,都對傳統銀行業的中介地位發起了嚴峻挑戰,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共同提供金融服務、不同金融機構的差別分工日趨淡化、協同共存的“大金融”格局將現雛形。

(二)網上銀行的發展使更多的金融服務將離開傳統的服務機構,進而推動金融市場非中介化進程

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客戶在選擇金融服務時的優先次序越來越表現爲從透明度低的金融機構轉向透明度高的服務機構。所謂透明度,就是主動向市場提供信息的多少、收取交易費用的高低。隨着科技的進步、網上銀行的快速發展,金融交易將越來越透明,金融市場上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交易品種的不斷豐富將是一種必然趨勢,也必將吸引更多的金融交易從傳統的金融機構轉向金融市場,從而推動金融市場非中介化進程。

(三)網上銀行的普及使傳統金融業必須直面“新經濟”帶來的機遇與挑戰

21世紀是信息時代,誰掌握了信息,誰就在競爭中掌握了主動。傳統金融機構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掌握了信息優勢。但隨着互聯網的發展、網上銀行的興起,商業銀行所具有的這種傳統信息優勢正在喪失,因爲越來越多的金融服務並不通過傳統的金融機構;因爲市場主體能夠通過網絡更爲便捷地獲得市場信息。此外,網上銀行所只有的成本低、功能全、手續簡、費用少、速度快等優勢也是傳統金融業無法比擬的,即使商業銀行想固步自封、置身事外,市場的競爭也不會允許這種可能性的存在,銀行必須接受網絡經濟大潮的洗禮,將網上銀行服務作爲銀行提供的金融服務之一,否則其必然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正是基於這一點,國外網上銀行發展蓬勃興起,所處理的金融交易也日益擴大。據Gartner集團在加州的研究諮詢機構Dataquest調查,1997年美國有625家銀行提供在線交易服務或因特網銀行服務,1998年這一數值達到800家,預計2001年將達到1200家;相對應地,網上銀行業務也迅速膨脹,業務量佔到了傳統銀行業務量的10%~120%,爲美國經濟增長提供了35%的貢獻度。

二、網上銀行發展對我國央行現行監管制度的挑戰

網上銀行作爲在因特網上進行的一種全新模式的商務活動,其新型運作機制無疑會對我國央行現行監管制度帶來衝擊。

(一)網上銀行電子貨幣廣泛使用給央行監管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問題

電子貨幣系統是網上銀行的基礎,按公認的觀點,電子貨幣是一種“儲量”或“預付”產品,即將客戶所能支配的資金或貨幣幣值存儲於其特有的某種電子設備上,如銀行卡、電子支票和數字化電子現金等。因而,其它金融機構和非金融公司也可能擁有發行電子貨幣的權力。儘管目前我國還不存在此種擔憂,但隨着我國加入WTO,外資金融機構和非金融公司必然涉足此領域,若不對其進行限制,將部分剝奪我國央行壟斷髮行貨幣的特權,與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唯一法定的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的單位”相沖突。其次,電子貨幣發行的目的是替代流通中的現金,其大量使用勢必減少流通中的現金,進而改變貨幣的流通速度,這又可能引發我國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規模的變相萎縮,使得貨幣總量的監測和貨幣供給的控制變得更爲複雜。

(二)央行如何規範確保網上銀行支付系統的效益性、安全性與穩定性

網上支付系統的效率性、安全性與穩定性是困擾網上銀行發展的“老大難”問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4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具有維護支付系統、清算系統正常運行的職責”。這就對我國央行提出瞭如何保證網上銀行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高效安全運行的新課題。另外,網上信息傳遞採用公共、私人密鑰相結合的加密解密形式,在公用網和金融專用網之間會出現交易當事人如何拿到並確認對方的公共密鑰等問題,勢必需要一個權威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充當中介人和擔保人。自然,央行是“最佳人選”。

(三)央行如何處理網上銀行監管及與其它國家央行監管的協調合作,避免新的支付工具被用來逃稅、洗錢等犯罪活動

電子貨幣的運用使得金融機構成爲直接參與交易的主要環節,而網上銀行更爲其增添了一條低成本、高效益的發展之路。央行如何監管網上銀行的行爲已成爲當務之急。央行是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它對網上銀行監管必然涉及到電子貨幣發行管理、金融認證管理、電子貨幣工具管理、安全電子交易管理、電子貨幣運行監管管理等,尤其是它要參與並主導全國性金融CA體系,對所有的認證中心進行分級別的嚴格管理,諸多環節、諸多因素都需央行去規範、去監管。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央行監管大多偏重於合規性稽覈,對銀行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的稽覈卻較少,事前風險預警防範不夠,監管水平不高,而網上銀行跨國界運行的特徵無疑對央行又是一次重大考驗。

(四)央行如何公正處理銀行與非銀行機構的競爭

目前,我國開展網上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並不多,僅有招商銀行、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三家,非金融機構尚未涉及網上交易。但我國加入WTO後情況則不一樣,金融領域將對外資全面開放(儘管有五年過渡期)。而縱觀全球網上交易的發展,在因特網上提供金融服務的大多是非銀行公司,相反,僅由銀行提供最後的結算和信用服務,這就使得我國銀行業在未來加入WTO後,可能受到非銀行機構的更大挑戰,就涉及到一個新形勢下的公平競爭問題,即現行有關銀行支付和結算的規定是否應該適用到所有願意在支付領域經營的非銀行機構。對此,央行應儘快制定自身和其它金融機構在網上銀行中的職責、權限,規定商業銀行和非銀行機構開展網上銀行的職責劃分,公平公正處理銀行和非銀行機構的競爭。

三、央行對網上銀行監管內容

從理論上講,央行對網上銀行的監管,應多體現在對網上銀行推出的虛擬金融服務的價格等方面。但從現階段來看,我國央行對網上銀行的監管,則應主要體現在帶有全局性的具體問題上。

(一)對網上銀行安全性能的監管

包括網上銀行運行風險對國家金融風險形成的影響及評估;對產生系統風險的各種環境及技術條件的監管;對公共鑰匙基礎設施(PKI)、加密技術及制度和電子鑑名技術及制度的監管。如關於電子記錄的數碼鑑名法律框架等。

(二)向企業和各級政府提供網上銀行的國內及國際標準化框架,對網上銀行的標準化水平進行監管

縱觀西方發達國家對網上銀行的監管都無一例外實施了較爲優惠的信貸管理政策,以鼓勵其民族電子商務的發展。對此,央行對我國網上銀行的監管也應順應這一趨勢,充分宣傳網上銀行的國際國內標準,尤其是安全性、便捷性標準,提高公衆對其的認識認可程度。同時,實行優惠的信貸管理模式,以實現全國各商業銀行之間電子信息的互聯互通,促成其迅速發展壯大。

(三)對消費者的權益進行監管

避免網上銀行利用自身的隱蔽行動優勢向消費者推銷不合格的服務或低質量高風險的金融產品,損害消費者利益。這主要包括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權及維護知識產權在網絡中不受侵犯。同時,也廣泛地保護網上交易的消費者權益。如針對網上銀行或金融機構站點網上廣告進行監管,以保護網上銀行消費者不會被網上虛假廣告欺騙。

(四)與政府有關部門配合,嚴厲打擊網上犯罪活動

中央銀行應積極主動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進行聯繫與溝通,在諸多網上交易涉及到的稅收流失、跨國走私活動、非法販賣軍火武器、毒品活動、非法攻擊其它國家網上銀行的電腦黑客網站及傳輸不利於本民族文化和信息觀念的信息進行監管。

當然,隨着網上銀行在國民經濟中發揮作用的日益顯著,央行監管內容還會不斷增加。

四、央行對網上銀行監管措施

(一)積極建立健全網上銀行規章制度及法律、司法制度

這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建立健全各種相關的網上銀行法律和管制措施;二是形成確保這些法律及管制措施得以執行的可信賴的執法機構。具體講:

1.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機制。金融業是一個風險較高的行業,爲了保障金融業的穩健經營,促進經濟發展,央行對金融業的市場準入一直是嚴格控制的,但至今對網上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問題卻少有規定。有些網上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相比,不僅僅是業務手段、方式上的變革,也是業務內容上的擴張,如果央行缺乏有效的監管,網上金融業務在不斷髮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帶來新的金融風險。因此,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機制,對網上銀行的客戶予以一定的限制,不失爲一種防範風險的有效措施。

2.完善契約約束機制。鑑於我國在立法和司法實踐方面對網上銀行的規定還處於起步階段,故銀行在提供網上服務前應與客戶簽訂《網上銀行服務協議》,對網上銀行可能產生的一系列權利義務事先予以明確確定。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開通網上銀行業務的僅有幾家,但各家制訂的《網上銀行服務協議》內容均不一致,對此應儘快加以規範。

3.積極完善關於網上銀行的有關法律法規。爲了使網上銀行迅速順利發展,必須加快關於網上銀行的法律制度建設,尤其是對電子貨幣支付交易相關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做出明確清晰的界定。關於網上銀行的法律涉及《銀行法》、《票據法》、《合同法》等,應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修正和補充,如對以電子證明書和數字鑑名作爲支付指令和認證中心的權威性加以確認合法,並制定針對網上銀行犯罪的嚴厲處罰條例。

(二)督促各網上銀行強化內部管理,從內控制度上降低風險

由於網絡犯罪多爲內部人員所爲,因此,金融機構應注重加強內部管理,克服自身存在的風險隱患。

1.建立業務操作管理制度和權限制約原則。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規定系統操作人員的工作操作過程和權限,每一步操作業務人員和技術人員必須分離,每個級別人員都要受權限控制;對操作密碼要嚴格控制,指定專人定期更換,杜絕未經授權而操作支付系統的核算程序;由專人保管必要的系統操作記錄,記載操作人、時間、操作內容等以備查。

2.建立健全網上銀行電子支付安全管理組織制度。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技術和安全規程培訓;各支付系統的技術人員、監管人員共同建立對話、磋商機制;在電子支付的風險防範和金融科技的資源信息共享等方面開展行業管理;加大宣傳力度,增強使用電子支付系統的客戶和商家的安全意識和安全保護知識。

3.嚴格簽約時的身份認證。爲從源頭上防範網上銀行欺詐風險,對於私人客戶,銀行應嚴格審查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和開戶材料,並保證簽約櫃檯的雙人臨櫃操作s對於單位客戶應嚴格審查客戶的營業執照和年審情況,並對單位提交的網上銀行服務申請表上的單位公章和印鑑,與該單位在本行開戶時的預留公章和印鑑予以覈對。對企業印鑑的審查,銀行應增設電子驗印等先進驗印手續,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三)制定相應的行業性激勵機制,促使網上銀行正常運作

相關經驗表明,僅僅依靠法律和法規難以有效的對網上銀行進行監管。因網上銀行形成的虛擬金融服務市場是一個高度的信息非對稱市場,網上銀行“看”不到其客戶,更難以把握客戶的風險水平,同樣,金融監管當局也“看”不到其監管對象的網上行爲。因此,制定相應的行業性激勵機制是一條行之有效的方法。按照信息經濟學激勵機制設計原理,央行不是努力去了解網上銀行做什麼,而是通過政策選擇努力去誘惑網上銀行去做什麼,誘惑的基本原理就是成本選擇,在這種情況下,央行不用擔心網上銀行會利用它們的隱蔽信息來欺騙監管人員。

(四)儘快建立全國性的統一金融認證中心

由於我國缺乏網上銀行系統設計開發的經驗,因此在相關係統的建設中規範化、標準化不一,沒有一個詳細的總體戰略和規範標準,如認證體系不統一、軟件開發重複低效、硬件設備的購置標準各異等等,給網上銀行的發展人爲製造了一定障礙,故儘快建立全國統一的金融認證中心勢在必行。

(五)形成多樣化的監管實施手段,有效控制網上銀行風險

建議央行實施多種監管方式,如在網上採取“制定規則,然後警察巡邏抽查”的方式,對網上銀行的運作狀況是否“違規”進行抽查,一經查實進行“重罰”;或要求網上銀行定期通過電子郵件向央行發送“彙報”文件;或隨機對網站進行抽樣調查;或利用網上銀行之間不同競爭者的利益衝突進行監管;或利用消費者對網上銀行的服務質量及價格進行監管;或利用獨立的市場調查公司或會計諮詢公司對網上銀行服務進行監管等等。總之,種種監管方式的採用,都將使央行對網上銀行的監管效果更好。

(六)加強央行國際間網上銀行監管的合作

在我國加入WTO後,外資銀行進入國內金融領域是必然的,尤其是美資銀行,其進入方式不會選擇使用傳統的銀行分銷模式,而是會大量使用網上銀行的方式進入國內市場。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現有的18萬個銀行營業網點不會對外資銀行的進入構成實質性的貿易壁壘。對此,央行應積極與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通力合作,加強國際間的交流,在如何監管外資金融機構網上運作、怎樣監管雙方都有效率等方面探索出一條金融監管的路子。因隨着金融業務發展的全球一體化,央行監管也將走向全球一體化,未來的金融監管必須由各國通力合作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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