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合同糾紛答辯狀(精選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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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1

答辯人:xx市某某電動餐桌有限公司

2022合同糾紛答辯狀(精選14篇)

答辯人因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訴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七民初字第20xx3號)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陳述不實,答辯人銷售給原告的產品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

1、答辯人銷售給原告龍桌系在答辯人展廳展品,系原告經辦人到展廳看過後現貨確認願意購買才簽訂的《訂貨合同單》,龍椅系按原告的要求的款式按龍桌顏色配置訂做,不可能存在質量問題。且原告收到貨物後書面明確確認產品驗收合格,有驗收單爲證,這充分說明答辯人銷售的產品沒有任何質量問題。

2、答辯人沒有也不可能致電原告要求安裝人員到位後再驗貨。出現兩把椅子靠背、一把椅子座邊損壞問題系在運輸途中損壞,運費系由原告承擔,答辯人只是代辦託運手續,且原告系在x年11月29日左右收到貨物,在x年12月7日纔開拆發現損壞,因原告不及時驗貨、向託運公司提出異議,答辯人幫助原告聯繫貨運公司時,貨運公司已拒絕承擔責任,答辯人在此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

二、原告的請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如前所述,答辯人銷售給原告的產品沒有也不可能有質量問題,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基礎,沒有法律依據:其一,三把椅子系輕微損壞,可以修復,退一萬步,即便不修復並不影響龍桌和其他13把椅子的使用,並不構成根本違約。其二,三把椅子的損壞系託運過程中造成,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沒有任何違約或侵權行爲,答辯人也不可能預料訟爭事件的發生及給原告造成的影響,不應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原告主張退貨和返還貨款及所謂的“延誤使用商品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三,原告在訟狀中稱用於公司開業,並非生活使用,不具備消費者資格,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三把椅子的損壞系託運過程中造成,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本着專業、對客戶負責的態度,答辯人從訂立合同至售後服務的整個過程中一直承諾負責維修,事至如今,答辯人也仍願意承擔維修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所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答辯人:xx市南海某某電動餐桌有限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王

x年4月27日

2022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2

答辯人:xx市廣告有限公司

答辯人因與原告xx市公路運輸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起訴,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主張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答辯人提供車輛,答辯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付款,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與事實不符,與法無據。

1、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方所有的車輛車內外的廣告位使用權歸乙方獨家所有,在合同期限內甲方不得將廣告位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包括新增車輛和新增路線)。根據此約定,答辯人對原告所屬的車輛張貼廣告獨家所有,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可知,原告將廣告位擅自轉讓給第三人使用,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對答辯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2、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可知,答辯人出示的許可他人使用專屬於答辯人的廣告位的照片上日期爲20xx年4月18號,答辯人和第三方簽定的合同是20xx年4月18號之後。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這就是法律規定的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二條約定:乙方每次張貼多少車輛申報時把所貼車輛的費用一次性付給甲方。該約定符合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據此,答辯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許可他人使用專屬於答辯人的廣告位,答辯人才沒有及時付款,是行使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故答辯人根本不存在違約的事實,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經濟損失。

二、原告主張答辯人賠償經濟損失36000元,與事實不符,於法無據。

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的廣告位的費用,沒有違約;相反,原告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於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構成違約,依法應賠償答辯人損失。

三、原告主張解除合同於法無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合同履行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於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答辯人在合同解除和繼續履行中享有選擇權,答辯人本着誠信、和氣生財的原則沒有提出解除合同,而是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原告不念答辯人的良苦用心,提出解除合同,於法無據,於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構成了違約,答辯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以及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合同。答辯人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做出公正的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廣告有限公司

2022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3

答辯人:霍,男,1x年1月11日出生,漢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南開區復康路;

因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訴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深圳市宏興電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貨款86萬元是事實,但該債務已經轉移給了深圳市晟昌實業有限公司,並且,晟昌公司已支付了3.4萬元,尚差82.6萬元,晟昌公司承諾償還。

二、深圳市晟昌實業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64條之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原告起訴答辯人是不當的,應當起訴晟昌公司的出資股東纔對。

三、答辯人不應成爲本案的被告,原告起訴的主體有誤。原告與答辯人及深圳市晟昌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是附條件的。首先,該債務是宏興公司債務,不是我個人債務,答辯人簽名只是作爲公司的代表,不是我認可是自己所欠債務,當時,我提供連帶擔保,也是原告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讓我簽上,我考慮各方面的關係予以簽名,目的也是督促晟昌公司還債。當時三方已言明約定好,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由晟昌公司償還,如果超過20xx年12月31日,晟昌公司未償還,則由答辯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這是三方約定附條件的行爲,條件還沒有成就,原告就起訴答辯人與被告晟昌承擔責任不當。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xx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22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4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龐海濤,山東齊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江蘇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所述事實及欠款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

x年9月29日,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一份《供應合同》,對供貨條件及方式、交貨地點等內容作了具體而明確的約定。其中,《供應合同》第一條對供貨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首先是答辯人根據實際需求編制《購物材料清單》,然後是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購物材料清單》進行報價,並確定供貨期,最後是答辯人對原告的報價及供貨期進行蓋章確認。至此,原、被告雙方之間就該部分《購物材料清單》中載明的貨物的買賣關係方纔成立,原告纔可以按照《購物材料清單》組織發貨。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張收貨單據,金額共計18868767.3元,經答辯人仔細覈對,發現原告共提供的12張收貨單分別存在下列情況:

第一、x年1月18日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爲:1401-0161號、703275元;1401-0162號、185550元;x年3月12日收貨單三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爲:14030108號、111442.5元;1403010109號、11033.8元;14030110號、4644605元。上述五張收貨單共計貨款1475761.8元,均爲答辯人提供了《供貨材料清單》、原告進行了報價、答辯人簽章認可後所發貨物,並經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簽收,原、被告對上述貨物存在買賣關係。

第二、x年3月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爲:14030241號和14030242號,上述收貨單中載明的貨物答辯人並未收到,收貨方簽字人員爲閆文芝也不是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答辯人對原告就上述貨物提出的訴求不予認可。

第三、x年3月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爲:14030120號;x年4月22日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爲:14040258號;x年4月收貨單三份,貨單分別編號爲:14040324號、14040325號、14040326號,上述五份收貨單所載明的貨物已由答辯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簽收,但是上述貨物答辯人從未編制《購物材料清單》,原告也沒有報價,並經答辯人簽章確認,故該部分貨物並非答辯人購買,而是原告自行擅自發貨,存放於答辯人處的代存貨物,對於上述貨物,答辯人無付款義務。

第四、原告供應的型號爲:3*4+1*2.5的1926米電纜存在質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計18489.6元,該部分貨款應在欠款數額中予以扣除。

鑑於上述事實,答辯人購買原告的貨物價值爲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起,答辯人已經分別於x年12月9日、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萬元的承兌匯票,於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萬元的承兌匯票,三張金額合計爲50萬元。因此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貴院查清上述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天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x年10月16日

2022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5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原告A與被告B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故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1. 依法駁回被答辯人B對答辯人A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答辯人認爲合同無效有三個原因:一是中大恆基不是指定的央產房代理機構,二是B是腦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中大恆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針對被答辯人合同無效的三個理由,答辯如下:

一、房屋買賣合同並不因爲中大恆基的居間而無效

1. 中大恆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間服務,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務

《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規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作爲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定點交易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交易機構),承擔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根據《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定點交易機構承擔央產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中大恆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間服務,具體地說是向買房人和賣房人提供訂立買賣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並不提供辦理“上市交易”手續的服務。因此買賣合同雖然是由中大恆基公司促成的,但不違反《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定。

2. 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中大恆基不是定點交易機構之一

《央產房出售辦法》規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代理央產房的上市服務,但並沒有規定定點交易機構是哪幾家中介公司。《央產房出售辦法》是x年制定的,時至今日已經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到今天可能已經擴充到很多中介公司。楊懷波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中大恆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之中。楊懷波證明不了中大恆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機構,因此認爲中大恆基代理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沒有證據支持。

3. 《央產房出售辦法》是部門規章,違反行政規章並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

《央產房出售辦法》是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門規章,而不是行政法規。《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原因:(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此條第5款的規定,只有違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才導致合同無效。《央產房出售辦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因此即使買賣合同的簽訂違反了《央產房出售辦法》,也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此外,簽訂的合同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也不在合同無效的其他幾種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無效的原因。

4. 合同無效違背了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意思自治

A和B簽訂的合同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選擇中大恆基公司作爲居間服務中介也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雙方簽訂了合同,卻因爲促成合同的居間服務公司是中大恆基而導致合同無效,違反了合同法的最基本的意思自治原則

綜上,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A和B,雙方都是完全行爲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影響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A和B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楊懷波意思表示不真實。

B是一位70多歲的老人,還曾經患過腦梗塞,但這些都不能夠證明簽訂合同的時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實。此外,3月17日的談話錄音表明,籤合同當日,B的女兒也在簽訂合同的現場。另外,合同簽訂之後,中大恆基的工作人員到B的家裏徵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見,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文件上簽字。綜上,出售房屋不僅僅是B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B女兒及B妻子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中大恆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爲了解決孩子上學問題,我找到中大恆基公司,希望能買到一套學區房。在與楊懷波簽訂合同之前,先後看了很多房子,因此對中關村周圍的房子非常熟悉。B的房子在位置和總價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所以中大恆基帶我看房之後,很快便決定購買此房。我與中大恆基之間只是買房人與中介公司的簡單關係。B認爲我與中大恆基惡意串通,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因此缺少最基本的證據。

2022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6

答辯人:章非,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住中山市沙溪鎮

答辯人:潘,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住中山市沙溪鎮X大廈三樓

委託代理人:,廣東翔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答辯人就袁修能訴陳X、章非、潘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 答辯人潘不應該列爲本案被告

本案爲租賃合同糾紛,潘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潘X依法於二零零X年X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鎮製衣廠”與陳X、章非無關。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潘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權利,也不承擔上述合同的義務,且潘成立的經濟實體成立於原告與章非發生糾紛之後,與本案租賃合同糾紛更是風牛馬不相及。

二、 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

連帶責任作爲一種民事責任,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由連帶義務人對債務人不履行義務而承擔全部責任的一種責任。在本案中,答辯人既無法定也無約定,原告依據什麼要求答辯人承擔此連帶責任呢?原告與答辯人潘同樣在“中山市沙溪鎮X大廈三樓”經營企業,原告系未經工商登記的非法經營,潘系合法經營,非法的告合法的,公道何在?原告主觀臆斷,認爲潘設備屬於陳、章非,證據何在?

三、 原告的所謂損失與答辯人無關

本案系廠房轉租合同及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原告取得廠房和設備等生產要素後,應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合法經營,原告因無營業執照產生的問題完全是咎由自取,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章非已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廠房和設備給原告,所謂停電2日,系供電局抑或業主所爲,答辯人並不清楚,原告應該向供電局或業主要求賠償。即使確認系供電局或者業主的責任,停電2日也只能耽誤2日的交貨時間。答辯人不認可原告所謂損失的真實性,即使原告出現上述損失,也是原告經營不善造成的,與答辯人無關。原告應該根據自己的生產能力與客戶簽訂合同,在生產能力臨時不足時候,也完全可以通過委託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與客戶協商變更合同。

在《租借協議》的序言部分,雙方已經明確“租約期間自負盈虧”,原告企圖將自己的經營虧損轉嫁給答辯人是違反合同的。該協議第十條規定,“甲乙雙方因債務而影響對方正常生產,須負責對方損失。”只能理解爲第三方債權人混淆原告與答辯人章非的主體資格而造成對方的損失,不應該作擴大化的解釋,從而違反“自負盈虧”的原則。

四、 扣除設備按金後,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

根據上述《租借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三、四月份廠房和設備租金120xx元,原告欠章非代繳水電費7682.4元(原告承認水電費爲7223元),原告還欠答辯人章非機修費、治安費、衛生費等代支雜費1345元。上述費用合計21027.4元人民幣,扣除設備按金20xx0元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人民幣(詳見費用分攤明細表)。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章非(化名)

x年九月十四日

2022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7

答辯人:胡某,男,漢族,1x年x月x日出生,現住在廣州市xx區路號,聯繫電話。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廣州市某某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審一案,現針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沒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費用。

本案中,本案答辯人、被答辯人以及第三方陳某某、李某某x1年x月x日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在合同性質上看屬於居間合同,不是正式的買賣合同。真正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需要買、賣雙方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製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但本案買、賣雙方並沒有簽訂正式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因此雙方之間合同並未成立。而對於x1年x月x日三方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就買賣的部分內容約定,該內容充其量屬於房地產買賣的意向性約定,但絕不能視爲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被答辯人未促成《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正式簽署,依法不得收取報酬。

此外,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支付了5x元費用,足以彌補被答辯人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何況,被答辯人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從事居間活動花費了多少必要費用,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退還多收的居間費用。

二、《房屋買賣合同》屬於居間合同,被答辯人提供的報酬條款與《合同法》相沖突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辯人只有在促成答辯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正式簽署後,纔有權要求支付報酬。可是,被答辯人單方面製作的《房屋買賣合同》卻在第九條隻字未提《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簽署,僅僅簽署了本居間合同就要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違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

此外,該《房屋買賣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隻字未提被答辯人促成買、賣雙方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製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基本居間義務,卻要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甚至違約金,這種行爲明顯屬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

至於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在其單方面提供的《服務收費確認書》上簽字表示願意接受該確認書約束,一方面該確認書屬於格式條款明顯屬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因而無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辯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務義務,也遠遠沒有履行完畢,因此請求支付居間報酬甚至居間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合所述,被答辯人作爲答辯人與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居間人,只有在促成答辯人與第三人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製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才屬於履行了居間義務。被答辯人將其單方面提供的居間服務合同等同於答辯人要求籤署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居間服務合同替代商品房買賣合同,明顯違反了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因此,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022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8

答辯人:張,女,1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州市路3號B附樓1xA。

被答辯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區振華路X大廈樓。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的起訴,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望合議庭予以採信:

一、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缺乏依據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係

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簽訂原《物業服務合同》的合同期限自x年x月2x日起至x年x月25日止,該合同期滿後既未自動續期,雙方至今也未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這一事實在被答辯人的《民事起訴狀》中已得到確認。

2、期滿後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因大多數業主對其履行存在較大異議而不自動續期一年並已解除

廣東XX大廈B附樓大多數業主對原《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存在較大異議,於x年x月25日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遂不同意續簽並要求更換物管公司,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陳述廣東XX大廈B附樓業主“對原告(被答辯人)按原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的物業管理未提出任何異議”與事實嚴重不符!大多數業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區一事與被答辯人進行過多次交涉,但被答辯人堅持不同意退出,後業主們就此問題多次投訴至華樂街道辦事處,華樂街道辦事處也曾多次組織業主們與被答辯人進行協調,最終也未解決問題。

根據合同約定,期滿後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因存在較大異議而不自動續期一年並已解除。原《物業服務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本合同期滿後一個月內,雙方對本合同履行無異議的,本合同繼續自動續期一年。雙方如有異議的,本合同解除。”可見,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雙方已事先書面約定合同自動續期一年的條件,即原《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不存在異議才自動續期一年。而現在大多數業主拒絕續簽及積極投訴等行爲已明確表示對合同履行存在諸多異議,原《物業服務合同》應根據合同約定不自動續期一年並已經解除。退一萬步講,即使自動續期,續期1年時至x1年x月25日就已期滿,被答辯人也無權據此再主張合同期滿以後的權利。

3、被答辯人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屬違法的強行服務

原《物業服務合同》已於x年x月25日期滿,但被答辯人拒絕退出廣東XX大廈B附樓,非法霸佔B附樓物業兩年多,強行向業主提供事實服務,強迫業主接受他們不合理的物業費等費用,拒絕接受業主對他們的服務監督,從根本上無視業主的合法權利,侵犯了業主自由選擇其他物管公司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爲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答辯人以單方、強行提供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起訴答辯人,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另外,被答辯人強行服務的行爲嚴重違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被答辯人同業主、業主委員會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業服務爲標的的委託合同法律關係: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託被答辯人爲其提供物業服務、並向其支付相關勞務費用的簡單民事法律關係,其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相關基本法律。就《合同法》具體而言,《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即合同當事人有權選擇訂立對象,有權選擇訂立或不訂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強行要求對方接受要約,不得強行要求對方履行無法律依據的義務。同時,《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在事實合同成立的要件上,《合同法》要求“對方接受”,“對方接受”的前提是願意,雙方“合意”是事實合同的基礎。而事實上被答辯人所謂的“事實物業服務”自始至終未得到多數業主的“願意”。所以,被答辯人無權通過單方、強行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來要求答辯人繳納物管費。

二、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收取標準缺乏依據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未約定物管費收取標準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原《物業服務合同》中關於物管費收取標準的約定因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續期而無效,且原合同雙方無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至今被答辯人就物管費收取標準並未與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或業主達成一致意見,更未在有效合同上明確約定,被答辯人根據已期滿未續期的原《物業服務合同》來確定收取標準,違反了上述規定。

2、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收取標準未經物價局覈定、備案

廣州市物價局於x年2月3日曾經就B附樓的物管費問題發出了一份整改通知書,要求“B附樓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越秀區物價局覈定或由業主與物管公司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自x年x月2x日始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係,業主與被答辯人也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據此B附樓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由越秀區物價局覈定,但被答辯人一直未辦理覈定、備案手續,在本案中也未提供這方面的相關證據。

3、被答辯人的物管收費與服務水平不符合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同時,根據x年度廣州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一級物業服務的基準價(有電梯)爲1.x元/平方米·月,可以上下浮動的幅度爲15%,即在1.45至元/平方米·月之間,而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標準爲14.x5元/平方米·月,將近政府指導價標準的1x倍!被答辯人向業主主張超高標準的物管費,卻並未提供符合相應服務水平要求的物業服務,從B附樓的現有居住環境也完全看不到有這麼高標準的物業配套服務。答辯人的房屋經常出現沒有電和漏水等問題,當答辯人向被答辯人反映時,被答辯人聲稱:14.x5元有14.x5元的服務,x元就只有x元的服務。被答辯人主張高額的物管費卻不提供符合相應服務水平要求的服務,對業主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其行爲明顯嚴重違反了上述規定,也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被答辯人主張的滯納金缺乏依據

本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係,更未對“未按時繳納的物業服務費用,每天收取x.5‰的滯納金”進行約定。同時,被答辯人據以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已期滿並且期滿後其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嚴重違反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此外,《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對就拖欠物管費是否支付滯納金也並沒有規定,並且本案主張的滯納金也明顯高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標準。因此,本案被答辯人滯納金的主張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據。

四、答辯人實際上已按照較高標準繳納了物管費

雖然答辯人一直要求被答辯人於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退出廣東XX大廈B附樓且不滿意被答辯人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雙方也未約定物管費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但善良的答辯人自x1年5月起至x2年x月止,還是按照x元/平方米·月的較高標準(約政府指導價標準的4倍)向被答辯人支付了物管費。而被答辯人竟然還無理起訴答辯人,爲此,答辯人保留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已繳納的物管費的權利。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拖欠物管費缺乏事實和合同及法律依據,並且其提交的欠費清單中也未扣減答辯人x2年x月份已繳納的金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的物管費金額本身就存在計算錯誤。

綜上所述,鑑於被答辯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收取物管費及其標準無任何依據,答辯人無需支付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及滯納金。相反,被答辯人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直接違背了包括答辯人在內的大多數業主的意願並嚴重損害了大多數業主的合法權益,答辯人保留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已繳納物管費的權利,並懇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

代理人:於、餘

x年XX月XX日

2022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9

答辯人: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人民路25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陝西金銀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渭陽路78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貴院已經受理,現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關於“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餘額751929.15元,並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根據x年8月16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第五條“合同價款 暫定價 31535818.17元(以決算爲準) 文明工地施工費:343699.56元”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3.2 “本合同價款採用可調價格方式確定。(2)採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工程結算時,按20xx年8月26日協議條款及雙方承諾方式另行結算。”之約定,答辯人付款的依據應是雙方的結算的合同價款,但雙方至今尚未進行結算。

其次,x年6月13日,由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共同委託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進行決算,x年10月16日,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出具了《工程決算書》。但x年3月24日,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x年10月16日公佈的該工程決算書,並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並建議雙方通過合同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該工程結算問題。至此雙方委託第三方決算仍無結果。

綜上,至今爲止,雙方未進行結算,委託第三方決算亦無結果。因此在本案工程總價款尚未確定之前,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餘額751929.15元尚無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另,“並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並不是具體的數額,因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之規定,依法應予駁回。

二、關於“判令答辯人賠償損失6549555元”之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被答辯人訴稱“二是因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957600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的邏輯是, 造成其6549555元損失的原因是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

那麼答辯人是否按照工程進度及時付款呢,根據x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後付至總價款的80%,除5%的保脩金外,交工後30日內付清。”之約定,答辯人支付進度款的時間點爲兩個,一是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二是工程竣工驗收後付至總價款的80%。答辯人是否違約答辯如下:

首先: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從施工到竣工驗收結束時,從未給答辯人報送工程進度,答辯人只能根據被答辯人的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根據x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第9.2條“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每月25日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報送當月完成工程量報表和下月進度計劃報表”、第25.1條“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進度)的報告”之約定,因被答辯人從未給發包方答辯人報送過任何完成工程量的報告,因此,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其次,關於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爲,答辯人並未違約。

即使按照被答辯人認爲的工程總價款34143752.42元的80%計算,應是27315001.936元。根據x年6月11日至x年4月30日《王城國際工程款明細單》共付款29021822.75元,加上x年10月28日付款50萬元、x年1月22日付款5千元和x年2月11日付款5萬元共計29576822.75元。因此答辯人在x年4月底竣工時,已經支付了工程總價款的86.62%。更何況根據答辯人的決算,工程總造價應爲27702287.57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因此關於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爲,答辯人並未違約。

第三、既使因爲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那麼是否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957600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應由答辯人舉證證明,並在法庭審理中有待進一步查證。

綜上,支付工程進度款答辯人並未違約,被答辯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因爲事實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值得提醒的是,答辯人已經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共計29576822.75元,而根據答辯人的決算,工程總造價應爲27702287.57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1874595.18元。

三、關於“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45609元”訴訟請求,因答辯人現在已不存在違約事實,因此該項訴請應予駁回。

此違約金的計算應是根據x年6月11日在任某主持下達成的《協議書》第三條“在該站決算結論後三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其餘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應付未付的百分之零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決算結果若甲方付超,乙方應當在三日內向甲方退還多付的款項,逾期未付清的,按應退未退的百分之零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之約定,應付未付款爲45609元。

但x年3月24日,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x年10月16日公佈的該工程決算書,並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因此,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仍無據算結論。

故x年6月11日《協議書》第三條“在該站決算結論後三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其餘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應付未付的百分之零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的約定,因該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答辯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違約事實。

綜上,因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答辯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違約事實,“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45609元;”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該項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四、關於“判令答辯人支付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訴訟請求,因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第一、根據被答辯人 “另,定額站對王城國際工程決算未計入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和打樁租用發電機費用230000元,這兩項費用也應由答辯人承擔。” 之訴稱,此項訴訟請求與第一項訴訟請求存在邏輯上的衝突。

首先,如果被答辯人嚴格按照x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執行,那麼定額站的決算結果即使並未計入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和打樁租用發電機費用230000元,被答辯人亦應按照定額站的決算結果執行;

其次,如果被答辯人不按x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執行,那麼定額站的決算結果亦不應作爲被答辯人計算工程餘款的依據,即第一項訴訟請求“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餘額751929.15元,並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無任何決算依據,理應予以駁回。

最後,在第一項訴訟請求與第四項訴訟請求之間,被答辯人只能二選其一,選擇第一項訴訟請求,則第四項訴訟請求順理成章應被駁回,而第一項訴訟請求因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而無法認定;選擇第四項訴訟請求,則表明被答辯人自己已經不認可x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被答辯人第一項訴訟請求因自相矛盾而無法認定具體數額,況且第四項訴訟請求被答辯人應舉證證明,並在審理中查明。

第二,消防工程是答辯人與其他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在被答辯人施工結束並撤離工地後纔開始進行的施工,在施消防工程工期間,被答辯人未進行過任何配合工作,也不存在所謂的消防工程管理費,所以該項訴請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此項訴訟請求與第一項訴訟請求存在邏輯上的衝突,被答辯人只能二選其一,更何況消防工程是在被答辯人撤離工地後由其他公司施工的,因此該項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五、關於“判令答辯人支付租用發電及費用230000元” 訴訟請求,因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同上述第四項第一部分答辯。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2022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南京××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區××街××號

答辯人因江蘇××公司對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所提上訴,提交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認定包括質保金在內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條件業已成就,符合合同約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雙方於x8年7月9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二)明確約定“該項工程全部完工並驗收合格,乙方把所有原材料的質保書、合格證、檢測報告提供給甲方後一星期內付至總價的80%,其餘付款條件及其他所有條款和未盡事宜按x8年5月5日簽訂合同及x8年5月26日簽訂的補充協議履行”,其中的“該項工程”係指鋼結構製作安裝工程。上訴人與答辯人所籤的三份合同和補充協議的內容構成雙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出現的“該項工程”的含義是統一的、明確的,這一用語如無特別說明應指合同標的,即上訴人分包給被上訴人的鋼結構製作安裝工程。上訴人將“該項工程”理解爲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該項工程全部完工並驗收合格”中的驗收係指上訴人對該項工程的內部驗收,而不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作爲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項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後才能進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而答辯人對全部工程的進度完全無法掌控,更何況分包合同只能約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驗收,而不能對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做出約定。事實上,直至一審庭審,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談不上竣工驗收,如果將“驗收合格”理解爲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對答辯人是極不公平的。補充協議(二)第三條規定“乙方必須在x8年8月7日前全部完工並驗收合格”,協議簽訂於x8年7月9日,當時雙方都很清楚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不可能在x8年8月7日前完工並進行竣工驗收,如果將“驗收合格”理解爲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則該條款實際無法履行。雙方簽署該協議的目的是爲了積極履行,只有將“驗收合格”理解爲上訴人對該項工程的內部驗收才符合雙方真實意思和合同目的。

二、一審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符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補充協議(二)中約定每滯後一天罰款十萬元違約金,延期違約金不限額。該違約金與合同總價相比,明顯過高,而被上訴人一直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因延期完工所遭受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根據上述規定,法院有權對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違約金予以適當減少。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訴人逾期四天完工是在施工過程中遭遇極端天氣,屬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一審法院綜合各種因素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符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答辯人認爲上訴理由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南京××公司

x0年×月×日

2022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11

答辯人: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龐,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江蘇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所述事實及欠款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

x年x月2x日,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一份《供應合同》,對供貨條件及方式、交貨地點等內容作了具體而明確的約定。其中,《供應合同》第一條對供貨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首先是答辯人根據實際需求編制《購物材料清單》,然後是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購物材料清單》進行報價,並確定供貨期,最後是答辯人對原告的報價及供貨期進行蓋章確認。至此,原、被告雙方之間就該部分《購物材料清單》中載明的貨物的買賣關係方纔成立,原告纔可以按照《購物材料清單》組織發貨。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張收貨單據,金額共計1xx6xx6x.3元,經答辯人仔細覈對,發現原告共提供的12張收貨單分別存在下列情況:

第一、x年1月1x日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爲:14x1-x161號、xx32x5元;14x1-x162號、1x555x元;x年3月12日收貨單三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爲:14x3x1號、111442.5元;14x3x1x1號、11x33.x元;14x3x11x號、46446x5元。上述五張收貨單共計貨款14x5x61.x元,均爲答辯人提供了《供貨材料清單》、原告進行了報價、答辯人簽章認可後所發貨物,並經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簽收,原、被告對上述貨物存在買賣關係。

第二、x年3月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爲:14x3x241號和14x3x242號,上述收貨單中載明的貨物答辯人並未收到,收貨方簽字人員爲閆文芝也不是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答辯人對原告就上述貨物提出的訴求不予認可。

第三、x年3月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爲:14x3x12x號;x年4月22日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爲:14x4x25x號;x年4月收貨單三份,貨單分別編號爲:14x4x324號、14x4x325號、14x4x326號,上述五份收貨單所載明的貨物已由答辯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簽收,但是上述貨物答辯人從未編制《購物材料清單》,原告也沒有報價,並經答辯人簽章確認,故該部分貨物並非答辯人購買,而是原告自行擅自發貨,存放於答辯人處的代存貨物,對於上述貨物,答辯人無付款義務。

第四、原告供應的型號爲:3*4+1*2.5的1x26米電纜存在質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計1x4.6元,該部分貨款應在欠款數額中予以扣除。

鑑於上述事實,答辯人購買原告的貨物價值爲14x5x61.x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起,答辯人已經分別於x年12月x日、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x萬元的承兌匯票,於x年5月2x日向原告支付2x萬元的承兌匯票,三張金額合計爲5x萬元。因此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x5x2x2.2元,而非15xx2.x元。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x5x2x2.2元,而非15xx2.x元。望貴院查清上述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天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x年1x月16日

2022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12

答辯人因與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答辯人並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應當作爲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纔能基於合同而向與其有合同關係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係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爲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本案中,與原告簽訂《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責任公司。合同期滿後騰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合同法》規定的義務,但是該義務僅只針對作爲合同一方主體的承租人而言,並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據上述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爲被告並無不當,但不應該再將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辯人也作爲被告。

二、 原告訴狀所述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

原告在訴訟中陳述,答辯人一直實際進行房屋出租的經營,這與客觀情況不符,也是對法律關係的混淆判定。答辯人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對訴爭的房屋進行出租經營,事實上答辯人也從來沒有對該房屋進行過出租經營。答辯人與訴爭房屋沒有直接的關聯關係,也沒有居住使用該房屋或進行其他形式的佔用。此外,原告陳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辯人強行阻撓,更是憑空杜撰。原告不應該也不可能向答辯人主張收回房屋,答辯人也沒有理由和力量進行阻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原告在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實際佔用訴爭房屋的情況下,起訴要求答辯人騰房,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三、 原告作爲房屋的產權人和出租人,並沒有善盡法定和約定義務,不應該完全享受權利。

根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爲產權人首先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准並登記備案。其次,產權人必須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並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房屋建築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設置機械通風或空調裝置並保證有效使用,新風量新風系統迴風系統符合規範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設置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訴爭房屋並沒有經過批准備案,法律規定應當符合的條件幾乎無一具備。而且,事實上,訴爭房屋從來也沒能正常使用過,除了非典期間長時間停用外,還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頂滲漏多次由於人防辦公室及地下空間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的命令停止使用。而這些都與原告沒有妥善盡到法定和約定義務有直接的關係,根據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告不應在不作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就毫無阻礙地享受權利。

綜上,答辯人既不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也不是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原告不論是基於債權的請求還是基於物權的請求,都不應該將答辯人列爲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5月23日

2022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13

答辯人:李,男,漢族,x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遠縣新場鎮上游村3組19號。

被答辯人:長沙x有限公司,住所:長沙市雨花區路號房。

法定代表人:,男,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長沙市雨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雨勞仲案字第182號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庭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仲裁裁決書第二頁最後一段認定的案件事實如下:“申請人(即本案被告)於x年4月19日應聘到被申請人(即本案原告)處工作並擔任市場總監,工資爲20xx元每月,被申請人一直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爲x年7月10日,被申請人認爲是x年5月13日,並以x年4-9月的工資表、x年4-9月的考勤表予以證明,但以上證據均爲打印件,沒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也不予認可,因此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會對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爲x年7月10日予以認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即被答辯人在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單方面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係,依法理應支付答辯人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二、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以簽訂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所提交的證據也缺乏證據證明力。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被答辯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資表等證據均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面製作,連基本的真實性要素都不具備,不能作爲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答辯人親筆簽名的工資發放表以及考勤簽到表,僅依據其單方面製作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來確定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只有21天的主張顯然不能讓人信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最後,被答辯人的證據在不被仲裁庭認可情況下,竟還懷疑勞動仲裁機構的專業素養,“認爲仲裁庭完全沒有法律基本知識”,因此,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訴稱認爲答辯人申請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

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綜合答辯人在仲裁機構提交的證據,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公司工作時間爲x年4月19日至x年7月10日,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被答辯人因工作期間未依法爲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答辯人將保留向勞動監察機構申請要求被答辯人補繳社保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視《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既不積極履行仲裁裁決,也不從中汲取教訓依法規範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圖否認事實,逃避法律義務,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

二0x年三月七日

2022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14

答辯人(第一被告):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豐南區小集鎮輝坨村,法定表人:劉麗麗(總經理)。

被答辯人(原告):xx市豐南區農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豐南區行政辦公大樓,法定代表人:孫振興(總經理)

就原告起訴綠谷公司、卓恆公司、周連喜抵押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綠谷公司答辯如下:

對於基本事實被告沒有異議,但有幾點要說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簡單地看作一個擔保(或反擔保)來看待,不能僅從法律層面來處理。本案相關事實是x年在豐南區農業結構調整政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政府號召廣大農民發展重點產業a、重點項目,而且從政策上扶植,資金上支持。按照當時的政策,每村達到成方連片新建棚室50畝以上的,冷棚每畝補貼800元、日光溫室每畝補貼20xx元;或按照總投資的50%給予貸款擔保並全額貼息,在此基礎上,按日光溫室每畝1000元、冷棚每畝400元給予補貼。按照當時的這些政策,被告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額貼息的條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這一優惠。但借款展期期間全額貼息這一優惠並沒有真正兌現。本案原告是農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後均爲政府主要領導,爲政府、爲廣大農民服務是該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優惠政策也是通過原告來實現的。綜上,原告主張利息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證合同、反擔保合同均屬於格式合同,其中反擔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權利義務明顯沒有對等性,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證據規則》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本案中原告與其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是委託與受託關係,雙方不但有了利害關係而且還有利益上的關係,因此律師費票據就缺乏可信度。因此,無論從格式條款上講還是從證據的證明效力來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第三,綠谷公司投資的是蔬菜種植,而這項產業不但週期長、收益慢,而且受氣候條件、天氣狀況、市場因素影響較大,特別是近兩年來蔬菜價格總體不高,導致經濟效益不好。也正是基於此,貸款展期申請也得到了銀行的同意。被告不是不還錢、也不是不想還,只是確實存在困難,希望原告能夠理解。

答辯人: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

x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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