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庭審中所使用的語言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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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語言技巧是指法官巧妙地使用語言的技能,也就是法官巧妙地掌握和運用語言進行口語表達的能力。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了關於法官在庭審中所使用的語言技巧,供你參考。

法官在庭審中所使用的語言技巧

法官庭審語言的概念及特點

本文所指的法官的庭審語言,是指法官開庭審理案件時所使用的話,即說話的聲音、腔調、態勢、使用的詞彙等。其應具備以下特點:

1、服從性。即法官的庭審語言要服從當事人的需要,對當事人不懂的語言,法官應爲他們提供翻譯,讓他們聽懂。服從訴訟參與人的需要,是法官庭審用語的突出特點。

2、法律性。法官審判案件,是代表國家審判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法言法語”,主要是使用一些必須的法律術語,如“迴避”、“辯論”、“陳述”等詞語。法官在法庭上使用的這些術語,雖不具有“地域性”、“通用性”,但他是法官庭審用語的專業要求,是不能不用的,也是不能用當地語言替代的。

3、通用性。這種通用是指在審判案件的當地普遍使用,普遍的人能聽得懂、說明白,不是在整個方言區通用,也不是在所處的省份通用。我國是一個多民族語言、多種方言並用的國家。依照我國《憲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法官只能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審理案件。

4、對話性。用對話式的語言是法官庭審語言的又一個突出特點。法官的庭審語言必須是對話式的語言,與當事人產生互動,一問一答、一答一問地進行,當事人還可以向法官請求提問,而且互相對對方說的話都要聽懂,否則,庭審便不能進行。

5、地域性。法官審案,應使用“當地”語言,一般不準使用“外地”語言。法官庭審語言的地域性,要求法官尊重當地人的語言習慣,尊重當地人的語言權利。

法官庭審語言的這些特點,是我國法律“以人爲本”思想在法庭審判階段的體現,是法官落實“司法爲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尊重當事人語言權利,親民、近民、愛民的切入點。

法官庭審語言的要求

法官庭審語言要求(一):法官庭審語言要合法

法官的言辭要求合法,因爲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員,他們的言辭是代表人民法院講的,是國家法律的體現,法官的身份要求其庭審語言要合法。具體的:

1、使用言辭的順序,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要注意在哪個訴訟階段,就使用哪個訴訟階段的言辭。不能在開庭審理階段,就使用審理完畢時的言辭;更不能在案件審理階段,就告訴當事人案件處理的結果。

2、法官的言辭不能違背法律。例如在法庭開庭審理案件時,法官不能說“把律師押下去”“傳律師”或“把證人押上來”之類的話。

3、有法言法語可用的,則不能用普通言辭。例如到法院去起訴,通常人們會說去打官司。但法官在進行審判活動時,只能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是正當的”,而不能說“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打官司是正當的”。不能說“原告所講的是胡說八道”,而應當說“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證據支持”。

法官庭審語言要求(二):法官庭審語言表達的音調要求平穩

法官在審判活動中進行的口語表達,直接關係到他所進行的審判活動的質量和效果,關係到訴訟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決定了他們的前途與命運。因此,法官所講的話,一定要讓對方聽清楚。如果法官在講話時太激動、音調忽高忽低、講得太快、或者講得不連貫,都會影響講話的效率,都有可能使對方聽不清楚,從而影響審判活動的質量和效率,影響當事人的利益。體地說,法官在講話要注意以下幾點:1、以讓對方聽清楚爲原則。2、講話時以中音爲主。3、以平直調爲主,也兼顧其他語調。但是,審判口語並非全部是你問什麼,對方就完全按照你的意圖回答什麼。因此,審判口語也不排除有時也用高升調、降低調或曲折調等。4、以中等語速爲主。5、以連續爲主,兼用必要的停頓。審判口語雖以連續爲主,但也不排除必要的停頓,乃至有時的故意停頓。

上述五個方面的要求並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關聯、相互滲透的。

法官庭審語言要求(三):法官庭審時的態勢語言要得體

態勢語言主要包括手勢、眼神、站姿、坐姿、步態以及肩部、頭部等的動作。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因此,他們口語表達的態勢直接關係到人民法官的威信,關係到法庭莊重與嚴肅的氣氛能否形成。法官進行口語表達的態勢一定要得體,一定要與人民法官的身份和人民法庭莊嚴的氣氛協調,具體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力求少而精。一般來說,在進行審判口語表達時,需要用態勢來配合的不多。審判人員在審判活動中的態勢變化不多,有些動作的態勢是有規定的,有的態勢是很單一的。例如:在容貌上,都着統一的服裝,男女髮型及男同志的鬍鬚都要符合身份。在姿勢上,一般都有預先規定,如指揮法庭辯論要坐着,在宣讀判決書時要站着。在神態上,一般不需要豐富的表情和麪部的肌肉變化,就是眼睛,也不需要變化無常。在動作上,尤其是在法庭上,一般不需要較複雜而又繁瑣的動作。審判人員在進行口語表達時,只有在必須使用態勢語言加以解決、說明時,才能使用態勢語言。

2、力求審慎。例如,在法庭審訊時出示證據,當然要用手,但手拿證據的部位、方向、距離、高低等,都應以被告人及其他有關人員能看清爲止。在宣讀判決書時,目光不能到處亂掃,更不得搖頭晃腦。如果在法庭上隨意走動、談天說地,既有損人民法官的身份,又與人民法庭的莊嚴氣氛不相協調。因此,審判人員在進行審判活動時作出每一個動作,都要審慎,絕不允許在法庭上亂說亂動,談笑風生。

3、力求自然。在審判口語中,在借用態勢語言時,一定要自然、貼切、恰如其分,不能矯揉造作,更不允許隨意變換、創新態勢。

此外,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法官的態勢語言還應有所不同。

1、刑事庭審中。應突出法官威嚴的形象。刑事案件面對的被告人絕大多數是應當受到譴責的危害社會、危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法官代表着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根據檢察院的指控,通過審查證據,進一步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判斷其構成的罪名,決定是否剝奪被告人一定年限的人身自由,甚至是否要剝奪其生命,是否要判處其他刑罰等。這是一件極爲嚴肅的事情,因而表情要莊重、肅穆,手勢要果斷、明確,目光要有力度感。而在少年刑事案件庭審中,法官的形象則要有所不同。少年被告人心理狀態容易不穩定,思想和行爲的可塑性較強,庭審在查明犯罪事實的基礎上,還要以教育、感化、挽救爲最終目的。故法官的形象不宜過於嚴厲,要像對待偶爾犯了錯的孩子一樣來對待少年被告人,態度可以溫和一些,眼神可以柔和一些,語氣也可以平和一些,使少年被告人感受到社會還沒有完全拒絕他,只要認識錯誤,好好改造,還有前途。

2、民事庭審中。民事案件以解決平等主體間的糾紛爲目的,庭審中,法官要着重體現出居中審判的立場,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避免當事人的合理懷疑。在法庭裏,不宜對某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態度過於熱忱的舉動,如握手,也不宜對某一方態度過於冰冷,如不理不睬。在質證過程中,要給予各方同等的質證機會。在辯論過程中,要給予各方均等的發言時間。當事人發言過程中,除非有侮辱、諷刺的話語或重複太多,一般不要隨意揮手打斷。

3、行政庭審中。行政訴訟是“民告官”,官民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在訴訟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則是平等的。原告往往由於要求得不到滿足、認爲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憤然”起訴,訴訟過程中難免帶有一些對政府不滿的情緒。而由於工作接觸較多,法官與被告方工作人員有可能比較熟悉。這就要求法官在法庭上態度必須嚴格中立,要格外重視保護原告的訴訟權利,注意自己對待原、被告雙方的態度,絕對不能在法庭上以表情、舉止暗示被告,對原告則要儘可能地寬容一些,只要不違反法庭紀律,可以允許原告多講一些,法官應當專注地聽取其意見,可以用手勢多鼓勵原告發表對自己有利的見解。

4、在主持調解的時候,法官要保持一種良好的情緒狀態和具有親和力的形象。要促使當事人順利達成和解,法官必須先取得當事人的信任與好感,具有一定的親和力。一般比較具有親和力的法官形象是:講道理、謙和、大度、彬彬有禮、不卑不亢。在同當事人交談時,要注意對方的情緒反應。一般認爲同性之間交談時,只有相互注視到對方的眼睛時,彼此的溝通才能建立,若想與他人建立良好的信賴關係,在整個談話時間裏,雙方目光相接累計應達到50%至70%的時間,這一點在法官主持調解時應當意識到。而如果面對蠻不講理、出言不遜的當事人法官要沉着冷靜、不急不躁,防止不良情緒的流露。否則,容易使當事人之間的信息溝通受阻,使調解難以順利進行。

司法實踐中有關法官庭審語言應用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法官行爲規範(試行)》(法發[20xx]19號)(以下簡稱《規範》)以及一些相關規範性的文件(如法律出版社20xx年發行的《審判工作規範手冊》)中有關法官語言行爲規範的相關規定。

法官庭審語言規定1、法官庭審中的言行規範

關於法官語言(包括態勢語),《規範》第二十八條規定如下七項:

坐姿端正,杜絕各種不雅動作;

集中精力,專注庭審,不做與庭審活動無關的事;

不得使用通訊工具、在審判席上吸菸、隨意離開審判席等;

禮貌示意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發言;

不得用帶有傾向性的語言進行提問,不得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辯論、爭吵;

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法槌,敲擊法槌的輕重應當以旁聽區能夠聽見爲宜;

嚴禁酒後參加庭審。

關於庭審語言中當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數民族語言的情況,《規範》第三十條規定:其一,訴訟一方只能講方言的,應當准許;他方表示不通曉的,可以由法官或者書記員用普通話複述;其二,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陳述,他方表示不通曉的,應當爲其配備翻譯。

法官庭審語言規定1、法官庭審外的言行規範

《規範》第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三條均要求法官庭審外應謹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損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使用文明、規範、準確的語言。

法官庭審語言規定2、法官着裝儀表的規範

《規範》第六條:嚴格執行着裝規定,保持良好形象;工作時間穿制服時,應當配套;穿便服時,做到整潔、莊重;工作時間不濃妝豔抹,不佩帶與法官身份不相稱的飾物;開庭時按規定着法袍或者穿制服。

司法是一種專門技藝,同時也是一門藝術。和諧的司法既能平息解紛,又能給人以美的享受,而法官正確運用法言法語是不可缺少的因素。“語言能力高低決定了法律質量的優劣”,即法的優劣直接取決於表達並傳播法的語言的優劣,司法的優劣取決於法官對法言法語駕御能力的高低。具體的,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言辭運用方面,應着重注意以下幾點:

法官語言注意事項3、言辭應嚴謹

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審判刑、民商事等案件的,法官的語言就是國家法律的體現,不能有偏差,否則容易造成司法不公的印象。對法律概念的準確表達,是法官語言嚴謹的重要基礎。法律概念是對一個法律現象經過無數法學家或法律工作者以艱辛努力,從衆多的普通語言、紛繁雜亂的含義中進行梳理加以提煉給予準確定位的。因此,同樣的意思,如果用大衆語言來表述的話,可能會花費更多的篇幅,甚至長篇大論依然無法說得清楚,但是一旦用法律術語來表述的話,只用寥寥數語,甚至幾個字就足以說明清楚,而且準確無誤。因此,法官一定要巧用概念、會用法律概念。

法官語言注意事項4、言辭選用應準確

準確,是法官使用言辭的生命。善於運用法言法語進行表達是法官進行審判工作時專業素質的體現。一般地說,在審判工作中,凡是有法言法語可用的,法官都應用法言法語,而且要爭取多用,用好法言法語,因爲法言法語本身就是審判口語中的重要武器之一。法官使用的言辭不準確,不僅有損於人民法院的威信,而且會直接影響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法官語言注意事項5、言辭應規範

法官平時應注意養成使用口頭言辭規範化的習慣,在庭審時使用法言法語。這樣既有利於樹立法官的威信,又能體現法官言辭的力度感。如果法官在平時不注意自己的口頭言辭規範化問題,其言辭往往就會混同於老百姓的言辭。例如,一位法官在法庭調查時,這樣問雙方當事人:“你們打羣架的時候,是用什麼傢什打的?”在這裏,“你們”應由當事人的姓名代替,“打羣架”應改成毆鬥,而“傢什”則應改成兇器或工具。

法官語言注意事項6、言辭選用應關注羣衆

語言既然是人們溝通交流的工具,必然存在理解與被理解的關係。如果法官從自身出發一味強調法律術語,而不管不顧被交流對象的現實情況,那麼語言就不可能被理解,法官發出的信息不能被有效接受,案件也不可能順利進行,極大地影響案件質量與效率。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法官宋魚水就是以雙方當事人能夠理解的語言“辨法析理”,使雙方接受了自己對案件的法律觀點,從而“勝敗皆服”,完美展現了司法過程中的法言法語。

法官語言注意事項7、言辭選用應莊重

法官使用的口頭言辭要求莊重,是法官特有的品格和具體體現之一。莊重的言辭,才能顯示出審判口語的威懾力和打擊力,任何輕浮、污穢的言辭都是審判口語必須摒去的。

法官在司法過程運用法言法語要注意階段性與針對性。在案件的受理階段,當事人對案件和法律還不太熟悉明白的情況下,法官應該告知訴訟風險和有關法律規定,語言要通俗易懂。在案件的調解階段,法官主要結合法律規定和情理說服雙方,語言要入情入理。在案件執行階段,法官應該針對被執行人的情況,語言以說服性和嚴肅性爲主。在司法過程的主要階段,即案件審理階段,法官對每個案件要在充分分析和研究對象的個性特點的前提下去開展工作,要針對每個案件的特點來決定自己的語言方式,要善於提高自己的應變能力,從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採取相應的語言方式,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法官還要針對每個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運用語言。當事人在年齡性別、知識水平、覺悟程度、法律意識、社會閱歷等方面各不相同,審判人員的語言方式就必須努力做到因案制宜、因人施教。在有律師代理的情況下,可以透過律師向當事人做工作,法言法語可以更專業化。在沒有律師代理、公民文化程度較低時,儘量避免使用晦澀的語言,對一些法律術語可以進行釋明。

總之,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正確使用庭審語言,不僅能夠達到較好的審判效果,保證其所從事的審判工作的質量,而且能保證人民法院審判任務的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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