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異議申請書(精選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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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1

x人民法院:

管轄異議申請書(精選7篇)

你院受理的馬某某訴孫某某、江某某合同糾紛一案,第二被告江某某現基於以下理由特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如下:

一、《協議書》並沒有約定此糾紛由XX人民法院管轄,而只是約定了由“法院裁決”,實際上並不存在“X法院”。

二、貴院所在地A並非是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及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此條規定的只允許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約定管轄,並不允許約定超出以上範圍的法院管轄,因此《協議書》管轄約定的條款應是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效條款。

綜上所述,申請人基於以上事實與理由,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望貴院依法採納。

申請人:

20xx年x月xx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2

申請人:X X X ,男,19xx年1月18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 A A 縣 C C C 鎮鎮府路46號。電話:。

申請人因Y Y Y 訴申請人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xx)建民初字第000377號】,依法向你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1、請求你院將本案移送至 B B 縣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住所地雖爲 A A 縣 C C C 鎮鎮府路46號,但申請人於20xx年7月在 B B 縣 D D D 鎮租房經營超市並居住至今,至原告Y Y Y 起訴時已超過1年(即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爲 B B 縣 D D D 鎮)。

《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所以根據法律規定,Y Y Y 對申請人提起訴訟,應由 B B 縣人民法院管轄。故,申請你院依法將此案移送 B B 縣人民法院。

特此申請,請予准許。

此致

遼寧省 A A 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 月 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3

申請人:河南奧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

職務:董事長

地址:新鄉市小冀鎮中央大道69號。

申請人:河南奧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駐新辦事處

地址:新鄉市紅旗區新飛大道正陽花園F1樓1單元1號。

被申請人:田衛傑,男,漢族,19xx年11月9日出生,現住長垣縣孟崗鄉田石頭莊村。

申請人因被申請人田衛傑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案(【20xx】紅民七年級字第627號),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新鄉縣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具體本案,河南省奧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駐新辦事處依據法律規定不具有獨立的訴訟權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應列爲第二被告。申請人才是本案適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鄉市小冀鎮中央大道69號。根據法律規定本案依法應當由申請人所在地新鄉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依法裁定將此案移送至新鄉縣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河南奧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

二0xx年xx月xx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女,漢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鄭州市金水區信息學院路10號院3號樓36號

申請人對貴院受理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經七路支行申請強制執行一案不服,現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事實與理由 :

申請人於20xx年11月6日收到貴院關於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經七路支行申請強制執行一案的執行通知書,執行申請人提起執行的依據是經公證的債權文書。本案中被執行人住所地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均在鄭州市金水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的規定,本案應當由金水區人民法院管轄。故此,申請人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望予以批准。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5

申 請 人: 住所地:

被申請人: 住所地:

關於 借款合同糾紛案,申請人提出管轄異議。

請 求 事 項

1、 請求依法將本案移送 市人民法院審理。

事 實 和 理 由

本案貴院行使管轄權的依據爲第三被告“ ”住所地位於“甘井子區華東路18-1號”,但第三被告“ ”與本案“借

款合同糾紛”案件顯然沒有任何實質性法律關係。被申請人(原告) 公司通過虛列一個住所地位於 區的所謂“被告”,試圖爭取由貴院管轄本案,是一種故意規避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規定的違法行爲,貴院應當很容易辨別。

申請人請求貴院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 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股份有限公司

二○ 年 月 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6

申請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

申請人因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9月6日收到貴院已受理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爲本案應由XX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X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是一份簽訂時間爲20xx年11月1日的所謂《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X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合同書》,實際上是申請人於20xx年6月17日交給X有限公司,用於《鋼材供應合同書》內部結算用的協議草案。該《合同書》不僅被X有限公司篡改了時間,而且並未經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並未生效。

因此對於上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的條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申請人與X有限公司的糾紛應當適用雙方於20xx年11月18日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中爭端解決的條款。

其次,申請人與X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第8條約定: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後60天還不能解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

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爲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爲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爲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第3條約定: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將貨物運抵現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該條實際上確定了雙方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採用的是送貨方式,依據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是貨物送達地,也即申請人工程現場所在地,而非原告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人民法院對該案並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請予准許。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X年9月8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7

申請人:安徽____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__市定遠路_號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總經理

請求事項:將該案移送至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

事實與理由:

劉__與申請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合勞仲案字【20__】第522號),業經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在答辯與舉證期間,經申請人查證,20__年4月底劉__已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20__年5月初劉__與______勞務有限公司之間建立勞動關係,______勞務有限公司將劉__派遣至申請人處工作。無論申請人作爲用人單位,還是作爲用工單位,劉__一直在安徽____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__)上班,申請人從未將其派遣至__分公司工作(__分公司辦公地爲高檔寫字樓,均爲業務營銷人員,也無劉__所述工作崗位)。申請人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均爲__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因此,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當由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請貴委予以審查,依法移送。

此致

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安徽____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____年__月__日

相關知識

勞動仲裁管轄權範圍該如何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單位的註冊地或者是經常營業地。這就對實踐中用人單位註冊地和營業地不一致時的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

因此,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先明確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根據實際情況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使勞動爭議及時、有效地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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