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法官庭審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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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法官進行審理和裁判案件從而解紛止爭的特定場所。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了淺談法官庭審技巧,供你參考。

淺談法官庭審技巧

法官庭審技巧首先,應耐心細緻地傾聽訟爭雙方的訴辯意見

聽是基礎,兼聽則明嘛。聽不光是實體公正的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要求。法官通過聽訟能查明事實,同時也使當事人情緒和主張受到尊重,爲服判息訴打下基礎。法官在聽訟時不要老是低頭看案卷,應擡起頭來觀察原、被告雙方的言行舉止及反應,捕捉一些細微的信息形成法官的內心確信,從而判斷真僞,查明事實。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簡單案件沒有問題,困難案件就要求法官運用生活情理等經驗法則來確定案件事實,當然這種經驗法則是建立在理性推定的基礎之上。中國古代早在西周時期,就創立了五聽制度,即通過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五種察顏觀色的方法來確定當事人的陳述真假。雖然這種方式近於主觀,但至今仍具有借鑑意義。這實際上是司法心理學在審判實踐中的運用。下面是一起運用經驗法則判決的案例。原告王某訴被告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二人發生借貸時未打借條,原告在訴訟中不能提供證明借貸關係事實的直接證據,但能提供一些間接證據證明其曾多次向被告及其丈夫主張過債權。辦案法官考慮以下幾個方面,最終作出了有利於原告的判決。其一、原、被告系姑表姐妹關係,除本案糾紛外,雙方均認可無其他矛盾。其二、被告不但否認借款9500元的事實,而且否認了曾兩次償還原告總計2200元的事實,同時完全否認雙方存在任何經濟往來。其三、在庭審及庭後的多次調解中,原告情緒激動,訴訟積極,被告則消極應付,異常平靜,僅明確否認雙方借款事實,並未進行積極辯駁。其四、訴前和訴中均有中間人蔘與說和,但未成功,被告曾透露並非借款而是原告在某煤礦的投資。其五、訴訟中原告堅持主張對雙方進行測謊鑑定,並如期繳納了相關費用,被告雖同意鑑定和交費,但其後予以翻悔。其六、被告丈夫曾在辦案法官面前抱怨原告操之過急,言語中已暗示雙方確有經濟糾紛之意。其七、原告提供的幾位證人當庭作證時雖不能證明雙方借款的詳細情況,但均能證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過債權。根據以上多種情況,辦案法官經綜合分析,排除了原告惡意訴訟的可能性,確信原告起訴的事實屬實,遂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7300元,並支付相應利息。判決後,被告不但未提起上訴,而且在上訴期間懇請法官再次予以調解。被告最終以償還原告6000元而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事實證明法官的判斷是正確的。

另外,法官聽訟時態度應誠懇、平和,表情要嚴肅,不能心不在焉,也不能情緒激烈。原告陳述時要將目光注視原告,好象要看透原告似的,偶爾目光轉移到被告身上,有意無意地觀察被告的反應。被告答辯時也要將目光注視被告並觀察原告的反應。法官對當事人不能有好惡情緒或抱有同情心,更不能顯露出來。不能讓當事人從法官的表情和肢體動作中覺察出變化,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誤解。當然,有的法官在庭審時抽菸、打瞌睡、來回走動,那更不應該。

法官庭審技巧其次,應深思熟慮。

法官是判官,意即判斷的官員,而思考是判斷的前提。法官的魅力從某種意義上講就在於他那充滿智慧的思考。整個庭審過程就是法官在聽訟的基礎上進行思考並作出判斷的過程。法官對案件的思考是全面的、理智的,而不是片面的、任性的。法官不但要對案件事實思考,而且要對適用法律思考;不但要對雙方當事人的心理及相關的人情世故的思考,而且要對案件處理後的社會效果進行思考;不但要考慮公平,還要顧及效率。理性的思考指的是法官的每一個判斷都有充分的理由,有令人信服的推斷過程,而不是突然的心血來潮、任意胡來。比如上文所舉的例子中就比較詳盡地說明了辦案法官爲何作出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事實的論證過程,而且這個過程是理性的,是社會上一般民衆能夠認同的。當前民事疑難案件越來越多,對民事法官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這種要求就體現在法官的思考能力水平上,即能否做到理性的思考和理性的判斷。

法官庭審技巧最後應慎言。

法官在法庭上不能不說,但應少說,謹慎地說。多嘴的法官不是好法官。法官的魅力不在於他的口才而在於他的思考和判斷。很難想象,一個在法庭上喋喋不休的法官能給當事人帶來多少可信度。法官不能過早地透露自己的意見,相反要讓當事人雙方意見、主張通過論辯以後充分顯示。法官應不言自威,無聲勝有聲。有句話叫做言多必失,話多後會無意中暴露一些不太成熟的看法和觀點,而使當事人對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產生懷疑。多嘴對法官有百害而無一利。法官在法庭上說話大都是程序性語言,如宣佈開庭,告知訴訟權利義務、宣佈法庭調查、辯論等等,程序性語言比較簡單,可以不費什麼腦筋。除此之外還有歸納原、被告陳述的一致事實和爭議焦點、認證及宣判。歸納應該全面歸納,不能有遺漏,特別是爭議事實和理由,不管有無道理。把爭議點公開和固定,既便於法庭審理,也使當事人重新審視自己的主張是否在理。人是理性的(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除外),一般來講,只要你把他當作理性的人而給與充分尊重,那麼他也會更加理性地對待自己。所謂理不辯不明,有的看似模糊的事實和道理通過庭審這種形式,經過原告陳述、被告答辯、法庭歸納、雙方舉證、質證及雙方互相辯論這一過程,結論便顯得十分清晰,這也是公開開庭的意義所在。認證是庭審的難點,何時認證、如何認證的確是法官需要慎重把握的環節、步驟。筆者認爲除了一些顯而易見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證據可一質一認外,其餘證據最好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後綜合認定或者乾脆就在宣判時認證。這樣做的好處是讓雙方當事人在法庭辯論階段就彼此提供的證據該否被法庭採信展開充分的辯論,爲法官的最後認證作厚實的鋪墊。這樣的認證更能體現法官的被動性和中立性,從而更易爲當事人所接受,也可以避免先前的認證錯誤而需要更正的尷尬。宣判實際上是綜合認定案件證據事實並在此基礎上適用法律作出判決。宣判的重點體現在說理部分。強調判決說理是庭審方式改革的要求,其重要性在此就不再論述。另外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法官的釋明義務。如何把握釋明義務也是一個難點。釋明義務把握不好會出現二種情況,要麼坐視不公正的發生,要麼違背法官的中立性。筆者認爲,除了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釋明之外,其餘的要否釋明就由法官按照自己對公正的理解而自由判斷。

法官在整個庭審過程中說話的口氣應該是堅定的、平和的,不容置疑的,語言不能躲躲閃閃、似是而非,不能說廢話。法官是法律的喉舌,是活的會說話的法律,是公正的化身,所以法官對自己的話語要慎之又慎。

隨着司法改革的步步深入,法官的職業色彩也逐漸濃厚,如庭審時穿法袍、敲法槌,法官的職業門檻擡高等,這些變化和進步讓身爲法官者感受到職業的尊榮。但同時我們也感覺到目前的法治環境有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民事法官們經常會面臨“秀才遇見兵,有禮講不清”的尷尬。中國的法治之路依然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筆者堅信,通過我們這些法官的不懈努力,在不遠的將來我們的司法環境會有一個根本的改觀,到時我們的法官將更得心應手,我們的庭審將更富藝術和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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