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答辯狀(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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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答辯狀 篇1

答辯人:鄭某,女,1xx5年1x月12日生,漢族,住xx縣沙窩鎮程莊行政村程莊村36號。

民間借貸糾紛答辯狀(精選3篇)

委託人:龐,山東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周某,男,1x年1月2x日生,漢族,住xx縣城關鎮西街。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是本案實際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爲本案被告屬於錯誤。

被答辯人所提交的書面欠據借款人處並無答辯人署名,被答辯人提也無證據證明答辯人系該筆款項的實際借款人,故該筆欠款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爲本案被告屬於錯誤,被答辯人無權請求答辯人還款,應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一切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辯人借款,該筆欠款也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

收到貴院送來的相應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並不知曉該筆借款的發生,被答辯人主張的欠款數額達xx萬元,對於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被答辯人卻從未見過;答辯人自始至終未曾聽說過該筆借款,也未與程某形成共同舉債的合意,被答辯人也並無證據證明該筆借款被用於答辯人共同經營或其收入被用於共同生活,故該筆欠款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該筆欠款不屬於共同債務,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菏澤市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3月13日

民間借貸糾紛答辯狀 篇2

答辯人:安,男,漢族,1xx4年x月25日,住鄭州市號16x4室。

被答辯人:盧曉沛,男,漢族,1xx6年12月31日生,住號4號樓12x2號。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目前不欠被答辯人任何款項,被答辯人訴狀中所述借款事實不實,雙方更是根本不可能口頭約定過利息。

本案的事實是答辯人以前從事信用卡業務方面的工作,被答辯人找到答辯人,請求答辯人管理其信用卡(行業人士稱此爲養卡),以提升其信用卡信用額度,經不住被答辯人多次懇求,答辯人於x3年11月份以後同意幫其刷信用卡,以便通過增加刷卡次數及金額的方式獲得銀行更多的授信額度,然後再通過轉賬方式等方式按被答辯人要求的轉款賬號把錢轉給被答辯人,前後答辯人總共給被答辯人轉款近1xx萬元,並且答辯人出於朋友關係,刷卡的手續費都是答辯人爲被答辯人墊付的,本案事實上根本不是被答辯人訴狀中所述的其總共借款給答辯人16萬元,由於被答辯人沒有通過現金或者轉賬方式借給答辯人哪怕一分錢,所以本案纔出現不符合民間借貸常理的沒有借條、沒有收條等怪像,雙方提交的所有涉及銀行轉款的書證都是答辯人給被答辯人轉款的有關憑證,而沒有被答辯人給答辯人轉款的憑證,由於被答辯人沒有通過現金或者轉賬方式借給答辯人哪怕一分錢,所以雙方更不可能會口頭約定利息爲月息2分,被答辯人訴狀純粹是一派胡言,沒有任何有力關聯證據的支持。

二、被答辯人存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情形,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在x5年2月份後答辯人不在爲被答辯人管理其信用卡,在結清被答辯人相關信用卡款項後,答辯人已經不在爲被答辯人提供相關幫助,但是4月份以後,被答辯人不知出於何居心,通過背景複雜的專門討債的社會閒雜人員反覆騷擾、威逼利誘答辯人,並且在微信上污言穢語罵被答辯人妻子和女兒等家人,威脅答辯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在以非法手段獲得一些非法虛假證據後,被答辯人又立馬起訴答辯人至法院,混淆視聽,企圖以表面合法債務追討的方式來獲得不可告人的非法利益,甚至還說法院那邊都打點好了,立案後法院會立馬下判決拍賣答辯人房產等財產!答辯人實在是不堪其騷擾、恐嚇,爲圖清淨及平安,在被答辯人口頭保證不再騷擾、恐嚇答辯人,自行去法院撤訴的前提下,在5月份又被迫給被答辯人轉賬3萬元,誰知嚐到甜頭的被答辯人不但未撤訴,還變本加厲的攻擊答辯人及答辯人家人,幻想獲得更多非法利益,請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真相,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全部訴訟請求,讓答辯人在本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

答辯人:

代理人:王

x5年 x月 日

民間借貸糾紛答辯狀 篇3

答辯人:李,男,x3年7月12日生,住號。

被答辯人:吳,男,住廣州市番禺區X303房。

原告吳訴被告李、韓,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爲貴院受理,案號爲(x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號。針對原告的起訴,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答辯人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請求:

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請在依法追究被答辯人訴訟詐騙的法律責任,予以罰款、拘留或者追究其詐騙罪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損失包括律師費8000元、誤工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已分十次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借款本金40萬元及高額利息108x元,共計508x元。《個人借款協議書》中答辯人的還款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了結。

答辯人與韓X華(系答辯人之妻)曾分十次向被答辯人還款共計508x元,於x1年4月7日還款1x0元、5月30日還款1x0元、6月2日還款1x0元、7月6日還款1x0元、8月2日還款1x0元、9月2日還款1x0元、9月14日還款x000元、10月12日還款 8x0元、11月4日還款6000元、12月13日還款225500元,以上共計508x元,包括本金40萬元及利息108x元。

被答辯人在廣州發放高利息貸款,並以此爲營生,專門從事不法勾當。本案中,答辯人因爲資金週轉問題,的確曾經提出向其借款,但被答辯人在交付借款時提前扣除了幾萬元的高額利息,答辯人真正借到手的現金遠不及40萬。然而因爲急需資金,答辯人也只好忍氣吞聲。事後依然按照協議約定的40萬元還款,並支付高額利息達 108x元。在還款完畢後,答辯人曾多次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借條,被答辯人起初只是說回去找找,後來就乾脆說找不到了,答辯人心中雖有疑惑,然而也無可奈何,同時自以爲已經還款了,借條返不返還都沒關係。豈料被答辯人在已經收到全部借款本金40萬元及高額利息後仍貪心不足,反咬答辯人一口,利用答辯人的一時疏忽將未曾要回的借條惡意提起訴訟,意欲訛詐答辯人,朗朗乾坤,法治社會,被答辯人如此膽大妄爲,着實令答辯人寒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足額償還曾於x1年3月1日向被答辯人所借之款項及高額利息,而今其又以此爲由要求答辯人還款,毫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故意提起本次訴訟,屬訴訟詐騙,應依法認定爲詐騙罪,請貴院將其依法移送至相應公安機關處理。本案被答辯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隱瞞答辯人已經超額還款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方法,騙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從而佔有被答辯人的財產,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鑑於此,答辯人請求貴院將被答辯人移送至相應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偵查、預審。即使貴院認爲被答辯人訴訟詐騙的行爲不構成犯罪,但是被答辯人此舉確屬妨礙司法的行爲,請貴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章之規定,對其依法處以罰款、拘留。在追究其妨礙民事訴訟的法律責任的同時,判令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因此次訴訟而造成之損失,包括律師費8000元、誤工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已經超額還款,不存在任何拖欠還款的事實,請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追究其妨礙民事訴訟的法律責任,並賠償答辯人的損失,懇請貴院公正裁判。

此致

敬禮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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