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業稅收自查提綱

來源:瑞文範文網 1.45W

一、營業稅

通信業稅收自查提綱

(一)主營業務收入

1.話費收入的檢查

全部收入包括本通信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另一通信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另一通信網的話費後的餘額。電信企業的信息數據海量,電算化程度較高,其自動計費系統,涵蓋了絕大多數資費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計稅依據。重點自查計費系統的數據轉換到財務系統的收入數據是否真實、完整,如果計費系統的收入數據大於與財務系統的數據,要進一步覈實原因。

2.代收業務收入的檢查

通過手機特服號爲“中華健康快車”等公益組織接受捐款的業務,可以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公益組織捐款後的餘額爲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爲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它服務並由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後的餘額計算徵收營業稅,要注意上述合作過程中有無扣除不屬於合作性質的費用支出(如非合作性質的電路租賃費等)現象。

3.銷售折讓折扣的檢查

打折銷售有價電話卡、“充值送話費”等促銷活動中,收入與相關折扣是否按配比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衝減收入,有否多衝減當期收入, 少繳營業稅。

贈送充值卡的形式抵頂企業正常的費用支出,如:支付代理商的佣金、特約代理店酬金、職工競賽獎勵、營業廳裝修補貼、基建房租等,但贈送的充值卡作爲銷售折扣衝減了營業收入,少繳營業稅。

(二)其他業務收入

捆綁銷售手機、sim卡及其他商品的收入是否作爲非生產、批發、零售行業的混合銷售行爲按規定申報繳納了營業稅。

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櫃檯出租收入,是否按“服務業”5%稅目稅率申報納稅,有否錯按“郵電通信業”3%的稅率申報納稅。

向手機號碼停止使用但並未銷號的用戶,按月收取的固定費用,有否在收入實現的當月計算繳納營業稅。

收取營業點的承包費直接衝減營業費用,未確認收入申報繳納營業稅,少繳營業稅。

向關聯企業(手機銷售商)提供場地或服務,收入明顯偏低又沒有正當理由,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覈定其計稅營業額。

(三)營業外收入

加收的話費滯納金、違約金、罰款等收入等是否作爲營業外收入,申報繳納了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一)收入

1.充值卡到期失效所形成的沉澱資金,未結轉收入,少計算繳納所得稅。

2.逾期無法支付的應付未付款項,未結轉收入,少計算繳納所得稅。

3.收到政府撥付的農村通信建設補貼經費、財政局的企業獎勵金、地方財政撥入固定資產投資考覈獎,收到光纜拆遷補償費、公路橋樑工程總公司光纜拆遷補償費等,未計收入,少計算繳納所得稅。

4.企業接受(以前年度)捐贈的固定資產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計提折舊的問題。

5.對承諾一定時期內消費滿一定金額的客戶,繳納消費保證金後,由公司贈送手機,期滿達到約定消費金額的,公司再退還保證金。對超過合同約定還款期未返還客戶的消費保證金,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二)成本費用

1.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通訊線路設備、杆路、發電機組、電梯、中央空調、簡易房屋等未按規定年限計提折舊,造成有些年度多計成本,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消防器材、建築物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未報國稅機關備案。

(3)已經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又順延兩年按淨值重新計提折舊,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以低於稅法規定的殘值率計算、提取折舊,造成多提折舊,少申報應納稅所得額。

(5)購買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作爲固定資產管理但在啓用當月就計提了折舊,並不是在使用的次月計提,也未計算殘值。

2.無形資產攤銷

(1)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年限不符合稅法規定,未進行納稅調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土地出讓金、土地權屬登記費在管理費用中一次性列支。

(3)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件,在營業費用中一次性列支,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

(4)將應計入無形資產原值的軟件安裝調試費在管理費中列支。

3.租賃費攤銷

(1)租賃固定資產,一次性列支租賃費,未在租賃期限內平均攤銷費用,應調增納稅所得額。

(2)融資租賃時,承租方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期短於該項固定資產法定折舊年限,對每期支付的租賃費高於按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計算的折舊額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爲本期成本、費用。企業列支設備租賃費高於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折舊額時,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將經營租賃時發生的車輛保險費、車船使用稅等,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費用列入管理費用,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在業務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計費中心主機的技術服務費,未按有關期限分期攤銷,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不合法扣稅憑證列支成本

(1)外聘人員(未與公司簽訂合同)的勞務費支出,未取得勞務費發票,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開具收據入賬;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培訓中心費用,未取得合法憑證;撥付工會會費無工會收據入賬;建農村基站時支付給農村經濟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地面附着物補償費,以對方提供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入賬等。

(2)在支付房屋租賃費、水電費、土地租賃費、養路費、保險費等費用時,無法取得正規的合法票據,存在以單位名稱不符、複印件、收據、白條等入賬問題。

(3)支付的代辦費、銷售酬金以及房租、水電費等因未取得票據,由各分公司所屬的營業部到地方稅務機關代開服務行業發票作爲記賬憑據在費用中列支,其包含的應由供應方承擔的營業稅金由分公司繳納在費用中列支。

5. 計稅工資

XX年兩法合併前,將工資性的支出列入了營業費用,未進行納稅調整。如以發票報銷的方式,爲員工報銷車貼、醫療費;以勞動保護費名義支付給職工人人有份的誤餐費;以會議費、公雜費、宣傳費名義列支部分職工獎勵費,未計入職工工資進行納稅調整。兩法合併後,重點檢查所支付的工資是否合理。

6.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

(1)多計提工會經費。企業發放的住房補貼,不得作爲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依據。

(2)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午餐補助、員工食堂費用、離退休人員的活動費、職工直系親屬的醫療補助等重複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將屬於業務招待費的支出列入宣傳費、辦公費、諮詢費、營業費等費用,在申報時,未按稅法計算的限額進行納稅調整。

(4)將屬於工會經費開支範圍的支出未按規定在的工會經費中列支。

(5)重複及超稅法規定限額列支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7.預提費用

(1)“預提費用—積分計劃準備”的年末餘額未作納稅調整。

(2)年末應付工資貸方餘額,在彙算清繳期結束後仍未發放,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預提系統代維費、光纜代維費、技術支持維護費和設備檢測費、合作商酬金、代辦手續費等等,在匯繳結束後有尚未支付金額且未取得發票。

(4)預提電信設備佔用費、鐵塔租用費、電路及網元租賃費、審計費等等,本年度未實際發生,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5)支付網絡優化服務費、設備維護費等,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的列支數大於實際發生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8.資本化與費用化

(1)購建房屋時發生的裝修費沒有計入固定資產原值計提折舊,而是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按五年進行攤銷。

(2)租入的營業用房等裝修費未按規定年限平均攤銷,而是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

若營業網點的裝修費用只有幾萬元,且部分費用用於帶有形象標識的門額裝飾,可參照稅務總局關於銀行營業網點裝修費用的列支規定,允許在當期費用科目中直接列支。

(3)通信基站的改造工程(包括3g工程),應予資本化。

(4)網絡優化工程是否資本化應具體分析,看是局部還是全面的,如果不對軟件升級,只是對擁擠的網絡進行調試,提升網絡運行速度,沒有增加網絡設備數量或未延長設備的使用壽命,可不作資本化處理。

(5)線路專項改造、基站蓄電池專項整治費及基站監控設備搬遷、消防設施改造、發電機系統改造等費用,如果涉及更新固定資產,應予資本化。

9.列支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

非公益救濟性捐贈、贊助演唱會、應由個人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外包勞務人員通信補貼等稅前列支的支出,應當進行納稅調整。

10.減值準備

(1)將通信網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餘額,計入營業外支出,未進行納稅調整。

(2)根據規定從事通信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用戶欠費,不得計提壞賬準備,已計提的欠費壞賬準備應做納稅調整。

11.住房公積金

超標準和比例的繳存住房公積金,未進行納稅調整。

12.固定資產評估增值

企業改制上市前對資產進行了評估,對評估增值部分,已按照評估價入賬計提了折舊、攤銷,但沒有按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少繳企業所得稅。

13.未按權責發生制列支成本、費用

(1)在“充值送話費”的促銷活動中,收入與相關折扣未按配比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衝減收入,多衝減當期收入, 少繳企業所得稅。“存話費送手機”等活動,未按受益期分攤購進手機等禮品的成本,而是將購進手機的費用一次性計入營業費用,少繳企業所得稅。

(2)補提以前年度因提減值準備少提折舊費用,未進行追溯調整,而是直接在補提年度扣除,造成人爲的調整納稅所屬年度。

三、個人所得稅

(一)贈送禮品問題

1.對於預存話費、積分獎勵等促銷活動中贈送的手機、飛機里程、小家電等各種禮品,由於具有折扣銷售性質,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用戶開展抽獎活動發放的禮品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向大客戶、關係戶等有關個人直接贈送的禮品,按“其他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員工免費話費問題

按月給予員工的免費話費或減免話費,應合理確定其中的一部分金額爲個人工資收入,按照有關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三)各類補充保險

1.爲職工購買補充養老保險(遞延激勵年金)未按規定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由省公司代扣代繳稅金的補充養老保險,未併入地市個人收入總額合併計算,造成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爲職工購買各類應稅團體險,如補充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綜合保障保險),交通意外保險等未按規定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徵稅時,應將支付的保費支出按個人應得額度計入每個被保險人當月收入,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未劃分到個人的,將保費平均計入被保險人當月收入,合併計稅。

(四)住房公積金

單位和個人超過比例和標準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五)各種補貼、獎金收入

1.車改補貼。進行了公務用車改革的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已明確公務用車改革稅前扣除標準的,在標準限額以外,另外以油票、停車票、過路費等發票報銷方式再爲職工報銷費用的,一律計入當月個人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明確公務用車改革稅前扣除標準的地區,以定額補貼或發票報銷、發放給職工交通卡等方式所解決的費用,應合理確定其中的部分爲個人工資收入,按照有關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2.以發票報銷或現金形式發放的各種獎金,如過節費、防暑降溫費、誤餐補貼、加班費、休假補貼、療養補貼、先進獎、筆記本維修費及各種實物等未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發放購房貸款補貼和超標準的房改補貼,未按規定代扣繳個人所得稅;

4.爲職工已取得的房產支付暖氣費、物業費,未納入當月工薪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利用財務集中核算模式,從下屬機構經費項目中列支的補貼、分紅、福利等項目,未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六)股票期權問題

執行員工股票期權計劃,員工在行權時直接按市價出售,獲取售價和購入價之間的差價收益,未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錯誤的問題

1.由單位爲個人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應併入工資總額、將不含稅收入換算爲含稅收入,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年終一次性獎金計算錯誤,主要將季度獎、半年獎等全年綜合性獎金重複按年終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3.職工每月的工資由標準工資、績效工資、月獎金三部分構成,企業僅能按月按人對標準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而績效工資、月獎金一般是按照部門進行發放,然後由部門進行二次考覈,但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未能明確到人並與所屬發放當月標準工資進行合併計算,造成少扣稅款。

(八)其他問題

1.爲關聯單位人員報銷話費,由於所報銷話費的關聯單位人員不屬於本單位職工,應對其所報銷的話費按“偶然所得”代扣個人所得稅。

2.支付給自然人的佣金、勞務費、技術業務外包費等,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其他地方稅種

(一)城市房地產稅

1.計算繳納城市房地產稅時,將辦公樓原值申報房產稅,未將消防設備、電梯、中央空調等房屋附屬設備、配套設施一併作價計入房屋原值,少繳城市房地產稅。

2.部分房產在購置、裝修等更新改造過程中,對房產價值有調整的未按調整後的金額重新計算,造成少繳納城市房地產稅。

3.已經交付使用的房屋在建工程,長期不結轉固定資產,不申報繳納城市房產稅。

4.將出租房產視同自用房產,少繳房產稅。

5.取得房產租賃、轉租收入,未按規定足額申報納稅。

6.土地計徵城市房地產稅問題

直接購買的房地產或購買土地自建房屋,其土地價值已包含在購買價中或建造成本中,因此,不論財務處理如何,在計徵城市房地產稅時,不允許通過評估等方式將土地價值剝離出來;國家劃撥(含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土地,這部分土地價值(包括評估增值的價值)暫不計徵城市房地產稅,但如果改制上市時,補繳了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已發生變化,應該將土地價值併入房產計徵城市房地產稅。

(二)車船稅

當年新購入的車輛未繳納車船稅。

(三)印花稅

1.當年度新增的資本公積未貼花,少申報繳納印花稅。

2.計算租賃合同印花時,未按合同總金額申報納稅,而是按年租金的金額申報,少申報繳納印花稅。

3.框架性合同未記載金額,未先按5元貼花,以後實際結算時再按實際發生數貼花,少申報繳納印花稅。

4.繳納印花稅時適用的稅目稅率錯誤,如:把租賃合同混作購銷合同,造成少申報繳納印花稅。

5.網間結算協議徵收印花稅問題

中國移動與中國電信、鐵通、聯通等公司之間簽訂的網間結算協議不徵收印花稅。

6.入網協議等徵收印花稅問題

與客戶之間簽訂的購機入戶協議(混合銷售合同)、入網協議、套餐協議、客戶話費清單等不徵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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