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書(精選4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7.08K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書 篇1

答辯人(被告):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書(精選4篇)

被答辯人(原告);某銀行下屬信託公司

答辯人因同被答辯人拆借資金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合同無效

1、合同約定的“拆借資金期限”條款無效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下稱《拆借辦法》)第七條規定:“同業拆借資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資金供求情況確定和調整,拆借雙方可在規定的限度之內,協商確定拆借資金的具體期限和利率。”而中國人民銀行在“關於印發《拆借辦法》的通知”第一條中明確規定:“拆借資金的期限一般爲一個月,其他金融機構對專業銀行拆出資金,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

本案中,拆借雙方簽訂的三份《拆借合同》約定的拆借期限長達10個月至一年,遠遠超出上述金融法規規定,當屬無效。

2、合同約定的“拆借利率”條款無效

依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同業拆借資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13.17%,摺合成月利率爲10.98‰。

本案中,拆借雙方簽訂的三份《拆借合同》約定的月利率高達15‰和17‰,遠遠超出上述金融法規規定,同樣無效。

依據《拆借辦法》第九條規定,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爲拆借資金合同的必備條款,也是最主要的條款。顯而易見,本案拆借雙方簽訂的三份拆借合同,均嚴重違反國家金融法規規定,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無疑屬於無效合同。

二、被答辯人訴求賠償“利息、罰息、複利”於法無據

1、由於本案合同無效,按照《民法典》及《民法典》的規定,無效的合同,從訂立的時候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只需將依據合同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本案中答辯人已經將本金歸還對方,被答辯人訴求違法約定的“利息”於法無據。

2、合同既然無效,按照法律規定,即使違反該合同也不構成違約。並且造成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不在答辯人方面,答辯人已經歸還了全部本金,被答辯人訴求“罰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3、對於複利:第一,同業拆借計算複利,沒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據;第二,因爲合同無效,所謂的“利息”尚不受法律保護,“複利”更是無源之水,無從成立。

此外,由於被答辯人違法拆借,依據《拆借辦法》等金融法規規定,被答辯人的訴求不僅不受法律保護,且應受到“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綜上所述,本案合同因主要條款違反了金融法規的規定而無效,造成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在於被答辯人。答辯人既已歸還全部本金,被答辯人訴求“利息、罰息、複利”沒有事實根據,更與法律相悖,請求合議庭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答辯人:

年 月 日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書 篇2

民事上訴狀範文(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市分行  負責人:某某;職務:行長。  住所地:____市管____區紫荊山路6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地:____市盧店鎮朝陽路中段東。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男,身份證號某某,住____市嵩。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女,身份證號某某 ,住____市嵩。  上訴請求  

1、請求判令撤銷登民一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  

2、請求將第二項改判爲被上訴人____市某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借款本息.78元及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起至實際還款日之間的利息和罰息;  

3、請求改判被上訴人____市某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違約金30000元;  

4、請求將第四項改判爲被上訴人李、李對上述

2、3項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本案上訴費由三被上訴人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____市某有限公司、李、李X借款合同糾紛一案,____省____市人民法院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登民一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書,原判決存在如下三處判決錯誤:

1、原判決第二項未支持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起至實際還款日之間的.罰息;

2、原判決未支持原審原告違約金請求;

3、原判決第四項認定原審被告李、李X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範圍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導致合同所有條款無效  

二、合同解除權可與其他權利一併行使  

三、原判決第四項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____省____市人民法院登民一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書存在三處判決錯誤,請求貴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市分行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書 篇3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_________________

作爲浙江省__________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_公司)的代理人,對於本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_________________

一、本案基本事實

1、20__年6月10日,邱__________、鎮江__________旅遊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鎮江__________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杭州市__________支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_保險公司)、中國__________銀行杭州市__________支行(以下簡稱__________支行)四方在杭州市公證處就《個人汽車借款及擔保合同》及《保證保險抵押合同》的簽約進行了公證。其中,《個人汽車借款及擔保合同》第二條約定“貸款用於購買沈飛客車汽車貳拾輛”;《保證保險抵押合同》首段即約定“債務人邱__________(以下稱丙方)向債權人中國__________銀行杭州市__________支行(以下稱丁方)申請貸款購買……發動機號爲……,車架號爲……的汽車(工程機械,丙方與丁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號爲61(以下簡稱主合同)”;第三條又約定“甲方(即鎮江__________公司)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物下表載明:_________________抵押物名稱……發動機號……車架號”,其中的發動機號與車架號與該合同首段的發動機號與車架號完全一致。

2、20__年1月6日,__________支行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在該《申請執行書》中,被執行人爲邱__________,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一欄,__________支行寫的是“沈飛汽車20輛,發動機號、車架號見附件。”而附件中所列的就是鎮江__________公司名下的該20輛車。法院於20__年1月20日受理該執行申請。

3、20__年7月14日,根據__________支行的申請,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向鎮江市公安局車管所發出杭上法(20__)執字第709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了鎮江__________公司名下的該20輛沈飛客車,上述車輛被查封至今。

4、20__年11月24日,__________支行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__________公司對邱__________所負的三百多萬貸款本金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20__年5月1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__________支行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__________公司承擔保證責任,__________公司因此而免除保證責任爲由駁回__________支行的訴請。

6、20__年6月3日,__________支行提出上訴,以邱__________與台州__________租賃有限公司所籤購車合同爲虛假合同,邱__________與台州__________租賃有限公司、__________公司共同虛構事實,欺詐取得貸款爲由,要求認定借款合同無效並要求__________公司承擔擔保賠償責任。

二、關於借款合同效力及__________公司應負的責任

(一)本案證據顯示,__________支行在簽署借款合同時就已經清楚的知道邱__________所貸款項的用途就是爲了購買鎮江__________公司名下的這20輛沈飛客車,因此借款合同並不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邱__________也並沒有以欺詐手段簽署該份借款合同並取得貸款。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書 篇4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是指在金融機構作爲借款人與非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產生的糾紛。  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於貸款人爲金融機構。  同業拆借是指具有市場準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爲了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餘缺,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活動。  企業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爲。目前,爲保護金融市場的有序運行,我國法律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爲。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借貸的幣種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港幣、臺幣和等有價證券。  小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借小額款項,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額貸款一般額度較小,利率較低,期限、發放和還款方式方面的約定更加靈活、便捷,小額貸款多用於扶助農民進行農業生產、下崗職工再就業,以及大學生創業等等。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簽訂的合同。金融不良債權是指處於非良好經營狀態,不能按時支付利息,甚至不能償還貸款本金的借款債權。金融不良債權包括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是指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後,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以實現債權的行爲。追償是受讓人對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託第三方追償、破產清算等方式。  《民法典》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第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實際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借款關係比民法典規定的要廣泛得多,還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係、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係。因此,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也顯得複雜得多,、等金融部門和人民法院都應該高度關注和重視。  審理借款合同糾紛重點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準確地列明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爲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爲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爲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複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2、行爲人以他人名義 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爲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應以行爲人和借款人爲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  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於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於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爲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民法典的規定,應該屬於委託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爲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1)出借人不知道貸款人是企業,貸款後貸款人也未披露企業用款情況,企業也未主動介入還款事宜的,應以借款人爲被告;  

(2)貸款後借款人披露了實際用款人,出借人選擇借款人爲相對人主張權利,仍然應列借款人爲被告;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爲被告,可以用款企業爲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爲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爲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如何處理金融借款合同糾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